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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危舊土坯房改造是蘇區振興發展的開局大事,加大對農村危舊土坯房改造的支持力度,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贛南等原中央蘇區振興發展的若干意見》的有力舉措。龍南縣紀檢監察機關創新方法,凝聚力量,強化監督,大力服務保障當前土坯房改造工作,加快了改造任務的順利推進。
一、創新監察方式,實行“一線監督工作法”。龍南縣紀檢監察機關扎根群眾,傾聽百姓聲音,深入工作一線,推行了主動靠前、深度介入的“一線工作法”,真正服務好、保障好當前農村危舊土坯房改造工作。一是常駐項目辦公室。我縣紀檢監察機關派員到農村危舊土坯房改造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參與日常工作。采取該項工作方法,在監督中體現服務,在服務中實現監督,隨時隨地掌握全縣農村土坯房改造的工作情況,協助縣委縣政府相關部門抓好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及時發現存在突出問題。二是實行掛點督查制。由紀檢監察干部采取分片包干、重點跟蹤等方式,對全縣17個鄉、鎮、場、管委會的67個集中興建點建立督查工作機制,將督查任務落實到人,由紀檢干部深入到各個點上去,全面了解掌握項目建設情況。三是實行入戶聽訴機制。結合“三送”活動全覆蓋常態化工作,利用紀檢干部深入群眾一線的時機,秉持入戶面對面、交談心連心、幫扶手牽手的工作理念,傾聽群眾呼聲,了解農村危舊土坯房改造工作在基層的反映。目前,紀檢監察干部收集群眾反映問題32個,為群眾解決土坯房改造方面的困難97個,受到群眾好評。
二、整合多方力量,濃厚服務保障氛圍。土坯房改造是一項惠及農民群眾的好政策,為讓政策執行不走樣,惠農資金用得實,人民群眾得實惠,我縣有效動員各方力量,整合各級資源,形成并濃厚全民監督、共促危舊土坯房改造工作的氛圍。一是組建出謀劃策“智囊團”。我縣紀檢監察機關針對土坯房改造工作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從從事律師、計生、國土、審計、林業、人保、民政、拆遷等工作人員中遴選出精通法律、法規、政策的人員,集社會各方智慧建立人才庫,為土坯房改提供法律、法規和政策咨詢服務。目前,“智囊團”提出法律咨詢12件,為土坯房改造提出有效意見建議25個,有效前移工作關口,將矛盾解決在萌芽階段。二是實行“三堂會審制”。我縣紀檢監察機關既擔當監察員的角色,又履行“斡旋”職責。即當危舊土坯房改造項目資金使用時,召集鄉鎮、主管部門、監督部門進行“三堂會審”。組織鄉鎮代表、危改辦、審計、財政等部門對資金使用的規劃、程序、目的等進行討論,認為可行的資金使用申請才予以批準施行。目前,已審核土坯房改造工作補助資金400多萬元,款項均已撥付到群眾手中。三是實行項目建設全程“陽光使者”監督制。大膽創新機制,在土坯房改造點通過自主報名和隨機抽取相結合的方式,從本鄉鎮籍的“兩代表一委員”(縣、鄉黨代表,縣、鄉人大代表,縣政協委員)、群眾代表、專門監督機構代表中選定20—60人組成“陽光使者”隊伍,按照行業、特長進行分類,組建重大決策監督組、工程建設監督組、行政執法監督組、干部作風監督組,使“陽光使者”活躍在土坯房改造具體工作中。目前,全縣各鄉鎮的600多名“陽光使者”列席土坯房改造有關決策會議75余次,工程建設監督、行政執法監督、干部作風監督300余次。
