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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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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全文范文第1篇

第二十四條 特許人不具備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的至少2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特許人未依照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備案,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備案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條 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許人利用廣告實施欺騙、誤導行為的,依照廣告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被特許人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并經查實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條 以特許經營名義騙取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以特許經營名義從事傳銷行為的,依照《禁止傳銷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全文范文第2篇

深圳禁止電動車行駛:20xx深圳禁摩限電細則出臺時間:3月起到6月底

整治范圍:全市,重點區域為地鐵口、公交站點、口岸、商業繁華等區域聚集區

一、重點區域兜客攬客,一律行政拘留

凡是在地鐵口、公交站點、口岸、商業繁華區域兜客攬客實施非法營運的,直接視為情節嚴重,一律行政拘留。

政策法規: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予以5日至10日行政拘留。對違規使用電動(機動)三輪車的,從4月1日起,也將一律予以行政拘留。執法期間,涉摩涉電暴力抗法的,無論是正常或殘疾等其他人群,觸犯有關法律法規的,將一律依法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

為電動(機動)三輪車設立過渡期

4月1日起,對違規使用電動(機動)三輪車的重點區域,重點企業進行摸底排查和宣傳引導。并設立15天的教育過渡期,4月16日起,對違規上路的電動(機動)三輪車一律查扣,應拘留的一律拘留。

二、整治源頭,銷售門店負連帶責任

據悉,今年深圳禁摩限電工作以源頭整治為核心,針對生產、銷售及維修門店違法銷售,兜客拉客行為,拉客車輛隨意停放的區域以及快遞、送水、送氣等行業使用三輪車開展源頭整治。

措施及處罰:

1.交警部門將聯合市場監管、城管等部門,強化對轄區電動車生產、銷售企業及門店的排查清理工作;

2.積極配合市交委等部門,對維修門店進行清理、整頓,對于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

3.未在顯著位置張貼禁摩限電公告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處5000元罰款。

4.騎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經檢測電動自行車不符合國家標準的,交警部門將依法追究該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企業及門店的連帶責任。

三、加強快遞業等特殊行業規范引導,杜絕使用電動(機動)三輪車

加強對快遞業等特殊行業的規范引導,支持合法合規使用電動自行車,堅決杜絕違規電動(機動)三輪車上路行駛。

1我市限電措施推出之初,充分考慮了快遞等關乎民計民生行業的實際,給予出路,準予其備案上限行道路行駛。

20xx年3月23日,市政府主持召開市政府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專題會議,研究部署了我市限電有關工作,同時也結合我局公開征求意見的情況對申請納入特殊行業的單位進行了研究,確定了對于本市范圍內從事公共設施搶修、郵政(含報刊投遞)、快遞等行業,以及運送桶裝飲用水、瓶裝燃氣等單位所使用的電動自行車,采取總量控制原則,經統一載物托架和車身顏色,納入規范管理后,允許上路行駛,并不受限制行駛措施限制。經過幾年的發展,目前特殊行業備案車輛達到3.8萬輛,其中快遞業近1.3萬輛,占所有行業總數的34%,全市28家特殊行業中,物流快遞業是配額最多的一個行業。下一步,我們還將與相關協會、單位協商,進一步增加配額,滿足行業需求。

2配合集中整治,提前溝通,與相關行業、協會良性互動。

一是我局于20xx年3月18日向各特殊行業協會及相關政府管理部門發函,要求各行業務必告知每一名從業駕駛人:絕不違規使用電動三輪車,絕不使用備案車輛實施非法拉客;

二是我局于3月20日召集了快遞等特殊行業的主管單位及協會到我局召開會議,強調行業自律,會上各單位均已表態要求快遞企業杜絕使用電動(機動)三輪車;

三是物流協會主動召集各快遞企業召開了公安部門專項治理行動相關細則貫徹會,提高各快遞業企業對禁摩限電工作的認識,呼吁快遞企業加強自律,杜絕使用電動(機動)三輪車。

禁電動車法律法規對違規使用電動(機動)三輪車將依法處罰。電動(機動)三輪車上路行駛的,扣留車輛;無證駕駛的,罰款20xx元、拘留15日以下;無號牌的,罰款3000元。其他違法,分別處罰、合并執行。

