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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質量評查機制的定位及評查主體的確定
(一)案件質量評查機制的定位
所謂評查就是評比和檢查,是對已辦結的案件從立案到結案的各個程序及實體處理等方面所進行的一種事后內部監督。案件質量評查機制作為案件管理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橫向包容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方方面面,縱向涵蓋了訴訟程序的自始至終。本質上是對全部訴訟活動和整套訴訟程序的內部監督。開展案件質量評查活動旨在進一步增強檢察干警質量與效率意識,規范和加強檢察業務管理,實現以評查促規范,以整改促質量,促進反貪、瀆檢、偵查監督、公訴、控告申訴等部門能夠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院內制定的工作流程辦事,所辦案件都能做到認定犯罪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辦案程序合法,推進各項檢察工作科學發展。
(二)案件質量評查主體的確立
案件評查是一項全院性的系統工程,法律政策研究室作為一個綜合性業務部門就其性質、職責而言是與業務部門同級單位,而且日常接觸檢察業務不全面,權威性也不足,難以承擔案件評查工作。而檢察委員會作為檢察業務集體決策機構,承擔著重大案件和全院性重大事項的決策工作,難以保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從事案件評查工作。因此筆者建議在檢察院特別是基層檢察院具備人力和物力條件支持的可以成立案件管理中心,由專職機構和專職人員專門從事案件管理及質量評查工作。在設立專門的案件管理中心條件暫不具備的情況下,可以考慮成立臨時性非常設機構—案件質量評查工作領導小組,由檢察長任組長,整組長和組員由檢察長辦公室決定,可由分管副檢察長、紀檢組長、政治處主任為副組長,相關業務科、局、室負責人為成員。質量評查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評查工作的組織實施,法律政策研究室作為質量評查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評查工作日常管理、起草評查報告、督促整改、及時反饋等具體事項。
二、案件質量評查范圍的界定與評查標準的確立
(一)案件質量評查范圍的界定
案件質量評查應遵循事后評查的原則,未結案的案件,評查不能先行介入,不能干涉檢察官辦案。因此,評查的對象應是已結案的案件,包括本院辦結且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各類案件。重點是對自偵部門不立案及撤銷案件,刑檢部門不批捕,不案件及法院作無罪判決的案件進行評查。案件評查從卷宗裝訂、卷宗材料、辦案程序、訴訟環節及認定事實、證據材料、適用法律及實體處理等方面進行檢查驗收并作出結論,重點是評查辦案程序是否合法、立案、調查、取證、采取強制措施、法律文書送達等手續是否齊全,是否按規定程序執行,是否超時限辦理;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法律文書是否規范、齊全,用語是否規范、準確、精練;社會效果是否良好等,側重于發現案件實體、程序和法律文書等方面存在的質量問題。
(二)案件質量評查范圍的確立
案件評查的基本質量標準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處理得當,法律文書規范,卷宗裝訂規范?。具體應通過制定規范化管理評論對案件的認定事實和法律適用、社會效應和法律效應、辦案程序、辦案紀律、法律文書、卷宗裝訂等案件質量方面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特別是對優秀的案件質量標準,還將黨委政府及上級院重視程度、案件難易繁簡、辦案工作量等,作為重要參考因素。可以考慮從評查的諸多因子設計制作統計表格,案件評查人在評查過程中只需對應每一方面的各條規定,作出標準化(是或否)的結論。筆者建議將案件質量定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級,具體質量標準如下:優秀案件質量標準: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合法公正;程序合法; 法律文書規范、要素齊全、敘述清楚、說理透徹,文印整潔規范,無錯別字; 法律文書依法及時送達;訴訟活動的記錄完整、準確、規范,字跡工整,卷面整潔; 辦案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好; 卷宗裝訂符合要求。