三、抓住關鍵節點,確保工程廉潔高效。龍南縣紀檢監察機關重點圍繞農村危舊土坯房改造工程重點環節,充分發揮好監督檢查職能,加強四項監督,有效服務保障危舊土坯房改造項目順利進行的同時,確保危舊土坯房改造工程廉潔高效。一是針對政策的落實情況,實行監督項目化。我縣將日常的執法監察業務工作進行有效整合,重點開展對農村危舊土坯房改造的政策的落實情況開展執法監察。把政策落實情況細化為政策落實是否公平、公正、公開,是否占用農村基本農田,是否充分利用原宅基地、嚴格貫徹一戶一宅,危舊土坯房改造基礎設施建設是否陽光招投標,是否有效統籌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等項目,建立健全對危舊土坯房改造工作政策落實情況的定期檢查、專項督查和紀律保障等機制,深入開展執法監察工作。目前,對67個集中興建點政策落實情況開展87次執法檢查。二是對危舊土坯房改造建材情況實行監督制度化。建立危舊土坯房改造建材情況監督制度。該制度要求紀檢監察機關工作人員采取夜訪民情、電話詢問、隨機走訪等形式深入農村一線了解危舊土坯房改造建材的價格、質量等問題,發現建材價格、質量等不符合要求時,由紀檢監察機關 督促物價、質監、工商等部門介入處理,要求相關部門嚴控價格、確保質量,處理結果及時反饋紀檢監察機關,由紀檢監察機關進行核實。三是資金運作實行監督立體化。將農村危舊土坯房改造項目資金使用全過程作為廉政監察重點,充分利用走訪、信息公開等方式,定期、不定期組織資金使用廉政監察,構建立體的資金使用監管模式。在思想認識上,開展溫情提示談話。把好危舊土坯房改造工作人員的思想關口,嚴格按照規定使用資金,紀檢監察機關使用溫情提示方式,增強資金使用廉能風險防范意識,目前,對危舊土坯房改造有關工作人員開展溫情提示談話312人次。在項目資金使用信息公開上,推行立體公開模式。充分利用鄉、村政務公開欄、LED電子顯示屏、無線IP廣播、電子查詢系統等傳統與現代相結合的立體土坯房改造全過程的資金使用信息公開體系,實行陽光操作。在資金使用審核上,實行“三合一審核”制度。紀檢監察機關會同財政部門、審計等部門制定農村危舊土坯房改造資金使用審核辦法,加強資金審計,確保資金使用安全、高效。四是實行效能監督常態化。我縣以開展集中整治影響發展環境的干部作風突出問題活動為契機,圍繞土坯房改造項目推進情況加強效能督查,針對是否落實政策、是否勤廉工作以及確保今年3993戶群眾在春節前入住任務完成等開展常態化監督,進一步形成真抓實干、埋頭苦干、艱苦奮斗、銳意進取、敢于擔當的干部作風,整治“庸、懶、散”,“假、浮、蠻”,“私、奢、貪”等突出問題,努力提振干部作風,營造保質保量、勤廉完成農村土坯房改造項目的良好氛圍。
石家村位于陜西省北部,臨近古城西安。我們的項目嘗試通過學習并改良當地鄉土建筑形態,以提出一種當代的鄉土房屋原型。最初這個項目是香港大學建筑系舉辦的一個實踐學習工作坊。石家村所有的農宅起初都是利用夯土磚在一個10m×30m的宅基地塊內建造而成的。不過,由于村民們逐步把舊的農宅進行翻修,將之改造成新型合院住宅,傳統建筑元素與現代混凝土、紅磚混合成一體,早就把傳統合院的建筑形態改頭換面。這些農宅每一個都有著屬于自己的演變歷程,故此,除了早就限定好的地塊范圍,沒有哪兩個農宅是一樣的。工作坊的學生們走訪了不同的農村家庭并記錄了他們的生活狀況,收集編輯成一套當代中國農村家庭寫照。這不僅是對住宅形式的描述,更是對變化中村民生活情況的真實寫照。
就中國的情況來看,對于內部庭院的使用正好詮釋了農村的生活方式。的確,每個村民自己所擁有的戶外空間大部分都包含在圍墻之內,這使庭院空間和室內空間無論在視線上還是在功能上都保持了一種密切的聯系。我們設計的房屋建筑原型包括四個功能不同的庭院空間,這四個庭院入整個住宅的主要功能空間,即廚房、廁所、客廳以及臥室之中。另外,每個庭院在空間設計上也是各有特色。可以說,整個房子都是圍繞著這四個庭院而建造的。
建造這個住宅原型的一個重要目的是抵御村民們對外來商品和服務的日益依賴。多用途屋頂不但提供了晾曬作物的空間和席地而坐的大臺階,而且在雨季到來時還可以用來收集并儲存雨水,以便干熱的夏季時使用。這座房子成為了一個自給自足的典范。靠近庭院的豬圈和地下的沼氣系統為燒火做飯提供了能量,同時從廚房冒出來的熱煙直接進入臥室的熱炕,最后通過煙囪排出。房屋結構是混凝土梁柱結構與胡基磚墻圍護體系相結合,融合了新老的建造技術。胡基磚墻固然是適用大陸性氣候地區的傳統保溫材料。與之不同的是,這種新穎的混合型結構滿足了抗震的要求。房屋的整個外墻被鏤空花磚墻包裹,不單可以保護夯土墻,還為庭院和室內遮陽庇蔭。這個設計兼備了中國其他地域的傳統鄉土建筑概念,并把新舊建造技術相結合,是一個現代中國夯土合院式住宅的原型與樣本。當下的情況是,隨著農村地區的不斷發展,傳統農宅多被摒棄和拆除,取而代之的是現代化新型住宅。
