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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船稅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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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船稅法實施細則

車船稅法實施細則范文第1篇

【政策導讀】車船稅于1951年開始征收,1986年改過一次,依據2007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延續近21年的車船使用稅停止征收,取而代之的是自2007年7月1日起實施的新車船稅,繳納稅額上限平均提高一倍左右。2010年10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原則通過車船稅法(草案),新車船稅擺脫以往“一刀切”的模式,將乘用車按排量分為七個梯度,征收最低450元、最高7200元的車船稅。與以前一般轎車每年480元的車船稅政策相比,排量在1.0升及以下的乘用車稅負稍微減輕,大排量乘用車稅負則大幅增加。

【車市影響】有人認為,1.0升以下排量車型的車船稅稍降,不足以成為吸引消費者購買低排量車型的理由。1.0升以下排量車型的選擇性本來就少,市場消費主力集中在1.0升以上~2.0升區間的車型。按照新的車船稅梯度,這個區間車主所繳納的車船稅在720元到1800元不等。車主很快就接受了這個稅負,不會因此而放棄買車。同時,帶有渦輪增壓技術的“T”字發動機車型廣受關注。

燃油稅

【政策導讀】國務院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成品油稅費改革,取消原來在成品油價外征收的六項收費,逐步有序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國務院同時決定,將價內征收的汽油消費稅單位稅額每升提高0.8元,即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消費稅單位稅額每升提高0.7元,即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消費稅單位稅額相應提高。

【車市影響】2007年6月,國務院印發的《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曾明確指出要適時開征燃油稅,使燃油稅再度成為車市的熱門話題。2007年12月,在此影響下,汽車板塊指數從最高點的整體跌幅近三成,成為近期打擊最大的板塊之一。2009年1月1日,燃油稅正式開始實施,當時在很多4S店,消費者的購車意向開始轉向了1.4升和1.6升的車型。業內人士認為,燃油稅調整后從長遠來看會對家轎有利好作用,但短期內因經濟形勢不明朗,多數消費者捂緊錢口袋,促進效果未必明顯。同時,不少商家認為,燃油稅調整后,對于排量大、油耗高的歐美車、皮卡和SUV而言,銷售壓力增大。

消費稅

【政策導讀】2008年8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決定從2008年9月1日起調整汽車消費稅政策。具體包括:一是提高大排量乘用車的消費稅稅率,排氣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車,稅率由15%上調至25%,排氣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車,稅率由20%上調至40%;二是降低小排量乘用車的消費稅稅率,排氣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車,稅率由3%下調至1%。

【車市影響】在消息尚未證實時,市場就已出現強烈反應。調整消費稅的幅度,對于進口車的價格來說,意味著一輛4.5升排量的寶馬745Li的價格從原本的160萬元左右猛漲30萬元左右至190萬元,而雷克薩斯的LS600HL 5.0ECVT尊貴加長版在原價159.8萬元的基礎上上調到211.1萬元,足足上調51.3萬元。受消費稅傳聞的影響,根據汽車工業協會的統計數據,2008年7月乘用車市場銷售較同年6月明顯下降,共銷售48.82萬輛,環比下降17.02%。其中,SUV和MPV下降幅度最大,環比降幅均超過18%,這也是近年來最糟糕的銷售業績,7月的市場已然降至了冰點。由于大排量車消費稅上調后買車費用明顯增加,因此不少消費者聞風抓緊買車。不少豪華車中的主力,如奔馳、雷克薩斯、謳歌等品牌,均進行價格調整,縮小了優惠幅度。

購置稅

【政策導讀】我國在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期間,對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施行減按5%征收車輛購置稅政策,并將減征車購稅的優惠政策延續至2010年年底,但征收稅率在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調整為減按7.5%征收。2010年12月28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對外公布消息稱,自2011年1月1日起,對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征收恢復10%的稅率。這一次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的《關于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減征政策到期停止執行的通知》同時指出,對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按7.5%稅率征收車輛購置稅的政策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執行。

【車市影響】實際上,早在此政策出臺前,就已經有優惠取消的傳聞傳出,于是在年末上演了一場小排量汽車銷售的瘋狂大戲。由于很多汽車生產廠商的產能有限,面對突如其來的購車者顯得有些手足失措,在一些4S店很多車型甚至要等待將近6個月的時間。一時間,廠家的客服熱線響成了一片,大量客戶因為交車日期延誤進行投訴,更有很多消費者在得知其他品牌有現車的消息后,這邊連訂金都顧不上退就在那邊交錢提車了。一些業內人士在當時認為,2009年和2010年連續兩年車市的“井噴”現象導致了一些由于發展過快帶來的負面作用,優惠幅度的縮減可以起到調整作用。自此,小排量車型只剩下了3000元節能補貼的有利因素。

單雙號

【政策導讀】2008年北京奧運會期間,為了解決交通擁堵問題,北京時開始實行機動車單雙號限制政策。后來,廣州亞運會期間,廣州環保、公安、交通等部門聯手于2010年10月12日至12月22日組織實施機動車限行。

【車市影響】實際上,不少廣州經銷商都表示,限行在短期內會刺激車市,高端車消費者因為購買力較好,會傾向于購買第二臺車。一些單位的服務車也會從一臺調整為兩臺。但限行也會對車市消費需求產生抑制作用,因為對于很多第一次購買汽車的消費者來說,有近一半的時間不能開車。廣汽集團總經理曾慶洪在全國兩會上曾提出,車輛限行不是一個好辦法,單雙號限行本身就不公平,并且會加劇車輛停放緊張的問題。

限購令

【政策導讀】2010年12月23日,北京正式公布《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俗稱“限購令”。在這一號稱北京史上最嚴厲的治堵措施當中,規定2011年北京發放的汽車牌照總數為24萬個,通過“搖號方式”每月平均發放2萬個。這意味著今后北京市民即便有錢買車,也未必能有讓車輛上路的資格。2010年1季度比去年4季度交通運行情況有所改善。其中,早高峰主干路網流量下降了6.94%,速度上升了5.46%;晚高峰主干路網流量下降了5.83%,速度上升了4.42%。

【車市影響】北京公布汽車限購令,拖累汽車股全線下挫,限購令公布的第二天,東風集團股份收跌7.89%,華晨中國跌7.52%,吉利汽車跌6.03%。北京平均每年增長機動車數量是60萬輛至80萬輛,如果把總量控制在20多萬輛,意味著經銷商的銷量會大量降低利潤。中國汽車流通協會有形汽車市場分會常務副理事長蘇暉認為,限購令的實施會導致北京少賣約60萬輛車,汽車交易額減少五六百億元,直接影響北京經濟的增長。另有業內人士認為,約有半數經銷商或被淘汰。除了對新車市場的影響外,限牌對二手車市場也是個重大打擊,實行后,二手車市場一片冷清。

