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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廣西農村金融發展現狀
經過多年的改革與實踐,廣西農村金融體系已逐步形成了以合作金融為基礎、政策性金融和商業性金融分工協作的局面。目前,正規性金融機構和非正規性金融機構共同為廣西提供農村金融服務。正規性金融機構有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郵政儲蓄等;非正規性金融機構則有高利貸、民間自助借貸、合會等形式。
2.廣西農業經濟發展現狀
通過實證統計,2012年廣西農林牧漁業總產值為3490.72億元,2003年為1030.89億元,增長了2.3倍。其中,2012年廣西農業產值為1724.05億元,2003年為500.82億元,增長了2.4倍;2012年廣西林業產值為245.26億元,2003年為53.80億元,增長了3.5倍;2012年廣西牧業產值為1072.77億元,2003年為342.83億元,增長了2.1倍;2012年廣西漁業產值為331.74億元,2003年為115.53億元,增長了1.8倍。通過上述數據的計算,可以看出,自改革開放以來,廣西農業經濟發展勢態總體良好,尤其是2003年以來,廣西農林牧漁業總產值增長較快,比全國平均水平高出1個百分點。從上述實證數據可以看出,隨著廣西農業經濟的不斷發展,廣西農林牧漁業產值逐年增長,廣西農村金融深化指數也逐年提高,廣西農村金融深化與農業經濟增長兩者之間存在著密切的關系。廣西農村金融深化對農業經濟增長具有正效應,即農村金融深化能有效促進農業經濟的增長。
二、政策啟示
1.構建多層次多元化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
政府應該堅持金融機構市場化改革,逐步構建一個多層次多元化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首先,重新整合已有的金融機構體系,使各部門、各機構明確自己在農村金融市場上扮演的角色和所承擔的職責,引導和促使金融組織在農村金融業務上充分發揮作用;其次,引導多種結構和形式的金融機構在農村市場有序發展,增強金融機構對農業類上市公司的扶持力度,實現農業生產組織結構的有效創新,進一步放開農村市場;最后,增強金融方面的保險市場對農業的保障作用。保險市場對農業的扶持,在很大程度上能彌補由于農業高風險所帶來的損失,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穩定農業的健康發展。
2.完善農村金融相關法規和政策
首先,完善農村金融相關法律法規,對金融機構進行政策引導,明確各有關金融機構支持“三農”的義務和責任;其次,大力實施對涉農金融業務的減稅、免稅等政策扶持,調動涉農行業服務“三農”的積極性,激勵其對“三農”的服務行為;再次,建立政策性金融支農機制,使農村金融機構更好的落實國家相關的“三農”優惠政策和扶持政策;最后,完善農村消費信貸的政策,拓展農村費消信貸產品,提高農村消費信貸的發展水平,活躍農村市場,提高農民生活質量。
3.加強農村金融創新力度
金融創新已經成為現代金融業發展重要的手段。金融機構應加大農村金融創新力度,不僅要對農村金融產品、金融管理和金融服務方面進行創新,還要在農村金融監管、組織體系和制度等方面進行創新。建立符合農村實際的金融管理制度,保證農村金融創新健康發展,推動農村金融深化的進程。
4.建立農村信用機制,營造良好的信用環境
政府部門作為農村信用環境建設的主導者,應積極提高農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和法制觀念,堅決打擊違反金融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同時,加快農村信用等級評價體系的建設,為農村和農民建立信用檔案,建立廣泛、有效的農村信用體系,為營造良好的農村信用環境保駕護航。
5.完善農村金融監管體制,提高農村金融監管效率
經濟日報社社長徐如俊在峰會開幕致辭中表示,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農村金融承擔著我國進入“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新時期優化資源配置、統籌城鄉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歷史重任。