石家村生態農宅項目嘗試彌合傳統與現代兩極間所出現的斷層,力圖保衛傳統鄉土建筑材料的運用和建筑技術智慧。此項目不僅僅是一個傳統合院住宅,更是一項現代農村鄉土調研的產物,代表著一種新的建筑嘗試,有意識地將鄉土智慧逐步融入現代建造中。
一、農村建筑節能設計
1.北方農村建筑現狀分析
我國北方地區農村建筑要適應日常居住生活和農副業生產的雙重需要,居民建筑類型大多為單戶、雙戶以及多戶并聯的建筑類型。長期以來,我國農村建筑大多為個人建造,農民隨意建設,農村建筑缺乏規劃和設計,造成建筑的功能劃分不合理,用地浪費。在房屋建設的過程中,由于技術和施工條件的限制以及經濟條件的制約,農民建房時多選用一些落后的建材,圍護結構的設計仍采用傳統的做法,致使其建筑能耗大,不利于節能。
2.建筑圍護結構節能設計
2.1屋面與地面
北方地區農村建筑屋面散熱量占總散熱量的15%左右,地面約為6%。在屋面建造時應采用坡屋頂,設置架空層或平屋頂,設置吊頂層。選用導熱系數小,吸水率低,易于就地取材的保溫材料。重視地面保溫,在地面墊層下鋪設廉價的爐渣等其他保溫材料,并注意地面防潮設計,減少地面散熱量。
2.2外墻
外墻散失的熱量約占整個圍護結構總能耗的25~28%,因此應在寒冷地區的北方農村建筑外墻設計中應采用外墻外保溫。依據當地已有的原材料,合理選擇建筑外墻材料,推廣使用空心磚或混凝土空心小砌塊等節能磚。同時在建造時靈活選取構造措施,利用農村地區容易獲得的材料(稻殼,麥秸等)作為外墻保溫材料,使外墻獲得良好的隔熱效果。
2.3門與外窗
長期以來,北方農村建筑的門窗建造較為簡陋,大部分為單層,而且密封性較差。外窗的熱損失量,約占整個房屋的30%。為了減少外窗的熱損失,在滿足自然通風和采光的要求下,減少窗墻比,應采用雙層窗或單框雙玻璃窗,增強其密封性,以此來提高窗的總熱阻。外門應采用雙層,若采用單層應作保溫處理,提高外門的隔熱性能。尺寸較大的門窗應在室內加裝門窗簾,也有利于減少門窗的熱損失。
3.建筑規劃布局
我國北方農村大多地區冬季寒冷,夏季炎熱。建筑規劃選址中應充分利用當地的自然地理優勢,根據當地的氣候特點,合理地安排建筑與周圍環境因素之間的關系。在建筑平面的布局時,要充分考慮當地農民的生活習慣,合理地安排建筑物功能分區。
3.1規劃中應注重綠化環境。綠化可以改善建筑群體的氣候條件,可以調節氣溫、降低溫室效應、隔熱遮陽、減少噪聲,是優化建筑室內環境、減少建筑能耗的有效措施。
3.2建筑類型上應多采用兩戶或多戶并聯的布置形式,減少建筑體系系數,有利于降低建筑能耗。
3.3建筑選址應避免在山谷、溝底等區域,這主要考慮冬季氣流在這些區域里形成對建筑物的“霜洞”效應,會使其能耗增加。建筑朝向應根據當地的地理條件和氣候條件,選擇最有利的自然采光和通風的區域,注意冬季防風和夏季有效利用自然通風,減少能耗。
3.4根據當地農民生活習慣,將居住建筑和農副業生產用房進行合理的劃分。例如將臥室、大堂宜布置在南向,飼養室、農副產品加工室宜布置在北向。
二、能源的綜合開發與應用
1.其他能源的開發與應用
我國有著豐富的淺層地熱能源,在北方農村地區可以開發利用當地的地熱資源,為集中規劃建造的村鎮建筑群提供熱源,宜于集中熱水供應和采暖設施建造,從而節約燃料的使用。在北方農村的一些地區風能資源也較為豐富,利用其建造風力發電,供應日常的生活和照明用電,既方便又廉價,節約用電。
2.太陽能開發與應用
北方農村地區有著豐富的太陽能資源,建造太陽能綜合利用建筑,在屋頂放置太陽能利用設備可提供生活熱水、采暖系統以及照明等綜合應用。特別是近年來太陽能低溫地板輻射采暖系統的應用,適合應用在無集中供暖的農村建筑。在過渡季節,利用太陽能熱水還可以強化自然通風。
3. 沼氣開發與應用
