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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重組關鍵術語定義。
1、債務重組定義。
原準則:是指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新準則: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讓步的事項。
兩者差異:新準則的債務重組概念中強調了債務人處于財務困難的前提條件下,并突出了債權人做出讓步的實質內容,從而排除了債務人不處于財務困難條件下債務重組、處于清算或改組時的債務重組,以及雖修改了債務條件,但實質上債權人并未做出讓步的債務重組事項。原準則所定義的債務重組既包括債權人做出讓步的債務重組,也包括債權人未做出讓步的債務重組。
2、債務重組方式。
債務重組的方式基本相同,主要包括:以資產清償債務、將債務轉為資本、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清償債務以及以上三種方式的組合等。
(二)引入了公允價值計量屬性。
新準則對于非現金資產抵債業務,引入了“公允價值”計量屬性。
原準則盡可能使用“賬面價值”作為受讓的非現金資產或股權的入賬價值。
(三)改變了債務重組損益確認方法。
新準則改變了債務重組損益確認方法,將原準則因債權人讓步而導致債務人豁免或者少償還的負債計入資本公積,不確認為當期損益的做法,改變為確認債務重組損益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根據以上新舊準則有關“債務重組”主要內容的比較,按債務重組的主要方式介紹一下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供財務同仁們在日常工作中參考:
(一)以現金清償債務。
原準則:要求債務人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直接計入資本公積。新準則:要求債務人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當期損益。
(二)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
1、債務人的會計處理。原準則:要求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或當期損失。新準則: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債務重組利得);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資產轉讓損益)。
2、債權人的會計處理。原準則:要求債權人將受讓的非現金資產按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入賬,不發生債務重組損失。新準則:要求債權人將受讓的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余額與受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沖減已計提減值準備后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三)以債務轉為資本。
1、債務人的會計處理。原準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大于將來應付金額之間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對未發生的或有支出在債務結清時確認為資本公積。新準則:將債權人放棄債權而享有股份的面值總額確認為股本(或者資本公積),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與股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股本溢價(或者資本溢價)計入資本公積,重組債務賬面價值超過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或者股權的公允價值)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2、債權人的會計處理:原準則:要求債權人將受讓的股權按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入賬,不發生債務重組損失。新準則:應當將因放棄債權而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對債務人的投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股份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四)修改其他債務條件清償債務。
原準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大于將來應付金額之間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對未發生的或有支出在債務結清時確認為資本公積。新準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大于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即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債務的公允價值)的差額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營業外收入。
(五)以組合方式清償債務。
從程序看,原準則與新準則規定基本一致,但新準則要求:債務人確認債務重組利得,債權人將受讓的非現金資產按公允價值入賬,并按公允價值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的差額計算債務重組損失。
