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高溫作業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關鍵詞:高溫作業;尿常規;腎功能
高溫是生產環境中常見的職業危害,能引起熱射病等疾病,而且可以引起人體正常生理功能的紊亂。為了探討高溫對工人腎功能的影響,本文就天津市某企業高溫作業人員的血肌酐(Cr)、血尿素氮(BUN)及尿β2微球蛋白(β2MG)測定結果進行分析。
1 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選取天津市某企業從事高溫作業在崗工人318人,均為男性,年齡為21~52歲,平均年齡(36.7±7.2)歲,高溫接觸工齡3~30年,平均工齡(13.3±5.9)年,為高溫接觸組。另外選擇無高溫接觸史在崗工人224人,年齡為20~54歲,均為男性,平均年齡(37.1±7.4)歲,高溫接觸工齡2~29年,平均工齡(14.0±6.3)年,為對照組。兩組工人年齡、工齡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
1.2方法
1.2.1工人工作場所高溫檢測 高溫的檢測方法和標準依據GBZ2-2007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中高溫作業場所氣象條件的衛生學標準進行評價。
1.2.2 Cr、BUN及β2MG的測定 空腹8h后抽取靜脈血2ml,采用日產7020全自動生化分析儀檢測Cr及BUN。同時留取晨尿中段尿2ml,采用西門子-德靈BN特定蛋白分析儀檢測β2MG。分別測定接觸組及對照組上述指標。
1.3統計學方法 采用SPSS17.0統計軟件包進行統計分析,計量資料以均數±標準差(x±s)表示,組間比較采用t檢驗。
2 結果
2.1高溫接觸組及對照組Cr、BUN及尿β2MG檢測結果:高溫接觸組Cr、BUN及尿β2MG檢測結果比對照組升高,差異有顯著統計學意義(P
2.2接觸組不同工齡Cr、BUN及尿β2MG檢測結果:高溫作業工人工齡≥10年Cr測定結果高于工齡
3 討論
高溫作業是常見的職業性危害因素, 作業人員在高溫環境中工作, 可引起一系列生理功能改變,如體溫升高、心率加快、大量出汗等,進而導致心血管系統、血糖、腎功能等異常[1~3]。Cr、BUN及尿β2MG是常用的腎功能檢測指標,Cr是肌酸的代謝終產物,主要反映腎小球的濾過功能;BUN是蛋白質的代謝終產物,是判斷腎功能下降的主要指標;β2MG是由淋巴細胞、血小板、多形核白細胞產生的一種小分子球蛋白,其常被認為是衡量腎功能早期改變的一項敏感的指標[4]。本文通過研究發現,高溫接觸組腎功能指標(Cr、BUN及尿β2MG)較對照組升高,有顯著統計學差異,依據高溫接觸組工齡長短不同分組研究發現,高溫作業工齡長者腎功能指標(Cr、BUN及尿β2MG)較工齡短者升高,有統計學差異。表明高溫作業對人體腎功能有一定損害,時間越長,損害越大。分析原因可能是人體在高溫環境中,為了維持能量平衡,新陳代謝會增強,排汗量明顯增多,加快人體血流速度,使心率增快,人體能量消耗大,導致肌酐、尿素氮等增多,加重腎臟的負擔[5]。同時,在高溫環境中,工人一天工作的出汗量可能達到6~8L,高溫作業時大量水分排出會導致有效循環血量減少,導致腎血流量、腎小球濾過率的下降,進而引起腎功能的下降。
本次研究是一次斷面調查,且因該企業高溫作業無女性工人,最終結果存在一定局限性,需進一步多層面、增加樣本量進行研究。
綜上所述,高溫作業對人體腎功能有一定影響,應定期查體,監測腎功能,同時,應采取積極的干預措施,對高溫作業人員采取相關勞動保護,保護工人身體健康。
參考文獻:
[1]Wu TC,Tanguary RM,Wu Y,et al.Presence of antibodies to heat stress proteins and its possible significance in workers exposed to high temperature and carbon monoxide[J].Biomed Environ Sci,1996,9(4): 370-379.
[2]楊紅艷,姬文婕,曾山,等.高溫作業人群高血壓患病率的橫斷面調查[J].武警醫學院學報,2008,17(7):609-610.
[3]崔文廣,李曉萍,汪利民,等.深井作業環境對井下工人血清生化指標的影響[J].中華勞動衛生職業病雜志,2009,27(8):485-486.
