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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___有限公司
甲、 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租用甲方座落在 武科東四路11號2棟3樓 建筑面積為 80平方米。租用期三周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開始計算。
二、租用期限內房屋租金為 2000人民幣(含建筑稅),每年租金24000元 (大寫:貳萬肆仟元整)。
三、租用期內,房屋由乙方使用管理,房屋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和其它合理稅費由乙方承擔。
四、租用期內,乙方所用的水、暖、電、熱水、通訊、室外環衛、房屋修繕、綠化維護等由甲方統一管理,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五、第三、四條所發生的費用,甲方憑單據、發票和有關規定文件,按各規定的期限向乙方結算。
六、乙方所租用房屋,在乙方驗收合格并付清房屋租金后,歸乙方使用。
七、在房屋保修期內(水電設施半年、土建一年,采暖設施一個采暖期,自乙方使用之日算起)甲方對房屋質量問題保修。
八、乙方服務人員的臨時戶口等生活上所需辦理的手續,由甲方幫助與當地有關單位聯系解決。
九、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違約,乙方已繳房屋租金不退,并一次性支付違約罰金 0.2萬元人民幣(自違約之日起三十天內付清)。
2.本合同生效后,如果甲方違約,甲方向乙方退還剩余租金(即本合同房屋租金的三十分之一乘以剩余租期年數),并一次性支付違約罰金0.2萬元人民幣(自違約之日起三十天內付清)。
3.不滿半年的租期按半年計算,超過半年不滿一年的租期按一年計算。
十、在租用期內,甲方不得將乙方租用的房屋轉租(賣)給任何第三者,如果甲方出售乙方租用的房屋,乙方應享受優先購置權,并無需另行支付購房款,同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正式過戶手續,由此發生的有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十一、乙方需要安裝電話,由甲方解決,費用由乙方承擔。
十二、在租用期內,如遇不可抗拒的災害,房屋遭到毀壞,按照房屋建設程序,乙方重新建造房屋。
十三、甲方已聲明本合同所指標的樓房是符合國家有關政策和法令而建造和經營的,甲乙雙方在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政策和法令的基礎上簽定本合同的。如在租賃期限內如遇與國家新的政策、法令、規定相悖,使本合同不得不解除時,甲方每年按房租總金額的百分之十乘以乙方實際租用年數計扣房租。
十四、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第二種方式解決(以下方式只能選擇一種): 1. 提請 仲裁委員會仲裁。
2. 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訟。
十五、本合同一式兩份。正本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
十六、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經公證后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商定。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電話: 電話:
委托人:方中群,該公司工作人員
委托人:徐皎,上海市滬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上海海星供銷商業有限公司(原上海海星供銷商業總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閔行區莘浜路153號法定代表人:張士文,董事長
委托人:諸順民,上海市福隆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上海華輕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賃合同一案,不服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1999)閔民初字第385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0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0年9月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上海華輕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的委托人方中群、徐皎,被上訴人上海海星供銷商業有限公司的委托人諸順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認定,1998年8月27日上海海星供銷商業有限公司與上海華輕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以下分別簡稱“海星公司”及“華輕公司”)簽訂《溢發商城租賃協議書》一份。約定:由海星公司將座落于閔行區莘莊鎮莘浜路69號的上海溢發商城(建筑面積10,438.61平方來),包括現有的水、電設施、電話3門、自動扶梯2臺、貨梯1臺租賃給華輕公司依法經營以輕紡為主的商品;租賃期限為10年(自1998年9月1日起至2008年8月31日止);租金前3年每年為2,000,000元;租金結算方式,每年分2次結算,每半年結算1次,先付后用;華輕公司不得拖欠,租金超過10天至30天的,如有發生必須加計拖欠額的10%賠償,依此類推;租金正式起算日期自1998年12月1日起;商城的房屋由海星公司辦理保險,并負責房屋的正常維修;如海星公司單方無故終止協議,必須另賠償華輕公司在商城的一切經濟損失;華輕公司拖欠租金累計3個月以上的,除賠償海星公司違約金外,海星公司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合同簽訂后,海星公司按約向華輕公司提供了上述商城,華輕公司按約向海星公司交付1998年12月1日至1999年5月31日的租金人民幣1,000,000元,但于1999年6月1日,僅交付租金人民幣250,000元,余款750,000元至今未付。