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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虛假標注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回收食品進行登記。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用于生產各類食品,或者經過改換包裝等方式以其他形式進行銷售。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建立臨近保質期食品提示制度,將臨近保質期食品集中陳列出售,并向消費者作出醒目的提示。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染色、毀形等措施對過期食品予以銷毀,并記錄處置結果,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解讀】上海市質監局在加強對食品生產企業嚴格監管基礎上,目前又形成了《關于進一步明確上海市食品生產許可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征求意見稿),對食品回收管理制度作了進一步明確,如不得將回收的食品再作為原料生產食品。食品生產經營者應做好銷毀記錄,內容包括銷毀的品種、批號和數量、銷毀的原因、銷毀的方式、執行責任人等,銷毀過程應留有影像資料及銷毀記錄。
【現象】“地溝油”讓人們防不勝防,為了賺取更加多的利潤,一些不法商販在食品生產中添加對人體有害的物質。檢察人員在執法檢查中還發現,部分生產企業將廢棄油脂重新加工,或將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回爐再造,給市民健康帶來很大危害。
【條款】《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食品和下列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加工制作的;以有毒有害動植物為原料的;以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以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為原料的。
【解讀】從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角度出發,在相關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基礎上,對本市以往食品安全監管實踐中發現的存在較大食品安全風險或者危害的食品,作了明文禁止,這也是地方立法的一大創設制度。同時,經過各監管部門的廣泛調查研究,本市對餐廚廢棄油脂的比較完整的監管方案及具體處理辦法已形成,目前正在征求市民的意見。
【現象】一些食品加工小作坊設備簡陋,生產環境差,沒有嚴格的制作流程,也沒有檢驗設備和人員,更沒有建立生產管理制度,小作坊經營者大多注重短期效益,惡意制假售假現象時有發生,危害消費者健康。
【條款】《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本市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實行品種目錄管理;品種目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編制,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還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且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解讀】上海市質監局已制訂《上海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準許生產證發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和《上海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首批食品品種目錄》(征求意見稿)。其中,首批允許的小作坊食品目錄肉制品為白切羊肉,豆制品為板塊豆腐。
【現象】散落街巷“打游擊”的食品攤販,一直是城市管理的一道難題。一方面,攤販聚集所帶來的嘈雜混亂、交通占道,令附近居民飽受困擾;另一方面,部分市民也確實有此需求,希望能吃到“物美價廉”的小吃。對攤販的治理是堵還是疏?
【條款】《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方便群眾、合理布局的原則,確定相應的固定經營場所,并制定相關鼓勵措施,引導食品攤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區、縣人民政府還可以根據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劃定臨時區域(點)和固定時段供食品攤販經營,并向社會公布。同時,劃定的臨時區域(點)和固定時段不得影響市容、交通、安全。
《辦法》還規定,攤位與開放式廁所、倒糞池、化糞池、污水池、垃圾場(站)等污染源直線距離在25米以上;禁止食品攤販在距離幼兒園、中小學校門口100米范圍內設攤經營等。
史上最嚴交規這部被稱為上海史上最嚴交規的新規,對市民的駕駛行為有哪些影響?是否真如一些社會傳言那樣寸步難行?日前上海公安部門對其中部分關注度較高的條款進行了進一步介紹。
撥打手機碰上紅燈堵車時也不行
《條例》第三十四條對一系列駕駛行為進行了禁止性規定,其中就包括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瀏覽電子設備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其實,除了接聽撥打手機之外,發微信、刷微博、玩游戲等都將不被允許。《條例》規定除手機之外,其余電子設備也不能瀏覽,這意味著包括平板電腦以及未來可能出現的電子設備,在駕車時都不能用。
一些市民表示,如果遇上紅燈或擁堵時,車輛處于停駛狀態,是否可以使用手機?對此交警部門表示,行駛過程是一個完整的過程,包括遇紅燈時暫停,因此這時同樣不能使用手機或其他電子設備。這樣的違法行為將被處以計2分、罰200元的處罰。
兒童座椅規定針對家庭乘用車
《條例》規定,機動車駕駛員未使用安全帶的,罰款50元;在配有安全帶的座位就座時未使用安全帶的,對機動車乘坐人處警告或者20元至50元罰款。針對部分出租車后排安全帶無法使用的情況,公安交警部門將與交通委交換信息,敦促這些車輛安全出行。
安排未滿十二周歲未成年人乘坐副駕駛座位,駕駛家庭乘用車攜帶未滿四周歲未成年人未配備或未正確使用兒童安全座椅,則罰款100元。針對一些市民提出在出租車、公共汽車上無法安裝使用兒童座椅的意見,記者了解到,這一規定針對的是家庭乘用車而非所有車輛。
此外,駕駛機動車一次連續變換兩條車道,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超過座位數搭載乘客的,將處警告或者50元至200元罰款。
處理違法傳聞的25日不是大限
《條例》實施前,就有傳聞稱車輛有5起以上交通違法會被扣車,一些微博、微信文章更是稱今天為處理交通違法的大限,使上海多個交通違法處理點前大排長龍。
引發關注的其實是《條例》第七十九條:執行職務的公安民警發現機動車在本市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逾期未接受處理記錄累積達到5起以上的,可以先予扣留機動車行駛證。
按照《條例》規定,交警現場開具處罰決定書15天后或車主接到電子警察等非現場執法通知15天后被視為逾期不處理,這其實是指車輛有5起以上交通違法行為均已過15天未處理,不是指5起違法行為。此外暫扣行駛證只是車輛不能上路行駛,與扣車并不一樣。
據了解,市民并不需要趕在今天之前清空自己的交通違法記錄,而是可以通過網絡查詢自己的交通違法記錄,視自己的具體情況避峰處理。
此外,注冊面簽后使用交通安全綜合管理平臺,或申請綁定駕駛證的工商銀行牡丹暢行卡,都可以遠程處理電子警察等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的計分、罰款,不必到窗口排隊處理。
上海出臺新版交規:機動車不禮讓行人將被扣分罰款上海將于3月25日起施行新版《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積極鼓勵社會公眾參與交通管理。條例第63條明確規定:社會公眾發現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對社會公眾提供的視聽資料等證據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后,可以對違法車輛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行政處罰,能夠確定駕駛人的,對駕駛人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據了解,上海市在20xx年5月份就開通了交通違法視頻舉報平臺,至今已經收到舉報視頻4.5萬多條,其中經過審核采納的舉報視頻有7000多條。
機動車不禮讓行人 記3分+罰款
斑馬線前機動車禮讓行人,是每一位駕駛員都熟知的交通常識,但是機動車過斑馬線不禮讓行人,鳴著喇叭沖搶斑馬線的事情還是經常發生。上海的新條例對這種現象做了哪些嚴格規定呢?