深圳禁摩限電行動,下面四類情況一律拘留:

1、對無證駕駛摩托車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

2、對利用電動自行車、電動三輪車兜客攬客實施非法營運的,一律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予以行政拘留。

治安管理處罰法全文范文第3篇

一、基本情況

團結社區位于××鎮縣城西側,負責管理勝利路以西至××河,文化路以北至鐵干里克村的區域,(從3#小區(商業街)-石棉制品廠-石油公司--紅棗大廈-客運站),是三個居委會管理面積最大、人口最多、區域較為復雜的社區。

社區現有11名干部職工,轄區內有居民樓房23幢,辦公樓22幢,居民戶數902戶,人口2827人。其中漢族510戶,1620人,民族392戶,1207人,有行政、企事業單位42個,單位職工600人,其中黨員319人,殘疾人42人、宗教人士2人、清真寺1所、個體戶275戶、特困戶16戶、低保戶104戶,168人,21716元。60歲以上的老人87人。

二、以構建和諧社會為主,不斷加強組織領導。

1、加強領導,健全組織網絡。社區高度重視,把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作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的重點工作來抓,明確社區工作人員的職責分工,切實加強協調配合,并在人、財、物上予以保障。依照"鎮政府牽頭,多方參與,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原則,建立了由團結社區黨支部書記任組長,城鎮派出所管區民警、計生人員、綜治專職人員等為成員的流動人口管理服務站,管理站下設在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社區也相應成立了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小組,實現了流動人口管理中一元化向多元化的轉變,同時定期通報流動人口情況,及時的將流動人口的出入情況進行信息變更,并實行管理與服務相結合,人性化與個性化相結合,全面落實"四包三管二增強"工作機制,提高社區干部掌控敵社情動態和服務居民群眾的能力。同時,為明確工作職責,強化責任意識,按照"誰管理、誰負責、出問題、必追究"的原則,使流動人口工作做到了人人抓,人人有責任。

2、完善制度,嚴管登記管理。為加強對流動人口管理,團結社區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以"管理好、服務人和教育人"為中心,努力提高安全文明社區的管理水平,對流動人口的管理,實行了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管理。不僅要以人管人,更要靠制度管人,靠規章育人。一是嚴格落實流動人口登記制度,社區對流動人口實行登記分類管理、建檔,確保做到"四知",建立了流動人口登記冊,實行一人一卡,真正做到了"人來有登記,人走有注銷"。截止目前我轄區登記在冊的流動人口為367戶707人,其中漢族305戶601人;民族62戶106人,

流動人口登記率達100%。二是強化出租房管理。堅持"誰用工、誰管理、誰負責","誰出租、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嚴把流動人口"流入"關,做到來路明、底子清、管得住,確保外來人員不失控。

流動人口落腳點管控,是流動人口管理工作的切入點和突破口。從暫住人口選擇的暫住處所看,租賃房屋居住是主要形式,因此,社區以此為切入口,狠抓了對出租房屋的管理,切實加強對出租房屋的管理力度,建立了登記、安全檢查等管理措施,做到對出租房屋底數清、情況明,完善和規范了出租房屋的檔案,共登記辦理出租房屋58間,并與出租戶簽訂了2008年出租房屋治安責任書58份,和承租人簽訂了2008年社會綜合治理責任書707份。

三、以抓服務為宗旨,加強基層管理工作。

流動人口的管理工作是一項涉及面廣、系統性強、頭緒多、任務重的工作,為抓好服務管理工作,社區堅持按照"共聚一地、共建家園、共保平安、共創繁榮"的指導思想,將流動人口的管理服務工作放到重要位置來抓,對外來人員的子女入學等,與本地居民實行同等待遇。社區強化流動人口管理今年以來,針對計生工作的難點,將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納入社區工作日程,作為計生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使社區流動人口管理工作邁出新的步伐。

