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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被稱為“物質女郎”,她是流行樂壇的“常青樹”,她曾當選英國男人“最想與之共度情人節”的女性;出道23年來,她的唱片在全球累計銷售甚至超過了一億張;她被評選為美國50年來最偉大的女歌手,在 “公告欄”排行榜上她超越 “披頭士”和“貓王”,成為榜首金曲最多的歌手;她男友眾多,既有像小肯尼迪、沃倫?貝蒂這樣的公眾人物,也有丹尼斯?羅德曼這樣的NBA明星。她的兩任丈夫:好萊塢影帝西恩?潘和英國導演蓋伊?里奇都是電影界的風云人物。
她的個人營銷被寫進了哈佛大學管理學院的營銷案例。哈佛的評語是:麥當娜對自己的成功營銷,其水平已經超越了哈佛大學的MBA。
因為職業的原因,麥當娜是一個開放、直率、透明度比較高的人,但似乎話題一涉及到她生意的運作情況,能夠讓她侃侃而談的東西,就少之又少了。
“她希望公眾相信,她的名氣僅僅來自她演唱方面的天賦。所以當雜志的編輯們想要撰寫文章,重點討論她在商業方面非凡的悟性時,她拒絕談論利潤、收入的細目,或者商業策略。同樣地,麥當娜也告訴她的工作人員和朋友,不要談論這些事情” ――這是由蘭迪?塔拉博雷利撰寫的《麥當娜》(madonna)中談到的現象。
不止一位的專業的理財師說過,成功需要具備的條件,如全球視野、戰略眼光、管控能力、風險評估。從麥當娜身上,你似乎不難發現這些東西的存在。
3個月能賺1億英鎊
據英國《鏡報》公布2005年的財富榜顯示,麥當娜憑借3500萬英鎊,成為英國歌手中個人收入之冠。 就在這張榜單上,知名的足球運動員大衛?貝克漢姆憑借跟皇家馬德里的合約及多個產品廣告,收入為1300萬英鎊,是麥當娜同期收入的1/3強。
數據顯示,1991年時,麥當娜從各種音樂、電影和廣告項目中的總收益大約為6000萬美元,其中包括她從“金發野心”全球巡演賺得的3600萬美元。
15年之后,這個數字從一年6000萬美元升級為3個月上億英鎊。
據英國媒體報道,在5月底拉開帷幕的麥當娜世界巡回演唱會預計將成為有史以來最賺錢的女歌手系列演出,盡管這次巡演的國家只有11個,但音樂界專家相信,本月底從美國洛杉磯開唱的這次系列演唱會,門票收入將超過1億英鎊,超過雪兒最近創造的9000萬美元的紀錄,成為女歌手演唱會收入之最。
1億英鎊只是對麥當娜巡回演唱會收入的最低估計,因為這次演唱會門票價格很高。以英國為例,票價介于80英鎊和170英鎊之間。所以,整個巡回演唱會的收入可能還要高。另外,為了節省開支,這次麥當娜有意減少了出場次數,無形中也增加了演唱會的收入。 歌迷表現出的對演唱會的期待和激情也令人驚奇,門票開始銷售的頭四天,紐約、巴黎、倫敦、洛杉磯、芝加哥和邁阿密的門票便銷售一空。
以匯率為1英鎊=1.2美元計算,15年間,麥當娜的收入足足翻了5.5倍。
親自管理名下資產
在歐美,一般的演藝人員,都是通過經紀人或者私人的會計師來進行投資和收入的管理的,他們自己很少會過問或者親自參與經營,更不會組織會議或對公司未來的方向進行戰略規劃了。
但是,麥當娜就會。
《麥當娜》這本書中提到,她會花很長時間整理她的所有股份和投資,而很少把這些重要的工作委托給別人去做。
這些資產包括她成立的幾個很賺錢的公司:男孩玩具有限公司,主營音樂和唱片的版稅業務;莎琳電影公司,從事電影和錄像帶制作;威伯女孩公司,從事音樂出版業務;還有音樂旅行有限公司,從事現場演出的簽約工作。
財經雜志《歐洲商務》指出,麥當娜不但靠自己的本事賺錢,她同時還是一個很有頭腦的房產投資人――她在英國置辦了好幾處房產,從中就獲得了巨額利潤。
蘭迪?塔拉博雷利還提到,麥當娜一定會參加所有與她的工作相關的工作會議――走進會議室的時候,她總是拿著律師便箋簿和一支鉛筆。她的前男友約翰?貝尼特斯說:“她讓許多人給她提供所需要的信息,而且比起其他的藝術家來說,她能夠更有創意地處理它們。她記下所有的事情,而且還會問許多問題。”
[麥氏生意經]
麥當娜之所以獲得商業成功,就是憑借不懈的追求和努力。
1984年1月,麥當娜第一次在電視上露面,她對主持人迪克?克拉克說,她的目標就是“統治這個世界”。
她的傳記作家說“她的生存本能就像蝙蝠的聲納系統一般靈敏”。
1.變換包裝――瑪西亞?萊登?特納在《how to think like the world's geratest》一書中提到,麥當娜最大的天份在于她的營銷技巧。“與傳統的保持品牌形象的營銷思維相反,她經常變換外包裝(發型、服裝、音樂主題、公眾角色等)”“保持內容的新鮮――她是善于利用網頁、能追上時代的營銷者之一”。
2.節儉、吝嗇――為她工作的人都說,她在任何開支上都很節儉。她要求女管家在購物時要用商店的優惠券,她會跑很遠的路回家來關燈,以節約電費。她不讓朋友給她打長途漫游電話,她在與朋友吃飯時很少主動付賬,她很少帶現金。她的女發言人利茲?羅森伯格也承認,就在她去演出的時候,她也會順路捎上臟衣服,到自己的洗衣店去洗,她認為飯店的洗衣費太高了。
她自己在飯店結算時,她總要仔細看賬單,如果有出入,她會讓會計拿著賬單去找經理理論。
3.計劃性強――無論是生活還是工作,她從不打無準備之仗。她每天臨睡覺之前,都要把第二天要做的事情想一遍,并開出一個清單,按先后次序整理清楚。而且她還以她獨有的方式把一天24小時分成許多個30分鐘。麥當娜深知時間就是金錢,她必須分分秒秒都要抓緊才行。
