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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縣消費環境雖然有了明顯的好轉,但是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現象還時有發生,一些公共服務行業利用市場壟斷地位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假冒偽劣食品、農資坑害農民等行為仍然存在,消費生活中一些不健康、不文明、消費資源浪費、破壞環境等問題也比較突出。因此,進一步加強消費維權,改善我縣消費環境,意義重大。
20*年,中國消費者協會根據黨的“十七”大會議精神,結合近年來消費維權工作的實際狀況,把年主題確定為“消費與責任”,其涵義在于: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社會各界應共同努力,做好消費維權工作,改善消費環境,促進經濟社會的又好又快發展。其內容是:企業是市場的經營主體,是消費維權的第一責任人,應誠信經營,守法經營,承擔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經營者義務與責任,在創造企業利潤的同時,要自覺維護好消費者的利益。政府及有關部門是市場監管的主體,應認真履行市場監管的職責,加大監管力度,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是市場消費的主要主體,要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積極參與對商品和服務的社會監督,同時要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樹立先進的消費觀念與消費方式,科學、合理、文明消費。
黨的十七大報告:實現未來經濟發展目標,關鍵要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要堅持擴大內需特別是消費需求的方針,促進經濟主要由依靠投資和出口推動,向依靠消費、投資、出口拉動轉變,必須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更加注重社會建設,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組織開展“消費與責任”年主題活動正是為了進一步改善消費環境,增強消費信心、拉動內需、擴大消費、改善民生,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和諧社會建設。與往年不同的是今年把“責任”放在首位,不但要經營者履行好責任,也要各職能部門認真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賦予的責任,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有效保護。
一、國外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訴訟救濟方式
由于消費者訴訟與通常一對一對抗式訴訟的顯著區別,為了充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有效打擊違法經營者,各國針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都規定了特殊的訴訟救濟方式。
1.集團訴訟。就語意而言,所謂集團系指成員間彼此利害關系相同的團體。此種集團并非由受害人刻意組成,而系純因利害關系相同,法院為求一次實現多數人利益,而使其在訴訟上結合為團體,但此種集團的成員對其他成員的長相姓名甚至完全不知。集團訴訟制度肇端于英國,植根于19世紀英國的衡平法。除1966年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對集團訴訟的規定外,美國的很多州也都以該規則為基礎制定了自己的集團訴訟規則。此外,英國、加拿大也都相應地設立了自己的集團訴訟制度。它具有兩大優點;(1)與消費者個人單獨提訟相比,能簡化訴訟程序,節約時間與費用,給予消費者程序的保障;(2)因集團人數眾多,聲勢較大,容易引起公眾注意,從而喚醒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威懾違法的經營者。但同時,集團訴訟存在著當事人的適格、當事人范圍的確定以及法院的通知能否保障程序的正當性等問題。
2.團體訴訟。此處的團體系指相對穩定的,有一定組織形式、章程的社會團體。例如,消費者保護協會以及其他福利性社團。團體訴訟是指為了使某一團體組成成員的利益能夠得到司法保護,法院規定該團體組織有權代表成員或應訴,其判決對團體組織的成員有拘束力的一種訴訟制度。團體訴訟的意義在多數人受害的場合,最能顯現。(1)能有效地實現司法保護。團體訴訟以團體為他人利益之代表或代辦人來操作訴訟程序,不僅可以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也可以使加害人受到民事制裁;(2)使多數人訴訟更加經濟。它將因同一事實或法律上的原因而有共同利害關系的多數人分別提起的多個訴訟變為由團體統一提起的單一訴訟,大大減少了訴訟開支,節省了法院和當事人的人力、物力和時間;(3)團體訴訟避免了因適用代表人訴訟而帶來的大量的復雜的訴訟技術問題。團體訴訟以團體組織為當事人,訴訟實質上仍是一對一的結構,只存在對外的單一關系,不存在內部關系,避免了代表人訴訟中遇到的通知、送達、訴訟費用的分擔、和解、上訴等方面的問題。但團體訴訟也存在著對損害賠償的救濟無能為力、適用范圍過于狹窄以及團體資金籌措方面的難題。