——聽說國家出臺了防暑降溫的有關規定,請問里面的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具體含義指的是什么呀?
適用文件: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社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
安監總安健〔2012〕89號
答:
文件規定:“高溫作業是指有高氣溫、或有強烈的熱輻射、或伴有高氣濕(相對濕度≥80%RH)相結合的異常作業條件、濕球黑球溫度指數(WBGT指數)超過規定限值的作業。”
“高溫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
“高溫天氣作業是指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在高溫自然氣象環境下進行的作業。”
“工作場所高溫作業WBGT指數測量依照《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 第7部分:高溫》(GBZ/T189.7)執行;高溫作業職業接觸限值依照《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執行;高溫作業分級依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執行。” W
用人單位應落實哪些
高溫作業勞動保護措施
問:江西李博
——我們是一家施工企業,進入高溫天氣后也要進行施工。請問,用人單位應當落實哪些高溫作業勞動保護措施?
適用文件: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社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
安監總安健〔2012〕89號
答:
文件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合理布局生產現場,改進生產工藝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熱、通風、降溫措施,保證工作場所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以下高溫作業勞動保護措施:
(一)優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溫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從源頭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溫危害。對于生產過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溫危害,應當采取綜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
(二)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保證其設計符合國家職業衛生相關標準和衛生要求,高溫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高溫日常監測,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
(四)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高溫危害作業勞動者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將檢查結果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作業。” W
回國創業留學人員配偶的戶口怎么解決
問:上海胡一鳴
——我留學回國后準備創業。請問,我愛人的戶口應該怎么解決?有沒有相關政策?
適用文件:組織部、人社部 印發《關于支持留學人員回國創業意見》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1〕23號
答:
文件規定:“回國創業留學人員本人及其隨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經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公安部門審核后,可在創業地或其本人原籍戶口所在地落戶,也可在其本人原戶口注銷地恢復戶口。其中,北京市、上海市應當結合本地對人才的需求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綜合承受能力,制定對非在本地注銷戶口或原籍不在本地的回國創業留學人員的戶口遷移政策。” W
企業進行崗前培訓
是否可以享受補貼
問:遼寧郭偉偉
——我們企業準備對職工進行崗前培訓,聽說這種情況可以享受補貼,請問有規定嗎?
適用文件: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職業培訓促進就業的實施意見》
遼政發〔2011〕34號
答:
關于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高溫津貼發放工作,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有關高溫津貼的發放,適用本辦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安排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工作高溫津貼的發放,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統稱高溫作業),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
第四條 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一)因事假、曠工未提供勞動的;
(二)在醫療期、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期間、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未提供勞動的;
(三)勞動者其他個人原因未出勤從事高溫作業的情形。
第五條 用人單位當月臨時安排勞動者在33℃以上的作業場所或者露天工作的,應當按其當月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以及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折算發放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非全日制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按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第六條 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四、第五條的規定折算高溫津貼,如當月折算后的高溫津貼高于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月高溫津貼標準的,可按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發放當月的高溫津貼。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高溫作業人員發放全額高溫津貼。
第八條 高溫津貼的標準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職工平均工資、消費物價指數等因素確定并可年度調整。
第九條 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
第十條 發放高溫津貼所需費用在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稅前扣除按現行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并至少保存二年。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以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相關閱讀】
高溫補貼領取條件
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領取高溫補貼,滿足以下其中一個條件的單位,需要向員工發放高溫補貼:
1.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
2. 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
高溫補貼需要繳稅嗎?