她經常對朋友們說:“我從不偷懶,決不讓自己有任何懈怠。一分汗水才能得到一分收獲。”
4.雇傭最優――1991年,她的會計伯特?帕德爾的年收入高達100萬美元;她的法律事務公司使用了一種被稱為“直覺記賬法” 的系統。在這個系統下,收費多少是在事情辦妥以后,通過和客戶協商決定的,其數額取決于利潤的多少。麥當娜說,就沖這個奇怪的算賬方式,她就值得付給律師工資。
據麥當娜的早期的制作人里吉?盧卡斯說,麥當娜經常當眾贊揚她的制作人。
5.關注顧客――麥當娜是個商業行銷的天才,這也是為什么有人愿意把她歌壇的成功更多地歸功于她天才的商業頭腦的原因。她善于抓住大眾獵奇的心理,她的R級表演和《SEX》的禁售,反而激起了消費者的好奇心,提高了市場的需求量。
哈佛的教授甚至把《性》的銷售手法寫進了商業案例之中,因為他們很驚訝,這樣一本爛書居然能以高昂的價格賣出150萬冊。《與麥當娜同床》在美國贏利達1500萬美元,作為制片人的麥當娜的投資是400萬美元,凈收益為2.75倍。
“物質女郎”是個謎,她是藝術家和企業家的稀有結合品,既情感又理智,有著“統治世界”精神的普羅米修斯的個性,她的“A型”工作狂揉進了巨大的性波驅動力。麥當娜是個完美主義者,但又急功近利――關于麥當娜,美國作家米切爾?哈切森的這段話也許是最好的一個總結。
眾說麥當娜
有著“滿腦壞水和生意奇思”――美國商業雜志《福布斯》。麥當娜精明的經商術和創業才能簡直成為神話,《福布斯》這樣男性資本家占據的領地也將她列為“美國最精明的商界女杰”。
“她是有史以來最病態、最扭曲的靈魂體現。星期五拿工資后我會買一本,它很刺激”――《sex》譯書出版后,當時報紙的典型評述。以后的分析家認為,引起爭議是麥當娜的經典營銷手段之一。
“有序思維者”――她的雇員如此稱呼她。麥當娜做事非常井井有條,每天早晨與工作人員一起詳細談論一天目標和規劃,而且,她能以極快的速度將一大堆事情安排妥當。
“我認為她實際的做生意知識超過任何一位有哈佛大學MBA學位的人”――根據一位為麥當娜與西潘訴訟案辯護的洛杉磯律師的說法,麥當娜正規教育的缺乏被實際知識彌補了。
麥當娜與華納的訴訟風波
Maverick(獨立人)唱片公司是麥當娜擁有的第一家唱片公司,正是Maverick使她成為第一位擁有自己唱片公司的女歌手,是世界上為數不多的幾位有自己娛樂公司的女人。
1992年,麥當娜和兩個商業伙伴蓋-澳瑟利(Guy Oseary)、羅妮-達謝夫(Ronnie Dachev)創辦了Maverick唱片公司。他們三人擁有Maverick60%的股權,麥當娜當時的東家華納唱片則持有另外40%。
Maverick成立初期,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功,除了麥當娜的幾張唱片外,還在1995年推出了新人艾拉妮絲-莫莉塞特。
“當然,我的目標是由這個新的公司制造喜歡保持沉默的藝術家,他們只要能夠和某個唱片公司簽約就滿足了。我想要的是一個唱片公司,所以我不會隱遁起來,或者只是作出成功的唱片來。”談到Maverick,麥當娜這樣說,“我可不是那種只給合伙人打打電話,把自己要做的事情強塞給另外一個人。這樣做不能給我帶來任何榮譽或者滿足感。”
2004年底,Maverick與華納的合同即將期滿,麥當娜等三人想把他們的股份作價6000萬美元賣給華納公司(此時,從1999年開始虧損的Maverick唱片的總虧損額大約為6600萬美元),但華納公司不想買。隨后,麥當娜上法院狀告華納音樂,要求法官終止她與華納12年的契約關系,索賠兩億美元,并將Maverick唱片公司包括旗下歌手判給他們三個合伙人。他們稱,華納音樂“不遵守合約,沒有誠信,修改賬目,濫用合伙人的款項,犧牲合伙人的利益”。
綱
一、撤銷權屬合同履行保全措施之一
二、撤銷權成立要件
1、撤銷權的客觀要件
2、撤銷權的主觀要件
三、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得優先受償是司法實踐中的需要
1、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具有優先受償性,能發揮債權人的積極性。
2、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具有優先受償性對每個債權人是平等和公平的。
四、結論
摘要:為保證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即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而賦予債權人以撤銷權,以此消除債權人對責任財產的積極。撤銷權制度是合同履行保全措施之一,它和代位權制度一樣均是保障合同履行,保護債權人利益的重要措施。債權人如何行使撤銷權,行使撤銷權應具備的主觀和客觀要件均應明確,才能確保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在司法實踐中嚴重存在債務人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資產或與第三人通謀而轉移資產的行為,造成債權人“討債難”現象。