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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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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日范文第1篇

你們好!今天,我們正式迎來了第七個4.26世界知識產權日,*年,我縣保護知識產權宣傳周活動已即將拉下帷幕,在此,我謹代表*縣委、縣政府向所有廣大科技人員致以崇高的敬意!向支持和幫助我縣知識產權事業發展的各級部門領導和社會各界表示衷心的感謝!

宣傳周活動從4月20日啟動以來,全縣各級各部門齊心協力,通力協作,充分發揮部門職能作用,通過一周不遺余力的深入宣傳和廣泛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增強了全社會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加深了社會各界對知識產權有關知識的認識,嚴厲打擊了各種知識產權侵權的違法犯罪活動,樹立了*良好的形象,在全縣形成了尊重知識、崇尚科學、保護知識產權的輿論氛圍和良好的社會環境,這次活動成效很明顯,達到了預期目標。為鞏固取得的成果,我講三點意見:

一、準確理解,更深刻領會知識產權的內涵和重要性

全縣各級各部門要以這次宣傳周活動為契機,認真學習知識產權的有關知識,學會運用知識產權制度保護自身的利益,積極參與市場競爭,激發科技創新的積極性,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知識產權作為保護智力創造的勞動成果,它是智力勞動者對創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權利,從法律上講,它具有3個特征,即:1.地域性(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多邊協定外,依據一國法律取得的權利只能在該國境內有效,受該國法律保護);2.獨占性或專有性(即只有權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經權利人許可不得行使其權利);3.時間性(各國法律對知識產權分別規定了一定期限,期滿后則權利自動終止)。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和發展,現代知識產權觀念的形成,又派生出了反映時代特點的新的特性,即可交易性、高效能性和可復制性(所謂可交易性,是指這種智力成果能通過交易而實現其財產性的權利。高效能性是指其智力成果的功能應當高于其他實物資本或相類似的其他的智力成果的資本增值能力,才能產生更高的價值。所謂可復制性,是指知識產品只有當它在可以復制的情況下,其產權主體才可能在其有“高效能性”的生命周期內<而不是“法律保護期”內>,快速地實現“無形財富”的權利)。這些就需要我們認真學習,更準確地、更深刻地領會它的科學意義,并指導我們開展工作。

二、統一思想,提高對知識產權的認識

隨著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和經濟全球化趨勢的加速,知識產權在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地位進一步提升,對企業來說,知識產權是核心競爭力,一個單位知識產權的擁有量直接影響到其在市場競爭的主動權。歷年來,我縣縣委、縣政府十分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通過各級各部門的共同努力,全縣已初步建立了良好的知識產權法規、政策和執法體系,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保護知識產權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特別是通過開展“保護知識產權宣傳周”等一系列活動,加強宣傳教育,公眾和企業維權意識有所增強。

但是,也要看到,我縣保護知識產權工作離中央、省、市的要求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還有較大差距,主要表現在:一是企業和個人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仍然薄弱,運用知識產權制度參與市場競爭的經驗不足。二是不少領導干部還未把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提高到促進科技進步、加快經濟發展的高度來認識。三是保護知識產權的能力仍不夠強,知識產權創造、管理、保護和運用的法規和政策體系尚不健全。四是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沒有得到及時查處。五是建立保護知識產權的長效機制仍需進一步完善。對此,我們必須高度重視,充分認識保護知識產權的長期性、艱巨性和復雜性,切實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保護知識產權是創造良好投資環境,進一步提高對外開放水平的需要,更是促進科技創新,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加快*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各級各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和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對保護知識產權重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的認識。

三、加強領導,狠抓落實

在4月12日全國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電視電話會議上,吳儀副總理明確提出保護知識產權是今年整規工作的重要任務之一。各級各部門要按照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結合自身實際,各司其職,各盡其責,扎實工作,務求實效。

一是各鄉鎮黨委、政府要依法行政,盡職盡責。要把保護知識產權工作作為今年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重點,肩負起本轄區內保護知識產權的職責,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精心組織,周密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務求達到專項整治的目標。對工作不力、消極應付甚至失職瀆職導致嚴重后果的領導干部,要按照黨紀國法嚴肅追究相關責任。

二是各級各部門要加強協調,通力合作。牽頭部門一定要切實負起責任,各職能部門要識大體、顧大局,團結協作,形成合力。要積極探索保護知識產權的綜合協調機制,加強行政執法部門與司法機關的執法銜接,推進聯合執法和綜合執法力度。整合人力物力資源,提高執法的綜合效益,堅決防止多頭執法、重復執法。