【關鍵詞】相關稅費;實質重于形式;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在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中,相關稅費具有以下特點:出現頻率高但總是一筆帶過;看似簡單但理解和運用中爭議很大。如基本準則、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資產減值、債務重組等準則中多次出現相關稅費,但并未進行系統的理論分析。在舉例講解時,例題大多不考慮相關稅費。而相關稅費做為實務中不可避免與忽略的問題,由于理論和實例指引的缺失,其會計處理存在較大的爭議,至今未有定論。
一、相關稅費會計處理概況
對具體準則中涉及的相關稅費進行歸納總結,其會計處理主要包括以下四種情形:
(一)計入資產成本
如存貨準則規定:存貨的采購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其他可歸屬于存貨采購成本的費用。
(二)計入資產處置損益
如固定資產準則規定:企業出售、轉讓、報廢固定資產或發生固定資產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除資產處置損益之外)
如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準則規定:對于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交易費用中包含相關稅費)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四)計入債務初始計量金額或沖減資本公積
如企業合并準則規定:為企業合并發行的債券或承擔其他債務支付的手續費、傭金等,應當計入所發行債券及其他債務的初始計量金額。企業合并中發行權益性證券發生的手續費、傭金等費用,應當抵減權益性證券溢價收入(資本公積),溢價收入不足沖減的,沖減留存收益。
二、相關稅費會計處理中存在的問題
以上四種方式基本涵蓋了相關稅費所有的會計處理。但在理解和執行中仍然存在困惑,致使同一筆交易有不同的處理結果,降低了會計信息的可靠性、相關性和可比性。
如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有些會計處理將相關稅費視為企業為換入資產付出的代價,全額計入換入資產的成本;有的將相關稅費一律計入換出資產的處置損益;還有些對相關稅費進行區分,為換入資產發生的計入換入資產的成本,為換出資產發生的計入換出資產的處置損益。以上多種做法使會計處理產生了混亂。
三、相關稅費的會計處理:實質重于形式
鑒于相關稅費形式和功能上的多樣性,難以總結出其固定的會計處理模式。筆者認為,在對相關稅費進行會計處理時,不能流于形式,簡單的按受益對象、價外稅和價內稅等對相關稅費進行分類和會計處理,應把握相關稅費的經濟實質,將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貫穿于其會計處理的全過程
本部分以相關稅費會計處理爭議最大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為例,分析如何運用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對相關稅費進行處理。
(一)具有補價性質的相關稅費
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如果相關稅費具有補價性質,其實質是企業為換入資產付出的代價(或得到的補償),無論涉及的是價內稅還是價外稅,均應計入(或調整)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如甲企業以公允價值為100萬元的存貨換入乙企業公允價值為117萬元的商標權。由于企業換出存貨應視同銷售,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對方未另行支付增值稅,也不涉及補價。該交易中企業換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不相同,但考慮隱含的稅金,該交易為等價交換。因此,甲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具有補價性質,相當于支付的補價,雖然增值稅屬于價外稅,但應計入換入資產的成本。甲企業換入的商標權的入賬價值為117萬元(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100萬元加上增值銷項稅額17萬元),乙企業換入存貨的入賬價值為100萬元(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117萬元減去增值稅進項稅額17萬元)。
(二)不具有補價性質的相關稅費
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對于不具有補價性質的相關稅費,也應根據經濟實質進行會計處理。其中,增值稅作為價外稅,不同于其他稅費,應單獨分析。
1.不含增值稅的相關稅費
不具有補價性質的相關稅費,應分析其實質,按照“誰受益誰承擔”的原理進行會計處理。在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為換入資產發生的相關稅費應計入換入資產的成本;為換出資產發生的相關稅費應計入換出資產的處置損益。在以賬面價值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由于不確認換出資產的處置損益,為換出資產發生的相關稅費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不得計入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否則將違背謹慎性要求。如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雙方約定:甲企業負責將換出的商品運抵乙企業,并自行將換入的資產運至本企業。當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時,甲企業支付的第一筆運輸費應計入換出資產的處置損益,第二筆運輸費計入換入資產的成本。當采用賬面價值計量時,甲企業支付的第一筆運輸費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支付的第二筆運輸費計入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2.不具有補價性質的增值稅