傳統的民法認為,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在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以后,某一債權人取回了財產和利益,應當為一般債權人的共同擔保,一般債權人對這些財產應平均受償。如果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冒著給自己增加額外負擔的風險向法院提起訴訟,得優先受償追回的財產或利益,就會極大地調動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積極性,從而啟動撤銷權的運行,以達立法設立的初衷。按照債的法律效力,債務人必須以他的全部財產來清償自己的債務,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在訴訟地位訴訟機會當中是平等的、公平的。因此,為了促使債務人能夠履行義務,以保障債權人的利益,法律賦予債權人撤銷權和代位權很有必要。同時為維護主義的秩序,為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的方面具有深遠意義。
一、撤銷權屬合同履行保全措施之一。
在特殊情況下,法律為保障債權人的利益,確認債權可以產生對第三人的效力即債權的對外效力,這種效力集中表現在合同的保全上。
所謂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允許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的行為行使撤銷權或代位權,以保護其債權。
債權人的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為的危害債權的行為,可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我國《合同法》第74條第1款對此作了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作為履行合同保全措施之一的還有代位權,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害及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于債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之權的權利。債權人的代位權著眼于債務人的消極行為,在債務人有權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響債權人的債權的債權實現時,法律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之權的權利;而債權人的撤銷權著眼于債務人的積極行為,賦予債權人有訴請法院撤銷債務人所為的行為的權利。代位權與撤銷權的立法宗旨是同一的,二者的區別主要是:前者針對的是債務人不行使權利的消極行為,后者針對的是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積極行為,二者設立的目的均在于保護債權人的債權不受債務人不當行為的損害,在此基礎上二者被統稱為債的保全措施。
二、撤銷權成立的要件。
為什么要在《合同法》中設立撤銷權?就是因為實踐中嚴重存在著債務人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資產或者與第三人通謀而轉移財產的行為,造成債權人“討債難”的現象,這就是撤銷權的立法基礎。
撤銷權是要想成立,必須具備主、客觀要件,對于無償行為,僅需滿足客觀要件即可成立撤銷權,而對于有償行為,撤銷權的成立除具備客觀要件外,還須具備一定的主觀要件。
1、撤銷權的客觀要件:(1)必須有債務人的行為即行使撤銷權須有債務人減少其財產或增加其財產負擔的行為。如甲向乙借款十萬元整,到期后稱無錢而不履行還款義務,乙通過調查后得知甲卻于近日將自己價值十余萬元的桑塔納轎車無償地贈與一朋友丙,那么,這種贈與行為就屬于債務人減少其財產的行為。另外,還有債務人主動放棄到期債權的行為,以及減價出售屬于自己的財物等行為,均屬于債務人減少其財產的行為。債務人增加其財產負擔的行為,如債務人為第三人提供擔保的行為,若第三人欠他人款到期不能清償的話,那么擔保人就會有負連帶責任的情況存在,明顯地上述債務人的擔保行為就是為自己增加了財產負擔的行為。在一般情況下,只有債務人的無償行為或者非對待給付行為才會導致債務人財產的減少。撤銷債務人的無償行為僅僅使受益人失去無償所得的利益并沒有損害到其既有的利益,因此法律應當保護債權受到危害的債權人。但是也有一些例外,如對物品的毀棄行為,收養行為以及在關于婚姻方面的行為,還有以禁止扣押的財產或權利為標的物的行為均不屬于撤銷權的標的。(2)債務人的行為危害了債權。由于債務人的行為導致其責任財產減少,從而造成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或者債權人的債權不能獲得足額補償,危害到了債權人的利益,債權人可行使撤銷權。