知識產權日范文第2篇

指標體系。

[關鍵詞] 知識產權 綜合實力 指標體系

隨著國家間和企業間的競爭日趨激烈,知識產權已成為國際競爭和國內競爭的制高點。當今由于世界范圍活躍的技術轉讓和發展中國家的自身努力等,使得全球的技術水平更加趨于一致,世界范圍的競爭變得更加激烈起來。許多國家都在實施或著手制定以專利戰略為主的知識產權戰略,以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增強其在國際經貿活動中的競爭力。在這種形勢下,深入了解國外發達國家關于知識產綜合實力的評價指標體系,不僅對我國構建一套適合自己的知識產權綜合實力指標體系非常重要,更對迅速提高我國知識產權綜合實力和科技競爭力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知識產權綜合實力分析評價的指標較多,不同的指標從不同的角度揭示知識產權信息。許多國家和知識產權咨詢機構都建立了自己的一套分析指標體系,本文主要介紹了在知識產權領域研究居于世界前列的日本和美國關于知識產權綜合實力評價指標的研究,以此作為借鑒,為我國的知識產權綜合評價的深入研究服務。

一、日本知識產權管理評估指標體系介紹

日本作為一個在知識產權領域居于世界領先地位的國家,以高度中央集權化的管理、完善的知識產權體系為特色。1998年12月,日本知識產權管理評估指標制定委員會成立,其成員由企業界人士、人、學者、新聞界人士等各界人士組成,該委員會是日本的權威知識產權咨詢機構。1999年3月底,日本特許廳公布了《知識產權管理評估指標》,該指標是日本特許廳總務課根據“知識產權管理評估指標制定委員會”的研討結果制定的。制定該指標的目的在于統一評估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現狀的標準,使各企業能更加客觀地評價本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應用狀況,以提高經營者的知識產權意識,從而改善知識產權管理,提高企業競爭力。日本特許廳的《知識產權管理評估指標》由戰略性指標和定量性指標構成。

1.戰略性指標分為以下五大戰略

(1)經營戰略:①經營者的知識產權意識;②知識產權業務的經濟效率。

(2)技術戰略:①推行獨創性技術開發;②在研究開發中運用知識產權。

(3)知識產權信息戰略:①健全知識產權信息管理體系;②利用知識產權信息開展研究開發活動,實施解決糾紛對策。

(4)國際戰略:①在外國獲得戰略性專利權;②培養國際化知識產權工作人員。

(5)法務戰略:①確保解決糾紛的人才;②知識產權風險管理。

此外,知識產權評估指標共有100項具體核查事項。其中1~35項是企業經營戰略的內容;36~56是企業技術戰略的內容;57~71是企業知識產權信息戰略的內容;72~86是企業國際戰略的內容;87~100是企業法務戰略的內容。

2.定量性指標

(1)知識產權工作人員的數量;(2)專利收支額;(3)專利實施率;(4)侵權糾紛案的件數;(5)知識產權相關獎金的最高額。

從日本特許廳的《知識產權管理評估指標》可以看出,其指標貫徹于企業經營活動的全過程,可以得到一點啟示:我國構建知識產權綜合實力評價指標體系也應貫徹知識產權工作的全過程,這樣才能完善的評價知識產權的綜合實力。

二、美國CHI Research專利評價指標

美國是當今世界創新能力最強而且也是最注重知識產權能力建設的國家。完善的知識產權體系給了美國科技創新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先進的科技也促進著美國的知識產權體系更加充實和完備。美國有許多知識產權咨詢機構,比如美國摩根研究與分析協會(Mogee Research & Analysis Association)、美國知識產權咨詢公司CHI等。本文主要介紹CHI專利評價指標。

1.CHI專利評價指標介紹

早在1970年代早期,CHI便與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一起研發出全球第一個科學成果指標,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編寫出版的《美國科學與工程指標》報告了采用CHI的專利指標體系。OECD科技指標系列手冊即弗拉斯卡蒂系列手冊中的《專利手冊》也介紹了CHI指標的概念和計算方法,并指出CHI的指標最初主要針對公司設計,但同樣適用于國家、地區。

CHI專利評價指標包含以下7個:

(1)專利數量(Number of patents):一家公司從1987年到當前年份所獲得的專利數量,用來評估該公司所從事技術活動的程度。

(2)專利平均被引用數(Cites per patent):平均每個專利在統計年份里被引用的次數,例如,2002年可以開始統計平均每個專利在2001年中被引用的次數。該指標用來評估一個公司的專利影響程度。