海星公司經催討未果,故訴來法院要求解除與華輕公司簽訂的《溢發商城租賃協議書》,由華輕公司給付拖欠租金人民幣750,000元,償付違約金人民幣375,000元。訴訟中,海星公司將要求給付租金變更為人民幣1,416,666.67元。華輕公司辯稱,海星公司在出租商場前,故意隱瞞該商場嚴重漏水的事實,又在前承租人訴訟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上訴期限內與其簽訂上述租賃協議,具有欺詐性,致協議無效,故其不應按上述協議約定的租金支付,其合理年租金應為600,000元,故提起反訴,要求海星公司返還其多付的租金650,000元、賠償裝修費損失1,140,000元、賠償海星公司搭建臨時房而影響其經營損失183,300元,賠償因漏水給他人造成違約的賠償金300,000元,賠償因漏水而賠償他人的損失費151,328元,賠償漏水而無法出租的經濟損失119,900元,合計2,544,528元。訴訟中,華輕公司放棄要求賠償因漏水而賠償他人的損失費計151,328元。海星公司則不同意華輕公司的反訴請求。
另查明,華輕公司承租的上述商場的產權人為上海海星供銷商業總公司,該公司于1999年4月13日變更為上海海星供銷商業有限公司。1996年12月26日,上海海星供銷商業總公司已取得由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核發的滬房地閔字(1996)第002125號《上海市房地產權證》。
1998年12月8日,海星公司(作為甲方)與華輕公司(作為乙方)、上海申鑫物業有限公司(作為丙方)簽訂《為解決溢發商城漏水問題協商紀要》一份。約定:為解決好溢發商城二樓漏水問題,確保商城房屋及商品不受損失,確保商城內承租戶的正常營業,經三方會議協商,以明確管理責任、賠償責任及修理責任,把防患工作落到實處,特簽訂紀要如下:一、報修順序。商城發現漏水,先由乙方向甲方報修,由甲方派員到現場察看,分析漏水原因。凡屬因三樓以上居民違章搭建、任意改變管道用途、管道堵塞等人為造成的,由甲方通知丙方到場,經察看認可后,按責任進行解決。二、責任范圍。1.屬正常性房頂滲漏,由甲方負責維修,在修理時由丙方配合清除房頂堆放物。2.凡屬居民違章搭建、擴建、任意改變落水管為排污管用途、管道堵塞等人為造成的漏水,均由丙方全權負責追究具體肇事者及責任人的修復及賠償責任,否則將由丙方承擔。3.不管何種原因漏水,乙方如不報,未經甲、丙方到現場察看認可并自行修復的,均由乙方自負責任。乙方報修,甲丙方應在當天內安排檢查確認。
1999年4至8月,華輕公司因商場漏水等原因先后9次向海星公司進行報修,海星公司修理了7次,但對1999年7至8月的兩次報修,因租金問題尚未解決,而未予修理。
審理中,華輕公司向法院提供(1997)滬一中民初字第419號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認為,海星公司將其所有的莘莊鎮莘浜路69號溢發商場1?2層出租給申晶公司,所簽訂的《租賃協議》、《付款協議》、《補充協議》均合法有效。鑒于雙方均表示不在繼續履行租賃協議,故應予解除租賃協議。該院確認申晶公司應承付2個月租金計人民幣400,000元及電話費、電費等合計人民幣32,864.40元。而出租人海星公司未按約及時修復租賃的房屋致使房屋發生漏水等事故,造成申晶公司的財產損失,海星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華輕公司另提供其于1999年3月30日與上海尚寧實業公司(下稱“尚寧公司”)簽訂的《營業場地租賃協議書》。約定華輕公司將閔行區莘浜路69號二樓西南角近辦公室處面積為600平方米的場地交由尚寧公司承租,年租金300,000元,按半年支付,先付后用;租賃期自1999年3月30日至2000年3月29日止。該協議還規定了雙方的違約責任:1.尚寧公司未按期交付租金和應承擔的水、電費、物業管理費用,逾期一個月交付,除補交外,另要支付每日1%的滯納金。累計逾期2個月支付的,華輕公司則有權終止協議,押金不退;2.華輕公司在租期內不得無故收回尚寧公司租賃場地,如在租賃期內,華輕公司硬性收回,視作違約處理,并賠償尚寧公司經濟損失;3.雙方均嚴格執行本協議條款,尚寧公司違約所付租金和押金不予退還,華輕公司違約將以雙倍的租金賠償尚寧公司等內容。同年4月5日,尚寧公司按約向華輕公司支付首期租金人民幣150,000元。同年4月8日,尚寧公司因上述場地漏水嚴重,向華輕公司發函,要求中止營業場地租賃協議。同日,雙方簽訂《中止協議書》約定:中止原協議標的,原協議租賃期限,原協議規定租費交付條款,原協議約定的雙方權利和義務。從中止理由中已明確責任在華輕公司,華輕公司應承擔原協議規定的違約責任。同年10月6日,華輕公司向尚寧公司劃款人民幣300,000元。華輕公司另向法院提供證人楊蕊、劉曉駒的證言,證實了上述事實。
此外,法院委托上海萬隆審計事務所對華輕公司承租的上述商場的裝修現值進行審計,結論為上述裝修現值為人民幣819,202.49元。
原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一、上海海星供銷商業總公司與上海華輕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溢發商城租賃協議書》于本判決生效后即予以解除。二、上海華輕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應支付上海海星供銷商業有限公司租賃費人民幣1,416,666.67元,償付違約金人民幣375,000元。三、上海海星供銷商業有限公司應賠償上海華輕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裝修費損失人民幣819,202.49元。上述第二、三條款的履行期限為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四、上海華輕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訴請求,不予支持。本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8,968.33元,由上海華輕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負擔;反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2,710元,由上海海星供銷商業有限公司負擔7,324.44元,上海華輕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負擔15,385.56元,審計費人民幣35,000元,由上海海星供銷商業有限公司負擔25,150.95元,上海華輕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負擔9,849.05元。
