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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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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建議

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建議范文第1篇

2018年納稅籌劃方案

1.籌劃目的

為達到減輕稅收負擔,實現企業稅后凈利潤最大化和實現稅收零風險的目的,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對企業設立、籌資、投資、交易、股利分配、股權轉讓等各項交易活動進行事先安排的過程。充分利用納稅籌劃工具,輕松獲得良好的經濟效益。

2.籌劃方案

根據董事會下達的經營目標,本年實現營業利潤50萬元。

 

納稅籌劃前:

粵華金耀公司2018年應納企業所得稅50×25%=12.5萬元。

 

(1)納稅籌劃方案a:應根據《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8號)第二條:“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上述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和《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14年第15號)規定:“《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已經國務院批準。本目錄包括《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1號)中的鼓勵類產業。”和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1號規定:“第一類 鼓勵類 三十七、其他服務業 2、物業服務。”實體法文件以及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優惠桂地稅公告》(2014年第8號)規定:“納稅人申請審批類稅收優惠的,應當在政策規定的稅收優惠期限內,向主管地稅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按要求報送相關資料。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期限應從主管地稅機關批準的年限開始執行。”程序法文件規定:向國稅機關提交相關資料,2018年度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優惠。

納稅籌劃方案a:粵華金耀公司2018年應納企業所得稅=50×15%=7.5萬元。

納稅籌劃效果:粵華金耀公司節約企業所得稅=12.5-7.5=5萬元。

 

(2)納稅籌劃方案b:2018年度經營指標粵華金耀公司應納稅所得額為50萬元,全年從業人員80人,資產總額為200萬元。

根據《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第一條:“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十二條:“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到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規定可知:

納稅籌劃方案b:粵華金耀公司2018年應納企業所得稅=50×50%×20%=5萬元。

納稅籌劃效果:粵華金耀公司節約企業所得稅=12.5-5=7.5萬元。

 

綜上所訴,b方案比a方案節約企業所得稅2.5萬元,建議公司領導選擇b方案作為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繳納計劃,同時控制公司人員規模,為公司長遠發展打好務實基礎,同時獲得良好的經濟效益。

                                             粵華金耀物業

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建議范文第2篇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稅收優惠

1. 企業所得稅的基本理論

要探究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首先應對企業所得稅有一定的了解,下面筆者將從其定義、特征、及其稅制現狀三方面來進行簡單闡述。

1.1企業所得稅的定義

企業所得稅是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居民企業及非居民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其生產經營所得為課稅對象所征收的一種所得稅。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個人獨資企業及合伙企業除外。

1.2企業所得稅的特征

1.2.1以所得額為課稅對象,稅源大小受企業經濟效益的影響

企業所得稅的課稅對象是總收人扣除成本、費用后的凈所得額,凈所得額的大小決定著稅源的多少,總收入相同的納稅人,所得額不一定相同,繳納的所得稅也不一定相同。

1.2.2征稅以量能負擔為原則

企業所得稅以所得額為課稅對象,所得稅的負擔輕重與納稅人所得的多少有著內在聯系,所得多、負擔能力大的多征,所得少、負擔能力小的少征,無所得、沒有負擔能力的不征,以體現稅收公平的原則。

1.2.3實行按年計算,分期預繳的征收辦法

企業所得稅的征收一般是以全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為計稅依據的,實行按年計算、分月或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征收辦法。對經營時間不足1年的企業,要將實際經營期間的所得額換算成1年的所得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2. 納稅籌劃的基本理論

其次,要對納稅籌劃有一定的認識,主要從其定義、特征和原則三方面來看。

2.1納稅籌劃的定義

納稅籌劃是納稅人在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投資、籌資、經營、理財等活動進行事先安排和籌劃,盡可能減少不必要的納稅支出,以謀求最大限度的納稅利益,實現企業稅后利潤或現金流量最大化。