徐如俊認為,近年來,我國農村金融取得長足發展,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取得顯著成效,金融服務水平以及農村金融多樣化服務功能大幅提高,普惠式金融發展環境不斷優化,差異化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明顯提升。
本次峰會針對國內涉農領域的各家機構過去所做得服務、產品等進行對比和綜合測試,評出了新農村建設特殊貢獻獎、服務“三農”特別貢獻獎等多個獎項,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農業銀行等涉農金融機構榮獲相關獎項。
本次峰會的召開,給服務農村金融領域的各類組織、機構提供了一個展示、交流、學習的平臺。與會者認為,本次峰會有效推動了社會各界對農村金融的關注,總結了多年來我國農村金融工作所取得的成績,反映出了一些農村金融領域依舊存在、尚待解決的問題、給整個農村金融未來的可持續發展提出了有建設性的意見,意義重大。
與會者指出,雖然農村金融取得了不小的成就,有了長足的發展,與城市相比、與城鄉統籌發展目標相比仍有一定差距,需要各家機構不斷改革創新、探索發展,為我國農村金融提供更多有效的支持和可推廣的解決方案。
關鍵詞:規范;民間借貸;有效途徑
民間借貸又稱“民間信用”,是一種傳統融資現象,在我國由來已久,主要存在于廣大基層和農村地區,有著廣泛社會基礎和復雜經濟原因,既對基層農村經濟發展產生有利影響,也對農村金融產生了沖擊。近年來,隨著農民市場經濟意識不斷增強,有息民間借貸規模不斷擴大,借貸雙方或經第三者中介面議利息、直接成交或批發零售間接成交,形式多樣。調查中發現,邊遠貧困地區民間借貸呈上升趨勢,借款利率普遍較高,實際已成為高利貸產業,對農村金融業影響日漸加深,制約了農村經濟發展。由于缺乏管理,糾紛不斷,甚至引發刑事案件和,已引起全社會尤其是政府和金融監管部門廣泛關注和高度重視。
一、民間借貸新動向
(一)借貸主體趨向多元化。從調查情況來看,民間借貸主體情況十分復雜,不但包括農戶、城鎮居民、個體工商戶,而且涉及較多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部分私營企業由于資金需求大、獲取銀行貸款支持難,只好選擇民間借貸這一融資方式,并且日益發展成為民間借貸市場主角。當前借貸主體由個人向集體和單位發展趨勢尤為突出,由于目前鄉鎮財政困難、農村集資提留收取難等原因,部分鄉鎮為維持財政正常運轉,一些村組為完成提留上繳以及各種攤派,有的以集體名義向個人借貸,更有甚者,少數基層干部直接參與民間借貸活動,部分群眾反映:在有些村組財務收支混亂,極少數政府干部不僅直接參與放貸,甚至挪用公款放貸。
(二)借貸和約逐漸書面化。過去民間借貸一般以口頭約定為主,現在大多數要簽訂書面協議,協議條款包括擔保、保證、借款額、歸還期、違約金等,有的協議借貸金額條款將本金與利息合二為一,使人難辯利率高低。
(三)借貸手續逐步規范化。農民群眾自我保護意識不斷增強,因而在民間借貸行為上更為謹慎,借貸手續更為規范。大多數借貸行為有正式字據憑證,有的還要求有中間人作為擔保,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專門為借貸雙方擔保的經紀人。
(四)發展勢頭呈現職業化。一些個體工商戶進入食利階層,由從事生產經營轉變為僅從事資金借貸生意,充當“息爺”角色,逐步形成地下“私人錢莊”,風險更集中,危害更大。
(五)借貸利率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間,比同期銀行利率高出2至4倍,擾亂經濟金融秩序,遏制農村經濟健康發展。
二、民間借貸依然活躍的原因
(一)借貸手續簡便、快捷。據調查,雙方一般為本鄉或鄰鄉甚至是本村人,貸方對借方情況相對熟悉,借方需要資金,通過中介人擔保向貸方說明資金用途、借款金額、還款日期及利息,即可簽訂借款協議(合同),得到所需要資金。相對于銀行貸款,這類借貸形式靈活,符合農戶季節性生產經營資金需求急特點,有利于加速資金周轉。
