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部丰满熟女富婆视频,托着奶头喂男人吃奶,厨房挺进朋友人妻,成 人 免费 黄 色 网站无毒下载

首頁 > 文章中心 > 公務員養老保險管理辦法

公務員養老保險管理辦法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公務員養老保險管理辦法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公務員養老保險管理辦法范文第1篇

    一、實施范圍和對象

    (一)本實施意見適用于本市海曙、江東、江北、鎮海、北侖區行政區域內的已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在甬的省部屬、軍隊屬單位和外地駐甬機構)及其職工、退休人員(包括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的人員,下同)。

    (二)已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應按規定參加住院醫療保險。

    (三)失業職工可自愿參加住院醫療保險。

    二、參保手續

    (一)已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按照與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管轄相對應的原則,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申報手續。

    已參加本市以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隨帶《社會保險登記證》正本到市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醫保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申報手續。

    (二)用人單位在接到醫保機構的參保通知后,應在1個月內到所屬的醫保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申報手續;新建單位應先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在招用人員1個月內到所屬的醫保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申報手續。

    (三)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失業職工可在醫保機構公告后2個月內到所屬的醫保機構辦理住院醫療保險申報手續。

    辦理手續時,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應隨帶身份證、《養老保險手冊》和《營業執照》(副本);自由職業者應隨帶身份證和《養老保險手冊》;失業職工應隨帶身份證和《失業職工登記證》。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的,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后1個月內,到所屬的醫保機構辦理參加住院醫療保險手續。

    (四)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在連續足額繳納住院醫療保險費滿6個月后,方可享受住院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職工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參保、續保手續的,須在連續足額繳納住院醫療保險費滿6個月后,方可享受住院醫療保險待遇。

    (五)用人單位發生增加、減少人員時,應在1個月內到所屬醫保機構辦理人員增減手續。

    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失業職工,發生中斷參保、人員退休或死亡時,本人或親屬應在1個月內到所屬醫保機構辦理手續。

    三、醫療保險費的籌集

    (一)用人單位申報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以下簡稱繳費基數),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口徑的項目計算職工工資。

    已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其繳費基數應與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

    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金(以下簡稱大病救助金)的繳納標準為每人每月5元。

    (二)企業和參照企業繳費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為按企業繳費的單位),按在職職工繳費基數之和的5.5%繳納住院醫療保險費,并按本單位參保的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人數之和,繳納大病救助金。

    (三)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按全市上年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的5.5%繳納住院醫療保險費,并繳納大病救助金。

    失業職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時或領取失業救濟金期滿后未重新就業的,憑有關證明,可以全市上年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按5.5%的比例繳納住院醫療保險費,并繳納大病救助金。

    (四)國家機關、依照或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及其他參照國家機關繳費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為按機關繳費的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的醫療保險繳費由4部分組成:

    1.在職職工個人按本人繳費基數的2%繳納,由用人單位按月在其工資中代扣代繳,用于劃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以下簡稱個人帳戶);

    2.用人單位按在職職工繳費基數之和的9%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其中繳費基數之和的5.5%用于劃入住院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以下簡稱統籌基金),3.5%按規定劃入個人帳戶;

    3.用人單位按參保的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人數之和,繳納大病救助金;

    4.用人單位按我市國家公務員個人帳戶管理及醫療補助有關規定,繳納公務員醫療補助金(以下簡稱公務員補助金)。

    (五)按甬政發〔2000〕34號文件規定理順勞動關系的有關人員的醫療保險繳費辦法:

    1.在2004年12月31日前到達法定退休年齡、選擇由再就業服務中心實行全托管的企業下崗職工,在《暫行規定》施行后,由企業或再就業服務中心按這類人員繳費基數之和的5.5%繳納住院醫療保險費(繳費基數按甬勞〔1998〕217號文件規定的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并繳納大病救助金,所需經費由企業、財政、養老保險機構各出資三分之一。

    2.在2005年至2009年期間內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選擇由企業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的企業下崗職工,在《暫行規定》施行后,由企業或原企業上級單位,按自辦理參保手續的次月計算至法定退休年齡的月份數,以本市上年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5.5%的標準(繳費基數按每年環比遞增10%計算)繳納住院醫療保險費,加上大病救助金,可一次性移交給醫保機構。這類人員的個人帳戶由企業或原企業上級單位負責建立和管理;企業或原企業上級單位也可與個人簽訂協議,一次性發給個人,今后門診醫療費由個人自付。

    3.在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企業下崗職工,由再就業服務中心以全市上年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5.5%的比例繳納住院醫療保險費,并繳納大病救助金,所需經費由企業、財政、失業保險機構各出資三分之一。

    4.企業改制時,企業主體不復存在或未被改制后企業吸納的人員,符合上述第1、2項年齡條件的,可按相對應的辦法處理。

    (六)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其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與視同繳費年限之和不足15年的,對按企業繳費的單位,須由單位(自由職業者、失業職工由個人)以辦理時全市上年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的5.5%標準,加上大病救助金,按不足15年的月份數一次性補足,并按規定繼續繳納大病救助金,方可享受退休人員住院醫療保險待遇;對按機關繳費的單位,須由單位按規定的標準,加上大病救助金,按不足15年的月份數一次性補足,并按規定繼續繳納公務員補助金和大病救助金,方可享受國家機關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基本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指《暫行規定》施行前,社會保險機構核定的養老保險視作繳費年限加上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