一是強化流動人口管理措施。首先,對流動人口實行了分類管理,將已婚育齡婦女作為重點服務對象納入日常管理,并建立了流動人口管理檔案,將未婚流動人口及已婚男士作為一般登記,主抓已婚育齡婦女生育節育和避孕節育措施的落實。與駐社區單位簽定計劃生育合同,在管理上堅持與駐社區單位同服務。在《婚育證》的查驗上同流動人口暫住證相結合起來,大大增加了流動人口的持證率。

二是強化了優質服務,充分體現了人文關懷。首先,積極開展上門宣傳咨詢服務,及時地將流動人口管理辦法中的要點及相關文件傳播給育齡流動人口,為提高流動人口的持證率提供了保障。其次,抓好對重點人的服務,除了對他們的宣傳生殖健康知識及避孕節育措施及相關文件,還定期讓他們享受每年三次免費的生殖健康檢查,有效地防止了流動人口的計劃外生育。充分利用"計劃生育服務中心",積極地為他們提供各項免費咨詢服務,將計劃生育生殖保健服務的觸角延伸到流動人口之中。為他們打造了良好的生產、生活.生育環境,從而為做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打下堅定的基礎。

四、提高服務和宣傳工作水平

為減少和預防侵犯外來務工人員合法權益事件的發生及流動人口違法犯罪,充分發揮社區法制宣傳教育職能作用,結合本地實際,社區從3月26日起在轄區內開展了流動人口法制宣傳教育活動,社區充分利用宣傳櫥窗、板報、標語、等宣傳媒介大造宣傳聲勢,營造學法、用法的良好氛圍,一是利用節假日對與外來務工人員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憲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合同法》、《勞動法》進行了宣傳;二是在流動人口及外來務工人員住所地、建筑工地、街道、市場、車站等流動人口較為集中的地帶懸掛宣傳橫幅、張貼宣傳標語截至目前,社區共懸掛宣傳橫幅8條、張貼宣傳標語100多條、出板報6期、進行法律咨詢121人次,外來民工244人次受到教育。三是利用加大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知識宣傳。及時掌握流動人口育齡婦女思想動向和變化,做到上門服務,講政策、說道理,并保證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各種宣傳的落實,保障普查工作的正常開展。

五、以增強歸屬感為主旨,營造和諧氛圍

為改善流動人口就業環境,大力推行親情化管理與服務,增強流動人口對流入地的認同感、歸屬感,營造共居一地、共保安寧、共創繁榮的和諧氛圍。切實強化計劃生育服務,對外來婦女實行了與本區婦女"同管理、同服務、同享受"的計劃生育服務措施,保障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婦享受國家規定的免費計生服務。開展了流動人口勞動保障權益保護檢查活動和外來務工人員工資支付執法檢查。使我區流動人口的歸屬感進一步增強。

治安管理處罰法全文范文第4篇

保定市河道管理辦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河道管理,保障行洪安全,發揮河道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庫、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

第三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河道的主管機關,負責本市河道的管理工作。市城區水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競秀區、蓮池區、高新區范圍內河道的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的主管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的管理工作。

河道內航行船舶由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做好河道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本市域內河道實行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一)新蓋房分洪道、永定河、大清河、小清河分洪區、跨省河流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范圍內修建大中型建設項目,需報省河道主管機關提出初審意見后轉報海河水利委員會批準。

(二)潴龍河、南拒馬河、白溝河、跨設區市行洪河道邊界上下游10公里河段、設區市邊界河道、白洋淀周邊堤防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和白洋淀蓄滯洪區、蘭溝洼蓄滯洪區內對蓄洪、滯洪、行洪有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大型基本建設項目,由省河道主管機關負責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和監督管理。

新蓋房分洪道、永定河、潴龍河、南拒馬河、白溝河、跨設區市河道邊界上下游10公里河段和設區市之間邊界河道,由省河道主管機關負責調處水事矛盾,監督查處、糾正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河道維修養護項目的安排并監督實施;會同省財政部門對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征收、上解、使用實行督查;管理省直屬工程。市、縣(市、區)、開發區河道主管機關按照行政區劃負責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唐河、新唐河、陳村分洪道、漕河、瀑河、北拒馬河、白溝引河、跨縣(市、區)河道邊界上下游10公里河段和縣(市、區)之間邊界河道,由市河道主管機關負責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和監督管理,調處水事矛盾,監督查處、糾正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檢查監督工程管理狀況。縣(市、區)河道主管機關按照行政區劃負責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其他河道由縣(市、區)、開發區河道主管機關實施管理,或者在河道主管機關的組織協調下,由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實施管理。

