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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我局被納入縣依法行政示范點創建范圍后,局黨組高度重視,對我局依法行政創建工作提出更高要求,把創建工作擺在重要議事日程,將工作開展情況納入年度考核內容。為更好的開展工作,多次召開專題部署工作。成立了以黨組書記、局長為組長,班子成員為副組長,各中層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制定并下發了《__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創建依法行政示范單位活動實施方案》,確立了以增強食品藥品監管依法行政能力、推動科學民主決策、提高制度建設質量、規范行政權力運行的工作思路,堅持穩步推進,扎實有效地開展依法行政工作,確保工作富有成效。
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程序、自由裁量權行使,建立主體清晰、權責分明、程序合法、行為規范、監督有效的行政執法制度機制。落實了一名黨組成員專項牽頭,政策法規股具體落實,先后制定了《__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日常監督巡查辦法》、《領導班子集體學法制度》、《依法行政決策制度》、《食品藥品行政執法案件移送管理制度》、《重大復雜執行案件集中討論制度》、《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__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12331舉報投訴辦法》、《__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信用分類監管辦法》等一系列規章制度和工作辦法,為依法行政打下堅實的基礎,為規范執法行為提供了依據。與此同時,我局制定了《法律顧問工作制度》,并聘請四__眾能律師事務所律師羅洪丹擔任我局法律顧問,法律顧問在為全局提供法律咨詢的同時,還為執法人員開展執法能力培訓兩次,極大提升了我局執法人員執法水平。
今年以來多項法律和地方法規相繼實施,我局立足于增強廣大群眾食品藥品安全防范意識,同時加大對監管服務對象的法律法規普及,多次開展專題法律知識培訓會。縣食藥局稽查大隊、食品生產流通股、藥品醫療器械監管股、四個片區食藥所,分別就各自監管服務對象開展法律法規培訓12次,培訓人數達到3600余人次,發放《新食品安全法》、《農村群體性聚餐管理辦法》、《藥品管理法》等各類法律宣傳冊30000余冊。在“法律七進”活動中,我局將涉及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等法律及安全知識帶進校園、機關、工廠、鄉村、社區、個體戶等,為全面提升我縣廣大人民群眾的學法守法意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在加大對外宣傳法律法規的同時,我局通過集中培訓,法律顧問專題講座,業務骨干授課,分組討論等多種學習方式,加強執法隊伍自身素質的提高。一是在年初為新招錄的10名工作人員進行集中培訓,主要從《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方面進行培訓,二是采用實戰執法的方式為新同志更快更好地掌握執法技能提供有力的幫助。此外,局黨組研究決定將每個季度的第一個星期一定為全局集中學法日,由業務骨干、專家針對我局行政執法中遇到的各項難題展開培訓。目前該項活動正在有序開展,為提升全局執法人員執法能力起到了關鍵作用。
為加強依法行政、規范監管執法行為,我局對行政處罰程序進一步細化,同時制定了《依法行政決策制度》、《食品藥品行政執法案件移送管理制度》、《重大復雜執行案件集中討論制度》、《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有效地保證了執法過程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合法性。全年全局共查處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案件120起,沒收違法物品800余
公斤,罰款金額逾50萬人民幣,截止到目前為止沒有一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通過12331投訴舉報平臺,我局共接待群眾投訴舉報46起,其中立案調查28起,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合法權益提供了有效的途徑。在行政審批方面,定期梳理審批事項,及時將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行政審批事項拉入行政服務中心窗口辦理。及時將審批事項辦理流程、提供材料、辦理期限進行公示,確保群眾不走冤枉路。今年以來我局共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的設立、變更、注銷共計780余件,群眾滿意率達到100%。
今年以來我局分別對縣政協九屆五次會議第9號、49號提案中“加強農村群體性聚餐監管工作,保證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加強學校及周邊食品安全監管的建議”進行了回復。對提案中涉及的問題,可以辦理或已經辦理的我局給出了處理方案或已經處理的情況,對一些我局無權處理或暫時無相關規定的事項,我局也在回復和日常工作中對群眾做了詳細的解釋,并提出了合理的建議。縣人大常委會第十七屆34次會議還專門組織委員們集中進行新《食品安全法》學習輔導,進一步增強了人大代表對《食品安全法》貫徹落實的監督意識。
同時,我局年初在全縣范圍內食品藥品經營戶培訓會中,向廣大監管對象公布了我局紀檢監察人員的姓名、電話、辦公地點,在監管的同時也隨時接受群眾監督。今年以來我局未接到一起群眾對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方面的投訴舉報。
為進一步提高全縣食品藥品監管現代化水平,實現對我縣學校幼兒園食堂、部分餐飲企業廚房、藥品零售經營單位在履行食品藥品安全情況的信息化監管。我局今年著力打造全縣食品藥品信息化管理建設,目前已建立成“一個中心,兩個平臺”即“食品藥品視頻監控中心,餐飲單位“透明廚房”視頻監控平臺,藥品經營單位遠程管理平臺”的監管體系,在全縣各大中型餐館、學校食堂、大中型藥店,建立食品監測系統,既增強的監管對象的危機意識,又極大提高了我局監管效率。此項工程已于今年9月正式啟用,目前運轉良好,為保障全縣人民群眾的食品藥品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武器。
在全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會議上的發言材料
2008年3月10日
在學習和實踐中不斷探索提高案件稽查效率的有效途徑
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同事大家好,我發言的題目是:“在學習和實踐中不斷提高案件稽查效率的有效途徑”。[找文章到文秘114 ()一站在手,寫作無憂!]