債務人的財產既使減少了,但不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完全實現,債務人的行為危害不到債權,債權人也不能行使撤銷權。(3)債權人的債權已經有效成立并繼續存在,對于無效的債權或不成立的債權,從成立之日起就無效或根本就不成立,因而不存在撤銷權,因此,如果債權并未依法成立或法律不予認可或者已經超過時效的債權,債權人均不得行使撤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5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A、對于已過時效的債權,債權人雖然有債權存在。但是已經喪失了勝訴權,債權人不得行使撤銷權,否則耗費不必要的時間、精力、經濟上損失更大并徒增訟累。B、債權并未依法成立,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并不發生債權債務關系,債務人的行為只要不損害他人的利益,法律不能限制債務人權利的行使,債權并不存在,債權人不得行使撤銷權。C、對法律不予認可的債權。如由于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參與賭博而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我國法律是不予保護,不予認可的,二者雖有事實上的債權債務關系,但法律不賦予強制執行力,債權人也不能行使撤銷權。因此只有債務人的損害行為發生于債務成立之后同時該債權須有效成立并繼續存在,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才會成為可能。
如:1998年5月1日,某甲向某乙借款二萬元整,約定2000年5月1日還本付息,某甲用借來的款做生意,但由于經營不善導致虧損,借款到期時,無法歸還某乙,經某乙多次催要無果,后經某乙調查了解,某丙曾借某甲一萬元已到期,而某甲卻放棄自己的債權,給某丙作資金繼續經營。那么此案例中甲一萬元已到期,而某甲卻放棄自己的債權,給某丙作資金繼續經營。那么此案例中甲的行為已構成違約:甲與乙之間的合同關系系自愿,合法訂立,是有效的,甲系債務人,負有按期還款的義務,乙系債權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及利息的權利,甲不能如約履行清償義務,故具違約行為。乙可行使撤銷權:(1)甲已實施了放棄債權的行為。(2)甲放棄債務時,其與乙的借貸合同關系已有效成立,并一直繼續存在。(3)甲放棄債權的行為已危害到乙的債權,甲本身已無有額外的財產還乙款,若甲放棄丙的還款,那么就會使乙的債權得不到實現。(4)甲無償放棄債權,把款留給丙繼續經營,甲的行為屬無償行為,不論丙是否有惡意存在,均不影響乙的撤銷權的成立。那么根據我國的《合同法》第74條規定,某乙可請求人民漢院撤銷某甲的放棄丙還款的行為。
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如果債務人妨害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行為屬無償行為,那么只要具備了撤銷權成立的客觀要求,債權人即可行使撤銷權。債務人的無償行為是指債務人實施的不具有對價的減少財產或增加債務的行為。無償行為一般包括:A、無償轉讓財產或權利。主要指贈與。B、放棄財產或權利。放棄財產或權利有作為和不作為之分,作為的放棄即積極的放棄,如明示免除債務人的清償責任,在訴訟上為自認,和解及撤訴等。不作為的放棄即消極的放棄如對即將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不依法律規定方式中斷訴訟時效等。C、對外提供無償擔保。對于債務人所為的一般無償行為,可考慮債務人主觀上是否有惡意存在,但對于債務人不為訴訟時效中斷事由的行為,則應以債務人和相對人均有主觀惡意即雙方惡意串通為必要條件。可撤銷行為的構成是否要求當事人在主觀上有惡意,各國立法上采取不同的態度。美國采取否認的態度即在確認行為的可撤銷性時,不考慮當事人的主觀狀態,英國和德國采取肯定的態度,在認定行為的可撤銷性時,如是無償行為,不用證明當事人的主觀惡意,但對于有償行為,則要求舉證證明當事人的主觀惡意,我國法律就要求考慮當事人的主觀態度,這在我國《合同法》第74條規定中有所顯示。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除具備了一定的客觀要件外,對于有償行為,還要具備一定的主觀要件,撤銷權才可成立。若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這種行為是有償行為,法律就要求考慮當事人的主觀態度。