    (七)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企業改制、破產、歇業時,其主體不復存在的,以不低于改制、破產、歇業時全市上年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7.5%的標準,另加大病救助金,按改制、破產、歇業時退休人員實際年齡計算到75周歲的月份數,由企業一次性足額提取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費。提取的醫療保險費用于建立個人帳戶,由企業或原企業上級單位負責建立和管理,大病救助金部分可一次性移交給醫保機構。

    (八)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無用人單位為其繳納大病救助金的退休人員,應與社會保險機構簽訂協議,委托社會保險機構在其個人基本養老金中按月代扣應繳納的大病救助金。

    (九)企業繳納的住院醫療保險費和大病救助金在勞動保險費中列支,其余在福利費中列支。

    (十)基本醫療保險費、大病救助金和公務員補助金采用預繳辦法,按現行稅收征管范圍(已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或個人按養老保險地稅征收渠道)由各級地方稅務部門按月征收。用人單位應在每月23日前繳費,各級地方稅務部門應在每月25日前將繳費情況反饋醫保機構。

    用人單位因特殊情況確實不能按期繳納醫療保險費的,須提前到市醫保機構辦妥手續。欠繳期間應計算利息,視欠繳時間長短,按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息,利息并入統籌基金。

    上述各類繳費中,住院醫療保險費、大病救助金以及市級按機關繳費的單位,其參保人員的個人帳戶和公務員補助金納入市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區級按機關繳費的單位,其參保人員的個人帳戶和公務員補助金納入區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四、醫療保險待遇和費用結算

    (一)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發生的醫療費(可列入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特殊病種部分門診項目醫療費除外,下同)按以下辦法支付:

    1.按企業繳費的單位,其參保人員的個人帳戶由單位建立并管理,參保人員的門診醫療費按單位規定報銷結算;

    2.按機關繳費的單位,其參保人員的個人帳戶由各級醫保機構統一管理,參保人員的門診醫療費中,可由個人帳戶和公務員補助金支付的部分,由各級醫保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結算;需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由醫療機構與參保人員直接結算。

    (二)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包括急診留院觀察、設立家庭病床,下同)發生的醫療費和可列入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特殊病種部分門診項目(以下表述為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按以下辦法支付:可由統籌基金、大病救助金支付的部分,由市醫保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結算;可由所屬醫保機構統一管理的個人帳戶和公務員補助金支付的部分,由所屬醫保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結算;需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由醫療機構與參保人員直接結算。

    (三)參保人員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簡稱起付標準)為:一級醫院,800元;二級醫院,1200元;三級醫院,1600元;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的起付標準為年度內累計1600元。

    起付標準計算方法:

    1.急診留院觀察或急診留院觀察后直接住院的,起付標準均按一次計算。

    2.住院期間發生轉院的,起付標準按一次計算。從低級別醫院轉往高級別醫院時,應補交起付標準的差額。從高級別醫院轉往低級別醫院時,已發生的醫療費,超過低級別醫院起付標準部分不再退還;低于低級別醫院起付標準的,本次住院起付標準按低級別醫院計算。

    3.住院期間跨年度的,起付標準不另行計算。

    4.設立家庭病床的醫療費每半年作為一次住院費用計算,半年內設立家庭病床一次或一次以上,起付標準按一次計算,超過半年后起付標準重新計算。

    5.設立家庭病床以后住院的、出院以后設立家庭病床的,起付標準均應分別計算。

    (四)統籌基金支付計算辦法:

    參保人員每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和年度內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起付標準以內部分,由參保人員承擔;起付標準以上部分,根據年度累計醫療費,由統籌基金與參保人員按一定的比例分擔。

    年度內住院醫療費累計(含起付標準費用)在全市上年職工社會平均工資2倍以下(含2倍)部分,由參保人員承擔20%(退休人員承擔15%,),其余由統籌基金支付;在全市上年職工社會平均工資2倍以上至4倍以下(含4倍)部分,由參保人員承擔15%(退休人員承擔10%),其余由統籌基金支付。

    年度內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累計在1600元以上部分,由參保人員承擔20%,統籌基金支付80%。

    年度累計醫療費是指:年度內參保人員因病住院或特殊病種門診,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所有醫療費(轉外地就醫而發生的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內的醫療費,先由個人自付的10%部分除外)。

    (五)參保人員住院和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含起付標準費用),年度內累計在全市上年職工社會平均工資4倍以上至15萬元以下(含15萬元)部分,由參保人員承擔10%,大病救助金支付90%,15萬元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統籌基金和大病救助金不再支付。

    (六)參保人員住院跨年度的,年度內住院醫療費在4月30日前一次性計算,5月1日起按新年度有關規定執行。

    (七)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后,其醫療費個人承擔部分的比例從次月起調整。

    (八)用人單位或個人中斷繳費的,從中斷繳費的次月起,統籌基金、大病救助金、公務員補助金停止支付有關醫療費。

    (九)參保人員從參保生效之日零時起,所發生的醫療費按醫療保險有關規定支付,參保生效前發生的醫療費由原資金渠道支付。

    五、違反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處理

    (一)用人單位違反財務、統計有關規定,使得繳費基數無法核定的,可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醫保機構暫按全市上年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的110%確定繳費基數。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并按核定數額繳納住院醫療保險費后,由醫保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二)參保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暫行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處理:

    1.將本人的醫療保險證、卡供他人就醫、記帳的;

    2.冒用他人醫療保險證、卡就醫、記帳的;