案件稽查是基層藥監分局的中心工作,也是食品藥品監管公信力和執行力的具體體現。近年來,__分局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保障公眾用藥安全、滿足公眾用藥需求為目標,依法監管保安全,科學監管促發展,實現藥品安全與醫藥經濟健康發展的和諧統一做了一些有益的嘗試。在案件稽查中取得了較好的成績,我們的做法是在提高執法人員素質,加大案件稽查力度的同時,注重提高辦案效率和人性化執法,在案件稽查中發揮了很好的作用。下面從三個方面談一下我們的具體做法。
一、在案件的定性上力求舍繁就簡。在基層執法中,常常會遇到在同一案件中同時違反幾條法律條款的現象,為了提高辦案效率,降低辦案成本,方便取證,分局案件稽查人員在同一案件中舍繁就簡,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__分局在查處__市醫院和天脊職工醫院非法渠道購進醫用氧案時,就如何定性、如何確定案值方面很下了一番工夫。在市醫院檢查中發現,該院醫用氧氣供貨商為一個體經營企業,不具備藥品經營資質,其提供的氧氣都不能證明是合格醫用氧氣。在該案的定性上,分局同志充分考慮到如果以假藥定性,一是必須有藥檢所的檢驗報告;二是該案持續時間長,歷時2年,所購進氧氣批次多,且大部分都已使用,單純檢驗現有的批次,又不能追查出已使用氧氣的質量狀況,且市藥檢所還不能對氧氣進行檢驗。若以非法渠道購進藥品定性,則案情相對比較簡單,且取證便利,容易對違法行為進行追查。因此,分局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著手,查處了此案。
同樣的做法,__分局查處了天脊職工醫院非法渠道購進醫用氧案。這兩起案件罰沒款共計11.4萬元,是近兩年來分局查處的較大案件之一。
去年7月在辛安泉鎮常村衛生所查處的阿莫西林、利君沙、西比林、嗎丁啉4種假藥,由于現場發現的數量少,只有阿莫西林24合,符合抽檢數量,其余三種不夠抽檢數量,且不能提供合法票據,分局充分考慮到如果以假藥處理,只有阿莫西林能夠送檢,且辦案周期長,加大了辦案成本,同時處罰額度低起不到對使用假藥者的震懾作用,如果以非法渠道購進藥品處理,案情相對簡單,對不能提供合法票據的藥品都可以處罰。這樣既降低了辦案成本又提高了效率。
二、從學習中不斷積累是提高效率的有效途徑。比如從藥品包裝、標簽、說明書上查找案源。從近兩年來案件查處的情況看,許多假劣藥品包裝、標簽、說明書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因此分局的執法人員非常重視這一方面的學習,并且建立了包裝、標簽、說明書檔案,到目前為止,已經收集了30多種假劣藥品標本,對一線執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三、注重人性化執法。去年市局組織開展的三換位活動就是要我們變換角色來思考、學習、體驗,貼近群眾開展工作。通過角色的變換使我們能夠更好的體會到群眾和行政相對人需要我們做什么,需要我們怎樣做。只有這樣才能使我們更好的把握一個準確的尺度,才能更好的開展工作。我們在案件稽查中,非常注重加強同行政相對人的溝通,人性化執法,在一些常規違規案件中,我們往往都是先提出整改,責令改正,能不處罰的盡量不處罰,對那些屢改屢犯的單位或個人則絕不手軟。我們去年查處的長治中研所附屬醫院無證經營藥品案,早在2005年8月份,我們在下鄉檢查時發現店上鎮河湃村突然冒出了一所醫院,牌子掛的很大“長治中研所附屬醫院河湃分院”,站在一里以外就能看到,醫院門口也掛的銅牌,給人的印象很規范,我就有點奇怪,什么時候開了一所醫院,分局還不知道?檢查時發現科室、設備、中西藥品齊全,卻沒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藥房中西藥品齊全。我們當場指出,經營藥品需要取得相關證照,然后才能開業,要求盡快辦理有關證照。當時醫院的負責人也說,馬上向領導匯報,辦理有關手續。第二年,也就是去年3月份,我們再次檢查時,發現仍然沒有證照,而且藥房臟亂不堪,藥品儲存條件不符合有關規定,存在安全隱患。于是依法堅決進行了查處。并取得了中醫研究所附屬醫院領導的配合。
在案件稽查中,我們雖然做了一些成績,但我們更清楚的認識到,我們的工作標準離人民群眾和市局黨組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們一定在市局和分局的正確領導下,不斷探索科學監管的有效途徑,為保障群眾用藥安全,滿足公眾用藥需求,實現藥
品安全與醫藥經濟健康發展。謝謝大家。
二七年三月十日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會議上的發言材料》來源于,歡迎閱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會議上的發言材料。
品安全與醫藥經濟健康發展。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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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10日
在學習和實踐中不斷探索提高案件稽查效率的有效途徑
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同事大家好,我發言的題目是:“在學習和實踐中不斷提高案件稽查效率的有效途徑”。
案件稽查是基層藥監分局的中心工作,也是食品藥品監管公信力和執行力的具體體現。近年來,潞城分局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保障公眾用藥安全、滿足公眾用藥需求為目標,依法監管保安全,科學監管促發展,實現藥品安全與醫藥經濟健康發展的和諧統一做了一些有益的嘗試。在案件稽查中取得了較好的成績,我們的做法是在提高執法人員素質,加大案件稽查力度的同時,注重提高辦案效率和人性化執法,在案件稽查中發揮了很好的作用。下面從三個方面談一下我們的具體做法。
一、在案件的定性上力求舍繁就簡。在基層執法中,常常會遇到在同一案件中同時違反幾條法律條款的現象,為了提高辦案效率,降低辦案成本,方便取證,分局案件稽查人員在同一案件中舍繁就簡,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潞城分局在查處潞城市醫院和天脊職工醫院非法渠道購進醫用氧案時,就如何定性、如何確定案值方面很下了一番工夫。在市醫院檢查中發現,該院醫用氧氣供貨商為一個體經營企業,不具備藥品經營資質,其提供的氧氣都不能證明是合格醫用氧氣。在該案的定性上,分局同志充分考慮到如果以假藥定性,一是必須有藥檢所的檢驗報告;二是該案持續時間長,歷時2年,所購進氧氣批次多,且大部分都已使用,單純檢驗現有的批次,又不能追查出已使用氧氣的質量狀況,且市藥檢所還不能對氧氣進行檢驗。若以非法渠道購進藥品定性,則案情相對比較簡單,且取證便利,容易對違法行為進行追查。因此,分局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著手,查處了此案。
同樣的做法,潞城分局查處了天脊職工醫院非法渠道購進醫用氧案。這兩起案件罰沒款共計11.4萬元,是近兩年來分局查處的較大案件之一。
去年7月在辛安泉鎮常村衛生所查處的阿莫西林、利君沙、西比林、嗎丁啉4種假藥,由于現場發現的數量少,只有阿莫西林24合,符合抽檢數量,其余三種不夠抽檢數量,且不能提供合法票據,分局充分考慮到如果以假藥處理,只有阿莫西林能夠送檢,且辦案周期長,加大了辦案成本,同時處罰額度低起不到對使用假藥者的震懾作用,如果以非法渠道購進藥品處理,案情相對簡單,對不能提供合法票據的藥品都可以處罰。這樣既降低了辦案成本又提高了效率。
二、從學習中不斷積累是提高效率的有效途徑。比如從藥品包裝、標簽、說明書上查找案源。從近兩年來案件查處的情況看,許多假劣藥品包裝、標簽、說明書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因此分局的執法人員非常重視這一方面的學習,并且建立了包裝、標簽、說明書檔案,到目前為止,已經收集了30多種假劣藥品標本,對一線執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三、注重人性化執法。去年市局組織開展的三換位活動就是要我們變換角色來思考、學習、體驗,貼近群眾開展工作。通過角色的變換使我們能夠更好的體會到群眾和行政相對人需要我們做什么,需要我們怎樣做。只有這樣才能使我們更好的把握一個準確的尺度,才能更好的開展工作。我們在案件稽查中,非常注重加強同行政相對人的溝通,人性化執法,在一些常規違規案件中,我們往往都是先提出整改,責令改正,能不處罰的盡量不處罰,對那些屢改屢犯的單位或個人則絕不手軟。我們去年查處的長治中研所附屬醫院無證經營藥品案,早在2005年8月份,我們在下鄉檢查時發現店上鎮河湃村突然冒出了一所醫院,牌子掛的很大“長治中研所附屬醫院河湃分院”,站在一里以外就能看到,醫院門口也掛的銅牌,給人的印象很規范,我就有點奇怪,什么時候開了一所醫院,分局還不知道?檢查時發現科室、設備、中西藥品齊全,卻沒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藥房中西藥品齊全。我們當場指出,經營藥品需要取得相關證照,然后才能開業,要求盡快辦理有關證照。當時醫院的負責人也說,馬上向領導匯報,辦理有關手續。第二年,也就是去年3月份,我們再次檢查時,發現仍然沒有證照,而且藥房臟亂不堪,藥品儲存條件不符合有關規定,存在安全隱患。于是依法堅決進行了查處。并取得了中醫研究所附屬醫院領導的配合。
在案件稽查中,我們雖然做了一些成績,但我們更清楚的認識到,我們的工作標準離人民群眾和市局黨組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們一定在市局和分局的正確領導下,不斷探索科學監管的有效途徑,為保障群眾用藥安全,滿足公眾用藥需求,實現藥品安全與醫藥經濟健康發展。謝謝大家。
二七年三月十日
《代表在全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會議上的發言》來源于,歡迎閱讀代表在全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會議上的發言。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國家藥品檢驗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設置藥品檢驗機構。地方藥品檢驗機構的設置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確定符合藥品檢驗條件的檢驗機構承擔藥品檢驗工作。
第二章藥品生產企業管理
第三條開辦藥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藥品生產許可證》:
(一)申辦人應當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國家的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
(二)申辦人完成擬辦企業籌建后,應當向原審批部門申請驗收。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藥品管理法》第八條規定的開辦條件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發給《藥品生產許可證》。申辦人憑《藥品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注冊。
