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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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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經濟責任審計報告范文第1篇

一、任職期間的基本情況。

(一)任職起止時間。需要注明任、免文件上的時間(在任審計的只需注明任職時間)、接手工作后開始簽字的時間;

(二)本單位基本結構。內部機構設置情況、所屬單位(部門、科室)的個數、名稱。與本單位在人、財、物方面關系較為密切的機關及企、事業單位也應列出。

(三)人員情況。截止任職期末(離任審計)或審計通知時間(在任審計),本單位人員結構狀況:在職人員情況、離退休人員情況等,須附經組織、人事及勞動等部門核實的人員基本情況花名冊。

(四)財務管理制度。適用哪種會計制度;本單位建立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財務公開情況;本單位財務方面分工;大額開支、固定資產處置、對外投資等民主決策情況。必要的,可另附制度文件或復印件。

二、財務收支情況。

(一)任期內每年稅收或經濟指標完成情況;

(二)任期內每年收入、支出情況。收入主要包括:撥入經費、上級補助收入、預算外收入、事業收入、專項收入、其他收入等;支出包括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公務費支出,招待費支出以及專項支出等)。對出讓土地使用權、購置和

出售機械設備、車輛、廠房、林木等大額收入、支出項目及基本建設支出情況和對外投資情況單獨敘述;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按資金來源、性質單獨敘述。

三、資產、負債情況。

(一)對任期內資產、負債增減變動的原因,尤其是債務增加的直接原因要詳細說明,要對債權、債務增減變動單獨列出明細。

(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或安全完整情況須做詳細說明。

(三)固定資產增減變動原因說明;

(四)說明應當落實到具體事項上。

四、財經管理情況。

在任期內財政、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原因,自身有無違反財經紀律問題,其中對拖欠職工、教師、離退休干部工資情況、高息借貸情況和財務管理有無混亂情況進行詳細說明。

五、個人使用的公共物品的登記、交接情況。

六、評估重大經濟決策效果。

對在任期內由集體決策或個人行為進行的重大招商項目、有關建設大項投資、生產性和非生產性基建項目等,在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中所起的作用和實際效果要進行綜合評估。如果有工作失誤,就要評估本人應負的領導責任和教

訓等。

七、其他事項

(一)需要特別說明的,可注明知情人及聯系方式;

(二)與經濟責任審計相關的歷史遺留問題,需要提前在報告中予以說明,不便說明的應當及時對審計組通報或向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匯報,問題說明時需要提供有效的證據;

(三)述職報告正文不得少于2000字,繁簡得當;

審計署經濟責任審計報告范文第2篇

為有效防范審計風險,審計機關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時,應進一步強化程序和證據意識,嚴格做到依法行政,促進經濟責任審計依法規范實施。

一、強化程序意識。根據《審計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審計機關根據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在履行這一程序時,首先,審計通知書中除寫明其基本要素外,經濟責任審計,還應當根據《審計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在通知書中要求被審計領導干部及所在單位,在審計進點時提供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報告和審計所需要的資料,并要求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做出書面承諾。同時審計通知書應當抄送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使其明白,經濟責任審計,除對單位財政(財務)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外,還將對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讓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充分享有“知情權”,這樣,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才能很好地依法配合審計工作。其次,審計人員在審查會計資料或者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審計執法證件和審計通知書副本,做到程序合法。第三,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審計報告報送審計機關前,應當按法定程序送達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征求意見。如果被審計領導干部及所在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對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提出異議,則應對回復意見進行核實與分析后,據實調整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并對回復意見是否采納作出書面說明。第四,符合聽證告知條件的,應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告知被審計領導干部及所在單位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如果其要求聽證的,審計機關應當組織聽證。除上述主要法定程序外,還有其他審計機關內部的有關程序也必須嚴格遵守,如:按照審計署6號令的要求,開展審前調查、做好審前調查記錄、制定審計實施方案、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寫好審計日記、嚴格執行審計報告三級復核制度等。做到實體與程序并重。

二、強化證據意識。審計機關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時,應進一步強化證據意識。因為,根據《審計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審計機關在對有關單位會計資料進行監督檢查后,必須出具結論(即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書),不能審計過后一走了之。

