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部丰满熟女富婆视频,托着奶头喂男人吃奶,厨房挺进朋友人妻,成 人 免费 黄 色 网站无毒下载

首頁 > 文章中心 > 行政案件的審理程序

行政案件的審理程序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行政案件的審理程序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行政案件的審理程序

行政案件的審理程序范文第1篇

提升行政案件審理級別。行政訴訟制度是一項針對我國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一部法律審查制度,是我國目前唯一的一部以法律方式控制國家權力的制度,所以說加強對法院的獨立性就成為當前亟待解決的重要課題。可以在目前體制的基礎上提升行政案件的審理級別,也就是需要增加中級人民法院以及高級人民法院對一審行政案件的管轄,除此之外,還可以將地域管轄的選擇范圍進一步擴大,可以由行政案件的被告方或者原告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倘若原告方與被告方同在一個法院管轄區的,原告能夠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申訴制定距離最近的法院進行受理。這一改革方向也是北大版的行政訴訟法修改建議稿對現行行政訴訟法的一大改變,該建議稿的第14條提出:“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這意味著如果該條建議被采納,基層法院將不再設置行政審判庭。此外,建議稿還明確,對國務院及其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訟的一審行政案件,將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將行政訴訟調解機制引入進來。訴訟調解指的是當事人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采取平等協商的方式,來進行權益爭議的解決的一種辦法。訴訟調解的作用在于有效的使糾紛得到徹底的解決,能夠積極推進人民內部團結以及糾紛訴訟的預防。但是,在我國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過程中,除了行政侵權賠償適用調解以外,其他類型的行政案件都不適用于調解。在人民法院對行政訴訟案件的審判實踐中,當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明顯錯誤或者處罰顯失公平的情況下也有進行案件外協調解決的案例。在這里,“協調”在本質上其實就是“調解”,這樣能夠使行政訴訟當事人雙方之間的糾紛得到快速解決,極大地提升人民法院的案件審理速度。行政調解將當事人自主意思表示建立在對行政機關正確執法而樹立起的權威的服從與信任感的基礎上,能夠進一步完善社會沖突解決機制體系。所以說,將行政訴訟調解引入到行政案件的審理中,不僅有利于提高法院的辦案效率,并且能夠緩解政群關系,有利于推進行政審判方式的改革。

增設行政訴訟簡易程序。簡易程序是指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簡化,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的程序。簡易程序能夠給訴訟當事人提供便利,能夠為人民法院的案件審理提供方便,能夠使人力、物力、財力得到節約,極大地減輕當事人的負擔,而且還能夠使人民法院從眾多案件中解脫出來,集中精力去審理那些重大的、復雜的案件。

行政案件的審理程序范文第2篇

[關鍵詞]行政訴訟法;修改方向;制度設計

[中圖分類號]D91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426(2012)07-0020-02

一、行政訴訟法的貢獻及其修改的必要性

行政訴訟法在我國的施行已經有20多個年頭,其所取得的成就是巨大的,這種成就突出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行政訴訟法將“民告官”這一形式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確立下來,使尋常百姓能夠享有同政府平等的司法權利,極大地促進了政府觀念的迅速轉變;另一方面,行政訴訟法更是促進了我國民主法治制度的發展與完善,在行政訴訟法實施之后,我們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例如行政復議法、行政許可法以及行政處罰法等,所以說,行政訴訟法在我國當前整個行政法制體系的構建過程中起到了重要的基礎性作用。行政訴訟法的上述貢獻是不可磨滅的,是任何人都應當承認的。除此之外,行政訴訟法還為救濟政府機構以外的法律主體提供了良好的救濟途徑,使得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在受到行政侵權的情況下能夠得到有效救濟。但是伴隨著我國當前司法實踐的不斷深化,行政訴訟法逐漸顯現出一些缺陷與不足。主要是由于在行政訴訟法確立之初沒有預見到的、一些在制度設計方面有所疏忽的問題,因此,推進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勢在必行。

二、行政訴訟法的修改方向分析

筆者通過深入分析我國行政訴訟法的相關理論以及我國近年來行政訴訟法在實施過程中的經驗與教訓,認為我國行政訴訟法的修改方向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著手實施:

1.擴大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確立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是行政訴訟應該首先解決的問題。受案范圍大小,關系到行政機關的行為在多大程度上置于司法機關的監督之下,也直接關系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益是否得到有效保護。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訟。由此可見,就《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來看,所界定的可訴的行政行為是指具體行政行為。這就致使我國當前的一些行政爭議案件不能進入行政訴訟法律程序,比如沒有把抽象行政行為和公益訴訟納入法院司法審查的范圍,這一點可以說是當前行政訴訟法進行修改的最主要問題。針對這一問題,筆者認為行政訴訟法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擴大受案范圍:一方面,可以將原先受理案件范圍規定的列舉方式轉變為概括方式,將那些不能進入行政訴訟法履行程序的案件進行列舉;另一方面,可以規定除了國務院的行政行為之外,其余的行政都應當納入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之內。近日,“北大版”與“人大版”的《行政訴訟法》修改建議稿相繼面世,北大版的修改意見稿,用“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替代了“具體行政行為”。人大版提到,用“行政爭議”替代“具體行政行為”,有學者稱“行政爭議”這個提法更加寬泛,具有更大的包容性。

2.提升行政案件的審理級別。行政訴訟制度是一項針對我國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一部法律審查制度,是我國目前唯一的一部以法律方式控制國家權力的制度,所以說加強對法院的獨立性就成為當前亟待解決的重要課題??梢栽谀壳绑w制的基礎上提升行政案件的審理級別,也就是需要增加中級人民法院以及高級人民法院對一審行政案件的管轄,除此之外,還可以將地域管轄的選擇范圍進一步擴大,可以由行政案件的被告方或者原告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倘若原告方與被告方同在一個法院管轄區的,原告能夠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申訴制定距離最近的法院進行受理。這一改革方向也是北大版的行政訴訟法修改建議稿對現行行政訴訟法的一大改變,該建議稿的第14條提出:“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這意味著如果該條建議被采納,基層法院將不再設置行政審判庭。此外,建議稿還明確,對國務院及其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訟的一審行政案件,將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3.將行政訴訟調解機制引入進來。訴訟調解指的是當事人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采取平等協商的方式,來進行權益爭議的解決的一種辦法。訴訟調解的作用在于有效的使糾紛得到徹底的解決,能夠積極推進人民內部團結以及糾紛訴訟的預防。但是,在我國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過程中,除了行政侵權賠償適用調解以外,其他類型的行政案件都不適用于調解。在人民法院對行政訴訟案件的審判實踐中,當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明顯錯誤或者處罰顯失公平的情況下也有進行案件外協調解決的案例。在這里,“協調”在本質上其實就是“調解”,這樣能夠使行政訴訟當事人雙方之間的糾紛得到快速解決,極大地提升人民法院的案件審理速度。

行政調解將當事人自主意思表示建立在對行政機關正確執法而樹立起的權威的服從與信任感的基礎上,能夠進一步完善社會沖突解決機制體系。所以說,將行政訴訟調解引入到行政案件的審理中,不僅有利于提高法院的辦案效率,并且能夠緩解政群關系,有利于推進行政審判方式的改革。

4.增設行政訴訟簡易程序。簡易程序是指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簡化,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的程序。簡易程序能夠給訴訟當事人提供便利,能夠為人民法院的案件審理提供方便,能夠使人力、物力、財力得到節約,極大地減輕當事人的負擔,而且還能夠使人民法院從眾多案件中解脫出來,集中精力去審理那些重大的、復雜的案件。

在我國,《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了有關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但我國《行政訴訟法》中沒有關于適用簡易程序的規定。行政訴訟法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制度。這就明確了行政案件的審理只能適用普通程序。在制定行政訴訟法之初,行政案件數量十分有限,而且又考慮到行政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其審理的最終結果關系到國家行政機關的正常運轉和執法權威、行政相對人的切身利益,因此,立法者本著慎重的原則,只在行政訴訟法中設立了普通程序是可行的。但隨著建設法治國家和依法行政步伐加快,行政案件的數量和種類不斷增多。在這樣的司法環境中,在我國行政審判力量嚴重不足的環境下,單純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行政案件已經非常不適應“公正與效率”這一法院的時代主題。所以說,在行政訴訟中增設簡易程序,能夠完善我國行政訴訟制度,提高行政審判效率。對于行政訴訟中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范圍,主要是針對情節簡單、雙方當事人對事實無爭議或爭議不大,只是要求在法律適用上到法院討個公正的說法的案件;或者一些事實十分清楚,涉及金額較小,并且行政相對人急需法院快速對爭議進行了斷的案件。對上述列舉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由一名審判員進行審理,根據需要隨時傳喚雙方當事人到庭參加訴訟,而不受普通程序中有關答辯期、開庭審理程序的限制,既能達到快速解決爭端的目的,滿足雙方當事人的要求,又能使訴訟成本得到有效的節約,減少當事人的訴訟負擔,提高人民法院的辦案效率。設立具有程序正當性的行政訴訟簡易程序,符合司法公正與效率的價值追求。