對于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發生的不具有補價性質的增值稅額,應根據其是否單獨收付,分別進行會計處理。
如果增值稅單獨收付,其實質是交易雙方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貨幣資產進行的等價交換,與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和換出資產的處置損益沒有關系,應單獨進行會計處理。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方,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外)”。收取發票一方,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記“銀行存款”。
如果增值稅不具有補價性質,又未單獨收付,其實質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方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作出的讓步,是企業在非日常活動中發生的損失,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借記“營業外支出”,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外)”。收取發票一方由于對方的讓步,形成的利得,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記“營業外收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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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會計過失防范
經濟事項或交易進入會計系統后,經過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輸出對信息使用者有用的會計信息。在確認、計量、記錄過程中由于種種原因會產生差錯或過失。會計過失特別是重大差錯若不及時、正確地更正,不僅影響會計信息的可靠性,而且可能誤導投資者、債權人和其他信息使用者,使其作出錯誤的決策或判斷,從而增加企業的財務風險和經營風險。
一、過失與舞弊的區別
會計過失,是指行為人在會計記錄、計算、整理、列等會計事項中違反了客觀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原則而發生的過失,但行為人沒有不良企圖,純屬工作疏失所致。而會計舞弊,則是指當事人在進行經濟活動或賬務處理時,為了竊取資財或其他目的,有意識地采取虛構業務、涂改和偽造單據、賬冊及報表等弄虛作假而造成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會計過失產生的原因及主要形態
1.會計過失的產生有諸多原因,比如會計人員素質、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執行不嚴格、采用法律或會計準則等行政法規、規章所不允許的會計政策、企業應在本期核銷的費用在期末時未予攤銷;漏記已完成的交易或事項、對事實的忽視和誤用。企業對某項建造合同應按建造合同規定的方法確認營業收入,但該企業按確認商品銷售收入的原則確認收入;提前確認尚未實現的收入或不確認已實現的收入、資本性支出與收益性支出劃分差錯。工業企業發生的管理人員的工資一般作為收益性支出,而發生的工程人員的工資一般作為資本性支出等。
2. 會計過失的主要形態:一是在會計資料中的計算和抄寫錯誤。會計業務的處理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會計人員必須掌握確認、計量、制證、記賬 編表等專門技術,才能正確操作。而某些技術不精湛的會計人員,就往往發生違背操作技術、操作規范和程序的錯誤。二是對事實的疏忽和誤解,由于會計人員工作不認真.造成疏忽性錯誤,或對已發生的經濟業務不予重視,造成漏賬錯誤。或者由于會計人員業務不精通,造成誤解,產生確認性錯誤。三是對會計政策的誤用,會計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如果會計人員對會計政策不熟悉,就難免會發生會計政策誤用的現象,如應當采用加速折舊法的行業誤用平均折舊法,應當采用權責發生制的企業誤用收付實現制。
三、建立會計過失防范
1.貨幣資金過失的查找途徑和方法
現金收支與管理方面易出現的過失錯誤主要有現金管理制度不健全,錢賬不分;現金收付手續不健全,會計人員把關不嚴,致使不應報銷的支付項目或內容不全的原始憑證報銷入賬;收支現金不及時入賬,造成庫存現金盈虧;賬務處理有錯誤,造成賬賬不符,賬證不符,賬實不符。銀行存款收支與管理方面的過失錯誤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分工不細,未將本來不相容的職務分離;缺乏憑證審核制度,對于銀行存款的收付款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都必須經過審核、批準和復核或承付,才能辦理收付款業務;缺乏銀行存款的賬目核對;銀行提現管理不嚴,很多單位從銀行存款中提取現金的用途填寫不詳,從而給非法提現以可乘之機。
2.存貨過失的查找途徑和方法
未按合理程序制訂購銷合同;催貨不及時;驗收入庫手續不健全;支付貨款缺乏合理程序和有效控制;會計部門應根據保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填制的貨物驗收單和入庫單及有關規定,審核銷貨單位的有關憑證是否符合付款條件,然后決定承付還是拒付貨款或是部分承付、部分拒付;存貨發出時選用的計價方法不合理,不適當;存貨出庫手續不健全等。
3.固定資產過失的查找途徑和方法