(二)部分農民理財意識提高。在當前存款利率較低,征收20%利息所得稅使實際收入減少,其他投資渠道較窄等情況下,部分提前進入“小康型”農戶把閑置資金轉向民間借貸以取得高收益。隨著人們社會信用意識提高,民間借貸行為更趨理智化、規范化,從出借到歸還,都采用書面協議這一合規方式進行,避免了不必要爭執,出借方收益能夠得到法律保護。因此當前不少富余農戶樂意把閑置資金轉向民間借貸。
(三)農村個體經營戶資金需求增大。某地區部分邊遠鄉鎮一般種養殖、運輸專業戶,經營成本在2萬元左右,其周轉資金約為5000元。而農村金融部門對這些專業戶貸款額度,一般在5000元以下,期限一般為半年期,根本不能滿足農戶生產經營所需,因而多數農村專業戶在向親戚、朋友舉債仍不足情況下,只好進行民間借貸。
(四)銀行貸款復雜,條件要求較高。從某鄉部分農戶那里了解到,農民向信用社貸款,先要找熟人介紹,由信用社信貸員對其家庭收入、資信狀況、資金用途等進行調查取證,再找有償還能力的中介人作擔保,最后出具擔保人、貸款人身份證、印鑒,簽訂借款合同,才能辦理一筆貸款。相對嚴格的貸款程序,使得部分資金需求者在無法獲得銀行貸款支持情況下,不得不轉向民間借貸。
(五)農村金融機構收縮、信貸權限全面上收,造成農村金融融資功能萎縮,促使民間借貸日趨活躍。
(六)金融法律法規法制不健全,職能執法部門對民間借貸行為一味打擊,疏于引導,客觀上刺激民間借貸向高利貸化、地下錢莊化發展。
三、規范民間借貸活動,遏制以“高利貸”為表征的深層次地下金融活動應對策略
通過調查分析,農村民間借貸這一非正常經營性高利率信用行為已演化成風險極高、嚴重動蕩基層正常經濟活動的直接誘因,雖然自古以來它的存在以農村自然經濟為基礎,以農民生產生活狀況為條件而形成,但是隨著農村經濟環境的變化,特別是現代市場經濟沖擊,絲毫都無法掩蓋其無序金融活動,誘發經濟動蕩,沖擊居民正常生活,危害社會安定和諧的實質。因此,規范民間借貸行為,豐富農村金融工具種類,調整民間金融結構,促進農村金融發展是政府和監管部門當務之急。
(一)以市場力量和經濟手段引導民間借貸成為發展農村經濟的陽光產業。公民參入金融是憲法賦予的權利,公民除有權享受現代金融服務外,還有權投資金融事業,分享金融產業成果。國家應放寬各社會主體參入金融事業的門檻,允許產業資本自由投資金融行業,鼓勵私營資本、自然人資本投資農村金融產業;政府金融監管部門要修改現行法律規章制度,引導社會資金投身農村金融事業,除盡快頒布實施《貸款人條例》、《貸款公司管理辦法》、《國家征信法》等新法規和修改現行銀行證券保險法規外,還要大力倡導金融業民進國退,調動全社會參與金融產業積極性。行文至此,正值農業銀行上市前夜,國家能否收直至放棄全部股權、將股份賣給農村各級經濟力量,農業銀行專業經營好農村金融市場,取代農民廣泛垢病的現行信用社地位,成為農村金融發展主力軍呢?以我國城市金融競爭激烈的現狀,農業銀行上市后如果沿用現行經營思路,繼續游離于城市與農村之間是沒有發展前途的。
(二)改革監管模式,提高金融管理水平。我國現行金融法規對設立金融機構特別是銀行類金融機構規定門檻很高,缺乏合理性和科學性,例如《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村鎮銀行控股股東必須是現存金融機構,這無疑打擊了有實力非金融機構參入村鎮銀行建設積極性,我國現行銀行絕大部分都姓“國”,難道今后農村成立的小額金融機構都要姓“國”,這一規定毫不掩飾地體現了國有大銀行與民爭利的企圖。近年來成立的十余家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它們往往代表某個或某類利益集團,除了與國有銀行或地方銀行爭搶有限的城市金融資源和市場份額外,看不出對我國金融事業發展和創新有多大促進作用。因此國家應該放松金融監管,采用“非禁止既可入”法則,允許地方和廣大鄉鎮農村地區發展地方中小金融機構,除農業銀行外,國家還應創造條件,鼓勵促進或強制近年成立的部分股份制商業銀行特別是郵政儲蓄銀行走向農村鄉鎮,發展農村金融業務,一則緩解城市的同質性、內耗性金融競爭局面,二則改善農村金融機構匱乏現狀,增加農村金融市場參與者,三則拓展商業銀行生存空間,優化社會金融資源格局。