2.2納稅籌劃的特征

2.2.1行為的合法性

納稅籌劃是在合法條件下進行的,是在對國家制定的稅法進行比較分析研究后,進行納稅優化選擇。從納稅籌劃的概念可以看出,納稅籌劃是以不違反國家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為前提,否則,就構成了稅收違法行為。

2.2.2時間的事前性

事前性指納稅人對各項納稅事宜事先做出安排,在各項經營活動發生之前就把稅收當作一個內在的成本做出考慮。納稅行為相對于經濟行為而言,具有滯后性的特點:如企業實現銷售后,才有增值稅或銷售稅的納稅義務;收益實現后,才計算繳納所得稅;取得財產后,才繳納財產稅;等等。

2.3納稅籌劃的原則

合法性原則。合法性是納稅籌劃的根本原則。由于納稅籌劃不是偷稅、騙稅,更不是鉆政策的空子,或打政策的球,納稅人只有深刻理解、準確掌握稅法,并具有對納稅政策深層次的加工能力,納稅籌劃才有可能成功,否則納稅籌劃可能成為變相的偷稅,只能是“節稅”越多,處罰越重。

前瞻性原則。納稅籌劃作為一種高層次、高智力型的財務管理活動,是企業運用稅法的導向作用,通過事先對生產經營、投資活動等進行全面的統籌規劃與安排,達到減少或降低稅負的目的。因此開展納稅籌劃必須著眼于生產經營全過程,注重于事先籌劃,如果經濟業務已經發生,納稅項目、計稅依據和稅率已成定局,就無法事后補救。

3.企業進行所得稅納稅籌劃應做的的事前準備工作

針對上述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容易陷入的誤區,企業在進行具體的納稅籌劃前,應做好以下的準備工作。

3.1深入了解企業自身

熟悉企業自身的基本情況是進行企業稅務策劃時的必備前提,對此就要從企業的行業特點、組織形式、財務情況、投資意向和對風險的態度等幾個角度進行考查,即“知己”。

3.2加強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學習

稅務籌劃的基礎是對稅收政策稅收法規的理解,因此在設計籌劃方案之前對相關法規的深度領悟相當重要,即“知彼”。企業可以參加官方和非官方培訓班或是自學的形式為籌劃做好準備。在企業財力允許的范圍內,建議采取參加培訓班的形式。

4. 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具體方法

4.1合理確認收入

企業產品銷售收入的具體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但總體上有三種類型:現銷方式、賒銷方式和預收貨款方式。不同的結算方式其收入的確認時間有不同的標準。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4.2及時合理的列支費用支出

及時合理的列支費用支出主要表現在費用的列支標準、列支期間、列支數額、扣除限額等方面,具體來講,進行費用列支應注意以下幾點:

4.2.1發生商品購銷行為要取得符合要求的發票

企業發生購入商品行為,卻沒有取得發票,只是以白條或其它無效的憑證人賬。在沒有取得發票的情況下所發生的此項支出,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4.2.2費用支出要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

例如某企業在酒店招待客人的費用支出,只有收據而沒有索取發票,則用收據列支的費用不得稅前扣除;企業銷售貨物時發生的運費支出,沒有向運輸業主索要運費發票,失去了在所得稅前扣除的條件。

4.2.3費用發生及時入賬

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稅法規定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應申報的可扣除費用不得提前或滯后申報扣除。所以在費用發生時要及時入賬,比如,2008年10月發生招待費取得的發票要在2008年入賬才可以稅前扣除,若不及時入賬而拖延至2009年入賬,則此筆招待費用不管2008年還是2009年均不得稅前扣除。

4.3合理利用虧損彌補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利超過5年。”納稅人前5年內發生的虧損,在用本年度的所得彌補時,并不影響企業本年度的會計利潤,這是因為彌補虧損在會計上并不作專門的賬務處理,在本年度實現的稅后凈利潤轉入“利潤分配”賬戶時,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自然得到彌補。

總的思路是企業應合理安排虧損和盈利,將虧損結轉的規定用好用足,以便充分享受到稅法規定的優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企業的年度虧損和盈利是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出來的,不得違反稅法的規定隨意的調整利潤。

總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是一項綜合性的、復雜的工作,涉及面廣、難度大,進行納稅籌劃,可以采用多種不同的技術手段,當然,必須合規合法,在此前提下,納稅人應充分考慮具體情況和政策來運用,并要注意各種技術之間的相互影響與配合運用,以更好地完成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籌劃工作。

參考文獻:

[1]尹建榮.淺議新稅法下的企業所得稅籌劃[J].