第四條藥品生產企業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許可事項的,應當在許可事項發生變更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變更許可事項。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申請人憑變更后的《藥品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實施辦法和實施步驟,組織對藥品生產企業的認證工作;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發給認證證書。其中,生產注射劑、放射性藥品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生物制品的藥品生產企業的認證工作,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的格式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統一規定。
第六條新開辦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生產企業新建藥品生產車間或者新增生產劑型的,應當自取得藥品生產證明文件或者經批準正式生產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受理申請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組織對申請企業是否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進行認證;認證合格的,發給認證證書。
第七條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檢查員庫。《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檢查員必須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條件。進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必須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從《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檢查員庫中隨機抽取認證檢查員組成認證檢查組進行認證檢查。
第八條《藥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藥品的,持證企業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申請換發《藥品生產許可證》。
藥品生產企業終止生產藥品或者關閉的,《藥品生產許可證》由原發證部門繳銷。
第九條藥品生產企業生產藥品所使用的原料藥,必須具有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藥品批準文號或者進口藥品注冊證書、醫藥產品注冊證書;但是,未實施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材、中藥飲片除外。
第十條依據《藥品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接受委托生產藥品的,受托方必須是持有與其受托生產的藥品相適應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的藥品生產企業。
疫苗、血液制品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藥品,不得委托生產。
第三章藥品經營企業管理
第十一條開辦藥品批發企業,申辦人應當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設置標準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申辦人完成擬辦企業籌建后,應當向原審批部門申請驗收。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藥品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的開辦條件組織驗收;符合條件的,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辦人憑《藥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注冊。
第十二條開辦藥品零售企業,申辦人應當向擬辦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結合當地常住人口數量、地域、交通狀況和實際需要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申辦人完成擬辦企業籌建后,應當向原審批機構申請驗收。原審批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據《藥品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的開辦條件組織驗收;符合條件的,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辦人憑《藥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注冊。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藥品經營企業的認證工作。藥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實施辦法和實施步驟,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認證,取得認證證書。《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的格式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統一規定。
新開辦藥品批發企業和藥品零售企業,應當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向發給其《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受理藥品零售企業認證申請的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申請移送負責組織藥品經營企業認證工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認證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組織對申請認證的藥品批發企業或者藥品零售企業是否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進行認證;認證合格的,發給認證證書。
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檢查員庫。《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檢查員必須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條件。進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必須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從《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檢查員庫中隨機抽取認證檢查員組成認證檢查組進行認證檢查。
第十五條國家實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國家根據非處方藥品的安全性,將非處方藥分為甲類非處方藥和乙類非處方藥。
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配備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配備經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組織考核合格的業務人員。
第十六條藥品經營企業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事項的,應當在許可事項發生變更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變更許可事項。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申請人憑變更后的《藥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藥品的,持證企業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申請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
藥品經營企業終止經營藥品或者關閉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繳銷。
第十八條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城鄉集市貿易市場沒有藥品零售企業的,當地藥品零售企業經所在地縣(市)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后,可以在該城鄉集市貿易市場內設點并在批準經營的藥品范圍內銷售非處方藥品。
第十九條通過互聯網進行藥品交易的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及其交易的藥品,必須符合《藥品管理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章醫療機構的藥劑管理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設立制劑室,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報同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的,予以批準,發給《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或者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變更《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許可事項的,應當在許可事項發生變更30日前,依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向原審核、批準機關申請《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變更許可事項。原審核、批準機關應當在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醫療機構新增配制劑型或者改變配制場所的,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依照前款規定辦理《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變更登記。