固定資產管理制度不健全包括固定資產的購建、報廢審批手續不嚴格; 固定資產的驗收、登記不完善;沒有建立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制度;沒有完善的固定資產內部轉移制度;固定資產的賬、卡不全,或雖齊全但缺乏必要的相互制約制度。固定資產的原值計算不正確;固定資產折舊核算不正確;固定資產清理報廢處理不當等。
4.成本、費用過失的查找途徑和方法
成本的開支范圍不明確,沒有正確分清該計入成本的費用和不該計入成本的費用。沒有正確劃分應計入產品成本費用和應計入的期間費用。材料的計價標準和方法不一致,影響材料耗用成本計算的結果。工時記錄不正確,以致生產產品的人工工資分配不合理,影響產品成本的正確計算。間接費用分配標準不合理,未按產品收益程度分配。在產品成本項目構成不一致,有的只計料,不計工、費;有的料、工、費都計,前后期計算口徑不一致,以致在產品的約當產量計算不正確,從而導致產成品成本計算的不正確。本期產品成本與后期產品成本的劃分不正確,影響本期成本的正確計算。
5.營業收入過失的查找途徑和方法
一是營業收入入賬時間不正確,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及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應在發出商品同時收訖貨款或取得價款憑證時,作為營業收入的入賬時間,具體可以根據商品發運方式及結算方式確定。但是有些企業銷售入賬時間不準確,沒有按規定入賬,這樣就會造成收入的不真實,進而影響當期的利潤。對于這類問題,查找人員首先應審閱“營業收入”明細賬摘要記錄,調閱有關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根據所附的發運證明、收貨證明,確定其發出日期,根據所附的托收回單、送款單等,確定其收款依據,以此判斷其入賬時間是否正確;二是營業收入的入賬金額不正確,有些企業將營業收入多計或少計金額,對于上述問題的查找,應審閱“營業收入”明細賬記錄,并調閱有關會計憑證,檢查其賬戶對應關系是否正確,同時核對其原始憑證,看賬賬是否相符。以此為線索,再進一步查找,必要時向購貨單位調查情況;三是將企業正常的營業收入錯作為其他業務收入或營業外收入處理,有些企業混淆了各種收入的界限,將正常的收入作為其他收入處理,影響了有關指標的真實性,對這種情況,可通過查閱會計憑證發現線索,特別是檢查原始憑證內容,看賬證是否相符;最后是對銷貨退回的處理不正確,有些企業對退回商品不入賬,形成賬外物資,有些企業銷貨退回時不沖減營業收入,而是作為往來款處理等等。對這種情況,應從查閱“銀行存款”日記賬入手,審查對方科目、摘要內容,必要時審查有關原始憑證和記賬,看證賬是否相符,同時應查閱“庫存商品”明細賬中有關紅字發出數量記錄,還應注意銷貨退回時是否退了增值稅,賬務處理是否正確等情況。
參考文獻: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的新會計準則,包括1項基本會計準則、38項具體會計準則以及相關應用指南,強化了為投資者和社會公眾提供決策有用的會計信息的新理念。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以下簡稱新準則)相對舊準則更為嚴謹、清晰,它在借鑒了國際會計準則可取內容的同時,也結合我國企業的實際情況和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了較大的調整,將進一步規范我國企業經濟活動和推動市場經濟的合理有序發展,可以正確地進行企業的固定資產核算,提供真實會計信息,對企業中固定資產的管理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一、新固定資產準則的主要變化
1、固定資產的界定
舊準則對固定資產的定義是指同時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資產: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較高。新準則對固定資產作了如下界定: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經營管理而持有或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的有形資產。其中出租的固定資產,是指企業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的及其設備類固定資產,不包括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后者屬于企業的投資性房地產,不屬于固定資產。而舊的會計準則則沒有固定資產年限的規定,卻從固定資產的經濟實質上定義固定資產,無論是單位價值較高的界定還是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的定位,本身就帶有很大的主觀性,完全是“形式”上的,并不符合經濟實質。取消價值標準這一變化利于企業會計人員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合理判斷、確認固定資產。
2、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
(1)外購的固定資產。新準則規定外購的固定資產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企業受到稅務機關退還的與所購買的固定資產相關的增值稅款,應當沖減固定資產的成本。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借款費用準則》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而舊的固定資產準則下的增值稅應該計入固定資產的成本,這與國家推出新的稅務規定,關于在東北三省和中部部分城市施行增值稅的抵扣規定是相關的。這樣有利于企業降低稅費。