特別是如果涉及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職責的審計核實結果進行認定和界定被審計領導干部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時,應更加慎重,這就必須在合法取得充分證據的基礎上,對照有關法律法規來進行評價和處理。一是認真落實“責任取證” 。即審計底稿和審計證據能夠充分證明查出問題事項的直接責任人,能夠充分證明領導干部對此問題應承擔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對被審計單位財務記錄和相關資料不能證明責任事項的,應附加其他有關證據。特別對領導干部個人應負的直接責任應逐項取證,對沒有進行“責任取證”的問題,不得劃定為領導干部的直接責任。二是審計證據應當足以證明審計事項并形成審計結論。三是一定要在出具結論之前取證,若作出結論后發現證據不足再補取證據,就違反了《行政處罰法》“先取證后裁決”的原則。四是在對被審計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評價和責任界定時,應做到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留有余地。五是審計人員應依法對在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國家秘密負有保密義務。這是每一個審計執法人員的法定義務。

總之,只要我們嚴格執行《審計法》及有關法律規定,不斷加強法律法規的學習,不斷強化程序意識和證據意識,就能夠避免審計風險,做到依法行政。

審計署經濟責任審計報告范文第3篇

一、工作完成情況。

(一)業務工作。

1、今年3月份以來,我局根據省市審計機關部署,全面開展村莊環境整治專項審計調查工作。審計人員通過走訪、調查、實地查看等方式,重點抽查了黃集、東雙溝、三河等鄉鎮,做了大量工作。審計報告初稿形成后,就發現問題及時與相關部門進行交換意見,最終撰寫審計報告上報市局,此項工作已于5月份順利完成。

2、3月份,縣本級預算執行審計工作也如期開展。審計部門利用財政聯網審計系統,加大對財政預算內、預算外資金的監管。此外,我局還對縣教育局、經信委等部門2012年度財政財務收支情況進行了審計。

3、根據市局要求,4月份,我局抽調專人配合市局審計組做好縣2012年度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審計調查工作,審計組對資金的使用及效益情況進行了重點分析并形成報告,目前調查工作已結束。

4、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順利推進。上半年,完成經濟責任審計項目11個,涉及縣教育局、機關工委、東雙溝鎮等單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及時上報給縣委、縣政府有關領導,為縣委任用干部提供參考。

(二)招商引資工作。

1、工業項目。由我局引進的總投資10500萬元的棋成化工項目已完成環保、安監、消防等各項試生產手續,6月已開始試生產。預計全年實現開票銷售2000萬元以上。

2、總部經濟。目前我局現已注冊總部經濟企業2個,今年已完成稅收近6萬元。

3、企業達效。我局現有已投產列統工業企業3個,我局緊緊圍繞縣委、縣政府工作重心,實施101%幫辦服務,督促企業早開票、多開票。目前意利禮品公司、宏泰寵物用品公司、中寶公司分別完成開票銷售4400萬元、1100萬元、2200萬元,企業運行情況良好。

(三)其他工作。

1、加強審計隊伍及文化建設。我局緊緊圍繞“內強素質、外塑形象”來加強審計隊伍、審計文化建設。今年上半年選派多名同志分別參加縣級機關黨的知識競賽、黨員網絡知識大獎賽等活動。計劃選派1名業務骨干赴審計署參加計算機審計中級培訓。

2、強化文明單位創建力度。局領導高度重視文明創建工作,干部職工對創建工作積極參與、熱情高漲,全局上下十分珍惜來之不易的市級文明單位稱號,廣大干部職工形成了你追我趕的文明創建氛圍。

二、下半年工作計劃。

1、圍繞縣2013年審計工作意見,扎實有效開展審計監督工作,為全縣經濟發展保駕護航。

2、強化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的品牌和地位。一是進快出臺新修訂的《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二是加大工程審計人才的培養和使用力度。三是積極向財政爭取專項經費。將工程審計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四是狠抓項目質量。嚴格使用35道審計流程,抓好項目質量管理。

3、多措并舉,全面提高審計工作質量。下半年,我局將全面狠抓各項審計項目質量,尤其是要出重拳打造好財務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項目,適時向縣有關領導報送,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加強與縣紀檢監察、檢察等部門配合,加大財經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樹立財務審計的地位。

4、做好四個重點方面審計工作。一是做好財政聯網審計。二是做好績效審計。三是做好計算機審計工作。四是做好一條鞭審計工作。

審計署經濟責任審計報告范文第4篇

【關鍵詞】經濟責任 審計 全面性

大型國企不同于中小型企業,其一般表現為企業資產規模大、所涉業態廣、企業層級多,每次審計一般涉及到企業3年的經營控制活動,由于安排審計的時間有限,還受到審計人員素質不一等因素的制約,要想準確描繪企業全貌并不是件容易的事。經濟責任審計作為中國特色的國家審計創新,直接把自然人作為審計對象,審計結果報告將作為組織部門考核管理者的重要依據之一。因此全面反映管理者履職情況無論對個人還是對企業而言至關重要。本文側重于分析對大型國企經濟責任審計“全面性”的把握。因此,如何恰當地為大型國企畫好“全身像”,從而客觀反映企業管理者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是本文關注所在。