合格案件質量標準:各類訴訟文書或材料填寫不規范、不全面,存在兩處以上瑕疵不能補正的;各類筆錄記錄訴訟參加人稱謂及自然情況不完整、不準確、不具體、不符合規范的及各類筆錄中辦案人未按規定簽名,存在三處以上瑕疵或疏漏不能補正的;法律文書中出現二個以上錯、漏、別字的;法律文書未按規定格式制作,或引用法律、法規不全面、不具體的;卷宗頁碼編寫、卷宗材料裝訂、封面、封底、目錄書寫等內容有錯誤、文書嚴重破損、不應入卷的材料入卷的,存在三處以上瑕疵或疏漏不能補正的;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實體處理存在缺陷、瑕疵,但偏差不大,未造成不良影響的;訴訟程序存在瑕疵,偏差,可以補救,或雖不能補救,但尚未影響實體公正的;各類筆錄出現涂改,未按規定按手印或簽名的,或出現多次涂改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合格案件質量標準: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法律文書在制作過程中出現重大疏漏,造成不良后果,需要事后補正的;遺漏重要證據或其他案卷材料的;卷宗在裝訂歸檔過程存在嚴重不合格的。
三、案件質量評查程序的規定和評查方法的選擇
(一)案件質量評查程序的規定
筆者建議案件質量評查采取部門自評與評查小組評查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定期和隨機評查。先由辦案部門對照質量標準,提出等次建議,寫出自查報告,將本部門推薦的案卷交法律政策研究室審核。經審查后交院案件質量評查小組集體討論決定。具體程序設計是先由辦案部門對照質量標準,15日內寫出自查報告,并連同本部門推薦的案卷通過法律政策研究室交評查小組審核。經評查案件質量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案件三個等級,由每位評查人員提出初步意見,經評查小組集體表決后對案件質量等級作出最后認定。評查人員要認真查閱案件材料,做好閱卷記錄,對評查中發現的問題,做好詳細記錄,并對所評查的案件寫出詳實的評查報告,對案件質量作出客觀的評價。評查小組還將評查情況進行總結,對評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講評,提出建議對策。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案件質量評查報告》的起草,報檢察長審批后公布,并督促辦案部門制定糾正和預防措施。院案件質量評查小組接受卷宗后的15日內將案件評查完畢。案件承辦部門自查結論應服從本院案件質量評查小組的評查結論。部門或承辦人對評查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查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律政策研究室申請復議,法律政策研究室收到復議請求后三日內移交本院檢察委員會。本院檢察委員會應當在接到復議之日起一個月內進行復核,復核結果為最后決定。各辦案部門應當對案件評查小組提出的糾正建議、意見及時進行整改,并向法律政策研究室15日內提出書面整改報告。法律政策研究室根據情況適時組織案件評查小組與各辦案部門共同召開評查結果反饋會議,監督整改情況。評查小組將案件質量評查結果和落實整改情況向政治處通報并備案,作為各業務部門和辦案人員年終目標考核時的重要獎懲依據。
(二)案件質量評查方法的選擇
案件質量評查方法從時間上可以分為定期評查和不定期評查。法律政策研究室于每年1月和7月按每半年度對業務部門所辦結全部案件提請檢察長辦公會決定開展案件評查。檢察長辦公室可以根據情況決定開展不定期案件質量評查。從評查案件的覆蓋范圍可分為全面評查和抽樣評查。全面評查是對特定期限內的全院所辦理的各類案件進行普遍評查,因工作量過大在實踐中不易采用此方法。抽樣評查是隨機抽取全院業務部門所辦理案件
一、案管部門的職能定位和職責
(一)案管部門的職能定位
高檢院于2012年2月29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辦公室是專門負責案件管理的綜合性業務部門,主要承擔案件管理、監督、服務、參謀職能。……" 適用于全國檢察機關①。這一規定定義了案件管理部門的性質、定位和功能。
(二)案管部門的職責
《暫行辦法》確定案件管理部門負有案件統一受理與登記、案件流程監控、案件文書監管等九項職責。區級院案管部門現尚未形成統一模式,故各院案管部門職責不盡相同。筆者認為高檢院《案件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實施,其對下級院應具有指示作用,故區級院案管部門的職責應與《暫行辦法》相適應,但因區級院職能與高檢院不同,其必須要結合自身實際確定案管部門職責。以下系筆者認為區級院案管部門應負有的職責。
1、案件的統一受理、登記、分流、移送;
2、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權利義務告知;
3、對外查詢、辯護人閱卷接待;
4、辦案流程監控;
5、案件法律文書監管;
6、涉案款物管理;
7、辦案質量評查和業務考評;
8、案件統計;
9、案件辦理情況分析研判。
二、紀檢監察部門與案件管理部門的銜接點