各地“限小”政策

》上海:2000年5月起,1.0升以下不允許通過延安東路隧道,2001年9月起高架路部分交通管理措施進行調整,2003年又增添了新的道路通行政策。

》廣東:2001年8月,1.0升(含1.0)以下將不再核發牌證。2002年5月,廣州出臺了限制本市排量1.0升以下車輛上內環路和市區主干道,限制外市籍排量在1.0升以下的車輛進廣州市區。

》湖南:長沙市出租轎車排量須在1.3升以上,市區主干道不準微車通行。

》湖北:大部分地區“面的”不能上牌;武漢市用于出租營運的轎車排量不得低于1.3升。

》江西:上饒市長安之星不準上出租車牌,景德鎮市限制長安車上出租車牌。

》遼寧:鞍山、錦州、營口市禁止微車上牌;大連市1.0升以下微車不能進入主干道行駛。

》黑龍江:齊齊哈爾市已停辦微車出租手續,牡丹江市不允許微車作出租,大慶市出租車更新車型排量須在1.6升以上。

》甘肅:蘭州市不允許“面的”上牌。

》山西:2000年1月1日起,長治市限制微客上出租,太原市、臨汾市新購微車要繳汽車新增費2000元/輛。

》四川:成都市2至3年內逐步淘汰1升以下出租車,新增出租車須在1升以上;內江限制面包車上牌;南充限制微面上出租牌照。

車船稅法實施細則范文第2篇

【關鍵詞】稅法 名詞概念 涵義

會計實務與稅法的結合應用已經日益顯現出其重要性,但相當一部分會計人員對稅法常用名詞概念使用不規范、不科學。究其原因,主要是會計人員對稅法相關名詞概念的內涵理解不深,斷章取義。這種誤解和混淆若處理不好,極易造成“偷稅”,面臨稅收征管部門高額罰款和嚴厲處罰。有鑒于此,筆者參考現行各單項稅種稅收實體法及其實施條例(細則)、《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稅務行政法制的基本原則、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海關等稅收征管部門和兩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和其他行政法規、規章制度,進行歸納總結,對會計實務中常用的稅法相關名詞概念做一解析與甄別,管中一窺,以供商榷。

1 稅收優惠名詞概念涵義解析

1.1 免稅、不征稅、抵稅、退稅、抵扣

“免稅”有兩種用處。第一種用在“稅收優惠”的專章法規規定中,與“減稅”一起統稱為“減免稅”,在稅法中一般有專門條款,是我國各單項稅種稅收實體法規定的普遍性稅收照顧政策,其涵義“對本來應該征稅的應稅項目(或應稅勞務),稅法規定免予征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統稱《稅收征管法》)將減免稅分為“報批類減免(需要報稅務機關審批同意)和備案類(取消審批手續和不需要報稅務機關審批)減免”。按照稅法條款規定的內容,又可以分為“免征”(完全免予征收稅款)、“暫免征收”(在一定的時間段內暫時性免予征收稅款)、“酌情減免”(根據實際情況和困難決定是否免予征收稅款)、“法定減免”(法律規定的減免)、“特定減免”(特定范圍的減免)、“定期減免”(在特定時期內給予減免)、“臨時減免”(在一定時期臨時性的給予減免)、“經審批后減免征收稅款”等各類規定。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統稱《營業稅法》)規定:“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等服務免征營業稅”屬于“備案類、免征、法定減免”、“對社保基金理事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運用社保基金買賣證券投資基金、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則屬于“備案類、暫免征收、法定減免”;《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簡稱《車船稅法》)不僅專章規定“法定減免”,如“非機動車船、拖拉機、捕撈、養殖漁船免征車船稅”,還規定“特定減免”,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城市、農村公共交通車船給予定期減稅、免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以下統稱《關稅法》)規定“臨時減免稅”政策:“臨時減免稅是指以上法定和特定減免稅以外的其他減免稅,即由國務院根據《海關法》對某個單位、某類商品、某個項目或某批進出口貨物的特殊情況,給予特別照顧,一案一批,專文下達的減免稅。”臨時減免稅一般有單位、品種、期限、金額或數量等限制,其他不能比照執行。

第二種情況用于增值稅出口貨物的“免、抵、退”稅政策,即:“對貨物出口銷售環節不征收增值稅、消費稅,這是把貨物出口環節與出口前的銷售環節同樣視為一個征稅環節;出口退稅是指對貨物在出口前實際承擔的稅收負擔,按規定的退稅率計算后予以退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規定,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的“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出口時免征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予以退稅。

“不征稅”指稅法規定的不予征稅的項目,由于其自身就不是稅法規定的應稅項目(或應稅勞務),當然不予征稅。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簡稱《耕地占用稅法》)規定:“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占用前款規定的農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抵稅”除用于上述“免、抵、退”稅政策外,還有其他用法:用某方面的金額抵減應納稅額,有時也稱之“抵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統稱《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稅額抵免”的內容:“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從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退稅”與“免、抵、退”政策涵義截然不同,是指稅收征收機關在依法征收稅款后,發現多征了稅款,主動或者依納稅人申請按照規定程序和辦法退回多征的稅款。如果這種退稅從國庫(國家金庫)中退還的,由于國庫是財政部門的出納機關,歸口財政部門管理,所以財政管理上稱為“退庫”。如《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應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中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抵扣”指按照一定的金額標準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如《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期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1.2 減稅、減征、減按、減計、加計扣除、減半征收、兩免三減半、三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

“減稅”指在稅法規定的正常計算應繳稅額的基礎上,減免部分稅款。“減征”指在正常的稅率基礎之上按照一定的百分比計算扣除。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統稱《消費稅法》)規定:“對生產銷售達到低污染排放值(相當于“歐洲ⅱ號”標準)的小轎車、越野車和小客車減征30%的消費稅”。減稅和減征的區別前者直接減免稅款,后者減稅率。

“減按”實際上也是減征的一種。其含義是減少后按照較低的稅率計算繳稅。如《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即:非居民企業的實際適用稅率為10%。

“減計”指在計算某些收入時,少計一部分金額。如《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減計收入優惠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綜合利用資源,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即:對于上述符合條件的行業企業,用其取得的收入乘以90%計算應稅收入。

“加計扣除”指國家為鼓勵某些行業發展,規定在正常扣除基礎上,額外再按照一定標準扣除一定的金額。如《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于企業的研究開發費,再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費用,在按照支付給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減半征收”指對于應繳納的正常稅款,按照50%征收,或直接減半乘以適用稅率計算。如《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原適用24%或33%企業所得稅稅率并享受國發[2007] 39號文件規定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半優惠過渡的企業,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征收。”即(應納稅所得額×25%)×50%或者直接按照“應納稅所得額×25%×50%=應納稅所得額×12.5%”征收。

“兩免三減半”指國家為鼓勵某些企業發展給予的一種特別優惠措施,即前兩年免稅,后三年減半征收。如《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免三減半”指前三年免征,后三年減半征收。如《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五免五減半”則較“兩免三減半”、“三免三減半”更加優惠,稅款的減免擴大到五年免稅和五年減半征收。如《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 稅收法律責任名詞概念涵義解析