第二十二條《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配制制劑的,醫療機構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申請換發《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
醫療機構終止配制制劑或者關閉的,《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繳銷。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配制制劑,必須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報送有關資料和樣品,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發給制劑批準文號后,方可配制。
第二十四條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不得在市場上銷售或者變相銷售,不得醫療機構制劑廣告。
發生災情、疫情、突發事件或者臨床急需而市場沒有供應時,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在規定期限內,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可以在指定的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特殊制劑的調劑使用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醫療機構制劑的調劑使用,必須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審核和調配處方的藥劑人員必須是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購進藥品,必須有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進記錄。藥品購進記錄必須注明藥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供貨單位、購貨數量、購進價格、購貨日期以及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向患者提供的藥品應當與診療范圍相適應,并憑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的處方調配。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采購和向患者提供藥品,其范圍應當與經批準的服務范圍相一致,并憑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的處方調配。
個人設置的門診部、診所等醫療機構不得配備常用藥品和急救藥品以外的其他藥品。常用藥品和急救藥品的范圍和品種,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第五章藥品管理
第二十八條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必須執行《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必須執行《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別商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藥物臨床試驗、生產藥品和進口藥品,應當符合《藥品管理法》及本條例的規定,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報藥物的研制情況及條件進行審查,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并對試制的樣品進行檢驗。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研制新藥,需要進行臨床試驗的,應當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藥物臨床試驗申請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后,申報人應當在經依法認定的具有藥物臨床試驗資格的機構中選擇承擔藥物臨床試驗的機構,并將該臨床試驗機構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藥物臨床試驗機構進行藥物臨床試驗,應當事先告知受試者或者其監護人真實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
第三十一條生產已有國家標準的藥品,應當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報送有關技術資料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提出意見后報送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并同時將審查意見通知申報方。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經審核符合規定的,發給藥品批準文號。
第三十二條生產有試行期標準的藥品,應當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在試行期滿前3個月,提出轉正申請;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試行期滿之日起12個月內對該試行期標準進行審查,對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轉正要求的,轉為正式標準;對試行標準期滿未按照規定提出轉正申請或者原試行標準不符合轉正要求的,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撤銷該試行標準和依據該試行標準生產藥品的批準文號。
第三十三條變更研制新藥、生產藥品和進口藥品已獲批準證明文件及其附件中載明事項的,應當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補充申請;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經審核符合規定的,應當予以批準。
第三十四條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保護公眾健康的要求,可以對藥品生產企業生產的新藥品種設立不超過5年的監測期;在監測期內,不得批準其他企業生產和進口。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獲得生產或者銷售含有新型化學成份藥品許可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試驗數據和其他數據實施保護,任何人不得對該未披露的試驗數據和其他數據進行不正當的商業利用。
自藥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獲得生產、銷售新型化學成份藥品的許可證明文件之日起6年內,對其他申請人未經已獲得許可的申請人同意,使用前款數據申請生產、銷售新型化學成份藥品許可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予許可;但是,其他申請人提交自行取得數據的除外。
除下列情形外,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得披露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數據: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確保該類數據不會被不正當地進行商業利用。
第三十六條申請進口的藥品,應當是在生產國家或者地區獲得上市許可的藥品;未在生產國家或者地區獲得上市許可的,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確認該藥品品種安全、有效而且臨床需要的,可以依照《藥品管理法》及本條例的規定批準進口。
進口藥品,應當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申請注冊。國外企業生產的藥品取得《進口藥品注冊證》,中國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企業生產的藥品取得《醫藥產品注冊證》后,方可進口。
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因臨床急需進口少量藥品的,應當持《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口。進口的藥品應當在指定醫療機構內用于特定醫療目的。
第三十八條進口藥品到岸后,進口單位應當持《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以及產地證明原件、購貨合同副本、裝箱單、運單、貨運發票、出廠檢驗報告書、說明書等材料,向口岸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口岸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經審查,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發給《進口藥品通關單》。進口單位憑《進口藥品通關單》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口岸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知藥品檢驗機構對進口藥品逐批進行抽查檢驗;但是,有《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疫苗類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篩查的體外診斷試劑以及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生物制品在銷售前或者進口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進行檢驗或者審核批準;檢驗不合格或者未獲批準的,不得銷售或者進口。
第四十條國家鼓勵培育中藥材。對集中規模化栽培養殖、質量可以控制并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條件的中藥材品種,實行批準文號管理。
