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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八月
中國·牡丹江
甲 方:牡丹江市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黑龍江穗甬辰能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丙 方:廣州匯垠天粵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為有效發揮財政資金對經濟的杠桿拉動作用,支持牡丹江市新興工業產業快速做大做強,擬由牡丹江市國有公司、基金運營機構、金融機構及其他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牡丹江市新興工業產業投資基金(暫定名,以下簡稱牡產業基金)。
牡產業基金按市場化模式運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發揮政府引導帶動作用,引導各類社會資本加大對牡丹江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先進裝備制造、醫藥、醫改、食品等產業的投入,專注于扶持符合牡丹江市新興產業發展規劃、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的企業,加快牡丹江市產業結構調整升級。
第一條目的和原則
一、合作目的。遵循市場化原則,設立真正意義的牡產業基金,以股權投資、提供增值服務等方式促進當地先進裝備制造、醫藥、醫改、食品等產業資本化,直至做大做優做強實體產業。
二、合作原則。按照“政府引導、規范管理、市場運作、鼓勵創新”的原則,組建“責權明晰、風險共擔、收益共享、專業進取”的投資基金,支持牡丹江市經濟發展。基金合伙企業注冊在牡丹江市。
第二條基金設立要點
一、基金模式。牡產業基金性質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方式設立,實行承諾募集制,基金由已注冊的黑龍江穗甬辰能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穗甬辰能)負責管理。基金管理公司作為普通合伙人管理基金,負責基金的投資決策和日常經營管理,執行合伙事務,并承擔無限責任;投資人作為有限合伙人,不參與基金的日常經營管理與決策,不執行合伙事務,并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二、基金募集。牡產業基金規模8億元。①穗甬辰能作為GP出資1000萬元。②市政府指定具有政府投融資平臺屬性的企業(以下簡稱投資公司)作為有限合伙人出資,擬出資比例為25-30%。③其余份額由穗甬辰能負責募集。首次到位資金不低于基金規模的25%,資金完成70%投資后,其余資金根據被投項目等情況分次到位。
三、基金投向。牡產業基金擬投資牡丹江市區域內企業額度為50-60%。投資方式覆蓋非上市股權、債權+股權模式和新三板定增及配售等。主要投資于早中期、成長期、成熟期企業、國企改制上市、并購重組、定向增發等多種投資方式。基金擬投資牡丹江市區域外市場化項目額度為40-50%。
四、基金收益分配。按照行業慣例,基金管理公司年度管理費計算基準擬按實際在管投資規模的1.5-2%收取,管理費按年度計提。對超過業績考核基準(另行議定)的超額收益部分,由基金管理公司與有限合伙人按2:8比例分成。
基金采取退出即分模式。每一項目基金退出時,全部利潤能分即分。本金4年投資期內不分,退出期和寬限期內隨利潤一并分配。分配次序為:①除投資公司外的有限合伙人的收益和本金,②投資公司的收益和本金,保障年化固定收益(另行議定),③管理公司的收益和本金。
五、基金存續期及退出。考慮到相關產業和投資企業的發展周期,擬采取4+2+2方式,即4年投資期、2年退出期、2年寬限期。基金退出通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被投企業在多層次資本市場掛牌或上市、被投企業股東回購、第三方企業收購等。
第三條基金管理公司設立要點
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結構。①穗甬辰能按協會要求已完成備案工作,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經營,董事會下設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投資的最終審批。②投資決策委員會固定成員5名,臨時專家型成員2名,主要負責項目技術可行性的評估。投資公司委派1名委員,對投資項目具有一票否決權。
穗甬辰能負責項目盡職調查、提出投資建議、投后服務團隊,通過整合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出資人、被投企業和各類外部合作機構的資源和經驗,為被投企業提供戰略梳理、人才引進、管理改進、業務拓展等增值服務,幫助牡丹江市相關產業、已投企業和附加行業實現價值提升。
第四條其他事項