記者從上海市交警總隊了解到,20xx年,因不讓行導致的交通事故 在一般交通事故中排名第一。為此,新版《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將禮讓行人納入其中。
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事故審理大隊警長 賈明亮:機動車在路口右轉彎未讓直行的行人先行的,記3分罰款50元。在路段上行經沒有信號燈控制的人行橫道遇行人未禮讓的,記3分罰款100元。
不過,上海警方提醒市民,雖然新修訂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對機動車禮讓行人提出了嚴格要求,但非機動車與行人也不能任性通行。
禮讓行人 安全你我他
其實在道路交通治理的過程中,除了依法行政以外,注重道路交通政策規劃的合理性也非常重要。新修訂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就提出了倡導慢行優先,改善慢行交通環境,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間等政策。
道路資源是有限的,或許某種程度上來講,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的路權之爭是一種博弈。而新修訂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提出要完善非機動車和行人的通行通道,優化路口設計。
上海市公安局交警總隊總隊長 邢培毅:我們會同市交通委合力推進交通基礎的智能化系統化建設,新增單向通行道路91條,排摸改造擁堵節點81處,優化調整交通信號配比1247處,同時組織公共服務機構向社會共享了內部停車泊位3.2萬余個,緩解了或者說是部分緩解了這些區域的停車難的矛盾。
此外《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還提出用疏堵結合的辦法解決道路資源緊張的問題。
一、在主干道兩側及主干道兩側臨街建筑物的未封閉陽臺、窗外、屋頂、平臺懸掛、晾曬、擺放有礙觀瞻的物品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的;”
2、《**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在主干道兩側及主干道兩側臨街建筑物的未封閉陽臺、窗外、屋頂、平臺懸掛、晾曬、擺放有礙觀瞻的物品的;”
二、畜力車進入城區(城區的農村除外)或畜力車進入縣級市的城區未配備糞兜和清潔工具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三十條第四款規定的;”
附:《**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畜力車不得進入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和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的城區(上述區域的農村除外);進入縣級市的城區,必須配備糞兜和清潔工具。”
三、在公共場所隨地吐口香糖、吐痰、便溺,亂倒糞便、污水、亂丟瓜果皮核、煙蒂、和包裝物等雜物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的;”
2、《城市公廁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對于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處以罰款:
(一)在公廁內亂丟垃圾、污物,隨地吐痰,亂涂亂畫的;”
3、《**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在公共場所隨地吐口香糖、吐痰、便溺,亂倒糞便、污水、亂丟瓜果皮核、煙蒂和包裝物等雜物的;”
4、《**市防治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包裝袋污染環境管理規定》第九條“對在公共場所亂丟塑料包裝袋或者一次性塑料餐具的,由城市管理監察機關責令清除,可以并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四、公廁、垃圾轉運站(間)等破損失修、配套設施不全或者質量不達到規定標準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四)公廁、垃圾轉運站(間)等破損失修、配套設施不全或者質量不達到規定標準的。”
五、從事生產、加工和經營活動污染、損壞路面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并可以按每平方米五十元處以罰款;不能按面積計算的,按每處五十元至二百元處以罰款:
(一)從事生產、加工和經營活動污染、損壞路面的;”
六、擅自設置戶外廣告、臨時性戶外廣告等設施或者雖經批準設置但到期未拆除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罰款:
(一)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
2、《**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并可以按每平方米五十元處以罰款;不能按面積計算的,按每處五十元至二百元處以罰款:
(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等設施或者雖經批準設置,但到期未拆除的;”
附:《**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利用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廣場及其附著設施和樹木設置廣告、宣傳欄牌以及橫幅、條幅、燈箱、招牌等。經批準設置的,應當符合市容觀瞻的要求,到期應當拆除。”
3、《**市戶外廣告的設置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由市城市管理監察機構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拆除清理,并按每平方米五十元至一百元處以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罰款;”
4、《**市臨時性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定》第十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監察機構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擅自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拆除,并按每平方米50元至100元處以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七、所設置的戶外廣告等設施破損殘缺、不潔而不及時整改或者拆除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并可以按每平方米五十元處以罰款;不能按面積計算的,按每處五十元至二百元處以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條規定,所設置的戶外廣告等設施破損殘缺、不潔而不及時整改或者拆除的;”
附:《**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戶外廣告、臨街畫廊、櫥窗、廣告欄、宣傳欄牌、招貼欄、閱報欄、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匾、燈箱、雕塑等,應當與街景協調,保持整潔、牢固、美觀。破損殘缺、不潔的,有關責任單位和個人必須及時整修或者拆除。”
2、《**市戶外廣告的設置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由市城市管理監察機構按下列規定處罰:
(五)設置的戶外廣告,未按規定定期更換版面、內容或更換未經審查批準的版面內容,或未標明設置單位名稱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00元至2000元的罰款。”
八、運輸散體、流體物料的車輛超量裝載或者封蓋不嚴造成撒漏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
(六)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
2、《**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并可以按每平方米五十元處以罰款;不能按面積計算的,按每處五十元至二百元處以罰款:
(二)運輸散體、流體物料的車輛超量裝載或者封蓋不嚴密造成撒漏的;”
九、道路、廣場、護岸發生塌陷破損、隆起等,未及時修復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并可以按每平方米五十元處以罰款;不能按面積計算的,按每處五十元至二百元處以罰款:
(五)道路、廣場、護岸發生塌陷破損、隆起等,未及時修復的。”
十、建筑物、構筑物和臨街門面不整潔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建筑物、構筑物和臨街門面不整潔的;”
十一、臨街安裝空調室外機、排氣扇、廣告燈箱、遮陽帳篷不符合規定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臨街安裝空調室外機、排氣扇、廣告燈箱、遮陽帳篷不符合規定的;”
十二、在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和樹木上張貼、刻畫、涂寫或者違反規定在山、石等自然景物上刻、鑿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
2、《**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在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和樹木上張貼、刻畫、涂寫的或者違反規定在山、石等自然景物上刻、鑿的;”
3、《**市禁止亂貼亂畫廣告規定》第六條“對違反本規定亂貼亂畫廣告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其清除,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4、《**市門頭和櫥窗設置管理規定》第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第八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附:《**市門頭和櫥窗設置管理規定》第八條“單位應當保持其設置的門頭櫥窗整潔。禁止在門頭、櫥窗(含玻璃窗)上亂貼亂畫。”
十三、不履行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清掃保潔達不到環境衛生質量要求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
(五)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
2、《**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不履行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清掃保潔達不到環境衛生質量要求的;”
十四、單位和飲食業經營者產生的廚余垃圾不按照規定單獨收集、運輸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五)單位和飲食業經營者產生的廚余垃圾不按照規定單獨收集、運輸的;”
十五、施工場地未按照規定設置圍擋、廁所、生活垃圾容器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
(七)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運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
2、《**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六)施工場地未按照規定設置圍擋、廁所、生活垃圾容器的。”
十六、建設工程竣工后,未清理施工場地、拆除臨時建筑及施工設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據: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
(七)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運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
2、《**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非法所得的,沒收其非法所得:
(一)建設工程竣工后,未清理施工場地、拆除臨時建筑及施工設施的;”
十七、對帶有病毒、病菌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棄物,不按照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不單獨處置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非法所得的,沒收其非法所得:
(二)對帶有病毒、病菌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棄物,不按照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不單獨處置的;”
十八、私設垃圾、糞便處理廠(場)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非法所得的,沒收其非法所得:
(三)私設垃圾、糞便處理廠(場)的。”
十九、擅自占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設置集貿市場(包括早夜市)停車場或者雖經批準,但超過批準占用的范圍、時間或者期限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罰款:
(二)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
2、《**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占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設置集貿市場(包括早夜市)停車場的或者雖經批準,但超過批準占用的范圍、時間或者期限的;”
二十、臨街商店、機動車輛清洗和維修點及其他臨街經營者,非法占用道路、廣場從事經營活動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臨街商店、機動車輛清洗和維修點及其他臨街經營者,非法占用道路、廣場從事經營活動的;”
二十一、超出批準的施工場地范圍作業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超出批準的施工場地范圍作業的;”
二十二、擅自占用道路、廣場從事經營活動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為集貿市場和停車場及擺攤設點的;”
2、《**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四)擅自占用道路、廣場從事經營活動的。”
3、《**市禁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場地從事經營活動的規定》第五條“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場地從事修車、洗車等經營活動的處以三百元至五百元罰款。”
二十三、將非生活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將非生活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十四、不按規定時間清運生活垃圾,清運生活垃圾達不到日產日清或清運垃圾不按照指定地點傾倒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二)不按規定時間清運生活垃圾的,對責任單位每車次罰款一百元;清運生活垃圾達不到日產日清的,對責任單位每處處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清運垃圾不按照指定地點傾倒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十五、在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上述區域的農村外),除因教學、科研需要外,飼養雞、鴨、鵝、豬、牛、羊、兔等家禽、家畜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
法律依據: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未經批準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并可處以罰款。”
2、《**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對所飼養的家禽、家畜予以強制處置;”
附:《**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在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上述區域的農村外),除因教學、科研需要外,禁止飼養雞、鴨、鵝、豬、牛、羊、兔等家禽、家畜。”
二十六、擅自處置、買賣、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糞便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四)擅自處置、買賣、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糞便的,按每噸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處以罰款;”
二十七、井蓋、水篦子等市政公用設施丟失、破損、移位,責任單位未及時補齊、維修、復位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五)井蓋、水篦子等市政公用設施丟失、破損、移位,責任單位未及時補齊、維修、復位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十八、占用綠地停放車輛、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六)占用綠地停放車輛、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植和賠償損失的處理;造成花草樹木損傷的,按賠償費的一至三倍處以罰款;造成花草樹木死亡的,按賠償費的三至五倍處以罰款:
(三)在城市綠地內擅自搭棚建房、停放車輛的;”
二十九、破壞或者擅自拆除、占用環境衛生設施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恢復原狀外,可以并處罰款;”
2、《**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七)破壞或者擅自拆除、占用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令恢復原狀、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城市公廁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對于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處以罰款:
(二)破壞公廁設施、設備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公廁使用性質的。”
三十、設置單位不定期保潔、維護修繕戶外廣告的,不及時更換被污染、破損、有礙市容觀瞻的臨時性戶外廣告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市戶外廣告的設置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由城市管理監察機構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三)設置單位不定期保潔、維護修繕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改正,按遲延日每日處以二百元罰款;”
2、《**市臨時性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定》第十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監察機構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二)設置單位不及時更換被污染、破壞、有礙市容觀瞻的臨時性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每逾期一日處以200元罰款;”
三十一、臨時性戶外廣告設置期滿不清除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臨時性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定》第十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監察機構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三)臨時性戶外廣告設置期滿不清除的,責令限期清除,并按遲延日每日處以200元罰款。”
三十二、亂貼、亂設、亂掛戶外廣告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戶外廣告的設置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由市城市管理監察機構按下列規定處罰:
(四)亂貼、亂設、亂掛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清理,并按遲延日每日處以二百元罰款;”
三十三、超出批準范圍設置戶外廣告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戶外廣告的設置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由市城市管理監察機構按下列規定處罰:
(二)超出批準范圍設置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罰款,但最多不得超過三萬元;”
三十四、不按規劃要求設置戶外燈飾,未按規定正常使用戶外燈飾或擅自拆除或移動戶外燈飾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戶外燈飾管理辦法》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規劃要求設置戶外燈飾的;
(二)未按規定正常使用戶外燈飾的;
(三)擅自拆除或移動戶外燈飾的。”
三十五、未申報建筑垃圾處置計劃、處置計劃未經核準、超出核準范圍排放建筑垃圾或者未繳納垃圾處理平整費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二)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
2、《**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申報建筑垃圾處置計劃、處置計劃未經核準、超出核準范圍排放建筑垃圾或者未繳納垃圾處理平整費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繳納垃圾處理平整費。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監察機關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十六、未經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從事城市建筑垃圾運輸經營業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下列行為,由城市管理監察機關按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經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從事城市建筑垃圾運輸經營業務的,責令補辦有關手續,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拒不補辦有關手續繼續經營的,責令停止經營,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十七、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未按規定清運、超量裝載或者未采取有效防撒漏措施,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有關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五)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3、《**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下列行為,由城市管理監察機關按規定給予處罰:
(二)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未按規定時間、地點和方式清運建筑垃圾的,對責任單位每車次罰款一百元;超量裝載或者未采取有效防撒漏措施的,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出現撒漏的,可以按每平方米五十元處以罰款;不能按面積計算的,按每處五十元至二百元處以罰款;”
三十八、在非規定的建筑垃圾處理場地傾倒建筑垃圾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2、《**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下列行為,由城市管理監察機關按規定給予處罰:
(三)在非規定的建筑垃圾處理場地傾倒建筑垃圾的,責令清除,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清除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十九、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或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一)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四十、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十一、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有關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三)工程施工單位不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的;單位由前款第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十二、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十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四十四、養犬人攜犬出戶,在道路、廣場上未為犬佩戴免疫標志,未對犬束犬鏈,未由成年人牽領,未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養犬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的,由公安部門或城管執法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分工,予以警告,責令養犬人到畜牧部門申領犬的免疫標志,對單位可并處200元罰款,對個人可并處50元罰款。”
附:《**市養犬管理辦法》第三條“公安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公安、畜牧、城管執法、工商、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規定,負責養犬管理工作:
(三)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查處在道路、廣場上售犬和違章攜犬等破壞市容的行為,查處養犬破壞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十四條“養犬人攜犬出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四)為犬佩戴免疫標志,對犬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并應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的;”
四十五、養犬人攜犬出戶,未及時清除犬糞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養犬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處以五十元罰款。”
附:《**市養犬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養犬人攜犬出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六)及時清除犬糞。”
四十六、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經查驗灰線、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或未按核準的施工圖進行建設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
2、《**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四十九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工、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尚可改正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土建工程造價3—10%罰款。”
3、《**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第三十八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單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影響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改正,并處以建設工程總造價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的罰款。”
4、《**市城市建筑規劃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違法建筑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五百元罰款,其中屬于商品房建設的,并按照違法建筑面積的商品房價格處以罰款:
(一)未經驗線開工的;
(二)未按照核準的施工圖紙施工的;”
5、《**市城市規劃條例》第四十四條“對造成違法建設的設計、施工單位,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理:
(二)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并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附:《**市城市規劃條例》第三十一條“建設、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進行建設和施工,全面完成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各項建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經批準的設計文件;確需變更的,必須按原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6、《**市城市道路管線工程規劃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規劃管理部門可視其情節給予行政處理:
(一)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施工的;
(二)未經查驗灰線而開工的;
(三)不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或核準的施工圖紙施工的;”
四十七、設計單位不按照城市規劃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和有關規范進行建設工程設計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市城市規劃條例》第四十四條“對造成違法建設的設計、施工單位,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設計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設計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照規定的權限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取消其規劃設計資格;”
附:《**市城市規劃條例》第三十一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城市感規劃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和有關規范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四十八、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立面、開門、開窗、開洞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規劃條例》第四十二條“擅自改變建筑立面形式或者在建筑立面開設門、窗、洞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十九、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建筑物使用性質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擅自變更建設工程使用性質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市城市規劃條例》第四十一條“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的建筑物使用性質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改變使用性質的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五十、擅自改變臨時建筑使用性質或者轉讓、變相轉讓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建筑規劃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違法建筑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五百元罰款,其中屬于商品房建設的,并按照違法建筑面積的商品房價格處以罰款:
(七)改變臨時建筑使用性質或者轉讓、變相轉讓臨時建筑的。”
五十一、不符合規定應當予以拆除而未拆除的
處罰種類:沒收所建工程設施,罰款
法律依據:
1、《**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在批準臨時使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所建工程設施。”
2、《**市城市建筑規劃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違法建筑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五百元罰款,其中屬于商品房建設的,并按照違法建筑面積的商品房價格處以罰款:
(五)按照規劃要求應當拆除永久性或者臨時建筑而不拆除的;”
五十二、未取得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件而將建筑投入使用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建筑規劃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違法建筑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五百元罰款,其中屬于商品房建設的,并按照違法建筑面積的商品房價格處以罰款:
(三)未取得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件而將建筑投入使用的;”
五十三、未經批準拆除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建筑規劃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違法建筑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五百元罰款,其中屬于商品房建設的,并按照違法建筑面積的商品房價格處以罰款:
(四)未經批準拆除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
五十四、將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綠地、文化體育活動場地、教育用地、公共環境衛生設施和停車場(庫)用地改作他用地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建筑規劃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違法建筑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五百元罰款,其中屬于商品房建設的,并按照違法建筑面積的商品房價格處以罰款:
(六)將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綠地、文化體育活動場地、教育用地、公共環境衛生設施和停車場(庫)用地改作他用的;”
五十五、在城市風貌保護區內未經批準或未按規劃要求新建、改建、擴建或拆除建筑物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風貌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對在城市風貌保護范圍內未經批準或未按規劃要求新建、改建、擴建或拆除建筑物的,由規劃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限期拆除,并可按違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處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
五十六、未經批準擅自在城市風貌保護區內填海造地、挖沙、取土、采石、圈占灘灣岬角、圍海攔壩、設置廢渣及垃圾堆場影響城市風貌保護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市城市風貌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對擅自填海造地、挖砂、取土、采石、圈占灘灣岬角、圍海攔壩、設置廢渣及垃圾堆場,影響城市風貌保護的,由規劃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按違法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五十元至五百元罰款。
五十七、未經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或未按規劃要求對城市風貌保護點的建筑物進行維修的;臨時建筑出租、轉讓和改作他用的;新建的建設項目綠化用地面積低于建設用地總面積百分之四十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處罰依據:
《**市城市風貌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按違法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一千元至三千元罰款:
(一)未經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或未按規劃要求對城市風貌保護點的建筑進行維修的;
(二)臨時建筑出租、轉讓和改作他用的;
(三)新建的建設項目綠化用地面積低于建設用地總面積百分之四十的。”
五十八、未經規劃管理部門批準,擅自設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廣告牌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七)擅自建設城市雕塑的。”
2、《**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城市規劃區內設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廣告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
3、《**市城市雕塑設置規劃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城市雕塑管理機構給予責令停工、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限期拆除、重建的處理,并可以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準,設置城市雕塑的;”
五十九、未取得規劃許可證或超出規劃許可證確定的范圍、規模、使用期限使用海岸帶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市海岸帶規劃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無規劃許可證或超出規劃許可證確定的范圍、規模、使用期限使用海岸帶的,由規劃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并處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吊銷規劃許可證。”
六十、領取規劃許可證后,無正當理由超過2年未進行實際開發利用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海岸帶規劃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領取規劃許可證后,無正當理由超過2年未進行實際開發利用的,由規劃管理部門吊銷規劃許可證,并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罰款。”
六十一、拒絕或阻撓規劃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對已有的或正在進行的開發利用項目進行調整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海岸帶規劃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拒絕或阻撓規劃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對已有的或正在進行的開發利用項目進行調整的,由規劃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罰款。”
六十二、項目建成后,不報請進行規劃管理驗收或驗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海岸帶規劃管理規定》第三十條“項目建成后,不報請進行規劃管理驗收或驗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3000元至10000元罰款。”
六十三、買賣、轉讓、涂改規劃許可證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吊銷規劃許可證
法律依據:
《**市海岸帶規劃管理規定》第三十條“買賣、轉讓、涂改規劃許可證的,由規劃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吊銷規劃許可證,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罰款。”
六十四、供水水質、水壓不符合規定標準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三條“城市自來水企業或者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一)供水水質、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
2、《**市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七條“供水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二千元至一萬元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可處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一)供水水質、水壓不符合規定標準的;”
3、《**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三)城市二次供水水質或水壓不符合規定標準的;”
4、《**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再生水供水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供水水質不達標或者擅自停止供水的,處以一萬元罰款;
(二)供水水壓不達標的,處以五千元罰款;”
六十五、擅自停止供水、未履行停水通知責任或未按規定采取臨時供水措施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三條“城市自來水企業或者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
2、《**市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七條“供水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二千元至一萬元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可處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二)擅自停止供水、未履行停水通知責任或未按規定采取臨時供水措施的;”
3、《**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六)擅自停止供水或未按規定履行停水通知責任,或未按規定采取臨時供水措施的。”
4、《**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再生水供水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供水水質不達標或者擅自停止供水的,處以一萬元罰款;”
5、《**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再生水供水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三)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處以三千元罰款。”
六十六、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供水設施發生故障未及時搶修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三條“城市自來水企業或者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三)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未及時搶修的。”
2、《**市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七條“供水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二千元至一萬元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可處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供水設施發生故障未及時搶修的;”
六十七、供水企業未按規定實行職工持證上崗制度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七條“供水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二千元至一萬元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可處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四)未按規定實行職工持證上崗制度的。”
六十八、無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擔城市供水工程設計、施工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1、《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以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一)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進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的;”