(2)投資者投入固定資產。新準則規定投資者投人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在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不公允的情況下,按照該項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入賬價值。而舊的會計準則規定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入賬價值。新增的約束條件給企業在固定資產投資轉出業務中的舞弊減少了可能,新的準則實施后可以有效地控制這種行為。
(3)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固定資產。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滿足:第一,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第二,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的,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否則,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新準則第十二條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確定,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在涉及補價時,按公允價值和不按公允價值入賬兩種方式區分。而舊準則則對換入的資產不區分是否按公允價值入賬,均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
(4)債務重組取得的固定資產。新《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第十條規定: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對受讓的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比照本準則第九條的規定處理。這就是說,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取得的固定資產,應以其公允價值入賬,而舊準則則是以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入賬。
3、固定資產的后續計量
(1)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新準則規定企業應至少每年年終對固定資產使用壽命、折舊政策及凈殘值進行復核。如果預計凈殘值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預計凈殘值。而舊準則只規定了企業應當定期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新準則重新定義了預計凈殘值,規定預計凈殘值是指假定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已滿并處于使用壽命終了時的預期狀態,目前從該項資產處理中獲得的扣除預計處理費用后的金額。即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是現值的概念。與舊的概念相比,新的預計凈殘值的定義強調了現值,也就是說在確定預計凈殘值時其金額應為折現值,在企業出售某項固定資產時,應復核該資產的預計凈殘值。
(2)固定資產的減值。舊準則規定如果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企業應當按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并計入當期損益,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以及尚可使用壽命重新計算確定折舊率和折舊額;如果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價值又得以恢復,應當按照固定資產價值恢復后的賬面價值,以及尚可使用壽命重新計算確定折舊率和折舊額。因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而調整固定資產折舊額時,對此前已計提的累計折舊不作調整。而新準則規定,固定資產的減值是指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可收回金額是指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理費用后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中的較高者。如果發生了減值,企業應該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3)固定資產成本的后續支出。固定資產的后續支出是指固定資產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費用等。舊準則規定,后續支出的確認原則為: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業的經濟利益超過了原先的估計,如延長了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或者使產品質量實質性提高,或者使產品成本實質性降低,則應當計入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其增計金額不應超過該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新準則取消了后續支出的確認原則,規定固定資產發生的后續支出的確認原則與初始確認固定資產的原則相同,第一,該資產包含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第二,該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固定資產發生的后續支出只要符合這兩個條件,則應將其計入該項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反之則不能。