(1)案件管理部門是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對象。紀檢監察監督的是內設機構、直屬事業單位、檢察人員。而案件管理部門作為檢察機關內設機構之一,其機構本身及該部門工作的檢察人員要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監督。
(2)執法規范監督是兩者共同的監督內容。執法規范監督是紀檢檢察部門的工作職責之一,但筆者認為紀檢檢察部門工作的側重點是通過查"事"來監督"執法"的人、機構、單位。執法規范監督只是紀檢監察部門的一種監察途徑而已。而案件管理部門的監督主要是通過對辦案程序和辦案期限的跟蹤、監控以及質量評查,預防和糾正違法辦案情形的發生。②其側重點是案件辦理本身,是"事"。
(3)監督方式為特殊與普通關系。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是特殊監督,如六類案件監督,自偵案件的同步錄音錄像監督等,一般采取專項檢查、抽查的方式進行監督。案件管理對業務部門的執法辦案進行的是普通監督、日常監督,地毯式監督,強調監督全面、全程、精細。
(4)監督中發現的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均由紀檢監察部門查處。即紀檢監察室有處置權,對干警違法違紀行為有作出處理決定的權力,案件管理部門沒有處置權,其對輕微違法違紀行為有建議相關部門、經辦人糾正的權力和義務,對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則應報告紀檢檢察室由紀檢監察部門處置。
三、案管部門有效運行情況下的紀檢監察工作新途徑
(一)利用案管部門的管理職能,擴展信息資源
目前大多數區級院業務科室的辦案信息系統沒有與紀檢監察部門聯網,執法監督缺乏準確、及時的信息支持,建立執法檔案、組織檢務督察、專項檢察都需要向業務科室或檔案室一一調卷,效率低,監督滯后,限制了監督的寬度和深度,影響監督效果。
案件管理部門實現其管理職能的關鍵是要有完備的信息系統,集成所有業務科室的辦案數據,同步記錄案件流程,案情及相關證據,贓款贓物移送情況等。紀檢檢察部門與其聯網后便可以通過該信息系統了解業務部門辦案情況,相當于將監控頭直接安裝在業務部門,執法監督不再需要調卷,監督與辦案可同步進行,紀檢監察人員可以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對信息平臺上的所有案件進行監督,擴展監督的寬度和深度,有利于排查廉政風險點,完善懲防體系。如,實際工作中存在問題的不一定都是大案、要案或不捕、不訴案件,這類案件關注的人多,審批的人多,出問題的不一定多。我們應拓展監督視野,如針對主訴檢察官辦案制度下,案件有可能存在"體外循環"的情況,可將監督視線投放到普通案件上,采取類案比較、同案不同訴訟階段案情比較、法律文書比對等方式進行多方面的監督。
(二)利用案管部門的監督職能,提高監察效能
如上所述,紀檢監察部門可以通過案管信息平臺直接監督業務科室是否執法規范,但是必須要厘清的是,案管部門是案件管理的專門機構,其是執法規范監督的主力軍,承擔日常監督職責,如果說案管信息平臺是裝在業務部門的"監控頭",那么案管部門就是那個專職"看監控的人"。而紀檢監察部門作為專門的監察機構通過案管部門這個"看監控的人"提供的監控記錄監督業務部門可以大幅度提高監督效率。但鑒于"看監控的人"也可能存在疏漏、不同的人看同一件事物會有不同的發現、紀檢監察和案管監督的側重點不同等原因,案管部門提交的監控記錄并不一定完全符合紀檢監察部門要求,于是紀檢監察部門可以行使直接查閱案管信息系統的權力,既可以彌補監督漏洞的作用,又可以促進案管部門提高監督能力。
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為進一步貫徹落實《行政處罰法》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規范行政處罰行為,提高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的質量和水平,根據市建設局《關于開展行政處罰案卷檢查評比工作的通知》(景建法26號)的要求,按照《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標準》積極主動在本辦開展自查工作。現將我辦開展行政處罰案卷自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行政處罰案卷辦理基本情況
我辦涉及建設招標執法的種類較少,主要負責建筑市場、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工作的執法管理。
二、處罰案件基礎評查情況
我辦的招投標行政處罰案卷案由、事實不復雜,大多采用簡易程序實施現場行政處罰,經自查所辦理的主體適當,事實清楚(當事人均簽字認可,主要證據完備,適用法律準確,有法律依據,引用條款準確,程序合法,均為兩人以上執法人員調查取證,經集體討論做出處罰決定。所辦理的行政處罰是合法的,未有違法的行政處罰案卷。
三、處罰文書規范情況
由于采用國家規定的行政處罰程序,且多為現場處罰,行政處罰文書多為現場按簡易程序的文書進行制定,調查取證真實,填寫規范,均被處罰當事人簽字認可,現場的時間、地點、執法人員、被處罰人員、印章、日期等事項填寫齊全,引用處罰的條款清楚,案件主要材料齊全,處罰決定書按規定填寫規范,各種手續齊全,當場遞交被處罰的當事人或送達的手續齊全,收件人簽名。經自查文書規范得分100分。
