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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船使用稅計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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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船使用稅計稅辦法范文第1篇

摘要:關稅是價內稅,它是由海關負責征收的。關稅計算的依據是完稅價格和關稅稅率。消費稅是價內稅,是國家對某些特定商品進行特殊調節而設立的稅種。增值稅是價外稅,其計算方法有扣稅法和扣額法兩種,我國目前只采用扣稅法。營業稅是價內稅,外貿企業提供應稅勞務、出售或出租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都要交納營業稅。

關鍵詞:稅金;核算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23-0144-02

一、關稅

(一)關稅計算的依據

關稅是價內稅,它是由海關負責征收的。關稅計算的依據是完稅價格和關稅稅率。

海關以進出口貨物的實際成交價格為基礎審定完稅價格:實際成交價格是指一般貿易項目下進口或出口貨物的買方為購買該項貨物向賣方實際支付或應當支付的價格。它包括兩層含義:一是確定完稅價格時必須以貨物的實際成交的價格為基礎;二是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報的價格并不一定等于完稅價格,只有經過海關審核并接受的申報價格才能作為完稅價格。對于不真實或不準確的申報價格,海關可依照稅法規定對有關進出口貨物的申報價格進行調整或另行估定完稅價格。

關稅按照其征收的環節不同,可分為進口關稅和出口關稅兩種。

1.進口關稅計算的依據是進口商品完稅價格和進口關稅稅率。

(1)進口商品完稅價格。進口貨物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CIF價格作為完稅價格。它包括貨價,加上貨物運抵中國關境內輸入地起卸前的包裝、運輸、保險和其他勞務費用。

(2)進口關稅稅率。國家對國內不能生產或供應不足的生活必需品和生產資料實行低稅率或免稅;對國內已能生產或非國計民生必需品,實行較高的稅率,以限制進口。進口關稅稅率共分21類,詳細內容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

2.出口關稅計算的依據是出口商品完稅價格和出口關稅稅率。

(1)出口商品完稅價格。出口貨物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售予境外的FOB價格,扣除出口關稅后作為完稅價格。

出口貨物成交價格中含有支付給國外的傭金,如與貨物的離岸價格分列,應予以扣除;如未單獨列明的,則不予扣除。

出口貨物的FOB價格,應以該項貨物運離關境前的最后一個口岸的FOB價格為實際FOB價格。

(2)出口關稅稅率。國家為了發展出口貿易,保護國內資源,優化出口商品結構,除了對需要限制出口的極少數原材料及半成品等35種商品征收出口關稅外,其他絕大多數商品都免征出口關稅,出口關稅稅率在20%~50%之間。

(二)關稅的計算和核算

1.進口關稅的計算和核算。進口貨物以外幣計價成交的,由海關按照填發稅款交納憑證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對外幣交易的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完稅價格計算到元為止,元以下四舍五入。關稅的起征點為人民幣10元。進口關稅應作為商品采購成本的組成部分。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進口關稅額=進口商品完稅價格×進口關稅稅率

進口商品完稅價格=進口商品CIF價格(原幣)×市場匯率(中間價)

如為進口業務發生的關稅額,應由受托的外貿企業代征代交的,受托的外貿企業收到海關填發的稅款交納憑證時,則應借記“應收賬款”賬戶;貸記“應交稅金――應交進口關稅”賬戶。

2.出口關稅的計算和核算。出口貨物以外幣計價成交的,計征關稅時的外幣折合、完稅價格的取值和起征點與對進口關稅的規定相同。在此不再重述。

如為出口業務發生的關稅額,應由受托的外貿企業代征代交的,受托的外貿企業收到海關簽發稅款交納憑證時,則應借記“應付賬款”賬戶;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出口關稅”賬戶。

進出口貨物的納稅人或他們的人應當在海關填發稅款交納憑證的次日起7日內向指定銀行交納。進口貨物在完稅后才能進人國內市場流通,出口貨物完稅后才能裝船出口。在交納關稅時,借記“應交稅金”賬戶;貸記“銀行存款”賬戶。

二、消費稅

消費稅是價內稅,是國家對某些特定商品進行特殊調節而設立的稅種。征收消費稅的消費品包括:煙、酒及酒精、化妝品、護膚護發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車輪胎、小汽車和摩托車等11個稅目。凡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這11個稅目內商品的單位和個人,均要交納消費稅。

(一)消費稅計算的依據

外貿企業進口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由海關代征,由進口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消費稅的計稅辦法有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兩種。這兩種辦法的計算依據是不同的。

1.消費稅從價定率計算的依據。從價定率是指根據進口消費品的組成計稅價格和確定的消費稅稅率計算消費稅額的辦法。它計算的依據有以下兩項。

(1)組成計稅價格。進口商品以關稅完稅價格,加上關稅,除以1減消費稅率后的商數,作為進口商品消費稅的組成計稅價格。

(2)消費稅稅率。進口商品按不同的稅目或子目確定消費稅稅率,稅率為3%~40%。

2.消費稅從量定額計算的依據。從量定額的計算方法是指根據進口消費品的數量和確定的單位稅額計算消費稅額的辦法。采用這種辦法計算的依據是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的進口征稅數量和稅法規定的單位稅額。

在應稅消費品中,除黃酒、啤酒、汽油、柴油4種產品實行從量定額計稅辦法外,其他產品均實行從價定率的計稅辦法。

(二)消費稅的計算和核算

進口商品消費稅額主要采用從價定率辦法計算。進口商品的消費稅額應列入商品采購成本,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消費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額/1-消費稅稅率

進口商品消費稅額采用從量定額辦法計算時,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消費稅額=應稅消費品數量×消費稅單位稅額