    3.違反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規定,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重復、超量配藥的;

    4.符合出院條件,定點醫療機構開具出院通知書后,仍不愿出院的;

    5.弄虛作假或證、卡遺失未及時辦理手續,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

    (三)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暫行規定》第四十三條規定處理:

    1.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增加收費項目,將未確定收費標準和不屬于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列入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

    2.采用掛名住院或將本院有條件診治的病人借故推諉給其他醫療機構的;

    3.診治不驗證或弄虛作假,將未參保人員的醫療費列入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

    4.違反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規定超量開藥,利用工作之便串換藥品的。

    (四)勞動行政部門、醫保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暫行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理:

    1.工作失職或違反財經紀律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

    2.貪污、挪用醫療保險基金的;

    3.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的;

    4.擅自減、免或者增加用人單位應繳納的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

    六、其他

    (一)企業和參照企業繳費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其他用人單位職工的個人帳戶和補充醫療保險具體辦法,按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波市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及補充醫療保險指導意見的通知》(甬政辦發〔2000〕136號)執行。

    (二)國家機關、依照或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機關及事業單位和參照國家機關繳費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其他用人單位的個人帳戶建立和管理及公務員補助具體辦法,按我市國家公務員個人帳戶管理及醫療補助有關規定執行。

    (三)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大病救助金、公務員補助金的支付范圍和標準,另行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四)參保人員轉外地就醫、異地安置就醫管理以及特殊病種門診、家庭病床設立、零星醫療費用報銷等辦法另行規定。

    (五)參保人員的工傷醫療費(包括工傷舊傷復發醫療費)、生育醫療費不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列支,已實行工傷、生育社會保險的,按工傷、生育社會保險辦法支付;沒有實行的,按原資金渠道支付。

    (六)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后,其職工的家屬、子女醫療待遇仍按原規定執行,由原資金渠道支付,國家、省、市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公務員養老保險管理辦法范文第2篇

[關鍵詞]醫保制度改革;成功因素;強制參保;統籌管理

[作者簡介]莊楨,廈門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經濟師、會計師,福建 廈門361012

[中圖分類號]F840.68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07)07―0086―03

廈門市是較早進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城市,起步較早,運行也較為平穩。從1997年7月1日起,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在廈門市推行至今已將近10年。近幾年來,廈門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始終走在全國前列,醫療保險基金始終保持“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良好態勢。截至2006年底,醫療保險基金滾存結余22億元。筆者認為,廈門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之所以能取得較好的成效,其主要原因如下:

一、建立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對不同人員實行不同的醫保政策

1.外來從業人員。外來從業人員是城鎮勞動者的一部分,但在現行戶籍管理制度和勞動用工制度下,又是一類特殊的城鎮勞動者,故只能采用一種特殊的過渡性辦法予以解決,即實行低繳費水平對應較低醫療保障待遇的外來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外來從業人員以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分別按4%(用人單位)和2%(個人)的比例繳費,只相當于本市戶口職工以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按8%(用人單位)和2%(個人)的比例繳費的36%;外來從業人員保險期限與繳費期限一致,外來從業人員一旦停止繳費,保險責任也隨之停止;外來從業人員實行“個人醫療賬戶管門診,社會統籌管住院”的醫療費用支付辦法,門診醫療費用由個人賬戶支付,賬戶支付用完后由個人現金自付,住院醫療費用先由本人用個人醫療賬戶或現金支付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5%之后,其余部分由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付85%,個人現金自付15%,并按連續參保時間確定由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用的限額;外來從業人員轉為本市城鎮戶口后,按本市城鎮戶口員工繼續繳費,其按外來從業人員身份繳費的年限在補繳社會統籌差額后視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外來人員實行這種不同于本市戶口職工的醫療保險辦法,充分體現了社會保險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

由于外來參保人員都較年輕,身體較健康,加之“個賬保門診小病,統籌保住院大病”的特點,上述22億元基金結余中有5億元是外來參保人員結余的。這說明外來參保人員的參保為廈門市醫保基金的穩定作出了貢獻。

2.城鎮個體工商戶。城鎮個體工商戶受職業和收入不穩定因素的制約,現階段實行自愿參保:在國家法定勞動年齡之內的城鎮個體工商戶以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按10%的比例繳納,個體工商戶參保后不得退保,在投保生效后的6個月內只能使用個人醫療賬戶的實際金額,6個月后才能按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3.失業人員。失業人員由于已失去收入來源或收入來源不穩定,亦不可能依據社會保險的強制性原則強制投保,只能自愿參保:以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以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按10%的比例繳費,允許中斷,但首次投保或中斷三個月以上續保的,自投保或續保之日起6個月內只能使用個人醫療賬戶的實際額度支付醫療費用,不得使用社會統籌醫療基金,6個月后才能與在職參保人員享受一樣的待遇。

城鎮個體工商戶、失業人員等特殊人群大都屬低收入者,將此類人員納入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保障范圍,表達了政府對弱勢群體的關懷,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應。

4.離休干部、老。離休干部、老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疇,其醫療費用實行全市性統籌管理,由原用人單位按每年核定的標準履行繳費義務,不足部分市財政承擔最終的費用保障責任,體現了政府和原用人單位對離休干部、老醫療保障的雙重責任。在具體保障和管理辦法上引入個人賬戶機制(按繳費的60%比例劃入),離休干部、老就醫、購藥時,醫療費用先從個人賬戶支付,個人賬戶用完后,再由統籌基金支付,個人賬戶結余可結轉和繼承;離休干部、老就醫時,醫療機構實行免費掛號、優先就醫;醫保經辦機構為離休干部、老建立健康檔案,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檢查所需費用由統籌基金解決。