2、《**市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一)無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擔城市供水工程設計、施工的;”
3、《**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三)無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擔城市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施工的;”
六十九、未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城市供水工程設計、施工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1、《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以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二)未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的;”
2、《**市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二)未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城市供水工程設計、施工的;”
七十、城市供水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使用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1、《**市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三)城市供水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使用的;”
2、《**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四)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使用的;”
七十一、未經批準經營城市公共供水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四)未經批準經營城市公共供水的;”
七十二、未經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取用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五)未經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取用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
七十三、在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危害供水設施安全活動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三)在規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危害供水設施安全活動的;情節嚴重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還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
2、《**市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市供水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危害供水設施安全活動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并可處一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3、《**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二)在城市二次供水設施保護范圍內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質的;”
七十四、擅自將自建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四)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情節嚴重的,經縣經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還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
2、《**市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市供水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
(二)擅自將自建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七十五、將供水管道直接插入便池和污水池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市供水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
(三)將供水管道直接插入便池和污水池的,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七十六、產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五)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的;情節嚴重的,經縣經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還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
2、《**市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市供水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
(四)產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的,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罰款;”
七十七、損壞或擅自拆除、改裝和遷移供水設施,損壞或擅自移動、涂改或覆蓋供水設施標志,或損壞城市公共供水設施、設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七)擅自拆除、改裝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情節嚴重的,經縣經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還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
2、《**市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市供水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
(五)損壞或擅自拆除、改裝和遷移供水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六)損壞或擅自移動、涂改或覆蓋供水設施標志的,責令恢復原狀,并可按照實際損失價值的一至三倍罰款;”
3、《**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第三十條“損壞城市公共供水設施、設備的,由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責任單位賠償損失,可并處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五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4、《**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五)損壞、侵占、擅自改動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
七十八、擅自轉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非法收入
法律依據:
1、《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二)盜用或者轉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情節嚴重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還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
2、《**市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市供水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
(七)擅自轉供城市公共供水的,責令改正,沒收非法收入,并處二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七十九、擅自從供水管道取水,擅自開啟公共消火栓或擅自在供水管網上設泵抽水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的;情節嚴重的,經縣經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還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
2、《**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的;”
3、《**市城市供水條例》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由供水企業按所啟用管徑的最大流量收取水費外,由區(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市供水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二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一)擅自從供水管道取水的;
(二)擅自開啟公共消火栓的;
(三)擅自在供水管網上設泵抽水的。”
4、《**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節水辦或區(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停止供水的處理,可并處五百元至五千元罰款:
(八)非消防啟用消火栓的;”
八十、違反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興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以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三)違反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興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八十一、未按規定繳納水費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一)未按規定繳納水費的;”
八十二、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氣、供熱管道及設施安全距離范圍內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六)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氣、供熱管道及設施安全距離范圍內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八十三、對居民用水實行包費制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節水辦或區(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的處理,可并處五百元至五千元罰款:
(一)對居民用水實行包費制的;”
八十四、用水統計制度不健全,不及時報送節約用水報表、資料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節水辦或區(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的處理,可并處五百元至五千元罰款:
(二)用水統計制度不健全,不及時報送節約用水報表、資料的;”
八十五、未按規定安裝、使用、維護、更換計量器具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節水辦或區(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的處理,可并處五百元至五千元罰款:
(三)未按規定安裝、使用、維護、更換計量器具的;”
2、《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第十九條“拒不安裝生活用水分戶計量水表的,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安裝;逾期仍不安裝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限制其用水量,可以并處罰款。”
八十六、對用水設施不及時維修,造成跑水、漏水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節水辦或區(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的處理,可并處五百元至五千元罰款:
(四)對用水設施不及時維修,造成跑水、漏水的;”
八十七、倒賣城市公共供水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節水辦或區(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的處理,可并處五百元至五千元罰款:
(五)倒賣城市公共供水的;”
八十八、衛生沖刷(含洗車)、建筑材料浸泡不使用容器或未采取其他節水措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節水辦或區(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的處理,可并處五百元至五千元罰款:
(六)衛生沖刷(含洗車)、建筑材料浸泡不使用容器或未采取其他節水措施的;”
八十九、設備冷卻水直接排放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節水辦或區(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的處理,可并處五百元至五千元罰款:
(七)設備冷卻水直接排放的;”
九十、無計劃指標用水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節水辦或區(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的處理,可并處五百元至五千元罰款:
(九)無計劃指標用水的。”
九十一、將安裝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驗收交付使用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應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測算漏水量月累計征收三至五倍的加價水費,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處以三十至一百元的罰款,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一)將安裝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驗收交付使用的;”
九十二、未按更新改造計劃更換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應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測算漏水量月累計征收三至五倍的加價水費,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處以三十至一百元的罰款,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二)未按更新改造計劃更換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九十三、在限定的期限內未更換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應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測算漏水量月累計征收三至五倍的加價水費,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處以三十至一百元的罰款,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三)在限定的期限內未更換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九十四、對漏水嚴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進行維修或者更新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應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測算漏水量月累計征收三至五倍的加價水費,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處以三十至一百元的罰款,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四)對漏水嚴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進行維修或者更新的。”
九十五、城市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項目未按規定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或者節約用水設施經驗收不合格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城市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項目未按規定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或者節約用水設施經驗收不合格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限制其用水量,并責令其限期完善節約用水設施,可以并處罰款。”
2、《**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用水單位,由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或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改正或不補辦有關手續的,予以核減或取消用水計劃指標:
(五)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項目未按規定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或竣工后未申報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九十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再生水利用設施未建成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再生水利用設施未建成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按照建設項目設計供水量大小,依法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九十七、應當建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而未建設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一)應當建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而未建設的;”
九十八、不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城市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施工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二)不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城市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施工的;”
九十九、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溢水管與排水管直接連通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一)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溢水管與排水管直接連通的;”
一百、不按規定進行水質檢測或設施清洗消毒或不按規定報送水質等有關資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四)不按規定進行水質檢測或設施清洗消毒或不按規定報送水質等有關資料的;”
一百零一、停止或者降低壓力供應燃氣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在降壓或者停氣時未提前公告或者及時通知用戶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燃氣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二)項規定停止或者降低壓力供應燃氣的,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3、《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停止銷售,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附:《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燃氣的氣質和壓力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保證安全穩定供氣,不得無故停止供氣;”
一百零二、向未按照規定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鋼瓶充裝燃氣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五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用戶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用戶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五條“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給超期限未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鋼瓶充裝燃氣;
(二)給報廢、改裝的鋼瓶充裝燃氣;
(三)給超殘液量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六)給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第二十八條“燃氣用戶應當配合燃氣經營企業入戶進行燃氣安全檢查,遵守安全用氣規則,并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五)使用超期限未檢驗、檢驗不合格或者報廢的鋼瓶;”
2、《**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燃氣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向鋼瓶充裝燃氣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十七條“瓶裝燃氣經營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未按照規定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鋼瓶充裝燃氣;