沼氣是一種清潔的可再生能源。在北方廣大農村地區各種農作物的秸稈,牲畜的糞便等都可以作為產生沼氣的原料。沼氣不僅用來解決農村燃料缺乏問題,也可以應用沼氣進行采暖和照明等綜合利用。另外沼液和沼渣可以作為有機肥料,施在農田和果園里。沼氣建設與種養殖業結合,通過資源的優化配置,延伸了經濟鏈,使能源得到有效的循環利用。目前我國農村大多采用單戶的沼氣建設,受技術條件的限制經常沼氣產量不足,而且安全性較差。建議采用多戶集中建造高效的沼氣設施,集中管理,有效利用資源,這樣能使沼氣設施能源利用率高,便于為廣大農民提供高效、潔凈、安全的沼氣能源。
三、農村建筑節能管理
農村建筑的節能不僅僅是在體現在節能設計,節能管理也是很重要的一方面。建立健全建筑節能管理機制,是落實建筑節能規劃設計的前提。首先,在新建農村建筑時應注重改變觀念,統一規劃建設,進行初期的建筑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以及綜合利用能源的可行性方案設計。要按照節能設計和規范進行建造,加強節能設計,充分利用當地易于取得的廉價又節能的建筑材料。其次,在建筑建成后注重農民節能意識培養,統一管理一些集中的公用能源設施,例如集中的沼氣設施或采暖系統。
四、 總結
宅基地權屬應以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權屬為準。由于系爭房屋下的宅基地使用權人登記為原告,爭議房屋的宅基地權屬應為原告余更。房屋的所有權人應系原告余更,但該房是原告與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建造的,依《婚姻法》相關規定,該房系原被告雙方共有的夫妻財產,離婚時應予以分割。
案外人余加非系爭房屋下的宅基地權利人
第一,一戶擁有兩處宅基地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第四款“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余加本已有自己的宅基地,若意圖以本案原告余更的名義再次申請獲得另一處宅基地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依法不能取得該處宅基地的使用權。 第二,宅基地使用權人的認定。宅基地使用權屬物權法上的不動產物權。《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第二款:“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本案中,盡管實際申請登記的所有事宜都由余加操辦,且事后在該宅基地上實際建房的人是余加,但宅基地使用權證登記的權利人是本案原告余更。故此,宅基地的使用權人應為原告余更。
房屋所有權的認定問題
依照《物權法》規定,不動產所有權應屬登記的權利人享有,但是本案中,系爭房屋并沒有房屋產權證。事實上,在我國農村一般只有宅基地使用權證而無房屋所有權證。那么如何認定該房的所有權人是否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呢?土地與附著的房屋是天然的連在一起的,一般法理認為,為確保“物盡其用”的物權法理念,一般采取“房地一體主義”,即房屋的所有權人就是土地的權利人,而土地的權利人即房屋所有權人。這種精神體現在《物權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第一百四十七條:“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是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不存在建設用地使用權那樣的房與地人為分離的情況。所以基于宅基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筑物所有權具有不可分離性的原理,在“房隨地走,地隨房走”的“房地一體主義”下,宅基地使用權人余更即房屋所有權人。另一方面,該房的建造是在原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且又不屬于《婚姻法》第十八條所規定的應歸于夫妻一方的財產。因而房屋應歸原被告共同所有。