離休干部、老是老革命者,是國家的功臣,對他們實行上述優待政策,充分體現了政府對革命老同志健康的關懷,廈門醫保工作取得了老干部的全力支持。

5.城鎮老年居民及未成年人。2007年初,廈門市政府又在福建省率先出臺《廈門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廈門市未成年人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是指政府主導、財政資助和居民繳費相結合,以大病醫療統籌為主的社會醫療互助共濟制度。其參保對象為本市行政區域內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市戶籍居民:男60周歲、女55周歲以上;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員;持有《廈門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并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未成年人醫療保險,是指政府主導、財政補助和家庭繳費相結合,以大病醫療統籌為主的社會醫療互助共濟制度。其參保對象為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本市戶籍、年齡在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上述兩個暫行辦法的出臺,減輕了無收入人員因傷病就醫的家庭經濟負擔,充分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

二、建立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和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自付醫療費困難補助制度

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以年度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工資基數的3.5%為標準按月征繳。按規定繳納了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的用人單位,其國家公務員享受以下醫療補助:(1)國家公務員在基本醫療保險年度內發生的、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內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用以及職工補充醫療保險由個人承擔的10%部分的醫療費用,累計超過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12%以上的部分,補助80%。退休人員上述自付費用累計超過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8%以上的部分,補助80%。(2)國家公務員每年體檢一次,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負責確定體檢費用標準,市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確定可供選擇的體檢項目和可承擔體檢服務的醫療機構,并負責體檢費用結算。(3)國家公務員發生超過職工補充醫療保險最高賠付限額以上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診療項目等規定的診療費用,且造成生活困難的,予以70%的補助,以基本醫療保險年度計算,補助限額為10萬元。

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的實行,保持了國家

公務員隊伍的穩定,保證了政府的高效運行;公務員每年體檢一次的規定,促成公務員更加重視健康體檢,有利于疾病的早發現早治療,減少因大病大醫現象的發生,避免造成醫保基金的浪費。

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自付醫療費困難補助資金實行全市統一管理,由市財政部門建立醫療補助專用賬戶,補助資金列入市財政預算,年終決算時按實列支;市社保經辦機構負責醫療補助金的管理與使用;自付醫療費困難補助對象及標準如下:(1)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參保人員,在基本醫療保險年度內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用高于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7%且低于20%的部分,補助50%;在基本醫療保險年度內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用達到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20%以上的部分,補助70%。(2)本市戶籍參保的退休人員,月退休金或養老金低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在基本醫療保險年度內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用高于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20%且低于30%的部分,補助50%;在基本醫療保險年度內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用達到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30%以上的部分,補助70%。

上述對象在醫保年度內自付醫療費困難補助的最高金額為8000元。該辦法的實行使弱勢群體的基本醫療得到了進一步的保障。

三、規定享受退休醫療保險待遇的最低繳費年限,完善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廈門市醫保政策規定:1998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參保人員,退休時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男滿30年、女滿25年的,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足年限的,須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分別按照用人單位和個人的繳費比例一次性繳足基本醫療保險費,方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并繼續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這是建立在參保人員在職時履行了足夠的繳費義務的基礎上的,這一點與養老保險的性質是完全一樣的。如果不規定參保人員享受退休醫療保險待遇的最低繳費年限,就會造成少繳費的人多享受待遇、多繳費的人享受不到應有的待遇的不公平現象,勢必給醫保改革帶來不良影響。

四、完善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探索建立多層次的社會醫療保障體系

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為參保人員基本醫療費用計算年度,在年度內,每一個參保人員由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最高限額為5.3萬元,超過限額的醫療費用由商業保險公司承保,基本做法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員按每人每年52.8元的標準向商業保險公司投保;參保人員發生超社會統籌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由補充醫療保險支付90%,個人自付10%,每人每年由補充醫療保險支付的醫療費用最高限額為15萬元;補充醫療保險執行基本醫療保險的支付范圍及有關規定,發生的超限額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直接向商業保險公司索賠。

補充醫療保險的開展,既為高額醫療費用病人的醫治提供了保障,又大大減輕了醫療保險基金的壓力,可謂是花小錢辦大事。

五、在社會保險費統一由地方稅務部門征繳、社保經辦機構整合的基礎上,社會保險登記、申報工作移交地方稅務部門辦理

早在2001年7月,廈門市各項社會保險費就委托地稅部門征繳。2003年,廈門市在全省率先實現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五險合一”的業務經辦,并于2004年4月把社會保險登記、申報工作完全移交地方稅務部門辦理。

社會保險費由地稅部門征繳,借助地稅部門的強制征收手段,整體上提高了社會保險的基金到位率,基金征繳基本上做到了應收盡收的良好局面。而社會保險登記申報工作移交地稅部門辦理及“五險合一”的經辦模式等進一步改革舉措,更是整合了各項經辦資源,發揮了整體合力,為用人單位提供了一站式的“一條龍”服務,極大地提高了社會保險工作的經辦效率和管理效能。

公務員養老保險管理辦法范文第3篇

    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職工的基本醫療,建立和完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包括企業(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

    在甬的省部屬、軍隊屬單位和外地駐甬機構及其職工,應當按照本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應當按照市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第三條  建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基本醫療保險的籌資和保障水平應當與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應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實行屬地管理;