本協議僅為雙方框架性文件,雙方在具體事宜商談過程中,以本協議約定的內容為指導,可對有關內容進行調整或修改。
“基金”已是當下最時髦的金融名詞之一。各類“基金”不僅僅是一種金融投資和獲取利益的工具,其觸角更是深入到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近年來,我國各級政府也開始介入基金市場,借助基金模式搭建政府融資平臺,推動金融創新和產業創新的融合,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區域經濟發展,實現保持經濟健康持續快速發展的特定經濟和行政目的。基金市場不斷發展壯大,但是基金運營管理的風險仍值得特別關注和研究。因此,本文結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組織形式的優劣分析,探討政府投資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應關注的法律問題及建議。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及優劣分析
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主要有四種:公司制、信托制、契約制和有限合伙制。從法律規定與實踐運作經驗角度分析,四種組織形式的優勢和不足具體如下:
(一)公司制。即按照《公司法》組建投資公司,投資者購買公司股份成為股東,由股東大會選出董事會與監事會,再由董事會委任某一投資管理公司或由董事會自己直接來管理基金資產。該類基金的優點:一是具備較完整的公司框架、組織結構和規章制度,普遍運營比較規范;二是投資人成為公司股東,私募基金重大事項和投資決策由股東會、董事會決定,投資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較大,且受到《公司法》保護,因而投資比較放心。不足之處:一是投資者籌資壓力較大且可能閑置。因按《公司法》規定,投資公司首次繳付的出資不少于注冊資金的20%,其余必須在5年內募足,且在5年內何時募足必須事先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確,投資者必須按時籌資。而在無合適項目時募集來的資金可能成為閑置資金。二是存在雙重稅賦問題。公司制基金股東,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或其它非法人組織。基金公司進行權益性投資獲得股息或財產轉讓所得時,基金公司首先要繳納最高25%的企業所得稅。同時這部分所得在股東分紅或股東再轉讓私募股權基金公司股權時,還要再次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如股東是企業,還可能要再次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這就意味著PE基金一項收入至少要由不同主體繳納兩次所得稅。三是基金管理人承擔有限責任,不利于建立激勵與懲罰相結合的激勵制度,不利于調動基金管理人進行項目投資運作的積極性。
(二)信托制。即根據《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規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共同簽訂協議組織一個信托計劃,并成立信托公司管理籌集的資金,信托計劃實際上就是信托制私募基金。信托制私募基金一般由具有特定資質的信托公司專營。同時,信托公司一般不負責基金管理,而是委托專門的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管理人收取管理費和業績提成。該類基金的優點在于信托產品是一種標準的、受到較嚴格監管的金融產品,投資者保護程度相對較高。不足之處:一是信托公司取代原始投資者行使投資者權利,從而徒增一層法律關系與一個中介費用;二是信托產品只能一次性募集,會出現暫時的資金閑置。
(三)契約制。即基金管理人通過與投資者簽訂委托協議,為投資者提供委托理財服務。一般不依照《公司法》成立公司,也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運營處于一種“暗箱操作”的狀態。該類基金的優點:一是投資決策的效率一般較高。投資者只是希望委托專家理財,一般對基金運營及重要決策通常不具有發言權,受托管理機構集基金資產經營權、所有權和處置權于一身,可自行決策投資產品;二是基金運作一般采取“一事一議”,具有節稅效果。不足之處:投資者只能主要依據發起人事先擬定的契約來約束受托管理機構,基金本身無法建立有效的治理結構。但是契約關系不夠穩定。容易滋生法律糾紛,司法實踐中對保底條款認識不一,可能會被認為是擾亂金融秩序而被認定無效,不利于各方權益的保護。因此,此類基金在實踐中有逐漸萎縮之勢。
