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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基層社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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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基層社會治理

鄉鎮基層社會治理范文第1篇

[關鍵詞]農村;基層社會;治理;創新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6.000

[中圖分類號]D422.6;D631.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194(2016)16-0-02

0 引 言

農村基層社會治理指的是在村民委員會、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領導下,由眾多村民參加,規定社會行動、調節社會關聯、緩和社會沖突、處理社會難題以及維持社會治安的活動。與廣義上的社會治理相比,農村基層社會治理更加貼近于現實社會,因此,我國農村基層社會治理創新更加有利于村民。

1 我國農村基層社會治理存在的問題

1.1 壟斷問題

我國農村基層社會治理存在嚴重的壟斷問題,特別是部門的壟斷狀況更是頻繁發生,導致各活動分開進行,效率非常低,由此造成農村基層社會工作者的公共觀念意識日益降低。其次,農村基層中缺乏一些固有的社會項目,而政府機關中卻擁有充足的項目內容,政府和農村基層嚴重不統一,進而使政府機關的項目得不到更好的運用,進一步拉大了農村和城市的發展距離。

1.2 脫節問題

我國農村基層社會治理存在的另一個問題就是脫節問題,主要是由政府機關帶動的,政府自身直接滲入與間接調節之間出現脫節問題,換句話說,政府只關注直接滲入功能而忽略了間接調節的發展。由此導致農村基層組織嚴重脫節于社區組織,也就是只關注城市居委會的建立而忽略農村村委會的培養,使居民治理觀念嚴重欠缺。

2 我國農村基層社會治理創新的必要性

2.1 建設國家治理系統的根基

我國的國家治理系統屬于非常繁雜的集體構成,涉及數目繁多的主體項目,比如:大方面的政府機關治理,稍微小方面的社會單位治理還有最本質的農村基層社會治理等,都是國家治理系統的部分。

從根本上來說,社會治理系統的創意之處就體現在由傳統意義上的“大的政府,小的社會”轉向成最新出現的“小的政府,大的社會”。其實,要想從本質上達到我國倡導的“大的政府”狀態,務必要高度重視農村基層的作用,把政府的治理、農村基層的自治及社會單位的治理有機結合起來,同時要注意重點突出,主次分明。因此,農村基層社會治理屬于我國國家治理系統的根基,必須要奠定好根基才能夠建造出穩固強壯的國家。

2.2 建立服務型政府的需要

據了解,曾經有過很長一段時間,我國的政府機關都是社會的管治者,經常運用自身的各種權力,擬定相關策略,對社會中的一些行為進行管理,有時甚至是強制管理。后來,市場經濟體制日益取代了計劃經濟,在社會中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管治者身份的政府漸漸滿足不了社會的需求,迫使管制型政府朝著服務型政府發展。

農村基層社會治理對于建造服務型政府起到非常關鍵的作用。首先,將人的利益當成首要利益,牢記“以人為本”是服務型政府的重要理念,要帶動村民的自治;其次,政府機關要適度下放權力,給農村基層相關部門更多的治理權。另外,當真正實施農村基層社會治理創新時,鄉里或鎮上的負責人要適當將相應的權力轉交到具體村民委員會手中,擬定策略時要以遵從少數服從多數為原則,更好地促進服務型政府的設立。

2.3 能緩解多種社會沖突

當我國邁入社會體制轉型的快速發展期,急速化的發展勢必會造成許多社會沖突的出現,比如:社會上欠缺完善的保障系統、強迫房屋拆除、工人的工作配置不恰當等矛盾,綜合分析這些問題發現造成這些現象的主要原因是,農村基層農工的權益得不到很好的庇護。

著名科學家科塞提出了“安全閥”理論,指出應該用農村基層社會治理來緩解社會上的多種沖突,維持社會的安穩秩序。他指出,通過農村基層社會治理能夠緩沖社會中各種大小沖突。