拒馬河、縣(市)城區河道范圍內修建大中型建設項目,縣(市、區)河道主管機關在進行論證審查時,應報請市河道主管機關參加。

第五條 在重要水利樞紐、堤防和執法任務較重的河道,公安機關可根據任務需要設立警務室。

第六條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實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七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河道安全和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有阻止、檢舉破壞河道工程及其設施等違法行為的權利。

第二章 河道整治與建設

第八條 河道的整治與建設,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和城市防洪規劃,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通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維護堤防安全,保持河勢穩定和行洪、航道暢通。

第九條 河道整治應當按照河道整治規劃制定整治方案,并依據河道監測資料對整治方案進行科學論證。

第十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需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必須按照《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暫行)》的規定履行相關手續。

因建設前款工程設施,需要擴建、改建、拆除或者損壞原有水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負擔擴建、改建的費用和損失補償。但是,原有工程設施屬于違法工程的除外。

第十一條 對占用水利設施和水域的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應采取等效替代和補救措施,所增加的日常維修管理費用,由建設單位支付;無法采取等效替代措施的,建設單位應依法繳納補償費。

第十二條 河道主管機關對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活動、建筑物和設施負有監督管理責任,有關單位和個人應自覺接受河道主管機關的依法管理。

第十三條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閘、泵站和埋設的穿堤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及設施,嚴重影響防洪安全的,由河道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拆除或改建。

第十四條 堤(壩)頂、戧臺不得兼做公路使用,確需利用堤(壩)頂、戧臺兼做公路的,應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

第十五條 城鎮、村莊建設和發展不得占用河道灘地和護堤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編制和審查沿河城鄉規劃時,應按第四條規定的管理權限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

第十六條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規劃進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當地人民政府調劑解決,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在緊急防汛期,防汛指揮機構根據防汛抗洪的需要,可以先取土占地后補辦手續。

第十七條 因修建水庫、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屬于國家所有,應當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優先照顧移民安置和河道管理單位的需要。

河道整治開發利用所取得的國有土地收益,主要用于河道治理和日常管理。

第十八條 縣(市、區)、開發區邊界河道、跨縣(市、區)、開發區河道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經有關各方共同的上一級河道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引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二)未經有關各方共同的上一級河道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河道、渠道內修建挑水、擋水、蓄水工程及有損相鄰地區利益的工程。

(三)有關各方因河道管理發生爭議時,爭議各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各方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裁決。

第三章 管理與保護

第十九條 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

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設計洪水位確定。

河道的具體管理范圍,由河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護堤地由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以下規定范圍劃定:

(一)主要堤防,護堤地為自背水坡腳向外延伸30-50米。

(二)一般堤防,護堤地為自背水坡腳向外延伸10-30米。

第二十一條 河道管理范圍內的水域和國有土地的管理權和使用權,屬于河道管理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河道主管機關對河道管理范圍內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有監督權,防汛搶險時有臨時占地和使用權。

第二十二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辦理審批手續,涉及其它部門職責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一)采砂、采石、取土;

(二)爆破、鉆探、挖筑魚塘;

(三)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挖掘;

(四)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臨時建(構)筑物及其他占灘行為;

(五)在河道內筑壩打樁、修渠筑堰。

第二十三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損毀堤防等水工建筑物和水利設施;

(二)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任意圍墾和修建阻水建筑物;

(四)種植阻礙行洪的高桿農作物、樹木等;

(五)設置攔河漁具;

(六)排放超標準污水或者棄置固體廢物;

(七)在堤防和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

(八)在堤頂行駛履帶拖拉機或超重硬輪車輛,降雨雪期間通行車輛;

(九)在水域內炸魚、電魚、毒魚、哄搶魚。

第二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河道用地控制界限以劃定的河道藍線為準,河道藍線由市規劃局和市水利局共同劃定。