一、整體范圍特征――全面性目標

1.把握整體,不能“盲人摸象”。大型國企無論其資產量還是經營量,都呈現出較大規模:凈資產從幾億到幾百億不等,下屬企業多達上百家,企業層級大于三級以上,主要經營業態少則五六個多則幾十個,經營鏈條又錯綜復雜。這些客觀情況,使得把握好大型國企經濟責任審計的全面性就顯得較為困難。審計如以局部代替整體,好比“盲人摸象”,查到哪審到哪,審計的全面性目標就成了空中樓閣。筆者認為,把握整體應該是兩個層面:一是能反映大型國企在經營發展、政策執行、重大經營決策、資產質量、內部管理、遵守廉政規定等重大方面的情況;二是能從總體上反映大型國企的成績和問題,不能僅停留于關注某項主營業務、某件重大交易事項等情況就作出審計評價,出具審計報告。

2.明確范圍,不能“畫蛇添足”。對大型國企的經濟責任審計,應把審計范圍嚴格控制在經營管理者應履行的經濟責任內。何謂經濟責任范圍,從長度上看,應關注其具備控制力的下屬企業;從深度上看,至少應關注三個層級以內的企業;從寬度上看,應對管理者主要職務、兼任職務、個人法定職責等方面予以關注。換言之,凡經營管理者不具有控制力的下屬企業,或者層級非常低的企業,都不屬于經營管理者職責范圍內的直接責任;如過多關注就成了“畫蛇添足”。以偏概全的審計報告只能體現其冗余性,并不能體現“全面性”。

3.凸顯特征,不能“畫虎成貓”。大型國企由于受主營業務性質、管理模式的不同,競爭環境迥異等外部因素影響,以及企業領導風格、風險偏好等內部因素影響,無論從發展質量、發展速度還是發展軌跡等方面各不相同,因此無法以一個標準來評價不同的企業。以企業經營發展狀況評價為例,一家大型生產類企業要更多關注其自主研發能力;一家大型商貿類企業要更多關注其品牌經營能力;一家大型房地產開發類企業要更多關注其資金風險指數及持續開發能力和水平等。如果不能抓準這個大型國企發展的脈絡和個性,也就不能抓準企業的特征,容易“畫虎成貓”。

二、一摸二看三細想――全面性做法

1.勾勒畫像先要“摸清楚”。畫像的第一步是勾勒出一個輪廓,此時并沒有要求做到“嘴是嘴、腿是腿”,但是也要盡量確定“高矮胖瘦”的模樣,以便建立一個初步的審計框架結構。筆者認為,對大型國企“全面性”把握的初期要做到三個“摸清楚”。

一是把企業基本架構“摸清楚”。企業總部具體劃分有哪些職能部室,各自分別承擔哪些職責,管理模式又如何,總部對其下屬的控制力,下屬單位的數量、層級、所涉行業,總量資產以及運轉情況等都需要在第一時間掌握。把部室及其職能“摸清楚”,便于在審計前期有針對性地提出相關訪談提綱,了解企業運作的基本通道。把企業管理模式“摸清楚”,便于掌握該企業是總部集約型還是事業部制或是多總部管理型,以對企業的管控能力有直觀的理解和初步評價。把下屬單位數量和層級及其主要行業“摸清楚”,有助于對整個企業的運作規模有直觀了解,對下一步的審計選點至關重要。對總量資產以及運轉情況的了解,便于突出重點、全面安排。

二是把企業發展戰略“摸清楚”。企業發展戰略代表了企業發展的方向和目標。長至十年、五年規劃,短到三年、一年計劃,這些都是需要“摸清楚”的內容。一般情況下,企業的長期戰略規劃和短期工作計劃是審計賴以評價其發展水平和能力的標準。標準搞清楚了,就看各項經濟活動是否圍繞這個大方向來運行,并看相關指標的制訂情況如何,利潤結構及變化趨勢,負債水平及償債能力等,以此可分析企業經營發展趨勢以及經營者的總體經營狀況。

三是把企業固有風險“摸清楚”。對大型國企的審計監督是個持續而長期的過程,一般要經歷國家審計“三年審一次,一審審三年”的過程。在勾勒企業總體情況時要特別加強對企業固有風險的關注,包括對企業所處外部環境的初步了解。例如,世博會的召開對本地服務類企業會有較大推動作用;世界金融危機期間,由于有效需求不足或產品生產受到限制等,大型制造業、金融業受到的沖擊會更明顯等。掌握途徑包括通過對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訪談及了解企業的發展進程,判斷經營管理者的風險偏好等。高風險的經驗管理者屬于激進型,可能在資本投融資、業務擴張等各方面呈現出“大手筆”,低風險的經營管理者屬于保守型,情況則恰好相反。掌握途徑還包括閱讀前任審計報告、內部審計報告、外部年報審計對已有問題的揭示等,并追問其產生的原因和整改效果,還可利用同行工作結果佐證重要交易或事項的風險程度,分析判斷對本次審計可能帶來的影響。