(三)阻止或屏棄農村信用社向大型商業銀行轉化的企圖。徹底改革現行農村信用社,使其成為廣布于農村地區的小型金融機構,還其以“獨立自主、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本來面貌。目前各地農村信用社紛紛翻牌為農村商業銀行,由本作為行業協會承擔指導作用的省農村信用協會,轉換為農商行總行,地市成立所謂分行、支行,全面上收信貸審批權,行使管理權,剝奪農民參股信用社經營管理權,挫傷廣大農民支持信用社積極性。筆者不知信用社意欲何為,比大?你大得過城市商業銀行?比強?你強得過股份制銀行?如此下去農業銀行尷尬的今天就是各省信用社的明天,農業銀行、信用社都洗腳“上岸”了,留下廣大農村金融市場給高利貸者或地下錢莊?反省這些年金融改革,農業銀行放棄農村市場是最大失策。90年代中期農業銀行、郵儲、農村信用社曾淪為城市向廣大農村抽血的工具,這類銀行如果現在還不徹底反思,端正態度,順應潮流,站穩立場,繼續這么蠻干瞎折騰,存在的必要性都將大打折扣。
(四)允許鄉鎮農村按自己的意愿開辦中小金融機構。“村鎮銀行”“村鎮信用會”、“小額貸款公司”、“基金互助會”等形式農村金融機構,只要他們正式申請登記,按工商行業規則運行,就應該允許他們存在。政府要下放審批監管權利,特別是地方政府“金融證券辦”、“金融工作領導小組”之類部門,他們既然有名、就要有職有權,農村金融市場如果有需求,他們就無需通過上級自行審批并自行監管,當地金融機構最大限度調動地方政府積極性。農村金融市場參與者增多后,就會出現競爭性業務和競爭性利率,農村金融從業務品種到服務范圍,從經營水平到服務質量,都會得到質的發展。在一個充分公正公開競爭的市場,高利貸、非法集資、地下錢莊將得到根本遏制,民間借貸行為將在陽光下進行,金融對社會資金二重投放和二重歸流的特有功能將得以長足發揮,社會經濟也將更加和諧。
(五)放寬金融從業人員限制,鼓勵金融人才流向農村金融市場。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各類財經院校培養了大批金融類專門人才,由于農村金融萎縮,這些人才只能云集在相對狹小的城市,而城市大銀行需求有限,迫使這類人才大量改行,學非所用,真正需要他們的農村金融市場機構少,需求量更少。目前金融經濟類大學招生已呈萎縮之勢,勢必將制約未來金融事業發展。隨著社會整體知識水平提高,金融從業人員所需技能知識早已進入普及時代,并不比其他行業所需知識拔高多少,貴族化金融行業過分炫耀數學金融工具的做法與現代市場發展規律相違背,這次世界經濟危機數學金融工具、量化分析模塊神話的破滅,充分說明了這一切。因此放寬金融從業限制,允許企業家自由經營農村金融業務,可以更快地促進農村金融業水平提高。
(六)強化地方政府金融監管職能。地方政府應該成為農村金融市場游戲規則制定人、監管人和最后守夜人。基層政府嚴禁參股農村金融機構;禁止地方公共財政,國有資金入股農村金融機構與民爭利;整合現行省級地方金融證券辦公室及各類專業金融監管機構,將他們優化為地方獨立金融監管機構;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出臺地方法律法規,規范金融行政,完善金融準入經營、退出機制,創新金融工具,豐富金融產品,促進地方特別是農村地區金融事業發展。地方金融監管當局僅對本地區金融穩定和健康發展負責,無須過多承擔宏觀經濟調控任務。
關鍵詞:農村金融市場;發展現狀;對策探討
金融市場的發展和經濟增長有著密切的聯系,相關學者研究得出若有一個較好的金融系統則有利于經濟長期的增長,若金融條件較為落后,則會阻礙當地經濟的發展[1]。我國在改革開放后金融業得到一定的發展,對我國經濟發展有一定的推動作用,因為改革進程不同,所以金融業中有很多非市場化的現象,為金融抑制,這種情況在我國農村的金融市場中也廣泛存在,因此金融組織對農村的服務正在弱化,從而抑制農村的經濟增長。
一、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現狀
我國經濟逐漸出現“雙軌制”的特點,從而可以使金融資源進行二元制的供應出現二元制,一方面為政府主導強制力量在農村形成到正規的金融部門,另一方面為農村中大量非公有制的部門獲得的信貸支持,必須依靠資金投入進行生存發展[2]。所以說農村一些非公有制的經濟部門必須憑借內源的融資,或者對正規的金融部門進行求助。這就導致農村在金融市場上的資金短缺,使其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沒有足夠資金的支持,從而抑制經濟增長,因此需要針對存在的具體問題采取相應的策略。
二、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1.金融體系不完善,層次不清晰