四、存在問題
1、執法機構不健全,體系不完善,無專職執法人員,招標執法處于被動局面,難以有效開展執法工作。
2、執法人員身份問題,目前招標執法人員還是事業人員,沒有將執法人員納入公務員管理,與國家相關規定不符,執法人員執法水平急需培訓提高。
3、執法經費嚴重不足。我辦建設招標執法經費嚴重不足,目前財政未撥專門執法經費,面對全市建設招標執法任務,難以開展正常的招標執法工作。
4、法律意識淡薄,違法案件發生普遍,雖然進行了大量的法律、法規宣傳工作,但一些建筑企業法律意識比較淡薄的現象比較突出。
五、建議
一、充分肯定安全工作取得的成績
一年來,各單位對安全工作都非常重視,從加強領導,到隊伍建設;從健全制度,到落實責任;從安全檢查,到隱患整改;從安全投入,到安全教育;從檔案建設,到完善工作機制,安全工作得到了全面加強。在人員密集場所多、經營易燃易爆商品多、設施老化隱患多、安全生產責任大、任務重的情況下,各單位按照提出的“安全之時抓安全,穩定之時抓穩定”的安全理念,堅持技防不足人防補,物防不足管理補,加強制度建設,實行24小時值班,定期進行檢查,重視宣傳教育,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和艱苦的努力,克服了許多困難,鞏固和保持了省社直屬單位安全生產形勢的大局穩定,確保了直屬單位沒有發生一起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為供銷社改革發展創造了良好的安全環境。在安全檔案建設上,從去年開展第一次安全檔案評比以來,各單位對安全檔案工作給予了高度重視,檔案建設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一是安全檔案從無到有,各單位已普遍建立起了安全管理檔案;二是檔案內容日益豐富,基本包括了按照有關規定應納入檔案管理的所有內容;三是檔案建設水平逐步提高,初步走上了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軌道。但是,安全檔案建設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還有少數單位沒有建立起安全檔案;二是部分單位的安全檔案內容簡單,涵蓋不全。三是檔案建設的標準化程度有待進一步提高。
二、要高度重視安全檔案管理工作
安全檔案管理工作是安全工作的重要內容,是業務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單位要深刻認識安全檔案建設的重要性、必要性,對此項工作要加強領導,高度重視,切忌漠不關心,敷衍應付。它的重要性、必要性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國家法律的規定。關于安全檔案建設工作,《安全生產法》、《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都有明確要求,不是可做可不做的工作,而是必須做又必須做好的工作,否則,就是違反了法律法規,各單位要把此項工作提高到法律的高度來認識。二是安全管理的基礎性工作。安全工作牽涉面廣,責任重大。從一定意義上說,安全檔案就是從事安全工作人員的“生命線”。在日常安全工作中,有大量重要的文件材料、法律文書、檢查記錄、消防設施記錄、照片等資料,這些“原始檔案”構成了安全工作的基礎信息,是執行政策、了解事實、掌握情況、明確責任的重要依據。確保這些原始資料完整、齊全地歸檔保管,是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基礎性工作。三是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需要。安全檔案記載著單位的概況和有關消防資料,記載著安全管理的工作情況,便于及時為領導提供決策信息,有助于全面掌握單位消防工作情況,有利于改變企業安全管理"無據可查"的混亂現象,有利于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0*年省社直屬單位的安全檔案建設工作,總的要求是普及、提高,規范、完善。目前還沒有建立安全檔案的單位要按照要求,全部建立起安全檔案,并參加檢查評比;已建立安全檔案的單位,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檔案項目和內容,對照檢查,充實完善,做到完整齊全;各直屬單位都要按照檔案規范化管理的要求,認真梳理,科學分類,全面提高標準化建設水平。
三、要認真做好春節期間的安全工作