3、《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停止銷售,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十八條第(四)項“禁止使用超過檢驗期限和檢驗不合格的鋼瓶;”
一百零三、給報廢、改裝的鋼瓶充裝燃氣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五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五條“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二)給報廢、改裝的鋼瓶充裝燃氣;”
一百零四、給超殘液量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五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五條“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三)給超殘液量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一百零五、給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的
《**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五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五條“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六)給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一百零六、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液化石油氣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五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五條“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五)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燃氣或者用鋼瓶相互倒灌燃氣;”
2、《**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燃氣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向鋼瓶充裝燃氣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十七條“瓶裝燃氣經營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液化石油氣;”
3、《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停止銷售,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十八條第(五)項“禁止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液化石油氣;”
一百零七、倒灌或者超過規定的允差范圍向鋼瓶充裝燃氣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五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五條“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四)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誤差給鋼瓶充裝燃氣;”
2、《**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燃氣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向鋼瓶充裝燃氣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十七條“瓶裝燃氣經營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三)倒灌或者超過規定的允差范圍向鋼瓶充裝燃氣。”
一百零八、燃氣工程設計方案未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即開工建設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燃氣工程設計方案未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即開工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2、《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六條第二款“城市燃氣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以及經營網點的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氣發展規劃,并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一百零九、未取得設計、施工資質或者未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任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施工,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已經取得設計,施工資質證書,情節嚴重的,提請原發證機關吊銷設計、施工資質證書:
(一)未取得設計、施工資質或者未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任務的;”
一百一十、燃氣工程未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設計、施工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施工,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已經取得設計,施工資質證書,情節嚴重的,提請原發證機關吊銷設計、施工資質證書:
(二)未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設計、施工的。”
一百一十一、燃氣工程竣工后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十一條“燃氣工程竣工后,應當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一百一十二、未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項目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項目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百一十三、燃氣供應企業及分銷站點需要變更、停業、歇業、分立或者合并未經批準即實施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條“燃氣供應企業及分銷站點需要變更、停業、歇業、分立或者合并的,必須提前30日向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一百一十四、燃氣計量未采用符合國家計量標準的燃氣計量裝置或未按規定定期校驗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八條“燃氣計量應當采用符合國家計量標準的燃氣計量裝置,按照規定定期進行校驗。”
一百一十五、燃氣供應企業向未獲得經營許可的單位提供經營性氣源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停止銷售,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附:《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禁止向無《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證書》的單位提供經營性氣源;”
一百一十六、未取得《燃氣自供許可證》即自供燃氣或者擅自設立瓶裝燃氣供應站點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三)未取得《燃氣自供許可證》即自供燃氣或者擅自設立瓶裝燃氣供應站點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工具,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百一十七、未經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合格即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業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四)未經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合格即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業務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工具;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百一十八、銷售未標注氣源適配性合格標志的燃氣燃燒器具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未通過氣源適配性檢測的燃氣器具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2、《**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五)銷售未標注氣源適配性合格標志的燃氣燃燒器具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3、《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停止銷售,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燃氣器具必須經銷售地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檢測機構的氣源適配性檢測,符合銷售地燃氣使用要求,頒發準銷證后方可銷售。”
一百一十九、盜用燃氣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用戶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用戶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八條“燃氣用戶應當配合燃氣經營企業入戶進行燃氣安全檢查,遵守安全用氣規則,并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盜用燃氣、損壞燃氣設施;”
2、《**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六)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除(五)項以外的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盜用燃氣;”
3、《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二)、(三)、(四)、(五)、(六)、(七)項、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禁止盜用或者轉供燃氣;”
一百二十、將燃氣設施作為負重支架堆放、懸掛物品,或者將燃氣管道作為電器設施的接地導體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用戶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用戶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八條“燃氣用戶應當配合燃氣經營企業入戶進行燃氣安全檢查,遵守安全用氣規則,并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二)用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2、《**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六)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除(五)項以外的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百二十一、封閉、毀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改造、維修燃氣設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用戶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用戶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八條“燃氣用戶應當配合燃氣經營企業入戶進行燃氣安全檢查,遵守安全用氣規則,并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盜用燃氣、損壞燃氣設施;
(三)從事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
(六)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裝置和燃氣設施;”
2、《**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六)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除(五)項以外的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三)封閉、毀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改造、維修燃氣設施;”
3、《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二)、(三)、(四)、(五)、(六)、(七)項、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十三條“確需改動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改動燃氣設施所發生的費用由建設單位負擔。”
第二十九條第(六)項“禁止自行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器具和燃氣設施等;”
一百二十二、擅自設立瓶裝燃氣供應站點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工具
法律依據:
《**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三)未取得《燃氣自供許可證》即自供燃氣或者擅自設立瓶裝燃氣供應站點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工具,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百二十三、擅自開啟或者關閉燃氣管道上的公共閥門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六)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除(五)項以外的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2、《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二)、(三)、(四)、(五)、(六)、(七)項、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三十九條“除消防等緊急情況外,未經燃氣供應企業同意,任何人不得開啟或者關閉燃氣管道上的公共閥門。”
一百二十四、加熱、摔砸、倒臥燃氣鋼瓶,改換鋼瓶檢驗標記或者瓶體漆色,私自拆修瓶閥附件,擅自處理液化石油氣殘液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用戶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用戶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八條“燃氣用戶應當配合燃氣經營企業入戶進行燃氣安全檢查,遵守安全用氣規則,并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七)加熱、摔、砸燃氣鋼瓶或者在使用時倒臥燃氣鋼瓶;
(八)傾倒燃氣鋼瓶殘液;
(九)擅自改換燃氣鋼瓶檢驗標志和漆色;”
2、《**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六)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除(五)項以外的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六)加熱、摔砸、倒臥燃氣鋼瓶,改換鋼瓶檢驗標記或者瓶體漆色,私自拆修瓶閥附件,擅自處理液化石油氣殘液;”
3、《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二)、(三)、(四)、(五)、(六)、(七)項、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處以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九條“(三)禁止對液化石油氣鋼瓶加熱;(四)禁止倒灌瓶裝氣和傾倒殘液。殘液由燃氣供應企業負責傾倒;(五)禁止擅自改換鋼瓶檢驗標記。”
一百二十五、在高層建筑、地下室儲存瓶裝燃氣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六)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除(五)項以外的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七)在高層建筑、地下室儲存瓶裝燃氣;”
一百二十六、在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場所使用瓶裝燃氣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用戶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用戶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八條“燃氣用戶應當配合燃氣經營企業入戶進行燃氣安全檢查,遵守安全用氣規則,并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十)在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場所使用瓶裝燃氣;”
2、《**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六)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除(五)項以外的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八)在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場所使用瓶裝燃氣;”
一百二十七、禁止在燃氣設施的安全防護范圍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栽種樹木,堆放物品,動用明火或者從事其他可能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占壓燃氣輸配管道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者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附: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在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建造建筑物、構筑物;
(二)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三)未經批準開挖溝渠、挖坑取土;
(四)未經批準打樁或者頂進作業;
(五)未經批準動用明火作業;
(六)其他損壞燃氣設施或者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2、《**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七)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禁止在燃氣設施的安全防護范圍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栽種樹木,堆放物品,動用明火或者從事其他可能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3、《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對于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有權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違章設施和要求違章者賠償經濟損失。”
附: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上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確需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時,必須符合城市燃氣設計規范及消防技術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4、《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二)、(三)、(四)、(五)、(六)、(七)項、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十二條“在燃氣設施的地面和地下規定的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修建建筑物、構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百二十八、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毀壞燃氣設施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二)、(三)、(四)、(五)、(六)、(七)項、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嚴禁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毀壞燃氣設施的安全警示標志。”
一百二十九、安裝、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氣器具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用戶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用戶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八條“燃氣用戶應當配合燃氣經營企業入戶進行燃氣安全檢查,遵守安全用氣規則,并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四)安裝、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氣器具;”
一百三十、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偽造、涂改、出租、借用、轉讓或者出賣《資質證書》的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資質證書
法律依據: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涂改、出租、借用、轉讓或者出賣《資質證書》;”
一百三十一、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年檢不合格,繼續從事安裝、維修業務的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資質證書
法律依據: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年檢不合格的企業,繼續從事安裝、維修業務;”