2.描繪畫像要“看仔細”。要畫好“全身像”,輪廓勾勒出來后,就要著手細致地描繪了。這個過程通常存在于審計實施階段,只有在那些關鍵點、關鍵環節上再“看仔細”,才能統攬全局、降低審計風險,把握企業全貌,“畫像”才能畫得像。

一是把企業高風險點“看仔細”。企業在經濟運行中由于項目所涉金額、性質等不同,所面臨的風險點也各有不同。例如,一家大型制造類企業的廢料處置收入與其出售產品的主營收入相比并不起眼,但每年累計處置規模可達上千萬元,由于廢料處置易被管理者所忽視、數量測算不準、行情上下起伏大等特點,反倒成為企業經營管理的高風險領域。因此,應結合企業行業特點,排查出企業可能面臨的高風險點,并予以重點關注。還應圍繞企業經營管理者權力運行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在重大股權及固定資產投資、重大籌資活動、土地等重要資產轉讓、風險投資、對外擔保及資產抵押、工程建設、重大未決和已決訴訟案件等方面,對高風險點領域給予足夠的審計關注。

二是把企業問題所在“看仔細”。這里的問題主要從“點”和“面”兩方面來考慮。“點”指的是闡述問題的立足點,要從產生問題的根源來捕捉;“面”指的是問題的普遍程度,千萬不能以偏概全。例如,審計發現一項重大投資事項出現了嚴重虧損,并整體趨勢很難扭轉。基于這項基本的判斷,就要從多方面分析該問題產生的原因,可通過經營責任者決策時是否充分考慮了市場、產品、企業等多方面影響因素,可行性研究報告是否充分有效,是否符合企業的發展規劃和國家政策鼓勵方向等來判斷是否存在決策失誤的情況。如果上述工作都做得周到細致,那么就要考慮是否派專人管理、是否有相關制度約束、是否有定期跟蹤檢查等投資管理中可能存在的問題;更要看經營管理者是否及時發現和處理問題、是否盡到應有責任,只有把問題所在看仔細,才能客觀反映問題本質。此外,不論所發現的問題是個別存在的還是普遍存在的,一定要體現總體與個體的關系,注意覆蓋面的清晰表述。比如抽查的100個項目中有1個項目有問題或者50個有問題,對企業整體的風險判斷、審計評估都將有完全不同的概念。

三是把企業所處環境“看仔細”。企業發展離不開市場大環境,猶如魚兒活動離不開水。市場大環境向好,政策面寬松、市場需求旺盛,企業固然受益,各項指標預期良好,這時候審計要注意橫向及縱向比較,謹防“一俊遮百丑”,反之亦然。其可以比較的方面包括:一要與企業所處行業的同類企業(一般取上市公司)公開數據相比較,在充分考慮業態規模、發展階段、主業占比等因素后,作出客觀判斷;二要與企業前后年度發展情況相比較,追蹤連續年度發展走向,判斷其屬于經常性還是非經常性、持續性還是非持續性,為全面把握企業發展脈絡進行客觀評判。

3.畫像成型要“想明白”。經過畫像勾勒和細致描繪階段以后,畫像初稿已基本成型,但是審計報告的披露和畫像一樣,不僅要形似,更要神似。因此,注意后期的修正工作尤為重要。通過思考和探討,把對企業的整體報告表述“想明白”。

一是在總體評價中“想明白”。企業發展的每一項決策可能成功,也可能失敗,因此要把對企業的評價放在客觀的歷史背景和市場中去考量。對于那些程序合法合規、決策考慮充分、管理有序跟進的失敗項目給予一定的寬容;對于那些有創新精神、開拓精神、符合企業發展軌跡的管理者給予一定的寬容;對于那些工作不規范、因為偶然因素而成功的項目給予及時的預警;對于那些在企業發展中固步自封、不求突破的管理者要給予預警,這樣的評價才能更為客觀有效。

二是在反映問題中“想明白”。反映問題的核心是歸類和定性,準確是最基本的要素,最直接的方式就是溝通。項目主審既要與分項目主審達成充分溝通,聽取他們對問題的理解和把握,對類似的情況采用先反映總體、再揭示個體的方式進行表述;也要和企業達成充分的溝通,給他們辯解的權利,從而進一步掌握問題背后的原因,并對其性質輕重作出進一步的判斷。要和審計機關的審理部門充分溝通,進一步從法規、程序和事實等方面來推敲和論證,使問題表述全面而準確。