3 我國農村基層社會治理創新的方向探索

3.1 我國農村基層社會治理創新的具體方向

經過多次調查與考究,得出我國農村基層社會治理創新的整體方向和目的是完善我國治理系統與提高治理實力。農村基層是我國發展的根基,農村基層社會治理系統的完善與實力的提升是我國社會發展的根基。在現階段,我國農村基層社會治理的具體方向是,在國家適度調控的基礎上,靈活推行村民自治,由此實現我國農村基層社會治理的創新以及推動我國社會治理的現代化發展。其實,我國農村基層社會治理創新的方向,就體現了農村基層和當今社會身為治理者的多樣化,其整治構成漸漸脫離單一的政治化監控,朝著互相調節、資源共享的方向發展。另外,該方向也彰顯出社會治理機制的理性化及治理手段的民主化等,以便更好地達到我國農村基層社會治理創新的目的。

3.2 我國農村基層社會治理創新方向的詳細內涵

我國農村基層社會治理創新的方向,詳細來說,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社會治理主要負責人的非單一化,也就是我國農村基層自治的負責人除了政府部門以外,其余的非政府機關,像公司單位、村委會或居委會、村民或居民等都可以變成社會治理的主體而非客體。而且,這些能夠作為社會治理主體的角色在具體的范疇內都擁有一定的權力和地位,都可以根據自身的觀念促進其余各種組織間的調節。第二,社會治理的構成呈現網格化趨勢。如今的農村基層社會治理不再是以往那樣的單一化模式,而是擴展成了各個治理對象的網格式路徑,重新打造了農村基層社會治理的手段方式,更好地促使政府機關和農村基層之間權益和權力的配合與調節,進而提高農村基層社會治理的實力和水準。第三,社會治理的機制更加理性化。正式實施該方向舉措時,政府進一步改進和健全了多種機制與策略,以便推進自身在管制活動進展中的程式化與理性化等,從而提高農村基層社會治理的固定性、堅守性與理性化。第四,社會治理更加民主化和法律化。當今社會是法治社會,社會治理也重點要求公民要根據法律有秩序地參加民主,要將法治當成準則與根基,經過觀念、機制與科技上的創新,進一步帶動農村基層社會治理手段的法律化與民主化。第五,社會治理使用的科技更顯現代化。經濟的快速發展帶動科技的進步,現代高科技產品數量繁多,高科技技術手段也是更加先進,我國農村基層社會治理也使用了基于電子網絡的當代高科技手段,將其運用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提升了社會治理的效率。

4 結 語

本文通過探討在我國農村基層社會治理中尚且存在的問題,認識到進行社會治理創新的必要性,最終得出農村基層社會治理創新的方向和目的。其實,在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任何事情都在變化,同樣我國農村基層社會治理也不可能一成不變,所以對其實施的創新程序也不應停止。當對于農村基層的社會治理構成進行改革時,不單單要限制在政治與社會上,還要更多的關注農村基層的發展,防止出現因策略不當而發生工作成效降低問題。同時,我國要善于綜合協調農村基層的內外部組織單位,時刻加強農村基層本身的公共服務意識和成效結果。

主要參考文獻

[1]劉凱強.轉型期基層社會治理矛盾及其創新探究[J].吉林工程技術師范學院學報,2015(7).

[2]孟秋菊.農村社會治理創新視域下的基層社會自治創新路徑探析――以大竹縣廟壩鎮為例[J].四川文理學院學報,2015(4).

鄉鎮基層社會治理范文第2篇

而這些瑣事在外人看來似乎無關緊要,但對于每一位訴求者而言卻是“大事”。況且,基層老百姓歷來就有訴求政府的合理性觀念,即“有問題、有困難,找政府”的政治文化,而在“百姓事、無小事”的國家意識形態宣傳中,基層政府也負有回應老百姓合理訴求的責任,負有把“小事”、把問題和矛盾解決在基層的責任。

基層政府因此需要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正如一些學者所說,如果基層治理中的小事解決好,老百姓就能在日常生活中感受到黨和政府的關心和溫暖,否則,就會日漸積累起“怨氣”,一些“小事”就會拖成“大事”。所以,鄉鎮干部在基層工作中的作用就類似于一根“針”,不僅要將上面的“千條線”穿起來,而且還要對鄉村社會的“小事”進行“擺平理順”。鄉鎮干部也因此被稱為“多面手”、復合式人才。