    (三)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在職職工雙方共同負擔;

    (四)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

    第四條  市和縣(市)、區勞動行政部門主管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勞動行政部門下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醫保機構)具體負責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

    衛生、財政、稅務、物價、藥品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本規定的實施工作。

    第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逐步實行市級統籌,分步實施。

    市本級(含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寧波保稅區、市科技園區、大榭開發區)和各區合為同一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單位,對住院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金實行統一管理。

    各縣(市)的基本醫療保險由各縣(市)人民政府在規范和完善大病醫療費用社會統籌的基礎上,各自實行統籌。

    第二章  基本醫療保險費征繳和管理

    第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在職職工共同按月繳納。退休人員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以在職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作為基數(以下簡稱繳費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一)企業按在職職工繳費基數之和的5.5%繳納住院醫療保險費,納入住院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以下簡稱統籌基金);企業在職職工個人繳費按市有關規定執行。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建立基本醫療保險職工個人帳戶(以下簡稱個人帳戶)。

    (二)國家機關和依照或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機關及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國家機關)按在職職工繳費基數之和的9%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其中在職職工繳費基數之和的5.5%由市醫保機構納入統籌基金,其余部分按規定納入個人帳戶。國家機關在職職工個人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國家機關按月在其工資收入中代扣代繳。

    (三)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其他用人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由勞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各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審核確定繳費辦法:對應當參照企業繳費的,適用本條第(一)項;對應當參照國家機關繳費的,適用本條第(二)項。

    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高于全市上年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300%的,按全市上年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的300%確定其繳費基數;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低于全市上年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60%的,按全市上年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其繳費基數。

    第七條  轉業(復員)軍人、外省市調入本市、新參加工作和重新就業等各類新增人員當年繳費基數符合第六條規定的,由用人單位按實申報;無當年繳費基數的,由用人單位根據職工本人工資情況按規定確定。

    在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企業下崗職工的住院醫療保險費,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按全市上年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基數繳納,所需經費由企業、財政、失業保險機構各出資三分之一;由再就業服務中心實行全托管的企業下崗職工,按醫保機構核定的繳費基數繳納住院醫療保險費,所需經費由企業、財政、養老保險機構各出資三分之一;其他下崗職工的醫療保險繳費按市有關規定執行。

    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自謀職業的,在繼續參加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可由個人繳費參加住院醫療保險;失業職工允許按規定參加住院醫療保險。

    第八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采用預繳辦法,當月繳費,次月享受。

    用人單位必須連續并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未按規定繳納的,從未繳納月份的次月起,其職工不再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后重新繳費的,必須連續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滿6個月后,方可重新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30日內,到醫保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申報手續。新建單位應當在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之日起30日內到醫保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申報手續。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在招用后的30日內,到醫保機構為所招用的人員辦理基本醫療保險手續。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按本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以下簡稱參保人員)人數每人每月5元繳納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金由市醫保機構統一管理。

    第十一條  企業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金在應付福利費和勞動保險費中列支;國家機關和其他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金在社會保障費中列支。

    第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和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金由各級地方稅務部門按月征收,具體征繳辦法由市地方稅務部門另行制定。用人單位應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金。逾期不繳或少繳的,從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應繳納金額2‰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統籌基金。

    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得減免,不計征稅費。

    第十三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金按市有關社會保障基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  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依法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進行監督。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由政府有關部門、用人單位、醫療機構、工會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其辦事機構設在勞動行政部門。

    第十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下列辦法計算利息:當年籌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的沉淀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存款利率計息,并不低于該檔次利率水平。

    第十六條  參保人員在本規定施行后辦理退休手續,其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含經醫保機構審核的視同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應一次性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滿15年后,參保人員方可享受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企業改制、破產、歇業,其主體不再存在的,應按全市上年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提取退休人員醫療費。

    第三章  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

    第十八條  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用人單位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分別用于劃入個人帳戶和建立統籌基金。

    個人帳戶主要用于支付門診醫療費和住院醫療費中應由個人承擔的部分,統籌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特殊病種門診和家庭病床醫療費。個人帳戶和統籌基金分別運行,單獨核算,不得相互擠占。

    第十九條  企業參保人員個人帳戶由各用人單位建立和管理,逐步過渡到由醫保機構統一管理。

    國家機關參保人員個人帳戶由市、區兩級醫保機構分級建立和管理,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其他用人單位,參照企業繳費的,其參保人員個人帳戶管理適用本條第一款;參照國家機關繳費的,其參保人員個人帳戶管理適用本條第二款。

    第二十條  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用于規定范圍內的醫療消費,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

    第四章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

    用人單位和職工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后,參保人員從次月起開始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可以在醫保機構確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也可以憑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第二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等,由勞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由個人帳戶支付或個人自行承擔。

    參保人員每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或急診留院觀察所發生的醫療費,在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內的,由個人自行承擔;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與個人按一定比例分擔。

    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按醫療機構的不同等級設立:一級醫院,800元;二級醫院,1200元;三級醫院,1600元。

    第二十四條  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用,按下列辦法支付:年度內住院醫療費(含統籌基金起付標準費用)累計在全市上年職工社會平均工資2倍以下(含2倍)的部分,由參保人員承擔20%(退休人員承擔15%),其余由統籌基金支付;在全市上年職工社會平均工資2倍以上至4倍以下(含4倍)的部分,由參保人員承擔15%(退休人員承擔10%),其余由統籌基金支付。