審計署經濟責任審計報告范文第5篇

關鍵詞:制度環境 境外審計 國有企業

國有企業是特殊性質的企業,正是由于這種特殊的地位和貢獻,在一些OECD國家,國有企業仍很大程度上代表該國的GDP、勞動力市場及資本市場。國有企業的發展狀況不僅取決于本國的宏觀經濟政策,還取決于政府對國有企業監督做出的特殊制度安排。審計作為監督方式之一,在考察國有企業經營績效和國有資產整體的保值增值方面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審計制度作為實施審計的基礎環境,會對審計產生整體影響。國有企業審計制度的合理程度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國有企業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可能性,同時也對會計盈余的操縱空間和審計風險有重要影響。因此,了解國有企業所處的特殊制度環境對剖析境外國有資產審計存在的問題有所啟示。本文從政府機關對國有企業的審計職責安排和國有企業境外審計制度兩個角度深入分析了制約國有企業境外審計的瓶頸因素,并提出改進建議,以推進境外國有資產審計順利進行。

一、主要政府機關的國有企業審計職能配置

政府職能就是政府根據社會需求,依法對社會生活領域進行管理的職責和功能,這種職能通常分為政治職能、經濟職能和管理職能(張立民、聶新軍,2007),而政府審計職能是按照社會對政府審計的需要確定政府審計應當履行的職責和功能,是一種理想的潛在的政府審計能力(劉莉莉,2008),因此,政府審計職能屬于政府管理職能范疇。新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下,負有國有資產審計監督職責的政府部門主要是審計署、國資委和財政部。審計署對國有企業進行審計監督是法定職責。《憲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法》第二十條規定,由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而對于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依據2010年修訂的《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也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企業國有資產法》規定,國務院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對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國家出資企業進行審計監督。目前審計署對國有企業開展財務審計工作主要依據《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專項審計調查準則》等業務準則和《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準則》。對中央企業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依據是《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在對中央企業進行財務審計時,由于審計機關審計力量有限和審計人員的相關專業知識不足,就會要求社會審計力量加入國有企業審計領域,補充政府審計力量的不足。基于這一現狀,2006年6月28日審計署《審計署聘請外部人員參與審計工作管理辦法》,規定了審計署可以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參與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損益和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再結合《審計法》的相關規定,“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單位依法屬于審計機關監督對象的,審計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有權對該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可以看出,審計機關委托社會審計機構對國有企業審計后,可以再對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質量進行監督。

國資委是生產型中央企業的管轄機構,對中央企業的經營管理負有直接監督責任。國資委的審計監督方式有兩種:一種是通過國務院外派監事會對中央企業的財務活動和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直接監督,類似于過程監督,另一種是國資委委托注冊會計師對國有企業的年度決算報告進行審計,類似于結果監督。2000年實施的《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賦予了監事會較大的審計自由裁量權,主要表現在:第一,審計范圍比較廣。不僅有權審計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還能對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第二,審計時間安排比較自由。可以定期審計,也可不定期專項檢查。第三,審計權限比較大。監事會開展監督檢查時,除了可以使用社會審計的所有審計方式外,還有權在企業召開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會議,并聽取企業負責人的匯報。監事會對中央企業的財務監督是實時的過程監督,這種實時監督不僅依靠監事會自身發揮作用,還與國務院其他部委如財政部等聯合一起,形成強大的監控網絡,這些部委之間相互溝通中央企業的運作情況,隨時互通信息,為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供強有力的支持,一旦發現企業經營行為可能危及國有資產安全和完整時,監事會有權向監事會管理機構或國務院報告。第四,如果監事會認為某些事項比較重要,可以建議監事會管理機構聘請注冊會計師審計,或向國務院建議由國家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總之,外派監事會對中央企業進行財務監督已成為一種比較認可的監督制度。

