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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海宴華僑農場,市府直屬有關單位:
為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市政府《轉發省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江府[2004]50號)及**市機編辦《關于進一步明確我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職責分工有關問題的通知》(江機編辦[**]**0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我市各級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對食品安全的監管職責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市環境保護、公安、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管理職責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二、依據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市食品藥品監督、農業、質監、工商、衛生、經貿等行政管理部門對食品安全實行分段監管和品種監管,監管責任包括證照監管和食品衛生質量標準監管。具體分工如下:
(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保健食品的安全監管;負責對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依法組織查處重大事故;牽頭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加強信息的綜合管理。
(二)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初級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負責初級農產品生產條件(環境)和產品質量安全的日常監管,依法查處上述范圍內的違法行為。初級農產品指未經加工或僅經過挑揀、清洗、干燥、粉碎、分割、保鮮、包裝等方法初級加工的可供人食用的農產品。
(三)市海洋漁業主管部門負責初級水產品(含義同初級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
(四)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衛生監管(不包括衛生許可)。
(五)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質量監管。
(六)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生產加工環節、流通環節、消費環節的衛生許可,并負責流通環節和食堂、餐飲業等消費環節的衛生監管。衛生許可的主要內容是場所的衛生條件、衛生防護和從業人員健康衛生狀況的評價與審核,并嚴厲查處上述范圍內的違法行為。
(七)市經貿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行業的指導和管理;負責牲畜屠宰和食用鹽、酒類的具體監管職責。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當牽頭組織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調查研究,檢查、督促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實;負責聯系、協調各職能部門工作,牽頭召開各職能部門的有關工作協調會。各職能部門之間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建立聯席工作會議制度,加強執法溝通與協調。
三、幾種特殊行為監管職責的劃分:
(一)商場、超市、餐飲業、食堂等場所生產加工食品并當場出售的行為由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管。
(二)集貿市場等場所生產加工食品并當場出售的行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管。
(三)門店銷售食品,凡所銷售的食品是在同一場所內生產加工的(前店后廠),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監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配合。生產加工和銷售食品的行為在不同場所進行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依據本意見第二款(四)、(五)項規定的職責進行監管。
(四)生產加工環節的無衛生許可證、無營業執照、無生產許可證的違法生產經營行為,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牽頭查處,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助配合,依法取締無證照生產經營行為。
流通環節的無衛生許可證、無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行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牽頭查處,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助配合,依法取締無衛生許可證經營行為。
商場、超市、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無衛生許可證、無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行為由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牽頭查處,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助配合,依法取締無營業執照經營行為。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屬食用鹽、酒類等特許經營食品的,市經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市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衛生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協助配合。
市工商、質量技術監督、衛生、經貿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查處取締無證照生產經營行為工作的協調和配合,建立溝通協調配合機制,制定具體的情況通報和案件移交制度。各環節負責牽頭查處的部門,在日常監管中負責發現無證照生產經營行為或與證照發放條件不相符的行為,如該行為屬于本部門證照許可的管理范圍的,由本部門負責查處取締;如不屬于本部門查處取締職責的,應當及時告知和移交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查處取締,同時做好對查處的跟綜督促工作。各部門要及時將本部門發放、吊銷、注銷證照等情況通報其它職能部門。
(五)食品安全監管實行分段監管責任制,各相關職能部門應當認真查處和取締無證照生產經營等違法犯罪行為,認真進行日常衛生監管和質量監管。各部門要認真落實監管責任,嚴格執法,杜絕執法監督中不作為、亂作為等行為,確保監管到位。因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職責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將追究部門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和承辦人員的責任。
四、食品安全監管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鎮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領導、組織和協調有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違法生產經營食品行為;社區(村)應當及時掌握本轄區內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學校和單位內設集體食堂的情況,做好食品安全的宣傳和管理工作,及時發現無證無照或證照不齊等違法生產經營食品行為,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