第四十一條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已批準生產、銷售的藥品進行再評價,根據藥品再評價結果,可以采取責令修改藥品說明書,暫停生產、銷售和使用的措施;對不良反應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體健康的藥品,應當撤銷該藥品批準證明文件。
第四十二條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藥品批準文號、《進口藥品注冊證》、《醫藥產品注冊證》的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或者進口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申請再注冊。藥品再注冊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報送相關資料。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再注冊或者經審查不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關于再注冊的規定的,注銷其藥品批準文號、《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
第四十三條非藥品不得在其包裝、標簽、說明書及有關宣傳資料上進行含有預防、治療、診斷人體疾病等有關內容的宣傳;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章藥品包裝的管理
第四十四條藥品生產企業使用的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必須符合藥用要求和保障人體健康、安全的標準,并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注冊。
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管理辦法、產品目錄和藥用要求與標準,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五條生產中藥飲片,應當選用與藥品性質相適應的包裝材料和容器;包裝不符合規定的中藥飲片,不得銷售。中藥飲片包裝必須印有或者貼有標簽。
中藥飲片的標簽必須注明品名、規格、產地、生產企業、產品批號、生產日期,實施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飲片還必須注明藥品批準文號。
第四十六條藥品包裝、標簽、說明書必須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條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印制。
藥品商品名稱應當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
第四十七條醫療機構配制制劑所使用的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制劑的標簽和說明書應當符合《藥品管理法》第六章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第七章藥品價格和廣告的管理
第四十八條國家對藥品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或者市場調節價。
列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藥品以及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以外具有壟斷性生產、經營的藥品,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對其他藥品,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四十九條依法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藥品,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原則,制定和調整價格;其中,制定和調整藥品銷售價格時,應當體現對藥品社會平均銷售費用率、銷售利潤率和流通差率的控制。具體定價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下簡稱《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制定。
第五十條依法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藥品價格制定后,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在指定的刊物上公布并明確該價格施行的日期。
第五十一條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藥品價格,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藥品價格時,應當組織藥學、醫學、經濟學等方面專家進行評審和論證;必要時,應當聽取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公民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及人員的意見。
第五十二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實行藥品價格監測時,為掌握、分析藥品價格變動和趨勢,可以指定部分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作為價格監測定點單位;定點單位應當給予配合、支持,如實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第五十三條藥品廣告,應當向藥品生產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送有關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藥品廣告批準文號的決定;核發藥品廣告批準文號的,應當同時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進口藥品廣告,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進口藥品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藥品廣告批準文號。
在藥品生產企業所在地和進口藥品機構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廣告的,廣告的企業應當在前向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接受備案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藥品廣告批準內容不符合藥品廣告管理規定的,應當交由原核發部門處理。
第五十四條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責令暫停生產、銷售和使用的藥品,在暫停期間不得該品種藥品廣告;已經廣告的,必須立即停止。
第五十五條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藥品廣告,使用偽造、冒用、失效的藥品廣告批準文號的廣告,或者因其他廣告違法活動被撤銷藥品廣告批準文號的廣告,廣告的企業、廣告經營者、廣告者必須立即停止該藥品廣告的。
對違法藥品廣告,情節嚴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予以公告。
第八章藥品監督
第五十六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含省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設立的藥品監督管理機構,下同)依法對藥品的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實施監督檢查。
第五十七條藥品抽樣必須由兩名以上藥品監督檢查人員實施,并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進行抽樣;被抽檢方應當提供抽檢樣品,不得拒絕。
藥品被抽檢單位沒有正當理由,拒絕抽查檢驗的,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被抽檢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宣布停止該單位拒絕抽檢的藥品上市銷售和使用。
第五十八條對有摻雜、摻假嫌疑的藥品,在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和檢驗項目不能檢驗時,藥品檢驗機構可以補充檢驗方法和檢驗項目進行藥品檢驗;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后,使用補充檢驗方法和檢驗項目所得出的檢驗結果,可以作為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定藥品質量的依據。
第五十九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藥品質量抽查檢驗結果,定期藥品質量公告。藥品質量公告應當包括抽驗藥品的品名、檢品來源、生產企業、生產批號、藥品規格、檢驗機構、檢驗依據、檢驗結果、不合格項目等內容。藥品質量公告不當的,部門應當自確認公告不當之日起5日內,在原公告范圍內予以更正。
當事人對藥品檢驗機構的檢驗結果有異議,申請復驗的,應當向負責復驗的藥品檢驗機構提交書面申請、原藥品檢驗報告書。復驗的樣品從原藥品檢驗機構留樣中抽取。
第六十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藥品及其有關證據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需要檢驗的,應當自檢驗報告書發出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解除行政強制措施;需要暫停銷售和使用的,應當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決定。
第六十一條藥品抽查檢驗,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當事人對藥品檢驗結果有異議,申請復驗的,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向復驗機構預先支付藥品檢驗費用。復驗結論與原檢驗結論不一致的,復驗檢驗費用由原藥品檢驗機構承擔。
第六十二條依據《藥品管理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核發證書、進行藥品注冊、藥品認證和實施藥品審批檢驗及其強制性檢驗,可以收取費用。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開辦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生產企業新建藥品生產車間、新增生產劑型,在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內未通過《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仍進行藥品生產的;