(四)有限合伙制。即依據《合伙企業法》規定,成立有限合伙企業私募基金。該類基金的投資者能夠以有限合伙人身份投入資金并承擔有限責任,而不具體負責企業的經營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則以少量資金介入成為普通合伙人并承擔無限責任,基金管理人具體負責資金的運作與管理,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收取管理費。該類基金主要有以下優勢:一是避免雙重納稅。合伙企業不具法人地位,不是獨立的納稅單位,因而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此待遇自合伙企業成立之日即自動享有。投資者只需按照應分得的投資收益繳納相應的所得稅,二是資金募集靈活方便,可避免資金閑置。按照《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一般不需一次性繳納出資。國外此類基金在運作過程中,經常采用call capital機制,即基金在決定投資項目之后,給投資人一個撥付資金的時限,投資者只要約定的時限內,向基金撥付資金即可。這樣意味著如沒有選好投資項目,可暫行不出資,因而能夠較好地避免資金閑置問題。三是激勵機制比較完善。按照有限合伙基金的利益分配機制,有限合伙人雖然投入99%的資金,但只能分得80%左右的利潤,基金管理人作為普通合伙人雖然只投入1%的資金,但能分得20%左右的利潤。這樣能夠有效激勵普通合伙人努力工作去實現基金增值。而且普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利于增強基金管理人的責任心,促使基金管理人盡心盡力地管好用好基金。四是投資者權益保護較為妥善。有限合伙協議一般都設定投資決策委員會、定期披露經營信息及投資者隨時查閱會計賬簿權利等內容,決策委員會對基金管理人選擇的投資事項進行審議,多數以上通過方能形成投資決策,避免了投資決策草率和獨斷;基金管理人定期披露基金投資運營的相關信息,能夠減少信息不對稱問題,從而強化了有限合伙人對普通合伙人的監督,更加有利于保護投資者權益。因此,在實踐中合伙制被認為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最優選擇。
政府投資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應關注的問題及建議
當前我國大力發展私募股本市場或產業投資基金,各地政府也紛紛參與主導設立了創投引導基金。北京市在電子信息、高技術服務、生物醫藥、
新能源與環保、戰略性新興產業、生產業等領域,探索設立或正籌劃設立“北京服務?新首鋼股權投資基金”、“北京創新?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投基金”、“小城鎮建設發展基金”等北京市探索設立或正籌設多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政府投入約13億元,籌集社會投資約110多億元的基金規模,積極扶持相關產業、領域的大發展。當然政府投資設立私募基金一般不在于追求高額利潤,而在于實現特定的經濟和行政目的。但是政府部門作為行政機關,直接介入市場經濟活動,參與社會投資主體的商務談判等,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因此,從防范和化解政府投資行政風險的角度,政府在運作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過程中應重點關注以下問題:
(一)基金組織形式的選擇。
目前我國尚無專門規范私募基金設立程序和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2005年11月,國家發改委牽頭十個部委共同頒布了《創業投資企業暫行管理辦法》,對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備案監管進行了具體規定,從事創業投資的企業組織,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規定的其他企業組織形式。2006年新修訂的《合伙企業法》明確規定了有限合伙制度,使得有限合伙企業擁有了合法地位。因此,政府投資設立基金在組織形式,原則上可以選擇公司制、信托制、契約制和有限合伙制中的任何一種,但是從上述對四種組織形式的優勢和不足分析看,建議可以將有限合伙制作為設立股權投資基金的首選模式。
(二)基金投資期與回收期的確定。
基金投資期與回收期的設置是國際上產業投資基金的通行做法。政府設立產業投資股權基金雖然不是為了追求高額利潤,但是也應當設定合理的投資期和回收期。因為投資期固定能夠有助于促使基金管理人及時選擇適合的投資項目、提高投資效率,同時可以限制基金投資者所承擔的出資責任。投資期和回收期是計算基金管理費的基礎,政府要想用少量的財政資金吸引其他社會投資者,應當充分考慮其他投資者的投資回報問題。從國外經驗看,基金管理費的收取基數,在投資期通常是基金投資者認繳的資金總額,在回收期通常是基金投資者實際出資總額。因此,政府設立股權投資基金時,應當考慮是否設置基金的投資期和回收期及具體時限。如以基金存續期10年為例,投資期可設為7年,回收期為3年。
(三)基金收益分配機制的確定。