二、新固定資產準則解析
1、固定資產初始計量變化的解析
(1)外購固定資產變化的解析。新準則第八條規定:購買固定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是具有融資性質的,固定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予以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計入當期損益。在新準則下,如果超過了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價款(如分期付款購買固定資產),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在賬務處理時應按所購固定資產購買價款的現值,借記“固定資產”科目;按應支付的金額,貸記“長期應付款”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未確認融資費用”科目。新準則還明確規定,對于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要按照各項固定資產公允價值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成本。
(2)存在棄置義務固定資產變化的解析。新準則規定,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時,應當考慮棄置費用因素。如固定資產存在棄置義務的,應在取得固定資產時,按預計棄置費用的現值,借記“固定資產—預計棄置費用”科目,貸記“預計負債—預計的固定資產棄置費用”科目。在該項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內,按棄置費用計算確定各期應負擔的利息費用,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預計負債—預計的固定資產棄置費用”科目。
2、固定資產后續計量變化的解析
(1)固定資產折舊計提變化的解析。新準則規定,企業應對所有的固定資產進行計提折舊,只有已經計提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這樣,固定資產折舊的范圍是以企業對資產是否確認作為計提折舊的范圍。另外,新準則對取得的固定資產從何時開始計提折舊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只規定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并根據用途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者當期損益。新準則還規定,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主要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
(2)固定資產減值變化的解析。新準則規定,固定資產的減值,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處理。《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規定:可收回金額的計量結果表明,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將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在新準則的規定下,只有確認減值損失時,按確認的損失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以后期間,即使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大于其賬面價值,也不得轉回,不用作賬務處理。
(3)固定資產后續支出變化的解析。新準則規定,固定資產發生后續支出時,其確認原則與初始確認固定資產的原則相同,即該固定資產包含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的計量。發生的后續支出只要符合以上兩個特征,則應將其計入該項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同時,應當終止確認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不符合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在賬務處理時,可按已經確認的固定資產后續支出借記“固定資產—后續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應當終止確認,按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對不符合確認條件的后續支出,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三、執行新固定資產會計準則對企業的影響
1、對企業財務狀況的影響
新固定資產準則的實施,會對企業的財務狀況產生影響。如對棄置費用的處理,由于新準則規定,在處置固定資產時,要考慮棄置費用,并且預計凈殘值要以現值入賬。這一規定,無疑會對企業的財務狀況產生一定的影響。新的固定資產準則將固定資產預計的處置費用以折現金額計入固定資產入賬價值,將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后續支出確認為固定資產,會使固定資產的計量結果增大,導致企業資產結構發生變化,從而使長期資產投資比重提高。固定資產計量結果增大,同時預計凈殘值強調現值,結果會使企業各期計提的折舊額增加,導致各期的支出費用增加,最終使企業的收益水平即所有者權益金額降低。上述情況的發生,與舊準則的計量方法相比,會影響到企業資產負債表上固定資產的各期的賬面價值。固定資產前期的賬面價值會增加,相關的費用也會增加,最終導致前期的賬面利潤減少,遞延到以后各期。在通貨膨脹的情況下,這一改變可以為企業帶來資金時間上的價值。
2、對企業經營成果的影響