(3)當前影響指數(Current Impact Index):指在技術領域里,一家公司前5年所獲的專利在當前年份中平均被引用數,除以在該技術領域里美國所有的專利在當前年份中平均被引用數。用來反映專利質量和實際的技術影響力。如果兩者相等,那么當前影響指數即為1;如果當前影響指數大于1,說明該公司的專利在技術上有較大影響;反之小于1,則說明影響較小。

(4)技術實力(Technology Strength):專利數量乘以當前影響指數。通過對專利數量規模進行質量加權來描述公司的專利組合力量。

(5)技術生命周期(Technology cycle Time,TCT):評估公司創新的速度或科技演化速度。如果一項技術的生命周期較短,代表該公司是基于較新技術為基礎進行技術創新。TCT具有產業依存性,即TCT會因技術領域不同而有所差距。相對熱門的技術其TCT較短,如電子產業TCT約3至4年,而制藥產業平均TCT約為8至9年,造船產業TCT可能長達15年。

(6)科學關聯性(Science Linkage):一家公司所擁有專利的平均引用論文或研究報告的篇數。用來評估該公司的專利技術的科學前沿程度。該指標也具有產業依存性,會因產業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例如機械領域的平均值可能為0,但是高科技生化產業可能高達15。

(7)科學強度(Science Strength):專利數目×科學關聯性。評估一家公司使用基礎科學建立該公司專利組合的程度和公司在科學上的活躍強度。

以上7個指標中,除了TCT之外都是正向指標,即計算出來的數值越大越正面,而TCT是一個負向指標,數值越大代表創新速度越慢,即越為負面。CHI Research利用上述七個指標,來分析一家公司所擁有的專利組合質量,并且使用這7個指標作為基礎,不僅可以評估公司無形資產的價值,而且更可以評估公司的技術實力以及公司的價值,更進一步的利用特殊公式來評估該公司的未來股價走向。

2.專利記分牌(Patent Scorecard)

美國麻省理工學院主辦的《企業技術評論》雜志,在CHI專利評價指標的基礎上,選取了其中的技術實力(綜合指標)、專利數量、當前影響指數、科學關聯性、技術生命周期5個指標組成《專利記分牌》。自2000年起,《企業技術評論》雜志根據CHI的數據庫和研究成果,每年發表一次名為“專利記分牌”的統計結果。為在美國專利申請量最大的150家公司分為航空、自動化、生物技術制藥、化學、計算機、電力、半導體和電信共8個高新技術領域按照技術實力(專利數量×當前影響指數)排定名次,把科學關聯性和技術生命周期作為參考,以此清晰地分析世界各大公司在美國知識產權市場的競爭態勢。

三、結束語

本文介紹了日本和美國的知識產權綜合實力評價指標體系,力求為我國知識產權綜合實力評價的深入研究奠定基礎,服務于構建一套成熟的知識產權綜合實力評價指標體系。

參考文獻:

[1]錢孟姍:日本《知識產權管理評估指標》介紹.電子知識產權[J].1999,(8):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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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rahi H. The Facts behind Japan's Technology Explosion [J].Manag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2000, (May):19~21

[4]W Ritchey.The IP Asset and Oracle, Manag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J].2000, (June):45

[5]F.Narin. Patents as indicators for the evaluation of industrial research output [J]. Scientometrics, 1995, (Nov):489~496

知識產權日范文第3篇

2、發明創造申請專利,技術成果安全獨享

3、企業前景好,知識產權不能少!

4、尊重知識產權,使用正版軟件

5、加強知識產權執法,促進市場經濟繁榮

6、打擊假冒、冒充專利,制止各種違法侵權行為

7、知識產權被侵犯,企業勿忘要維權

8、尊重知識產權,保護馳名商標

9、如果沒有發明,世界將會怎樣?

10、人民群眾是發明創造的主體

11、發展知識經濟,科技興油興市

12、科技孕育成果,專利保護先行

13、知識產權是中國走向世界的敲門磚

14、創新設計讓世界更美

15、法律結合科技,開創知識經濟未來

16、尊重知識產權,維護市場秩序

17、發明創造是一個民族強大生命力的源泉

18、專利被侵權,請找知識產權局

19、先有專利,后進市場

20、世界未來的競爭就是知識產權的競爭

21、推進知識產權戰略,促進國民經濟發展

22、用我們自己的專利筑起新的長城

23、科技創先興市,知識產權立國!

24、全球合作保護知識產權,資源共享推進人類文明

25、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

26、保護知識產權就是捍衛法治精神

27、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知識產權

28、知識產權與我們息息相關

29、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

30、堅決支持全國保護知識產權專項行動

31、時代先鋒青少年,抓住靈感搞發明!

32、先專利后論文,新穎優先要留心

33、要做知識產權明白人,不吃假冒侵權后悔藥!