基金的收益分配既關系到基金投資人的投資安全,又關系到對基金管理人建立激勵和約束機制問題,因此通常是基金(發起人)和基金管理人談判的重點問題之一。按照行業內通行的做法是,基金投資人與基金管理人以8:2的比例享有相關績效分成。對于政府引導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來說,因政府為實現推動區域發展、產業發展等特定經濟目的,一般可不注重收回投資,但是可以將有關投資收益作為平衡其他社會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的利益的調節器,激勵基金管理人努力實現政府特定的目的。如政府可與基金管理人約定,當基金收益高于預期目標(一般可設定為10%)以上時,政府投資應分得的收益成立政府推動產業發展“資金池”,這些資金既可以持續地跟進對基金后期的滾動投資,也可設定獎勵基金,以此作為定期考核、評估基金績效時對基金管理人的獎勵基數。當基金收益低于預期目標時,政府可不提取投資收益,適當讓渡給其他投資者。
(四)基金退出渠道的選擇。
“退出決定進入”是PE投資行業奉行的最高“法則”。PE投資基金的收益方式或目的就是要實現循環投資,即“投資――管理――退出――再投資”的循環過程,其中退出是實現資本循環流動的關鍵環節,這也是政府投資設立PE投資實現政府資金“以小博大”的主要動因之一。只有建立暢通的退出機制才能為私募基金提供持續的流動性和發展性,更好地實現投資者出資投入基金的目的。因此,在基金作出投資決策前就應當充分考慮退出渠道,甚至在政府引導設立基金之初時就應當根據退出渠道設定合理的基金存續期限。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我國私募基金主要有首次公開發行(IPO)、并購、回購和破產清算四種退出方式。在政府設立PE投資基金運作過程中,政府雖然對基金投資決策有一定話語權,但是政府并不是控股的投資者,基金運作的風險對政府來說實際上難以控制,因此,建議政府不必要限定基金的退出渠道,可以同意基金采用任何合法的退出機制,以此激勵基金管理人運用適當的退出渠道來實現相應的投資目的。
(五)建立高效便利的監管機制。
一、我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資本市場的發展過程
隨著我國新型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社會保障基金規模日益增大。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計,至2005年9月底,全國社保基金規模已達到1917億元。在投資構成上,銀行存款為941.96億元,占總規模的49.13%(其中協議存款646億元,收益率維持在4%左右));債券投資607億元,占31.66%;股權投資和股票投資分別達到116.35億元和251.89億元,占比分別為6.07%和13.14%。隨著社會保障基金規模的日益增大,同時又由于中國證券市場的持續低糜,基金的投資問題已經引起理論界和實際工作部門的關注。在下面的敘述對中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資本市場發展歷程可見一斑。
2000年9月,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正式成立。2001年7月,社會保障基金以戰略投資者身份獲配中石化3億A 股,開始試水A股市場,投資金額為12.66 億元。2001年12月,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第一屆理事大會一次會議召開。 2001年12月13日,財政部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公布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成為社保基金運營與投資的主要法制框架。2002年1月,荷蘭銀行集團介入中國社保基金管理研究。2002年3月,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與美國信安金融保險集團在京簽署培訓合作備忘錄。 2002年6月27日,在由中國政策科學研究會和瑞士信貸第一波士頓共同主辦的“社保基金與資本市場研討會”上,會議普遍認為,社會保障基金入市是必然選擇。2002年年底,社會保障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首次選秀,南方、博時、華夏、鵬華、長盛、嘉實六家基金公司成為首批社保基金管理人,中國銀行、交通銀行為基金托管人。2003年6月2日,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與南方、博時、華夏、鵬華、長盛、嘉實6家基金管理公司簽訂相關授權委托協議,全國社保基金將正式進入證券市場。2003年末,社會保障基金進入A股市場資金規模達到67.36 億元。2004年1月31日國務院的《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支持保險資金以多種方式直接投資資本市場,“使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險公司為主的機構投資者成為資本市場的主導力量”。國內保險公司對于直接入市躍躍欲試。