    惡性腫瘤、重癥尿毒癥、組織器官移植等特殊病種的部分門診項目醫療費用可列入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為年度內醫療費用累計1600元,起付標準以上部分由統籌基金支付80%,參保人員承擔20%。特殊病種門診就醫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勞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參保人員因癱瘓、惡性腫瘤等病種設立家庭病床的,其醫療費按住院醫療費相同辦法列入統籌基金支付范圍,每半年作為一次住院費用計算。具體管理辦法由勞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內年度累計醫療費在上年職工社會平均工資4倍以上至15萬元以下(含15萬元)部分,由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金支付90%,參保人員承擔10%。

    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內年度累計醫療費超過15萬元的,超過部分通過社會醫療救助辦法解決。

    第二十五條  參保人員因病轉外地就醫而發生的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內的醫療費,在個人自行承擔10%后,再按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辦理。

    第二十六條  參保人員因病需要進行列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范圍內的檢查、治療以及使用基本醫療保險乙類目錄藥品的,先由個人按規定自行承擔部分醫療費后,再按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辦理。

    第二十七條  企業在參加住院醫療保險并建立個人帳戶的基礎上,可以建立職工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部分,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應付福利費不足列支的,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后可列入成本。

    第二十八條  國家公務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后,可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醫療補助。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因醫療費用個人承擔過多而影響基本生活的,所在單位應給予適當補助。

    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個人承擔醫療費確有困難的,由用人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第三十條  離休人員、老的醫療待遇不變,經費按原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第三十一條  二等乙級及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不變,經費按原渠道解決,不足支付時由當地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第五章  醫療服務和費用結算

    第三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服務由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承擔。

    經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經軍隊主管部門批準有資格開展對外服務并經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變更注冊取得執業許可證的軍隊醫療機構;經有關部門批準,持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和《營業執照》的藥品零售藥店,均可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資格。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由勞動行政部門審查確定后,頒發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資格證書,并向社會公布。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應當與醫保機構簽定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管理辦法由勞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對醫療機構實行分類管理,逐步推行醫藥分開核算、分別管理制度,理順醫療服務價格,規范醫療服務行為。

    第三十四條  企業(包括參照企業進行基本醫療保險管理的其他用人單位,下同)參保人員患病需要住院的,應憑《醫療保險證》向定點醫療機構交納一定額度的預付金,用于需由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

    國家機關(包括參照國家機關進行基本醫療保險管理的其他用人單位,下同)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時,必須持有《醫療保險證》和IC卡;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必須持有《醫療保險證》、IC卡和定點醫療機構的處方;需要住院的,應憑《醫療保險證》和IC卡向定點醫療機構交納一定額度的預付金,用于需由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五條  參保人員轉院就醫一般應按逐級轉院的原則辦理。轉外地醫院限于本省省級或上海市市級公立三級醫院。

    參保人員因病情嚴重需要轉外地就醫的,應由市級定點醫療機構的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醫師提出轉外地就醫意見,經該定點醫療機構出具同意轉院證明后,憑轉院證明到醫保機構辦理轉院審批手續。

    第三十六條  參保人員定居外地或長駐外地工作,在住地附近的公立醫院就醫的醫療費,符合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經醫保機構審核,可列入統籌基金支付范圍。

    第三十七條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內的醫療費,由醫保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將醫療費用結算單、門診處方及住院醫療費明細表等,定期報送醫保機構。

    醫保機構依據規定的支付范圍和支付標準對醫療費進行審核,扣除不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后,定期撥付醫療機構。

    第三十八條  企業參保人員在統籌地區以外的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醫療費先由個人墊付,由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憑《醫療保險證》、病歷、處方、出院小結、醫療費有效票據及費用清單等到醫保機構審核結算;國家機關參保人員在統籌地區以外的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先由個人墊付,由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憑《醫療保險證》、IC卡、病歷、處方、出院小結、醫療費有效票據及費用清單等到醫保機構審核結算。

    第三十九條  參保人員參保前所住醫院不是定點醫療機構的,參保后應當轉入定點醫療機構。確因病情危重不能轉院的,用人單位應在參保后2日內到醫保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出院后按有關規定結算參保后的醫療費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未按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手續,或者未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違反財務、會計、統計的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銷毀有關帳冊、材料,或者不設帳冊,致使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并依法征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延遲繳納的,除加收滯納金外,還可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不符合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條件,以弄虛作假、冒名頂替等手段騙取醫療費和其他醫療保險待遇的個人,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醫保機構應向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追回損失費用,由勞動行政部門視情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整改、暫停或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四十四條  勞動行政部門、醫保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醫療保險費流失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追回流失的保險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個人挪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并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率和待遇標準,根據經濟社會事業發展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平衡情況需要調整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

公務員養老保險管理辦法范文第4篇

第一條為保障城鎮職工基本醫療,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

中央、省、部隊駐青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按照本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醫療保險)。

城鎮個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城鎮農工商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三條基本醫療保險費實行市級統籌,分步實施。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本規定納入市級統籌;即墨市、膠州市、膠南市、萊西市、平度市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暫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籌集和管理,適時納入全市統籌。

第四條建立以基本醫療保險為基礎,與大額醫療補助、單位補充醫療保險和社會醫療救助相結合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

第五條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應當與本市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應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

(三)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在職職工雙方共同負擔;

(四)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

(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籌集和使用。

第六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行政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和支付工作。