三、營業稅

(一)營業稅計算的依據

營業稅是價內稅,外貿企業提供應稅勞務,出售或出租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都要交納營業稅。營業稅計算的依據是營業額和營業稅稅率。

1.營業額。營業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出售或出租無形資產及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2.營業稅稅率。營業稅稅率按照行業、類別不同分別采用了不同的比例稅率。交通運輸業為3%,出售、出租無形資產為5%,銷售不動產為5%。

(二)營業稅的計算和核算

外貿企業提供業務、運輸業務、出租無形資產業務發生的營業稅列入“其他業務支出”賬戶;支付出售無形資產業務發生的營業稅列人“營業外收人”賬戶;支付出售不動產業務發生的營業稅則列人“固定資產清理”賬戶。營業稅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營業稅額=計稅營業額×營業稅稅率

四、城市維護建設稅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算的依據

城市維護建設稅稅款專門用于城市的公用事業和公共設施的維護建設。它以納稅人實際交納的增值稅額、消費稅額和營業稅額為計稅的依據,將其乘以規定的稅率。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率按納稅人所在地的不同,分為如下3種:納稅人所在地為市區的,稅率為7%;納稅人所在地為縣城、鎮的,稅率為5%;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者鎮的,稅率為1%。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算和核算

外貿企業負擔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因主營業務而發生的,應列入“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賬戶;因出租無形資產而發生的,應列人“其他業務支出”賬戶;因出售無形資產而發生的,應列入“營業外收入”賬戶;因出售不動產而發生的,則應列人“固定資產清理”賬戶。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額=(應納增值稅+應納消費稅+應納營業稅)×適用稅率

城市維護建設稅一般在月末提取,次月初交納。

五、印花稅

印花稅根據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技術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股份轉讓書據的金額,按稅法規定的稅率交納;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根據“實收資本”加“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按5‰的稅率交納,其他賬簿每件交納5元;權利、許可證照每件交納5元。

印花稅由納稅人自行計算自行購買印花稅票,自行貼花,并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企業根據業務需要購買印花稅票時,借記“管理費用”賬戶;貸記“現金”或“銀行存款”賬戶。

六、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房產稅有從價計征和從租計征兩種。企業自用的房產采用從價計征,根據房產的余值,按1.2%的稅率交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房產稅額=房產余值× 1.2%

房產余值=房產原值×[1-(10%~30%)]

企業出租的房產,根據房產的租金收人,按12%的稅率交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房產稅額=房產租金收入×12%

車船使用稅以輛、凈噸位和載重噸位從量計征。乘人汽(電)車、摩托車、非機動車以輛為計稅標準,機動船舶和載重汽車以凈噸位為計稅標準,非機動船按載重噸位為計稅標準。

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按稅法規定的單位稅額交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應稅土地的實際占用面積×適用單位稅額

一般規定每平方米的年稅額,大城市為0.50―10.00元;中等城市為0.40―8.00元;小城市為0.30―6.00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為0.20―4.00元。

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納的方法。

參考文獻:

車船使用稅計稅辦法范文第2篇

(一)財產課稅體系的比較

廣義地看,世界各國對財產的課稅主要分為三大體系,一是對轉讓財產的交易行為征稅,多以流轉額為計稅依據,一般以營業稅、轉讓稅、登記稅、印花稅或增值稅等形式,征收比例稅率或累進稅率;二是對占有、使用財產進行課稅,多以財產評估價值為計稅依據,分為對全部財產征稅(一般財產稅)和對個別財產征稅(如土地稅,房屋稅、房地產稅),征收比例稅率或累進稅率;三是對轉讓財產的收益征稅,如土地增值稅,多采用累進稅率。

(二)財產稅比重的比較

據OECD組織資料顯示,發達國家財產稅收入占地方稅收入總額比例較高,美國占80%,加拿大占84.5%,英國占93%,澳大利亞則高達99.6%。由于財產稅征收金額較大、權數較重,從而形成了“多征稅、多提供公共服務、稅源多增加”的良性循環機制,使其在地方經濟建設中發揮了積極的調節作用。發展中國家財產稅占地方稅收入比重較低,但多把財產稅劃歸地方收入。亞洲國家的一些大城市房地產稅占地方財政收入比重一般在23%~54%之間。由此可見,世界各國財產稅在地方稅中都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是地方財力的重要來源。

(三)財產稅制要素的比較

1、課稅主體。轉讓財產交易行為的課稅主體多數以賣方為納稅人;也有以買方為納稅人,主要是設置不動產或房地產購置稅的國家,如韓國、日本等。世界各國對轉讓、占有和使用財產的課稅,納稅人一般是產權所有者或使用者。

2、課稅對象和稅基。對世界上多數國家來說,財產稅最主要的課稅對象是房屋和土地,但在具體征稅對象和稅基上又各有區別。有的國家單獨對房屋、土地課稅,計稅依據是財產的資本市場價值或評估價值或其年租金。各國征收財產稅的房屋范圍不盡一致:如加拿大、印尼、美國、瑞典都將土地和建筑物的資本價值納入稅基;但瑞典只有住宅用地和住宅樓繳納財產稅,剔除了商業財產;英國對包括樓房、平房、公寓、活動房屋和可供居住用的船只等,以其估定價值為計稅依據征稅;有的國家將土地、房屋并入其他財產一起課稅。如日本將原來分開征收的地租稅、房屋稅,船舶稅、鐵路稅等財產稅稅種合并征收固定資產稅。其中對房屋課稅的納稅人是房屋的所有者,課稅對象包括納稅人擁有的一切房屋,計稅基礎是房屋的估定價值;巴西的土地稅分為農村土地稅和城市財產稅,前者的課稅對象是用于種植、放牧和其他農業性活動的土地,城鎮土地不在應稅范圍內,計稅標準按土地面積和土地使用比率分為三類計征,后者的課稅對象是城市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計稅依據是應稅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評估價值。