預計在今后的幾年內,社會保障基金投資境內外證券市場的各種限制條件將進一步放寬,規模將進一步擴大,其收益性和流動性將進一步顯現,但隨之而來的市場風險而引致的社會保障基金安全性問題也值得基金管理層給予充分的重視。
二、我國社會保障基金運用的資產組合和投資收益狀況
(一)資產組合以銀行存款為主,入市步伐加快
社會保障基金的運作目標是在保證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的基礎上,實現基金資產的保值、增值。 在這一目標的指引下,近年來社保基金的資金運作明顯呈現“安全至上”的特點,銀行存款、協議存款及國債回購等是資金運用的主渠道。其中銀行存款一直保持在50%以上,2002年最高曾達到76%,到2003年低風險的投資仍占總資產的95%。
另一方面,股票、債券等高風險投資呈現逐步加大趨勢,投資結構開始趨于多元化。2003 年,社會保障基金開始大規模進入A 股市場,股票投資規模由2001年的12.66 億元增加到2003年的67.36 億元,增幅達到432%。債券(包括企業債、國債、可轉債)投資由273.9 億元增加到480.5億元,增加了71.6%。而現金等價物投資(包括普通銀行存款、協議存款和國債回購)卻由949.3 億元減少到777.2 億元,減幅達到18%。
(二)盈利能力和盈利模式有待進一步改善
近兩年來,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收益增長率平均為89.66%,遠高于總資產30.48%的增長幅度,但投資收益率卻仍難盡人意。2003 年,雖然投資收益達到歷史最高的34.07 億元,但年收益率僅為2.71%。從不同資產組合的盈利構成來看,2001年,社保基金投資收益由銀行存款利息收入和國債利息收入構成,其他企業債利息收入、股利收入為零。2002年,隨著社保基金逐漸進入企業債、股票市場,年報中的其他債券利息收入、股利收入均占總投資收益的1%。2003年,社保基金逐漸成為證券市場的重要機構投資者,占總資產5.1%的股票投資,其收益卻占到總收益的24%,投資收益率達到12.1%。隨著社會保障基金規模的不斷增長,社會保障基金入市的途徑將拓寬,規模也將快速增長,但以固定收益證券為主的投資策略將不會改變。
(三)資本市場的系統風險在增大,致使社會保障積極進入資本市場的風險加大
社會保障基金通過投資內地證券市場,可分享中國經濟快速增長的成果,取得穩定、豐厚的收益。但是境內資本市場的系統風險也是不容忽視的,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超過了社會保障基金的承受范圍。境內資本市場的系統風險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股票市場波動比較大,市盈率水平比較高,股息收益低;二是產品結構單一,固定收益證券市場非常不發達,沒有任何避險工具可以使用等等,這些問題不可能在短期內解決。由此而帶來的風險也是社會保障基金在投資境內資本市場所必須面對的。
(四)以固定收益證券投資為核心,循序漸進推進社保基金在資本市場的發展
社保基金投資仍以低風險和穩定收益為原則,并首先考慮以固定收益證券為核心的資產組合策略,遵循循序漸進、積極穩妥地加以推進的原則。
三、國際上社會保障基金進入資本市場監管的經驗及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加強社會保障基金運作的監管成為國際上眾多國家面臨的“共同”問題。國外在社會保障基金運作方面,多從以下三個方面去考慮監管問題:
(一)在基金管理公司方面,在歐美的經濟體系中社會保障基金是證券市場的重要支撐,尤其是開放式基金,其資金的60%-70%由社會保障基金充實。這一點很值得我國在進一步深化社會保障金改革中予以借鑒。而且開放式基金在我國已開始發展的情況下,由社會保障基金充實證券市場即有必要性又存在可能性。而且,開放式基金的規模不固定,投資者可以隨時追加或收回資金,這既可以滿足社會保障基金流動性的要求,同時又可以適應社會保障基金結余額下不斷變動的需要。同時開放式基金管理公司人員素質高,資本市場經驗豐富,是銀行、社保管理公司等所不能比擬的。
(二)社會保障基金入市投資品種的選擇。在社會保障基金既定入市比例下,選擇什么樣的股票品種投資也是非常重要的,這是確保社會保障積極保值增值的最直接關口。我國上市公司股票良莠不齊,社會保障基金對其投資時更應精心挑選。挑選的基本標準是績優而有成長性的公司。國外多對社會保障基金投資品的選擇及比例有較為明確的規定。
(三)社保基金的入市比例。社保基金入市在國外一般都采取投資組合方式,投資于政府債券、企業債券、股票、抵押貸款、不動產、國外資產等方面,而且投資比例根據各國的具體情況而定。在我國,由于投資渠道狹窄,過去大部分投資于銀行、國債,現在會逐步增加股票資本市場的投入,將來在法制、信用、人民幣自由兌換等制度的逐步完善,還應增加企業債券,不動產、國外資產的投入,從而形成多元化的投資,減少投資風險。
首先成立人民幣基金,然后再走出海外設計架構,投資于美元基金,再回到中國進行投資,這就是上海浦東科技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浦東科投)在2006年開創的引導基金走出去投資外資VC的先河。
