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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曉義指出,條例修訂草稿向全社會廣泛征求了意見,新《條例》是社會各方面集體智慧的結晶,也是實踐成果的總結提煉。新《條例》的頒布實施,是深入貫徹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的內在要求,是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的重要內容,是完善工傷保險制度的重大舉措,是工傷保險事業發展的新機遇。
胡曉義強調,在全面學習新《條例》的基礎上,要著重領會和認真貫徹新《條例》六大“亮點”:擴大了工傷保險適用范圍;調整擴大了工傷認定范圍;簡化了工傷認定程序;大幅度提高了工傷保險待遇;增加了基金支出項目和加大了強制力度。
胡曉義要求,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結合部里對《社會保險法》的貫徹部署,統籌安排好新《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一是全面開展學習培訓工作。工傷保險行政部門、經辦機構、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等相關業務部門的每一位同志都要認真學習,深刻理解新《條例》的主要內容和精神實質,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廣泛開展宣傳普及工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把新《條例》的宣傳作為當前宣傳工作的重點之一來抓。工作中要將企事業單位職工和農民工作為宣傳的重點人群。三是抓緊修訂完善配套政策法規。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對現行相關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各地實施條例的辦法,以及條例授權地方制定的標準,要抓緊研究制定和完善。四是確保新《條例》順利實施。要注意做好為新納入人群提供參保登記服務,對工傷傷殘職工執行新的待遇標準,嚴格按程序認定工傷、處理爭議和執行相關處罰措施等重點工作。五是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要把貫徹實施新《條例》工作作為當前的重要任務,加強指導、監督和檢查,認真研究解決實施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把實施工作做好、做實。
信長星作會議總結,強調貫徹實施新《條例》要抓好組織落實工作,抓緊制定各地的貫徹實施方案,抓好近期的宣傳工作,并密切關注新《條例》實施前后的輿情動態。
(文/鄧朋)
“老工傷”納入統籌管理 摸清底數是基礎
“老工傷”這個歷史遺留問題牽動著千千萬萬人的心。它通常是指2004年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發生傷殘且被相關部門認定為工傷的人員。其特點是數量大,增量小,基本是個定量。因此想要將這些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徹底摸清“老工傷”人員底數,筑牢工作基礎是首要任務。但做好此項工作還需以下4個步驟。
一、準確定義是必須
由于歷史條件等原因發生工傷的情況千差萬別,人員構成紛繁復雜,各地對“老工傷”的理解也存在很大差異。各因此,必須對“老工傷”的概念有一個明確的規定、對“老工傷”的種類有詳細的界定,否則就會出現不同統籌地區間政策千羅萬象,統一傷殘登記待遇高低懸殊的問題,而且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也會出現政策依據不足的問題,容易引起新的社會矛盾。
二、“全面徹底、不漏一人”為首要原則。
要與相關部門緊密配合,專人專職深入企業了解“老工傷”人員情況。要最大限度地將各種“老工傷”登記進來,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登記制度。同時要明確區分企業、個人與政府之間的責任關系,防止出現職責不清、責任倒推等問題的出現。
三、“堅持實事求是、尊重歷史、弱者優先”原則不容忽視
由于“老工傷”人員經歷了不同的歷史時期,時間跨度大。受管理條件限制等原因,很多人員的原始材料丟失毀損,“工傷”的性質很難確定。因此要本著尊重歷史、實事求是、弱者優先的原則分類登記到人。
四、認真測算各種費用是關鍵。
問:請您簡要介紹一下《決定》出臺的背景。
答:《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來,對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規范和推進工傷保險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全國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由《條例》實施前的4575萬人增至2010年9月的1.58億人,其中農民工6131萬人。《條例》實施至2009年底,認定工傷420萬人,享受工傷醫療待遇1080萬人次,享受傷殘津貼和工亡撫恤待遇434萬人。《條例》實施至2010年9月,工傷保險基金累計收入1089億元,累計支出649億元,累計結余440億元。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工傷保險制度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例如: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的職工工傷政策不明確:工傷認定范圍不夠合理:工傷認定、鑒定和爭議處理程序復雜、時間冗長;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偏低等。這些問題都需要從制度層面加以解決、完薔。
問:《決定》對《條例》作了哪些主要修改?
為了解決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健全工傷保險制度,決定對條例主要作了以下幾處修改:一是擴大了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二是調整了工傷認定范圍;三是簡化了工傷認定、鑒定和爭議處理程序;四是提高了部分工傷待遇標準;五是減少了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待遇項目、增加了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項目等。
問:這次修改為什么要擴大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2011年1月1日新條例施行后,哪些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
答:《條例》規定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雇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職工的工傷事宜未作規定,而是授權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具體辦法。2005年,原勞動保障部、原人事部、民政部和財政部聯合《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和不屬于財政撥款的兩類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的工作人員的工傷待遇作了明確規定,對這兩類之外的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工作人員的工傷待遇問題未作規定,交由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目前多數地方未作規定,己出臺的規定也不統一。
為了解決這部分職工的工傷政策不明確、不統一的問題,決定擴大了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將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也納入了工傷保險適用范圍。這樣在2011年1月1日新條例施行后,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都需參加工傷保險。
問:《決定》對工傷認定范圍作了哪些調整?
答:決定對工傷認定范圍作了兩處調整:一是擴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范圍,將上下班途中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事故傷害,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都納入了工傷認定范圍,同時對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限定;二是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調整了不得認定工傷的范圍,刪除了職工因過失犯罪、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導致事故傷害不得認定為工傷的規定,增加了職工因吸毒導致事故傷害不得認定為工傷的規定。
問:目前社會上關于工傷認定、鑒定和爭議處理程序復雜、時間過長的反映比較大,《決定》在簡化程序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誠如你所言,工傷認定、鑒定和爭議處理程序復雜、時間過長的問題一直是社會反映比較強烈的問題。《條例》這次修訂,對簡化程序問題進行了研究,作了3處修改:
一是增加了工傷認定簡易程序,規定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二是明確了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時限按照初次鑒定的時限執行;三是取消了行政復議前置程序,規定發生工傷爭議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問:《決定》提高了哪些工傷待遇標準?
答:目前部分統籌地區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過低,最低地區約為三、四萬元,全國平均為10.24萬元,不僅難以保障工傷職工及其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也影響了用人單位的參保積極性。為此,決定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2009年數據計算,約為34萬元。
同時,為了避免工亡職工與傷殘職工待遇相差過大,根據工傷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決定在提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的同時,也適當提高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增加3個月的本人工資,五級至六級傷殘職工增加2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增加1個月的本人工資。
問:《決定》減少了哪些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待遇項目,增加了哪些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待遇項目?
答:為了進一步發揮工傷保險基金的作用,減輕用人單位的負擔,決定作了兩處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