農村目前的金融體系沒有得到功能上的完善,對于基金、資金、期貨以及保險都得到較好的發展,資源配置、價格發現以及風險對沖上也并不完善[3]。而正規以及非正規的金融機構也沒有得到相關作用的發揮。同時農村的金融工具以及金融產品也存在著欠缺。因為農村市場上的產品缺少創新的動力,導致產品涉及面窄、種類少以及服務的范圍較小。金融市場在機制方面得不到完善,競爭機制不充分,脆弱的風險監測和預警。政府對金融發展也沒有給予充分的優惠政策。
2.缺少有效供給
農村地區在金融方面一直有供給不足的現象,也正是由于供給不足導致避險、融資和理財方面的功能不完善。農村與城市在金融資產的需求和供給上有較大差異,所以資金不足這個問題也受到較大的壓制。有時政府職能還得不到較好發揮,財政資金有不到位的現象,都使農村金融出現缺乏供給的現象。
3.政策制度不完善
對于農村金融的服務方面,政府雖然出現了一定的利民政策,但是對于呆壞賬的核銷問題、財政的貼息問題、專業擔保問題以及低成本的資金來源上沒有明確的政策,而且制度和措施并不完善,力度較小[4]。在監管方面,金融產品的創新、資本的充足管理以及金融機構的準入原則都缺少監管力度,而且農村的信用環境、體系建設、金融市場上都缺少積極的監督和引導。貨幣的政策方面,信貸規模以及流動性的比率在需要給予特殊安排。其中還有一些與金融聯系較為密切的產業,包括醫療、社會保障、教育方面的相關政策,都對農村的金融發展有直接的關系。
三、相關解決措施
1.加強金融監管
農村的金融系統中需要使監管力度得到加強,根據農村金融的實際情況建立相應的金融監管,從合規性的監管向合規性以及風險控制方面進行監管的轉變,使監管制度更加開放和透明。健全農村金融的監管法律,使其逐漸完善,包括銀行、證券、保險三方面的監管機構進行協調,使農村精通的監管效率得到提高,每個行業能夠得到自我管束的實現,對內控制度和行業反戰進行相關的建設。正確引導市場的競爭壓力,使其向企業內的控制制度進行積極的建設。并要求農村金融提高信息的社會披露度,促進社會對金融市場的監督。
2.建立金融制度
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存在的較大難題為資金供需不足,為了解決這一問題,需要改革農村的金融機構,并對農民進行合理抵押品的尋找,其中對土地抵押的為農地金融,這種金融能夠為農業進行長期貸款的提供。當農地金融的制度建立完善后,農村居民就可以對土地給予使用權的抵押,用此進行土地債券的發行,這樣能夠使社會資金得到積極的利用,對農民進行低利率的貸款,使其能夠享受到成本低中長期的貸款。該種制度可以對農村中長期的資金不足問題給予相應的改善。同時金融機構的農民融資能力也能得到提高,從而使農業生產的落后情況得到提高,增強農業發展,推動金融體系的發展。
3.對民間金融進行引導和發展
在農村的金融市場中也要發展民間金融,因為我國農村的商品經濟處于落后的狀態,要對社會關系進行民間金融制度的發展,通過相關的引導監管使其得到相應的發展,并對農村地區正規金融中的不足進行彌補。加強發展農村信用社,對農村、農戶以及農民的閑散資金聚集起來,在“三農”的發展中給予配置,使農民能夠更加便利的貸款。繼續對小額貸款等機構的發展,對小額信貸的發展進行鼓勵,由扶貧部門和金融部門給予宏觀的監控和管理,保證有穩定發展的專業隊伍,能夠對農村的貧困人口給予金融信貸的服務,對信貸資金進行良性運作的促進。
結束語:
我國農村的金融市場目前的發展較為緩慢,并存在較多的問題,其中包括金融體系不完善、層次不清晰,缺少有效供給,政策制度不完善。主要問題就是在我國農村缺少資金方面的供給,農戶與農業的融資較為困難。通過對其進行相應的分析和討論,采取相應的解決策略,有加強金融監管,建立金融制度,對民間金融進行引導和發展。根據農村金融市場的實際情況給予相關體系的建立,能夠使其得到較好的發展,同時促進經濟的顯著增長。因此我們要對農村的金融市場采用相關對策,使農村的金融市場和經濟都得到改進,得到可持續性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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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張立杰,汪芹,林海雪,李明月.欠發達地區發展現代農業對農村金融的影響及對策——以雞西市為例[J].雞西大學學報.2012,13(06):163-164.