上海浦東科投雖然不是最早設立的引導基金,但它卻是最有創新性的。浦東新區引導基金成立于2m6年,由浦東科投具體負責運作。尤其是2006年,引導基金向德豐杰龍脈中國投資基金出資500萬美元,成功走出一條國有資本參與國際主流創業投資基金的合規路徑,成為中國第一個規范登記的示范案例。據德豐杰龍脈中國投資基金公司合伙人李廣新回憶,當時國家鼓勵到境外搞實體,但到國外成立金融機構則必須要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等審批,程序非常麻煩,但浦東科投在這方面進行了創新,在開曼群島設立了一個基金,以外資LP身份給德豐杰龍脈中國基金投資500萬美元。
2008年7月,浦東科投與聯想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聯想投資)簽訂了出資協議。一年多來,浦東科投與11家創投機構進行合作并簽訂了協議。目前,引導基金合同出資金額約6.2億元人民幣,引導社會資本超過100億元,引導投向浦東高科技企業的創投資本超過25億元。
據上海浦東科技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李勇軍介紹,浦東新區有三大主導產業:軟件、IT和中醫藥。聯想之所以選擇浦東科投,一是因為聯想投資的投資領域重點也于此,二是聯想投資此前在浦東投資的淵源,聯想投資在浦東投資過展訊通信、芯原半導體、華虹等幾家IT類企業。
據李勇軍介紹,浦東科投目前采用了四種合作模式:其中一種是與德豐杰龍脈基金合作的離岸海外美元基金,另外三種是與人民幣基金合作的形式,即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及中外合作非法人制。除此之外,浦東科投還采用跟投的方式,這種模式是與百威達基金合作時開創的,百威達基金投資醫藥領域,當時合作模式是項目合作,浦東科投與百威達共同投資項目,出資比例為1:3。這種模式對浦東科投來說,是極具戰略意義的一步,它改變了政府直接投項目的方式,從而委托專業機構去投資,這個時間點在2006年10月,浦東科投頒布了一個試點方案,方案明確了二方面的內容:一是資金規模,二是管理架構,三是基金使用方式上與什么樣的機構合作、有哪些產業要求、引導體系上有什么要求等等。從而浦東科投這個投資平臺的主體得以確定。2007年,引導基金與民營企業合資成立了規模為4億元的“慧眼創投基金”,并先后出資1.省略的投資。下一步,浦東新區將形成300億元的創業投資資金規模。
公司制的私募基金是依公司法組織起來的,資金來源主要是企業和其他機構法人。由于企業的閑置資金一時找不到合適的產業投資項目,加上銀行利息低,自然把目光投向靈活性強、保密性好、投資回報高的私募基金。公司制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構,運作比較正式和規范。目前公司制私募基金在中國能夠比較方便地成立。半開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夠以某種變通的方式,比較方便地進行運作,不必接受嚴格的審批和監管,投資策略也就可以更加靈活。
2.契約式私募基金
契約式基金的組織結構比較簡單,一般在暗中操作,不具備法律地位。目前市場上存在的“工作室”、“私人間基金”多為這種形式。其資金來源主要是個人資本。由于個人投資者缺乏投資經驗及時間等原因,以書面或口頭協議的方式委托工作室或有良好投資記錄的朋友,直接代為理財。具體的做法是:證券公司作為基金的管理人,選取一家銀行作為其托管人,募到一定數額的金額開始運作,每個月開放一次,向基金持有人公布一次基金凈值,辦理一次基金贖回;為了吸引基金投資者,盡量降低手續費,證券公司作為基金管理人,根據業績表現收取一定數量的管理費。其優點是可以避免雙重征稅。
二、私募基金現有組織形式存在的缺陷
一是基金管理公司、契約受托人不是利益主體,缺乏激勵與制約機制,投資者不能直接參與運作,造成主體缺位。
為了吸引客戶,各類資產管理公司、咨詢公司大都對投資者作出了最低回報的承諾,即使是一些工作室在與客戶簽定口頭協議時也會有類似保證本金的安全、保證年終收益率等承諾。然而,由于目前私募基金承諾的年終收益率大多在10%至30%之間,這個承諾的收益大大超過了銀行存款利率。所以,有關專業人士指出,含有承諾的私募基金嚴重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實際上近乎非法集資了。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有書面合同文本,委托人、受托人的利益也難以得到法律保護。這就容易導致各種糾紛的出現。這種方式還容易演變為高息攬存或非法集資,破壞金融系統的穩定。信息披露的不充分和不及時,容易導致投資者無法有效監控管理方,蘊藏著較大的道德風險。
從國際經驗來看,資產管理中的保本、保底的做法很少見,且受到極為嚴格的法律管制。但是,我國目前的信用環境和投資環境與國外存在較大差異:投融資市場并不規范、關聯交易和黑箱操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社會商業信用體系也未能有效建立起來,這些都不利于保護資產委托人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保本、保底的做法就逐漸流行起來。一些資質較差的機構進行虛假承諾,或者資產管理機構進行超出保證能力的高風險投資,故意夸大收益率,結果導致保底、保本名不符實。