3.選定當事人訴訟。選定當事人制度系利用英國法之訴訟,以信托法之原理而制定之制度。我國臺灣地區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因同一消費關系而被害人之多數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選定一人或數人請求損害賠償者,法院得征求原被選定人同意后公告曉示,其他之被害人得于一定之期間內以書狀表明被害之事實、證據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并案請求賠償。其請求之人,視為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選定”。此項規定要求受訴法院,應更積極對于因同一消費關系而被害的多數利害關系人,賦予相當機會,使其能及時參與訴訟程序,即利用選定形式上當事人之方法,使自己成為訴訟進行實質上當事人,以防免自行時所可能蒙受之程序上不利益,而平衡追求實體利益,致力于克服消費者訴訟所遇勞費上障礙及訴訟進行資格短缺等難題,并且與消費者保護團體賠償訴訟制度并存,擴充了消費者選擇程序的機會,可被評價為同時具有認知程序選擇權法理的意義。但因其以每一消費者個人損害賠償請求權分別構成訴訟標的并轉讓訴訟實施權為前提,引發了同團體損害賠償訴訟中同樣存在的資訊不足、證明困難及勞費負擔過重等問題。
4.小額法庭。最早倡議建立小額索賠法庭的是美國社會法學派的法學家龐德。目前,美國、加拿大的很多州都建立了小額索賠法庭;創立小額索賠法庭的原意是為了幫助消費者,但是在實際審理中卻出現了兩大問題。(1)商店和公司反而利用這種法庭來催收賬單,它們成了原告,消費者反而成了被告。為了解決這一問題,美國的一些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以及澳大利亞的一些州完全禁止工商業主在小權利索賠法庭;(2)小額索賠案中,消費者一般沒請律師,而工商業主則聘請了律師,因而消費者在訴訟中處于不利地位、能言善辯、諳熟法律的律師出庭肯定會影響到審理的最終結果。因此,有些國家禁止雙方當事人在小額索賠法庭中聘請律師。
除了以上幾種制度以外,為減少訴訟上的障礙,方便消費者,一些國家還進行了其他一系列訴訟程序上的改革,如允許檢察長或官方的消費者保護機構代表消費者提訟等,使消費者索賠權的實現要有法律上的保障。
二、我國的消費者訴訟救濟方式
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沒有對消費訴訟作特殊規定,實踐中解決消費爭議除單個消費者提起的普通民事訴訟之外,主要適用的是代表人訴訟。
代表人訴訟制度比較活躍的領域就是消費及消費者保護。由于在消費領域,經營者面對的是不特定多數的消費者,如因商品或服務質量問題而經消費者造成損害,受害者可能是不特定的多數人,人數可多至幾十、幾百甚至幾千。例如,1992年5月至10月間河北省邯鄣市磷肥廠出售1000多噸對農作物有害的劣質磷肥,結果造成4個縣17個鄉鎮的2.69萬畝小麥冬苗枯死,涉及數千戶農民;對這類受害消費者眾多且小額的案件,一方面法院無力承擔單個,另一方面消費者自己也得不償失。在解決這類消費者糾紛中,代表人訴訟可以實現糾紛一次解決,以達到訴訟經濟的目的。我國的代表人訴訟制度適應了主體數量眾多的民事訴訟的要求,體現了法律對民事權利的全面保護。然而,代表人訴訟在實踐中卻很少得以利用,我國現行民訴法關于代表人訴訟制度只作了粗線條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尚有不少問題需要作出理論上的探討和技術上的處理。
1.代表人訴訟的難以形成。代表人訴訟難以形成存在兩方面的原因:(1)存在著與上文所述消保團體賠償訴訟中同樣的問題;(2)我國民訴法第55條第3款作了以下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提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這一規定從訴訟經濟角度充分考慮了未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這一規定又容易產生一定的負面效應,即它有可能阻礙訴訟集團的形成,從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其合理性變得毫無意義。令人遺憾的是:從上述法律規定中可以發現我國的代表人訴訟制度并沒有充分考慮到這一負面效應,使其成為阻礙代表人訴訟制度發揮其應有效用的主要問題之一。經濟學認為,一個集團產生的動因在于,集團這種組織形式為集團中各個成員實現他們各自的目標提供了一種有效的工具,即當一個人認為,他加入一個集團以后,他能夠利用集團這種組織形式來實現他個人行為無法實現的目標,并且他的收益大于成本時,他就會理性地選擇成為集團中的一員,而法院裁判的擴張性規定極有可能使當事人認為加入這一集團以后成本將高于收益,于是他采取了搭便車這樣一種會使他的收益大于成本的行為方式。即某些人不愿為參與訴訟集團而付出成本,而等到訴訟集團勝訴以后,在訴訟時效期內再提訟免費獲取補償。但問題在于,由于所有人都有理性的經濟人,即力圖使個人收益最大化,那么訴訟集團就根本無法形成。因此,有學者建議將此條規定修改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內提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但所獲補償酌情減少,減少額至少是參與訴訟集團的當事人所付出的額外成本的兩倍。這樣,他們就會考慮如果他們采取“搭便車”的行為方式而不參與訴訟集團,其凈收益將小于參與訴訟集團時的凈收益。于是,這些當事人就會積極地參與訴訟集團,訴訟集團就容易形成。