我國農村金融結構優化問題研究全文如下: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關系我國現代化建設全局的重大決策,也是推進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戰略舉措。金融結構作為金融體制的核心,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不可或缺的因素。我國不僅是一個農業大國,而且是一個農業相對落后的大國,國家對農村金融更應有扶植政策,以促進農村金融對農業服務。因此,在我國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時期,對我國農村金融結構發展問題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我國農村金融結構現狀分析。
2006年銀監會以低門檻、嚴監管為特點,開放農村金融市場。調整和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準入的政策,為農村金融市場提供了更多新的信貸產品,有效促進和改善了農村金融結構,使我國初步形成了農業政策性業務由農業發展銀行承擔,商業性的農業高端業務由農業銀行承擔,農業基層業務由縣級和鄉鎮級的村鎮銀行、農村小額貸款機構、農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承擔的多層次農村金融結構。隨著農村經濟金融的進一步發展,現行的農村金融結構與農村經濟發展的要求不相適應,農村金融需求的結構性特點日益突出。
(一)農村地區投入結構失衡。
由于商業銀行的盈利性、流動性、安全性經營原則與農業生產的高風險性、分散性、波動性、長期性的特征相違背,農村金融機構中農業銀行的信貸投放重點由農業轉為工商業,其業務范圍由農村逐漸轉移到城市。根據中國農業銀行年報,到2010年末,全部涉農貸款余額1.5萬億元,占其貸款余額的30%,其中直接用于農業的貸款只占10%左右。其他3家國有商業銀行以及其他股份制商業銀行在農村地區也設有分支機構,但這些機構主要是吸收存款,除了向大型鄉鎮企業貸款外,基本上不向農民、小企業貸款,最終導致大量農村資金的外流。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是我國農村區域主要的政策性銀行,隨著糧棉油流通體制的變革,農業發展銀行從最初的綜合性職能演變為主要承擔糧食收購貸款等國家規定的農業政策性金融業務,對農村企業和農村發展投放的信貸資金很少。
農村信用社貸款風險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與農戶金融需求對接的有效貸款保證手段等問題,使得農村信用社普遍存在對農戶大額貸款的惜貸和減貸現象,農戶的大額貸款非常難獲得。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農戶生產規模的擴大和生產結構的調整,制約了農業經濟發展和農民收入增長。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作為農村經濟主力軍的鄉鎮企業,面臨著激烈的競爭,迫使其走科技投入、技術創新和提高企業人力資本水平的科學道路,企業增加值近幾年占全國GDP的比例逐年提高,超過了25% ,然而,鄉鎮企業貸款額占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額的比重卻逐年降低。一方面,鄉鎮企業平均生命周期較短,容易給金融機構造成壞賬呆賬,其貸款申請容易遭受拒絕;另一方面,鄉 鎮 企 業 由 于 自 身 資 金 實 力 較弱,自有資金很難滿足中長期投資需求,而其在金融部門的信貸大多是短期貸款,因此所借資金的周期與企業需求也不相匹配,再加上我國中小企業基本上沒有在資本市場上進行直接融資的資格或能力,所以資金缺乏、借貸資金的周期不匹配嚴重制約了我國鄉鎮企業的發展。
(二)農村金融結構效率不高。