3、稅率。比較廣泛使用比例稅率,在對財產轉讓收益和流轉額課稅時也采用累進稅率,僅有個別國家采用定額稅率。稅率可由中央政府法定,也可由地方政府根據受益人的預算需要和預算周期確定。如美國、加拿大,稅率的確定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決定,較高一級政府只對其設限制規定。而丹麥、法國和日本,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征收的稅率都規定了固定限額或最高額。

4、起征點和減免稅優惠。一些國家或地區在稅收管轄權內,對財產課稅制定有起征點,如澳大利亞維多利亞州對低于14萬元的財產價值不征稅,日本對土地占有稅也規定了免征額,確定了固定資產稅和城市規劃稅的最低起征點。同時各國對農業用地給予不同程度的減免稅。荷蘭、英國、澳大利亞和瑞典農業用地全部不計入稅基。法國對農場建筑實行免稅,其他許多國家都通過特殊估價和征稅措施給農業提供稅收優惠待遇,如日本對城區的農業用地按其估算價值的一半進行征稅;國際上對林地一般都提供免稅待遇。如智利、法國都給林地提供了免稅照顧。

二、我國財產稅制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采用的是個別財產稅,主要稅種有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契稅,有人也把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包括進去。

我國的財產稅制在以下方面存在著明顯的不足:一是財產課稅范圍窄、稅種少,收入規模小。據統計,全國財產稅收入約占稅收總收入的2.04%,約占地方稅收入的4.12%。據四川省及成都市“九五”期間的統計,財產各稅占全部地方稅收的比重約5%~6%。由于所占比重過低,導致其職能弱化,難于充分發揮調節功能作用;二是內外兩套財產稅制,既增加了征管難度,又不符合世貿組織要求的統一、公平、公正的原則;三是計稅依據不合理、不規范;四是財產評估制度、財產登記制度和財產稅收政策不健全,稅收征管不嚴,部門協作配合不夠,稅款流失現象較為嚴重;五是個別稅種設置重疊,稅基交叉,存在重復征稅之嫌。

三、國際財產稅制借鑒

(一)稅種設置覆蓋面廣、征收范圍寬。目前,各國的財產稅覆蓋了財產的轉讓、占有、使用和收益各環節,體現了稅制調節課稅對象價值運動全過程的客觀要求。征收范圍較寬,不僅僅局限于城鎮房地產,而且也包括農村、農場建筑物和土地。遺產稅和贈與稅廣泛受到各國重視。

(二)各國普遍建立以市場價值(又稱改良資本價值)或評估價值為核心的稅基體系。以價值為核心能夠準確反映真實的稅基,隨經濟的發展帶動稅基的提高進而穩步提高財產稅收入;同時,也可以體現公平稅負、合理負擔的原則。

(三)稅率設計以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居多。對財產轉讓、占有、使用環節多采用比例稅率,對收益和所得環節多采用累進稅率,但這不是絕對的,各國根據各自的經濟、文化背景設計各具特色的稅率制度;各國的遺產稅和贈與稅稅率仍將以超額累進稅率為主,但級次表現出減少趨勢。

(四)大多數發達國家都建立了規范而嚴密的財產登記和系統、完整的財產評估制度。這是財產稅課稅的基礎,但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比較有較大的差距。

(五)建立內外統一的財產稅制。

四、改革財產稅制的建議

(一)合理設置稅種,增加稅種覆蓋面

1、合并、統一房地產稅制,設立房地產稅。合并現行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等三個稅種,設立統一的房地產稅。一方面體現了世貿組織的國民待遇原則,另一方面符合簡化稅制、便于征管和降低征收成本的國際通行做法。而且城鎮土地使用稅本身屬于財產稅而非資源稅,“房依地存、地隨房走”,房屋和土地的規劃、評估緊密相連,城鎮土地的國家所有不影響三稅的合并和統一;且房價的上漲多半緣于地價的上漲,三稅統一有可行的理論基礎。

2、合并內外兩套車船稅稅制。對凡在我國境內擁有車船的單位和個人,不論車船是否被使用以及使用的頻率如何,均應繳納車船稅。

3、適時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在遺產稅和贈與稅的開征上,一是要科學地選擇稅制模式。基于我國遺產繼承人可自行分割交接財產,公民的納稅意識不強等實際情況,宜選擇美國等實行的總遺產稅制和總贈與稅制。即對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征收遺產稅,對贈與人的財產征收贈與稅。二是科學確定征稅對象、范圍及征管程序。參照國際慣例,課稅對象范圍應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以超額累進稅率并規定適當的起征點,合理確定扣除項目,如設喪葬費用扣除,遺產管理費用扣除、債務扣除、捐贈扣除、合理負擔費用扣除等。最后,制定有關部門相互協調配合的征管措施。

(二)擴大財產稅征收范圍

1、擴大房地產稅的征稅范圍。一是房地產稅的征稅范圍應該擴大到農村用于種植、放牧和其他農業性活動的土地及房屋。與此同時,相應調整降低農業產出稅負。二是對城鎮居民擁有的房屋征收房地產稅。隨著我國住宅商品化的發展和人們收入水平的提高,私人擁有的房產不斷增加,已經具備了對私有房產課稅的條件。同時,房屋的折算價值分配逐步向高收入個人傾斜,因而對城鎮居民自用住房課征(比例稅率)財產稅在整體上將產生“累進”效應。在具體征收時,可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對人均居住面積設置起征點,對城鎮居民自用房課征比例稅,使城市房地產稅的納稅人涵蓋全部城鎮土地和房屋的所有人。