隨著我國金融行業的日益發展,金融消費者群體迅速壯大,與此同時,金融消費者權益受損的現象也日漸凸顯,加強對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成為當下社會各界的長議話題。20世紀60年代,美國率先拉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的序幕,在反對不公正和濫權行為、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而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監管部門不健全,至今還沒有出臺正式的關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或行政法規,導致了我國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依然處在缺乏保護的狀態之下。因此,眾多專家學者通過研究美國金融消費者保護體系及其特點來探討其對我國的借鑒和示范意義。而多數學者通過比較中美兩國的金融消費現狀和金融環境得出中國在立法、設置專門機構和加強監管制度建設三方面來完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結論。
一、我國常見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侵犯行為
(一)對“金融消費者”概念的界定
金融消費者,指的是為了滿足個人或者家庭的生活開支而購買、使用金融機構提供的商品或接受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的個體社會成員[1]。從概念上來看,“金融消費者”從屬于“消費者”,前者是后者在金融領域的擴展和延伸。因此作為金融產品的購買者、金融服務的接受者,理應受到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我國的消法貫徹的是傾斜保護弱勢群體利益的經濟法理念,這是基于信息不對稱理論的。因為對于以滿足生活消費需要為目的的自然人來說,他們往往是較為弱勢的一方,這種弱勢主要體現在[2]:實力弱,即個體消費者的經濟實力與企業法人相比大相徑庭;結構弱,即分散的消費者通常勢力單薄;手段弱,即消費者在自身權益受到損害時缺乏保護自身利益的有效手段等。
(二)常見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侵犯行為
金融消費者應有的基本權益包括:金融消費安全權、金融消費知情權、金融消費自由選擇權、金融消費公平交易權、金融消費隱私權、金融消費受教育權、金融消費求償權、金融消費監督權[3]
1.知情權的侵犯
經常會有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發生爭端甚至對簿公堂,很大一部分原因是金融消費者對于金融機構所提供的信息并不完全知曉,知情權收到了侵害,也就是說,他們感覺被蒙蔽了。在知情權上的侵犯事件,典型的案例有銀行調高跨行取款手續費而不告知存款人,增加了存款人在跨行存取款上的費用;金融機構在推銷理財產品時往往鼓吹產品的高收益,卻淡化高風險,進行虛假宣傳,蒙蔽消費者。
2.自由選擇權的侵犯
銀行將兩項相對獨立的金融產品進行捆綁銷售。例如有些銀行在消費者開戶辦理借記卡的同時開通網銀、手機銀行,對可免費用不進行主動告知消費者。消費者在申請貸款業務時被銀行人員要求在相應網點存款,借此完成吸儲任務,或者購買特定的幾款理財產品,否則難以享受銀行優惠貸款利率等。
3.隱私權的侵犯
金融機構不僅是資金的聚集地更是信息的大寶庫。金融客戶往往會將其私密信息留在金融客戶,但這會引發銀行內部的道德風險。在金融消費領域,存在著金融機構將收集到的消費者信息,在未經當事人許可的情況下,任意轉讓或者出售給他人的現象。我國近年來屢屢發生的銀行卡盜刷事件,尤其是最近媒體曝光銀行卡信息的大量泄露,隨意就能買到銀行卡號、密碼、戶主等私人信息。這使許多消費者感到自己的隱私權受到了侵犯。
4.公平交易權的侵犯
金融消費者在接受金融服務時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合同,往往都是格式條款,消費者只能被迫接受,而條款的設置通常不利于消費者。消費者在金融機構辦理業務時,往往會填寫各種單子和表格,而很少有消費者會詳細查看這單子和表格背后的說明。這導致的后果是一旦發生風險,金融機構會以客戶已經簽字作為認同須知為由,拒絕承擔責任。
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相關立法
在金融消費中,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的法律依據首先便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最新修改版于2014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這是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基本法[4]。但是,眾所周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涵蓋的對象包括各個領域的消費者,而對于金融領域的消費糾紛事件不具有直接適用性。其次,可參照《保險法》、《中國人民銀行法》、《證券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規定,從時間上看,最年輕的《證券法》是在2005年10月27日的,而最早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則于上世紀90年代。不可否認上述法律的頒布及實施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起到正向的推動作用,但是我們同樣也能看到這些法律規定的著眼點在于整個金融機構的良性運作,而非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問題,所以在現實應用中操作性并不強。此外,由銀行業監督委員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等監管機構制定的相關規章制度,對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也能起到一定的法律效應[5]