[2]史亮.小談稅收籌劃與稅收征管[J]科技經濟市場,2007;

[3]李克橋.淺談對稅收籌劃的幾點看法[J].集團經濟研究,2005;

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建議范文第3篇

[關鍵詞]納稅籌劃, 企業納稅, 稅收

納稅籌劃是指企業在符合國家法律、稅收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納稅業務事先籌劃,制訂方案,合理安排經濟活動,選擇納稅利益最大化的一種稅收籌劃行為。企業可以通過有效的稅收籌劃,減輕企業稅收負擔,增加經濟效益。然而,企業受到所處的外部環境、內部管理等因素影響,納稅籌劃在實際工作中還存在許多問題,需要做進一步探討。

一、納稅籌劃的意義

1.有利于納稅人提高經濟效益。通過納稅籌劃可以減少現金流出,在收入總額不變情況下,減少支出,增加企業凈利潤,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幫助納稅人實現最大的經濟效益。

2.有利于規范企業納稅行為。納稅籌劃建立在充分理解稅收相關法律法規基礎上,為納稅人減少稅收支出提供了合法的渠道,有利于減少企業稅收違法行為的發生,強化納稅意識,使納稅人遠離稅收違法行為。

3.有利于政府完善稅制。納稅籌劃有利于貫徹國家的稅收政策,降低稅務成本,達到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如納稅籌劃中的避稅籌劃,就指出了稅法中的缺陷,國家可以據此采取相應措施,修正現有稅法,完善國家稅制。

二、納稅籌劃中存在的問題

1.稅務籌劃意識淡薄。目前的企業多重視生產和銷售管理,對財務管理和納稅籌劃缺乏正確認識。企業領導普遍認為稅收是國家強制的,沒有籌劃空間,因此企業管理者還沒有真正建立節稅意識,只是被動地等待稅收優惠。企業不能對稅收籌劃做出細致的計劃,會形成不合理的企業稅負。

2.納稅籌劃人才缺乏。稅收征管的日益細化和流程的日益復雜化,新的金融工具、貿易方式、投資方式不斷出現,當今的企業財務會計人員不僅要精通會計,還要精通稅法、金融、投資等專業知識,才能找到稅務籌劃點。而實際上現在我國國內企業多數財會人員會計、稅法知識陳舊,根本不能滿足納稅籌劃需求。

3.企業納稅籌劃與稅務機關工作不同步。我國企業普遍不與稅務機關溝通在稅法理解上的差異,企業缺乏對稅務機關工作的理解。稅法除了財政收入職能外,還是調整產業結構、刺激國民經濟增長的重要手段。而且隨著稅務機關征管水平的不斷提高,征管流程不可避免地越來越復雜。企業加強與稅務機關的聯系和溝通,爭取在對稅法的理解上和稅務機關取得一致認識是進行稅務籌劃重要前提。

三、完善納稅籌劃工作的建議

1.提高企業納稅籌劃的意識。要通過宣傳培訓,使企業管理層正確理解納稅籌劃。納稅籌劃是納稅人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前提下,為實現企業效益最大化而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投資、理財等經濟業務的涉稅事項進行設計和運籌的過程,也就是說是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減輕納稅人稅收負擔的經濟行為。