第二十五條 根據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質條件,河道主管部門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堤腳以外劃定100-150米的堤防安全保護區。城市規劃區內的,由河道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共同確定。

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禁止進行爆破、炸魚、燒窯、采石、采礦、挖砂、取土等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 河道上的涵閘啟閉應當由專職人員操作,固定崗位,明確責任。禁止非管理人員擅自操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擾河道管理單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 護堤、護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單位組織營造和管理。河道管理單位對護堤護岸林木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搶險的采伐,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二十八條 排污單位在河道湖泊設置和擴大排污口應按照《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凡對堤防、護岸和其他水工程設施造成損壞或者造成河道淤積的,由責任者負責修復、清淤或者承擔維修、清淤費用。

第三十條 禁止在大中型攔河閘壩管理和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捕魚、興修建筑物、裝機抽水、停泊船只等有害工程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 禁止在河道、渠道、水庫、塘壩、淀泊等水域游泳,造成事故的,責任由當事人承擔。

第四章 河道清障

第三十二條 凡違法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攔河閘壩、碼頭、船臺、道路、橋梁、泵站、管道、圍堰、渠道、涵洞、窯窖、房屋等壅水、阻水、束水、導流、挑流、影響河道行洪和工程安全養護管理的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設施,以及在河道行洪通道內種植高桿農作物、蘆葦、竹、木,亂堆亂倒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均屬清障范圍。

第三十三條 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阻水障礙物,由所在地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由防汛指揮部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責令設障單位或個人在規定期限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發出清障指令的防汛指揮部組織強行清除,清障費用由設障者負擔。

第三十四條 對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梁、引道、碼頭和其他跨河工程設施,由當地河道主管機關根據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提出清障方案,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責成原建設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響防洪安全的,應當服從防汛指揮部的緊急處理決定。

第三十五條 在河道兩岸山體滑坡、泥石流多發地段,禁止進行墾荒、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動。在山區河道兩岸開礦、采石、修路等,不得堵塞河道和妨礙行洪。因上述行為造成河道淤積或縮窄河道的,由責任者負責清淤、疏浚。

第三十六條 在防汛搶險期間,各級河道管理機構、組織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防汛指揮部的統一指揮,服從調度命令,組織力量完成搶險任務,確保河道堤防安全。

第五章 經 費

第三十七條 河道堤防的年度維修養護經費,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分別由市、縣(市、區)、開發區財政負擔,列入同級人民政府的年度預算。

第三十八條 在本市河道工程受益范圍內的城鎮職工和生產、經營性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從事種植、養殖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

第三十九條 在汛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河道兩岸的城鎮和農村的單位和個人義務出工,對河道堤防工程進行維修和加固。

第四十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挖砂石、取土、淘金,應當 按照《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規定》,向具有管理權限的河道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領取河道采砂許可證,按照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和作業方式進行,并向河道主管機關繳納河道采砂管理費。

第四十一條 河道主管機關收取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維修、加固和設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單位的管理經費。費用支出,由河道主管機關編制項目支出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結余資金可以結轉下年繼續使用,任何部門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二條 對保護、維護、防護河道工程及其附屬設施,開展河道建設與科學研究作出優異成績,勇于同破壞河道工程及其附屬設施違法行為作斗爭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或未按照河道主管機關規定占用河道、損壞水利工程設施、妨礙或者危害河道工程安全運行的,由市河道主管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河道主管機關對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阻撓、毆打執行公務的河道工程管理人員或水政監察人員,蓄意制造水事糾紛,強制管理人員改變工程設施控制運行方案,抗拒執行防汛抗洪和搶險命令的,情節輕微的,給予批評教育,并通知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河道主管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河道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治安管理處罰法全文范文第5篇

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全文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保障安全運營,維護乘客合法權益,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與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有關活動的,均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軌道交通是指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公共客運系統。

第三條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實施行業監督管理,指導運營單位落實安全運營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予以糾正并提請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發展改革、規劃、公安、消防、園林綠化、住房和城鄉建設、市政市容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城市軌道交通沿線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相關服務、保障工作,及時配合有關部門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第六條運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責任,加強運營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運營責任制度,完善安全運營條件,確保安全運營。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運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公眾宣傳有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的法律規定和安全知識,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秩序,不得侵害國家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不得影響他人出行。