衛生、財政、物價、審計、食品藥品監督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征繳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申報并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八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

用人單位以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2005年駐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用人單位按照8%,駐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用人單位按照7%;2006年駐七區用人單位統一按照8%;2007年起駐七區用人單位統一按照9%的比例繳納。

在職職工以本人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按照2%的比例由所在單位代扣代繳。退休人員個人不繳費。

第九條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企業從職工福利費和勞動保險費中列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從社會保障費中列支。

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十條用人單位依法轉讓、分立、合并、破產時,應當優先清償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一條新建單位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獲準成立后的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等有關證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在招用后的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所招用人員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手續。

用人單位基本醫療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市財政按照不低于當年籌集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統籌金部分的3-5%補助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第三章個人帳戶和社會統籌基金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分別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以下簡稱個人帳戶)和社會統籌基金。

個人帳戶包括職工個人繳納的全部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一部分。個人帳戶暫按照下列規定計入:

(一)在職職工35周歲以下的,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2.3%計入;

(二)在職職工35周歲及以上45周歲以下的,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2.7%計入;

(三)在職職工45周歲及以上的,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3.5%計入;

(四)退休人員按照本人養老金的5%計入。其中,70周歲以下月計入額低于60元的按60元計入;70周歲及以上月計入額低于70元的按70元計入。

個人帳戶計入標準,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全部參保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劃入個人帳戶部分占35%左右的原則測算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后適時調整。

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在扣除計入個人帳戶部分后,全部劃入社會統籌基金。

第十四條個人帳戶用于支付本人在定點醫療機構的門診醫療費、住院醫療費中的個人自負部分以及定點藥店購藥的費用。社會統籌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醫療費及經批準納入社會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特殊疾病門診大額醫療費。

第十五條個人帳戶資金歸個人所有,滾存積累,超支不補,只能按照規定用于醫療消費。

計入個人帳戶的資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劃入。

參保人死亡,個人帳戶仍有余額的可以按照規定繼承。

第十六條參保人在本市內跨區(市)流動時,個人帳戶隨同轉移。參保人離開本市時,個人帳戶余額轉入新的勞動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無法轉移的,可以將個人帳戶余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十七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銀行計息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即:當年籌集的部分,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照3個月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的沉淀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存款利率計息,并不低于該檔次利率水平。

第四章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和職工依照本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且按照規定繳費的,從繳費的次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職工不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實行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制度。參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男滿25年、女滿20年的,退休(職)后個人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以前,參保職工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視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以后,按照實際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時間計算繳費年限。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以前和實施以后的繳費年限之和為本人累計繳費年限。

職工符合退休(職)條件辦理退休(職)手續時,達不到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的,可以辦理一次性補繳。其中,因單位欠繳造成繳費年限不足的,由單位和職工個人分別按照欠繳年度的繳費基數和比例補繳;其他原因造成繳費年限不足的,由本人以退休時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補繳。繳費年限不滿,又不辦理一次性補繳的,退休(職)后不得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終止基本醫療保險關系。

第二十條社會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設立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是指統籌基金支付前先由個人帳戶支付或個人自負的醫療費用額度。一、二、三級醫療機構的起付標準,分別為500元、670元、840元。

在一個醫療年度內,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標準按照100%執行;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標準按照50%執行;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設立起付標準。

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實行限額或者定額管理,在一個醫療年度內單獨設立一次起付標準。

參保人員在一個醫療年度內,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的最高醫療費限額為4萬元。

從第一次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發生之日起,滿12個月為一個醫療年度。

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情況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適時調整。

第二十一條參保人員住院治療或者患特殊疾病門診治療的醫療費,在社會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按照分檔累加計算的辦法,由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按照一定比例分別負擔:5000元以下部分,個人負擔比例在一、二、三級醫療機構分別為12%、14%、16%;5000元至10000元部分,個人負擔比例在一、二、三級醫療機構分別為10%、12%、14%;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個人負擔10%;20000元至最高支付限額部分,個人負擔5%。其余部分由社會統籌基金負擔。

退休人員住院醫療費的自負比例,減半執行。

第二十二條基本醫療保險的用藥范圍、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相應的管理辦法,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在維持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財政、物價等部門,對基本醫療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適時進行調整,提高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障水平。

第二十三條建立大額醫療補助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每人每月按照5元標準繳納大額醫療補助金。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超過社會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部分,由大額醫療補助金支付90%。在一個醫療年度內,大額醫療補助金最高支付20萬元。

大額醫療補助金籌集和支付標準,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調整。

第二十四條職工因工傷、生育發生的醫療費,執行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有關規定,不得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五章有關人員的醫療待遇

第二十五條離休人員、老和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含人民警察)的醫療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醫療費用按照原資金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第二十六條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醫療補助。

第二十七條有條件的企業及非財政收支統管的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具體實施方案,應當由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并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企業可直接從成本中列支。

補充醫療保險由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管理或委托有關機構管理,主要用于本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統籌金支付范圍以外、個人帳戶支付不足部分的醫療費補助,不得計入個人帳戶。

第二十八條失業人員個人帳戶余額可以繼續使用,不再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患病就醫的,執行失業保險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原享受公費醫療的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學生發生的醫療費,仍由財政部門按照規定標準撥付,所在學校負責管理。

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費,仍按原辦法解決。

第六章醫療服務管理

第三十條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市場競爭、公開公平、方便參保人員的原則確定,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其簽訂服務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資格審定和管理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食品藥品監督、財政、物價等部門制定。