綜上所述,鄉鎮干部不僅收入低、地位低,而且處于“事多、權小、利少、責大”的組織困境中。

鄉鎮干部是基層治理的主體,是鄉鎮政府運行的主要動力,在國家治理和基層社會治理中扮演著重要角色,發揮著基礎性作用。因此,針對鄉鎮干部的生存狀態、工作環境和工作積極性等問題,提出有建設性的舉措就顯得很有意義,也很有必要。首先最為關鍵的舉措應該是上級政府和公眾要給予鄉鎮干部更多的信任和理解,以重塑鄉鎮政府的權威和公信力,改善鄉鎮干部的公共形象。

鄉鎮基層社會治理范文第3篇

江南夏月無閑人。6月30日下午5時20分,桐鄉高橋鎮越豐村,村養老服務中心3樓會議室,12名村民正在熱議一件大事。特殊的是,議事桌上擺了兩個桌簽,一寫“百姓議事會”,另一寫“道德評判團”。這是怎么回事?

“G20杭州峰會馬上要開了。老話說,打掃房子迎遠客,我們越豐村位于滬杭高鐵、高速公路邊上,更應整治得潔凈美麗,特別是沿線這幾幢房子……”村黨總支書記沈春雷指著墻邊一排照片說。

“我們道德評判團前兩天已找了五六戶沿線人家談過,他們非常支持。”

“我們議事會今天晚上再跟有關村民談一下整治細節……”

“外立面整修請百事服務團聯系專業設計,同時咨詢法律顧問卜炳忠律師,道路沿線施工是否會有法律上的問題……”

咨詢律師,是法治的表現;以評立德,是德治的手段;自我管理、自我服務,是自治的方式――越豐村這場會議演繹的正是桐鄉“三治合一”基層社會治理模式。所謂“三治”是指德治、法治、自治。在桐鄉市委書記盧躍東看來,德治是基礎,法治是保障,自治是目標。三者既相輔相成又相互依托,必須協同推進。

這一模式源自桐鄉高橋鎮,如今已在全省推廣,成為我省基層社會治理的一個范本。

開門讓百姓參政議政,變“知民”為“民知”

相較于GDP的增幅,身邊的小事更能成為老百姓對政府的評價依據。一個桐斜路南段拓寬工程,讓許多高橋人對當地政府豎起了大拇指。

貫穿高橋南北的桐斜路,在桐鄉市高橋鎮區段被卡了“脖子”,變得窄小擁擠。多年來,高橋鎮黨委、政府一直想拓寬桐斜路南段,無奈被征遷的個別居民要價過高,此事就此擱淺。近年來,拓寬工程再次被鎮黨委、政府提上議事日程,摸底中,有4戶居民表達了店面安置的強烈意愿。這大大超出了現有的征遷政策,如果滿足他們的要求,對其他老百姓不公平;如果不滿足,征遷又將再次陷入僵局。怎么辦?

高橋鎮有一支百姓參政團。任何鎮級層面的重大活動,都提交他們進行充分討論。團員由兩部分人組成:固定的和非固定的,雙方各為10至12人。固定成員要求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權威性,比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非固定成員主要由利益相關者組成,給他們充分的利益表達權。

高橋鎮黨委、政府把桐斜路的拓寬工程先交由百姓參政團討論。這條路要不要拓寬?如何拓寬?怎樣的安置政策是合理的?會上,堅持要求店面安置的一兩戶居民遭到了眾人的強烈反對。主流聲音湮沒了雜音,正面的力量得以彰顯,小部分人的利益訴求服從了對大部分人的公平。

“自從高鐵開通后,高橋從原來區位優勢最差的鄉鎮變為相對較好的鄉鎮,全鎮迎來大開發、大建設、大發展的機遇期。在大變動的時代,有的人有點茫然,有點迷失。如何讓老百姓理解接受黨委、政府的決策,在全鎮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變被動配合為主動推動,這是我們鎮黨委、政府琢磨最深的問題。”在時任高橋鎮黨委書記蔡立新眼里,高橋在謀求經濟轉型的同時,必須未雨綢繆謀劃社會管理的轉型。只有通過社會管理的轉型,讓各種社會矛盾和問題在有序的狀態下不斷得到調整和解決,才能為創造經濟奇跡提供保障。