第二章建設與運營的銜接

第八條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規劃、建設,應當考慮安全運營的需求,并預留換乘和疏散空間。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中應當確定列車運行、調度指揮、運營輔助系統、安全防范和檢查系統、維修保障系統、換乘和疏散系統、人員組織等內容,并經過運營安全評估,系統功能應當符合安全運營需要。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單位在編制完成項目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后,應當聽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九條城市軌道交通設備、設施的設計、安裝、建造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設計標準和技術規范。

其他工程與城市軌道交通相連接的,連接部分的設計應當符合城市軌道交通設計規范要求。

第十條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運營單位提供技術檔案和相關資料,對設備、設施進行調試和安全測試,并會同運營單位組織試運行。試運行期不得少于3個月,并不得載客。

第十一條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試運行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規劃、消防、土建、人防、供電、特種設備、工程檔案、建筑節能、無障礙設施、環境保護設施和運營設備、設施等項目的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移交運營單位投入試運營。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對驗收過程進行監督管理。

試運營期間,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標準和技術規范,對設備、設施運行情況和運營狀況進行安全監測和綜合驗證,試運營期不得少于1年。試運營期滿,設備、設施保持正常穩定運行狀態,可以投入正式運營的,運營單位應當在投入正式運營30日前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運營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禁止在地面軌道線路上設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過道。禁止在地面軌道線路彎道內側建造影響行車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禁止種植影響行車安全的樹木。

已有樹木影響城市軌道交通行車安全的,運營單位應當會同樹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制定解決方案,由樹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依法進行修剪或者移栽、更換樹種。園林綠化、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協調,并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下列范圍為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

(一)地下車站與隧道周邊外側五十米以內;

(二)地面和高架車站以及線路軌道外邊線外側三十米以內;

(三)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等建筑物、構筑物外邊線外側十米以內。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協調解決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影響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問題。

第十四條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嚴格控制下列可能影響安全運營的作業:

(一)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構筑物;

(二)敷設管線、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其他大面積增加或者減少載荷的作業。

確需進行前款規定的作業的,作業單位應當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護方案,征得運營單位同意后,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經過論證的安全防護方案做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十五條經許可從事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作業的,作業單位必須落實安全防護方案,并委托專業機構對作業影響區域進行動態監測;出現危及運營安全的情形的,作業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作業,采取補救措施,并報告許可作業的行政管理部門、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和運營單位。

第十六條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作業跨越、穿越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作業結束后,作業單位應當會同運營單位評估作業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產生的影響,并將評估結果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經評估影響運營安全的,作業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響。

第十七條城市軌道交通在不停運的情況下進行擴建、改建和設施改造的,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護方案,并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地下管線敷設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的,地下管線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加強管線的巡查、維護和管理,保障管線安全運行,避免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

第十九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服務標準。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服務標準的要求,安全運送乘客。

第二十條運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運營職責:

(一)建立健全安全運營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安全運營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運營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運營工作;

(五)建立安全運營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先期應急處置方案和特殊情況下的運營組織方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運營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條運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運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二條運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運營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運營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運營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維護車站內秩序,引導乘客有序乘車,發生險情時,及時引導乘客疏散;

(二)及時勸阻、制止可能導致危險發生的行為,對勸阻、制止無效的,報告公安機關處置;

(三)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報告。

第二十三條運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列車駕駛員應當遵守安全運營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駕駛中不得從事與駕駛列車無關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城市軌道交通車輛地面行駛中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按照預案和操作規程要求行駛。

第二十五條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城市軌道交通設備設施的安全標準和技術規范,定期對包括車輛在內的安全系統進行檢測、維修、更新和改造,保證良好的運行狀態。

第二十六條城市軌道交通車站站廳、站臺、車廂、疏散通道內禁止堆放物品、賣藝、擅自擺攤設點以及其他影響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列車車廂內及軌道線路、隧道應當配置報警、緊急照明、防護、救援、滅火等設備,設備應當處于完好狀態。