判決后,華輕公司不服,上訴至本院,訴稱,由于被上訴人隱瞞出租房屋嚴重漏水的情況,在與案外人房租糾紛判決未生效時,就與上訴人簽訂溢發商城租賃協議書,故該協議是應撤銷的合同。此外,由于被上訴人提供的房屋嚴重漏水,影響上訴人經營出租,上訴人一直向其報修,被上訴人未修好,故上訴人拖欠租金,基于上述被上訴人所出租的房屋之情況,上訴人認為年租金應是60萬,故要求撤銷租賃合同,被上訴人返還上訴人多支付的房租,賠償因漏水給他人造成的損失30萬元。被上訴人辯稱,出租房屋滲漏水的情況,在雙方簽訂協議時,被上訴人就告知過上訴人,被上訴人不存在欺詐行為,而且被上訴人交付上述房屋時,與案外人的房屋租賃糾紛判決書已生效,也不存在可撤銷的合同。上訴人提出房屋滲漏水要求維修時,被上訴人也及時作了維修,故不同意上訴人的訴請,要求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認定事實無誤。本院認為,上訴人華輕公司為租賃本市閔行區莘莊鎮莘浜路69號的上海溢發商城與被上訴人海星公司簽訂的《溢發商城租賃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對簽約雙方均有約束力。華輕公司未及時支付房屋租金,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民事責任,海星公司要求依約解除雙方的租賃協議并要求華輕公司支付租金,應予支持。但由于海星公司未按約及時維修所出租的房屋,故對華輕公司欠租的違約金可以減免。又由于海星公司違約未及時修復出租的房屋致使該房屋發生漏水,造成華輕公司轉租他人的損失,對此海星公司應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故對華輕公司要求海星公司承擔因漏水給華輕公司造成的直接損失及間接損失合計300,000元,應予支持。華輕公司的其余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1999)閔民初字第3854號民事判決的第一、三項,即上海海星供銷商業總公司與上海華輕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溢發商城租賃協議書》于本判決生效后即予解除。上海海星供銷商業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上海華輕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裝修費損失人民幣819,202.49元。
二、撤銷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1999)閔民初字第3854號民事判決的第二、四項,即上海華輕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上海海星供銷商業有限公司租賃費人民幣1,416,666.67元,償付違約金人民幣375,000元。上海華輕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其余反訴請求不予支持。
三、上海華輕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上海海星供銷商業有限公司租賃費人民幣1,416,666.67元。
四、上海海星供銷商業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償付上海華輕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直接損失人民幣150,000元,間接損失人民幣150,000元。
五、上海華輕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3,356.66元,由上訴人負擔人民幣55,598.89元,被上訴人負擔人民幣27,757.77元,審計費人民幣35,000元,由上訴人負擔人民幣23,345元,被上訴人負擔人民幣11,65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沈松
審判員 盛偉
審判員 鮑松
單方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文本一
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
甲乙雙方于 年 _月____日簽訂《 房屋租賃合同》甲方將坐落于_______________給乙方作_居住__之用。
上述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乙方因_自身原因__于 年 月 日向甲方提出提前終止租賃要求?,F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一致同意訂立如下條款,以解除租賃合同:
一、 本合同簽署之日起,甲乙雙方之前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尚未履行的合同內容,終止執行。
二、 乙方需繳納終止合同之前房屋產生的水電費、物業費、電視電話費、煤氣費等相關費用,于20xx年7月13日搬離。
三、 現因乙方方面的原因導致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需提前終
止。根據合同及雙方充分協商,甲乙雙方同意乙方原預先支付的一年租金及押金除已生效月份剩余部分不再退還給乙方,作為乙方違約賠償金,甲方不再退還乙方繳納的押金、租金。