34、亡羊補牢未晚,知識產權先行!

35、企業沒有專利,年年為人嫁衣!

36、海信商標失而復得,中國企業海外受阻

37、“兩高院”聯合公布知識產權刑事司法解釋

38、申請專利要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

39、專利、商標和版權是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

40、專利分為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

41、企業商海乘風破浪,知識產權保駕護航

42、保護知識產權.激勵知識創新

43、運用知識財富,發展知識經濟

44、知識產權保護為天才之火增添利益之油!

45、提高全民意識.保護知識產權

46、尊重知識.繼往開來,崇尚科學,與時俱進

47、知識產權驅動創新.科學技術推進文明

48、充分利用知識產權,提高國際競爭能力!

知識產權日范文第4篇

[關鍵詞]知識產權 TRIPS協議 司法審判 禁令

2001年12月10日,我國成為了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正式成員國。加入WTO以后,我國在對外經濟交往中不僅要全面履行國際間商品貿易、服務貿易的有關規則,還將履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簡稱TRIPS)。我國在加入WTO法律文件中承諾,“中國將在完全遵守WTO協定的基礎上,通過修改其現行的國內法和制定新的法律,以有效的和統一的方式實施WTO協定”。中國加入WTO后,TRIPS協議中的規則將在國內法院審理知識產權案件中得到適用。因此, TRIPS協議中有關知識產權的保護規則,不可避免地對我國知識產權審判產生重大的影響。比較研究我國的知識產權審判現狀與TRIPS的司法要求,對改進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加強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均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TRIPS對司法審判程序的影響

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除TRIPS外還有其他國際公約,如《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等,但TRIPS的內容涉及面之廣,保護水平之高,在諸多方面超過了現有的國際公約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對知識產權的司法審判程序,較之一般民事訴訟程序,更是體現了其高水準。

(一)各成員國法律規定的執法程序應當能夠有效地、及時地防止、制止和阻止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同時又應當避免對合法貿易造成的障礙。防止對知識產權執法程序的濫用。

在執法這部分TRIPS協議不厭其煩地重復與宗旨部分相同的要求,說明了執法程序該怎么進行。執法程序首先要求能夠有效制止侵權行為,同時又要避免對合法貿易造成障礙。防止對知識產權執法程序濫用。這是TRIPS協議提出的成員的知識產權執法程序應具備的要求之一,此要求是全方位的。所謂制止,是指對已經發生的侵權行為,采取的措施;所謂阻止,即阻止進一步的侵權,是針對可能繼續發生的侵權行為所采取的措施。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程序濫用的問題,TRIPS對濫用知識產權執法程序的一方當事人,要給予對方當事人以賠償,這是知識產權訴訟程序與其他民事訴訟程序的不同。

(二)執法程序應當公平和公正

司法救濟的程序要公平合理,不應過于復雜和費用過高,也不應當規定不合理的期限,或導致無保障的拖延,不應對有關委托人出庭強加過分繁瑣的要求。TRIPS第41條第2款規定,有關知識產權的執法程序應當公平和公正。

(三)提高司法審判程序的透明度,實現司法公正

1、對案件的裁判,最好采用說明理由的書面形式,以提高裁判文書質量

TRIPS要求裁判的做出應當以證據為根據,并應當為當事人提供就證據陳述意見的機會??隙俗C據作為裁判的重要依據的意義。這為知識產權審判提供了一個契機。就是說條約要求審判案件要以證據為判決依據,不能憑條子、憑關系、憑其它的利益,不能辦關系案、人情案。只有憑證據,才能在裁判中充分闡述裁判理由,讓當事人信服。

2、直接和公開質證

TRIPS第42條要求民事司法程序應當及時為被告提供充分詳細的書面通知,并保證所有當事人享有和實現陳述其權利要求、出示所有相關證據的權利。這就要求在知識產權中,當事人應當享有提供證據的權利,在必要時有權申請法院調查相關證據。隨著我國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已由過去的強職權主義模式改變為當事人主義,法官的工作量減少。但在審判實踐中,有時會出現過分強調當事人舉證,法官傾向于無所作為,使得有關證據不能得到有效的提供。這與TRIPS協議要求的公正裁判的觀念相違背,在實踐中必須加以克服。

直接和公開質證的原則還要求在知識產權審判中強化舉證時效和證據交換制度,防止因證據的隨時提出導致案件無休止的審理下去,防止證據突襲和再審制度被濫用。我國《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確立了舉證時效和審前準備程序的重要地位,但在實踐中落實的不是很好,立案庭的庭前準備法官力量薄弱,還不能適應證據交換的要求。再審制度不完善,法院外部監督失范,裁判的終局性和穩定性還沒有有效的確立。