2.加強納稅籌劃人才的培養。納稅籌劃對籌劃人員的專業素質有較高的要求。我國稅種多、企業形式復雜,各行業差別大,要求納稅籌劃人員有很強的專業技能,靈活的應變能力。在高校培養中,應開設納稅籌劃課程,為培養高層次納稅籌劃人才提供條件。在職的會計人員應通過參加培訓或者自我學習,提高業務素質,培養納稅籌劃能力。

3.理清稅收籌劃思路。要做好稅收籌劃,必須理清籌劃思路。不同稅種的籌劃重點不同,比如,個人所得稅實行超額累進稅率,籌劃思路重點在于如何享受最低的稅率,從而考慮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分配以及日常工資福利的攤薄攤勻,享受到低檔稅率政策。稅務籌劃也不是僅限于優惠政策及條款。例如新企業所得稅稅法下,稅務籌劃要注重日常財務規范管理,如會議費、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用的列支,注意原始憑證的合法性。

第一,不同稅種的籌劃。即根據不同稅種的特點,采用不同的稅收籌劃方法。稅種籌劃主要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籌劃和稅種綜合籌劃。應高度重視增值稅,增值稅是我國第一大稅種,增值稅籌劃要從增值稅的特點著手。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在適用稅率、計稅方式、發票權限和稅收負擔等方面存在很大差異,可以通過控制企業規模,選擇合適的納稅人類型。增值稅征稅范圍內,不同商品有17%和13%兩檔稅率,當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要能夠分別核算,才能適用不同稅率。還可以根據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籌劃。

第二,對稅收要素的籌劃。稅收要素籌劃主要包括征稅范圍、納稅人、稅率、稅基、稅收優惠(減稅、免稅、退稅、稅額抵免)、納稅環節、納稅時間、納稅地點的籌劃。要針對不同的稅收要素,運用不同的稅收籌劃技術。比如,企業所得稅的稅基是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中的應納稅所得額,通常不等于會計計算出來的利潤總額。因此,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必須同時實現利潤總額的最大化和應納稅所得額的最小化。利潤總額是會計收益減去會計費用和損失,應納稅所得額是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金額。因此,從企業所得稅角度講企業應實現準予扣除項目金額的最大化和扣除時間最早化。個人所得稅籌劃可以將收入分月、分次、分人均攤減小計稅收入。

第三,對經濟活動籌劃。不同的經濟活動形成不同的應稅行為,需繳納不同的稅種。進行納稅籌劃要考慮不同方案的稅負差異,通過對經濟活動進行安排降低企業稅負。納稅籌劃貫穿所有經濟活動的始終,從納稅人發展過程來看其經濟活動,可分為設立、擴張、收縮和清算等階段。從企業財務循環來看,可分為籌資、投資和分配等活動。從企業經營流程來看,可分為采購、生產、銷售和核算等活動。因此,經濟活動籌劃主要包括成長籌劃、財務籌劃、經營籌劃。

4.加強部門協作。各部門的共同運作構成企業收入和成本,形成企業稅負,稅收籌劃也離不開部門的協作。企業內各部門都是稅收籌劃的參與者,部門協作才能使稅務籌劃得到有效實施。尤其是企業費用的籌劃,更需要各部門配合實施,在取得原始憑證時,加以辨別,加強費用先審批后支付的管理。

5.防范納稅籌劃的風險。一方面要研究掌握稅收法律法規,準確把握納稅政策內涵。另一方面要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充分了解當地稅務征管的特點和具體要求,使納稅籌劃能得到當地稅務機關的認可。

參考文獻:

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建議范文第4篇

關鍵詞:納稅;避稅;納稅籌劃

中圖分類號:17810.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9)05-0090-02

一、企業合理避稅的意義

企業的合理避稅又稱合法避稅、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熟知相關稅境的稅收法規的基礎上,在不直接觸犯稅法的前提下,利用稅法等相關法律的差異、疏漏、模糊之處,通過對經營活動、融資活動、投資活動等涉稅事項的精心安排,達到規避或減輕稅負的行為。簡而言之,納稅籌劃就是利用稅法特例、選擇性條款、稅收優惠政策等進行的節稅法律行為。就其實質而言,就是納稅人在履行應盡法律義務的前提下,運用稅法賦予的權利保護納稅人既得利益的手段。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納稅籌劃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合理避稅是納稅人的一項權利,而不是納稅人對法定義務的抵制和對抗,也不是對稅法法律的濫用,而是納稅人依據法律的“非不允許”進行選擇和決策的一種行為。充分利用納稅籌劃工具具有積極地社會意義,一方面可以增強全社會自覺運用法律法規的意識,加快稅法法制化進程;另一方面可以幫助企業降低巨額的稅金成本,實現企業稅后利潤最大化的經營管理目標。納稅籌劃的積極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納稅籌劃有助于實現納稅人經濟利益最大化的企業經營目標

納稅人作為社會經濟中的參與者,其基本目標是在合法合理的基礎上,獲得最多的經濟利益。而稅收是國家運用法律手段進行的一種強制性征收行為,是對社會生產過程中利益的再分配過程,它和納稅人要實現的經濟利益最大化的經濟目標是相反的,是減少納稅人經濟利益的一種行為,是對納稅人自身已獲經濟利益的一種削弱。納稅籌劃的目的就是在熟知相關法律的基礎上,利用稅法法律中存在的法律漏洞、疏漏以及法律的優惠政策,有意識地進行納稅行為的籌劃,降低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減少納稅人的經營成本和費用,防止納稅人增加不必要的成本和現金流出。

(二)納稅籌劃有助于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

納稅籌劃是納稅人在熟知稅法法律的基礎上,對企業經營行為進行統籌安排,制定納稅籌劃方案,以此達到稅費節約的目的。納稅籌劃不僅僅是對企業有關涉稅事宜的籌劃,更是對企業生產、銷售等各個環節的統籌安排,是由納稅籌劃方案統一體現的。納稅籌劃方案的制定和運作,都是貫穿在整個企業管理過程中的,需要企業各個部門之間順暢無阻的配合才能實現。財務部門要規范自身的管理,實現財務核算方法的優化;存貨等管理部門必須嚴格存貨管理的各項要求,存貨管理要符合各項法規要求等等。這些都客觀上促進了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納稅籌劃有助于推進我國稅收法制化的進程

在我國實行依法治國、加快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稅收的法制化是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納稅人從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的目標出發,在充分研究現有法律體系的前提下,自覺運用法律工具,實現納稅成本的合理節約。在納稅人的納稅籌劃行為與稅務機關征管行為的互動博弈過程中,一方面可以增強納稅人自覺運用法律的意識,另一面也將進一步促進稅收法制的完善。因此,納稅籌劃的發展,可以有效地推動稅收法制化的進程。

(四)納稅籌劃有利于實現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

稅收一方面是國家利用法律手段對社會財富的再分配過程,同時也是國家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形勢和需要,國家運用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從投資方向、籌資途徑、企業組織形式以及產品結構、投資區域等方面,來實現對社會經濟的調節。納稅人作為經濟領域中的“經濟理性人”,會從經濟利益最大化的目標出發,自覺的運用這些稅收優惠政策,調整自己的經濟行為,盡量避免稅收負擔較重的投資和經營,選擇稅收負擔較輕的投資和經營,引導社會資源和資金流向宏觀調控所指向的領域。因此,納稅籌劃實際上是順應了國家對社會資源配置的引導,優化了社會經濟資源的配置,實現了國民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的發展。

二、新舊企業稅法下企業避稅途徑的差異

新稅法法律借鑒國際經驗,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稅制改革原則,建立了各類企業統一適用的科學、規范的企業稅法法律制度,適應了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總體要求,為各類企業創造了公平的競爭環境。新稅法法律的頒布,使得舊稅法法律下的很多納稅籌劃途徑失效,同時又產生了新的納稅籌劃方式。了解新舊稅法法律制度的差異,準確把握新稅法下企業納稅籌劃的方式和方法,對于企業節約稅收成本,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具有重要意義。新舊稅法法律下,納稅籌劃可選手段的主要差異有:

(一)新稅法實行了公平競爭的原則

新稅法本著公平競爭的原則,取消了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了內外資納稅人的身份和稅收待遇。這就使得舊稅法下,通過變身為外商投資企業如設立虛假外商投資企業、直接借用外籍人士成立虛假外商投資企業等來避稅的手段失去了作用。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了優惠政策

新企業所得稅法將稅收優惠政策從“區域調整為主”轉為以“產業調整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政策,這使得舊稅法下通過選擇經濟特區、經濟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地點為注冊地,利用這些地方的低稅率來達到避稅的手段失效。新稅法中稅率的區域差異基本消失,使得選址經營已經失去了稅務籌劃的意義。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納稅申報時附送報告表

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特設“特別納稅調整”一章,明確規定企業納稅申報時,應附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同時,稅務機關在進行關聯業務調查時,企業應按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即強化了對利用關聯交易避稅的檢查力度,增加了利用關聯交易避稅的難度。

以上是新舊稅法下存在較大差異的規定,和企業的納稅行為息息相關,對企業的影響比較大。因此,企業在新稅法下進行稅收籌劃時,一定要注意新舊稅法規定的不同,適時的變化稅收籌劃的方式和手段,達到合法合理的避稅。

三、新稅法下企業納稅籌劃的方式

頒布了新稅法以后,雖然舊準則體系下有很多稅收籌劃手段失效,但新稅法下依然保留了很多稅收籌劃的空間。因為企業所得稅對企業的影響比較大,所以我們重點討論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方法。下面簡要的論述可選的所得稅納稅籌劃方法:

(一)利用不同產業投資的優惠政策

新企業所得稅法廢除了稅率的地域差異,規定了稅率的

產業差異,對從事國家規定的產業和項目,給予很多優惠措施。如對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按照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對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等所得實行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對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產業減按15%的低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因此,企業可以充分利用這些產業優惠政策來實現稅務籌劃,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

(二)調整企業的設置方式,利用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這對集團企業、連鎖經營企業提供了較大的稅收籌劃空間。集團企業可以按照經營情況的現狀,對盈利狀況比較好的行業、所屬分公司設置成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法人分公司,在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下,可以減按20%的稅率來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利用稅前扣除項目的變化來避稅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以及對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實行加計扣除的措施。企業可以利用這兩條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加大對研究開發的投入,開發新產品,提升企業發展的新技術,既可以為企業的發展尋求到更大的空間,同時又可以享受到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一舉兩得。在招聘企業員工時,可以根據企業的需要,適量的吸納一定比例的殘疾人員,從事與其身體狀況相適應的工作,既節約了成本,又為社會排憂解難,樹立企業良好的社會形象。

(四)利用新的關聯交易空間達到避稅的目的

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建議范文第5篇

關鍵詞:企業;并購重組;稅收籌劃

一、企業并購重組中稅收籌劃的內涵

企業并購重組的稅收籌劃是指在稅法要求的范圍內,并購雙方從稅收角度對并購方案進行科學、合理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減輕企業稅負,從而達到降低并購成本,實現企業整體價值最大化的目的。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以及財稅(2009)59號文件對企業并購重組稅收籌劃的影響

2008年1月1日,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全面實施,對企業并購重組的稅收籌劃產生了根本性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弱化了企業并購重組時利用地域優惠進行稅收籌劃的方式。原所得稅法下企業并購重組中利用地域性稅收優惠政策,熱衷于經濟技術開發區為主等區域的企業以享受低稅率的優惠。而新企業所得稅法強調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所得稅優惠格局。二是納稅人利用外資企業身份進行并購稅收籌劃不再可行。原所得稅法下內、外資企業稅負有差距,外資企業享受的是“超國民待遇”的稅收優惠政策,所以內資企業通過股權轉讓、合并等方式成為外資企業可降低稅負。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內、外資企業無差別對待,這使得納稅人利用外資企業身份進行企業并購重組的稅收籌劃途徑失去意義。三是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總體有較大幅度的降低。企業并購重組中最大的稅務負擔就是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將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統一并降低為25%,減輕了企業并購重組中的所得稅負擔,增加了企業并購重組的熱情,使企業并購重組中所得稅項目的稅率降低。