(二)開辦藥品經營企業,在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內未通過《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仍進行藥品經營的。
第六十四條違反《藥品管理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產藥品的,對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五條未經批準,擅自在城鄉集市貿易市場設點銷售藥品或者在城鄉集市貿易市場設點銷售的藥品超出批準經營的藥品范圍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六條未經批準,醫療機構擅自使用其他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七條個人設置的門診部、診所等醫療機構向患者提供的藥品超出規定的范圍和品種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八條醫療機構使用假藥、劣藥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九條違反《藥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擅自進行臨床試驗的,對承擔藥物臨床試驗的機構,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十條藥品申報者在申報臨床試驗時,報送虛假研制方法、質量標準、藥理及毒理試驗結果等有關資料和樣品的,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該申報藥品的臨床試驗不予批準,對藥品申報者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受理該藥品申報者申報該品種的臨床試驗申請。
第七十一條生產沒有國家藥品標準的中藥飲片,不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炮制規范的;醫療機構不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標準配制制劑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十二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泄露生產者、銷售者為獲得生產、銷售含有新型化學成份藥品許可而提交的未披露試驗數據或者其他數據,造成申請人損失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并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三條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生產、經營的藥品及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其包裝、標簽、說明書違反《藥品管理法》及本條例規定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十四條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變更藥品生產經營許可事項,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而未辦理的,由原發證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補辦變更登記手續;逾期不補辦的,宣布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和《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無效;仍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關于藥品價格管理的規定的,依照《價格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十六條篡改經批準的藥品廣告內容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廣告主立即停止該藥品廣告的,并由原審批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藥品廣告批準文號后,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第七十七條藥品廣告的企業在藥品生產企業所在地或者進口藥品機構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廣告,未按照規定向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由地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止該藥品品種在地的廣告活動。
第七十八條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擅自藥品廣告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后,應當通知廣告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七十九條違反《藥品管理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藥品管理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處罰幅度內從重處罰:
(一)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冒充其他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上述藥品的;
(二)生產、銷售以孕產婦、嬰幼兒及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假藥、劣藥的;
(三)生產、銷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屬于假藥、劣藥的;
(四)生產、銷售、使用假藥、劣藥,造成人員傷害后果的;
(五)生產、銷售、使用假藥、劣藥,經處理后重犯的;
(六)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或者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材料的,或者擅自動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第八十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的派出機構,有權作出《藥品管理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
第八十一條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未違反《藥品管理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并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銷售或者使用的藥品是假藥、劣藥的,應當沒收其銷售或者使用的假藥、劣藥和違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處罰。
第八十二條依照《藥品管理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沒收的物品,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監督處理。
第十章附則
第八十三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藥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是指藥品生產批準證明文件、藥品檢驗報告書、藥品的包裝、標簽和說明書。
新藥,是指未曾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藥品。
處方藥,是指憑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處方方可購買、調配和使用的藥品。
非處方藥,是指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不需要憑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處方,消費者可以自行判斷、購買和使用的藥品。
醫療機構制劑,是指醫療機構根據本單位臨床需要經批準而配制、自用的固定處方制劑。
藥品認證,是指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實施相應質量管理規范進行檢查、評價并決定是否發給相應認證證書的過程。
藥品經營方式,是指藥品批發和藥品零售。
藥品經營范圍,是指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經營藥品的品種類別。
藥品批發企業,是指將購進的藥品銷售給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的藥品經營企業。
藥品零售企業,是指將購進的藥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藥品經營企業。
第八十四條《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條中“首次在中國銷售的藥品”,是指國內或者國外藥品生產企業第一次在中國銷售的藥品,包括不同藥品生產企業生產的相同品種。
第一條為規范藥品進口備案、報關和口岸檢驗工作,保證進口藥品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海關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藥品的進口備案、報關、口岸檢驗以及進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藥品必須經由國務院批準的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進口。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進口備案,是指進口單位向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稱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辦理《進口藥品通關單》的過程。品、進口備案,是指進口單位向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辦理《進口藥品口岸檢驗通知書》的過程。