總而言之,以上提及的所有法律規定針對性不強,在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問題上不具備直接可操作性,這將增加糾紛處理的難度,導致在審判金融消費者權益案件時面臨有法可依但依法不足甚至是無法可據的尷尬境地。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腳步明顯遲緩,尤其在2007年金融危機事件后各發達國家更是把保障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作為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國外在這方面有諸多可借鑒之處[6]
三、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建議
(一)借鑒發達國家的做法。
在構建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機制方面,各發達國家的做法值得我們參考,歸結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7]:首先,從立法上將保護消費者權益確立為金融監管目標;其次,規范投訴機制,加強金融機構的消費者保護制度建設,一旦投訴糾紛發生,消費者可以向金融機構或者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這兩個渠道尋求幫助;再次,發揮金融行業在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方面的積極作用;最后,在國際上展開合作,共同做好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
(二)依法取締不合理條款
對于不平等格式條款,銀行通常做出的反應方式依次排列順序是內部規定、行業規定、無解釋、國際慣例。銀行作為銷售方,雖然有權利自行制定其產品及服務的相關條款,但是在發生利益糾紛,難免向自己倒戈,不惜以不合理條款最終解釋權為手段侵害銀行消費者利益。其他金融機構也是如此。因此,政府必須立法對金融機構設置的條款進行一定干涉,運用法律的強制力取締不合理條款,在法律的約束力下,金融機構便不能以“內部規定”或“行業規定”等為由損害金融消費者的利益。對于不做解釋霸道行為,是銀行不敢正視自己侵害消費者利益的事實,監管者應該予以警告批評或者處罰。銀行業不能將犧牲消費者利益作為自身謀求高收益的代價,這絕不是長久發展之計,理應在業務發展中不斷開拓創新,提升專業技能與管理水平,在行業競爭中建立獨特的競爭優勢。
(三)加強金融消費者自身的維權意識[8]
金融消費者相關知識匱乏,加之自身維權意識淡薄,是導致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落實不到位的另一大原因,這也在無形之中增加了金融消費風險。一方面,政府應該加大宣傳力度,用金融知識、常識武裝廣大消費者,引導其充分重視并捍衛自身的消費者權益,在金融消費過程中做到明明白白消費,如認真閱讀產品說明、合同內容等,以盡可能減少自身損失,更好地維護自身的消費權益。另一方面,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應該恪盡職守,向金融消費者提供真實且詳盡的信息,不得故意隱瞞或誤導消費者。金融機構應加大透明度,闡述產品與服務的具體真實信息,同時幫助金融消費者擴大有關金融消費的知識,使其能夠做出更為慎重且理性的金融消費決定。為了彌合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的代溝,一方面金融消費者應積極與銀行進行協商溝通,及時掌握相關信息,做出正確決策。另一方面,金融機構應該完善內部信息披露制度,做到程序公開,監管透明,減少由于信息不對稱而造成的糾紛。當然,政府也應設立專項部門,為廣大金融消費者提供更寬敞的投訴渠道,并及時有效地為消費者解決問題。同時,金融消費者也可以以合理合法方式聯合建立民間組織,讓更多利益受到侵害的金融消費者得到關懷、支持與幫助。
消費者權益保護是工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要統一到落實省委確定的“加快發展、科學發展、又好又快發展”的總體取向上來。這一總體取向,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要求,符合四川省情,符合四川要求發展的主流民意,也是全川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所在。我們一定要立足職能,努力為省委建設西部經濟發展高地的戰略定位服務,為省委“一主、三化、三加強”的發展思路服務,為省委著力打造“一樞紐、三中心、四基地”建設服務。
一是要樹立消保工作為經濟發展服務的理念。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承擔著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的重任,其職能和作用涉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方方面面。消保工作要始終把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要有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要有發展觀念和服務觀念,要正確處理好全局與局部的關系,打擊與保護的關系,管理與服務的關系,要在服務中實施監管,在監管中體現服務,自覺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融入到經濟和社會發展之中去思考、去謀劃、去落實,不斷探索服務發展的新途徑、新方式、新辦法,爭取服務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新成果。