三、結束語

行政訴訟法是我國當前深化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手段,是我們進行政治體制改革的排頭兵,究竟是要對現行的行政訴訟法進行大的修改,還是適當的進行小的調整必須要明確。當前關于行政訴訟法修改的一些理論上的設想以及實踐上的落實還需要進一步的論證??偠灾?,積極推進我國行政訴訟法律制度的改革與完善,是構建和諧社會、維持良好社會秩序的重要舉措。

參考文獻:

[1]劇劍濤.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思考[J].內蒙古電大學刊,2008,(08).

[2]高華.淺析我國行政訴訟法修改的若干問題[J].法制與社會,2011,(04).

[3]史平臣,馮軍,王永軍.論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的價值關聯[J].邯鄲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9,(02).

行政案件的審理程序范文第3篇

關鍵詞:行政案件;發回重審

【正文】

人民法院審理二審行政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發回重審、應當發回重審、可以發回重審的相關條款有: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于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后改判。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原審判決遺漏了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或者訴訟請求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原審判決遺漏行政賠償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應當予以賠償的,在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同時,可以就行政賠償問題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就行政賠償部分發回重審。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案件和再審案件,對原審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錯誤的,應當分別情況作如下處理: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實體判決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不應當受理的,在撤銷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的同時,可以發回重審,也可以逕行駁回起訴。

以上是二審行政案件發回重審、應當發回重審、可以發回重審的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那么,在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審理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二審行政案件能否第二次發回重審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沒有明確規定。而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民事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發回重審和指令再審有關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將案件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的,對同一案件,只能發回重審一次。第一審人民法院重審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仍有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查清事實后依法改判。

行政案件的審理程序范文第4篇

關鍵詞:行政訴訟;簡易程序;基本構想

中圖分類號:D915.4 文獻標識碼:A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實施以來,全國各級法院審理了大量的行政訴訟案件,也反映出了一些問題,難、審判效率低成了人們反映最為強烈的“固疾”。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之一就是現行制度缺乏一種簡便、快捷的審判程序,大多數相對人在遇到行政機關的輕微不法侵害時,會考慮到訴訟成本而忍痛作罷。為了暢通救濟渠道,切實解決公民“告狀難”的實際問題,筆者認為應在行政訴訟程序中增設“簡易程序”。

一、構建行政訴訟簡易程序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一)行政訴訟增設簡易程序是合理配置司法資源,促進司法發展的需要。公正、效率一直是人民法院追求的目標,如何合理配置司法資源,提供充分的救濟,便成了中國行政訴訟制度設計的首要問題。簡易程序具有的省人、省力、省物的這一經濟性特點,在訴訟制度中應有自己的地位,德國行政訴訟原本沒有簡易程序的規定,基于為公民提供有效法律保護的需要,在1997年修改《行政法院法》時,建立了“法院裁決”和“范例訴訟”兩種簡易程序制度,極大地提高了德國行政法院的司法效能。我國臺灣地區“行政訴訟法”(1998年)也增設了簡易程序,該法規定了簡易程序的適用對象為捐稅征收、行政處罰及其他公法財產訴訟標的在3萬元新臺幣以下的案件;不服行政機關所為記點、記次或類似輕微處分的案件。

(二)我國有關立法和司法實踐為行政訴訟增設簡易程序創造了條件。我國《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簡易程序,司法實踐證明是切實可行的,其立法與基本成熟的制度安排為增設行政訴訟簡易程序提供了借鑒。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關于簡易程序我國立法已經有了一定的涉及。《行政訴訟法》頒行十多年來,我國人民法院已經積累了不少審理行政案件的經驗,大多數行政審判人員已完全能夠獨立承擔案件的審判工作,這也從執法層面為行政訴訟簡易程序的實施提供了保障。