綜上,法院作出該三層樓房屬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平等分割的判決有其法律依據。但是,本案在法理上卻存在如下爭議:
爭議一,本案訟爭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筆者認為,本案的事實是爭議房屋的宅基地是余加以余更的名義申請登記的,雖然余加的行為違法,但其承擔的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法律責任,并不能否認該宅基地是由余加申請用于建房的事實,而且爭議房屋從申請建房用地、繳納地皮費,到購買建房材料、施工、支付工資,均為余加完成,可見該房屋屬于余加出資興建。另外,即使該房屋不屬于案外人余加所有,也不屬于《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歸屬于原告余更一方的財產。雖然建房發生在原被告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是房屋修建所需的建材以及相關的工人工資費用等都屬于余加所出,原被告夫妻二人沒有付出他們的人力、財力和物力來建造該房,也不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所規定的屬于夫妻共同的財產。
爭議二,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的關系究竟該如何處理?
從自然屬性上來看,房屋是不可脫離土地而存在的。但在法律上,對土地和建筑物的權利是否可以分開,即土地和建筑物是否可以作為相互獨立的不動產,歷來存在兩種不同的立法體例。一是以德國、瑞士民法為代表,認為建筑物應為土地的一部分,不能構成獨立的不動產;另一種觀點以日本民法為代表,認為土地和建筑物都為獨立的不動產,建筑物可獨立于土地而存在,并不是附著于土地的財產。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國現行立法采納了土地和建筑互不分離的觀點。同時,物權的變動原則在世界各國的立法例上,一般都采用“動產以交付,不動產以登記”為公示公信原則。我國物權法也采用此原則。因而,即使宅基地使用權的申請人是余加,其他也不是宅基地的使用權人。本案的宅基地使用權人是余更,而且目前我國農村并未實行房產登記制度,故認定房屋歸宅基地使用權人所有,符合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
雖然傳統物權法理論認為,實際建造也是民事法律行為以為取得物權的原因之一,但是本案余加的建造是不合法的,并且房屋的建造不僅僅涉及到房屋本身的物權歸屬,也關系到房屋下土地。由于我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國家,在土地的所有權的規定上,只存在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兩種類型,不存在私有土地。然而,對于土地之上的附著物,包括房屋,我國法律認同私人所有。這就可能出現“集體的土地,私有的房屋”這一矛盾現象。為解決這個問題,我國法律巧妙地設定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國有土地的建設使用權和農村集體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這樣就以“私人的土地使用權”解決了與之相對應的私人的房屋所有權問題。
爭議三,如何處理案外人余加投資損失呢?