3、公開民事裁判文書

TRIPS第63條規定,對于普遍適用的司法裁判和行政裁決應以本國語言予以公布,如不能公布,則予以公開,以使各國政府和權利持有人對其有所了解。每個成員方應隨時準備應另一成員方的書面要求,提供上述資料,一成員方如有理由認為另一成員方的某一在知識產權方面的具體的司法行政決定或行政裁決影響其在該協定下的權利,可以書面要求被提供或被充分告知這些具體司法裁判或行政裁決。目前,我國法院公布的有關案例數量非常有限,外國企業和個人不易獲得。按照WTO的要求,我國涉外裁判文書將按照國際標準衡量,在國際上公開,通過確定的網站或刊物向世界公布,這對司法公正和法官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當事人應當有機會請求司法機關對終局行政決定進行復審

司法審查是現代民主國家普遍設立的一項重要制度,旨在對于政府權力起到制約作用。TRIPS第41條第4款規定,對于行政的最終決定,以及至少對案件是非的初審司法判決中的法律問題,訴訟當事人應有機會提交司法當局復審。但是對于宣布無罪的刑事案件,成員無義務提供復審機會。由此可以看出,TRIPS對于知識產權的最終行政決定,必須進行司法審查。這一要求對于我國的立法和執法將產生重要影響。根據有關知識產權法的規定,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駁回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撤消實用新型和設計專利、宣告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無效的決定,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維持或撤銷注冊商標的裁定等方面的具體行政行為不能向法院起訴。新修訂后的《專利法》、《商標法》均對行政終局權的訴訟作了規定,基本符合TRIPS的要求。

二、TRIPS對實體規則適用的影響

(一)關于TRIPS在法院的適用問題

關于TRIPS在國內法的地位和效力,憲法沒有作出規定,我國法院在審理中如何適用TRIPS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有的主張直接適用,有的主張間接適用。筆者認為,法院在審理知識產權案件適用TRIPS規則時,應采用非直接適用的方式。理由是:

1、TRIPS在第1條第12項規定:“成員均應使本協議的規定生效。成員可在其域內法中,規定寬于本協議要求的保護,只要不違反本協議,但其成員亦無義務非做這類規定不可,成員有自由確定以其域內法律制度及實踐實施本協議的恰當方式?!眳f議賦予成員國通過制定或修改國內法,使國內立法與TRIPS的規定一致來實施該協議。各成員國只要實質上做到了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不違反TRIPS的標準就可以了。

2、國際條約不是我國的法律淵源。雖然《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規定,凡是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與我國法律不同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這種法律適用方式只是一種傾向性作法,并不代表憲法性原則,也不能說明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都可以直接適用。

3、從國際慣例看,歐盟、美國、日本等國均無一例外地排除WTO規則的直接適用,按照對等原則,我國法院亦不宜直接適用TRIPS協議。

4、我國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和保護水平已基本上達到了TRIPS的要求,通過適用國內法而對案件作出判決,不違反TRIPS的要求。

5、從我國目前法官的整體素質看,直接適用TRIPS也一定難度。精通WTO規則、外語和現代科技的法官比較缺乏,容易出現適用法律不一致的現象,影響法院裁判文書的統一性。

因此,我國法院不宜直接適用TRIPS協議,而是應適用國內法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當然,在適用國內法的同時,我們應了解TRIPS協議的立法精神、內容、原則和要求,更好的適用國內法,從而作出不違背TRIPS協議要求的判決,樹立我國法院的權威。

(二)損害賠償的范圍

關于賠償,TRIPS協議提出三個要求:(1)對已知或有充分理由應知自己從事的活動是侵權的侵權人,司法當局應有權責令其支付足以彌補權利人所遭受損失的損害賠償費;(2)司法當局還應有權責令侵權人向權利持有人支付開支,其中可包括適當的律師費;(3)在適當的場合,即使侵權人不知或無充分理由應知自己從事的活動是侵權,成員仍可以授權司法當局責令其返還所得利潤或/和令其支付法定賠償額。

賠償損失,是各國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中經常采用的一種救濟方法,對于如何確定侵權人的賠償責任和范圍,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損害賠償適用完全賠償原則,即侵權人對于給權利持有人造成的損失應負責全部賠償;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可以是以權利持有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為賠償數額,或者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全部利潤為賠償數額,或者以不低于受到侵犯的知識產權的公平合理的使用費或轉讓費為標準計算賠償;賠償的范圍既包括權利持有人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在一定條件下,也包括被侵權人為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如調查取證費、委托律師費等。我國法律還建立了“法定賠償”制度,即在難以查清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害或者侵權人的侵權獲利時,在人民幣5000元至30萬元之間計算賠償。對行為人雖無過錯但其行為造成權利持有人財產損失,不給予補償將難以彌補權利持有人的損失時,法院也可以責令行為人從獲利中適當給予權利持有人經濟補償。