一百三十二、由于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原因發生燃氣事故的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資質證書
法律依據: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由于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原因發生燃氣事故;”
一百三十三、未經燃氣供應企業同意,移動燃氣計量表及表前設施的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資質證書
法律依據: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經燃氣供應企業同意,移動燃氣計量表及表前設施。”
一百三十四、限定用戶購買本企業生產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氣燃燒器具和相關產品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限定用戶購買本企業生產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氣燃燒器具和相關產品;”
2、《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停止銷售,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附:《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不得強制用戶到指定的地點購買指定的燃氣器具;”
一百三十五、聘用無《崗位證書》的人員從事安裝、維修業務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聘用無《崗位證書》的人員從事安裝、維修業務。”
一百三十六、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或者與用戶約定的時間安裝、維修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或者與用戶約定的時間安裝、維修的,由燃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百三十七、無《資質證書》的企業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業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從事燃氣器具安裝維修活動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2、《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無《資質證書》的企業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業務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3、《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二)、(三)、(四)、(五)、(六)、(七)項、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處以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九條第(七)項“以管道燃氣為燃料的熱水器、空調等設備,必須報經燃氣供應企業同意,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安裝。”
一百三十八、無《崗位證書》擅自從事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業務或以個人名義承攬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業務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的安裝、維修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無《崗位證書》,擅自從事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業務;
(二)以個人名義承攬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業務。”
一百三十九、單位和個人無正當理由阻撓經批準的公共管道燃氣過程項目施工安裝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二)、(三)、(四)、(五)、(六)、(七)項、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處以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撓經批準的公共管道燃氣工程項目的施工安裝。”
一百四十、未經批準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氣或改變燃氣使用性質、變更地址和名稱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二)、(三)、(四)、(五)、(六)、(七)項、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處以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七條“燃氣用戶未經燃氣供應企業批準,不得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氣或者改變燃氣使用性質、變更地址和名稱。”
一百四十一、從事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公共客運交通、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事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未獲得經營許可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1、《**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為獲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城市公用事業生產經營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附:《**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從事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公共客運交通、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事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獲得經營許可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2、《**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燃氣供應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供氣設備,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3、《**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一)未取得特許經營權即從事城市供熱經營的;”
4、《**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二)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即經營燃氣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工具,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5、《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十七條“燃氣供應企業,必須經資質審查合格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方可從事經營活動。資質審查辦法按《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執行。”
一百四十二、未按照規定向所在供熱范圍內已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的單位以及其他用戶實施供熱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向所在供熱范圍內已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的單位以及其他用戶實施供熱的;”
一百四十三、未按照規定時間供熱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七條“供熱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時間供熱的;”
一百四十四、擅自停業、歇業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停業、歇業的。”
一百四十五、擅自停止供熱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七條“供熱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停止供熱的;”
一百四十六、在集中供熱區域內擅自建設分散供熱設施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在集中供熱區域內擅自建設分散供熱設施的;”
一百四十七、未按照規定建設城市供熱設施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二千元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建設城市供熱設施的;”
一百四十八、供熱設施的設計方案未經城市供熱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二千元罰款:
(二)供熱設施的設計方案未經城市供熱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的;”
一百四十九、擅自在城市供熱設施安全防護范圍內挖坑、取土、爆破等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二千元罰款:
(三)擅自在城市供熱設施安全防護范圍內挖坑、取土、爆破等的;”
一百五十、向城市供熱管溝內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管溝物或者雨水、污水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二千元罰款:
(四)向城市供熱管溝內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管溝物或者雨水、污水的。”
一百五十一、供熱質量、服務質量不符合規定標準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七條“供熱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供熱質量、服務質量不符合規定標準的;”
一百五十二、超出確定的供熱范圍發展用戶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七條“供熱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超出確定的供熱范圍發展用戶的。”
一百五十三、設備檢修、充水試壓未按照規定通知用戶或未及時處理用戶投訴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八條“供熱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備檢修、充水試壓未按照規定通知用戶的;
(三)未及時處理用戶投訴的。”
一百五十四、未按照規定向城市供熱管理部門報送有關資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八條“供熱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向城市供熱管理部門報送有關資料的;”
一百五十五、擅自擴大用熱范圍,改變用熱性質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千元罰款:
(一)擅自擴大用熱范圍,改變用熱性質的;”
一百五十六、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熱蒸汽和熱水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千元罰款:
(二)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熱蒸汽和熱水的;”
一百五十七、擅自在室內供熱設施上安裝放水閥、排氣閥,改動和增設散熱器、供熱管道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千元罰款:
(三)擅自在室內供熱設施上安裝放水閥、排氣閥,改動和增設散熱器、供熱管道的;”
一百五十八、擅自改裝、拆除、移動城市供熱設施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千元罰款:
(四)擅自改裝、拆除、移動城市供熱設施的;”
一百五十九、擅自將用熱設施與城市供熱管網連接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千元罰款:
(五)擅自將用熱設施與城市供熱管網連接的;”
一百六十、擅自恢復供熱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千元罰款:
(六)擅自恢復供熱的。”
一百六十一、超出污水排放手續規定事項排放污水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九條“排水戶違反規定,擅自增加排水量,改變排水性質的,城市建設(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視其情節及影響程度,可責令其限期整改,處以罰款、收繳、吊銷《排水許可證》或《臨時排水許可證》,停止其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水等處罰。”
2、《**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生產經營性排水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超出污水排放手續規定事項排放污水的;”
一百六十二、在城市排放污水管網覆蓋區域,已具備條件但未按規定納入城市排放污水管網排放污水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生產經營性排水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在城市排放污水管網覆蓋區域,已具備條件但未按規定納入城市排放污水管網排放污水的;”
一百六十三、擅自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生產經營性排水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
一百六十四、雨水管道與污水管道混接或將污水排入城市排放雨水管網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可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處理,對下列行為可并處罰款:
(七)有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二項行為的,罰款五百元至五千元;”
附:第三十四條第二項“雨水管道與污水管道混接;”
2、《**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生產經營性排水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將污水排入城市排放雨水管網的;”
一百六十五、向雨水斗、檢查井掃入垃圾、傾倒污水,向城市排水設施超標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含有固體物質的污水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未辦理有關手續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他設施排放污水的、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質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排放,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可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處理,對下列行為可并處罰款:
(九)向雨水斗、檢查井掃入垃圾、傾倒污水的,罰款十元;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罰款五百元至一千元;”
3、《**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生產經營性排水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五)向城市排水設施超標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含有固體物質的污水的;”
一百六十六、未按規定設置水質采樣、流量檢測、排水控制等設施及相關標志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生產經營性排水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六)未按規定設置水質采樣、流量檢測、排水控制等設施及相關標志的。”
一百六十七、未取得設計、施工資格或者未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城市道路的設計、施工任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取得設計、施工資格證書,情節嚴重的,提請原發證機關吊銷設計、施工資格證書:
(一)未取得設計、施工資格或者未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城市道路的設計、施工任務的;”
一百六十八、未按照城市道路設計、施工技術規范設計、施工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取得設計、施工資格證書,情節嚴重的,提請原發證機關吊銷設計、施工資格證書: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設計、施工技術規范設計、施工的;”
一百六十九、未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圖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取得設計、施工資格證書,情節嚴重的,提請原發證機關吊銷設計、施工資格證書:
(三)未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圖紙的。”
一百七十、擅自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擅自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工程造價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一百七十一、承擔道路養護、維修的單位未定期對城市道路進行養護、、維修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期限修復竣工,并拒絕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承擔道路養護、維修的單位未定期對城市道路進行養護、、維修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期限修復竣工,并拒絕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百七十二、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附:《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二)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
一百七十三、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附:《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三)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
一百七十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附:《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
一百七十五、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附:《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五)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一百七十六、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附:《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六)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
一百七十七、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出現的破損、移位或者丟失及時修復、正位或者補缺的;”
2、《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
一百七十八、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2、《**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可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處理,對下列行為可并處罰款:(六)占用、挖掘道路不按規定設置標志牌、安全防護設施或安全標志的,罰款一百元;”
一百七十九、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者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時清理現場并恢復城市道路原狀的;”
2、《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附:第二十七條“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一百八十、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
一百八十一、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
一百八十二、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六)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2、《**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可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處理,對下列行為可并處罰款:
(一)未經批準占用,或雖經批準但超出批準范圍、期限占用道路的,按占路費標準的二至五倍罰款。
(二)未經批準挖掘道路或擅自改變挖掘范圍的,按挖掘費標準的五倍罰款。”
一百八十三十、在道路或橋涵上排放、流灑廢水及其他污染物,拌合泥漿,打砸硬物,晾曬、沖洗、焚燒物品,損壞路面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可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處理,對下列行為可并處罰款:(三)有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行為,損壞路面的,每平方米罰款一百元;”
附:《**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十條“禁止下列行為:
(二)在道路或橋涵上排放、流灑廢水及其他污染物,拌合泥漿,打砸硬物,晾曬、沖洗、焚燒物品;”