2.1 偷稅、逃稅、騙稅、抗稅、欠稅、漏稅

《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偷稅重在強調由于納稅人的各種有意(惡意)行為造成不繳少繳稅款的客觀結果。對偷稅的處罰是“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稅法沒有特別規定“逃稅”的概念,一般指納稅人故意違反稅收法律法規,采取欺騙、隱瞞等方式,逃避納稅。《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騙稅”指以惡意欺騙手段騙取稅款的行為。《稅收征管法》只規定了騙取出口退稅的行為:“以假報出口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筆者建議修訂增加《稅收征管法》相關內容,擴大騙稅概念的適用范圍。

《稅收征管法》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欠稅”指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行為。《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或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漏稅”一詞是日常生活俗稱,其概念除在《海關法》提及“漏征”外,《稅收征管法》和其他稅法中沒有明確提及和規定。依照稅法立法的法理原則,可以理解為:漏稅是指由于各種原因疏忽造成稅務機關漏征或者納稅人漏繳稅款的行為。

2.2 罰款、滯納金與罰金

“罰款”是納稅義務人違反了稅收相關法律法規而由稅務征管機關給予的一種經濟制裁,是一種行政處分行為,屬于行政處罰范疇。“滯納金”是指納稅義務人由于延遲繳納稅款而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額外罰款,也屬于行政處罰范疇。“罰金”是指違反稅法行為違反刑法,其嚴重程度達到了刑事處罰的標準,經法院裁判給與的一種金額處罰,是納稅人負擔的一種刑事處罰范疇。

2.3 以上和以下、不超過(不高于、至多、最高)、不低于(至少、最低)、多少~多少

“以上和以下”是指在規定的金額以上和以下,一般不含“本數”在內,除非特別說明。如《消費稅法》規定:對于委托其他企業(非個體)加工應稅消費品的,以受托加工企業為消費稅的扣繳義務人,如果受托方未按照規定代收代繳稅款,委托方就要補繳稅款(對受托方不再重復補稅,但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處以應代收代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罰款)。這里的“50%以上”是指大于50%,“3倍以下”是指小于3倍。

“不超過(不高于、至多、最高)”指稅法規定的最高金額限制,一般包含“本數”在內;“不低于(至少、最低)”則是指稅法規定的最低金額限制,一般包含“本數”在內。如《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小型微利工業企業標準之一為:“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這里的“不超過”就包含了本數“30萬元”、“100人”、“3,000萬元”。

“多少~多少”指從多少金額到多少金額之間的區間范圍。一般而言,“本數”(此時一般稱為“級距點”)包含在前一個“多少”內,除非特別說明。如《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稅率表”如表1所示:

以上表第1、2、3個級數為例,應做如下理解:第一個級數“不超過500元的”是指月含稅應納稅所得額“小于等于500元”的金額部分,即500元。“本數(級距點)500元”包含在第一個級數里;第二個級數“超過500-2,000元的部分”則是指“大于500元小于等于2,000元”的金額部分,即1,500元,“本數(級距點)2,000元”包含在第二個級數里;第三個級數“超過2,000-5,000元的部分”則是指“大于2,000元小于等于5,000元”的金額部分,即3,000元,“本數(級距點)5,000元”包含在第三個級數里。由于第一個級數的“本數(級距點)500元”已經包含在第一個級數計算,所以第二個級數的“前本數(級距點)500元”不應該在第二個級數計算,而“后本數(級距點)2,000元”則應該包含在第二個級數里計算,不應該在第三個級數里計算,其他各級距級數同理,依此類推。

例如:某人某月含稅應納稅所得額是500元,其應納稅款的正確計算為500×5%=25元,而不是500×10%-25=25元(速算扣除法計算),二者計算結果雖然相等,但體現的計稅原理有天壤之別。

同理,假定某人某月含稅應納稅所得額是2,000元,其應納稅款的正確計算為500×5%+1,500×10%=175元,或者用速算扣除法計算為2,000×10%-25=175元,而不是2,000×15%-125=175元。

假定某人某月含稅應納稅所得額是5,000元,其應納稅款的正確計算為5,000×15%-125=625元,而不是5,000×20%-375=625元。

2.4 利息率的換算、到期日和具體天數的計算

利息率的換算主要涉及到年利息率(以%表示),月利息率(以‰表示),日利息率(以表示)之間的換算,一般是按照行業慣例執行的,沒有規范文件論及。計算時按照具體要求保留小數點位數,理論上一般要求保留2位小數,實際工作中按需保留。

以“年”為計算利息單位時,一年就是一個公歷年,不分平年和閏年,到期日為對應年份的同一日。一年等于12個月,不分大小(平、閏)月,每個月30天,一年360(12×30)天。即:百分數除以12得到千分數(%÷12=‰),千分數除以30得到萬分數(‰÷30=),百分數除以360得到萬分數(%÷360=)。如年利息為12%,則月利息率=12%÷12=1‰,日利息率=12%÷360=1‰÷30≈0.033。如2005年5月14日(3年期)的貸款,到期日就是2008年5月14日。

以“月”為計算利息單位時,一個月等于30天,不分大小(平、閏)月,到期日為對應月份的同一日。如2008年5月14日(3個月)的貸款,到期日就是2008年8月14日。

以“日”為計算利息單位時,就需要區分大小(平、閏)月、平年和閏年,大月31天,小月30天,平月28天,閏月29天,平年365天,閏年是366天。區分平年和閏年的基本方法是:使用年份數字除以4,除得盡的年份是閏年,其余是平年,4年一閏。具體計算到期天數時一般采用“算頭不算尾”的規則進行,即“起始頭天和到期日尾天”的天數只算“起始頭”一天,不算到期日尾天。如2009年為平年,2月24日開出一張支票,按照規定其有效日期為10天,則有效日期最后為3月5日,即2月24~28日共5天,3月1日-5日共5天。再如稅法按日加收滯納金5的計算:假設某進口貨物向海關申報進口日期為4月2日,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日期為4月4日,則“進口貨物關稅納稅義務發生日期”是4月2日(向報關地海關申報報關進口的當天),繳納進口貨物關稅、增值稅(消費稅)時間為“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即4月18日(含)前。

另外還有二點需要說明的是:如果繳納稅款的最后一日遇到周末或法定節假日,則繳納稅款的日期相應順延至周末或法定節假日過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如果恰逢大小月或者閏平月的最后一天,對應到期日也應相應順延至下月的第一天,即:某閏年2月29日起的1年到期日應該是下一平年的3月1日;8月31日起的1個月到期日應該是10月1日,1月31日起的1個月到期日應該是3月1日。