2、合理設置房地產稅的稅目。我國房地產稅可下設農村土地使用稅和城鎮房地產稅,前者對農村用于種植、放牧和其他農業性活動的田、地、山、蕩占地課征,后者主要對城鎮企業和個人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及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物課征。城郊結合部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的處理可借鑒巴西的做法,即確定土地是否屬于城市房地產稅的課稅范圍,一是看其是否作為農用,二是在土地的1.5英里范圍內至少有以下設施中的兩項:人行道、自來水主線、排污設施、街燈、公共學校。如土地不作為農用,又符合第二項要求,就應該視為城市土地。

(三)建立以市場價值為核心的稅基體系,科學確定財產稅的計稅依據

1、調整房地產稅計稅依據。從國際上看,財產稅的計稅依據包括年度租金價值,改良資本價值(市場評估價值)、未改良資本價值和占用面積。改良資本價值制度的計稅依據是土地和房產的完全市場價值,更符合“量能納稅”原則。此外,該計稅依據具有“交易證據多、便于誠信納稅,收入富有彈性”的特點,是各國的房地產稅趨于采用該計稅依據的重要因素。當然,這需要相應完善符合我國國情的房地產評價方法體系和房地產評估制度。

2、調整車船稅計稅依據。作為世界通行的財產稅的計稅依據主要有兩種:一是依車船原值作一定比例的扣除;二是依車船的市場價值,即評估值。從理論上講,后者更科學,但是考慮到市場和評估工作本身的局限性、工作量和征收成本,現階段可采用前者作為計稅依據。至于扣除比例中央可規定一個幅度范圍,各地方政府視本地實際情況在此范圍內確定具體的扣除比例。另外,對單位價值低于一定標準的車船給予免征照顧。

(四)合理確定各財產稅的稅率

1、合理確定房地產稅的稅率。參照美國、加拿大的做法,在確定稅率的形式和大小時可以賦予地方政府一定幅度范圍(如0.5%~3%)內的自。稅率的確定應反映“寬稅基、低稅率”的稅制改革趨勢。

2、合理確定車船稅稅率。在以車船價值為計稅依據的情況下,改過去的固定稅額為比例稅率,以公平稅賦,比例稅率的大小應該與目前對車船的收費及環保問題統籌考慮。

(五)建立以財產評稅制度為核心的征管運作體系

1、建立以房地產評稅制度為核心的財產評稅制度體系。應建立完善的財產稅評估制度,制定評稅法規和操作規程,設置專門的財產評稅機構,是未來財產稅制發展的基本趨勢。

2、建立與財產登記、評估、稅收征管有關的信息數據庫,運用計算機技術對信息進行搜集、處理、存儲和管理,以獲取有效的財產信息和征管資料。

(六)財產稅的稅收優惠問題

1、取消城鎮居民住房的財產稅優惠。避免對出租住房的歧視,有利于加強對個人私房出租的稅收征管。可對國家規定標準內的居民住房采取起征點的辦法予以免稅優惠。

車船使用稅計稅辦法范文第3篇

(一)財產課稅體系的比較廣義地看,世界各國對財產的課稅主要分為三大體系,一是對轉讓財產的交易行為征稅,多以流轉額為計稅依據,一般以營業稅、轉讓稅、登記稅、印花稅或增值稅等形式,征收比例稅率或累進稅率;二是對占有、使用財產進行課稅,多以財產評估價值為計稅依據,分為對全部財產征稅(一般財產稅)和對個別財產征稅(如土地稅,房屋稅、房地產稅),征收比例稅率或累進稅率;三是對轉讓財產的收益征稅,如土地增值稅,多采用累進稅率。

(二)財產稅比重的比較據OECD組織資料顯示,發達國家財產稅收入占地方稅收入總額比例較高,美國占80%,加拿大占84.5%,英國占93%,澳大利亞則高達99.6%.由于財產稅征收金額較大、權數較重,從而形成了“多征稅、多提供公共服務、稅源多增加”的良性循環機制,使其在地方經濟建設中發揮了積極的調節作用。發展中國家財產稅占地方稅收入比重較低,但多把財產稅劃歸地方收入。亞洲國家的一些大城市房地產稅占地方財政收入比重一般在23%~54%之間。由此可見,世界各國財產稅在地方稅中都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是地方財力的重要來源。

(三)財產稅制要素的比較1、課稅主體。轉讓財產交易行為的課稅主體多數以賣方為納稅人;也有以買方為納稅人,主要是設置不動產或房地產購置稅的國家,如韓國、日本等。世界各國對轉讓、占有和使用財產的課稅,納稅人一般是產權所有者或使用者。

2、課稅對象和稅基。對世界上多數國家來說,財產稅最主要的課稅對象是房屋和土地,但在具體征稅對象和稅基上又各有區別。有的國家單獨對房屋、土地課稅,計稅依據是財產的資本市場價值或評估價值或其年租金。各國征收財產稅的房屋范圍不盡一致:如加拿大、印尼、美國、瑞典都將土地和建筑物的資本價值納入稅基;但瑞典只有住宅用地和住宅樓繳納財產稅,剔除了商業財產;英國對包括樓房、平房、公寓、活動房屋和可供居住用的船只等,以其估定價值為計稅依據征稅;有的國家將土地、房屋并入其他財產一起課稅。如日本將原來分開征收的地租稅、房屋稅,船舶稅、鐵路稅等財產稅稅種合并征收固定資產稅。其中對房屋課稅的納稅人是房屋的所有者,課稅對象包括納稅人擁有的一切房屋,計稅基礎是房屋的估定價值;巴西的土地稅分為農村土地稅和城市財產稅,前者的課稅對象是用于種植、放牧和其他農業性活動的土地,城鎮土地不在應稅范圍內,計稅標準按土地面積和土地使用比率分為三類計征,后者的課稅對象是城市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計稅依據是應稅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評估價值。

