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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分為廣義的資產證券化和狹義的資產證券化。廣義的資產證券化是指將資產或資產組合以證券資產價值形態運營的過程和方法,包括現金的資產證券化,實體資產的證券化,信貸資產的證券化和證券資產的證券化。狹義資產證券化一般指信貸資產的證券化,包括住房抵押貸款支持的資產證券化(MBS)和除此之外資產支持的證券化(ABS)。本文主要討論資產支持證券化(ABS)。
二、ABS應用于地方政府融資的適應性分析
(一)法律法規的適應性分析
資產證券化的各個節都有可能涉及與法律有關的問題。從平臺公司資產可轉讓性的條件來看,現行法律缺乏必要的轉讓前提條件界定,運作不當勢必會影響其融資功能和加劇平臺公司的風險,所以應強化立法對證券化資產轉讓交易予以嚴格限制。
從SPV(特殊目的載體)的創設模式來看,其涉及的法律問題將直接關系到資產證券化應用到平臺公司的成敗。因為在整個證券化運作過程中,SPV居于中心地位,其主要功能是通過制度安排將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和發起人的破產風險進行隔離。
但我國現行《信托法》并未對信托資產證券化作出實質性規定,受托人只能對信托財產進行處分和管理,發起人財產和信托財產并未實現徹底的隔離,這樣導致的結果是擬證券化資產并不能實現“真實銷售”的目的。
(二)金融監管的適應性分析
資產證券化產品在選擇基礎資產時應重點關注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的優質資產,監管機構在初始階段就應該通過制度安排限制資產池中現金流不穩定的資產。與此同時,還要加強對平臺公司德風險和信息不對稱的監管,因為一旦平臺公司的基礎資產質量出現問題,市場投資者可能采取抵制所有同類資產的方式以維護自身利益,使得原本低迷的直接融資市場更加缺乏流動性。
信用評級機構的獨立性是保障資產證券化有效性的重要節,因此,最直接有效的措施是加強對信用評級機構的監管,從而確立資產證券化監管的長效機制。
鑒于我國的特殊國情和證券化本身的特點,單純依賴市場約束機制監督資產證券化的過程并不具有現實可行性,應當綜合運用政府監管和資本市場監管等多種監督工具和監管手段,以減少平臺公司資產證券化的負面外部性。
(三)信用增級評級的適應性分析
根據銀監會2012年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監管工作會議的指導思想,重點強調“政策不變、深化整改、審慎退出、重在增信”的原則,可見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信用是其中的關鍵性問題,通常涉及信用增級和信用評級。
根據銀監會2005年第3號文件的規定,信用增級可以采取外部信用增級和內部信用增級的方式進行。然而,并非所有證券化交易都需要外部增級機構,在某些情形下可采取超額抵押等內部增級方法。信用評級是對地方融資平臺公司按時支付本息的收益和風險進行評價,并適時公布評價結果。如果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是債券,發行機構在發行前應聘請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評級過程的嚴謹性和過程性管理關系到評級本身的質量,有鑒于此,可設立檢查機構對評級使用的模型與方法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
(四)投資主體的適應性分析
根據銀監會2005年第3號文件的規定,金融機構可以在法律法規和銀監會等監管機構許可的范圍內投資資產支持證券,但在投資前應當充分了解可能面臨的信用風險等各類風險,實行內部限額管理,對超限額情況制定監控和處理程序。從銀監會的有關規定可以發現,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者主體單一和同質化現象嚴重,系統性風險得不到有效釋放。因此,應該突破現行機構投資者的范圍限制和擴大投資者群體,將社保基金、企業年金和保險機構等納入機構投資者的行列。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結構性融資 監管 信用評級 金融改革
一、資產證券化定義、發展及特點
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即期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的、穩定的未來現金收入流的資產進行組合和信用增級,并依托該資產(或資產組合)的未來現金流在金融市場上發行可以流通的有價證券的結構性融資活動。
美國是資產證券化業務最早起源的地方,資產證券化業務距此已經有40多年的歷史。中國的資產證券化最早出現于2002年,但真正受到政府支持是2005年,而后來隨著美國次貸危機的爆發而停滯。當前中國正處于金融改革的創新時期,未來資產證券化發展將加速。
目前中國的資產證券化工具主要分兩大類。
(一)信貸資產證券化
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基礎資產為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截至2012年底,中國已累計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22支,籌資總額達775.60億元。
(二)企業資產證券化
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在交易所市場發行,基礎資產為企業所擁有的收益權及債權資產。截至目前,中國已累計發行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13支,籌資總額達325.05億元。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創新的結構性融資模式,其融資方式也具有靈活、創新的特點,具體的融資特點為:
一是融資的方式具有結構性的特點。首先,資產證券化業務需要對擬資產證券化的資產(以下稱“基礎資產”)進行一定的分解,按照基礎資產的資產結構和回報利息率的特點,對基礎資產進行一定的拆拼和組合,再根據重新搭配好的資產進行定價,確認新的風險和收益;其次,國有銀行及商業銀行的中介功能也可以在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得到分解和組合,從而將單一的貸款回收風險轉化成為多家中機構共擔風險和獲取回報的活動。
二是融資的方式具有收入導向性的特點。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基礎資產的收益高低是決定資產證券化業務融資規模的先決條件,其次,當資產證券化業務面向投資和發行時,投資和也會對基礎資產的穩健性、預期現金流量的規模及資產的優良性進行考察,從而決定是否購買。
三是融資方式具有低成本的特點。資產證券業務的融資利率一般低于其他債券類融資業務。首先,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基礎資產必須經過專業評級機構的評級,并適當的采用擔保方式進行增級,增強了債券的發行條件;其次,通過設定優先級及劣后級分級的產品結構方式可以降低投資者的投資風險,有效降低資金成本;所以,資產證券化業務很少折價發行,且債券發行支付的傭金費用較發行其他債券類產品低。
二、中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
(一)中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階段
1998年起,金融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就開始討論在中國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2001年《信托法》頒布實施,為通過設立特定目的信托(SPV)的方式開展資產證券化提供了法律空間。
2005年3月21日,中國建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獲得第一批批試點資格,標志著中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大幕徐徐拉開。12月15日,國家開發銀行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和建設銀行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正式發行,標志著中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的正式開始。
2007年4月,國務院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等六家銀行進入試點范圍;9月以后,浦發銀行、工商銀行、興業銀行等先后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標志第二批資產證券化試點的正式啟動。
2008年,次貸危機引起的金融危機出現,各金融管理部門態度謹慎。
2009年至2011年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發展暫緩,期間未有新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產品面市。
2012年5月17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下發《關于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暫緩了四年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正式重啟,總規模500億元,2012年9月7日,國開行發行重啟后首單產品。
(二)項目發行情況
截至2012年底,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行規模合計約872億元,其中2005年至2008年發行規模約668億元,2012年重啟后發行規模約205億元。
三、中國企業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
(一)中國企業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階段回顧
1.2005年8月至2006年8月,第一批試點。2005年8月,“中國聯通CDMA網絡租賃費收益計劃”設立,第一單專項計劃業務正式誕生。截至2006年8月末,專項計劃模式的企業資產證券化共推出9單,募集資金總額達到260多億元。
2.2006年9月至2009年5月,試點總結與研討。2006年9月以后,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暫停專項計劃新項目的申報審批,進入總結階段;2009年3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組建專門的研究團隊研究和制定相關制度和管理辦法。
3.2009年5月至2012年,第二批試點。2009年5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通報證券公司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情況的函》,標志著企業資產證券化試點重新啟動。2011年8月5日,遠東二期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完成發行,成為第二批試點中的第一單項目,總規模12.79億元。
4.2013年3月至今,試點轉規模化。2013年3月1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了《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對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基礎資產的資產類型、交易業務的結構、交易業務的方式等方面進行了重新設計和定義,進一步延伸了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范疇。
(二)已發行項目主要情況
1.項目發行規模。自2005年8月至今,共有13個企業資產證券化項目順利發行,累計融資超過300億元,其中7個專項計劃在深交所協議交易平臺掛牌轉讓。