一是搞好節前安全檢查。各單位要重點對人員密集場所、各類物資倉庫、物業出租、承包經營場地等重點場所、重點部位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檢查。查消防,重點是查消防設施、隱患整改、安全人員值班等,防止發生火災事故;查治安,重點是倉庫、財務及機要、檔案等重要部門的防范措施,防止發生被盜事故;查車輛,重點是加強車輛管理、司機安全教育,嚴格要求,防止發生交通事故;查衛生,重點是學校食堂、賓館、飯店,防止發生食物中毒。二是狠抓整改措施的落實。各單位要將隱患整改放在突出位置,堅持邊檢查邊整改,以檢查促整改,狠抓整改措施的落實,徹底消除各類隱患。對省社檢查和自查中發現的隱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當場整改的重大隱患,要明確專人看守,落實有效的防范措施,堅決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三是做好節日值班工作。各單位要嚴格執行領導帶班的值班制度,堅持重點部位24小時值班和定時巡查制度,確保安全生產信息渠道暢通,及時發現和報告各類重大事故和險情。對值班脫崗、漏崗、酒后上崗等行為,發現一起,嚴肅處理一起;對漏報、瞞報或拖延報告的,將給予通報批評,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讓我們共同努力,確保廣大干部職工過一個歡樂、祥和的新春佳節。
第一條為加強氣瓶安全監察工作,保證氣瓶安全使用,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正常環境溫度(-40~60℃)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裝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低于60℃的液體的氣瓶(不含僅在滅火時承受壓力、儲存時不承受壓力的滅火用氣瓶)。
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船舶和海上設施使用的氣瓶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的氣瓶,其設計、制造、充裝、運輸、儲存、銷售、使用和檢驗等各項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范圍內氣瓶的安全監察工作,縣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以下簡稱質監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氣瓶實施安全監察。
第二章氣瓶設計與制造
第五條氣瓶設計實行設計文件鑒定制度。氣瓶設計文件應當經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總局安全監察機構)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六條氣瓶制造單位申請設計文件鑒定時,應當提交齊全的設計文件和產品型式試驗報告。氣瓶設計文件應當包括:
(一)設計任務書;
(二)設計圖樣(含鋼印印模圖樣);
(三)設計計算書;
(四)設計說明書;
(五)標準化審查報告;
(六)使用說明書。
改變氣瓶瓶體主體結構、設計厚度、瓶體材料牌號時,氣瓶制造單位應當重新申請設計文件鑒定。
第七條氣瓶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并滿足相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要求。
第八條液化石油氣氣瓶上應當設計裝配防止超裝的液位限制裝置;易燃氣體氣瓶和助燃氣體氣瓶的瓶口螺紋和閥門出氣口應當設計成不同的左右螺紋的旋向和內外螺紋的結構。
第九條在我國境內使用的氣瓶及其附件(包括氣瓶瓶閥、減壓閥、液位限制閥等,下同),其境內外制造企業應當取得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制造許可證書,方可從事制造活動。氣瓶及其附件的制造許可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從事氣瓶焊接和無損檢測的人員,應當經安全監察機構考核合格,并取得證書后,方可從事相應工作。
第十條在我國境內使用的氣瓶應當按照我國安全技術規范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生產。暫時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時,應當制定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企業標準。
第十一條在符合有關氣瓶安全技術規范和國家標準的條件下,氣瓶制造單位可按氣瓶充裝單位的要求,生產專用標識氣瓶。
第十二條氣瓶及附件正式投產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進行型式試驗。改變設計文件或者主要制造工藝或者停產時間超過6個月重新生產時,應當進行氣瓶的型式試驗。
第十三條研制、開發氣瓶及其附件新產品,應當進行型式試驗和技術評定。
第十四條氣瓶應當逐只進行監督檢驗后方可出廠(出口氣瓶按合同或其他有關規定執行)。氣瓶出廠時,制造單位應當在產品的明顯位置上,以鋼印(或者其他固定形式)注明制造單位的制造許可證編號和企業代號標志以及氣瓶出廠編號,并向用戶逐只出具銘牌式或者其他能固定于氣瓶上的產品合格證,按批出具批量檢驗質量證明書。產品合格證和批量檢驗質量證明書的內容,應當符合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及產品標準的規定。