除了外派監事會進行直接審計監督外,國資委還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中央企業編制的年度財務決算報告進行結果監督。2004年國資委《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規則》(以下簡稱規則)規定,由注冊會計師對中央企業的年度財務決算報告進行審計,國資委對企業年度財務決算的審計質量進行監督。為配合這一規定的實施,國資委連續了一系列補充規定,對會計師事務所招標和輪換做出進一步說明,包括《中央企業統一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工作施行辦法》、《中央企業財務決算統一委托審計管理辦法》、《中央企業統一委托審計評標計分體系》、《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有關問題解答》、《關于中央企業2006年財務決算審計備案的通知》。筆者認為,由國資委統一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中央企業進行審計與一般意義上的注冊會計師審計有較大差異,在會計師事務所的選擇、事務所審計年限、事務所的職責分工和審計范圍等方面做出了不同規定,反映出國家強制性干預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特點。這些差異性規定主要有:(1)通過公開招標或企業推薦報國資委核準,由國資委統一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特別是對于國有控股企業,由于有其他股東的參與控制權,《規則》建議采用企業推薦報國資委核準確定。公開招標方式在定價方面給了國資委較大定度的空間,容易滋生尋租行為,而由企業推薦報國資委同意的方式也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國資委當家作主的現狀,因此,在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準備階段就體現了國家干預注冊會計師對央企審計的傾向。(2)特別規定了參與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數量和審計年限。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原則上統一委托一家會計師事務所承接,根據中央企業集團子企業分布地域較廣的現實情況,可由企業總部委托多家但上限不超過五家。承接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年限不少于2年,并且同一家會計師事務所的連續審計年限不超過5年。這種對會計師事務所的數量做出的強制性規定并沒有合理的依據,央企集團的子公司少則十幾家,多的可達幾十家、上百家,有的企業主體資產分布在海外,僅五家或者更少的審計師審計,審計力度遠遠達不到深入現場查出高風險領域的重大錯報漏報問題的程度,而對審計年限做出規定也沒有必然帶來央企審計質量的提高(汪月祥、孫娜,2009)。(3)明確規定參與中央企業集團審計的主審會計師事務所職責。主審會計師事務所承擔的審計工作量一般不低于50%,負責整體審計工作的安排和審計質量控制,對出具的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報告負最終責任。(4)擴大了注冊會計師審計范圍。一般意義上的注冊會計師審計范圍是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報表附注,而對央企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還包括國資委要求的專項審計事項和央企要求的其他專項審計事項。(5)中央企業審計標準的多元化。會計師事務所應當遵守的審計標準主要有《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和國資委對年度財務決算工作的相關要求,這些標準比一般上市公司審計的標準要多,注冊會計師執行央企集團審計工作的復雜程度遠遠超過單個上市公司,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一批審計技能過硬的注冊會計師隊伍才能承接這類審計業務。(6)審計報告類型和披露內容存在的差異。通常情況下,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報告是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報告,如果國資委提出了專項審計要求,就還包括專項審計報告。如果注冊會計師對年度財務決算報告發表保留意見,企業應當將導致保留意見的事項在年度財務決算報告中說明,而如果發表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企業應當以專項報告的形式予以說明。這兩種做法都將注冊會計師年度審計報告中屬于說明段的內容以特定的形式對外披露,與一般的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不同。在審計報告的內容方面,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報告中應當對應納入而未納入合并范圍的子企業對資產和財務狀況的影響作重點說明。筆者認為,這一特殊規定具有合理性,考慮到了大多數中央企業有多個境內外子公司,有的子公司對集團公司有重要影響,管理層將有重大影響的境內外子公司不納入合并范圍就不能客觀反映整個集團的經營狀況,如果將該情形在審計報告中予以說明不僅可以規避境外子公司未納入合并范圍帶來的審計風險,明確審計責任,還可以向財務報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會計和審計信息。