2.項目發行特點。行業分布方面,截至2011年末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基礎資產范圍包括高速公路收費、網絡租賃、設備租賃、電力銷售、BT項目、污水處理和股權轉讓等相關的各種掛應收賬款或未來現金流(收益權),共涉及電信、交通、租賃、電力、市政設施等5個行業。其中,電信行業發行額占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總發行額的71%,電力、市政設施、租賃以及交通行業占比分別為10%、10%、7%和2%。
在期限結構、交易方面,現有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項目存續期由60天到64個月不等。
四、未來中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及相關建議
最近十年,中國的實體經濟和虛擬金融獲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這已經為進行大規模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打下了良好的市場基礎。從大的角度觀察,中國的市場經濟日趨完善,資本市場基本建立,資本的流動達到了較高水平;從小的角度看,中國的大中小企業及銀行已經建立了現代企業制度和法人治理結構,具備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初始條件。另一方面,自從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以來,國內的金融市場不斷進行改革開放,國內資本市場已與國際資本市場實現了對接,這也為中國的資產證券業務開辟了廣闊的空間。
但是,中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起步晚,發展緩慢,各項業務的發展仍處于試點階段,資產證券胡業務的發展還面臨著國內政策的各項約束,未來的資產證券業務的道路仍然很長。為了保證未來資本證券化業務的蓬勃發展,政策制定者及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參與者仍需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持續推進資產證券化業務,不斷把資產證券化業務做大做強
當下的中國仍處在城鎮化的過渡階段,政府仍在加大基礎建設的投資力度,而基礎建設需要大量的長期資本金的投入,項目建設周期長,資金周轉緩慢,如果單一依靠政府稅收投入難以保障和滿足;通過將基礎建設的資產的未來收益打包進行資產證券化業務,可以有效的緩解政府融資難的問題,降低銀行的壞賬風險,提高資金的周轉利用率。
(二)適當放松對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監管
根據國際資本市場上的案例,若一國的政府對資本市場的監管較少,則一國的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良好,例如資產證券化業務全球排名第一美國。反之,若一國對資本市場監管較嚴,則會阻礙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例如日本。在資產證券化的初期日本層實行嚴厲的監管政策,嚴重阻礙了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發展。
中國的金融監管制度一直較為嚴格,在過去,嚴格的金融監管制度降低了中國金融危機爆發的風險,所以中國一直未有大型的金融危機爆發。但現在,在中國資本市場已與國際資本市場接軌的情況下,嚴格金融監管制度反而限制了中國資本市場,尤其是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發展。因此,中國需要進行適當的金融改革,放松對資產證券業業務的監管,從而為資本市場的發展提供廣闊的空間。
(三)不斷優化資本市場的同時,進一步豐富資產證券化產品種類
在國際市場上,任何與其具有穩定現金流的基礎資產都可以進行資產證券化,而在國內,由于資產證券化業務處于試點階段,資產證券化種類的品種僅僅集中于基建資產及應收類賬款等,沒有充分發掘出更好的投資品種。政府及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中介機構應大力拓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產品種類,實現資產證券業務的多樣性。
參考文獻
[1]楊農.中國企業債券融資:創新方案與實用手冊.經濟科學出版社,2012,9.
一、國有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作用
1.資產證券化改變了企業融資面貌
國有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采用資產證券化方式進行融資是十分有利的,這種融資方式可以改變企業缺少流動資金的情況,并為企業的長期發展提供足夠的資金支持,即便是在企業經營狀況不良或擔負著巨額債務的情況下,資產證券化融資方式也可以幫助企業改良經濟狀況,扭轉經營局勢。
2.資產證券化投入成本低
經營成本是企業經營所必須考慮的重要因素,在國有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采用資產證券化融資手段可以有效降低投入成本,這種方式可以幫助企業在改革過程中減少資金流失,從而能實現更大的經濟效益。
3.資產證券化降低企業負債壓力
資產證券化最主要的作用就是幫助企業增加資金償還能力,以此減低企業負債壓力,進而促使企業逐漸扭轉負債局面,獲得盈利。
二、國有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可行性分析
1.動力加大
針對目前國有企業的經營現狀,我國相關部門制定出了一系列管理制度,這些制度包括:產權分明,政企分離以及科學管理。這些制度使得人們對于融資方式的相關理論更加理智和清晰。為了滿足國有企業的需求,相關部門可以積極推動資產證券化融資方式的發展,以這種方式來降低企業投資風險,為企業的發展奠定基礎。
2.規模擴大