3 有關計稅依據的名詞概念涵義解析

3.1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和不含稅銷售額

《增值稅法》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承受應稅勞務也視為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消費稅法》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營業稅法》規定的銷售額是指營業額。增值稅屬于價外稅,采用價外計稅方式,用不含稅價作為計稅依據,因而銷售額中不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即“不含稅銷售額”。其中,價款是指按照銷售數量與單價的乘積,價外費用是指在銷售價款之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各項額外收費。消費稅和營業稅都屬于價內稅,稅金包含在銷售額(營業額)中,構成銷售額(營業額)的一個組成部分,因而銷售額(營業額)中就包含有消費稅(營業稅),不需要額外收取。另外,稅法規定部分符合特定條件的收費不屬于價外費用,不計入銷售額(營業額)。

“含稅銷售額”和“不含稅銷售額”是針對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在對外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時,銷售的定價或價款中是否包含有增值稅銷項稅額而言,實際上是納稅人在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時采用的一種定價方式。定價中包含有增值稅的銷售額稱之為“含稅銷售額”,最典型的是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行為。由于小規模納稅人只能開具普通發票,所以其采取含稅定價方式,取得的銷售收入均屬于“含稅銷售額”。定價中不包含有增值稅的銷售額稱之為“不含稅銷售額”,最典型的是一般納稅人的銷售行為。由于一般納稅人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專用發票上就分別要列明銷售額、稅率和銷項稅額等內容,所以其銷售額為“不含稅銷售額”。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稅依據是“不含稅銷售額”,在按照“含稅銷售額”定價時,納稅人就要將“含稅銷售額”通過公式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考慮到增值稅是屬于價外稅的基本原理,稅法在規定計算公式時候,沒有單獨給出也無必要特意給出“不含稅銷售額”的概念,使用“銷售額”的概念代替“不含稅銷售額”的概念。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一般納稅人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

其中,增值稅稅率有17%(基本稅率)和13%(低稅率)兩檔。

(小規模納稅人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其中,征收率在2009年1月1日以前有6%和4%兩檔,以后為3%。

另外,在理解“含稅銷售額”和“不含稅銷售額”的換算和內涵時候,由于消費稅(營業稅)的銷售額(營業額)內已經包含有消費稅(營業稅)稅款,所以“含稅銷售額”和“不含稅銷售額”僅指增值稅。

3.2 混合銷售行為(混營)和兼營非應稅勞務(兼營)、兼營不同稅率貨物或勞務

實務中,會計人員較難區分“混合銷售行為”(簡稱“混營”)、“兼營應稅勞務”和“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勞務”(二者統稱“兼營”)之間的差異,進而混淆了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納稅義務和范圍。根據《增值稅法》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理解“混營”的關鍵在于:“混營”涉及的貨物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只是針對某一項具體銷售行為而言,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為了直接銷售這批貨物而提供的,二者之間是緊密相連的從屬關系。故此,《增值稅法》規定:“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與“混營”相比,“兼營”是指增值稅納稅人在從事應稅貨物銷售或提供應稅勞務的同時,還從事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即營業稅規定的各項勞務),且從事的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與某一項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并無直接的聯系和從屬關系。《增值稅法》規定:“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兼營”還有另外一種情況,即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生產或銷售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既銷售貨物又提供應稅勞務。

下面以某大型綜合性商場(一般納稅人)的各種銷售行為,根據稅法的立法精神原理,列表對該商場不同行為納稅義務比較如表2所示:

本文主要是解析了稅法常用的一些名詞概念進行解析,有助于會計人員正確理解稅法常識,幫助正確理解和核算應繳稅金。

參考文獻

[1]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編:稅法,2009年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年4月第一版.

車船稅法實施細則范文第3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地方稅收征收管理,強化稅源監控,減少稅收流失,堵塞稅收征管漏洞,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國家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地稅征管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地方稅源協助控管(以下簡稱稅源控管)是指在政府的領導下,地稅部門與有關單位和個人為保障地方稅收及時足額征繳入庫所采取的協助、監督、控管以及依法委托代征等措施的總稱。

第三條稅源控管的主要任務:支持和協助地稅部門宣傳國家稅收政策和法律法規,增強公民的稅收法制觀念;支持和協助地稅部門加強對地方稅收的控管;支持和協助地稅部門依法履行職務,依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征收稅款;支持和協助地稅系統加強發票管理,特別是建筑安裝、房地產等行業發票使用的控管,凡屬我縣范圍內的經營項目,均應按規定使用進賢縣地稅局開具的發票;支持和協助地稅系統征管改革和信息化建設。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決定。

第二章組織形式和工作職責

第五條設立縣、鄉鎮、村(居)委會三級稅源控管組織。成立縣稅源控管領導小組,縣政府分管財稅工作的領導任組長,地稅部門的主要領導任副組長,財政、*、司法、國稅、工商、審計、銀行、建設、國土、房管、交通、技術監督、文化、交警、發改委、財保、工程決算領導小組等部門和單位的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地稅部門的主要領導兼任辦公室主任。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指定一名工作人員為稅源控管員,具體承辦稅源控管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均應成立本行政區域內稅源控管領導機構。

第六條縣、鄉(鎮)政府稅源控管工作職責

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領導,支持地稅部門依法執行職務,加快推進地稅系統征管改革和信息化建設,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實現相關信息共享。

根據工作需要,縣政府每半年、鄉(鎮)政府每季度召開一次稅源控管領導小組成員會議,聽取地稅部門在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稅收征管工作情況匯報;聽取相關部門對稅源控管工作的情況匯報;研究和解決地方稅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布置有關工作。

第七條村(居)委會稅源控管工作職責

支持和協助地稅部門依法征收稅款,協助地稅部門以村(社區)板報、櫥窗等形式開展稅法宣傳,加強對轄區內的稅務登記管理和稅源戶籍監控,做好對本轄區內逾期未申報稅款納稅戶的催報催繳工作;參與地稅部門組織的民主評稅工作;監督本轄區內納稅戶的稅款繳納情況。

村(居)委會應成立由村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村委會會計等組成的稅源控管組織,指定專人負責稅源控管工作,并明確相關責任;根據地稅征管工作的要求,定期與地稅部門加強工作聯系,積極承擔稅源控管工作任務;每月向地稅部門反饋稅源控管工作的落實情況。

第八條地稅部門每年舉辦一次稅源控管人員稅收業務培訓班。

第三章部門職責和信息交換

第九條縣*機關稅源控管工作職責

受理地稅部門移送的各種涉稅違法犯罪案件或協助事項,依法嚴厲查處各種涉稅違法犯罪行為;支持和協助地稅部門查處各種偷稅、抗稅、欠稅等違法行為;對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欠稅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如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納稅擔保的,經地稅部門通知,*機關應依法阻止其出境;加強與地稅部門的工作聯系,定期向地稅部門反饋稅務案件的查處或協查、協辦情況。

第十條縣司法行政部門稅源控管工作職責

協助地稅部門在全縣公民及納稅對象中開展稅收征收法律法規的法制宣傳教育;定期向地稅部門反饋稅收法律法規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情況。