2、撤銷權的主觀要件:有償行為的撤銷于客觀要件外尚須有債務人及受益人均存在惡意。若僅債務人有惡意而受益人為善意的則債權人不能行使撤銷權,否則會直接損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也會引起不必要的矛盾糾紛。因此我們要弄清什么是債務人的惡意,什么是受益人的惡意。(1)債務人的惡意是指其行為時明知其行為可能造成或加重其本身的償債能力的喪失,從而損害債權的主觀心理狀態。債務人的惡意以行為時為準。比如債務人隱匿、私分、毀損拋棄財產的行為,那么通常情況下,怎樣才能證明債務人行為是否存惡意呢?它適用推定原則即債務人明知其財產已不足清償全部債務而為財產減少行為的,可推定為惡意行為。(2)受益人的惡意:受益人分直接受益人和轉得人。直接受益人指依債務人的行為直接取得利益的人。轉得人指由直接利益人處承受詐害行為標的物或權利的人。受益人在取得一定財產或利益時,已經知道債務人所實施的處分財產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即是受益人惡意。若受益人于受益后才知道債務人所實施的處分財產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債權的,債權人不能行使撤銷權。在僅有直接受益人存在而無有轉得人的情況下,只要是證明受益人為惡意的,撤銷權即可行使。
綜上所述,債權人要行使撤銷權,要分清債務人的行為是無償行為,還是有償行為,只有同時或單獨具備一定的主觀和客觀要件,撤銷權才能成立。
三、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得優先受償是司法實踐中的需要。
法律為保證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賦予債權人以撤銷權,以此消除債務人對責任財產的積極影響。債權主要以債務人的財產獲得滿足為目的,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減少,直接影響到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債權人權利的實現以債務人的債務履行為條件,債務人不履行自己的債務時,債權人有權要求強制執行債務財產。
1、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具有優先受償性,能發揮債權人的積極性。
在現實生活中,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同時,與企業之間,公民個人之間,團體之間,企業與個體之間等,經常出現一些所謂的“三角債 ”、“連環債”現象,也就是甲欠乙的款,而乙又欠丙的款或丙又欠甲的款等,如果一方出現債務不能清償的話,就會影響到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因而全體債權人的債權會因一方債權的不能順利實現受到阻礙。為了方便債權人行使權利并實現債權。我國《合同法》第74條第2款規定了“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撤銷權應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行使。(2)在有多個債權、債務關系中,如果債務人的行為危害到了債權人的利益,其中一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撤銷債務人所為的危害債權的行為,而其余的債權人卻沒有行使其撤銷權,那么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由此取回的財產或利益,是否具有優先受償性呢?在一些大陸法系的國家對這方面有明確的規定:“行使撤銷權之債權人,得優先于他債權人,就受益人或轉得人所返還之財產優先受清償”(德特別法7條)這樣的規定側重保護了那些行使權利的債權人。誰行使權利誰得益。在我國傳統的民法理論著作中,均普遍認為:“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在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以后,某一債權人取回了財產或利益,應當為一般債權人的共同擔保”(3)。“一般債權人對這些財產應平均受償”(4)。“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向自己返還所受財產或利益,但無權就該財產或利益自己優先受償,其有義務將收取的財產或利益返還給債務人,作為全體債權人的一般擔保”(5)。而實際司法實踐中,確實嚴重存在著“三角債”、“連環債”的問題,還存在著債務人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資產或與他人通謀而轉移資產的行為,造成債權人討債難,債權無法實現的問題。所以法律就應當從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穩定社會經濟秩序方面著手,賦予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鼓勵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誰主動行使撤銷權,誰就能及時得到經濟利益,這樣就能充分發揮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積極性,筆者認為很有必要。