資產證券化融資形式要求企業要具備較低的壞賬率,而國有企業是我國的支柱性產業,這些企業有中國政府做后盾,壞賬率必然較低,國有企業的這一特點是符合資產證券化要求的。
三、國有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形式探討
1.企業應收賬款
在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模式下,國有企業的應收賬款應該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質量必須過關,在國有企業的經營過程中,企業的歷史應收賬款水平決定了應收賬款的質量,企業在采用資產證券化進行融資時,一定要考慮企業歷史上的應收賬款的水平,并根據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預留出損失準備金,以便確保企業能夠順利融資。
(2)規模必須過關,企業在選擇資產證券化進行融資時,一定要考慮企業的應收賬款規模,并盡量保證應收賬款規模滿足資產證券化的要求,這樣就可以保證企業在融資過程中減少投資成本。
(3)國有企業在使用資產證券化進行融資時,一定要盡量縮短應收賬款證券化的時間。
2.國有企業基礎設施收費
據調查,我國大部分基礎設施建設是由國有企業把持的,這種情況就會帶來一系列的問題,例如基礎設施收費問題,我國相關部門雖然對此采取了一些投資措施,但是仍然無法扭轉這種壟斷局面,因此國有企業采用資產證券化進行融資勢在必行。在我國當前的融資模式下,基礎設施收費問題主要體現在公路和橋梁兩個方面,為了保證國家經濟的穩定發展,相關部門在推動資產證券化融資時,一定要保證國有企業基礎設施收費穩定。比如公路收費,它是一種典型的基礎設施證券化,是以項目所屬資產收費權為支撐的證券化融資方式 ,廣東、安徽、江蘇等省市是資產證券化最高的省份。
3.資產證券發行人SPV的選擇
國有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形式包含三個主要因素,即企業、SPV和投資者。為了實現企業的發展目標,保證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的順利進行,企業相關部門應該根據企業的特點來構建一個符合企業發展需要的SPV。當今社會上存在的SPV主要有信托型SPV和公司型SPV,在信托型SPV當中,SPV是作為受托人的形象而存在的,因此在融資過程中,SPV會根據企業的經營狀況來決定其行為,并以此做依據來向企業發行信托收益證書,信托還可分為授予人信托和所有者信托,這兩種都具有較好的股權性。
自20世紀70年代起,西方國家開始實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目前已成為發達國家商業銀行處理不良信貸資產主要手段之一。
SPV(特別目的載體)在資產證券化中最重要的作用是實現基礎資產的破產隔離。證券化資產的“破產隔離”是資產證券化融資結構的核心,它確保在發起人破產時,證券化資產不被作為發起人的破產資產而遭受清算,從而達到保護投資者的目的。目前在我國較可行的破產隔離方式是信托模式,2003年以來,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成功操作了多起不良資產證券化項目。利用信托財產獨立性這個特征,以信托作為資產證券化的特設載體實現證券化過程中的破產隔離。
資產證券化的投資對象應是能在交易市場公開流通的證券,信托方式雖然能解決破產隔離問題,但在制度上無法實現真正的流通。
公司型SPV可以證券化多個企業,這是它的一大優勢。筆者認為采用國有獨資或政府主導的公司型SPV,一方面可以利用政府在立法和機構組建方面的支持;另一方面可以借助政府背景提高SPV資信力度,增強投資者的信心。在規范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同時加強對SPV的監管,使其能切實履行其在資產證券化中的重要功能。
近年來,隨著我國宏觀經濟增速放緩,經濟下行壓力對我國商業銀行信貸業務經營的影響逐步增大。商業銀行部分行業信貸客戶的盈利能力或出現明顯下降趨勢或已出現虧損,對第一還款來源產生不利影響,信貸風險明顯加大,信用風險加速暴露,導致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余額和不良貸款率持續雙升。
據銀監會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末,我國不良貸款余額為8426億元,較上年增長42.31%,不良貸款率為1.25%。截至2015年二季度末,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已達10919億元,較2014年增加2493億元,增長率達29.59%;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為1.50%,較上年上升了0.25個百分點。
同時,銀行關注類貸款也持續走高。截至2015年二季度末,商業銀行關注類貸款余額已經達到2.65萬億元,較2014年同期增加了近1萬億元,增長率達61%。關注類貸款在一定程度上易向逾期、呆壞賬等不良貸款轉移,關注類貸款的持續上漲也將對商業銀行不良貸款造成進一步的壓力。
不良貸款余額和不良率的快速持續攀升,銀行在利用傳統手段處置不良資產的同時,可以考慮開展不良貸款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拓寬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貸款的渠道和方式,加快不良貸款處置速度,提高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質量,從而避免銀行不良資產比率過高而引發銀行破產等金融危機。 資產證券化是可行選擇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數額巨大,為避免形成金融體系的重大隱患,適應我國金融業穩健發展的需要,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和不良資產率的迅速攀升。