高橋的百姓參政團,既是公共事務公開的渠道,也是鎮黨委、政府規范自身權力運行,“問需于民、問情于民、問計于民”的探索和實踐。

“老百姓有的建議合情合理,是我們坐在辦公室的人想不到的。”時任高橋鎮黨委副書記、高新區主任沈建良說,桐斜線改造中,有的村民十分敏銳地注意到按原來的設計方案,老百姓承包田里的水利灌溉既進不來也出不去,要求及時更改,“還好糾正及時,否則一場灌溉不暢引起的糾紛在所難免。老百姓的參與,讓我們的決策更加科學,避免了因決策失誤或者溝通不充分而衍生各類社會問題和矛盾。”

很多時候,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是因為溝通而理解,因為理解而尊重,因為尊重而認同配合。高橋打開決策大門,把政府決策的運作置于“陽光之下”,給各種利益主體搭建了一個務實有效的協商和對話平臺,既是一個基層政權對法治的詮釋,也是讓政府決策獲得廣泛社會認同和理解的有效手段。它拉近了政府部門與公眾的距離,使發展共識多了、工作阻力小了。

把是非曲直交公眾評判,變“治民”為“民治”

在這樣一個風云激蕩的改革新時代,鄉村社會的傳統在城鎮化、工業化加速推進中進一步解體,村莊新的形態重組,城市文明觀念與鄉村傳統觀念沖突交融,該如何建構新的治理秩序?

“一個良序社會的形成離不開老百姓的自律。我們從前些年的文化建設中得到啟示,通過樹立身邊的道德標桿,修民德、正民風、聚民心。”蔡立新說,連續五年,高橋鎮以“慈孝”為主題開展文化建設,力求通過身邊一個個父慈子孝的先進人物事跡感染人、鞭策人,構筑起全鎮人民思想道德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的新高地。

社會生活中總有一些法律法規管不到、村規民約管不好的不良現象,事不大卻影響人們的價值判斷和價值選擇,高橋鎮在村級層面成立了道德評判團,把事情的對與錯交由公眾輿論評判,讓老百姓自己教育自己、規范自己、管理自己。

“經你們這么一說,我真是羞愧難當!政府修筑圩堤是為了村民好,如果我再不同意,全村人都得戳我們全家的脊梁骨!”高橋鎮越豐村,一場設在居民家中的道德評判會,讓原本糾結于青苗補償費過低不同意征地的兩戶農戶解開了思想疙瘩。

在桐鄉市啟動的“三治合一”社會治理創新實踐中,以民間輿論作用于法律層面之外的道德引領,起到了抑惡揚善、正民心、樹新風的積極作用。小區樓房的房前屋后和樓道內雜物亂堆亂放、毀綠種菜、綠化帶內亂晾曬……在道德評判團的評判下,一些本已司空見慣的陋習得到自覺修正。

當然,道德評判成功的關鍵,還在于評判團成員的公正與威望。遍布高橋每個村的道德評判團成員納入了社會賢達,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村里德高望重的老人、口碑良好的企業家等。他們在評判的過程中,充分運用自己的公信力,以及基于自身對農村社會的了解,綜合考慮社會因素、人情世故和習慣等進行說情說理,總是讓人心服口服。

據介紹,桐鄉在高橋實驗的基礎上,從完善基層民主自治、培育社會組織等方面入手,在全市層面著手探索建立“權隨責走、費隨事轉”的新型社區管理服務機制,以進一步提升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水平。

“我們的理解是,社會管理不能簡單地理解為管理社會。社會肯定有需要管控的內容,但是社會管理的根本目標應該是社會自治、社會自我管理,讓社會自身運轉起來。而讓社會運轉起來,不是政府或社會單方面的事情,它是一個自上而下的政府力量與自下而上的社會力量有效對接貫通、良性互動的過程。讓老百姓自己來管理身邊不和諧的事就是其中的一項探索。”桐鄉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蔣惠玲說。