新固定資產準則的實施,對企業經營成果的影響,實際上就是對企業利潤表的影響。新準則的很多規定都會影響到企業的利潤表的反映情況。例如,按照新準則的規定,從2007年開始,所有的上市公司以前計提的“固定資產跌價準備”以后將不能沖回,只能在處置相關資產后,再進行會計處理。這一政策的實施,截斷了上市公司大玩調節利潤的把戲。所以以前不管什么原因計提了大量減值準備的企業,不在這最后的關頭沖回減值,那么企業的這部分“隱藏利潤”將再也沒有機會浮出水面。企業一旦開始大量沖回以前計提的減值損失時,同期的利潤必然會上漲。眾所周知,公允價值運用的前提是要存在活躍的公開市場,但由于我國對于許多資產的交易尚未形成活躍公開的市場,對于公允價值的確定也缺乏統一的認識,因而企業極有可能針對不同資產的折舊年限和折舊率,通過控制公允價值來調節各項資產的入賬價值,從而調節其折舊費,以實現調節利潤的需要。
3、對企業現金流量的影響
按照新準則的規定,對于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當捐贈方未提供有關憑據時,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存在活躍市場的,應按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入賬。而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確定取決于未來現金流量、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折舊率等幾個因素。對于這幾個因素,企業往往在計量時,也只能采用估計的方式來確認,那么根據估計的未來現金流量、使用年限、折舊率的不同,每期計提的相應的費用也不同,從而影響到現金流量表上的數據,當然也為企業操縱利潤提供機會。
摘 要 債務重組是指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本文對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賬務處理規定提出了不同意見,認為在確認應收(付)賬款時應考慮將來應收(付)利息,在確定重組利得(損失)賬款時,應該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同時將由于貨幣時間價值產生的差額在以后各期攤銷,最后給出了具體的財務處理方法。
關鍵詞 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債務重組 重組債務賬面價值 重組債權賬面價值 貨幣時間價值
在現行會議實務中,債務重組已修改其他條件進行重組,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減至將來應付金額,減記的金額作為重組得利,于當期確認計入損益。債權人在重組日,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余額與重組后債權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例:A企業2006年12月31日應收B企業票據的賬面余額為65400元,其中,5400元為累計未付的利息,票面利率9%。由于B企業連年虧損,資金周轉困難,不能償付于2006年12月31日前支付的應付賬款,經雙方協商,于2007年1月1日進行債務重組。A企業同意將債務本金減至50000元;免去債務人所欠的全部利息;將年利率從9%降到5%(實際年利率4%),并將債務到期日延至2008年12月31日,利息按年支付。該項債務重組協議從協議簽訂日起開始實施。A、B企業已將應收、應付票據轉入應收、應付賬款:
按照現行規定,處理如下:
(1)B企業(債務人)應計入營業務收入的金額=65400-5400=60000元。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付賬款65400
貸:應付賬款-債務重組50000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得利15400
到07年12月31日,支付利息時:
借:財務費用2500
貸:銀行存款 2500
到2008年12月31日,支付利息并償還本金:
借:財務費用2500
應付賬款-債務重組 50000
貸:銀行存款 52500
(2)A企業(債權人):債務重組后的應收賬面金額為50000元。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收賬款-債務重組 50000
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15400
貸:應收賬款 65400
到07年應收取利息時,
借:銀行存款2000
貸:財務費用 2000
到2008年收取利息時,收回本金時,
借:銀行存款52000
貸:財務費用 2000
應收賬款 50000
筆者認為,以上賬務處理存在異議,具體分析如下:
一、關于應收(付)賬款-債務重組的入賬價值的確定
《CAS12債務重組》中規定,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重組,如修改后的賬務條款不涉及或有應收金融,則債權人在重組日,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債券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即應收賬款-債務重組應以債權公允價值入賬。何謂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的金額。顯然債務人為清償債務付出的代價絕不僅僅只有本金而已,還包括為償還債務支付的利息。故筆者認為應收(付)賬款――債務重組的賬面價值應該是重組后的本金與利息之和。
其次,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基礎準則》對負債的定義:負債是企業過去的交易和事項形成的,預計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對于債務人而言,由于債務重組產生的利息,在未來會導致企業資金流出,并且已經形成了企業的現時義務,符合債務的定義,將未來應付的利息計入應付賬款是合理的。最后,對于債務人而言,由于債務重組產生的前后應付賬款的差額,允許確認為營業外收入即允許確認為當期損益。如果將企業以后一定會承擔的負債不計入,相當于虛增了當期的收入,不符合會計謹慎性的原則。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應收(付)賬款―債務重組應包括本金和利息兩個方面。