不需要,《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免納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1)中暑先兆。出現大量出汗、口渴、頭昏、耳鳴、胸悶、心悸、惡心、四肢無力、注意力不集中動作不協調、體溫略有升高(不超過37.5℃)等癥狀。如能及時離開高溫環境休息,短時間即可恢復。
(2)輕癥中暑。除有先兆中暑的全部癥狀外,還有面色潮紅,胸悶、皮膚灼熱;面色蒼白、惡心、嘔吐、大量出汗、皮膚濕冷、血壓下降和脈搏細弱 、體溫在38.5℃以上等癥狀。一般在4-6小時內可恢復。
(3)重癥中暑。除有以上中暑癥狀外,并伴有昏迷或痙攣,皮膚干燥無汗,體溫達40℃以上等癥狀。
2.中暑的急救
發現有人中暑,應積極采取措施,及時搶救和治療。
(1)立即將患者移到陰涼安靜的地方,平臥休息。
(2)松開衣服,采取將溫通風措施,幫助散熱。
(3)及時補充清涼含鹽飲料。
(4)服用解暑藥物。如人丹、十滴水、解暑片或涂清涼油。有頭暈、惡心、嘔吐或腹瀉者,可服用中藥霍香正氣水等。
(5)嚴重的中暑病人,經急救后立即送醫院治療。
3.防暑降溫知識
(1)在高溫季節到來之前,要制定防暑降溫工作計劃和具體措施。對高溫作業點要做好調查摸底,心中有數;對防暑降溫設備要組織維護保養;對高溫作業工人進行體檢等。
(2)制訂合理的勞動休息制度。暑季要根據生產特點,適當調整作息時間,增加工休時間,安排好工間休息地點,休息室或涼棚,有條件的可在休息室設置空調設備。
(3)充分保證高溫作業工人睡眠時間。在室內設立一定床位的高溫臨時宿舍,供路遠或家庭環境差的高溫作業工人臨時住宿,同時做好食堂和家屬工作,保證工人吃好、睡好、休息好。
(4)改革工藝。通過技術革新,改進操作方法和工具設備,提高生產過程中的機械化、自動化程度,消除或減輕笨重的體力勞動,從根本上改善勞動條件。
(5)合理布置和疏散熱源。在不影響生產的情況下,應盡可能將各種熱源布置在車間的下風外,或放置在室外自然冷卻或用噴水的方法冷卻。
(6)熱源隔絕方法:
①用水隔熱。一般有水幕、水箱、水涼亭等幾種形式。
②用固體材料隔熱。如利用石棉板、土磚等傳熱慢的材料制成隔熱罩、擋板或筑成隔熱墻。
③露天作業可搭工地涼棚遮擋太陽輻射熱。
④通風降溫。盡一切力量利用好自然風以后,再采用機械通風。如空調機、排氣風扇、各種電風扇等。
(7)衛生保健措施
①預防性體檢。凡患有高血壓、潰瘍病、活動性肺結核、肺氣腫、肝腎疾病、明顯的貧血、急性傳染病、重病恢復期及體弱者,均不宜從事高溫作業。
②及時補充水分和鹽分。供應的各種飲料必須符合衛生標準,飲料一定要含有0.1-0.3%的食鹽、糖精不超過0.08‰,飲料溫度不宜太低,應保持在8-12℃為宜。
2006年的6月20日,罕見高溫再次席卷全國,國家氣象中心氣候影響評估室主任張強接受記者采訪時說,6月11日至18日,河北南部、山西南部、河南中北部及陜西東南部極端最高氣溫達38至40℃,局部地區超過40℃。高溫襲來,群眾擔憂,由此引發的一系列高溫關懷問題不得不提上重要日程。
在災難面前,人畢竟是脆弱的
高溫發作,最受不了的就是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對高溫作業有明確規定,高溫屬于法定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有心血管系統疾病,中樞神經系統疾病等職業禁忌癥的勞動者均不宜從事高溫作業。可是,面對高溫威脅,很多單位根本沒有做到這一點,“斗烈日、冒酷暑”仍然非常流行。
在傳統的思維中,人們的承受能力非常強大而且無往不勝,所以,“人定勝天”常成為意志堅定、敬業精神和辛苦能干的證明。“高溫不是什么大事情,過去我們經歷的太多了,不用大驚小怪”、“連這點溫度都承受不了,你能干什么大事情”。于是我們很容易被這種“不能干”的傳統評價標準左右,而淡忘了自己應該擁有的“高溫福利”和權益保障。
7月15日上午,在南京美俐隆公司生產車間內,18歲的少女邾龍妹突然昏倒在地,經醫院搶救無效身亡。據工人反映,他們每天工作11個多小時,活多的時候晚上10點、11點下班是常事。記者在生產車間轉了一圈,簡直就像個烤爐,溫度計顯示43℃。(見7月16日《現代快報》)
今年,高溫“殺人”已不是第一例了。在此10天前,福建長隆紡織廠女工劉運芳突然暈倒在車間內中暑死亡。
在災難面前,人畢竟是脆弱的。只有社會認識將高溫提到了自然災害程度,將高溫看作和雷電、地震、海嘯等破壞性災害一樣可怕、重視,企業、社會在落實高溫關懷過程中才可能自覺、主動。一旦這種認識得到了“高溫關懷,人人有責”的社會認同,那些違規者才會被認為是一種羞恥和無德,高溫關懷才能走出文件和檢查階段,從而強化高溫關懷的自然化和自覺化。