從過往經驗來看,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貸款的手段較為單一,主要為資產保全和呆壞賬核銷。雖然商業銀行也可以將不良貸款打包處置給資產管理公司,但由于其處置對象主要針對個案,因此專業的資產管理公司也無法很好地滿足快速和批量處置巨額不良資產的要求。而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批量交易的方式,由于其能在短期內同時轉讓大量不良資產的所有權或收益權,提前回收現金進而轉移風險,達到快速處置不良資產的目的。同時不良資產證券化不僅可以使商業銀行將缺乏流動性的不良資產轉變為現金收入,還可以拓展投資者的投資渠道,取得預期收益。
隨著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開展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資產證券化,有助于拓展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貸款的渠道,提高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處置的速度,提升商業銀行的資產質量。
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試點階段為防控資產證券化市場風險,主要是以優質信貸資產入池,達到盤活存量信貸資產的目的。但是,由于宏觀經濟增速下行,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獲取的資金短時期內沒有更為適合的配置渠道。同時,由于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風險要高于國債及銀行存款,根據一般定價原則,其利率必然要高于國債及銀行存款。因為通過證券化籌集信貸資金的成本要高于通過吸收存款,商業銀行在資金充裕又無合適貸款項目的情況下,缺乏對優質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動力,證券化對商業銀行的吸引力不足。
從經濟效益的角度來看,商業銀行更有意愿豐富入池資產的多樣性,從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配置需求開始增加。在當前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和不良率加速上升,商業銀行有動力把壞賬、呆賬進行批量打包處理后再融資,從而達到能夠激發銀行盤活存量資產、騰挪資源的熱情,發揮資產證券化這一金融工具本身的最大功效。
整體來說,不良資產證券化有利于我國商業銀行開展積極的信貸資產組合管理,提高資產負債率管理水平,有利于實現不良資產“雙降”的目標。同時,通過不良資產證券化,商業銀行可以獲得結構融資、證券發行等方面的經驗,為未來的混業經營打下基礎。因此,從我國商業銀行自身利益出發,采取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方式緩釋風險成為可以選擇的途徑之一。 不良資產證券化發展歷程
1. 國外不良資產證券化實踐與啟示
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歷史至今已有 30多年,它最初出現于美國并以美國、意大利、日本和韓國最為突出,因為它們都曾深受銀行體系不良資產的困擾。
(1)美國通過完善法律體系、建立相關機構、規范運作模式,成功開創了全球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先河。
上世紀80年代到90年代初,美國儲蓄貸款機構爆發了兩次大規模破產風潮,為防止危機蔓延,美國政府及時推出了相關的整體戰略措施。首先,美國政府于1989年制定并通過《金融機構改革、復興和實施法案》,為不良資產證券化清除了法律上的障礙。其次,依據新法案專門設立了隸屬于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的重組托管公司(RTC),使其接管了所有資不抵債的儲蓄貸款機構并允許其采用資產證券化方式處置問題資產。1991年6月,RTC成功運作了第一個不良資產證券化項目,通過證券化這一創新方式處置不良資產,RTC提高了不良資產的現金回收率。
經過六年多的運作,RTC以800多億美元的成本消化處置了賬面價值4500多億美元的問題資產,占接管資產總數的98%。RTC在實踐中首次引進了現金儲備、專業抵押品管理機構等信用增級措施和方式,推動了美國不良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發展,其成功經驗成為許多國家效仿的典范。
自此之后,為推廣不良資產證券化這一業務,美國對不良資產證券化的資產管理、交易結構、債券評級和資產評估等方面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進,使之更加規范化和標準化。在規范過后的運作模式中,一般是由RTC購買不良資產,聯邦國民抵押協會(FNMA)和聯邦住宅抵押公司(FHLMC)來組建資產池,通過FNMA或FHLMC對資產池中的不良資產實施證券化,采用有限擔保的方式為其不良資產進行信用增級并將證券銷售給最終投資者。
美國通過完善法律體系、建立相關機構、規范運作模式,成功地運用了資產證券化這一金融創新工具,在較短時間內處置了大量不良資產,使銀行業順利擺脫危機困境,穩定了經濟和金融秩序,為美國上世紀90年代中后期的經濟繁榮打下了良好的基礎,也大大推動了全球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2)意大利成功效仿美國不良資產證券化模式,成為全球第二大證券化市場。
意大利在上世紀90年代早期由于經濟衰退,金融監管不力,到1996年銀行體系不良貸款高達11.2%。借鑒美國經驗,意大利在1997年推出第一筆不良資產證券化交易,1999年4月通過證券法,特別允許金融機構對不良資產證券化折扣損失可以分五年進行攤銷,有力地促進了不良資產證券化業務迅速發展。
到2003年三季度,意大利已累計發行了30多筆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對應不良資產賬面價值約310億歐元,發行證券價值約100億歐元,成為當時僅次于美國的全球第二大證券化市場。
(3)日韓借助不良資產證券化解決亞洲金融危機后遺癥。