二是要通過打假維權來促進市場主體的發展。整頓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打擊假冒偽劣等違法經營活動,維護經營者合法權益,為市場主體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是我們的重要職責。近年來,我們開展了很多專項行動,并把專項行動與日常監管緊密結合起來,也建立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機制、制度等,保護了我省一大批支柱產業的發展,受到企業和群眾的普遍贊譽。我們要通過繼續開展“打假維權保名優活動”,來保護我省的酒類、食品等名優企業、優勢產業,維護其合法權益,支持和促進大企業,大集團和重點行業、龍頭企業的發展。總之,我們要通過打擊非法、保護合法、保護名優和有效監管來促進各類市場主體的健康發展。
三是要通過消費維權來擴大市場消費需求。消費、投資、出口被喻為拉動經濟增長的“三駕馬車”。近年來,全國、全省消費持續增長。從全國來看,20*年是近年來消費對GDP的貢獻率首次超過投資的一年;我省消費品零售額也達到4015.6億元,增長17.49%,總消費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達到39.6%。從整個消費來看,還是存在消費不足的問題,生產出來的產品,沒有有效地消費,沒有進入到一個良性循環。消費的高低直接決定了經濟增長速度和它的效率,消費已成為新時期經濟增長的動力原或發動機。我省很重要的一條,就是通過消費環境的改善,來推動需求,來促進經濟的增長。我們要立足職能,通過強化消費維權,優化消費環境,促進我省的消費增長和經濟的增長。我們要把握市場消費的脈搏,增強消費維權的針對性、及時性、有效性,以消費環境的改善來發揮消費拉動內需的最大效應,推動我省經濟持續快速發展。促進消費與我們的工作關系很大,工商部門也是省政府確定的責任部門之一,工商部門的責任越來越大,我們要切實承擔起新形勢下的新任務。我們要加強消費引導和消費教育,倡導科學消費、合理消費、文明消費、綠色環保消費,提高全民消費素質和水平。
二、整頓市場秩序,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要突出保障流通領域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
流通領域的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是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乃至整個工商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工商職能最重,職業風險最大的工作。總體來看,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是越來越好,但假冒偽劣商品還存在屢禁不止的問題,群眾的意見還比較大。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涉及的范圍廣泛、經營主體眾多、經營方式多樣、經營者素質參差不齊、經營品種繁雜、數量龐大,而不法分子制售假冒偽劣的手段和花樣也在不斷翻新。我們的監管責任重大,監管難度也大,這也是我最擔心的問題。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不能出事,一出事就是大事,對此,我們要有足夠的、清醒的認識,決不能掉以輕心,必須要有高度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做到常抓不懈。要在鞏固專項整治成果的基礎上,在規范、提高上下功夫,全力以赴抓好常態監管,維護良好市場秩序。
一是強化食品安全監管。要結合即將頒布的《食品安全法》的實施,深入貫徹國務院《特別規定》,認真落實這次《政府工作報告》提出的“讓人民群眾吃得放心,用得安心”的要求。《政府工作報告》還指出:食品、消費品安全性能要求及其檢測方法標準,都要采用國際標準。這就帶給我們一個信號,國家將把食品、藥品和其他消費品的安全問題提高到一個新的更加重要的高度,我們的監管也將面臨新的機遇和挑戰,我們有壓力,更要有動力,一定堅定信心、充滿激情、愛崗敬業、有所作為。當前,我們要進一步加大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力度,突出抓好食品市場準入、日常規范監管、專項檢查,重點抓好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糧食、食用油、肉類、水產品、蔬菜、奶制品、兒童食品、酒類等的監管。要突出重點產品、重點單位、重點區域和重點時段,嚴肅查處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切實保障市場消費安全。進一步深化農村食品市場監管工作,加快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設。
二是強化重要商品監管。要嚴把重要商品市場主體準入關,推進實施重要商品準入制度。今年重點是抓好家用電器、兒童玩具、勞動防護用品、汽車配件、低壓電器、建筑鋼材、人造板、扣件、電線電纜、燃氣器具等十大類重點商品質量的監管,實施好商品市場入市、交易、退市的全程監管。
