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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督檢查的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和*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和《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全面履行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監察職能,促進行政許可的貫徹落實,從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保障和促使行政機關依法有效實施行政管理,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二、監督檢查的范圍和內容
對行政許可法貫徹執行情況開展檢查的范圍是各縣(市)藥品監管局、局機關有關科室,督查內容:
(一)督促抓好“三清理”:
進一步清理行政許可項目。督促各縣(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機關有關科室在進一步摸清底數的基礎上,按照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政策規定,對行政許可項目作出處理。除法律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國務院、省、市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和國務院、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定依法新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外,其他行政許可項目應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取消或調整。對國務院、省、市政府明令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不得再行審批;對調整的行政許可項目,要及時交給有關地方和行業組織、中介機構管理。要嚴格規范備案、核準的范圍和程序,對已經取消和下放的許可事項,不得以“備案”名義變相審批。
進一步清理涉及行政許可的規范性文件。督促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全面清理設定行政許可的依據文件。對已經取消或調整的行政許可項目,要及時廢止或修訂相關依據文件;對越權設立或擅自設立行政許可的規范性文件,要予以糾正。所有依據文件都應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進一步清理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督促縣(市)藥品監管局、市局機關各科室全面清理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對不符合法定條件而實施行政許可的予以糾正。
(二)監督檢查行政許可實施情況,嚴肅糾正和處理違反行政許可法行為。監督檢查市、縣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許可中,有無以下違紀違法行為: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
2、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
3、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4、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時,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
5、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時,未依法說明理由;
6、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8、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
9、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
10、依法應當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時,未經招標、拍賣或者考試,或者不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
11、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
12、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行政許可依法收取的費用;
13、其他違反行政許可法的行為。
發生上述行為的,要責令改正;性質嚴重、影響惡劣的,要嚴肅行政紀律,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督促加強行政許可實施后的監管。監督檢查本單位是否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對行政許可實施后的監管工作,是否及時核實、處理關于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舉報。對在實施行政許可后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或者監管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嚴肅追究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責任。
三、監督檢查的工作安排
6月8日前市局向省局監察室報關監督檢查工作方案。
6月,組織開展“三清理”。各縣(市)藥品監管局、市局機關有關科室根據“三清理”要求進行自查整改,各縣(市)藥品監管局于14日前向市局監察室報送自查整改報告及《行政許可自查情況表》,市局監察室于15日前向省局監察室報送自查整改報告及《行政許可自查情況表》。
6月15日至30日,市局監察室對各縣(市)藥品監管局、市局機關各科室貫徹執行行政許可法情況開展重點檢查,7月至10月,采取各種形式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11月,階段性工作總結。各縣(市)藥品監管局于11月1日前向市局監察室專題報告監督檢查工作情況,市局監察室在組織開展監督檢查的基礎上進行總結,并于11月10日前向省局監察室專題報告監督檢查工作情況。
四、監督檢查的主要措施
對行政許可法貫徹情況開展監督檢查,以日常監督為主、集中檢查為輔。在日常監管中,根據實際靈活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明查或暗訪等不同方式,綜合采用聽取匯報、查閱檔案、走訪調查等監察方法。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善于運用監察建議書、決定書等手段進行糾正、查處。各縣(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在行政許可辦事大廳或辦事指南中公布監督電話,認真受理對行政許可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