第十一條縣財政部門稅源控管工作職責

對行政、事業單位的應稅收入、財政性資金用于基建工程項目等地稅部門在征管中難以控管和難以征繳的地方稅收,由財政部門代扣代繳;在財政工作中,對依法查出的稅收違法行為,要及時通知地稅部門將應收的稅款、滯納金繳入國庫;受理地稅部門要求扣繳稅款的請求事項,按規定稅率(征收率)扣繳應納的地方稅收;應收的稅款、滯納金由地稅部門按照稅款入庫的預算級次繳入國庫;定期向地稅部門反饋扣繳地方稅收情況;將財政機關的涉稅決定、意見書函至地稅部門,地稅部門將財政機關的決定、意見書的執行結果于15日內回復財政機關。

第十二條縣國稅部門稅源控管工作職責

對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增值稅發票,協助地稅部門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地方稅收;查處國稅稅務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偷逃地稅行為的稅務案件時,應及時向地稅稽查部門移送相關材料,并會同地稅稽查部門查處;嚴格把好地方稅收征收關口,及時通知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到地稅部門征收窗口繳納地方稅收(已實行委托代征地方稅收的除外);對涉嫌偷逃地稅行為的案件應及時向地稅稽查部門移送稅務案件的相關材料,并協助查處;每月向地稅部門傳遞開具增值稅發票小規模納稅人的國稅繳納情況;定期與地稅部門交換國稅登記信息。

第十三條縣審計部門稅源控管工作職責

在審計工作中,應將對依法查出的稅收違法行為作出的審計決定、審計報告及時通知地稅部門,將應收的稅款、滯納金由地稅部門繳入國庫;將審計機關作出的涉稅審計決定、審計報告函至地稅部門,應收的稅款、滯納金由地稅部門按照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地稅部門將審計機關的審計決定、審計報告的執行結果于15日內回復審計機關。

第十四條縣工商部門稅源控管工作職責

受理地稅部門提出的申請;依法吊銷涉稅違法經營業主的營業執照,并將名單交換給地稅機關;定期與地稅部門交換工商登記信息;營業執照年檢、驗照工作結束后,將年檢、驗照信息及時交換給地稅部門。

第十五條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稅源控管工作職責

依法執行地稅部門對納稅人采取的強制執行措施和稅收保全措施的扣繳稅款、凍結存款(相當于應納稅款)措施;依法協助地稅部門查詢稅收違法人或涉嫌案件人員的存款賬戶和儲蓄存款;依法協助地稅部門查詢納稅人開立賬戶的情況;支持和協助地稅系統信息化建設及多元化納稅申報的推廣工作;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賬戶、稅務登記證中相互登錄賬戶、賬號、稅務登記證號;受理地稅部門提出的請求或協查、協辦事項;加強與地稅部門的工作聯系,定期反饋協查、協辦工作情況。

第十六條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稅源控管工作職責

支持和協助地稅部門搞好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稅收控管工作,土地使用權轉讓、變更實行“先稅后證”;受理地稅部門提出的請求協辦事項;每月向地稅部門傳遞土地使用權轉讓和建設用地情況。

第十七條縣建設部門稅源控管工作職責

支持和協助地稅部門搞好建筑業稅收控管工作;受理地稅部門提出的請求協辦事項;每月向地稅部門傳遞建筑業《施工許可證》的辦理情況。

第十八條縣房管部門稅源控管工作職責

支持和協助地稅部門搞好房地產業的稅收控管工作;受理地稅部門提出的請求協辦事項;做好對房地產業發票使用的控管,房屋產權登記、變更實行“先稅后證”;每月向地稅部門傳遞房屋產權辦證情況。

第十九條縣交通部門稅源控管工作職責

支持和協助地稅部門搞好營運車輛稅收的控管工作;受理地稅部門提出的請求協辦事項;可以受地稅部門委托代征營運車輛稅收;每月向地稅部門傳遞《營運車輛道路運輸證》的辦證情況。

第二十條縣交警部門稅源控管工作職責

支持和協助地稅部門搞好車輛稅收的監管和征收工作;受理地稅部門提出的請求協辦事項;每月向地稅部門傳遞車輛辦理牌照情況。

第二十一條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稅源控管工作職責

支持和協助地稅部門搞好納稅人稅務代碼的編碼工作;受理地稅部門提出的請求協辦事項;每月向地稅部門傳遞辦理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情況。

第二十二條縣文化管理部門稅源控管工作職責

支持和協助地稅部門搞好娛樂場所稅收的控管工作;受理地稅部門提出的請求協辦事項;可以受地稅部門委托代征娛樂場所稅收;每月向地稅部門傳遞文化部門審批辦證情況。

第二十三條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稅源控管工作職責

支持和協助地稅部門搞好基建項目的稅收控管工作;受理地稅部門提出的請求協辦事項;每月向地稅部門傳遞有關建設審批的信息。

第二十四條縣財產保險公司稅源控管工作職責

支持和協助地稅部門搞好車船稅的征收管理工作;受理地稅部門提出的請求協辦事項;每月向地稅部門傳遞車船稅征收的有關信息。

第二十五條縣工程項目決算領導小組稅源控管工作職責

支持和協助地稅部門搞好建筑業稅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受理地稅部門提出的請求協辦事項;每月向地稅部門傳遞有關工程項目結算情況,協助地稅部門做好建筑業和服務業發票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稅源控管部門和單位依法協助地稅部門或依法受地稅部門的委托履行職務。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予支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四章委托代征和把關控管

第二十七條地稅部門對下列零星分散的稅收可以依法委托稅源控管部門和單位進行代征。委托代征的對象和代征人員由縣地稅部門確定,并與受托方簽訂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發放委托代征稅款證書。

(一)車輛營運應當繳納的地方稅收、擁有并使用車輛應當繳納的車船稅可以委托交警、交通、鄉(鎮、街道辦)、村(居)委會等部門和單位代征或把關控管。

(二)生豬屠宰商應當繳納的地方稅收可以委托定點屠宰場點等單位代征或把關控管。

(三)家庭式經營、大街小巷隱蔽的納稅戶、農村零散經營戶應納的地方稅收可以委托村(居)委會代征或把關控管。

(四)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委托代征的其他地方稅收。

第二十八條委托代征稅款由主管地稅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可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的申報方式。

第二十九條受托方應當按照委托代征稅款協議的規定,以地稅部門的名義依法征收稅款,不得擅自擴大或者縮小代征范圍。

受托方代征稅款時,必須出示委托代征稅款證書;對受托方不出示委托代征稅款證書的,納稅人有權拒絕繳納稅款。

第三十條對納稅人拒絕繳納稅款的,受托方應當于納稅人拒絕繳納稅款時起1日內告知委托代征的地稅部門,地稅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處理。在地稅部門作出處理前,受托方不得自行處理。