從我國法律規定和司法實務來看,我們在損害賠償方面的做法是符合TRIPS協議的要求的。但這些做法主要是法院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達成的共識,沒有形成法律上的規定。關于審判實踐中對侵權行為的制裁,我國目前有兩種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目前的制裁還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賠償偏低;另一種觀點認為,現在的賠償標準有持續攀升的趨勢,有違公平原則。尤其是對于無過錯的當事人,責任偏重。由此也反映出司法實踐中對于損害賠償的標準不一,故以法律明確加以規定為妥,同時,在司法實踐中,應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決。

(三)關于禁令和臨時措施的適用

1、禁令

TRIPS協議第44條規定了禁令制度,即司法機關有權責令當事人停止侵權,尤其是海關放行后,立即禁止含有侵犯知識產權的進口商品進入商業渠道。所謂“禁令”,實際上就是停止侵權,是對即發權行為所采取的一項臨時措施,法院在判決前可以命令行為人不得為某種行為。但禁令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適用,即在某些情況下,禁令不適用于政府或政府授權的第三人,這是對成員國政府的一種照顧。被侵權人可以尋求支付使用費或賠償費。

2、其他臨時措施

TRIPS協議第50條對臨時措施作了規定,包括(1)查封、扣押等訴前保全措施;(2)禁令;(3)證據保全,即司法機關對可能滅失或者難以獲得的證據可以采取緊急措施予以固定和保存。

在司法實踐中,采取禁令,可以防止或制止侵權行為的發生、擴大和繼續;訴前保全行為則可以保存和固定可能滅失的證據,為認定侵權行為提供基礎,對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三、我國知識產權審判的現狀及其改進

(一)知識產權審判的現狀

我國加入WTO后,非常重視履行自己應承擔的義務,尤其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通過對幾部知識產權法律進行了幾次較大的修改,已基本符合TRIPS的要求。法律體系基本完備,并逐步與國際標準接軌,執法機制逐步完善,執法力度不斷加。法律實施狀況良好,全社會的知識產權意識明顯提高。

司法審判是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途徑。目前,我國的很多法院設立了專門的知識產權審判庭,知識產權審判已向專業化、職業化方向發展。并努力實現司法公正與效率,體現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的良好形象。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在審判程序方面,確保審判的獨立與公正,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貫徹國民待遇原則,克服地方保護主義的傾向,為外資和外國產品進入中國市場或本地區提供一個良好的投資環境。嚴格貫徹司法公開和透明度原則,規范庭審程序,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充分行使,以證據作為認定事實的基礎和裁判的依據,以程序公正促實體公正。提高裁判文書的說理與規范性,以高質量的裁判文書體現法院裁判的權威。在不影響裁判質量的前提下,避免無保障的訴訟拖延,以效率促公正,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

2、在法律適用方面,能夠用盡所有法律手段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可以說,法律適用是全方位的。由于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基本符合TRIPS的要求,因此,在審判實踐中,依照相關知識產權立法即可以達到保護的目的。對于法律規定不明確的,尤其在“阻止”和“制止”侵權上,我國法院的法官能夠依照《民法通則》、《著作權法》等法律規定的停止侵害、排隊妨礙、消除影響、收繳侵權人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等措施,為制止、阻止侵權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依據。并且,在立法還不明確的時候,知識產權的審判實踐往往走在了立法的前邊,如對于即發侵權行為,在專利法修訂之前,不少法院即依據法理確認為侵權行為,并責令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總之,從近幾年知識產權司法審判來看,法院是充分運用了法律救濟手段,有力的打擊了侵權行為,制裁了侵權人,保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二)知識產權審判的不足及改進

1、由于體制的原因,司法獨立有時會受到行政的不當干預

“用盡當地救濟”是一項古老的國際習慣法規則,即原告必須用盡當地的行政和司法救濟程序,當然,如果內國司法不公,原告可以排除“用盡當地救濟”規則而請求政府對所在國提出賠償請求,即外交保護,這當然不是我們所希望看到的?!蛾P稅與貿易總協定》第24條第12款規定:“締約方應采取一切可能的合理措施,保證在其領土內的地區政府和當局及地方政府和當局能遵守本協定的各項規定”,TRIPS第41條第2款亦規定,有關知識產權的執法程序應公平和公正。然而,由于體制的原因,法院在審判案件時,有時會受到當地政府的行政干預和來自法院內部上下級的干擾,法官獨立審判案件有時得不到充分保障。在外部,還沒有形成尊重司法權威的環境,在內部管理方面,司法機關存在行政化現象。因此,必須在現有的體制下,爭取黨和政府的理解與支持,進一步明確司法機關的政治地位,健全法官職業保障制度,改革法院自身的管理體制,確保司法獨立。