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后,日本、韓國一些大企業連續破產,日韓兩國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激增,銀行體系流動性嚴重不足。為解決金融危機后遺癥,日韓均借鑒了歐美不良資產證券化方面的成功經驗,在加快本國法律制度建設的同時,還分別成立了日本株式會社整理回收機構(RCC)以及韓國資產管理公司(KAMCO)作為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實踐主體。
韓國從本國國情出發,考慮到其本國資本市場相對狹小,市場容量不大,因此在實施不良資產證券化時就分別在盧森堡和美國上市交易,向國外投資者銷售證券。同時,由于韓國的中介機構在國際上沒有很高的聲譽,故其在進行不良資產證券化時聘請外國中介結構。韓國不良資產證券化業務根據本國國情靈活設計產品,通過引入外國中介機構增強債券吸引力,因此在處置不良資產方面較日本取得了更好的效果。
(4)國外推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成功經驗對我國的啟示。
國外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實踐表明:第一,良好的法律環境是不良資產證券化成功的必要條件。在進行不良資產證券化時,政府首先須對本國的法律體系進行修改與完善,為金融機構掃清法律上的障礙,保證投資者的利益。第二,政府設立專門處理不良資產的機構,同時讓這些政府發起機構享受政府待遇,提供一系列的優惠政策,這樣有助于激發這些機構進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動力。第三,進行不良資產證券化時,要從本國實際出發,根據本國的具體情況設計不良資產證券化方案,而不是全部照搬外國的經驗。
從我國現階段國情來看,目前監管機構對金融企業不良貸款批量轉讓有著較為嚴格的規定,為了推動不良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順利開展,監管應考慮放寬批量轉讓不良資產的限制,同時應允許銀行通過其他一些直接出售的方式批量處置不良資產。只有從我國國情出發,才能推動不良資產證券化業務在我國的順利開展。
2. 國內不良資產證券化實踐
直到2001年《信托法》的正式頒布實施,我國才具備了設立特定目的載體(SPV)的法律依據。其后,于2005年我國所頒布的《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和《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為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開展奠定了法律基礎。
(1)早期我國嘗試利用離岸模式和信托模式開展不良資產證券化業務。
在我國正式啟動資產證券化試點(2003年-2004年)之前,由于政策限制,國內不能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在這種歷史背景下,2003年1月23日,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與德意志銀行簽署了資產證券化協議,通過離岸模式完成了我國首個資產證券化項目,也是我國首個不良資產證券化項目。
該項目的基礎資產由20個債權項目組成,涉及債權余額25.52億元人民幣,由德意志銀行主持在境外發債,但價格、項目、投資者由信達和德意志銀行共同商定。
同期,國內還有兩個以信托方式的“準”不良資產證券化項目,一個是2003年6月由華融資產管理公司與中信信托所合作完成的。該項目設立的信托涉及256個債務人,132.5億元債權資產。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取得全部信托受益權,并將優先級受益權轉讓給投資者,獲得轉讓收入并繼續持有次級受益權。
另一單是2004年4月由中國工商銀行與瑞士信貸第一波士頓銀行、中信證券有限公司、中誠信托投資有限公司所共同完成的。該項目設立的信托涉及工行寧波分行233個借款人,總計26.19億元的資產。工行寧波分行為唯一受益人,取得本信托項下全部信托受益權,并將A級和B級信托受益權轉讓給投資者,獲得轉讓收入并持續持有C級信托受益權。
(2)我國資產管理公司發行不良資產證券化項目時,在首輪試點期間已趨于成熟和規范化。
2005年-2008年是我國資產證券化首輪試點時期。在此期間,我國共發行了四單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包括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所發行的“東元2006-1重整資產支持證券”、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所發行的“信元2006-1重整資產支持證券”和“信元2008-1重整資產證券化信托”、建設銀行所發行的“建元2008-1重整資產證券化信托”。從這四單產品的發行意義來看,其中“東元2006-1”和“信元2006-1”是資產證券化在我國不良資產領域的首次嘗試和實踐,標志著我國資本市場上出現了新的金融工具,并逐漸形成固定的交易結構,為我國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實施提供了借鑒和經驗;“信元2008-1”的成功發行體現了我國資產管理公司發行不良資產證券化項目已趨于成熟和規范化;而“建元2008-1”是我國商業銀行首次“真正意義上”運用不良資產證券化處置不良資產,體現了商業銀行作為發起機構發行不良資產證券化項目方面的長足進步,也為其他銀行提供了市場化批量處置不良資產的成功范例。
上述四單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規模合計100多億元,截至目前,這四單產品均已完成完全兌付,均未出現過任何違約事件。
經過十多年的發展完善,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基本的法律框架初步構建,掃清了長期以來制約我國證券化發展的障礙,為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提供了支持和保障。雖然我國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結構較為簡單、數量較少,但這些實踐為未來不良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我國不良資產證券化模式探討