二是契約雙方合作關系不受法律保護,極易產生委托風險。
對于一些小私募基金,如工作室,雙方完全憑一種私人間的信任關系建立起委托關系,大多只有口頭協議,根本沒有正式的文本合同。因此,雙方的合作關系就無法受到法律保護。例如,在委托理財中出現資金被騙的情況時有發生,由于缺乏有效證據表明資金的所有權,委托人往往不得不吞下苦果。其中一個關鍵的問題是,在激烈的競爭下,客戶提出的保證收益率也越來越高,而這些小私募基金管理人往往被迫接受。然而,要想達到如30%的年收益率談何容易,給管理人造成的經營壓力也相當大,這導致出現虧損或未能達到盈利要求的情況也越來越多。在口頭協議下,這樣的糾紛無法得到有效的解決,從而不利于維護各方的利益。
三是雙重稅賦制約公司制私募基金的發展。
對大型私募基金來說,如果采用一個專用賬戶來運作,由于風險較高,難以獲得投資人的認同。這樣,它們往往不得不采用公司制形式,所以運營成本相對較高。目前,這類公司型私募基金實際上面臨著雙重納稅的問題:既要繳納33%的企業所得稅,同時在分紅時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另外還得面臨著作為公司要應付的年檢等一大堆麻煩事情。顯然,這部分私募基金的運營成本要比公募基金高出許多。
四是公司制私募基金雖具法律保護,但主體缺位時因消息泄露建有老鼠倉。
“老鼠倉”的操作是指委托方和操作方在第三方(一般是證券公司營業部)的介入下簽訂協議,雙方按一定的比例出資,操作方負責操作,但沒有提款的權力,以保證資金安全。證券公司方負責監督操作,如“老鼠倉”內的資金損失超過一定比例(如15%),或者是接近操作方的出資量,證券公司會通知委托方,由委托方和操作方協商,或是就此平倉,損失由操作方承擔,或是操作方增資繼續操作,直到協議期滿。協議期一般為半年或是一年。
“老鼠倉”到期后,雙方按照協議分配所得。分配方式一般有三種:純保底、純分成、保底分成。如采用純保底方式,委托方的收益一般在8%-10%,其余收益為操作方所得;如采用保底分成,保底收益一般為6%-8%,超出部分二八或是三七開,操作方得大頭;如采用純分成,分成比例可以達到五五開。例如,總量350萬元的“老鼠倉”,如收益在30%,按五五開純分成方式,委托方、操作方的收益均為50萬元左右,委托方收益率為17%,而操作方則高達100%,達到了借雞生蛋的目標。證券公司則因為資金交易量的增加而增加了傭金收入。
五是中國私募基金利益分配缺乏外部監管,制度上存在漏洞,不利于私募基金健康、穩定發展。
盡管地下私募基金用自己的辦法解決了持有者與管理者之間的利益分配問題,但是,大投資者之間的利益分配仍然存在制度上的漏洞。一位從業多年的私募基金管理者稱,雖然采用了西方基金的做法,有一套監管的方案,財務、市場、調查等完全分開,但地下基金做到一定大的規模,管理者從自己利益考慮,稍稍偏向于其中一位大投資者就可獲巨利,這樣就容易引起大投資人之間的沖突。因此,基金做大了又沒有外部監管,問題遲早會發生,并可能引發連鎖反應,波及的范圍會較大。這位人士承認,地下私募基金越大,越是需要合法的外部監管。
三、制度創新:量身打造中國私募基金的組織形
隨著國民經濟的持續發展,個人金融資產數量的大幅增加,尋找有效的投資途徑實現增值,是私募基金產生和發展的必然。中國私募基金發展有其特殊的歷史沿革和現狀,筆者認為,當前私募基金存在的種種問題的解決,關鍵在于通過修改《公司法》和制訂《投資基金法》,建立中國有限合伙制,承認它是一種企業組織形式,賦予法律地位,并制訂游戲規則,建立主體激勵與制約機制。
1.完善投資基金法,建立中國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制。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頒布于1997年11月,而后未有修改,近日又頒布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這兩部法規由于缺乏《投資基金法》的理論指導,因此是不完善的,同時這兩部法規與已頒布的《公司法》、《證券法》存在眾多沖突,是必須解決的法律問題。例如,我國《證券法》第四章第七十九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由于契約型基金的法人主體不明確,因此多次出現單個基金或關聯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5%以上時,未做公告。而對于此類事件,由于缺乏法律依據,因此也難以進行評判。又如,從我國基金業的發展來看,基金的組織模式將走向多樣化,公司型基金和有限合伙制基金必將出現,前者不設監事會的慣例和目前《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相抵觸,而有限合伙制則超出了我國現有《合伙企業法》的規定范疇。
我國個人信用體系不完善,私募基金一直在“灰色地帶”運作,缺乏道德風險和政策風險的規避機制。結合本文對中國私募基金的現狀分析,筆者認為量身打造中國私募基金組織形式,建立中國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制,管理層面應借鑒國外組織模式,并對這一模式實施制度創新。