2000年7月1日的《會計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財政部門有權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這說明財政部對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質量進行監督是法定職責,如果國有企業年度財務報表委托注冊會計師審計,財政部就能依法對國有企業財務報表的審計質量進行監督。不過,財政部還有更重要的職責,就是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制度。一個國家的任何一項工作都是在本國的政治、經濟、法律框架下進行的(廖洪,2007),因此,財政部制定的國有企業審計制度是否合理對國有企業審計實踐和國有企業的保值增值有重要影響。新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建立以來,財政部在制定國有資產審計監督制度方面有哪些成果,以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筆者將國資委成立前后由財政部的國有企業審計的相關制度進行了整理,到目前為止,財政部的9個關于國有企業審計的法規中,有效的僅有三個,分別是《財政部關于改進和加強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工作管理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財政部關于對經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中央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進行抽審的通知》和《關于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中央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質量進行抽審的實施意見》。三個法規的共同特點是對社會審計機構的執業行為進行了規范。《若干規定》主要對國有企業和會計師事務所的雙方審計關系人的審計行為,包括審計委托方式、約定的審計范圍、審計收費方式和會計師事務所變更等做出了要求。后兩個法規主要從監督的角度對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中央企業年度會計報表的審計質量如何抽查進行了規范。筆者認為,僅僅依據財政部目前有效的三部部門法規對中央企業集團的審計行為進行規范還遠遠不夠,主要表現在:第一,中央企業集團資產龐大,經營業務的復雜性和境內外的子公司分布地域廣泛性,決定了集團財務報表編制的難度大,注冊會計師要對集團財務報表進行有效的審計,既要強化自身的審計技能,更重要的是,需要國有企業審計方面的法律法規支持,使注冊會計師審計國有企業有章可循。第二,目前有效的三部法規中有兩部法規屬于抽審性質,真正規范國有企業委托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法規只有一部《若干規定》。最近幾年我國會計審計準則發生了巨大變化,很多內容與國際準則基本上趨同,而《若干規定》在2004年,規定的內容沒有跟上最新形勢的變化,對注冊會計師實施國有企業審計很難發揮指導作用。第三,從我國國有企業發展形勢看,國資委成立以來,大力推進中央企業合并重組,中央企業集團已從最初的189家合并至2010年上半年的125家,這意味著央企集團數量變少而資產規模在變大,集團內部的各種利益關系更加復雜,審計的復雜性在增加,這些現狀都從客觀上要求我國政府應當盡快健全國有企業審計方面的法律法規。只有比較完備的國有資產審計法規才能為大型國有企業開展境外審計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二、其他政府機關的審計職能安排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以下簡稱“證券委”)是全國證券市場的主管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全國證券市場進行統一管理。1998年,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與中國證監會合并成立新的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是證券委的監督管理執行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證券發行與交易的具體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由于國家控股的各類公司制企業是不承擔政策目標、以市場效率取向為主的真正意義上的現代企業(楊肅昌,2003),因此,在監管范圍上,凡是在我國證券市場公開發行股票的國有上市公司都是證監會的監督對象,接受與非國有上市公司相同的監督管理。證監會對上市公司審計監督方面的規定主要與注冊會計師審計有關,比如,國有上市公司均應遵守《證券法》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五條和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聘請注冊會計師對年度報告進行審計。在監管方式上,中國證監會不直接參與國有上市公司的審計,而是與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共同對全國的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許可證管理,間接保證年度報告的審計質量。體現共同監督作用的法規例如2003年財政部、證監會的《注冊會計師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中就對中注協的《注冊會計師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的內容進行了補充。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注協)是行業自律性組織,負責管理全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各項工作。在中央企業審計中,會計師事務所扮演裁判和運動員兩種角色,既可能接受委托進行年度決算報告的審計也可能對年度決算報告的審計報告進行再審計,這就使得中注協在國有企業審計中只能發揮輔助協調作用。體現輔助協調作用的法規例如1999年8月中注協的《關于積極配合完成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抽審工作的通知》。

其他政府部門如國家稅務機關和工商管理部門也會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審查,這種審查需要遵守《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標準,通常以強制性和臨時性突擊檢查為主,與審計監督有本質差別。

三、國有企業境外審計制度安排

境外審計是審計國際化發展的表現形式,是國有資產審計職能的延伸,境外審計質量的好壞與國有資產審計體制是否合理、職責履行是否到位關系密切。對境外國有資產進行審計監管的政府機關主要是審計署、國資委和財政部,這三個部門的境外審計法規主要內容如下:

審計署主要依據《審計署境外審計工作內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行境外審計,可以是財務收支審計或者經濟責任審計,境外審計的目的是以財務收支的真實性為基礎,促進境外國有資產的管理,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有效。國資委的境內國有企業審計主要通過外派監事會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審計,并且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國資委開展的境外企業審計根據《規則》和5號令《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財務決算管理辦法)的規定由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審計師進行審計,同時境外企業及其境內母公司的內部審計機構可以開展境外審計。可以看出,國資委雖然提出了境外企業按其所在國家(或地區)的規定審計,并且允許內部審計機構審計,但沒有對境外審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的有效性以及怎樣利用境外審計師的審計工作成果提出建議。財政部對境外企業如何審計曾產生過爭議, 1998年財政部《關于印發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審計暫行辦法》規定,“中國注冊會計師不對境外企業進行審計”,但由誰審計沒有明確。2000年又《關于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審計若干問題的通知》將該規定變更為“由所在地注冊會計師審計”。2004年財政部將這兩個法規廢除,重新《若干規定》,并明確提出“在境外投資設立的企業,其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按照所在地有關法律規定執行”,可以看出,財政部最終就“由境外審計師審計”達成了一致意見,并且全盤認可境外子企業經境外審計師審計的工作成果。