按照上述分析,余加既不是宅基地使用權人,亦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盡管從《婚姻法》第十七條來看,也無法直接得出系爭房屋是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在排除十八條規定的夫妻一方財產的可能性下,適用十七條的兜底條款,亦能得出夫妻共同財產的結論。實際上,這里主要解決的是余加對于建造房屋投資損失的問題。因為余加投資了大量錢財建房,但卻不能得到房屋的所有權,這有違公平。余加可以基于《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 “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不當得利之規定,向原被告主張相應的返還責任。
案例啟示
關鍵詞:農村建設用地;整治潛力測算;系數綜合法;浙江A鎮
中圖分類號:F301.2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12-0044-02
引言
農村建設用地整治是對農村地區散亂、廢棄、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建設用地進行整治,完善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提高農村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的活動。在城市發展進程中,對建設用地的需求日益增長,與此同時,農村地區大量存在人均建設用地面積廣,宅基地空閑比例高等現象。目前,針對農村建設用地整治研究很少考慮到農戶搬遷的意愿,基本不考慮房屋的建造年代,這無疑會使相關的研究缺乏實際應用性。因此,本文將試用居民搬遷意愿程度、房屋建造年代所構成的系數綜合法來進行農村建設用地整治潛力的測算,與常規的規劃銜接法、人均用地估算法等進行對照分析,以期望對農村建設用地整治潛力測算的方法和選擇提供參考。
一、方法和步驟
選取浙江省嘉興市海鹽縣A鎮14個行政村作為潛力測算對象,本文基礎數據來源于對各行政村的實地調查,在指導老師的幫助下通過鎮政府召集各行政村村長,現場討論并講解確認調查內容,最后進一步核實其農戶搬遷意愿。
(一)規劃銜接法
本方法是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標準計算農村建設用地的整治潛力。城鎮體系規劃法是依據地區城鎮體系規劃、村鎮布局調整、村莊的遷并。計算規劃期末的農村人口及用地規模、規劃期末的居民點用地與農村居民點現狀用地的差值得到整治潛力。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法是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農村人口的預測、人均用地指標的變化計算出整治潛力。
A鎮2010年末農村建設用地總面積為1 133.38hm2,而根據《A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的要求,至2020年,A鎮農村建設用地總面積應該控制在415.73hm2之內,因此,整治潛力為兩者的差值717.65hm2。
(二)人均用地估算法
本方法主要是依據人均農村居民點建設與國家或者該地區規定的人均農村居民點建設用地標準的差值,計算農村建設用地整治潛力,按照潛力的表現形式,可分為現狀潛力和規劃潛力。現狀潛力就是通過現狀人均農村居民點建設用地標準、現狀人口計算的潛力,反映的是現狀條件下農村建設用地整治的潛力空間;規劃潛力是在預期規劃末的人口數量基礎上,按照國家或者該地區規定的人均建設用地標準計算出的潛力,反映的是規劃狀態中農村建設用地整治的潛力空間。計算公式分別為:
ΔS=S現狀-B0×P0,ΔS=S現狀-Bt×Pt
式中:S為農村居民點土地整治潛力;S現狀為農村居民點的現狀用地面積;B0為現有人均農村居民點建設用地標準;P0為現狀農村居民點的人口數量;Bt為規劃目標年的人均農村居民點建設用地標準;Pt為規劃目標的農村居民點人口數量。