一百八十四、占用橋涵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可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處理,對下列行為可并處罰款:
(四)有本辦法第十條第四、五、六項行為的,罰款一百元;”
附:《**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十條“禁止下列行為:
(四)占用橋涵;”
一百八十五、擅自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駛機動車輛,在橋梁上、隧道內停放機動車輛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放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因采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2、《**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可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處理,對下列行為可并處罰款:
(四)有本辦法第十條第四、五、六項行為的,罰款一百元;
(五)擅自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駛機動車輛的,罰款二十元;”
附:《**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十條“禁止下列行為:
(五)在橋梁上、隧道內停放機動車輛;”
一百八十六、在橋涵的保護范圍內,挖砂取土、種植農作物、搭建妨礙橋涵設施正常使用和養護維修的建筑物構筑物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可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處理,對下列行為可并處罰款:
(四)有本辦法第十條第四、五、六項行為的,罰款一百元;”
附:《**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十條“禁止下列行為:
(六)在橋涵的保護范圍內,挖砂取土、種植農作物、搭建妨礙橋涵設施正常使用和養護維修的建筑物、構筑物。”
一百八十七、擅自將專用排水設施接入城市排水設施;雨水管道與污水管道混接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可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處理,對下列行為可并處罰款:
(七)有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二項行為的,罰款五百元至五千元;”
附:《**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將專用排水設施接入城市排水設施;
(二)雨水管道與污水管道混接;”
一百八十八、圈占排水設施用地;占壓、掩埋、堵塞或損壞排水設施、標志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可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處理,對下列行為可并處罰款:
(八)有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四項行為的,罰款一千元到五千元;”
附:《**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禁止下列行為:
(三)占壓、掩埋、堵塞或損壞排水設施、標志;
(四)圈占排水設施用地;”
一百八十九、向河道、排洪道內傾倒垃圾、廢渣和其他可能造成淤塞、腐蝕及影響河道、排洪道疏浚的物質,在防洪設施及其兩側各五米的范圍內開采砂石或進行其他妨礙排洪設施正常使用、養護維修的行為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可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處理,對下列行為可并處罰款:
(十)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對個人罰款五元至十元;對單位罰款一千元至三千元;”
附:《**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禁止向河道、排洪道內傾倒垃圾、廢渣和其他可能造成淤塞、腐蝕及影響河道、排洪道疏浚的物質。
禁止在防洪設施及其兩側各五米的范圍內開采砂石或進行其他妨礙排洪設施正常使用、養護維修的行為。”
一百九十、擅自在道路照明設施上拉接廣播線、通訊線、室內照明線或安裝其他電器設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可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處理,對下列行為可并處罰款:
(十一)擅自在道路照明設施上拉接廣播線、通訊線、室內照明線或安裝其他電器設備的,罰款五十元至一百元;”
一百九十一、擅自變更、移動市政工程設施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可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處理,對下列行為可并處罰款:
(十二)擅自變更、移動市政工程設施的,罰款二百元至一千元。”
一百九十二、市政養護單位未在挖掘道路的單位繳銷掘路執照后的下列時間內修復路面的:(一)橫向溝槽:主次干道的,五日以內;一般道路的,十日以內;(二)縱向溝槽:主次干道的,十日以內;一般道路的,十五日以內。超過二百平方米的,每增加一百平方米,順延一天。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市政養護單位或責任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由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附:《**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三十條“市政養護單位應在挖掘道路的單位繳銷掘路執照后的下列時間內修復路面的:
(一)橫向溝槽:主次干道的,五日以內;一般道路的,十日以內;
(二)縱向溝槽:主次干道的,十日以內;一般道路的,十五日以內。超過二百平方米的,每增加一百平方米,順延一天。”
一百九十三、對沉陷扭曲的溝沿石,臺階坡道及破損的人行道板和龜裂、坑洼的路面、橋面,未及時整修的;沉陷的路面,市政養護單位未自發現或接到報告之日起五日內修復的。冬季發生沉陷的瀝青路面,未采取臨時措施平墊,并在五月一日前修復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市政養護單位或責任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由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附:《**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對沉陷扭曲的溝沿石,臺階坡道及破損的人行道板和龜裂、坑洼的路面、橋面,應及時整修;
沉陷的路面,市政養護單位自發現或接到報告之日起五日內修復。冬季發生沉陷的瀝青路面,要采取臨時措施平墊,并在五月一日前修復。”
一百九十四、對不能正常使用的道路照明設施,路燈管理部門未在發現或接到報告后二日內修復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市政養護單位或責任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由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附:《**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對不能正常使用的道路照明設施,路燈管理部門應在發現或接到報告后二日內檢修。”
一百九十五、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百九十六、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百九十七、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不移交有關資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予以通報,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百九十八、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或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一百九十九、物業管理企業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管理企業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百、物業管理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管理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委托合同價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百零一、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數額二倍以下的罰款;物業管理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二百零二、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百零三、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二百零四、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百零五、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百零六、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百零七、物業管理企業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物業管理業務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物業管理企業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物業管理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百零八、物業管理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資質年檢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物業管理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資質年檢的,由資質審批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百零九、物業管理企業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物業管理企業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百一十、物業管理企業不按規定辦理資質變更手續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物業管理企業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百一十一、城市綠地的養護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養護責任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植和賠償損失的處理;造成花草樹木損傷的,按賠償費的一至三倍處以罰款;造成花草樹木死亡的,按賠償費的三至五倍處以罰款:
(一)城市綠地的養護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養護責任的;”
二百一十二、在城市綠地內放牧,擅自搭棚建房、停放車輛,挖沙、取土、采石、筑墳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植和賠償損失的處理;造成花草樹木損傷的,按賠償費的一至三倍處以罰款;造成花草樹木死亡的,按賠償費的三至五倍處以罰款:
(二)在城市綠地內放牧的;
(三)在城市綠地內擅自搭棚建房、停放車輛的;
(四)在城市綠地內挖沙、取土、采石、筑墳的。”
二百一十三、有釘、拴、刻劃、攀折樹木,穿行綠籬,擅自折枝摘花、采集種籽、果實、割草等損壞樹木、綠地及綠化設施的行為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對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一)、(二)、(三)項行為之一或在綠地內打鳥、捕獵的,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的處理,并可處以二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對造成嚴重后果的,按樹木賠償費的三至五倍處以罰款。
對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八)項行為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罰款;造成危害后果的,責令其賠償損失,并處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
附:第二十八條“在城市綠地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釘、拴、刻劃、攀折樹木,穿行綠籬;
(二)擅自折枝摘花,采集種籽、果實,割草;
(三)拋撒、堆放、晾曬物品;
(四)傾倒垃圾、排放污水;
(五)放牧、打鳥、捕獵;
(六)擅自搭棚建房,停放車輛;
(七)挖沙、取土、采石、筑墳;
(八)焚燒物品,燃放鞭炮,用火;
(九)其他損壞樹木、綠地及綠化設施的行為。”
2、《**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市和縣級市、區園林或林業管理部門視不同情節,予以處罰:
(一)未造成古樹名木損傷的,給予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罰款;
(二)已造成古樹名木損傷的,對單位罰款五百元至二千元;對個人罰款五十元至二百元;
(三)致古樹名木死亡的,除責令其按一般樹木價值的十五倍至二十倍賠償損失外,并對單位罰款五千元至一萬元;對個人罰款一千元至二千元。”
附:《**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第九條“嚴禁下列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一)在樹上刻劃、張貼或懸掛物品;
(二)借樹木做施工及其他支撐物;
(三)攀樹、折枝、挖根或剝損樹皮;
(四)在樹冠垂直投影以外三米的范圍內,堆放物料、挖坑取土、興建臨時性建筑、傾倒有害污水污物、動用明火或排放煙氣;
(五)砍伐或擅自移植。”
二百一十四、擅自修剪、移植、砍伐樹木,盜伐樹木尚未構成犯罪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對擅自修剪、移植、砍伐樹木的,責令其賠償損失,并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擅自修剪的,處以賠償費二倍的罰款;
(二)擅自移植的,處以賠償費三倍的罰款;
(三)擅自砍伐的,責令其補植砍伐樹木五倍的樹木,并處以賠償費二至五倍的罰款;
(四)盜伐樹木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賠償損失;責令其補植盜伐樹木十倍的樹木,并處以盜伐樹木價值三至十倍的罰款。”
二百一十五、建設項目涉及古樹名木的,建設單位未提出避讓和保護措施,未報園林或林業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國家重點建設工程確需移植古樹名木,未經市園林或林業管理部門審核同意,未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市和縣級市、區園林或林業管理部門視不同情節,予以處罰:
(一)未造成古樹名木損傷的,給予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罰款;
(二)已造成古樹名木損傷的,對單位罰款五百元至二千元;對個人罰款五十元至二百元;
(三)致古樹名木死亡的,除責令其按一般樹木價值的十五倍至二十倍賠償損失外,并對單位罰款五千元至一萬元;對個人罰款一千元至二千元。”
附:《**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第十條“建設項目涉及古樹名木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避讓和保護措施,報園林或林業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否則規劃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建筑執照。
國家重點建設工程確需移植古樹名木的,須經市園林或林業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二百一十六、生產、生活設施等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危害古樹名木生長,有關單位或個人未按照環境保護部門和園林、林業管理部門的要求,在限期內采取措施,消除危害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市和縣級市、區園林或林業管理部門視不同情節,予以處罰:
(一)未造成古樹名木損傷的,給予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罰款;
(二)已造成古樹名木損傷的,對單位罰款五百元至二千元;對個人罰款五十元至二百元;
(三)致古樹名木死亡的,除責令其按一般樹木價值的十五倍至二十倍賠償損失外,并對單位罰款五千元至一萬元;對個人罰款一千元至二千元。”
附:《**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生產、生活設施等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危害古樹名木生長的,有關單位或個人必須按照環境保護部門和園林、林業管理部門的要求,在限期內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二百一十七、古樹名木已受害或衰萎,其養護單位或個人未報告,導致死亡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古樹名木已受害或衰萎,其養護單位或個人未報告,導致死亡的對單位罰款一千元至二千元;對個人罰款一百元至二百元。”
二百一十八、擅自處理已死亡古樹名木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擅自處理已死亡古樹名木的,罰款一千元至五千元。”
二百一十九、未經批準占用城市綠地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四十條“對未經批準占用城市綠地的,責令其限期遷出,賠償損失,并從違法占用之日起至遷出日按所占用面積應繳綠地占用費的三倍處以罰款;其中造成花草樹木損傷、死亡的,分別按第三十七條造成花草、樹木損傷、死亡的有關規定處罰。”
二百二十、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第十四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由公安部門或者城市管理部門處以四千元罰款,并對單位負責人和燃放者視情節輕重處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
(二)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個人,由公安部門或者城市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處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
二百二十一、在城市建成區內露天燒烤經營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非法經營工具及商品
法律依據:
《**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城市建成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監察機構責令改正,并予以處罰:
(一)露天燒烤經營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并沒收其非法經營工具及商品;”
二百二十二、在城市建成區露天焚燒油氈、瀝青、橡膠、皮革、垃圾、落葉等,情節嚴重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城市建成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監察機構責令改正,并予以處罰:
(二)露天焚燒油氈、瀝青、橡膠、皮革、垃圾、落葉等,情節嚴重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百二十三、在城市建成區內向居民銷售原煤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城市建成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監察機構責令改正,并予以處罰:
(三)向居民銷售原煤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百二十四、在城市建成區內加熱、熔融瀝青不使用密閉裝置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城市建成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監察機構責令改正,并予以處罰:
(四)加熱、熔融瀝青不使用密閉裝置的,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百二十五、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有關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二)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二百二十六、工程施工單位不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處置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有關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四)工程施工單位不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處置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二百二十七、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室外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
(一)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的;”
2、《**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下了規定予以處罰: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過其他搞噪音的方式招攬顧客,或者擅自使用車載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3、《**市環境噪聲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根據不同情節予以處罰:
(四)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在室外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的,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在室外使用音響設備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附:《**市環境噪聲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和其他各縣級市、區城區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室外使用高音廣播喇叭。但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除外:
(一)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社會活動;