2009年4月3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的財稅[2009]59號文件《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對企業并購重組的稅收籌劃也產生了重要影響。首先,使企業并購時進行所謂的“免稅籌劃”難度有所提高。其次,針對并購虧損企業進行虧損彌補的籌劃計算方法有所改變。最后,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于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因此,從稅務籌劃的角度分析,企業并購時必將體現傾向于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趨向,以節省所得稅款。

三、對當前企業并購重組稅收籌劃的一些建議

第一,企業并購前目標企業選擇的稅收籌劃。新企業所得稅法的重大變化之一就是重視行業優惠,實施條例對行業優惠的范圍等做了進一步明確。所以企業在選擇并購的目標企業時,應充分重視行業優惠因素,在最大范圍內選擇并購這種類型的企業可以充分享受稅收優惠。同時由于稅收優惠政策在地區之間存在差異,并購企業可選擇在享有優惠政策的地區譬如西部地區的企業作為并購對象,從而降低企業的整體稅收負擔,使并購后的納稅主體能夠享受到這些稅收優惠政策帶來的稅收收益。

第二,企業并購中不同支付方式選擇的稅收籌劃。實踐中,企業并購的支付方式主要有現金并購、股權并購、承擔債務式并購和綜合債券并購。以上各種并購支付方式不同,相應的稅務處理各異,也為企業并購的所得稅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的空間。在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所支付股權票面價值(或股本賬面價值)20%的情況下,并購企業接受被并購企業全部資產的計稅成本,須以被并購企業原賬面凈值為基礎確定。如果非股權支付額高于所支付股權票面價值20%的,并購企業接受被并購企業的資產在計稅時可以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認成本。由于兩種情況下并購企業接受被并購企業的資產計入成本費用的價值基礎不同,而使并購后并購企業的所得稅負不同。從折舊角度考慮,就并購企業而言,如果并購企業采用股權并購方式,并購中取得的資產其折舊基礎是資產原賬面價值,如果并購企業采用債券或現金支付方式,并購取得的資產其折舊基礎是支付價格,一般情況下支付價格高于原資產賬面價值。并購企業的資產價值總額增加,計提折舊也隨之增加,從而使并購企業增加折舊額而節稅。

第三,并購融資方式選擇過程中的納稅籌劃。從稅負籌劃的角度分析來看,采取企業內部融資方式由于資金使用者和所有者為同一者,資金使用成本不能在稅前抵扣,存在雙重征稅問題,稅負較重。采取股權融資方式,企業只為股東支付股利,并購方不需要償還本金,流出大量現金,但其會稀釋每股股東收益,甚至稀釋大股東的控股權,所支付的股利不允許在稅前抵扣,增加稅收負擔。采取向銀行等貸款方式,并購方除少量的手續費外,主要成本是借款利息。根據稅法規定借款利息一般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所以從稅務籌劃的角度來看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可以起到減少企業所得稅款,降低企業稅負的目的。而發行債券的方式,首先,在時間上和流程上要比銀行信貸靈活很多。其次,如果發行的是可轉換公司債券,如果企業業績良好,債券持有者愿意將債券轉為股份可以免除債券到期還款的壓力。最后,由于債券利息也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發行債券方式融資所承擔的稅負相對較輕。

在企業并購中,納稅籌劃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影響因素,充分合理地利用納稅籌劃不但能為企業創造現實的競爭優勢,而且可以從內部促進企業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切實提升企業的競爭力。因此今后還需要對其進一步研究,發揮其合理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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