根據對A鎮人口、農居點面積等基本數據的調查,A鎮2010年末農村居民點總面積為1 133.38hm2,農業人口為4.26萬,人均農居點面積為266.05m2/人,而根據《A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5—2020年)》,A鎮到2020年,農業人口為4.02萬,人均農居點面積為118.78m2/人。
代入公式進行計算,得到下表:
(三)系數綜合法
本方法是通過尋找農村居民搬遷意愿程度與房屋建造年代的關系,尋求人均建設用地估算潛力的搬遷系數。在人均用地估算法中,所有的居民均被假設為同意搬遷整治,但事實情況,有部分農村居民反對搬遷,在實際整治項目操作中,將反對搬遷的居民所擁有的住房保留,因此實際整治潛力小于由人均用地估算法計算所得的數據,而其系數正是本方法所重點探尋的。
式中:n表示原支持率;Z表示支持搬遷的農村居民戶數;a表示0~1之間的某數,作為W的系數;W表示對搬遷持無所謂態度的農村居民的戶數;N表示農村居民總戶數。
上述公式所計算得到的支持率小于整改支持率,由于建筑年份超過三十年的農村住宅往往存在層數少、且年久是修的狀況,因此在農村建設用地整治中,依據農戶住房建筑年代的調查,將所有1980年前建造的建筑年份超過30年的房屋全部作為需要自然翻建的房屋。在實際調查中,反對房屋搬遷的農村居民中有部分居民擁有的房屋是建筑年份超過30年的,于是房屋建筑年代超過30年的反對者但對無效,應作為整改部分的支持票。故整改后的支持率即人均系數的計算公式應該如下:
式中:n表示整改支持率即人均系數;Z表示支持搬遷的農村居民戶數;O表示整改部分的支持者戶數;a表示0~1之間的某數,作為W的系數;W表示對搬遷持無所謂態度的農村居民的戶數;N表示農村居民總戶數;S表示農村建設用地整治潛力;S表示人均用地估算法農村建設用地整治潛力。
通過對A鎮14個行政村房屋建造年代的調查統計,A鎮現有農房建于1980年之前的有518戶,建于1980—2000年之間的有8 724戶,建于2000年以后的共有1 436戶,將1980年之前的房屋建筑全部作為需要翻建的農房,則需進行翻建的戶數共計518戶;通過農戶搬遷意愿調查顯示,需搬遷的518戶中持反對票的為362戶,在已實施的A縣農村建設用地整治中持無所謂態度的居民最終有90%同意搬遷,同樣,我們在其他地區對持無所謂態度的居民進行調查,最后同意搬遷的居民算數平均值為90%,故a取值為90%。將上述數值帶入公式計算:
二、結果分析
用系數綜合法所得出的結果與前兩者傳統的方法相比,與第一種規劃銜接法相差較大,與第二種人均用地估算法也存在一定的差距。因為系數綜合法是在第二種人均用地估算法的基礎上作了更加詳細的限定條件,雖不能達到準確度較高,但是與第二種方法相較仍有很多可取之處,不單單限定在規定數據上,而是更多地遵從了民愿和房屋實際情況,更符合以人為本、公眾參與的土地整治原則。
結論與討論
(1)農村建設用地整治必須尊重農民的意愿,同時也必須保障農民居住的安全性,如何在農村建設用地整治潛力中反應農民的訴求,體現公眾參與的原則,是一個值得關注的科學問題。開展農戶訪談,了解農民搬遷意愿,調查居住房屋年代,然后運用線性回歸得到綜合系數,測算農村建設用地潛力,是系數綜合法的特點。(2)以農村居民搬遷意愿和房屋建造年代回歸所得作為人均用地的系數,實現了規劃期內農村建設用地整治潛力的定量與定性分析,為農村建設用地整治提供了科學理論支撐。通過測算得出,A鎮到規劃年農村建設用地潛力為386.97hm2。(3)本研究只是針對農村建設用地整治的理論潛力進行了估算。在實際中,這種潛力能否實現還取決于經濟、社會和自然條件的制約,如政府規劃、人口與糧食、資金籌措等均會對規劃期整治潛力的大小造成影響。(4)在對A鎮進行潛力測算所得的方法中,由于各鄉鎮之間存在著經濟、社會以及自然等方面的區域差異,必然使得在某些地區的不適用性,所以,怎樣選取統一的現實潛力評價指標以及如何選取仍是值得進一步探討和研究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