四、 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
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違約方應承擔守約方因處理本協議所產生的仲裁費、律師費、差旅等一切損失。
五、本協議效力
本補充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代表簽名蓋章后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日期: 日期:
單方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文本二
甲方(出租方):石林
乙方(承租方):寧夏萬維實業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原于20xx年九月十七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房屋位于銀川市興慶區湖濱東街與麗景街相交處南面7號樓和5號樓第四層,總面積約為:10200平方米?,F因情勢變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就解除該房屋租賃合同達成以下條款: 一、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以上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甲乙雙方互不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二、乙方應于本協議生效之日起 日內,將房屋移交給甲方。移交前,乙方會同甲方驗收房屋設施、設備及物品,驗收合格后,乙方從承租的房屋內搬走。
三、關于該租賃房屋的外裝修費用,甲乙雙方協商聘請有資質的單位,以該單位審定的結算價格為準,多退少補。
四、乙方在管理使用該租賃房屋期間所發生的所有稅費,包括:房屋產權稅、土地使用稅以及室內的裝修、裝飾費用等等,不再向甲方主張;甲方支付的室內裝修、裝飾費用貳佰萬元,也不再向乙方主張。本協議生效后,甲乙雙方就該部分費用互不相欠。
五、乙方應在移交承租房屋同時,將該房屋裝修施工圖紙以及其他與該房屋有關的圖紙、資料等全部移交給甲方。
六、乙方就該房屋的隱蔽工程,在租賃合同解除后甲方需要時,負有說明和配合的義務。
七、如乙方按照約定,履行了本協議的全部義務,包括第五條及第六條的附隨義務,甲方免除乙方所欠合同解除前的租賃費。
八、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身份證號:
年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2 日 月 月
單方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文本三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鑒于:
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門市租賃合同》(以下簡稱“租賃合同”)及《房地產租賃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甲方將坐落于沈陽市 區
街(路) 號 層門市/住宅租給乙方。上述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的租賃期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因 于 年 月 日向甲方提出提前終止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要求。現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一致同意訂立如下條款,以解除租賃合同及補 充協議:
一、現因乙方方面的原因導致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無法繼續履行,需提前終止。并付給甲方違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小 寫:_________________)。
二、返還剩余房款及押金方式:
核算清乙方所有應繳費用,包括:租金、管理費、物業費、水電費、燃氣費、房屋在乙方租賃期間應繳納的稅費等后,甲方于 年 月 日前返還乙方扣除違約金以外的剩余房屋租金和押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小寫: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必須在 年 月 日前搬離該租賃房屋。
四、本協議效力
本補充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代表簽名蓋章后生效。
乙方(承租人) 有限公司
鑒于甲、乙雙方就房屋租賃使用事宜曾達成協議,現大樓一、二樓北面半層占用人 公司與甲方的租賃合同已被法院終審判決解除,甲方、乙方作為房產所有人、承租使用人,就該部分房產相關權利的行使不存在法院上障礙,經雙方充分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 營業用房 層至 層營業用房(不含樓道、電梯等公攤面積)租賃給乙方使用。租賃期至 年 月 日止,租賃期滿后如甲方繼續出租,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權優先承租。
二、乙方已租賃使用部分繼續使用;甲方于 年 月 日正式將該房產第一、二層的北面半層(即原占用人XX公司占用部分)交付給乙方。若屆時乙方無法按時入駐,甲方須支付乙方違約金 萬元,并按每逾期一天 元的標準向乙方支付損害賠償金。對于甲方支付乙方的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甲方應向第三方追償。
三、房屋租金為每年人民幣 萬元(其中第一層以每平米每天 元計,約 萬元;第二層以 元計,約 萬;第三、四層以 元計,約 萬元)