3、稅率。比較廣泛使用比例稅率,在對財產轉讓收益和流轉額課稅時也采用累進稅率,僅有個別國家采用定額稅率。稅率可由中央政府法定,也可由地方政府根據受益人的預算需要和預算周期確定。如美國、加拿大,稅率的確定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決定,較高一級政府只對其設限制規定。而丹麥、法國和日本,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征收的稅率都規定了固定限額或最高額。

4、起征點和減免稅優惠。一些國家或地區在稅收管轄權內,對財產課稅制定有起征點,如澳大利亞維多利亞州對低于14萬元的財產價值不征稅,日本對土地占有稅也規定了免征額,確定了固定資產稅和城市規劃稅的最低起征點。同時各國對農業用地給予不同程度的減免稅。荷蘭、英國、澳大利亞和瑞典農業用地全部不計入稅基。法國對農場建筑實行免稅,其他許多國家都通過特殊估價和征稅措施給農業提供稅收優惠待遇,如日本對城區的農業用地按其估算價值的一半進行征稅;國際上對林地一般都提供免稅待遇。如智利、法國都給林地提供了免稅照顧。

二、我國財產稅制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目前,我國采用的是個別財產稅,主要稅種有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契稅,有人也把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包括進去。

我國的財產稅制在以下方面存在著明顯的不足:一是財產課稅范圍窄、稅種少,收入規模小。據統計,全國財產稅收入約占稅收總收入的2.04%,約占地方稅收入的4.12%.據四川省及成都市“九五”期間的統計,財產各稅占全部地方稅收的比重約5%~6%.由于所占比重過低,導致其職能弱化,難于充分發揮調節功能作用;二是內外兩套財產稅制,既增加了征管難度,又不符合世貿組織要求的統一、公平、公正的原則;三是計稅依據不合理、不規范;四是財產評估制度、財產登記制度和財產稅收政策不健全,稅收征管不嚴,部門協作配合不夠,稅款流失現象較為嚴重;五是個別稅種設置重疊,稅基交叉,存在重復征稅之嫌。

三、國際財產稅制借鑒

(一)稅種設置覆蓋面廣、征收范圍寬。目前,各國的財產稅覆蓋了財產的轉讓、占有、使用和收益各環節,體現了稅制調節課稅對象價值運動全過程的客觀要求。征收范圍較寬,不僅僅局限于城鎮房地產,而且也包括農村、農場建筑物和土地。遺產稅和贈與稅廣泛受到各國重視。

(二)各國普遍建立以市場價值(又稱改良資本價值)或評估價值為核心的稅基體系。以價值為核心能夠準確反映真實的稅基,隨經濟的發展帶動稅基的提高進而穩步提高財產稅收入;同時,也可以體現公平稅負、合理負擔的原則。

(三)稅率設計以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居多。對財產轉讓、占有、使用環節多采用比例稅率,對收益和所得環節多采用累進稅率,但這不是絕對的,各國根據各自的經濟、文化背景設計各具特色的稅率制度;各國的遺產稅和贈與稅稅率仍將以超額累進稅率為主,但級次表現出減少趨勢。

(四)大多數發達國家都建立了規范而嚴密的財產登記和系統、完整的財產評估制度。這是財產稅課稅的基礎,但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比較有較大的差距。

(五)建立內外統一的財產稅制。

四、改革財產稅制的建議

(一)合理設置稅種,增加稅種覆蓋面1、合并、統一房地產稅制,設立房地產稅。合并現行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等三個稅種,設立統一的房地產稅。一方面體現了世貿組織的國民待遇原則,另一方面符合簡化稅制、便于征管和降低征收成本的國際通行做法。而且城鎮土地使用稅本身屬于財產稅而非資源稅,“房依地存、地隨房走”,房屋和土地的規劃、評估緊密相連,城鎮土地的國家所有不影響三稅的合并和統一;且房價的上漲多半緣于地價的上漲,三稅統一有可行的理論基礎。

2、合并內外兩套車船稅稅制。對凡在我國境內擁有車船的單位和個人,不論車船是否被使用以及使用的頻率如何,均應繳納車船稅。

3、適時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在遺產稅和贈與稅的開征上,一是要科學地選擇稅制模式。基于我國遺產繼承人可自行分割交接財產,公民的納稅意識不強等實際情況,宜選擇美國等實行的總遺產稅制和總贈與稅制。即對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征收遺產稅,對贈與人的財產征收贈與稅。二是科學確定征稅對象、范圍及征管程序。參照國際慣例,課稅對象范圍應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以超額累進稅率并規定適當的起征點,合理確定扣除項目,如設喪葬費用扣除,遺產管理費用扣除、債務扣除、捐贈扣除、合理負擔費用扣除等。最后,制定有關部門相互協調配合的征管措施。

(二)擴大財產稅征收范圍1、擴大房地產稅的征稅范圍。一是房地產稅的征稅范圍應該擴大到農村用于種植、放牧和其他農業性活動的土地及房屋。與此同時,相應調整降低農業產出稅負。二是對城鎮居民擁有的房屋征收房地產稅。隨著我國住宅商品化的發展和人們收入水平的提高,私人擁有的房產不斷增加,已經具備了對私有房產課稅的條件。同時,房屋的折算價值分配逐步向高收入個人傾斜,因而對城鎮居民自用住房課征(比例稅率)財產稅在整體上將產生“累進”效應。在具體征收時,可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對人均居住面積設置起征點,對城鎮居民自用房課征比例稅,使城市房地產稅的納稅人涵蓋全部城鎮土地和房屋的所有人。