三是強化商品質量監測。商品質量監測是強化市場監管和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有效手段。要建立和完善商品質量監測體系,繼續抓好食品和重要商品的定向監測、跟蹤監測和基層工商所快速檢測。省局將給每個市、州配備一臺商品質量監測車,并給基層工商所增配一批快速檢測儀,對商品質量監測的經費也給予了保障。各地要突出對群眾日常生活必需、市場銷售量大的食品,以及消費者反映問題多的商品加大質量監測工作力度,及時進行消費提示和警示。強化商品質量監測后,對問題商品和不合格商品的處理工作。要嚴肅商品質量監測紀律,少數中介檢測機構為了自身利益,工作不規范,影響工商形象,對其不良行為,要予以告誡或取消其資格。各地必須嚴格按照授權和省局的要求,開展好商品質量監測工作。
四是建立長效監管機制。積極推進工商監管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設,是對整個工商工作,也是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要求。從工商工作發展來講,我們的監管體制、機制、制度和手段都還完全適應不了市場經濟的發展,流通領域的監管體系,特別是現代化監管體系,還沒有完全建立,我們還有很多工作要做。近年來,消保工作這條線的創新意識一直比較強,在我的印象中,我省實施的“千村萬戶拒偽劣”、“四制兩查一承諾”、“五有三管一指導”和“四個”五統一的食品安全監管規范等監管模式、方式的創新和長效機制的建立,在全國系統內都得到廣泛認可和有較好的影響。各級工商部門要繼續發揚勤于實踐,勇于探索的精神,努力創新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監管的體制、機制和手段。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要繼續鞏固和完善“四個”五統一的食品安全監管規范,進一步擴大食品經營建立索證索票和進貨臺賬制度的覆蓋面。對這“兩項制度”,無論是工商部門本身,還是經營者,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個畏難情緒和長期堅持的問題。對“兩項制度”,我們花了極大的心血,并為監管信息化奠定了很好的基礎,我們決不能就此放棄。現在很重要的一個問題就是要下功夫去研究、去完善,做到鞏固和提高,真正使索證索票和進貨臺賬成為監管規范化和常態化的重要手段,這是對大家一個嚴格的要求。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信用分類監管制度。積極探索食品信用監管信息公開的內容和方式,并與企業信用、個體工商戶信用、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監管結合起來,拓展信息渠道、擴大信息容量、加強信息整合、提高信息質量和時效,既為改善社會信用環境提供有力支撐,也為提高監管效能提供有利條件。要積極推進全省流通領域食品安全質量監測分析體系建設,依托信息化提高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和利用水平,推動信息化手段在食品安全和商品質量監管等方面的廣泛運用,提高監管執法的現代化水平。
三、切實維護民利,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要突出關注改善民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關注民生、改善民安、維護民利是以人為本的根本要求,是工商部門的應盡之責。我們要立足職能,通過實實在在的消費維權,切實解決好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
一是圍繞熱點難點維權。要把消費維權工作與維護民利構建和諧社會和維護社會穩定有機結合起來,著力解決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消費領域熱點難點問題。熱點問題往往是帶普遍性和在消費者投訴比較集中的領域,如電信、家電、餐飲、旅游、美容、裝飾裝修、互聯網銷售、房地產、教育、醫患等,我們要嚴格規范其經營行為,加強服務領域的消費維權工作。難點問題往往是一些重點行業、強勢企業,利用自己的獨占或強勢地位,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這類投訴、申訴和舉報,我們要敢于碰硬,突出開展維權專項執法檢查,真正做到解難事、辦實事,努力把消費維權的好事辦在消費者的心坎上,讓人民群眾滿意。
二是做到方便快捷維權。要按照“強化執法、規范運行、完善網絡、提升水平”的要求,著力推進12315行政執法和維權體系建設。要加大12315中心和“一會兩站”建設力度,擴大12315進社區、農村、市場、企業、商場、餐飲娛樂場所、景區、學校等的網絡體系,方便消費者投訴和解決問題。要充分運用12315網絡平臺,依托信息化提高公共服務水平,積極推進網上咨詢、申訴、投訴、舉報,快捷高效受理處理消費糾紛和查處侵權案件,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四、做到“三個過硬”,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要突出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干部隊伍
進一步開創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新局面,隊伍建設是關鍵和保障。要努力建設一支政治上過硬、業務上過硬、作風上過硬的高素質消費者權益保護干部隊伍。