如果不這樣的話,某一債權人行使了撤銷權,而其他債權人怠于行使撤銷權,最后卻同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共同分享取回的財產或利益,那么就會出現債權人之間相互觀望、推諉,誰也不會甘冒經濟風險花費時間、精力去主動行使撤銷權,由此,撤銷權制度的設立,就形同虛設,失去其設立的實際意義。舉一典型例子:有一債務人為逃避債務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債務人主動放棄家庭中全部財產和利益,無償地給予另一方,以此來逃避債權人追逃債務導致司法部門執行難。
既然司法實踐中存在著撤銷權具有優先受償性的需要,而我國《合同法》及其解釋在行使撤銷權的債權有無優先受償的權利,這方面未作明確規定。因此,我國《合同法》規定了代位權制度以彌補撤銷權制度方面的不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0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以消滅”,這樣債權人就有權直接通過代位權訴訟取得財產或利益,使自己的債權得以實現。從而表明,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可以就行使代位權的結果直接受償,而不是將此種結果歸屬于債務人,再由債務人的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實際上,撤銷權與代位權在本質上是同一的,都是為了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代位權制度的設立,是我國《合同法》一大創新,為防止債務人實施各種不當的行為逃避債務,特別對解決當前企業之間“三角債”、“連環債”問題,提供了法律依據,在司法實踐中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其積極意義非常明顯。
2、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具有優先受償性對每一個債權人是平等和公平的。
我們常講,面前人人平等,在處理民事法律關系中,平等原則是我國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我國合同法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意味著民事主體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于相對方。平等原則最初是與奴隸制的民主聯系在一起的。早在羅馬法中,就確認了羅馬市民享有市民法規定的,平等權利的原則,在資本主義制度下,為了徹底廢除封建特權和等級制度,資本主義商品,資產階級在其民法中確立了平等原則。在我國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同樣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地位平等。在我國民法的平等原則具體表現:(1)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2)不同的民事主體參與民事關系,適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在我國參與民事關系的有各種類型的法人、自然人、合伙組織、個體工商戶和承包經營戶。在某些情況下,國家也可以作為民事主體參與民事關系,無論是何種主體,在參與民事關系時都要適用民法的規定,不允許有任何例外。(3)民事主體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必須平等協商。既然參與民事關系的不同民事主體地位平等,那么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都有權對債務人的危害債權行為提起撤銷權訴訟。他們的訴訟機會是均等的,任何人不能將自己的意志強加于他人,也無權凌駕于他人之上。
法律賦予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訴訟的方式行使撤銷權,對此只要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行使撤銷權所具備的。主觀、客觀要件,債權人均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撤銷權訴訟,每個債權人都可行使法律賦予的行使撤銷權的權利,而不論是債務人所欠債務的多寡,也不論是債務人所欠債務的先后順序,不論是何種身份,職業地位的懸殊,均可提起訴訟。債權人向法院提起撤銷權訴訟的機會是均等的,法律對此并沒有作出什么特殊例外的規定,誰行使權利,誰就應該得到應得的利益,如果某一債權人向法院提起撤銷權訴訟,必然會付出一定的時間、精力,支付一定的訴訟費,也許還會有一定的經濟上的損失,最后取回的財產和利益與其他的債權人共同分享的話,顯然對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不公平,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內心不會平衡,債權人之間觀望、推諉難的避免。