修改主要合伙人必備的資質條件,提高門檻。參考國、境外主要合伙人出資額為1%的慣例,設計中國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制,其主要合伙人出資額應大于1%,不高于30%,而我國現有私募基金的合伙人出資額實際上平均已經達到30%。
提高私募基金從業人員資質條件,從嚴組織考核、審查,嚴把注冊關,以防范私建老鼠倉之類的道德風險。筆者認為,管理層面還可以禁止多頭開戶,并通過開戶實名制規范從業行為。
禁止保底分紅,通過捆綁經營實現運作基金利益一體化。國外的老虎基金、量子基金采用捆綁經營,一般合伙人在利益機制上都是均衡的。我國目前私募基金由于采用不同的保底分紅方案,難免厚此薄彼,這實際上違背了作為一般合伙人的地位平等的合伙制原則。
2.平等對待公募、私募基金,創造平等競爭環境,促進基金業良性競爭
目前我國的基金大都是公募,而對私募基金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進行規范,使得實際運作缺乏法律依據,從而不利于私募基金的全面發展和民間資本的啟動以及對我國產業結構升級發揮促進作用,因此,對私募或特定的中小型基金應有明確規定,應允許中外合作、合資的中小產業投資基金進入中國,對這類基金不設門檻,讓市場來選擇。同時也要在基金管理業中引入良性競爭機制,制定相關法律法規,設立基金制度從核準制向注冊制過渡,允許所有有條件、夠資格的主體參與基金管理業,使該行業充分市場化。只有減少人為的經營與投資進入門檻,消除各種制度障礙,才能實現公平競爭、優勝劣汰以及投資人、托管人、管理人三方的利益最大化。
3.完善有關基金從業行為規范和有效的約束機制。
已有相關法律法規對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從業行為作了一定的約束,但這些約束往往缺乏實質性的意義,處罰的力度也不夠大,使其違規經營的機會成本較小,增加了引發道德風險、違規經營的可能性,從而導致基金投資人的利益受到損害。因此對現有和待制訂的法律法規中有關對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責任和約束條款加以修訂并制訂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使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的保護。同時可以考慮將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利益與基金投資人利益相捆綁。例如可在修改目前我國《合伙企業法》和《公司法》的基礎上,成立有限合作制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參與基金并負責對基金進行管理,同時對償債業務負連帶的無限責任,而一般投資者可以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參與基金,對償債業務負連帶的有限責任。同時,基金管理人每年向投資者收取基本費率和贏利費率相結合的管理費用。這樣,基金投資的效益首先影響到基金經理人的利益,而且如果由于他的失誤導致基金資不抵債,那么他必須用自己的其他資產去彌補損失,基金經理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就使風險和收益完全對稱,從而有效地弱化道德風險,達到基金當事人多方利益與風險的共享,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
4.完善基金信息披露的立法內容。
目前基金業相關法律法規中對其信息披露也作了大量規定,但其披露要求是相對寬松的,例如《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準則第五號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投資組合公告每季公布一次,應披露基金投資組合分類比例,及基金投資按市值計算的前十名股票明細。公告截止日后15個工作日內,基金管理人應編制完投資組合公告,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予以公告,同時分別報送中國證監會和基金上市的證券交易所備案。而15個交易日后其公布的投資組合是否有意義尚為值得商榷的問題。另外相關法律法規中缺乏有關基金關聯交易內容的披露規范。目前我國的13家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主要是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同時現在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平均在3家以上,因此基金與管理人和發起人以及同一基金管理人旗下所管理的基金之間難免出現關聯交易現象。
【參考文獻】
[1]《開展私募基金業務的構想》,《證券時報》,2003年1月。
[2]伍純:《中國私募基金需要制度創新》,《中國經濟導報》2001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