2、立法還不完善,與TRIPS協議的要求尚有差距

(1)對知識產權權利人的限制過多、過寬,不合理地損害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①合理使用方面,著作權法第43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可以無償地廣播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這一規定超出了TRIPS協議的要求,至少要保證著作權人有權獲得報酬。

②非自愿許可方面,著作權法規定,廣播電視組織利用他人作品制作廣播電視節目,適用非自愿許可制度,而TRIPS規定只有廣播他人作品才適用非自愿許可制度。

③計算機軟件保護方面,我國規定為25年,與TRIPS要求的50年要短,在權利限制方面,法律規定國家機關可以無償使用,是不合理的。

(2)缺乏對濫用知識產權行為的必要、完善的限制措施。

(3)關于知識產權執法問題,尚有許多新問題值得探討和完善,如對被告的賠償標準問題、知識產權的請求權、即發侵權行為、禁令和臨時措施的適用、禁令和損害賠償以外的其他救濟措施、證據制度等,還須作進一步的探索?!睹袷略V訟法》在對知識產權的程序救濟方面還存在缺陷,需要立法上的進一步完善。

知識產權日范文第5篇

關鍵詞:TRIPS CNKI 知識產權

中圖分類號:D92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82(2016)08-0317-02

一、前言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是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的的21個最后文件之一,于1994年4月15日由各國代表在摩洛哥的馬拉喀什簽字,并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由同時成立的世界貿易組織管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全稱是《與貿易(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在內)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即TRIPs協議。

TRIPS協議的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較之前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伯爾尼公約》都有了顯著的加強,TRIPS協議還對著作權的保護范圍擴大到著作權的相關權利,以及對各協議締約國提出了在保護措施上的更高要求。TRIPS協議是我國知識產權立法的一個很好的參照標準,也是我國是否很好履行入世承諾的一個有力的評價標尺。

自上世紀90年代開始,不同國家間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差異引起了各方學者專家的關注。隨著經濟全球化和金融體制改革,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日趨緊迫。國際制度環境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形成外在的壓力和引導, 國內制度環境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形成內在的約束和規范。

二、主題

1.研究走勢

“TRIPS協議下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研究始于1993年,2003年達到最熱,至今共有1317篇論文。

2.關聯研究

隨著研究的不斷深入,出現了越來越多的與其香瓜你的研究點,逐漸形成了龐大的研究網絡。

3.學科滲透

“Trips協議”的跨學科研究也發展迅猛,已深入到應用經濟學, 科學技術史等多個學科,并衍生出多個交叉學科主題,以下是多個滲透學科及對應的研究主題。

4.相關學者及研究機構

三、文獻綜述

Trips協議作為一種由發達國家主引,發展中國家被動接受的制度,在一些方面確保了發達國家的秩序,忽略了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劉華 周瑩(2009)認為TRIPS作為不同利益集團相互妥協的產物,依然存在可以利用的彈性規則,使發展中國家在既定規則下的政策空間選擇合理的知識產權發展路徑提供了可能性。那么,在與國際標準看齊的同時仍要保證中國的實際利益,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又該如何確立?通過現有期刊文獻,在TRIPS協定下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的研究方向主要有:

1.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環境的探究

王文璞(2015)通過對比認為發達國家在國際知識產權市場上居于技術優勢地位,這些國家采取高標準的只是產權保護政策有助于保持本國技術優勢并維護其知識產權輸出國地位;發展總國家則應該建立與本國經濟狀況相適應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鄒薇(2002)提出不僅要加強有關保護知識產權的立法,還要從政治經濟文化多方面為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環境保駕護航。沈國兵(2008)通過歷史經驗分析,認為在國際層面上,中國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認識和發展已經從被動接受階段過渡到主動參與的階段。處于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壓力和引導之下 ,中國加入的國際法律制度對于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機制來說是完全外生的 ,必須要經歷一場煉獄式對接和融合的痛苦過程。劉華(2009)基于TRIPS協議的彈性空間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政策選擇給出的建議是合理的政策選擇不僅要以國家各種現實利益為導向 ,還需要以核心利益為基礎, 與其他相關利益進行整合。以與產業相關的知識產權政策選擇為例,鼓勵產業創新和促進產業發展是該領域政策的核心目標。