現階段來看,基于我國現有監管部門規定以及法律體系,不良資產證券化模式可以分為以下兩大類:
1.基于所有權轉讓的不良資產證券化模式。
我國現有最核心的關于不良資產所有權轉讓的監管規定是財政部和銀監會于2012年2月2日印發的《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該文件規定:第一,不良資產批量轉讓(10戶/項以上)的受讓方只能是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和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只能參與本省(區、市)范圍內不良資產的批量轉讓工作,購入的不良資產應采取債務重組的方式進行,不得對外轉讓。第二,不良資產非批量轉讓(10戶/項及以下)的受讓方可以是任何合法投資者,包括社會投資者。
根據現有監管規定,商業銀行可以考慮通過以下三種基于所有權轉讓的模式來開展不良資產證券化業務:
(1)商業銀行批量轉讓不良資產所有權給資產管理公司,并由資產管理公司主導不良資產證券化。商業銀行將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不再參與不良資產的后續處置工作。資產管理公司作為發起機構,信托作為發行人,發行優先級和次級不良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公司認購部分次級證券。商業銀行不參與資產證券化工作,也不認購證券。
(2)商業銀行批量轉讓不良資產所有權給資產管理公司,并由商業銀行主導不良資產證券化。商業銀行將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并主導后續處置工作,資產管理公司僅僅作為通道。資產管理公司作為發起機構,信托作為發行人,發行優先級和次級不良資產支持證券。商業銀行認購部分次級證券。由于監管規定要求發起機構必須認購部分次級證券,因此,資產管理公司也需要認購部分次級證券。
(3)商業銀行構建混合資產池(正常+不良),并進行資產證券化。商業銀行構建混合資產池,包括正常類貸款和不良類貸款,并控制不良類貸款的戶/項數目不大于10。由商業銀行作為發起機構,信托作為發行人,發行優先級和次級混合資產支持證券。商業銀行認購部分次級證券。
2.基于收益權轉讓的不良資產證券化模式
目前,我國并沒有關于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的明確監管規定,《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是否適用于不良資產收益權的批量轉讓,監管部門沒有明確表態,現階段仍然屬于灰色地帶。如未來允許不良資產收益權的批量轉讓,則商業銀行可以通過選取入池資產戶/項數目大于10的不良資產收益權作為入池資產,而通過此方式來一次性大批量地處置其不良資產。在這種模式中,商業銀行將直接成為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起機構,信托作為發行人,采用發行優先/次級的交易結構發行證券,部分次級證券將由商業銀行認購。 潛力巨大 仍有挑戰
根據現有銀監會數據推測,截至2015年底,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可增至1.4萬億元,不良貸款率可上升至1.75%,緊逼銀行業風險2%的警戒線。目前看來,未來政府對商業銀行進行干預,大規模政策性剝離不良資產的可能性較小。因此,為實現不良貸款余額和不良貸款率在未來幾年實現“雙降”,避免大量不良資產堆積而導致的金融風險,我國商業銀行可借鑒資產證券化這一國際通行的市場化的不良資產處置方式來批量處置不良資產。
近年來,雖然我國的資本市場向社會提供的可投資產品也越來越豐富,但相對于日益增加的社會資金仍然是供不應求,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作為一種創新的金融工具,可以豐富我國證券市場的品種。
倘若我國10%的現有不良貸款余額(現有10919億元)可通過證券化的方式來處置(不良資產證券化的規模逾千億元),在助力商業銀行快速有效解決不良貸款的同時,也可擴大我國現有資產證券化市場規模,滿足證券化市場基礎資產多樣性和投資者對投資工具多樣化的需求。
我國監管部門對于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風險仍然存在疑慮,同時在信息披露不完善和缺乏透明性的情況下,不少投資者還難以接受不良資產的證券化產品,尤其是風險控制比較嚴格的機構。因此,我國開展不良資產證券化時也面臨一些問題與挑戰。
首先,從法律環境上看,不良資產證券化過程牽涉眾多交易主體,交易結構復雜,必須有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來保證其運作。然而目前我國在資產證券化領域仍然缺乏專門的法律或行政法規,甚至還有一些法律規定與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推行形成了一定沖突。而在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批量處置領域,也缺乏相應的配套法規支持,金融企業批量轉讓不良資產只能定向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因此,對商業銀行開展不良資產證券化形成了法律上的制約。
其次,在不良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定價中,存在著現金流不易預測,定價困難的特點。與正常類貸款不同,不良資產本身就是不能正常還本付息的貸款,現金流具有很強的不確定性。在不良資產批量轉讓時通常需要打折轉讓,打折多少會牽扯各方利益。不良資產定價通常是以未來可回收的債權數額減去回收成本為基礎,再考慮流動性溢價和其他投資的機會成本后確定,帶有較強的主觀性。因此,定價和估值難度大也是制約其發展的重要方面。
第三,在不良資產支持證券的交易結構設計中,由于基礎資產為逾期貸款,信用質量差,因此需要采用多種信用增級手段。除了傳統的優先/次級結構外,還需要設置充足的超額抵押、額外的流動性支持、流動性儲備賬戶設置、更加嚴格的回收款觸發機制等增信機制,這些增信措施在提高優先檔資產支持證券信用質量的同時,也為證券的發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戰。