從以上法規看出,境外審計的法律法規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審計署對審計境內的國有企業可以依據《審計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但是進行境外審計時,能夠直接指導境外審計工作的只有《管理辦法》,不能直接依據《審計法》,因為該《管理辦法》的一些規定與《審計法》的規定并不一致,例如《管理辦法》認為境外審計可以是財務審計也可以是經濟責任審計,而《審計法》認為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審計只能是財務收支審計。再如《管理辦法》認為境外審計可以根據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以國家審計和內部審計的名義進行,而《審計法》并沒有這樣的規定。可見,審計署將境外審計看作為另一種獨立的審計類型,進行境外審計也有另行遵循的標準――《管理辦法》。筆者認為,目前僅僅將《管理辦法》作為審計署境外審計的遵循標準并不可取,該《管理辦法》僅是內部試行,適用范圍小,權威性不大。從時間維度來看,《管理辦法》的實施時間是2002年,已經陳舊過時,完善修訂已迫在眉睫。從范圍維度看,該辦法僅在審計機關內部有效,該標準的權威性和公平性令人質疑,這是制約政府審計機關進行境外審計工作比較重要的問題。2.國資委對國有企業的審計主要遵循《規則》和《財務決算管理辦法》,并提出境外企業審計要走兩條線,即注冊會計師審計和內部審計同時進行。《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規定監事會有權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那么進行境外審計時,是否有必要將內部審計與境外審計師審計結合起來,以利于監事會成員從境外審計師了解更多境外企業的實際情況,沒有明確的規定。3.財政部全盤接受境外審計師的審計報告不可取。因為境外審計師的審計報告是否合理適當并沒有公認的評價標準,如果境外審計師被境外企業收買審計意見,出具失真的審計報告如何處理,這些問題監管部門還沒充分考慮。4.財政部認為境外企業應當由其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審計師進行審計,而國資委認為在央企進行年度財務決算時,實體在境內的境外子公司由境內會計師事務所統一審計。可以試想,如果境外子公司由央企統一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而同時也接受了境外審計師的審計,境內審計師是否可利用境外審計師的工作成果,如何利用等值得探討。5.我國約有10%的央企境外子企業設立在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馬紹爾群島等離岸區域,這些區域的法律極力保護公司股東的商業秘密,并不對外披露公司財務報表信息,如何進行境外審計也是應當考慮的問題。

四、改進國有企業境外審計的對策建議

(一)完善政府境外國有資產審計的法律制度

審計署、國資委和財政部作為中央企業境外審計的主要監督部門,制定的部分法規有待進一步改進,主要表現在:第一,審計署目前實行的《管理辦法》屬內部辦法,適用范圍小,權威性不大,應當對其進行全面修訂或者新的境外審計暫行辦法,擴大境外審計的影響,提高境外審計的法律地位。無論采取哪種方式《管理辦法》,都應當在法規中增加境外審計目標、境外審計程序、境外審計范圍、境外審計人員的權利義務以及法律責任等必要內容,以增強適用性。第二,協調《管理辦法》與《審計法》的不一致之處。《管理辦法》認為境外審計可以是財務審計也可以是經濟責任審計,而《審計法》認為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審計只能是財務收支審計,兩者的不一致適當調整為佳。第三,建議財政部增加國有企業境外審計暫行條例等類似的行政法規。目前財政部的國有企業審計方面法規很少,有效的只有《財政部關于改進和加強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工作管理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財政部關于對經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中央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進行抽審的通知》和《關于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中央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質量進行抽審的實施意見》,這三個法規時間較早,很多內容跟不上會計審計實務日新月異的變化,并且國有企業審計的這些法規都沒有涉及境外審計問題,導致國有企業境外審計法律法規非常缺乏,這方面的法律規范很有必要。第四,建議財政部修訂《若干規定》的部分條款,增強該法規在境外審計方面的適用性。例如將第二條“企業在境外投資設立的企業,其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按照所在地有關法律規定執行”修改為“企業在境外投資設立的企業,其年度會計報表審計由我國與東道國的政府部門協調相關法律后再執行”,這樣就避免了我國注冊會計師開展境外審計“無章可循”的問題。再如第九條“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和境內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如果國有企業設立境外企業,境外企業的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是否可以由境外審計師進行沒有規定。建議修改為“企業年度財務報表審計由境內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考慮該國有企業會計信息保密性后,根據國有企業的境外投資情況,決定由境內或境外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審計”。

(二)建立境外離岸區域的審計合作制度

我國上市央企有部分境外企業設立在離岸區域,這些區域的法律監督制度比較寬松,容易出現監督缺失,建立該區域內中央企業境外資產的審計監督合作是當務之急。建議我國應當與該區域的政府協商簽訂審計監督協調方面的協議,通過雙方政府的協商,努力促進我國注冊會計師進入離岸區域開展審計,解決該領域的境外央企缺乏審計監督的問題。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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