二、關于重組收益的確認
我國財政部于2006年2月了新的債務重組會計準則,新準則規定將重組收益計入當期損益。首先筆者認為將債務重組收益一次性計入當期損益的做法還欠妥當。對債務人而言,第一,將債務重組收益一次性計入當期損益會造成債務人當期利潤出現大幅波動;第二,債務人從中受益是一個相對較長的過程,可能會覆蓋一個或幾個會計期間,只將其計入一個期間不太合適;第三,債務人的會計處理弱化了謹慎性原則。新準則要求債務人將債務重組中產生的債務重組收益,不再計入資本公積,而是計入當期損益。這意味著債權人做出讓步,債務人將獲得當期收益,從而可能極大的提高當期每股收益,即在沒有經常性盈利的情況下,債務人可能出現賬面盈利,達到粉飾其財務狀況的效果。因此,可以將重組收益分期計入損益,這種處理方法既可以避免債務人不同期的利潤因債務準則而產生大幅波動,又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債權人利用債務重組操縱利潤的行為,同樣符合會計核算的穩健準則。
其次,在確認債務重組的損益時,應當考慮到貨幣的時間價值。貨幣時間價值,是指在社會生產和再生產的過程中,一定量的貨幣經過一定時間的投資和再投資后所增加的價值。資金的時間價值,給我們提供了觀點,不同時間點上的相同金額是不等值的。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在判斷債權人是否做出讓步時引入了現值的概念,而我國債務重組卻沒有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資金的時間價值對企業的投資,財務管理等都有著重要作用,若忽視資金的時間價值可能會給企業的投資帶來很大的損失。故筆者認為在修改其他條件重組的方式下,應將重組應收賬款的賬面價值與重組日應收賬款的現值比較,差額計入損益。
三、關于債務重組期間的會計處理
債務重組期間的會計處理包括債務人的會計處理和債權人的債務處理。
對于債務人而言,一方面利息支付相應的減少應付賬款―債務重組,由于利息的時間價值產生的差額計入未實現融資收益。另一方面在收回本金時將來應付金額與現值形成的差額也計入未實現融資收益。由原來的債務金額和重組后債務的將來應付之間產生的差額在本期確認為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
債務人在重組日借記應付賬款,入賬價值為重組前的債務金額。貸記應付賬款―債務重組,入賬價值為重組后的將來應付金額的現值,貸記未實現融資收益,入賬價值為將來應付與現值之間的差額,原來的債務金額和重組后債務的將來應付之間產生的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在利息支付日借記應付賬款―債務重組,貸記銀行存款,未實現融資收益。在本金支付日借記應付賬款―債務重組,貸記銀行存款,未實現融資收益。
對于債權人而言,一方面利息收取相應的減少應收賬款―債務重組,由于利息的時間價值產生的差額計入未確認融資費用。另一方面在收回本金時將來應付金額與現值形成的差額也計入未確認融資費用。由原來的債務金額和重組后債務的將來應付之間產生的差額在本期確認為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
債權人在重組日貸記應收賬款,入賬價值為重組前的債權金額。借記應付賬款―債務重組,入賬價值為重組后的將來應收金額的現值,借記未確認融資費用,入賬價值為將來應收與現值之間的差額,原來的債務金額和重組后債務的將來應付之間產生的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在利息收取日貸記應收賬款―債務重組,借記銀行存款,未確認融資費用。在本金收取日貸記應付賬款―債務重組,借記銀行存款,未確認融資費用。
具體賬務處理如下:
(一)B企業(債務人)
在不考慮貨幣時間價值的情況下,應付賬款―債務重組入賬價值為 50000+50000×5%×2=55000
應付賬款現值=50000×[1/(1+4%)2]+2500×[1/(1+4%)]+2500×[1/(1+4%)2]
=50000×0.9246+2500×1.866=46230+4715=50945(元)
借:應付賬款 65400
貸:應付賬款―債務重組50945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10400
未實現融資收益 4055
到07年12月31日,支付利息時:
借:應付賬款―債務重組2403.85
未實現融資收益96.15①
貸:銀行存款2500
到08年12月31日,支付利息時:
借:應付賬款―債務重組2311.39
未實現融資收益188.61②
貸:銀行存款2500
支付本金時:
借:應付賬款―債務重組46229.76
未實現融資收益3770.24③
貸:銀行存款50000
①由于利息產生的財務費用 2500-2500×[1/(1+4%)]
②由于利息產生的財務費用 2500-2500×[1/(1+4%)2]
③由于本金產生的財務費用 4055-96.15-188.61
(二)A企業(債權人)
在不考慮貨幣時間價值的情況下,應收賬款―債務重組入賬價值為55000
應收賬款―債務重組現值為50945元
借:應收賬款―債務重組 50945
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 10400
未確認融資費用4055
貸:應收賬款65400
到07年12月31日,收取利息時:
借:銀行存款 2500
貸:應收賬款―債務重組2403.85
未確認融資費用 96.15
到08年12月31日,收取利息時:
借:銀行存款 2500
貸:應收賬款―債務重組2311.39
未確認融資費用 188.61
收到本金時:
借:銀行存款 50000
貸:應收賬款―債務重組46229.76
未確認融資費用 3770.24
筆者認為此種處理方法更有利于準確的反映企業會計信息,避免利用會計手段調節利潤,也更加符合所有者權益最大化這一財務管理目標。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