(二)搶險、搶修、救災等緊急情況;
(三)體育場和海水浴場在開放試用期間。”
第二十五條“店鋪、攤點、文娛活動場所及其他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在室外安裝和使用音響設備。其室內使用的音響器材對界外的影響,不得超過相應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二百二十八、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二百二十九、超出早夜市規定區域設攤經營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早夜市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理:
(四)超出早夜市規定區域設攤經營的,予以取締,并對經營者處以20元至50元的罰款。”
二百三十、無證商販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場地從事燒烤、煎炸等制作食品或擺攤設點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禁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場地從事經營活動的規定》第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并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對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場地從事燒烤、煎炸等制作食品或擺攤設點的無證商販,處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罰款,并依法沒收其非法經營工具及商品;”
二百三十一、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場地從事修車、洗車等經營活動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禁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場地從事經營活動的規定》第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并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二)對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場地從事修車、洗車等經營活動的,處以300元至500元罰款;”
二百三十二、道路兩側、集貿市場的經營者超出批準的經營場所范圍經營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禁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場地從事經營活動的規定》第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并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三)對道路兩側、集貿市場的經營者超出批準的經營場所范圍經營的,處以1000元至5000元罰款。”
二百三十三、無營業執照或不按規定的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經營的商品和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市集貿市場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理:
(四)無營業執照或不按規定的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沒收違法經營的商品和違法所得,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
(六)不亮照(證)經營或不在指定地點攤位經營的,給予警告,可并處20元至100元罰款;”
二百三十四、由于市場開辦單位管理不善造成攤位經營者非法占用市場外的道路等公共場地經營,或非法為無證攤販占用道路等公共場地經營提供條件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禁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場地從事經營活動的規定》第六條“由于市場開辦單位管理不善造成攤位經營者非法占用市場外的道路等公共場地經營或非法為無證攤販占用道路等公共場地經營提供條件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五千元至三萬元的罰款。”
行政強制(共3項)
一、查封其施工設施和建筑材料,并拆除續建部分
法律依據:
1、《**市城市規劃條例》第四十三條“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或者未經驗線開工建設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建設活動;拒不停止的,作出決定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查封其施工設施和建筑材料,并會同有關部門拆除其續建部分,拆除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2、《**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第三十八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單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影響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改正,并處以建設工程總造價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的罰款。
當事人自接到停工通知之日起,必須停止有關建設活動;對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依法查封其施工設施和建筑材料,并拆除其續建部分,拆除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二、拆除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拆除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有關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未在城管監察部門通知的期限內改正或者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城管監察部門組織整改或者拆除。”
三、強制處置未經批準飼養的家禽、家畜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凡客運車輛必須經市政府主管部門批準,辦理有關營運手續,未經批準的車輛不得從事客運經營活動,對于各條線路中的無證經營車輛要予以嚴厲打擊。
二、線路班車及出租車經營者要文明待客、熱情服務,自覺遵守交通管理有關法規、規定,做到文明守法經營。
三、重點整治線路班線車及出租車輛超載、拒載、欺騙乘客、哄抬票價及隨意停放。
四、嚴禁我市以外的出租車在城區內駐地經營,嚴禁途經我市的客車長線短跑擾亂我市客運秩序。
五、兩輪、三輪摩托車、農用車輛、廂式貨車不得從事載客經營活動。
六、嚴厲打擊欺行霸市、強迫他人拼座、擾亂正常營運秩序的行為,嚴厲打擊利用機動車輛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石家莊市河道管理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城鄉水環境,充分發揮河道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自然河道、人工水道和行洪區。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石家莊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河道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河道的統一管理工作。
縣(市)、區(以下統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所轄區河道主管部門。
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實施,并可以委托市、縣河道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管理。
第四條 河道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專業維護與群眾維護相結合的原則。
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聘用專人對重要河段進行特別管護。
第五條 開發利用河道管理范圍內的水域、沙洲、灘地、堤防、護堤地,應當統籌兼顧,服從防洪的總體規劃,有利于改善生態環境,促進水利事業發展。
第六條 滹沱河黃壁莊水庫以下河段由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下實施管理。
石家莊市南北防洪堤、滹沱河崗南水庫至黃壁龐大水庫河段、洨河京廣鐵路橋以下河段、磁河木刀溝橫山嶺水庫以下河仙、槐河白草坪水庫以下河段,泲河平旺水庫以下河段、沙河、冶河、石家莊機場防洪堤由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權限實施管理。
其它支流河道由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河道的具體管理范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水利、土地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所確定的原則,結合當地實際劃定,并設立明顯標志,予以公示。
第七條 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流域綜合規劃,按河道管理權限編制河道建設與管理總體規劃,制定年度整治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納入市、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河道整治與維護管理費用,實行政府投資和受益人合理承擔的原則。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河道規劃和年度整治計劃,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所需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鼓勵社會各界及境內外投資者以各種形式綜合開發治理河道。
第九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和堤防安全的義務,對破壞河道、堤防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對整治河道和管理河道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及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建設與整治
第十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下列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及活動,應按河道管理權限,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或核準后,方可辦理其他手續:
(一)跨河、穿河、穿堤、臨河、沿河的橋梁、橋涵、公路、管道、纜線等工程設施;
(二)堤壩、丁壩、堵壩、閘涵、渡槽、渠道、倒虹吸、取排水口、水電站、防護林等工程;
(三)存放物料、挖筑魚塘、修建廠房和其他建筑設施;
(四)采砂、取土、淘金、采石、鉆探、打井;
(五)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
(六)從事旅游、休閑娛樂、種植養殖等開發項目;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及活動。
第十一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本條例第十條所列建設項目及活動的申請后,應在三十日內作出批復。建設單位對批復持有異議的,可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作出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
建設項目及活動經審批或核準后,建設單位應將施工安排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門;工程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參加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后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
第十二條 本條例實施前未經審批或核準的建設項目及活動,應在河道管理范圍劃定并公示后六個月內補辦有關手續。
單位或個人臨時占用河道從事建設及活動的,應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使用。臨時使用期不得超過兩年。使用期滿后,使用單位或個人應當恢復河道原貌。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有關水工部分應由具備水利施工資質的單位施工,并由具有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資質的單位監理。
第十四條 因項目建設壅高水位的,建設單位必須承擔相應的堤防建設責任,確保堤防原設計防洪標準。
第十五條 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也可委托其他部門代征。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截留、挪用。
第十六條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規劃進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當地人民政府調劑解決。因修建水庫、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開發利用。
第三章 保護與清障
第十七條 河道屬國家所有,河道管理范圍內的水域及屬于國家所有的沙洲、灘地、兩岸堤防和護堤地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國有土地已被集體或個人依法開發利用并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可繼續使用,河道整治工程建設時不需辦理征地手續。
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河道管理范圍內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有監督權,防汛搶險時有臨時占地和取土權。
第十八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圍墾河流、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主行洪區內種植高桿農作物、蘆葦和樹木;
(三)搶占水源。擾亂供水、用水秩序;
(四)傾倒垃圾、棄土、棄渣等廢棄物;
(五)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質;
(六)在河道內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
第十九條 為保護堤防工程,保障防洪安全,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破壞、侵占、損毀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設施、水文監測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訊照明等設施;
(二)在堤防、護堤地內建房、開渠、打井、挖窖、葬墳、存放物料,砍伐樹木、挖掘草皮、墾種堤身、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
(三)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鉆探、爆破、挖筑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行為;
(四)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損毀、移動里程碑、界樁等設施。
第二十條 河道管理范圍內下列阻水障礙物或者工程設施,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一)嚴重壅水、阻水危及安全泄洪的橋梁、引道、泵房和其他跨河工程設施;
(二)阻水的攔河漁具、道路、渠道、堤壩、圍墻、房屋;
(三)排放污水、廢水造成的淤積物;
(四)在河道兩岸及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多發地段開礦、采石、修路等造成河道淤積或縮窄河道的;
(五)其他影響河道安全泄洪和河勢穩定的障礙物。
第二十一條 故河道及其舊堤、原有河道工程設施等,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除。
第二十二條 在邊界河道,未經有關各方達成協議或者共同的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單方面擴大排水、加大引水、縮小河道斷面;不得修建挑水、擋水、蓄水、設障阻水及有損相臨地區利益的工程。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市、縣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發現河道受到人為的或自然的破壞及時上報、搶救和保護,使河道免遭破壞或減輕破壞程度的;
(二)積極組織職工和群眾參加河道整治和維護成績突出的;
(三)在防汛期間因管護完好、搶險得力未造成決堤、淹沒等重大事故的;
(四)護堤護林成績顯著的;
(五)在河道建設與管理工作中做出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未經審批、核準或未按審批、核準的范圍和作業方式施工的,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恢復河道原貌或采取其它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視情節和危害程度按以下規定處以罰款:
(一)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以及臨河、沿河的橋梁、橋涵、公路、管道、纜線等工程設施的,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修建堤壩、丁壩、堵壩、閘涵、渡槽、渠道、倒虹吸、取排水口、水電站、防護林等工程和存放物料、修建廠房和修建其他建筑設施的,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從事旅游、休閑娛樂、種植養殖等開發項目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挖筑魚塘、采砂、取土、淘金、采石、鉆探、打井、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的,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將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使用的,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限期改正,可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逾期未補辦手續或補辦手續未予批準或核準的,以及臨時使用河道期滿后未恢復河道原貌的,視為非法建設項目及活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河道原貌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既不恢復原貌也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代為恢復原貌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不按期繳納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的,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給予警告,責令糾正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視情節和危害程度按以下規定處以罰款:
(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和傾倒垃圾、棄土、棄渣等廢棄物的,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圍墾河流、搶占水資源、擾亂供水用水秩序、種植高桿農作物、蘆葦和樹木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五)、(六)項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物質和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視情節和危害程度處以罰款;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破壞、侵占、損毀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訊設施、水文監測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訊照明等設施的,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堤防、護堤地和堤防安全保護區內建房、開渠、打井、挖窖、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鉆探、爆破、挖筑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損毀、移動里程碑、界樁等設施的,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
(四)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挖掘草皮、耕種、葬墳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建或清除;逾期不改建或不清除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承擔。
第三十二條 阻礙、威脅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河道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三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河道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文明執法。在查處違法行為時,對作業工具等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轉移證據。
第三十四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河道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貪污、截留、挪用河道工程建設、維修及修建維護管理費等費用的;
(二)接群眾舉報或反映后未及時查處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限審核建設項目及活動的;
(四)未使用統一的收費或罰沒票據的;
(五)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河道整治的措施①修建河道整治建筑物控制、調整河勢:如修建丁壩、順壩、鎖壩、護岸、潛壩、魚嘴等,有的還用環流建筑物。對單一河道,抓住河道演變過程中的有利時機進行河勢控制,一般在凹岸修建整治建筑物,以穩定灘岸,改善不利河彎,固定河勢流路。對分汊河道,可在上游控制點、汊道入口處及江心洲的首部修建整治建筑物,穩定主、支汊,或堵塞支汊,變心灘為邊灘,使分汊河道成為單一河道。在多沙河流上,還可利用透水建筑物使泥沙沉淀,淤塞汊道。
②實施河道裁彎工程:用于過分彎曲的河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