第二十八條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規范在軌道線路、隧道及車站站臺、站廳、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風亭、列車車廂內及其他運營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的各類導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安全標志;定期對各類安全標志進行檢查和維修,保持完好。

第二十九條電力、電信、供水等相關單位應當保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用電、通訊、用水等需要。

第三十條運營單位應當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運服務,保障乘客的合法權益。

城市軌道交通運行過程中發生故障影響運行時,運營單位應當及時排除故障,恢復運行;無法恢復運行的,應當組織乘客疏散和換乘。

第三十一條因氣象、節假日、大型群眾活動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增加運力,疏導乘客。

第三十二條禁止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物品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對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人員的攜帶物品可以實施必要的安全檢查措施。

實施安全檢查措施期間,不接受安全檢查的,車站工作人員有權拒絕其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拒不接受安全檢查強行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公安機關應當制定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操作規范,對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并依法處理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十三條安全檢查人員實施安全檢查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佩帶工作證件;

(二)文明禮貌,尊重受檢查人;

(三)嚴格執行安全檢查操作規范;

(四)不得損壞受檢查人攜帶的合法物品;

(五)發現禁止攜帶的物品和違法犯罪行為時,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四條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的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城市軌道交通的相關管理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受、配合安全檢查;

(二)遵守安全指示標志,聽從工作人員指揮;

(三)候車時站在安全線內側,乘車時先下后上;

(四)不得實施阻擋車門、屏蔽門的正常開啟、關閉和其他影響列車正點停靠、駛離的行為;

(五)不得從事兜售物品、散發廣告或者反復糾纏、強行討要以及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等影響乘車秩序的行為。

運營單位應當明示城市軌道交通的相關管理制度,發現第一款第(五)項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對于不聽從勸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提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的行為:

(一)攔截列車;

(二)擅自進入軌道線路、隧道等禁止進入的區域;

(三)強行上下列車;

(四)向列車、機車、維修工程車以及其他設施投擲物品;

(五)損壞車輛、隧道、軌道;

(六)損害和干擾機電設備,架空電纜和通訊信號系統;

(七)翻越、毀壞隔離圍墻、護欄、護網和閘門;

(八)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置;

(九)損壞、擅自移動安全標志;

(十)其他危害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的行為。

第四章應急和事故處理

第三十六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政府有關部門及相關單位制定城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七條運營單位應當制定城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先期應急處置方案,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運營單位應當完善應急處置設備的配備和管理,對工作人員進行應急處置培訓,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提高先期應急處置能力。

第三十九條遇有城市軌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危及運營安全的緊急情況,運營單位有權采取限制客流的臨時措施,確保安全運營。

第四十條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發生突發事件等嚴重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時,運營單位可以停止部分線路或者路段運營,但應當向社會公告,并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十一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發生突發事件后,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突發事件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以及電力、電信、供水等單位,應當按照相應應急預案的規定進行搶險救援和應急保障,盡快恢復運營。

第四十二條城市軌道交通發生運營安全事故后,運營單位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報告政府有關部門。

第四十三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發生事故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及時處置,盡快恢復運營,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第四十四條運營單位應當對運營過程中乘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運營單位證明傷亡是乘客故意、重大過失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進行作業的作業單位未制定安全防護方案,或者未征得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同意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對軌道交通進行擴建、改建和設施改造時,未制定安全防護方案的。

第四十六條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規定,并構成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行為的,由安全生產監督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規定,并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城市軌道交通設備、設施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按照消防、規劃、建設、園林綠化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第四十九條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依法應當查處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運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由安全生產監督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有什么新變化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的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修改為: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二、第四條第四款改為第五條,修改為:城市軌道交通沿線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相關服務、保障工作,及時配合有關部門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運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責任,加強運營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運營責任制度,完善安全運營條件,確保安全運營。

四、第五條改為第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秩序,不得侵害國家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不得影響他人出行。

五、第六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規劃、建設,應當考慮安全運營的需求,并預留換乘和疏散空間。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中應當確定列車運行、調度指揮、運營輔助系統、安全防范和檢查系統、維修保障系統、換乘和疏散系統、人員組織等內容,并經過運營安全評估,系統功能應當符合安全運營需要。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單位在編制完成項目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后,應當聽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進行監督和指導。