納稅人直接向地稅部門繳納稅款的,受托方不再代征此項稅款。

第三十一條受托方應當依照規定領取、保管、使用稅收票證,單獨設立稅款賬簿,并在規定的期限內依法解繳代征的稅款,不得擠占、挪用或者延遲解繳代征的稅款。

第三十二條地稅部門依法對代征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必要時,地稅部門可以派員協助受托方征收稅款。

第三十三條在稅源控管工作中,發現涉嫌偷逃稅行為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及時向當地地稅部門報告。

第五章獎勵辦法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縣政府建立稅源控管工作的良性激勵機制,每年拔付10萬元經費給縣稅源控管領導小組辦公室(縣地稅局),用于對有突出貢獻的部門和單位進行獎勵。地稅部門按規定對受委托代征地方稅收的部門和單位,支付代征手續費;對依法委托代收零散地方稅收的部門和單位,根據代收稅款的數額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代征手續費。

車船稅法實施細則范文第4篇

1992年10月,黨的十四大首次提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此后一年多來,我國正醞釀財稅、金融等宏觀經濟體制的重大突破,其中稅制改革是重要一環。因為當時的稅制重復設置、納稅人負擔不合理、稅收調節作用差,更為嚴重的是,對稅收實行“包稅制”,使稅制名存實亡,根本無法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改革稅制已經刻不容緩。1994年我國在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的同時,對稅制進行了全面而重大的改革,在不增加企業和個人總體稅負的前提下,實施了以增值稅為核心的流轉稅制,統一了內資企業所得稅,改革了個人所得稅,撤并和開征了一些地方稅,稅種由原來的37個簡并為23個,結構趨于合理,初步實現了“統一稅法,公平稅負,簡化稅制,合理分權,理順分配關系,保障財政收入,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稅制體系”的改革目標。

1994年稅制改革的重大意義在于:(1)初步理順了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系。稅制改革之前在國有企業盛行的“包稅制”,通過政府與企業一對一的談判,使分配關系極不穩固,效益好的企業,把上繳利潤的一頭包死了,國家財政收入不能隨企業效益提高而增加,效益差的企業則“包盈不包虧”,嚴重扭曲了稅制,特別是一些地方和企業實行投入產出總承包,還包了流轉稅,動搖了財政收入的根基。稅制改革則以法制為基礎,規范了國家與企業的稅收分配關系,促進了國有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2)為實行分稅制創造了體制條件,進一步增強了中央財政實力。稅制是分稅制的基礎和重要組成部分,不建立健全稅制,就不可能進行分稅,因而不可能建立分稅制。通過稅制和分稅制改革的聯動推進,進一步理順了中央與地方的分配關系,為提高中央財政收入所占比重、增強財政宏觀調控能力奠定了堅實基礎。(3)使稅制更加公平、合理、有效,適應了經濟發展對組織稅源的需要。我國正處于工業化快速發展的時期,工業是我國最重要的稅源基礎,為促進企業健康發展和培植稅源,對容易導致企業重復征收、重復建設的不合理的產品稅、工商統一稅實行重大改革,建立了以增值稅為核心,輔之以消費稅、營業稅的新流轉稅體系。同時,針對我國個人收入不斷增加、前景看好的情形,及時將個人收入調節稅、適用于外籍人員的個人所得稅和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合并,建立統一的個人所得稅制,為充分挖掘個人收入稅源潛力創造了有利條件。

1994年稅制改革的最大成效,就是初步建立了財政收入穩定增長的機制。稅制改革后,稅收已成為財政收入最主要的來源。此后,我們又不斷地調整和完善稅制,特別是針對稅收征管體制滯后于稅制的狀況,加快了稅收征管改革步伐。一個健康有效的稅制,必須通過與之相適應的稅收征管制度來保證實施。1998年以來,進一步加強稅收法制建設,深化稅收征管體制改革和以“金稅工程”為主要手段的稅收征管信息網絡的建設運用,建立海關緝私警察制度,這對于加強稅收征管,打擊各種偷逃騙稅、走私等涉稅違法犯罪活動,發揮了重要作用。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等一批法律法規相繼頒布實施,稅收征管力度加強,保證了稅收持續大幅度增長。2002年全國稅收收入(此為國家統計局統計口徑,已沖減了出口退稅部分)比1993年增長了3.14倍,年均增長17.1%,與同期財政收入年均增長數基本同步,其中1994——1997年年均增收995億元,1998——2002年年均增收1880億元。稅制的重大改革和不斷完善,為持續大幅度增加財政收入、增強宏觀調控能力、支持經濟和社會事業全面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

二、現行稅制存在的一些主要問題

必須看到,與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要求相比,現行稅制還有許多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現在:

1.實行生產型增值稅抑制了企業投資的積極性。我國實行增值稅改革時,從當時控制投資規模膨脹的宏觀環境和保持稅負基本穩定的需要出發,采用了國際上很少使用的生產型增值稅制。這種稅制只允許企業抵扣購進原材料所含進項稅金,不允許抵扣固定資產所含進項稅金,因而存在對資本品重復征稅的問題,影響了企業投資的積極性,制約了資本有機構成高的企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隨著我國社會投資自主增長的機制不斷得到增強,生產型增值稅制的弊端愈益顯現。

2.實行內外資兩套企業所得稅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內資企業發展的積極性。改革開放以來,在國內建設資金緊張的情況下,為了積極吸引外資加快經濟發展,對外資實行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是必要的,在實踐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和全方位擴大對外開放,繼續對外資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有違wto關于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利于內資企業健康發展,同時也是難以為繼的。

3.現行個人所得稅對調節個人收入差距的力度不夠。隨著個人收入水平不斷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偏低問題突出,廣大工薪階層成為納稅的主體,而高收入者繳納稅收與其收入相比,很不相稱。特別是現行的分項按次征稅的個人所得稅制,存在很多弊端,許多高收入者只要采用“化整為零”的方法,就會輕易地使很多收入都達不到起征點,或是適用的稅率比較低,從而達到偷逃稅收的目的。此外,與個人所得稅配套的遺產稅制還沒有建立起來,弱化了對高收入者的調節力度。

4.以費代稅問題不容忽視。例如:目前交通和車輛收費管理中一個突出問題是收費負擔不合理,養路費等交通和車輛收費,基本上是按車輛噸位大小或座位個數征收,用車與不用車負擔不一樣,多用車與少用車負擔不一樣,沒有體現“多用路者多負擔,少用路者少負擔”的原則,造成社會負擔不均衡。而機動車輛消耗燃油或燃氣量的多少,與道路磨損程度基本成正比,對燃油或燃氣征稅,能夠體現“多用路、多負擔”的原則,比較公平、合理,但目前我國還沒有用燃油稅取代交通和車輛收費,這種狀況還加大了治理“三亂”現象的難度。又如:目前社會保險費主要由勞動部門征收,由于缺乏法律制約,無法解決強制性不夠、征收力度小、成本費用過高等問題,導致社會保障經費來源不穩固,這些都需要通過開征社會保障稅來解決。