二、建構行政訴訟簡易程序的基本構想

(一)關于簡易程序的最低公正標準。簡易程序的最低公正標準是人們在肯定其高效率低成本的同時所重點關注的問題。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分立,并不意味著是效率與公正的分離,因此在設計簡易程序時必須要符合一些最低的程序公正標準,使當事人受到最基本的公正對待。

1.簡易程序應依當事人合意,但法院也必須衡量公共利益。一般凡符合簡易程序法定適用范圍的,就可以啟動簡易訴訟程序。但當事人合意適用簡易程序時,具體又包括兩種情形:一是任意合意適用簡易程序,這是維護當事人程序選擇權的必然結果。因為“關于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甚為周密,旨在保護雙方當事人之利益。茲當事人兩造既合意適用簡易程序,本于當事人之程序選擇權,實無違反當事人之意思強行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必要?!钡沁@里需要強調的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慮,以及行政訴訟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的合意必須加以判斷。二是擬制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即對于原本非簡易程序適用的案件,未經當事人合意,法院直接適用了簡易程序,但當事人都未依法提出異議,可視為已有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亦即擬制為當事人依法合意選擇適用簡易程序,事后不能以其未經合意而為上訴理由。這樣做是為了維護訴訟程序的安定。2.簡易程序中當事人其他權利保障。這方面包括諸如獲得律師的幫助,告知當事人權利等等。

(二)關于簡易程序適用范圍的規定。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在各國立法中不盡相同,德國采取概括式標準,“法院裁判”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是“訴訟事件在事實上或法律上并無特別困難,或事實之內容已臻明確”,我國臺灣地區則采用列舉式標準。概括式涉及范圍較廣,但規定比較模糊,操作較為困難。列舉式規定的適用范圍比較明確,但不能窮盡所有事件。筆者認為應綜合上述二者的長處,對我國行政訴訟簡易程序適用范圍作如下規定:1.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2.小額標的案件,如標的額較小的涉及稅收或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案件;罰款額較小的行政處罰案件;賠償請求較小的行政訴訟案件;3.不服行政機關警告、通報批評等輕微行政處罰的案件。4.法律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案件。5.當事人一致選擇適用簡易程序,人民法院認為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三)關于簡易程序審判的一些具體規定。1.簡易程序適用于一審法院。2.簡易程序可以口頭,符合條件的由審判人員記入筆錄,并告知雙方當事人。被告的答辯應采用書面形式,提供作出行政行為的事實與法律依據。3.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行政案件,一般應在立案之日起30日內審結。4.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可以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5.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受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日內將副本或原告口頭筆錄發送給被告,被告應在收到狀副本或原告口頭筆錄之日起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人民法院應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三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給原告。被告不答辯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6.傳喚當事人、通知證人的方式簡便,可以以口頭、電話等方式。7.庭審過程簡化。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經過必要的準備即可開庭審理,法庭調查和辯論可同步進行,不必有嚴格的區分。8.簡易程序應盡可能以一次開庭為原則。9.簡化裁判文書制作。

結語:美國學者龐德這樣表述他對法律的看法:“為了理解當下的法律,我滿足于這樣一幅圖景,即在付出最小代價的條件下盡可能地滿足人們的各種要求?!备冻鲎钚〉拇鷥r,滿足人們盡可能多的要求,從而接近正義,構建行政訴訟簡易程序的目的正在于此。

參考文獻:

[1]翁岳生.行政法[M].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

[2]應松年.外國行政程序法匯編[M].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

[3]江偉主.民事訴訟法學原理[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

[4]吳金鳳.簡易程序:法理、問題與立法完善之探析-兼論對小額訴訟程序的質疑[J].當代法學,2002(8)