2.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標準

一些學者認為知識產權的保護標準如果定的過高,會減少中國經濟的發展機會。黃梅波,吳建梅(2010)提出中國身為WTO成員之一,理所應當的達到TRIPS的基本準則和最低保護標準,而不是選擇和美國等其他發達國家一樣的高標準在此基礎上應根據中國的基本國情彈性的制定保護政策,避免盲從發達國家的高標準,充分平衡短期利益與長期利益,最終提高國家的經濟增長能力。另一些則認為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標準仍存不足。Moga(2002)的觀點是中國還沒有完全遵守TRIPS協議,當侵權行為和知識產權糾紛發生時,對被損害放的賠償仍舊過低,并沒有達到發達國家要求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

3.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執行效果的探究

李偉、余杭(2014)通過使用國際通用的Ginart-Park知識產權立法保護強度指標,對中國的得分情況進行測算,證實了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一直處于健康發展的狀態。但仍指出執法強度上的發展較為平緩。孫旭東(2010)認為當下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在實踐中起到了關鍵作用,行政保護在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內仍然作為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特色制度活躍在歷史的舞臺上。但也有其他專家持有較為中立的態度。Wang(2004)在其論文中指出中國的知識產權立法雖然取得了成果,但是對其有效性和深入的落實持有中立態度。

四、總結

1.理性把握知識產權保護趨勢

在全球范圍內推廣高標準的知識產權保護體制是一個總體趨勢。身為發展中國家的領頭羊,中國不應對這一趨勢熟視無睹。與此同時,中國既不能盲目否定和對抗,也不能完全遵從TRIPS協議的高標準。在TRIPS協議中的彈性空間,努力積極樹立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形象,客觀理智分析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標準與國際標準的差異,和而不同,堅持發展中國特色的知識產權保護方法。我們必須繼續尊重全球多邊渠道,促進知識產權的保護政策,提高國際地位塑造經濟和貿易規則。

2.客觀選擇知識產權保護政策

我國的知識產權政策選擇的考慮因素有:(1)維護產業發展的國家利益,營造良好的國內產業競爭環境和廣闊的發展空間。使用溫和的知識產權保護政策,維護國內產業的利益,從支持新興工業,制造業服務業和新興產業種比較優勢,改良中國在國際競爭中行業劣勢。(2)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形成社會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辯證系統國家知識產權政策的制定應著眼于知識創作者的知識產權和使用者和社會公共之間的平衡。(3)保持自身優勢的利益在知識產權領域實現利益共享。種國應制定政策和立法,尊重,保護和利用生物資源,中國傳統醫藥,傳統知識的優勢,積極參與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的國際體系修正了國際競爭,知識產權保護領域中提高談判的本錢其應有的效益的好處。(4)維護共同發展利益,要創建一個雙贏的局面,公平競爭的國際環境。現有的世界。知識產權制度更有利于發達國家而忽略了發展中國家的發展,因此,我國需要積極推動知識產權系統的改革,平衡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利益,達成在世界上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目標。

3.加大培養專業性人才的力度

把知識產權保護提高到戰略地位是迫在眉睫的趨勢,中國社會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目前整體較為缺失。必須采取多種方法,多樣的途徑提高全社會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既要讓知識創造者懂得保護自己的勞動果實,也要讓使用者懂得尊重他人的辛苦耕耘,明確自己在使用知識時所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借鑒TRIPS協議成員國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國的先進經驗,使社會對知識產權保護有一個高度的重視。人才是制度的根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專業隊伍的建設,扶持培養一批擁有專業知識的人才,培養高水平的知識產權創新人才,以適應知識產權保護的需要,改變中國在TRIPS協議中知識產權被動的地位。

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體制在這20多年的發展過程中不斷完善與成熟,但是我們必須認識到與TRIPS協議等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存在的差距仍然是不可回避的尖銳問題。在TRIPS協議下,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體制的建設不是一個部門一個領域的問題,而是全社會義不容辭的事情。隨著中國的經濟與科技的不斷騰飛,國際競爭力的增強,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必定會趨向完善,達到TRIPS協議成員國中的發達水平,在TRIPS協議的彈性空間下,利用法律形態的相關規定的靈活和時效性,與國內知識產權法規相輔相成,形成中國特色的知識產權保護體制。

參考文獻

[1]沈國兵. TRIPS協定下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核心難題及基準[J]. 財經研究,2008,10:50-62.

[2]范超.知識產權保護全球化體制變革與我國的應對策略[J].國際貿易,2014,1: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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