六、第七條改為第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其他工程與城市軌道交通相連接的,連接部分的設計應當符合城市軌道交通設計規范要求。

七、第九條改為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試運行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規劃、消防、土建、人防、供電、特種設備、工程檔案、建筑節能、無障礙設施、環境保護設施和運營設備、設施等項目的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移交運營單位投入試運營。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驗收過程進行監督管理。

八、第十條改為第十二條,第一款中的影響行車瞭望改為影響行車安全。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已有樹木影響城市軌道交通行車安全的,運營單位應當會同樹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制定解決方案,由樹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依法進行修剪或者移栽、更換樹種。園林綠化、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協調,并加強監督管理。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下列范圍為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

(一)地下車站與隧道周邊外側五十米以內;

(二)地面和高架車站以及線路軌道外邊線外側三十米以內;

(三)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等建筑物、構筑物外邊線外側十米以內。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協調解決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影響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問題。

十、第十一條第一款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嚴格控制下列可能影響安全運營的作業:

(一)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構筑物;

(二)敷設管線、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其他大面積增加或者減少載荷的作業。

確需進行前款規定的作業的,作業單位應當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護方案,征得運營單位同意后,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經過論證的安全防護方案做出行政許可決定。

十一、第十一條第二款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經許可從事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作業的,作業單位必須落實安全防護方案,并委托專業機構對作業影響區域進行動態監測;出現危及運營安全的情形的,作業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作業,采取補救措施,并報告許可作業的行政管理部門、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和運營單位。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作業跨越、穿越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作業結束后,作業單位應當會同運營單位評估作業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產生的影響,并將評估結果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經評估影響運營安全的,作業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響。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運營單位在不停運的情況下對城市軌道交通進行擴建、改建和設施改造的,應當制定安全防護方案,并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地下管線敷設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的,其權屬單位應當加強管線的巡查、維護和管理,保障管線安全運行,避免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

十五、第十三條改為第二十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建立安全運營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六、第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城市軌道交通設備設施的安全標準和技術規范,定期對包括車輛在內的安全系統進行檢測、維修、更新和改造,保證良好的運行狀態。

十七、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城市軌道交通車站站廳、站臺、車廂、疏散通道內禁止堆放物品、賣藝、擅自擺攤設點以及其他影響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為。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二條:禁止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物品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對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人員的攜帶物品可以實施必要的安全檢查措施。

實施安全檢查措施期間,不接受安全檢查的,車站工作人員有權拒絕其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拒不接受安全檢查強行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公安機關應當制定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操作規范,對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并依法處理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違法犯罪行為。

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三條:安全檢查人員實施安全檢查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佩帶工作證件;

(二)文明禮貌,尊重受檢查人;

(三)嚴格執行安全檢查操作規范;

(四)不得損壞受檢查人攜帶的合法物品;

(五)發現禁止攜帶的物品和違法犯罪行為時,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二十、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的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城市軌道交通的相關管理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受、配合安全檢查;

(二)遵守安全指示標志,聽從工作人員指揮;

(三)候車時站在安全線內側,乘車時先下后上;

(四)不得實施阻擋車門、屏蔽門的正常開啟、關閉和其他影響列車正點停靠、駛離的行為;

(五)不得從事兜售物品、散發廣告或者反復糾纏、強行討要以及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等影響乘車秩序的行為。

運營單位應當明示城市軌道交通的相關管理制度,發現第一款第(五)項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對于不聽從勸阻,構成違法治安管理行為的,提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二十一、第三十三條改為第四十三條,其中的事故責任由安全生產監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進行認定;事故調查結論和傷亡鑒定結論由公安機關依法出具。改為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二十二、第三十四條改為第四十四條,修改為:運營單位應當對運營過程中乘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運營單位證明傷亡是乘客故意、重大過失原因造成的除外。

二十三、刪去第三十五條。

二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進行作業的作業單位未制定安全防護方案,或者未征得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同意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對軌道交通進行擴建、改建和設施改造時,未制定安全防護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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