發動群眾服務群眾,變“管民”為“便民”

“為政之道在于安民,安民之要在于察其疾苦。”當越來越多的人聚焦在如何減少矛盾發生的時候,桐鄉的決策層希望跳出矛盾看矛盾,以發乎于心的道德力量讓人們不斷修身養性,讓社會充滿愛。

發動群眾服務群眾,這是桐鄉高橋探索新型治理模式的手段之一。高橋鎮領導認為,服務傳遞溫暖,溫暖孕育和諧。

在高橋鎮,每家每戶都收到了村里發放的一張名叫“百事服務聯系網”的卡片,上面印有治安安全、法律咨詢、水電安裝、電腦維修、婚慶禮儀攝影、殯葬用車等近30種服務項目的電話號碼。

迎豐村村民張漢章在去桐鄉的半路上汽車拋錨了。“我按卡上的聯系方式打了一個電話,師傅很快就來修了,這實在太方便了。”他說,以前碰到問題都要去村里問熟人,處理一件事總要來回折騰好幾次,現在有了這張卡就簡單了。

卡片張揚著政府為民服務的誠懇態度。卡片的背后活躍著一個由村民組成的“百事服務團”,它分成兩大塊:一塊是紅色義工服務隊,由村里的黨員帶領村民為村里的貧困戶、獨居老人、殘疾人等困難群體提供免費幫助,讓他們感受到社會的溫暖;另一塊是以便民利民為軸心的專業,適當收取勞務報酬,相當于96345的村級版。

越豐村黨總支書記沈春雷介紹:“其實看似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可能對于村民來說卻是一個棘手問題,有了這個‘百事服務團’,村民一個電話就能第一時間得到幫助。老百姓對村里的向心力更強了,對村干部也更貼心了。”

張漢章說:“以前村干部與我們村民的關系好像就是管與被管的關系,干部靠權力征服民心。現在更多的是以服務贏得民心,老百姓倒反而更服帖了,配合村里做事的積極性也更高了。”

2013年以來,隨著“三治合一”逐漸下沉到桐鄉的大地上,生長出強大而堅實的根系,從“樹木”蔓延為“森林”。桐鄉的基層社會治理樣本,為當下轉型期的基層社會治理帶來制度變革的探索意義。

鄉鎮基層社會治理范文第4篇

【關鍵詞】法律監督;檢察室;司法體系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5)09-129-02

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但現在的問題體現在,檢察機關無法對基層執法活動進行有效監督,無法滿足基層群眾的司法訴求。而檢察室作為延伸法律監督職能的一種方式開始逐漸興起。在此背景下,筆者擬對檢察室的意義以及檢察室工作的規范等問題進行探討。

一、設立檢察室的必要性

(一)設立檢察室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的需要

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這種監督權主要通過兩方面來實現:一是行使職務犯罪偵查、批準或決定逮捕權以及審查的權力;第二則是對訴訟活動,即刑事立案、偵查、刑事審判、刑罰執行以及對民事行政審判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這些職能也就是法律監督的權力范圍。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建設的進步和法制的健全,社會公眾的民主意識、法治意識日趨強烈,各種社會經濟活動的利益訴求不斷增多,而產生的大量糾紛又多產生在基層,導致來自基層的涉法案件大量增加。為了緩解案件急劇上升的巨大壓力,社會上就迫切需要相應的法律監督機制來及時處理、糾正和監督案件,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因此,檢察室的設置就為基層法律監督權力的行使拓展了空間。檢察室扎根群眾中間,使群眾能夠直觀地理解檢察工作,便于人民群眾反應與其利益密切相關不公正的現象,從而使檢察機關及時掌握矛盾根源和基層社會活動的弊端,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律監督工作,切實收到有監督和沒監督不一樣的監督成效。

(二)設立檢察室是完善基層司法體系的需要

在鄉鎮(街)一級的司法組織結構中,有公安局派出所,法院派出法庭,司法行政機關的司法所,而檢察機關則一直未在鄉鎮基層以國家機關的形式出現。檢察室的設立則彌補了檢察機關在鄉鎮基層司法系統的缺位,也使得檢察機關與當前我國的權力配置相協調。同時也有利于與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共同構成鄉鎮(街)一級的司法體制,形成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基層政法工作良性運行機制。