第三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加強內部管理,監督定點醫療機構執行基本醫療保險各項規定,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醫療服務質量。

第三十二條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使用或者出售各類藥品的管理和監督,確保參保患者的用藥安全。

第三十三條物價部門應當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藥品、診療項目價格和服務設施收費標準的管理和監督,合理控制價格水平。

第三十四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醫療保險內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基本醫療保險各項政策規定和醫療服務協議,嚴格執行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嚴格控制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外費用,為參保患者提供優質的醫療服務。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審驗定點醫療機構診治參保患者的處方、病案、醫囑、診療報告單、收據等有關材料,有權監督檢查定點藥店執行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情況,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應當積極配合。對定點醫療機構超出規定的診療、服務或藥品費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有權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其工作人員違規違紀問題,可以向有關部門檢舉。

第三十五條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持個人勞動和社會保障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到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就醫、購藥;

(二)對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享有知情權;

(三)對超出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費用,享有簽字認可的權利;

(四)對個人參保信息、醫療消費信息,享有查詢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應當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和定點醫療機構有關規章制度;

(二)配合定點醫療機構治療,按照規定結算醫療費用;

(三)不得將個人基本醫療保險證、勞動和社會保障卡轉借他人使用;

(四)符合出院條件的不得拖延出院。

第三十七條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人員需要異地轉診、轉院的,應當由規定的定點醫療機構提出申請,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方可異地轉診、轉院治療。未經核準轉診、轉院治療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有效報銷憑據等有關證明材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報銷。

第三十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醫療費的結算,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收定支的原則,采取總量控制、彈性結算為主,與限額結算、單病種結算、項目結算相結合,同醫療服務質量掛鉤的方式。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認真履行醫療服務協議,按月及時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結算醫療、醫藥費用。

第七章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九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第四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預決算草案的編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和醫療費的結算給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以及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余額的存期安排和個人醫療帳戶的記錄、管理等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并接受審計、財政、勞動保障等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所需事業經費由財政預算安排,不得從基金中提取。

第四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審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醫療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參保人員和社會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財政部門負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核算,審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

第四十三條審計部門依法負責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收支情況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第四十四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應當定期報告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

第四十五條建立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考核制度。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財政、物價等部門,對定點醫療機構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及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情況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給予獎勵或者處罰。

第四十六條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勞動保障部門應當設立并公開基本醫療保險監督舉報電話和投訴信箱。參保人對本規定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所列情形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

對參保職工投訴舉報案件,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及時調查核實,在15日內將調查及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回復舉報投訴人。

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參保人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經查實的,可按照罰款額20%的比例獎勵舉報人。

舉報受理機構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第四十七條成立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領導小組,由市政府負責人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組織研究醫療保險有關政策,協調處理醫療保險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第四十八條成立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監督委員會,邀請市人大、市政協有關負責人及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用人單位代表、工會代表、職工代表、醫療專家參加,定期聽取醫療保險工作匯報,監督市勞動保障、財政、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物價、審計等部門履行基本醫療保險職責情況,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完善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意見、建議。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編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遲延繳納的,除責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滯納金并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第五十二條參保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或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暫停其一年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本人基本醫療保險證、勞動和社會保障卡轉借他人使用的;

(二)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第五十三條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醫療機構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暫停醫療保險業務,責令限期整改:

(一)為參保人提供與所患疾病無關的檢查、治療和用藥服務的;

(二)將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內的費用轉嫁個人負擔的;

(三)不按照規定限量開藥或搭車開藥、串換藥品的;

(四)未經參保患者同意,使用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外藥品,或者提供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外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的;

(五)對參保患者限定住院費用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收參保患者住院治療的;

(七)其他違反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行為。

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不執行藥品及醫療收費價格規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增加收費項目、分解收費、重復收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暫停醫療保險業務,責令限期整改。

第五十四條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以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負直接責任的醫務人員暫停其一年的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資格;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醫療機構資格,一年內不得重新定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非參保對象的醫療費或將非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費用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二)超出定點服務范圍,擅自承攬住院、家庭病床、門診特殊疾病醫療業務,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三)采取掛床住院、分解住院等手段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四)偽造醫療文書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藥店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藥店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暫停基本醫療保險業務,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藥店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嚴格按照處方劑量和配伍配藥的;

(二)將生活用品等非藥品納入參保職工勞動和社會保障卡金支付范圍的;

(三)不執行藥品價格有關規定的;

(四)其他違反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將醫療保險費轉入個人帳戶、社會統籌基金帳戶的;

(二)貪污、挪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三)違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管理規定,造成基金損失的;

(四)違反規定審批和支付醫療保險待遇的;

(五)對舉報的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或者不予答復的;

(六)索賄受賄、的。

第五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舉報的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或者不予答復的;

(二)、的;

主站蜘蛛池模板: 大竹县| 孝感市| 通海县| 即墨市| 三穗县| 邹城市| 舞钢市| 温州市| 义乌市| 康马县| 淮南市| 九龙坡区| 武义县| 商河县| 宜川县| 南丰县| 双柏县| 安新县| 邵阳市| 澎湖县| 万州区| 宿迁市| 扶沟县| 蒙自县| 达尔| 华阴市| 曲周县| 塔河县| 瑞金市| 固始县| 淮南市| 牡丹江市| 黎城县| 嘉兴市| 阿拉善盟| 微山县| 垣曲县| 凤城市| 东乌珠穆沁旗| 海宁市| 阿合奇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