2、合理設置房地產稅的稅目。我國房地產稅可下設農村土地使用稅和城鎮房地產稅,前者對農村用于種植、放牧和其他農業性活動的田、地、山、蕩占地課征,后者主要對城鎮企業和個人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及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物課征。城郊結合部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的處理可借鑒巴西的做法,即確定土地是否屬于城市房地產稅的課稅范圍,一是看其是否作為農用,二是在土地的1.5英里范圍內至少有以下設施中的兩項:人行道、自來水主線、排污設施、街燈、公共學校。如土地不作為農用,又符合第二項要求,就應該視為城市土地。

(三)建立以市場價值為核心的稅基體系,科學確定財產稅的計稅依據1、調整房地產稅計稅依據。從國際上看,財產稅的計稅依據包括年度租金價值,改良資本價值(市場評估價值)、未改良資本價值和占用面積。改良資本價值制度的計稅依據是土地和房產的完全市場價值,更符合“量能納稅”原則。此外,該計稅依據具有“交易證據多、便于誠信納稅,收入富有彈性”的特點,是各國的房地產稅趨于采用該計稅依據的重要因素。當然,這需要相應完善符合我國國情的房地產評價方法體系和房地產評估制度。

2、調整車船稅計稅依據。作為世界通行的財產稅的計稅依據主要有兩種:一是依車船原值作一定比例的扣除;二是依車船的市場價值,即評估值。從理論上講,后者更科學,但是考慮到市場和評估工作本身的局限性、工作量和征收成本,現階段可采用前者作為計稅依據。至于扣除比例中央可規定一個幅度范圍,各地方政府視本地實際情況在此范圍內確定具體的扣除比例。另外,對單位價值低于一定標準的車船給予免征照顧。

(四)合理確定各財產稅的稅率1、合理確定房地產稅的稅率。參照美國、加拿大的做法,在確定稅率的形式和大小時可以賦予地方政府一定幅度范圍(如0.5%~3%)內的自。稅率的確定應反映“寬稅基、低稅率”的稅制改革趨勢。

2、合理確定車船稅稅率。在以車船價值為計稅依據的情況下,改過去的固定稅額為比例稅率,以公平稅賦,比例稅率的大小應該與目前對車船的收費及環保問題統籌考慮。

(五)建立以財產評稅制度為核心的征管運作體系1、建立以房地產評稅制度為核心的財產評稅制度體系。應建立完善的財產稅評估制度,制定評稅法規和操作規程,設置專門的財產評稅機構,是未來財產稅制發展的基本趨勢。

2、建立與財產登記、評估、稅收征管有關的信息數據庫,運用計算機技術對信息進行搜集、處理、存儲和管理,以獲取有效的財產信息和征管資料。

(六)財產稅的稅收優惠問題1、取消城鎮居民住房的財產稅優惠。避免對出租住房的歧視,有利于加強對個人私房出租的稅收征管。可對國家規定標準內的居民住房采取起征點的辦法予以免稅優惠。

車船使用稅計稅辦法范文第4篇

1、稅收優惠方式過于單調

我國旅游業可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企業所得稅減免上,而一些事關行業大局的稅種,如營業稅減免優惠適用面卻很窄,目前只集中在與旅游有關的文化領域,如展覽館、博物館門票收入免征營業稅,其他類型旅游企業營業稅均沒有任何優惠。這種本末倒置的稅收優惠方式造成最直接的影響就是許多旅游資源的前期開發資金不足,以及旅游資源開發資金來源方式單一,從而使我國很多潛在的旅游資源優勢沒有發揮出來,難以提升該行業在整個國民經濟體系中的行業競爭力。

2、旅游業稅收征管難度大。

由于旅游行業本身的性質與特點,決定了對該行業稅收的征收和管理存在很多問題。旅游餐飲稅收難管理,餐飲發票漏洞大,很多消費者索要發票意識不強;旅行社之間惡性競爭,大打價格戰,實行低收入接待,低價格攬客;導游和特種行業稅收征管難;旅游運輸車輛稅收難征收,不少旅游運營利用車輛流動性大,收入隱蔽、分散的特點而逃稅漏稅。掛靠的旅游企業只向掛靠企業繳納一定的承包費用或管理費,大多采取不辦證照、不領發票、不做賬的辦法進行經營,使稅務部門不好確定其納稅主體,核定計稅依據。

3、地方稅權過于集中。

地方稅是地方政府對地方經濟發展進行調空的重要工具。但是我國目前的地方稅管理權仍高度集中與中央,省級政府只有個別稅種起征點和稅率幅度的決定權,這種非常有限的稅權使地方政府很難根據地方經濟實際實施稅收的區位調節,不能發揮稅收因地制宜的調節功能和體現地區經濟的特殊性,尤其是減免權限的上限,使地方政府調節經濟缺少有效手段,對區域經濟的獎勵或限制政策無從體現,更談不上對旅游等產業結構的有效調節。

二、完善我國旅游稅收的對策

1、完善旅游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投資主體多元化。

雖然我國目前是實行政府主導型的旅游經濟發展戰略,但僅僅依靠財政性資金來開發我國的旅游資源,顯然是遠遠不夠的。可以考慮在政府主導的前提下,通過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來吸引多元化的投資主體。

在具體措施上,首先可順應目前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呼聲,在統一內外資所得稅的基礎上,對從事旅游資源開發的企業可以實行投資抵免的政策,允許企業在盈利后將投資的20%抵免企業所得稅,其他的抵免事項可以比照現行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其次,為鼓勵企業對旅游產業的再投資,促進旅游企業經營規模的擴大,允許企業在稅前提取一定的比例金用于旅游資源的再開發,同時還應鼓勵個人投資,如對個人購買國家旅游企業的債券、股票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等。