(三)設立檢察室有利于維護基層百姓的合法利益

在鄉鎮基層設立檢察室,是法律監督工作向基層延伸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強化檢察機關社會責任的表現,是運用法律監督手段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重要舉措;有利于及時發現積聚在基層的社會矛盾,發現基層矛盾中的違法腐敗問題,及早解決問題,從而盡早化解社會矛盾;再次基層群眾對法律的需求急劇增長,在鄉鎮基層設立檢察室有利于為百姓提供法律咨詢,增強群眾法律意識;最后,基于廣大群眾對政法工作的不了解,設立基層檢察室有利于百姓接觸政法工作,另一方面也可以聽取眾對政法工作的意見,及時改進檢察機關的執工作作風和工作方法。

二、檢察室的設置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檢察室的設置類型不統一

目前,由于檢察室仍然處在探索階段,確立怎樣的檢察室仍然是各個地方根據自己的情況在摸索。就筆者所在的檢察室而言,采用的是派駐檢察室的形式,即檢察院作為“本部”,向鄉鎮基層設立派駐檢察室,其級別與檢察院內設業務部門平級,受檢察院“本部”直接領導。

由于情況各不相同,在全國范圍內,檢察室的類型也沒有統一的模式。這樣帶來的問題就是,檢察室工作的不穩定。除檢察室領導相對固定(筆者所在檢察室的領導年輪崗一次)外,檢察室干警則帶有流動性,即人員不固定,工作分工范圍相對模糊,造成工作上銜接困難。

(二)檢察室與基層檢察院內部機構的關系不明確

目前檢察室與基層檢察院內部機構主要存在兩種關系,一種是下屬關系,即檢察室是某個職能部門的派出機構,檢察室的人員和業務都歸該職能部門管理;另一種是并列關系,即檢察室是基層院的內設機構之一②。

下屬關系的檢察室缺陷在于,沒有理清檢察室的性質。因為檢察室作為檢察院在基層的代表,其職能是檢察院的主要職能在鄉鎮基層的體現。因此,延伸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觸角,促進檢力下沉,應是是整個檢察機關的監督觸角延伸和檢力下沉。所以,檢察室與檢察院內設機構不應該是下屬關系。

另一種并列關系則具有較大的優點,一是能在鄉鎮基層體現檢察院的職能,二是檢察室作為檢察院的綜合業務部門,方便基層群眾、舉報和表達利益訴求,同時可以直接聯系鄉鎮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和人民法庭,而不會因為僅僅具有單一職能而妨礙檢察院在鄉鎮基層工作的開展。

三、檢察室機制的完善

針對上述問題,要使檢察室真正發揮應有職能,還需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完善。

(一)厘清檢察室性質,做好人員編制

檢察室應當具有獨立編制。正如上文所言,檢察室作為與檢察院內設機構平行的部門,應到具有獨立的人員編制。雖然檢察室作為檢察院在鄉鎮基層的代表,沒有完整意義上的檢察權,但是檢察室要面對鄉鎮基層各種各樣的現實問題,單一的檢察權不足以應對基層社會發生的各種事態。這就要求檢察室的工作人員要具備各種業務素質,體現出綜合性的特點。給予檢察室獨立編制,有助于吸引或者督促檢察室工作人員的綜合發展,有利于穩定檢察室的工作隊伍③。

(二)劃清工作范圍,做到權責統一

作為法律監督機關,開展法律監督為檢察院的第一責任,檢察室也責無旁貸。但這種法律監督又不能僅僅體現在履行綜合治理、法制宣傳、法律咨詢、犯罪預防等派生性職能。更重要的是,檢察室應當擔負起監督基層政府組織的行政執法和基層司法部門的訴訟活動的重任,這對于促進依法行政和建設法治國家具有重要意義。