本辦法所稱口岸檢驗,是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以下稱口岸藥品檢驗所)對抵達口岸的進口藥品依法實施的檢驗工作。
第五條進口藥品必須取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或者《進口藥品批件》后,方可辦理進口備案和口岸檢驗手續。
進口品、,還必須取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品、《進口準許證》。
第六條進口單位持《進口藥品通關單》向海關申報,海關憑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具的《進口藥品通關單》,辦理進口藥品的報關驗放手續。
進口品、,海關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品、《進口準許證》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第七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海關總署制定、修訂、公布進口藥品目錄。
第二章進口備案
第八條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藥品的進口備案工作。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承擔的進口備案工作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領導,其具體職責包括:
(一)受理進口備案申請,審查進口備案資料;
(二)辦理進口備案或者不予進口備案的有關事項;
(三)聯系海關辦理與進口備案有關的事項;
(四)通知口岸藥品檢驗所對進口藥品實施口岸檢驗;
(五)對進口備案和口岸檢驗中發現的問題進行監督處理;
(六)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報驗單位應當是持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獨立法人。藥品生產企業進口本企業所需原料藥和制劑中間體(包括境內分包裝用制劑),應當持有《藥品生產許可證》。
第十條下列情形的進口藥品,必須經口岸藥品檢驗所檢驗符合標準規定后,方可辦理進口備案手續。檢驗不符合標準規定的,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不予進口備案:
(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生物制品;
(二)首次在中國境內銷售的藥品;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藥品。
第十一條進口單位簽訂購貨合同時,貨物到岸地應當從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選擇。其中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的藥品,必須經由國家特別批準的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進口。
第十二條進口備案,應當向貨物到岸地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并由負責本口岸藥品檢驗的口岸藥品檢驗所進行檢驗。
第十三條辦理進口備案,報驗單位應當填寫《進口藥品報驗單》,持《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正本或者副本)原件,進口品、還應當持品、《進口準許證》原件,向所在地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報送所進口品種的有關資料一式兩份:
(一)《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正本或者副本)復印件;品、的《進口準許證》復印件;
(二)報驗單位的《藥品經營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原產地證明復印件;
(四)購貨合同復印件;
(五)裝箱單、提運單和貨運發票復印件;
(六)出廠檢驗報告書復印件;
(七)藥品說明書及包裝、標簽的式樣(原料藥和制劑中間體除外);
(八)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批簽發的生物制品,需要提供生產檢定記錄摘要及生產國或者地區藥品管理機構出具的批簽發證明原件;
(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以外的藥品,應當提交最近一次《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和《進口藥品通關單》復印件。
藥品生產企業自行進口本企業生產所需原料藥和制劑中間體的進口備案,第(二)項資料應當提交其《藥品生產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經其他國家或者地區轉口的進口藥品,需要同時提交從原產地到各轉口地的全部購貨合同、裝箱單、提運單和貨運發票等。
上述各類復印件應當加蓋進口單位公章。
第十四條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接到《進口藥品報驗單》及相關資料后,按照下列程序的要求予以審查:
(一)逐項核查所報資料是否完整、真實;
(二)查驗《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正本或者副本)原件,或者品、的《進口準許證》原件真實性;
(三)審查無誤后,將《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正本或者副本)原件,或者品、的《進口準許證》原件,交還報驗單位,并于當日辦結進口備案的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的藥品,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全部資料無誤后,應當向負責檢驗的口岸藥品檢驗所發出《進口藥品口岸檢驗通知書》,附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資料一份,同時向海關發出《進口藥品抽樣通知書》。有關口岸藥品檢驗進入海關監管場所抽樣的管理規定,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與海關總署另行制定。
口岸藥品檢驗所按照《進口藥品口岸檢驗通知書》規定的抽樣地點,抽取檢驗樣品,進行質量檢驗,并將檢驗結果送交所在地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檢驗符合標準規定的,準予進口備案,由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出《進口藥品通關單》;不符合標準規定的,不予進口備案,由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出《藥品不予進口備案通知書》。
第十六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以外的藥品,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全部資料無誤后,準予進口備案,發出《進口藥品通關單》。同時向負責檢驗的口岸藥品檢驗所發出《進口藥品口岸檢驗通知書》,附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資料一份。
對品、,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全部資料無誤后,應當只向負責檢驗的口岸藥品檢驗所發出《進口藥品口岸檢驗通知書》,附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資料一份,無需辦理《進口藥品通關單》。
口岸藥品檢驗所應當到《進口藥品口岸檢驗通知書》規定的抽樣地點抽取樣品,進行質量檢驗,并將檢驗結果送交所在地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檢驗不符合標準規定的藥品,由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依照《藥品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藥品,不予進口備案,由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出《藥品不予進口備案通知書》;對品、,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不予發放《進口藥品口岸檢驗通知書》:
(一)不能提供《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正本或者副本)、《進口藥品批件》或者品、的《進口準許證》原件的;
(二)辦理進口備案時,《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或者品、的《進口準許證》已超過有效期的;
(三)辦理進口備案時,藥品的有效期限已不滿12個月的。(對于藥品本身有效期不足12個月的,進口備案時,其有效期限應當不低于6個月);
(四)原產地證明所標示的實際生產地與《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規定的產地不符的,或者區域性國際組織出具的原產地證明未標明《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規定產地的;
(五)進口單位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生產企業應當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
(六)到岸品種的包裝、標簽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規定不符的;
(七)藥品制劑無中文說明書或者中文說明書與批準的說明書不一致的;
(八)未在國務院批準的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組織進口的,或者貨物到岸地不屬于所在地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管轄范圍的;
(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批簽發的生物制品未提供有效的生產國或者地區藥品管理機構出具的生物制品批簽發證明文件的;
(十)偽造、變造有關文件和票據的;
(十一)《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已被撤銷的;
(十二)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的藥品,口岸藥品檢驗所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不予抽樣的;