2、加強旅游業稅收征管。

一是規范旅行社發票管理。稅務機關應為每一家旅行社建立發票臺賬,認真審查其發票填開范圍與內容,掌握其發票填開金額。管理或稽查部門根據臺賬登記情況,核查其發票填開金額與賬面收入是否一致,確定旅行社收入的真實性。同時應加大對旅行社取得發票的核查力度,加強對旅游企業發生成本的承運部門、旅游景點的發票進行管理。二是制定旅游業稅收管理辦法。應針對旅游業定價彈性大的特點,稅務部門應會同旅游局、旅游公司、旅游購物中心等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掌握旅游行業的平均利潤情況,測算出平均稅收負擔率,對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監控,對賬面長期虧損,達不到平均利潤的旅游企業,應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并對毛利率進行核實確保營業稅稅基不受侵蝕。

車船使用稅計稅辦法范文第5篇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213(2013)-10--02

第一章 構建我國和諧社會背景下綠色稅收的原則

我國有必要盡快建立和完善適合我國國情的綠色稅收體系,以節約自然能源,發展循環經濟;推廣低碳技術,降低溫室氣體排放強度,積極應對全球氣候變化;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走可持續發展之路。為了更好地構建和完善和諧社會下綠色稅收體系,筆者認為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經濟發展兼顧環境保護原則

自然環境是人類社會不可或缺、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最基本資料,也是社會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生產資料。保護生態環境不僅是響應全球性環境保護的號召,也是解決目前經濟遭遇的資源問題、環境瓶頸問題的正確途徑,是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必由之路。因此,經濟發展必須兼顧環境保護。

二、綠色稅收的社會公益性原則

綠色稅收區別于其他類別稅收的重要特點就是公益性。對比其他稅制往往是從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為各級政府部門提供運轉資金、減小貧富差距等經濟方面出發點。而綠色稅收的并不以經濟手段作為其主要處出發點,它主要是緩解生態環境的日趨惡化的嚴峻問題,改變人們生產生活的生態依賴,將這部分資金提供到社會環保公益之中。

三、堅持循序漸進的原則

雖然國外許多西方發達國家為其保護本國環境的而建立起了綠色稅收體系并取得很好成績,但是他們綠色稅收政策體系也是要通過幾十年的調整與完善而趨于完備的。我國目前還處于建立綠色稅收體系的初級階段,不能盲目地直接照搬照抄它們的政策,而是要對它們的優點與不足之處進行研究,結合我國目前的基本國情,建立符合我國資源環保特點,建立和發展適合本國經濟長效發展的綠色稅收體系。

四、堅持綠色稅收靈活性原則

隨著我國經濟和科技的不斷發展,以及先進的節能和低污染的綠色科技的普及使用,綠色稅收必然在我國的環境保護領域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因此,保持綠色稅收的靈活性對于逐步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綠色稅收體系的來說十分重要,使其能根據環保的狀況及需求對社會經濟發展做出相應的變化調整。同時我們也應該保持綠色稅收政策的相對穩定性,只有這樣,企業才能有較穩定的發展決策及生產計劃。

第二章 構建和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下綠色稅收的對策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下綠色稅收要求稅收必須發揮宏觀調控作用,運用稅收的手段,促進資源的合理開發配置和運用,鼓勵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和建設,提高經濟運行的質量和效益,選擇生態環保的稅收政策,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綠色稅收形成體系不是一蹴而就的,從長遠看,稅收制度的綠色化就逐漸得到完善,增大綠色稅收在整個稅制中的比重,對國家資源環境的保護與改善起到的促進作用會更加明顯。但就短期而言,本人對構建和完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下我國綠色稅收有以下一些構想。

一、 增強現有稅種的“綠色化”程度

1、進一步完善資源稅,增強其環保功能

第一,對資源稅的征收范圍進一步擴大。我國目前的資源稅的征收范圍非常狹窄,對于資源回收行為和資源浪費現象并沒有控制的和調節的作用,僅僅是對資源的開采征收稅。這與我國目前的資源短缺、利用率低的實際情況非常不符。同時,像其他一些必須加以保護的資源例如土地、海洋、森林、草原、灘涂、濕地、淡水和地熱等自然資源也沒有列入征收范圍。

第二,將淡水資源納入資源稅的征收范圍。淡水資源是人類生存不可或缺的必要資源,是所有生產和生活正常運轉不可或缺的基礎資源,是社會和諧發展、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戰略性資源。現今我國的淡水資源管理仍然缺乏統一的管理與規劃,存在著水資源開發不合理利用,在使用上也存在著嚴重浪費,同時水資源污染又缺乏有效治理等嚴重問題。為了保護我國淡水資源,本人建議應該停止收繳水資源使用費,在資源稅的稅目中另行增設水資源稅,依照不同的水源,分別設立地下水、地表水、礦泉水等三個子目,按照節約控制生產和生活用水和嚴格控制污染水的原則來實行差別稅額。

第三,將耕地占用稅和土地使用稅調整并納入資源稅中。將那些被采伐或開墾的,用于興建工程或者用于建設生活設施的不管是土地城市土地還是農村土地,都要根據土地所處的地理位置和狀況、土地的大小面積、土地開發的用途、土地的使用年限等情況分類進行征收土地資源稅。通過該種稅目的調節以緩解我國土地利用的許多矛盾,可以使得我國的土地資源能夠獲得更優化的配置。

第四,將海洋、森林、草原、灘涂、濕地和地熱等自然資源列入征收范圍。

海底各種礦產資源例如天然氣石油等、海中的化學物質、存在的各種動植物及微生物、潮汐、洋流所產生的能量等。我國海洋資源雖然豐富,但目前開發利用的程度很低。因此應該對海洋資源征收資源稅,以保護和利用好海洋資源。森林資源、草原、灘涂、濕地等資源也急需受到合理利用與保護,也應該列入資源稅征收范圍當中。資源稅開征范圍的擴大可以保護我國的資源特別是不可再生資源,同時也能夠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