第十五條氣瓶及其附件制造單位必須對設計、制造的氣瓶及其附件的安全性能和產品質量負責。氣瓶閥門制造單位應當保證氣瓶閥門至少安全使用到氣瓶的下一個檢驗周期。
第三章氣瓶制造監督檢驗
第十六條承擔氣瓶制造監督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以下簡稱監檢機構),應當經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監檢機構所監督檢驗的產品,應當符合受檢單位所取得的制造許可證書所規定的品種范圍。
第十七條監督檢驗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氣瓶制造過程中涉及安全的水壓試驗、氣瓶出廠編號和打監督檢驗鋼印等重要項目進行逐只監督檢驗;
(二)對氣瓶材料的復驗、氣瓶爆破試驗和產品試樣的力學性能和其他理化性能測試進行現場監督確認;
(三)對受檢單位的氣瓶制造質量管理體系運轉情況進行監督。
氣瓶制造監督檢驗報告應當包括上述3項內容和結論。
第十八條監檢機構應當加強對監督檢驗工作的管理,根據受檢單位生產的實際情況,派出相應的監督檢驗人員,及時完成監督檢驗任務;應當對監督檢驗人員進行培訓和定期考核,為檢驗人員配備必要的檢驗和檢測工具,確保監督檢驗工作質量。監檢機構應當對出具的監督檢驗報告負責。
第十九條監督檢驗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監督檢驗到位。應當根據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標準的要求實施監督檢驗,認真做好監督檢驗記錄,對受檢單位提供的技術資料等應當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簽發監督檢驗報告的檢驗人員,應當持有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壓力容器檢驗師證書。
第二十條監督檢驗人員發現受檢單位質量管理體系運轉失控而影響產品質量時,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受檢單位改正,并報告受檢單位制造許可證發證部門。監督檢驗人員在監督檢驗中發現零部件存在安全質量問題時,有權制止零部件流入下道工序。
第二十一條在監督檢驗過程中,受檢單位和監檢機構發生爭議時,可提請受檢單位所在地的地(市)級質監部門處理。必要時,可提請上一級質監部門處理。
第二十二條監檢機構所在地的地(市)級質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每年對監檢機構和受檢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監檢機構不能履行職責和受檢單位逃避監督檢驗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并報告監檢機構的核準部門和受檢單位制造許可證發證部門。
第四章氣瓶充裝
第二十三條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省級質監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提出充裝許可書面申請。經審查,確認符合條件者,由省級質監部門頒發《氣瓶充裝許可證》。未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氣瓶充裝工作。
第二十四條《氣瓶充裝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滿前,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原批準部門申請更換《氣瓶充裝許可證》。未按規定提出申請或未獲準更換《氣瓶充裝許可證》的,有效期滿后不得繼續從事氣瓶充裝工作。
第二十五條氣瓶充裝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營業執照;
(二)有適應氣瓶充裝和安全管理需要的技術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有與充裝的氣體種類相適應的完好的充裝設施、工器具、檢測手段、場地廠房,有符合要求的安全設施;
(三)具有一定的氣體儲存能力和足夠數量的自有產權氣瓶;
(四)符合相應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規范及國家標準的要求,建立健全的氣瓶充裝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向氣體消費者提供氣瓶,并對氣瓶的安全全面負責;
(二)負責氣瓶的維護、保養和顏色標志的涂敷工作;