(十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的藥品,口岸檢驗不符合標準規定的;
(十四)其他不符合我國藥品管理有關規定的。
第十八條對不予進口備案的進口藥品,進口單位應當予以退運。無法退運的,由海關移交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監督處理。
第十九條進口臨床急需藥品、捐贈藥品、新藥研究和藥品注冊所需樣品或者對照藥品等,必須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并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進口藥品批件》,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辦理進口備案手續。
第三章口岸檢驗
第二十條口岸藥品檢驗所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進口藥品口岸檢驗工作的需要確定。口岸藥品檢驗所的職責包括:
(一)對到岸貨物實施現場核驗;
(二)核查出廠檢驗報告書和原產地證明原件;
(三)按照規定進行抽樣;
(四)對進口藥品實施口岸檢驗;
(五)對有異議的檢驗結果進行復驗;
(六)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負責進口藥品口岸檢驗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口岸檢驗所需標準品、對照品由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負責審核、標定。
第二十二條口岸藥品檢驗所應當按照《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載明的注冊標準對進口藥品進行檢驗。
第二十三條口岸藥品檢驗所接到《進口藥品口岸檢驗通知書》后,應當在2日內與進口單位聯系,到規定的存貨地點按照《進口藥品抽樣規定》進行現場抽樣。
進口單位應當在抽樣前,提供出廠檢驗報告書和原產地證明原件。
對需進入海關監管區抽樣的,口岸藥品檢驗所應當同時與海關聯系抽樣事宜,并征得海關同意。抽樣時,進口單位和海關的人員應當同時在場。
第二十四條口岸藥品檢驗所現場抽樣時,應當注意核查進口品種的實際到貨情況,做好抽樣記錄并填寫《進口藥品抽樣記錄單》。
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以外的藥品,抽樣完成后,口岸藥品檢驗所應當在進口單位持有的《進口藥品通關單》原件上注明“已抽樣”的字樣,并加蓋抽樣單位的公章。
對品、,抽樣完成后,應當在《進口準許證》原件上注明“已抽樣”的字樣,并加蓋抽樣單位的公章。
第二十五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藥品,口岸藥品檢驗所不予抽樣:
(一)未提供出廠檢驗報告書和原產地證明原件,或者所提供的原件與申報進口備案時的復印件不符的;
(二)裝運嘜頭與單證不符的;
(三)進口藥品批號或者數量與單證不符的;
(四)進口藥品包裝及標簽與單證不符的;
(五)其他不符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對不予抽樣的藥品,口岸藥品檢驗所應當在2日內,將《進口藥品抽樣記錄單》送交所在地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二十六條口岸藥品檢驗所應當及時對所抽取的樣品進行檢驗,并在抽樣后20日內,完成檢驗工作,出具《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特殊品種或者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完成檢驗時,可以適當延長檢驗期限,并通知進口單位和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
《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應當明確標有“符合標準規定”或者“不符合標準規定”的檢驗結論。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批簽發的生物制品,口岸檢驗符合標準規定,審核符合要求的,應當同時發放生物制品批簽發證明。
第二十七條對檢驗符合標準規定的進口藥品,口岸藥品檢驗所應當將《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送交所在地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和進口單位。
對檢驗不符合標準規定的進口藥品,口岸藥品檢驗所應當將《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及時發送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其他口岸藥品檢驗所,同時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
第二十八條進口藥品的檢驗樣品應當保存至有效期滿。不易貯存的留樣,可根據實際情況掌握保存時間。索賠或者退貨檢品的留樣應當保存至該案完結時。超過保存期的留樣,由口岸藥品檢驗所予以處理并記錄備案。
第二十九條進口單位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7日內向原口岸藥品檢驗所申請復驗,也可以直接向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申請復驗。生物制品的復驗直接向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申請。
口岸藥品檢驗所在受理復驗申請后,應當及時通知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并自受理復驗之日起10日內,作出復驗結論,通知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其他口岸藥品檢驗所,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口岸藥品檢驗所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不予抽樣但已辦結海關驗放手續的藥品,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對已進口的全部藥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以外的藥品,經口岸藥品檢驗所檢驗不符合標準規定的,進口單位應當在收到《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后2日內,將全部進口藥品流通、使用的詳細情況,報告所在地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
所在地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收到《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后,應當及時采取對全部藥品予以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并在7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對申請復驗的,必須自檢驗報告書發出之日起15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有關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時通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其他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三十二條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復驗或者經復驗仍不符合標準規定的,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按照《藥品管理法》以及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有關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時通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其他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
經復驗符合標準規定的,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解除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并將處理情況報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時通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其他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三十三條藥品進口備案中發現的其他問題,由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按照《藥品管理法》以及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四條國內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以及醫療機構采購進口藥品時,供貨單位應當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一)《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復印件、《進口藥品批件》復印件;
(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復印件或者注明“已抽樣”并加蓋公章的《進口藥品通關單》復印件;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批簽發的生物制品,需要同時提供口岸藥品檢驗所核發的批簽發證明復印件。
進口品、,應當同時提供其《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復印件、《進口準許證》復印件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復印件。
上述各類復印件均需加蓋供貨單位公章。
第三十五條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口岸藥品檢驗所應當建立嚴格的進口備案資料和口岸檢驗資料的管理制度,并對進口單位的呈報資料承擔保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