2、進一步完善資源稅的計稅依據和方法

目前現行資源稅的計稅依據只是按資源產品的銷售數量,而這種計稅依據容易造成企業積壓資源產品,使得資源產品不能得到及時有效利用。建議應改為按資源的實際產量計稅。通過調整資源稅計稅,可以引導企業開?、生產、制造等過程中珍惜與節約各種資源,避免浪費。稅檔之間拉開差距,使資源稅真正起到保護資源,提高資源的開發利用率的作用。

3、進一步完善車船使用稅

適當調整我國車船使用稅的征稅標準,在制定該稅征收依據時,將車船的使用強度考慮進去,這樣可減少車船的使用頻率,可以緩解城市中交通擁擠現象,使其減輕大氣污染的生態功能得以充分發揮。同時對公共交通車輛采取減稅或者免稅,減低公交運營成本。促進城市公共交通的發展,同樣可以緩解城市中交通擁擠現象。對于電動車輛等清潔能源車輛采取減稅政策。

4、進一步完善消費稅

第一,調整征收范圍。

我國應當調整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對一些特殊產品征收消費稅,因其具有特種消費稅性質。例如無法二次回收利用的材料、一次性使用產品、比較落后技術或工藝進行生產的各類產品等。

第二,提高部分應稅消費品的稅率。

對環境污染嚴重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例如煙花爆竹等消費品以及汽油、柴油等消費品,應征收較高的消費稅。

第三,根據不同地區的收入和消費水平考慮征收消費附加稅。

由于我國各地區特別是內地和沿海地區收入水平和消費水平差異較大,可以考慮高收入和高消費地區征收一定比例的地方性消費附加稅,這樣可以增加地方財源,稅金用于環境保護。

5、進一步完善進口關稅

許多西方發達國家均設置了綠色關稅,有效阻止污染產品流入國內市場。因此我們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綠色關稅制度。對于環境監測和研究儀器、治理污染設備、環境無害化技術等進口的先進國外設備減征進口關稅。

二、改革排污收費制度,新增環境保護稅

目前,排污費在雖然在保護環境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效果不明顯,調控力度不足。開征環境保護稅勢在必行,根據我國“清費立稅”的精神,借鑒國外環境保護稅實施的先進經驗,彌補已實施的環境保護稅的不足,開征新的綠色稅收之環境保護稅。

1、環境保護稅征收對象

根據國際通行的“誰污染,誰付費”的慣例,環境保護稅的征收對象一般是:污染生活環境的行為、損壞生態環境的行為、影響人們正常生活的排污行為、在生產生活消費過程中形成的不可降解物等等。

2、環境保護稅具體稅目

(1)水污染稅

征稅對象包括排放工業污水和水污染物的企業及個體經營者、農業化肥使用排放的農業污水農場經營者及排放生活污水的城鎮居民。以“誰污染誰負擔”的原則,課征時可以依據總污水排放量大小等數據來確定,以量計征。對于污水排放量無法準確得出的情況,可以參考納稅人的污染源使用情況、生產設備的運轉系數、企業的降污自潔能力以及生產遵循的相關標準等因素測算其大致的排放量。

(2)空氣污染稅

大氣污染的來源主要包括生活性污染、生產性污染及交通運輸性污染。生活性污染主要是采暖用鍋爐和做飯爐灶所用的煤炭燃燒所產生的廢氣和煙塵。生產性污染包括煤和石油燃燒過程中及工業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氣和煙塵等,還有農業生產中產生的農藥霧滴等。交通運輸性污染主要是各種交通運輸工具例如汽車、火車、飛機等排出的尾氣。對其征稅主要依據粉塵和應稅氣體的各自排放總量從量計征,或者也可以按照粉塵和應稅氣體的排放濃度分段累進計征。

(3)固體廢棄物(固體垃圾)污染稅

固體廢棄物又稱為固體垃圾,主要包括企業生產中工業固體廢物、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和有害廢物。對于固體廢棄物的征稅可按照可降解、難降解但可回收、不可降解且難回收、內含有毒有害類成分等類別實行差別稅率,從量計征。例如一般可短期降解類的生活垃圾如費紙、瓜果皮類、動物內臟類等廢棄物,從輕計征;難降解但可回收如鐵罐裝包裝物和塑料類瓶裝包裝物等廢棄物也可從輕計征;而對于不可降解且難回收的建筑垃圾等應從重計征;對于內含有毒有害類成分的如含重金屬的干電池及其他各種電子元件一旦直接拋棄于土壤中,必然對土壤及水源造成嚴重危害,對于這一類同樣應從重計征。我們可以參考國外先進經驗對一些一次性的消費品,可以在其生產環節進行征稅,并提倡垃圾按包裝分類,有利于回收再利用。

(4)噪聲污染稅

噪聲污染主要包括交通噪聲(包括機動車輛、船舶、地鐵、火車、飛機等發出的噪聲)、工業噪聲(工廠的各種設備產生的噪聲)、建筑噪聲:(主要來源于建筑機械發出的噪聲)、社會噪聲(包括人們的社會活動和家用電器、音響設備發出的噪聲)、家庭生活噪聲污染等。

對噪音的征稅,可以按照國家出臺的噪聲標準,通過科學的檢測得出各場所的噪音排放強度,分別制定出各個噪聲源場地的累進稅率值,然后以此為依據對噪音的制造、排放單位進行征稅。對于建筑類噪音和各類生活噪音,可以根據噪音的分貝強度及排放次數、排放持續時間為依據對排放源頭計征;對機排放的噪音可以參照西方國家經驗按其起降次數為依據對飛機所屬的航空公司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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