第四,在不良資產證券化的信用評級領域,因不良貸款本身就是違約貸款,信用風險評估的考察重點為回收價值的評估。這除了需要對貸款的回收情況進行詳盡的調查外,還要對宏觀經濟及區域環境、司法環境、擔保物估值等方面進行全面的了解和把握。
此外,商業銀行尤其是存續期較短的中小銀行,由于信息系統建設不完善,或是處理不良資產經驗積累較少,并不能提供覆蓋完整經濟周期的歷史數據,這也為評級機構依據歷史數據構建不良貸款回收模型帶來了一定挑戰。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稅收問題 資產管理
一、資產證券化的概況
(一)資產證券化的含義
實際上,關于資產證券化的界定學術界還沒有形成統一的觀點,文章從微觀角度上去審視資產證券化。狹義上來講,資產證券化是指發起人將未來可能產生的現金資產,銷售給特定的人群,特定人群以資產或者資產組合產生的現金流為基礎,向投資者提供質優流通的證券結構性融資服務。
(二)資產證券化的特點
其一,獨特的資產支持性。相對于傳統直接融資方式,資產證券化的主要特點在于資產支持性,具體體現在可以將基礎資產獲得的收益化為投資者的收益,也就是說在此過程中的資產未來現金流不僅僅可以實現信用證券發行方式的優化,還可以做好結構調整和安排,這些都是資產支持性的基本要求。其二,優越的結構性。資產證券化主要體現在內部結構安排和發起人可以借助spv實現融資,這是一種間接的方式,不屬于簡單的線性融資結構,而在對于風險和收益進行綜合考慮之后進行的安排。其三,資產證券化的表外融資性,這對于商業銀行資產結構的調整,資本需求壓力的緩解都有著積極的意義。
(三)資產證券化的作用
資產證券化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有利于資產流動性的提高;其二,有利于規避融資過程中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實現資本管理質量的不斷提高;其三,有利于資產結構的優化升級,最大限度的實現對于資產風險的控制和管理;其四,有利于實現商業銀行資本利用率的不斷提高,從而實現其盈利能力的增強。
二、中國資產證券化稅收問題
對于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實際情況進項調查和研究,我們發現存在大量的問題和缺陷,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其一,資產證券化沒有融入稅法體系,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在這樣的情況下很容易早餐重復征稅的情況,這對于發起人,SPV或者投資者說都是不利的。具體來講,對于發起人來講,資產銷售的收益應該上繳所得稅,而資產銷售過程中造成的損失卻沒有辦法去確認;對于SPV來講,其發行證券收入,權益賠付環節受到債務人支付的先進等動作的執行,都需要支付所得稅。對于投資者來講,同樣要對于證券收益繳納所得稅。其二,SPV組織形式不合理,以信托形式開展,缺乏健全的稅制作保證,兩者之間的銜接出現了錯位,很容易造成各方面的利益矛盾。具體來講,在實際證券資本化的流程來看,受益人是收益者,他應該為自己的收益繳納稅收,此時不需要發行人,SPV和投資者共同去進行所得稅的繳納,。其三,資產證券化操作過程中涉及到的印花稅,將對于二級市場的發展造成負面影響,客觀上限制了資本流動性的發展。相對于發達國家來講,或者停止征收印花稅,或者以低稅率的方式去征收,這樣的做法是有深刻原因的。
三、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去解決稅收問題
(一)建立健全資產證券化的立法體系
首先,在遵照我國目前法系類型的基礎上,嚴格依照立法程序,針對于資產證券化進行立法工作,實現法律空白的填補,將資產證券化納入到我國法律體系中去,從而為各項資產證券化稅收工作的開展打下堅實的法制基礎;其次,設立專門的匯總立法部門,結合國內外資產證券化的優缺點,以及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水平,實現法律資源的夯實,以做好對于資產證券化稅收法制的調整和改善;最后,正視我國資本市場不發達的現實,不斷提高中介服務質量,實現投資者投資觀念的提高,理清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權利和責任,實現全面的資產證券化知識教育和宣傳。
(二)積極給予SPV免稅載體資格
從理論上來講,證券化的主要優勢在于證券化操作載體SPV的出現,在此基礎上形成的特殊法律結構,應該在證券化專項立法中有所規定。具體來講,我們需要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其一,積極采用信托結構去實現資產破產的隔離,在此基礎上有信托投資公司擔當資產受托人的角色,以信托資產為基礎,實現證券化過程的完成。其二,以公司形式SPV構建的方式去發行資產擔保證券,以便完成證券化流程。其三,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兩種方式都應該屬于免稅載體,這不僅僅能夠最大限度的規避重復征稅的問題,還將成為資產證券化健康發展的基礎和前提,信托稅制也在這樣的環境下不斷完善。
(三)實現證券化稅收負擔的緩解
通過大量的調查發現,很多其他國家都停止了證券化稅收,或者以低稅率的方式來進行,這樣做是考慮到證券化可持續發展的。對于我國來講,雖然資產證券化還處于探索階段,但是稅收負擔過重,往往將不利于其健康持續的發展,對此我們應該保持支持鼓勵的態度,給予其充分的稅收優惠,以保證資產證券化的不斷發展。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中國資產證券化稅收方面還存在很多的問題,對此我們應該正視,積極采取有效的措施去進行調整和改善,為實現資產證券化的健康,持續,合理,科學的發展打下基礎。我相信,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資產證券化的趨勢不斷明顯,其在我國國民經濟發展過程中的作用將越來越重要。
參考文獻:
[1]何小鋒.資產證券化:中國的模式[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