此外,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不規范,出口退稅機制不健全,地方稅制存在對同一征稅對象設置兩套稅制、征收范圍過窄、稅種不盡合理等問題,消費稅、營業稅、農業稅還不完善,等等,都需要在稅制改革中進一步加以調整和完善。

三、稅制改革取向分析

按照健全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在鞏固已有稅制改革成果的基礎上,要繼續深化稅制改革,進一步強化稅收的組織收入和調節經濟的功能。從當前及長遠考慮,稅制改革取向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逐步將生產型增值稅轉變為消費型增值稅。實行消費型增值稅是國際通行做法,就是在對企業征收增值稅時,允許企業抵扣購進固定資產所含增值稅,可避免重復征稅,鼓勵企業增加固定資產投資,特別是鼓勵資本有機構成高的企業擴大投資,帶動產業結構調整,拉動經濟增長。增值稅的轉型,從根本上說,可以促進經濟增長,進而帶動稅收的增加;但從近期看,在保持稅率不變的情況下,相當于較大規模的減稅,進而減少一定數量的財政收入。這就需要把增值稅的轉型與財政的可承受程度,以及如何把握宏觀調控的方向和力度有機地結合起來。轉型本身已不僅僅是完善增值稅制問題,而是涉及重大的宏觀調控政策取向問題。如果減稅政策的力度大一點,那么國債投資建設的力度就要相應進行調整,以保持適當的財政政策合力。在實施步驟上,要統籌考慮抵扣購進固定資產的種類和范圍,適度擴大征收范圍,逐步過渡到規范的消費型增值稅。轉型后,要相應取消進口設備免征增值稅、對企業技術改造購買國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2.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應按照擴大稅基、降低稅率的原則,減輕內資企業的稅負,取消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促使實際稅負與名義稅負趨于一致。參照國際慣例,規范稅前扣除標準和范圍,統一內外資企業折舊水平。調整規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原則上取消多檔優惠稅率,取消區域性低稅率,突出投資稅收優惠。可考慮這項改革與增值稅轉型改革聯動推進,以平衡企業的綜合稅負。

3.修訂個人所得稅法,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賃、經營收益等經常性所得納入綜合征稅項目,適當提高費用扣除標準,簡化稅率和級距,提升高收入者的適用稅率。對利息、股息、紅利等資本性所得,實行分項征收。建立法人支付單位和個人收入的雙向申報制,強化公民納稅意識。同時,按照公平稅負、合理負擔、鼓勵引導個人投資公益事業的原則,適當提高個人捐贈支出的稅前扣除標準,鼓勵富裕階層回報社會,促進社會捐助制度的建立。改革個人所得稅可與開征遺產稅結合起來。這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調整社會財富的分布,緩解貧富懸殊矛盾,體現社會公平;有利于提倡勞動致富,限制不勞而獲;有利于完善我國調節個人財產和收入的稅制,符合國際慣例,貫徹國際間稅收對等原則。

4.改革地方稅制。健全地方稅體系,對于完善分稅制和建立規范的轉移支付制度,發展地方經濟,具有重要意義。要統一內外稅制,合并房產稅和城市房地產稅,建立現代房地產稅制,適度擴大征稅范圍;合并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建立新的車船稅制,調整減免稅項目;將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的征收范圍逐步擴大到外商投資企業和外籍個人;完善土地使用稅制度。取消固定資產方向調節稅、筵席稅、屠宰稅、土地增值稅等不合時宜的稅種。在不影響全局利益的情況下,逐步增加地方稅政的自主權。

車船稅法實施細則范文第5篇

一、當前我縣地稅稅收執法人員基本情況和特點

我縣地稅稅收系統共有XXX人,其中稅收執法人員XXX人,在城區XXX人,在農村鄉鎮XXX人。總的說,城區稅收執法力量較強,農村鄉鎮稅收執法力量薄弱。我縣地稅主要征管的稅費有: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資源稅等,另外還承擔著地方教育費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殘疾人保障金等征收工作。

近年來,我縣地稅稅收執法人員能夠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認真落實稅收征管法,積極履行職責,嚴格依法行政,提升稅收管理水平,努力克服金融危機帶來的不利影響,堅定信心,攻堅克難,做了大量的工作,努力完成地稅入庫任務,為增加地方財政收入,支援地方經濟建設與社會事業發展,作出較大的貢獻。

二、當前我縣地稅稅收執法人員存在的問題

1、執法人員素質有待提高

我縣地稅稅收執法人員素質總體還不能適應當前地稅工作需要,稅收業務素質精、處理工作能力強的人員不多,在基層執法活動中,時常出現執法文書使用不當,程序違法等情況。對學習不夠重視,特別是45歲以上人員,缺乏學習進取精神,學習業務知識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不強,因而造成精通稅收知識、財務知識和計算機知識的執法人員所占比例不高,難以適應不斷發展的地稅工作新形勢。

2、存在執法不作為和執法隨意性的現象

當前稅收執法程序較為繁瑣,取證困難,因此,相當一部分稅收執法人員存在畏難情緒,寧可不作為,也不愿意承擔責任。在執法不作為的情況下,又存在稅收執法人員執法隨意性的問題。在執法中,經常出現延期審批待批文書、逾期申報沒有按時催報催繳、逾期納稅沒有責令限期改正等過錯。在制作文書時,存在文書填寫、使用不規范、項目不全的問題,如缺少字號、日期,加蓋與權限不相符的公章或者未按照規定時限下達文書等。

3、執法人員依法征稅意識差

一些稅收執法人員依法征稅意識差,在征稅中不是以法律為準繩,而是唯任務,想法逃避責任。在執法中表現為該查的不查,當管的不管,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隨意處理或擱置稅收執法權,將稅收執法的公共權力當作個人私權濫發號令,收“人情稅”、“關系稅”的現象禁而不止。

三、產生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

1、稅收執法人員愛崗敬業、公正廉潔高效不夠

做好地稅征收工作,獲得納稅人的滿意,構建和諧地稅,需要公正廉潔高效的征收工作,但目前在這方面存在較大差距,部分稅收執法人員職業道德不高,精神文明意識不強,還沒有真正做到愛崗敬業、公正執法、誠信服務、廉潔奉公。個別稅收執法人員甚至營私舞弊,枉法貪贓,極大損害地稅部門的公信力,在納稅人造成極壞影響。

2、稅收執法人員提升素質力度不夠

要做好新時期的地稅征收工作,需要高素質的稅收執法人員,就需要不斷學習,掌握稅收政策知識與稅收業務技能。但目前這方面情況不容樂觀,相當數量的稅收執法人員習慣于傳統的工作思路和征管方式,只求于掌握最簡單、安排性的工作,缺乏自覺學習完善的意識,不能及時更新稅收業務知識,不熟悉各類新頒布稅收規定,甚至有的執法人員根本不知道新頒布的稅收規定,從而造成執法偏差和過錯。