另外,檢察室要加強與司法所和訴訟服務工作室的協作配合,對社區矯正工作實施法律監督。確保社區矯正制度發揮實效,共同調處矛盾糾紛以及輕微刑事案件的和解;應當密切與公安派出所的聯系,建立派出所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對立案監督、糾正違法行為等檢察院重要職能予以體現;還應當應當加強與派出法庭的聯系,對民事行政案件等進行法律監督④。

加強對檢察室工作的制約。檢察室雖然是檢察院在鄉鎮基層的代表,其職能是檢察院職能的延伸,但不是取代檢察院本部的職能。因此,檢察室的工作也應當收到相應的制約。這種制約體現在:1.在涉及具體業務工作方面,仍要由檢察院相應的職能部門辦理;2.密切聯系群眾,主動接受群眾的監督,聽取群眾對檢察室工作的意見和建議,通過各種方式,回應群眾對檢察室提出的利益訴求;3.檢察室還要接受其他單位的監督,征求派出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以及其他基層行政執法機關的意見和建議,協助其他單位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過程中,立足檢察職能,服務工作大局⑤。

綜上所述,檢察室是檢察院法律監督職能的延伸,對促進檢力下沉,維護基層社會穩定,回應基層群眾利益訴求,化解社會矛盾都有著積極意義。同時,檢察室處于摸索階段,機構配置、人員編制、工作職能范圍、甚至檢察室類型都不完善、不統一。因此,有必要在現有建設的基礎上,逐漸完善檢察室的設置,建設穩定的干警隊伍,促進檢力下沉,同時也要加強對檢察室工作的制約,以便更好的履行檢察室職能!

注釋:

①鄭紅.發展鄉鎮檢察室服務新農村建設的思考[J].人民檢察, 2008(22).

②徐國平,汪澤文.檢察機關鄉鎮檢察室工作制度芻議――以鄉鎮檢察室歷史沿革為視角[J].景德鎮高專學報,2012(1).

③周光清,胡勇.鄉鎮檢察室制度及其發展[J].國家檢察官學報, 2013(5).

鄉鎮基層社會治理范文第5篇

用新銳的眼光剖析鄉村政治的歷史變遷

鄉村政治越來越演變為經濟利益的競逐,鄉村政治行為的過程,就是利益的競逐和實現的過程。如書中就把農民和鄉村組織的利益博弈過程,形象地稱之為“典型的商戰”。首先是鄉村組織投石問路,“猴子不上樹,多打幾遍鑼”。面對鄉村干部“一把鑰匙開一把鎖”來分化瓦解,一些農民就用“死纏爛打”來應對。

農民為什么“死纏爛打”?吳毅教授認為,是因為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整個社會體制和政策并沒有給農民提供一個公正與平等地表達和維護其自身權益的機會,才導致他們中間一部分人也同樣不會想到以一種更為合作與合法的方式來參與對于社會財富的重新分配及社會權利的表達。在前提并不合理的情況下,除非政府以全控和高壓方式促使農民“配合”,否則農民總是會以不配合或不合情理的“配合”來表達自己的意愿。透過農民的“刁蠻”,我們看到了處于社會底層無助與無奈的農民,以犧牲自身社會尊嚴的方式來給我們社會虛構一個強弱“錯置”的場景,實現“以弱制強”。

鄉村政治形成了一種裸的力與利的摩擦與碰撞局面,使進入政治進程的各方都陷入了某種缺失合理性和合法性的恃強凌弱或反過來恃弱凌強的狀態之中。這種以力與利的較量為特色的博弈將會對轉型期的鄉村政治造成十分嚴重的影響,鄉域政治呈現“官不官、民不民”的怪象,使鄉村社會變為“禮崩樂壞”的準“叢林”境地。反映了農村稅費改革前后,這樣一個大轉型時期鄉村政權與農民互動格局變遷的真實場景。

農村改革又進入了一個重要的拐點

從書中我們可以看到,村莊和農民在經濟上被控制的地位沒有改變,而對行政微觀管理公權力的消化能力正在逐漸增長;鄉鎮政權作為基層國家的“權力集裝箱”,對鄉村資源的終極意義上的控制權沒有改變,而行政執行能力特別是公信力在不斷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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