租金于 年按原租金的 %遞增,于 年在 年的基礎上再遞增 %.乙方先交租金后租用,每 個月結算一次,在每季第一個月的 號之前將租金支付給甲方。如乙方不能按時向甲方交納租金,逾期按租金的 %每天加收滯納金,超過 個月,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由此造成的損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擔。甲方向乙方全額開具正式租賃發票,憑票收款。
四、房屋交與乙方后,電梯改造、空調安裝以及消防安全工作由甲方負責。
五、甲方提供有關房屋資料給乙方,工商登記注冊由乙方自行辦理;租賃許可證由甲方辦理,費用由甲方承擔。雙方均有義務積極協助對方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六、乙方必須依法經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并另行與甲方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如遇乙方發生有關民事、刑事糾紛,均由乙方負責。
租賃房屋的有關水、電及電話費用由乙方自負。水電分表由甲方負責安裝,安裝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已支付給甲方的定金 萬元,在租賃期間轉為押金,并且不抵作租金,待協議終止,水電費等付清后, 個月內甲方無息歸還乙方。
物業管理費用按承租方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 元收取,每季度交予甲方一次,支付時間與租金一致。物業管理費用含:中央空調、觀光電梯和貨運電梯維護保養費和門前三包費、社區衛生費。
七、如乙方需裝潢必須事前與甲方協商并經甲方認可,施工中不得破壞房屋結構(指承重梁及承重柱體)及原設施。具體裝潢方案、事項雙方應另行簽訂裝潢協議書。
租賃期滿后,除可移動的設施外,其它裝潢乙方不得拆除毀壞,無償歸甲方所有。搬遷后 日,房屋如仍有余物,視為乙方放棄所有權,歸由甲方處理。
八、本大樓 層至 層的外門面無償交乙方使用(所有廣告宣傳材料由乙方自負)
九、如乙方對該經營場所進行轉租、轉包,須經甲方同意;其項目不得與甲方五至頂樓的經營項目相沖突,并與甲方協商后方可辦理。
十、如遇拆遷等不可抗拒的因素,本協議無條件終止。如由政府等補償的店鋪裝修補貼,相應的部分依法歸乙方所有。
十一、雙方應嚴格遵守協議各項條款,如發生違約,由違約方承擔責任。
十二、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甲方: (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能夠更好地為各位員工提供一個安全,舒適,價格合理的居住環境,甲方決定將公司的員工宿舍作為員工長期宿舍對有租賃要求的員工提供租賃服務。
一、 租賃房屋地點及類型:
1、租賃地址:
2、房屋類型:精裝修房(空調,淋浴器,床,寬帶等)中的一個床位。
二、租賃期限、租金及相關約定:
1、租用期限:
2、房屋租金:
3、其他費用:租賃期內的水,電,煤氣(天然氣)寬帶等費用甲方支付,上限為每月每間宿舍200元(貳佰元整),超出部分由此宿舍所有入住員工均攤。
4、付款方式:一月一付,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從乙方稅后工資中直接扣除。同時,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乙方需另付押金1000元(壹仟元),租賃期滿5日內,甲方驗收無誤后,將押金退還乙方,不計利息。
5、租賃期內衛生管理、物業管理、房屋修繕等費用(包括開通費用)均由甲方支付。
6、租用期內,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權、由此給甲方造成經已損失的,乙方需承擔全部責任并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1)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將房屋轉租、或轉借的;
(2)乙方未經甲方允許將房屋提供給其父母、配偶、子女使用的;
(3)乙方利用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
(4)乙方未經甲方允許將其他第三方帶回宿舍留宿的;
(5)乙方與宿舍內的其他承租人發生嚴重矛盾的。
三、雙方的責任及義務:
1、乙方須按時交納房屋的租賃費用及押金。
2、在租用期內,甲方必須保證乙方正常居住,無特殊情況不得將乙方租用的床位轉租給任何第三者。
3、租賃期滿后,乙方如需繼續使用,應提前一個月提出,甲方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讓乙方續租。
4、在租賃期內,甲、乙雙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況需解除協議的,需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本合同自通知送達對方之日起30日后自動解除。
5、乙方入住后,應盡量節約使用各項能源,避免浪費資源的事件發生。
6、乙方入住該物業應保持周圍環境整潔,做好防火防盜工作,如發生安全事故乙方應負全部責任。
7、乙方不得擅自改變室內結構,并愛惜使用室內設施,如因乙方使用過失造成有損壞,由乙方自行負責修復。
8、租賃時發生的房屋修繕費用和裝潢費用由甲方承擔。
9、乙方應確保和房屋內的其他承租人一起保持房屋的整潔、衛生、安全。
四、其他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五、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六、該房屋屬于南翔鎮政府所有,如遇政策變動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的,本租賃協議自動終止,雙方均無需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補充:入住前抄得相關表數據:
水:
煤氣:
平:
電:
谷:
配給鑰匙數:樓道門 把、單元大門 把、 號房間門 把
甲方: 乙方:
代表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