法律賦予每一個 債權人訴訟機會均等,而且很公平,如果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對取回的財產或利益具有優先受償性的話,那么每一個債權人都會爭先恐后地去行使法律給予的訴訟機會,而不會持怠于行使撤銷權的態度,反而會積極主動地向法院提起撤銷權訴訟,使債務人難存僥幸之心,無法逃避其應清償的債務,同時保證了每一個債權人的債權都有機會實現。“不告不理”是民事訴訟法的重要原則之一,我們司法部門應當尊重每一個公民的這項選擇權利,債權人不向法院提起行使撤銷權的訴訟,司法部門不能強迫債權人提起這方面的訴訟,也不能主動要求債權人向法院提起撤銷權訴訟,更不能代替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訴訟,債權人主張自己的權利提起撤銷權訴訟。法律應當保護已提起撤銷權訴訟的債權人的利益,激勵債權人行使撤銷。“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得優先受償”,從而有利啟動撤銷權制度的運行。
四、結論
撤銷權制度的確立,主要是以平衡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利益沖突,貫徹誠實信用原則,其最終目的是服務于社會并能為人們廣泛接受,特別是我們國家大力提倡發展經濟,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與企業之間以及個人與個人之間,經濟活動來往頻繁,雖然大多數人都能遵守誠實信用,平等協商原則,但是為了各自的經濟利益,加上受各種外界因素的干擾,在經濟方面的糾紛不可避免的產生,比如一方在產品質量方面不合要求或者一方存在的違約行為,還有不作為行為的發生等,諸如此類案件逐年上升,人們的法律意識也在逐步提高,通常很自然地會主動到司法部門尋求法律方面的幫助,尤其在司法實踐當中,發現企業之間嚴重存在著“三角債”、“連環債”,債務人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資產或與第三人通謀而轉移財產的行為,造成債權人的債權難以實現。如果有多個債權人存在的情況下,某一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撤銷權訴訟,花費了一定的時間、精力,還有經濟上的損失,行使撤銷權卻沒有優先受償的權利,由此取回的財產和利益,與其他債權人平均受償的話,必然導致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的債權得不到足額清償。其債權難以完全實現,訴訟目的未能達到,債權人為了使自己的權利得以實現,還必須再以債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這既耗費了當事人的財力和精力,又浪費了緊張的司法資源,既司法效率又不符合訴訟經濟原則,同時影響到其他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積極性。既然設立撤銷權制度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使債權得以順利實現,而在司法實踐中,確有“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得優先受償”的需要,又能激勵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積極性。筆者認為讓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具有優先受償性很有必要。
及注釋:
(1)趙旭東:《合同法學》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27頁。
(2)趙旭東:《合同法學》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34頁。
(3)史尚寬:《債法總論》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版,第505頁;王家福:《民法債權》法律出版社一九九一年版,第176頁。
(4)王利明、崔建遠:《合同法新論 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97頁。
(5)趙旭東《合同法學》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35-13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