3、接受監督意識不強

部分稅收執法人員還沒有轉變稅收執法理念,自覺落實稅收執法責任制,接受監督意識不強,總以為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接受稅收執法監督是自己戴“緊箍咒”,自己找麻煩,自己整自己,存在消極對待的情緒。

4、稅收執法監督內容不健全

雖然當前強調了稅收執法監督,制定了一系列制度規定,但總體說,做表面文章多,實際稅收執法監督內容不健全,有的稅收執法監督面太廣,針對性不強,抓不住實質問題;有的是太簡單、太籠統,起不到檢查監督的作用。

5、稅收法律保障不夠

要做好地稅征收工作,維護稅法的嚴肅性,需要稅收法律來保障,要有完整的稅收司法保衛體系,但目前該體系建設還處于摸索階段,沒有真正建立健全,造成稅務機關的司法權力有限,使得稅收的偵察、詢問等權力缺乏剛性和力度,造成了稅收違法犯罪案件立案難、偵破難、審理難、執行難。

四、解決問題的對策與建議

1、加大教育培訓力度,切實提高執法能力

隨著稅收事業的深入發展和稅收法制的逐漸完善,對稅收執法人員的素質要求也越來越高,需要掌握的知識除了稅收業務本身外,還需要掌握財經、法律、司法、計算機等多方面知識,除了能夠按部就班、規范操作外,還需要有分析、預測、應急處理的能力。為此,要加大教育培訓力度,切實提高稅收執法人員的執法能力,要組織稅收執法人員系統全面學習《稅收執法范本》、《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等稅收法律法規,有計劃地開展稅政、征管、稽查、計算機和文秘等知識的培訓,充實稅收執法人員的理論知識,提高政治思想覺悟與業務素質,提升執法水平。要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教育廣大稅收執法人員牢記“兩個務必”的要求,認真算好政治、經濟、人身和家庭“四筆賬”,嚴格執行各項廉政規定,堅決抵制各種不正之風的侵蝕,建設一支思想、作風過硬、精通稅收政策業務,能打硬仗的稅收執法隊伍。

2、正確處理好執法與服務的關系

正確處理好執法與服務的關系,二者不可偏廢。稅收執法人員一是要轉變陳舊觀念,增強服務意識。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與時俱進,轉變陳舊觀念,增強服務意識;二是必須牢固樹立依法治稅、依法行政的觀念,維護稅法的尊嚴和權威,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避免執法的隨意性。在正確處理好執法與服務的關系的同時,要加強程序教育,規范程序設置。執法程序是稅收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行為時應當遵循的方式、步驟、時限和順序,是限制稅收執法人員隨意執法的前提,是保證執法相對人權利的關鍵,是公平和效率的平衡機制。要加強對稅收執法人員的程序培訓,通過培訓使稅收執法人員對于執法程序有一個系統的理解。要理順現行的一些不規范的程序設置,避免因程序設置本身的不科學、不規范而產生的問題。要完善信息公開制度,凡涉及納稅人的權利義務的,除法律法規規定應該保密的,都要向社會公開,依法允許查閱,加大外部監督的力度。

3、轉變思想,大力弘揚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精神

“法治、公平、文明、效率”是新時期的治稅思想,規范稅收執法行為,是地稅部門建設稅收文明的必由之路,要加強對稅收執法人員的教育與引導,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要求,樹立七種治稅觀念。一是樹立責任本位觀,要由傳統的權力本位向責任本位轉變,要把責任分解落實到每一個工作環節,切實做到執法有保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侵權須賠償;二是樹立正確的收入觀,堅持按經濟發展狀況來確定稅收收入任務,“有稅不收”或“收過頭稅”都是違反稅收治稅原則的,要提高稅收收入質量,提高信息化運用水平,為組織收入服好務,增強收入的科技含量,努力提高宏觀稅負水平;三是樹立正確的服務觀,要堅持管理與服務并重,在執法中服好務,在服務中執好法。要在執法中充分體現公平、公正、公開、便民的原則,維護和尊重納稅人的權利;四是樹立正確的稅收成本觀。既要堅持依法行政,依法征稅,又要注重科學管稅、注意節約稅收執行性成本和稅收遵從性成本。簡化手續,方便納稅,提高行政審批效能,節約稅收成本,提高科學管稅水平;五是樹立正確的誠信觀,要堅持誠信的稅收執法理念,構建和諧征納關系,提升社會公信力;六是樹立合理行政觀,對有多種方式能達到行政目的的,應采取對納稅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要規范和約束自由裁量權,對納稅人性質和情節相同的違法事實,應當給以公平、公正的處理,而不能畸輕畸重;七是樹立程序否決觀。程序正當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執法程序是否合法,直接影響到整個執法的合法性,要始終堅持“步驟不能省略、順序不能顛倒、方式不能改變、時限不能縮短”的稅務行政執法程序。

4、統籌懲戒與激勵,建立健全完善的責任落實機制

要加大稅收執法監督檢查的力度,開展常規執法檢查與信息化檢查相結合的日常執法檢查,嚴格落實過錯追究,尤其要認真查處行政執法中的問題,分清責任,嚴肅處理,真正實現權力分解和制約。在稅收執法中,要進一步完善稅收執法的監督檢查機制,做到“崗位、責任、考核、獎懲”四落實,對稅收執法的事前、事中、事后進行全方位的監控并增強稅收執法公開的透明度,避免暗箱操作。要加強黨風廉政和職業道德教育,強化稅收執法人員的公仆意識,堅決杜絕和嚴肅查處稅收執法人員辦人情稅、關系稅等各類違紀違法案件,切實提高稅收執法人員的政治素質與業務技能。除公開執法依據、程序外,還對執法結果包括定稅結果和處罰結果等予以公開,全方位接受納稅人監督。要落實考核監督結果,統籌懲戒與激勵,建立健全完善的責任落實機制與獎懲處理機制,追究過錯責任不能只與經濟掛鉤,還要同稅收執法人員職務的升遷、培訓、進修相關聯,加強懲處力度。對執法能力強、執法無過錯的稅收執法人員要予以對應的獎勵,充分調動其正確執法的積極性

5、兼顧效率與公平,努力營造和諧的執法環境

稅收執法人員在稅收征收工作中要做到“公正、廉潔、高效”,獲得納稅人的滿意,打造和諧地稅,離不開良好的執法環境。在加強稅收執法隊伍建設中,必須加強和同步開展執法環境建設,要做到兩不誤,兩促進。在開展執法環境建設中要做到三點:

一要處理好依法治稅與稅收計劃的關系。稅收計劃制定應逐步改革“基數法”,以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為原則,以經濟發展狀況為依據。同時,改革對稅收執法人員的考核辦法,把稅收征管質量的考核重點放在是否做到應收盡收,是否嚴格執法,而不是單純考核稅收任務,以入庫稅額大小論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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