關懷不應是“動聽承諾”
據業內介紹,現在的《防暑降溫暫行條例》是1960年制定的,沒有具體實施細則,也沒有規定任何法律責任,即使企業不遵守,也難以追究企業的法律責任,缺乏操作性。《勞動法》第六章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這里提到了勞動安全和勞動防護用品,但對于高溫下的勞動保護來說太籠統。更重要的是,機構改革之后,關于高溫下的勞動保護這個職責并沒有明確到該部門。關于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怎樣進行勞動保護,目前還沒有相關法律法規。
長期從事工傷研究的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孫樹菌教授說:“高溫勞動保護條例已經過時。目前,高溫作業雖可以參照《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但這是1960年制定的。雖然該條例對防范高溫作業引起的危險后果作了相關規定,但比較模糊、籠統。1979年重新修訂的《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對室內高溫作業有具體界定,但是對于室外的工作分級卻只字未提。”
隨著全球氣溫升高和管理人性化、生態化要求,媒體、社會輿論越來越認為,健康效益重于工作效益,生命效益大于經濟效益,高溫關懷逐漸成為迫切而必須解決的勞動保障底線。提供及時有效、可觸可摸的高溫關懷已成為管理新理念和時代必然。
觀念再好,需要“人”去落實,理念再先進,需要健全穩定的制度、機制去保障。“高溫關懷”不應是口頭上的“動聽承諾”,而應是貨真價實的認真執行;不應是熱鬧喧嘩的做做樣子,而應是領導意識的與時俱進;不是對陳舊制度置若罔聞,而是及時更新。
僅靠“道德自律”“精神自覺”去落實,“高溫關懷”很可能會成為“空頭支票”。立法機關等職能部門法律責任非常重大。在媒體、社會輿論的聯動下,社會觀念已進行了及時跟進,而“立法動作”不能明顯遲滯于社會客觀,不能坐視員工權益受到侵犯而視而不見,不能坐視“高溫關懷”成為墻上畫餅而不聞不問。
應將“高溫立法”工作提上日程。通過法制精神的確立和及時到位,倡導培養一種“高溫關懷,人人有責”的社會文化認同和管理體制認同,使不履行“高溫關懷者”成為一種羞恥行為和無德行為。當全社會都能為“高溫關懷”交上“合格答卷”,“高溫關懷”才能被高高舉起后,又能重重落下,實質和內涵被充分挖掘,走向常態、理性和清涼狀態。
要喚醒百姓高溫維權意識
據不完全統計,杭州市區共有7萬多家企業,發放高溫費的不足10%。國有企業、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發放高溫費比較到位,而真正高溫作業的企業發放高溫費的卻是少之又少。
權益是自己爭取的。在法制關懷還不能及時到位的情況下,社會觀念和勞動觀念已經走到了法律的前面,已經得到了管理者和企業界的默認,只是他們更愿意裝聾作啞。因此,在呼喚法制關懷迅速到位的情況下,員工們更要進行高溫維權意識的提升。
要用健康權的需要向管理者提出“高溫保護”。為了得到一些金錢,就瘋狂地出賣自己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這種工作方式無疑是殺雞取卵。要通過工會和有關勞動局等勞動保護機構,切實將這種健康需要納入員工工作環境必要條件,將“高溫關懷”看作和員工工資、勞動時間和勞動環境一樣重要的勞動權益重要組成部分。
要用效益需要向管理者提出“減少時間,增加效率”的工作創造性思路。高溫條件下,人們的勞動積極性和勞動精力會被殘酷地消解、降低,增加員工的逆反心理和職業倦怠感,耗費了大量時間,工作效率不敢恭維。說服管理者反彈琵琶,換位思考,從增加工作績效的角度出發,為勞動者盡可能提供舒適、方便的工作機制和環境,使工作效率提升。
戶外工作者更要提升自我保護意識。據廣州市仲裁委員會信息,在勞動糾紛中,因為高溫作業死亡的投訴非常少,但不尋求合法途徑,私了的現象卻非常嚴重。按照法律,勞工因為工作中暑導致死亡,用工單位應該按照《工傷保險條例》進行賠償,完全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尋求安全保障。必須要與用人單位簽用工合同,通過法律渠道來保障自己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