(三)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及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負責做好氣瓶充裝前的檢查和充裝記錄,并對氣瓶的充裝安全負責;
(四)負責對充裝作業人員和充裝前檢查人員進行有關氣體性質、氣瓶的基礎知識、潛在危險和應急處理措施等內容的培訓;
(五)負責向氣瓶使用者宣傳安全使用知識和危險性警示要求,并在所充裝的氣瓶上粘貼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國家標準規定的警示標簽和充裝標簽;
(六)負責氣瓶的送檢工作,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氣瓶送交地(市)級或地(市)級以上質監部門指定的氣瓶檢驗機構報廢銷毀;
(七)配合氣瓶安全事故調查工作。
車用氣瓶、呼吸用氣瓶、滅火用氣瓶、非重復充裝氣瓶和其它經省級質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同意的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履行上述規定的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義務。
第二十七條充裝單位應當采用計算機對所充裝的自有產權氣瓶進行建檔登記,并負責涂敷充裝站標志、氣瓶編號和打充裝站標志鋼印。充裝站標志應經省級質監部門備案。鼓勵采用條碼等先進信息化手段對氣瓶進行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條氣瓶充裝單位應當保持氣瓶充裝人員的相對穩定。充裝單位負責人和氣瓶充裝人員應當經地(市)級或者地(市)級以上質監部門考核,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
第二十九條氣瓶充裝單位只能充裝自有產權氣瓶(車用氣瓶、呼吸用氣瓶、滅火用氣瓶、非重復充裝氣瓶和其他經省級質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同意的氣瓶除外),不得充裝技術檔案不在本充裝單位的氣瓶。
第三十條氣瓶充裝前和充裝后,應當由充裝單位持證作業人員逐只對氣瓶進行檢查,發現超裝、錯裝、泄漏或其他異常現象的,要立即進行妥善處理。
充裝時,充裝人員應按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國家標準規定進行充裝。對未列入安全技術規范或國家標準的氣體,應當制定企業充裝標準,按標準規定的充裝系數或充裝壓力進行充裝。禁止對使用過的非重復充裝氣瓶再次進行充裝。
第三十一條氣瓶充裝單位應當保證充裝的氣體質量和充裝量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規定及相關標準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裝氣瓶或將報廢氣瓶翻新后使用。
第三十三條地(市)級質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每年對轄區內的氣瓶充裝單位進行年度監督檢查。年度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自有產權氣瓶的數量、鋼印標志和建檔情況、自有產權氣瓶的充裝和定期檢驗情況、充裝單位負責人和充裝人員持證情況。氣瓶充裝單位應當按照要求每年報送上述材料。
地(市)級質監部門每年應當將年度監督檢查的結果上報省級質監部門。對年度監督檢查不合格應予吊銷充裝許可證的充裝單位,報請省級質監部門吊銷充裝許可證書。
第五章氣瓶定期檢驗
第三十四條氣瓶的定期檢驗周期、報廢期限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標準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承擔氣瓶定期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應當經總局安全監察機構核準,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國家標準的規定,從事氣瓶的定期檢驗工作。
從事氣瓶定期檢驗工作的檢驗人員,應當經總局安全監察機構考核合格,取得氣瓶檢驗人員證書后,方可從事氣瓶檢驗工作。
第三十六條氣瓶定期檢驗證書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滿前,檢驗機構應當向發證部門申請辦理換證手續,有效期滿前未提出申請的,期滿后不得繼續從事氣瓶定期檢驗工作。
第三十七條氣瓶檢驗機構應當有與所檢氣瓶種類、數量相適應的場地、余氣回收與處理設施、檢驗設備、持證檢驗人員,并有一定的檢驗規模。
第三十八條氣瓶定期檢驗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氣瓶定期檢驗標準對氣瓶進行定期檢驗,出具檢驗報告,并對其正確性負責;
(二)按氣瓶顏色標志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去除氣瓶表面的漆色后重新涂敷氣瓶顏色標志,打氣瓶定期檢驗鋼印;