要保持較高的效率性,金融機構必須具備有效的產權、充分競爭和嚴格的破產約束,而我國農村金融機構在這3個方面都不具備。無論是農業銀行還是農村信用合作社,產權制度改革都不徹底,產權關系不明晰;農村金融機構種類相對單一,自然地區壟斷現象嚴重,無法開展競爭;為三農服務的政策限制和信用社主力軍的壟斷地位,使信用社破產約束失靈,農業銀行是國有銀行,大到不能倒閉,也存在破產約束失靈。因此,提高運營效率的內在動力和外在壓力的缺乏使我國農村金融組織體系整體上處于低效率運行狀況。
其表現,一方面是利率的非市場化。由于我國農村經濟貨幣化程度不高,資金供給的政策性因素依然存在。雖然信用社貸款利率可以浮動,但畢竟都是在為三農服務的大政策指導下的浮動,真正的市場利率尚未形成,更何況存款利率仍然是計劃利率,這自然限制了儲蓄投資轉化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表現為政府對農村金融采取的強制性制度安排。 1998年以來,4大國有商業銀行共撤并了6萬家左右縣及縣以下網點機構,分支機構總量減少的比例平均在39%左右。縣及縣以下區域的主動撤退,自然形成了農村信用社在農村金融市場的獨占地位,其實質上更多是由于政府對農村金融的一種強制性制度安排,主要體現為對農村信用社的政策保護。農村信用社由于本身制度缺失所帶來的困境,虧損掛賬高居不下。
(三)農村金融機構市場功能錯位。
農村金融機構市場功能應立足于支持農村經濟的發展,成為農村經濟調控的重要杠桿和手段。它與個體私營經濟在產權設置、運作方式等方面具有較多的相似性,從而能產生一種制度上的天然親和力;農村信用社規模小、機制靈活、管理層次少、自主性強、運行成本低,比較適合農村個體私營企業融資需求的特質。
由于管理體制的原因,長期以來我國農村金融機構市場功能錯位,存在與國有商業銀行爭業務、爭市場的現象,盲目擴張規模,偏離了合作制的發展方向。農村金融機構在資金投向、服務對象上沒有突出以農村經濟為主、為三農服務為主,資產負債結構不合理,不能滿足農村經濟發展對金融服務的需求。各種區域性中小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都不樂意為農村經濟提供融資服務,部分農信社的定位根本不在小農貸款甚至不在農業,而選擇工商企業和國有企業,這使得資金本來就不富余的農村地區資金更加匱乏,抑制了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不能填補國有商業銀行服務方向轉變和機構設置轉變改革所留下的農村服務空白,無力承擔起改革所賦予的重任。
(四)農村民間金融缺乏管理和引導。
長期以來,民間金融在我國被視為非法,多以地下金融的形式存在。由于金融管制、農村金融供需矛盾、正規金融在農村信息不充分等種種原因,民間金融組織在我國農村獲得了巨大的發展空間,為農村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資金支持。然而,民間金融既沒有立法,也沒有專門的管理機構和手段,只有在嚴重風險發生時才予以清理。農村民間金融市場中契約關系不發達,主要依靠道德倫理準則約束交易行為,在信息不對稱、外部管理缺位的情況下,一些投機分子和不法分子利用民間金融活動謀取非法利益,給農村經濟金融穩定帶來了風險隱患。無論從組織類型、分布還是資金規模來看,農村民間金融組織活動的廣泛存在已是不爭的事實,然而,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對其監管卻相當滯后。
目前我國金融業幾乎為國家所壟斷,相關法律主要針對正規金融,如《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等,尚無專門以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為規范對象的法律。對民間金融的監管只是散見于各法律法規之中,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規定等。這種制度環境不利于農村民間金融的發展。如在市場準入制度上,雖然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準入門檻有所降低,但目前也僅有農村資金互助社、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一些特定的金融機構讓民間資本得以合法進入,更多的合會、私人錢莊及其他非銀行業金融機構等仍不能合法進入農村金融市場。