一是要切實擔負起消費維權的責任。工商部門是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要力量,政府和法律賦予了工商部門流通領域商品質量和服務的監管職能,作為監管主體,應認真履行市場監管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職責。為政一方,要確保一方消費安全。所管理的轄區,制售假冒偽劣的違法行為是否得到有效查處和遏制?對經營主體及其經營行為的監管是否落實到位?消費者的投訴、申訴和舉報是否得到滿意的解決?法律和人民賦予了我們監管執法的權力,賦予了我們維護消費者權益的重任,我們要切實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真正做到情為民所系,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
二是要努力提升消費維權的能力。各級工商部門要更加重視和進一步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努力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全面提升監管執法水平。要采取學習、培訓、崗位練兵、實踐鍛煉等方式,使我們這支隊伍涌現更多的“辦案能手”、“維權能手”、“管理專家”,全面提高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執法人員從全局和政治上把握與處理復雜問題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監管維權的能力、協調配合的能力、處置突發問題的能力等。要把提升基層尤其是工商所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執法能力作為一項基礎性工作,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要集中財力物力,繼續改善基層尤其是工商所的工作生活條件,加強基礎設施建設,進一步提高基層監管執法的效能和現代化水平。
歐洲債務危機持續惡化,美國國債信用評級下降,經濟復蘇乏力,引發國際金融市場動蕩不安,主要新興市場國家增速普遍回落,全球經濟萎靡不振。再加上歐美國家貿易保護主義升級,加劇了對我國市場的沖擊。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雖然一直保持高速增長態勢,增長速度之快、持續時間之長世所罕見,但通脹形勢依然嚴峻,國內經濟發展中不協調、不平衡的現象仍然存在,外需疲軟,出口和投資形勢不容樂觀,經濟發展方式難以改變,經濟升溫困難,致使居民的消費信心走弱。針對我國經濟發展中的各種不確定因素,今年的兩會提出:在新的一年里我國經濟將呈現穩定增長、注重質量和效益的態勢。消費、投資和出口協調拉動模式將在今年初步顯現,消費近10年來首次成為我國經濟增長的第一拉動力。
二、擴大內需的必要性
經濟驅動力在演化,消費將成為主流。從國際經驗看,經濟每增長10個百分點中消費要占到6至7個百分點,只有消費率達到50%以上,才能長期維持經濟的穩定健康增長,所以擴大消費無疑是經濟穩中求進的法寶,但我國從1978年到2010年,消費率由62.1%降到47.4%,居民消費率由 47.98%降到33.8%,去年仍在降低,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消費率是一個綜合指標,既反映了居民實際收入增長、收入分配格局的調整進程,也反映產業結構、城鄉結構調整等進程。與GDP和人均GDP增長率等指標相比,更能夠體現科學發展的基本要求。消費率的降低傳出這樣一個信號:我國需要將消費率作為政府工作的硬指標,要進一步擴大內需,使經濟增長更快地實現由投資、出口拉動向消費、投資和出口協調拉動轉變。
三、提高消費所面臨的問題分析
(一)近年來我國分配不公、貧富差距過大日益嚴重,已成為當前社會公平問題的一個主要矛盾,而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普遍偏低、稅負偏高,又是這組矛盾的主要方面,這些問題都亟待著手糾偏。
(二)目前我國尚未建立比較完善的保障制度,全社會也缺乏保障意識,社會救濟、社會優扶、社會福利仍然缺失,各種費用居高不下,社會保障監管體制管理分散,無法消除人們的后顧之憂,繼而無法刺激消費。
(三)在人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之后,出現了兩種截然相反的消費觀:一種是持幣徘徊,不愿或不知怎樣消費,致使消費低迷;另一種是買東西只買貴的不買對的,還有不少人出于虛榮,為了張揚個性,盲目追逐潮流,從而負債累累,最終成為“負翁”。
(四)眼下,民間借貸市場走在“異化”的邊緣,民間資本就像奔騰的江河水時常泛濫,保險業和銀行業存在著高度的信息不對稱,消費信貸投入渠道和投入力度還不完善;信用卡市場收費有陷阱,刷卡安全存在隱憂導致了信用卡市場“亂象叢生”,消費者的賬戶信息不能受到嚴密保護,“信息真空”擴大使金融消費者處于弱勢;電子商務迅速發展,網絡團購白熱化,因各種制度缺失導致惡性競爭、欺詐消費者、霸王條款、利益驅動下的消費誤導不斷涌現,誠信難覓、守規難尋,消費安全問題暴露無遺,因此帶來的投訴問題層出不窮。據全國各級消協組織統計匯總,2011年共受理消費者投訴達607263件;另外制約國內消費潛力釋放的體制遠未破除,監管不力又折射出市場秩序的紊亂,改革在消費主導經濟轉型中的作用遠未發揮出來。
四、針對上述問題的解決對策
(一)消費與收入分配
筆者認為:收入分配改革沒有實質性進展的話,無論是消費水平、消費結構、消費預期和消費環境,恐怕都難以有一個大的突破。因此通過進一步深化收入分配體制改革,有效提高勞動者報酬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重,這是解決收入分配領域問題的關鍵所在。1.增加中低階層收入比重,提高整個社會的邊際消費傾向,使國民收入增加,實現“民富”,促使其消費。2.有效實行結構性減稅,適度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同時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改變個人所得稅以工薪階層承擔為主的局面,切實降低中低收入者稅負。3.提高勞動者報酬,實現全體勞動者同工同酬,落實規范居民收入同經濟同步增長,職工工資同勞動生產率同步增長的分配機制。