行政案件的審理程序范文第5篇

一、提供規范性文件與提供事實證據的關系

筆者認為,規范性文件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具有證據的效力,在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時,規范性文件起著重要的證據作用。因為《行政訴訟法》第54條規定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前提是“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是否適用了正確的法律規范是判斷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一個重要標準。判斷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不僅要有充分的事實依據,還要有恰當的規范性文件根據。在某些行政案件中,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只要舉出規范性文件,無須舉出事實證據即可說明具體行政行為合法而完成舉證義務。如在某些不作為行政案件中,只要行政機關舉出規范性文件證明自己不負有作為義務即完成舉證責任,法院不需要考慮其他因素,就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即使在行政機關需要提供事實證據的行政案件中,提供規范性文件對事實證據的證明也有重大影響。對相對一方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就是將規范性文件設立的行為——結果模式與相對一方的情況進行印證以適用法律規范的過程,證明相對一方行為的事實證據必須是規范性文件所規定的法定要素的事實根據,否則其證明力就受到懷疑。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只有審查規范性文件才可以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作出全面判斷,提供證據的規范性文件構成我國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舉證的重要內容。

二、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與行政審判的法律依據之比較

對規范性文件證據屬性的認識因長期以來未將它與審判依據的法律法規區別開來而一直處于被遺忘的角落,導致將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替代了規范性文件證據效力的審查。筆者認為,規范性文件是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它與行政審判的法律依據至少有三點區別:

1、適用的主體不同。被告提供的規范性文件是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乃至決定、命令等,行政行為的法律適用主體是行政主體。審判依據的法律規范是人民法院按法定程序審理行政案件、判斷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時適用的法律法規或參照適用的規章。在行政案件中,只有人民法院有權適用法律,行政機關作為被告在行政訴訟中無權適用。行政審判中的法律規范,適用的主體是人民法院。

2、內容及范圍不同。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的規范性文件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章、決定、命令,它是規范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一方權利義務關系的規范性文件,主要規定行政機關的職權責與行政程序、相對一方行政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行政審判中適用的作為法律依據的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司法解釋等(規章可參照適用),除了行政實體法、行政程序法外,還包括行政訴訟法、法院組織法,內容上廣于前者,它調整的是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與原、被告之間的關系問題,主要有法院審理案件的程序與組織問題、原告方的訴權、原被告雙方的訴訟義務問題等。同時,行政審判的法律依據中也有規定原、被告實體權利義務的法律規范。

轉貼于

3、法律效力不同。被告提供的規范性文件是法院審查的對象,是行政機關對法律規范的法律適用,包括作為法院審理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規章,也包括規章以下的其他規范性文件,其效力需經法院審查后加以認定。而審判依據的法律規范,人民法院原則上不審查其內容,只審查其適用形式是否合法,對規章認為合法時人民法院才予以適用,對規章以下的其他規范性文件其本身的效力即是否合法,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認為不合法的在本案中不作為定案依據采用。當然,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被告適用的規范性文件正確,就會以被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為審判依據對案件進行判決,這時二者達到統一。

三、人民法院審查規范性文件時應注意的問題

《行政訴訟法》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被告的舉證范圍、舉證期限、舉證內容和要求等作了較詳細的規定。筆者認為,在審理行政案件時,人民法院在審查規范性文件時要注意和處理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要注意審查被告提供規范性文件的范圍和時間。

被告必須提供規范性文件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在被告不能舉出證明其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規范性文件時,人民法院應判決其敗訴,而不得代尋法律依據。同時,被告提供規范性文件只是為了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以外的問題應由人民法院自己適用法律,不應由被告舉證。被告提供全部規范性文件的時間原則上應在法定的答辯期限即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實踐中,有些被告在無法定根據作出行政行為后,在訴訟中要求上級機關頒布規范性文件或倒作文件授予其行政權,人民法院除應否定其證明力外,還應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促進被告更好地依法行政。

2、要把審查規范性文件與審查事實證據相結合。

人民法院既要審查被告認定事實的證據是否確鑿、充分,又要審查所提交的證據是否是證明法定事件的材料。如對事實性質的認定是否合法,是否忽視了規范性文件中規定的有關行為情節、對法律法規中事實的認識是否正確。

主站蜘蛛池模板: 乌拉特中旗| 潮州市| 黑龙江省| 长顺县| 鄂温| 民丰县| 万安县| 花垣县| 麻阳| 浮山县| 库尔勒市| 邵武市| 东兰县| 临沂市| 大关县| 天祝| 南陵县| 上林县| 张掖市| 万盛区| 伽师县| 石林| 博乐市| 普兰县| 阿克苏市| 隆尧县| 抚顺市| 上栗县| 永兴县| 盐津县| 怀集县| 西林县| 罗定市| 遂昌县| 双辽市| 通化县| 喀什市| 高州市| 远安县| 章丘市| 滁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