(三)對報廢氣瓶進行破壞性處理。
第三十九條氣瓶檢驗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檢驗標準規定的項目進行定期檢驗。檢驗氣瓶前,檢驗人員必須對氣瓶的介質處理進行確認,達到有關安全要求后,方可檢驗。檢驗人員應當認真做好檢驗記錄。
第四十條氣瓶檢驗機構應當保證檢驗工作質量和檢驗安全,保證經檢驗合格的氣瓶和經維修的氣瓶閥門能夠安全使用一個檢驗周期,不能安全使用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和閥門應予報廢。
第四十一條氣瓶檢驗機構應當將檢驗不合格的報廢氣瓶予以破壞性處理。氣瓶的破壞性處理必須采用壓扁或將瓶體解體的方式進行。禁止將未作破壞性處理的報廢氣瓶交予他人。
第四十二條氣瓶檢驗機構應當按照省級質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的要求,報告當年檢驗的各種氣瓶的數量、各充裝單位送檢的氣瓶數量、檢驗工作情況和影響氣瓶安全的傾向性問題。
第六章運輸、儲存、銷售和使用
第四十三條運輸、儲存、銷售和使用氣瓶的單位,應當制定相應的氣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應急處理措施,并有專人負責氣瓶安全工作,定期對氣瓶運輸、儲存、銷售和使用人員進行氣瓶安全技術教育。
第四十四條充氣氣瓶的運輸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危險品運輸的有關規定。
運輸和裝卸氣瓶時,必須配戴好氣瓶瓶帽(有防護罩的氣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裝氣瓶除外)。
第四十五條儲存充氣氣瓶的單位應當有專用倉庫存放氣瓶。氣瓶倉庫應當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氣瓶存放數量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第四十六條氣瓶或瓶裝氣體的銷售單位應當銷售具有制造許可證的企業制造的合格氣瓶和取得氣瓶充裝許可的單位充裝的瓶裝氣體。
鼓勵氣瓶制造單位將氣瓶直接銷售給取得氣瓶充裝許可的充裝單位。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購買具有制造許可證的企業制造的合格氣瓶,氣體使用者應當購買已取得氣瓶充裝許可的單位充裝的瓶裝氣體。
第四十七條氣瓶使用者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嚴格按照有關安全使用規定正確使用氣瓶;
(二)不得對氣瓶瓶體進行焊接和更改氣瓶的鋼印或者顏色標記;
(三)不得使用已報廢的氣瓶;
(四)不得將氣瓶內的氣體向其他氣瓶倒裝或直接由罐車對氣瓶進行充裝;
(五)不得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
第七章罰則
第四十八條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充裝,直至吊銷其充裝許可證。
(一)充裝非自有產權氣瓶(車用氣瓶、呼吸用氣瓶、滅火用氣瓶、非重復充裝氣瓶和其他經省級質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同意的氣瓶除外);
(二)對使用過的非重復充裝氣瓶再次進行充裝;
(三)充裝前不認真檢查氣瓶鋼印標志和顏色標志,未按規定進行瓶內余氣檢查或抽回氣瓶內殘液而充裝氣瓶,造成氣瓶錯裝或超裝的;
(四)對氣瓶進行改裝和對報廢氣瓶進行翻新的;
(五)未按規定粘貼氣瓶警示標簽和氣瓶充裝標簽的;
(六)負責人或者充裝人員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的。
第四十九條氣瓶檢驗機構對定期檢驗不合格應予報廢的氣瓶,未進行破壞性處理而直接退回氣瓶送檢單位或者轉賣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檢驗資格。
第五十條氣瓶或者瓶裝氣體銷售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銷售無制造許可證單位制造的氣瓶或者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氣體;
(二)收購、銷售未經破壞性處理的報廢氣瓶或者使用過的非重復充裝氣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氣瓶。
第五十一條氣瓶監檢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監督檢驗資格。
(一)監督檢驗質量保證體系失控,未對氣瓶實施逐只監檢的;
(二)監檢項目不全或者未監檢而出具虛假監檢報告的;
(三)經監檢合格的氣瓶出現嚴重安全質量問題,導致受檢單位制造許可證被吊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