(二)消費與社會保障
完善的社會保障體制最終惠及民生,只有居民的生活改善了,才能改變其消費觀念,促進消費。經濟發展應以均衡發展為基礎,努力完善社會保障體制,強化公眾參與社會保障監督意識。1.社會保障體制改革要做到管理統一、政策統一、政事分開,建立與完善社會保障監督體系,以達到社會保障政策的落實與目標的實現,確保各有關方的合法權益,提高社會保障管理效益。2.以社會公平為基本原則,擴大社會保障的范圍。只有實行全覆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制度,讓全體社會成員都能受益,才能真正發揮社會保障制度在社會發展中的作用。3.采取多種方式籌集和充實社會保障基金,圍繞居民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基礎教育等重點領域加大社會救濟力度,視問題的嚴重程度決定保障基金的發放權重,保障居民基本生存權和接受教育權利的實現。4.以依法治國為目標,加快社會保障立法進程,盡快制定社會保險法,有效發揮其穩定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發展的功能,實現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
(三)消費觀念
在這個不充分就業的社會,合理消費無疑是一種“美德”,它助力于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但如何才能樹立“可持續消費”的觀念呢?1.培養科學與文明的消費觀,形成簡約生活、適度消費,堅決摒棄揮霍浪費、盲目攀比、畸形消費的習慣,正確對待實用消費和時尚消費、節約消費和享受消費之間的關系。2.加強消費者教育,提高消費素質,普及以強調“合理與適度”消費、提倡“量入為出”有計劃地消費等為主要內容的“消費道德”知識,使消費者能自覺地、主動地、合理地消費。3.在全社會實行以保持人和自然和諧的、以保護消費者健康,節約資源及保護環境的綠色消費。提倡廣大消費者做環保選購,分類回收、循環再生,物用其用的綠色消費者。
(四)消費金融和消費監管、消費服務和消費安全
1.消費信貸只是助力的工具,而消費行為才是服務的對象。政府和銀行應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更多以往不能或很難進入的行業領域,適度放松金融管制,降低消費主體進入金融市場的門檻。另外,銀行應該進一步增加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與消費信貸支持力度,使消費者有錢消費、敢于消費。目前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消費金融已經成了撬動消費的有力杠桿,消費金融創新顯然存在利好,時至今日,我國信用卡累計發放量已經超過了2.68億張,在金融創新過程中銀行應該植根于實體經濟,面向市場和客戶,不能盲目追求發卡量,而忽視了質量和安全,對客戶的授信和賬戶信息更要嚴格把關,有效控制還貸風險和信息泄露的風險。
2.這是一個劇烈轉型的時代,入市10年,中國已成為全球化的“優等生”。鼠標輕輕一點,你想要的商品不久就會被送回家,便宜、方便、快捷的網購、團購的特點吸引了中國數以億計的消費者。2011年我國團購網站有3000多家,團購用戶達到6000多萬人,銷售總量達110億元。面對遍地開花的第三方支付企業及五花八門的網上產品,消費安全始終是家庭消費的頭等大事。但是多數消費者一旦發現問題,往往不清楚到底誰該為自己的損失買單。另外,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完善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消費者缺乏有效的維權途徑,監管體制也不健全,據調查,41.5%的受訪者認為各類消費質量監管力度一般,這是法的難堪,更是權的尷尬。
管理者應做到:牢固樹立為消費者服務、為社會服務的思想,把提高和改善服務質量放在首位,通過誠信經營和宣傳讓消費者買到貨真價實的放心商品,自覺承擔社會責任;要在經營觀念上不斷進行調整,保障消費者的知情選擇權,通過舉辦一些新產品知識的介紹會,開展售后跟蹤服務,構建一種和諧的消費環境;在這個信息為王的時代,由于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商業機會越來越少,消費者對某種產品的感受可以迅速的傳達到世界上任何角落。其結果是,傳統的營銷理論的效果處于快速消退中,因此解決好銷售模式創新和國內營銷渠道的培養,調整產品的設計、式樣、花色等,加快經濟轉型升級以適應國內消費者的需求至關重要。
監管部門、保障部門和中消協應做到:引導和團結消費者制定保護金融消費者信用信息主體權益的法律法規并規范行業自律體系,以風控為核心,加強市場檢查工作和事后救濟制度,對不合理的收費不僅要取消,而且要補償消費者因此而造成的損失,真正做到取信于民、服務于民;要意識到精細化是促進社會的文明和進步的法寶。搭建多層次的消費投訴處理平臺,構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聯動機制,鼓勵消費者受害要投訴,知情要舉報,維權要依法,通過綜合運用社會曝光,嚴厲打擊售假的違法經營行為,進一步加強個人信息保護和誠信安全建設,重點整構網絡經營和網絡維權,督促其守法經營,及時受理和解決各種消費者的投訴,努力凈化和保護市場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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