二、優化我國農村金融結構的建議。
(一)建立涉農金融風險補償機制,加快農村信用環境建設。
農業是基礎產業,同時也是高風險、低產出的行業,為彌補金融機構提供農業金融承擔的政策風險和損失,世界各國對農業金融業務提供政策補償是普遍的做法。而我國農村金融機構雖然承擔了大部分政策性支農任務,但在財政補貼、稅收優惠等方面卻沒有建立相應的補償機制。這不僅加重了農村金融機構的經營負擔,降低了農村金融機構的競爭活力,而且遏止了農村金融的良性發展。針對農村地區開辦金融業務風險多、自然災害影響大、農民收入低、還款能力弱等問題,我國應建立健全涉農貸款風險補償機制。
一是盡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運用存款保險機制對有問題的農村金融機構采取及時監測和早期糾正措施,促進農村金融機構規范健康發展;
二是積極探索和發展農業保險和農產品期貨市場,發揮農產品期貨市場和農業保險在穩定糧食價格、保護農民利益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三是進一步加快信用環境建設,增強信用機構與農民之間的信息溝通,建立分散信貸風險的機制,減少信息成本或者降低交易費用,減少金融機構的風險。
(二)完善現代農村金融制度,提高農村金融結構效率。
農村金融機構應改變過去產權不清晰、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缺乏有效激勵機制等突出問題。農村信用社是目前我國農村金融組織的主體,是農村金融的主力軍,改革和完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首先應從農村信用社改革開始,在堅持股份制改革大方向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分步實施,采取符合當地特點的具體組織形式,把地方性、股份制農村商業銀行作為我國農村信用社發展的目標模式。根據激勵相容的制度安排,地方政府應把農村信用社看作當地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允許地方財政代表地方政府入股,用優惠政策支持信用社化解支付風險。
從農業銀行的比較優勢來看,其優勢不在城市而在農村,其核心競爭力的培育也應該在農村。農業銀行應加強縣以下機構建設,提高對農村金融市場的影響力,在農村金融市場上通過資金優勢、網點優勢、隊伍優勢和技術優勢為三農服務。在此基礎上,政府相關部門應適當放松金融市場準入制度,允許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優化農村金融結構,特別是要鼓勵和支持發展適合農村需求特點的多種所有制的金融組織,大力培養多種形式的小額信貸組織;積極穩妥地推進利率市場化,進一步擴大存貸款利率浮動范圍,充分調動農村金融組織向三農投資的積極性。
(三)加強農村金融結構管理體制建設,準確定位農村金融市場。
農村金融結構是我國金融改革發展的一個新課題,農村經濟的發展需要國家進一步強化農村金融機構發展的經濟政策。農村金融機構是服務于農村經濟的金融主力,根據服務對象的多層次性和金融機構自身發展的差異性決定其經營上的多樣性。在經營中提供各自特有的金融服務,在此基礎上發展成分布廣、經營靈活、市場敏感度強的金融機構。在市場定位過程中,農村金融機構要樹立正確的經營指導思想,找準服務方向,調整資產負債結構,樹立適度規模經營、穩健有效發展的指導思想,加大對養殖業、農業產業化和優質特色農業的支持力度。
要促進縣域經濟發展和金融機構適度競爭,允許社會資金參與現有金融機構重組和參股新設農村金融機構,推動交易工具和業務品種的創新,探索更適合中國國情的農村金融組織形式。應以市場配置的方式,從外延、內涵上積極拓展空間,根據自身特點,開展農村金融創新活動,以吸引和方便客戶。一方面,擴大傳統業務規模,更新觀念,改變以往經營方式,做到人無我有、以特取勝另一方面,要增加業務品種,走出傳統業務的狹小范圍,在積極擴大資產與負債業務創新的同時,抓住中間業務的開拓和發展,使之成為新的效益增長點。農村金融機構還應完善經營規則,積極發展農民個人消費信貸,利用農村金融機構擅長經營零售業務的優勢,把經營觸角拓展到農民消費這塊金融服務的新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