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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
根據《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江西省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將2010年度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及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計征基數
城鎮居民計劃外生育以2009年全市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征基數(14095.22元人民幣),當事人實際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本市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經調查核實后,以實際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征基數。
農村居民計劃外生育以2009年本縣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基數2779.95元人民幣),當事人實際年人均純收入為高于上述標準的,經調查核實后,以實際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基數。
二、征收標準
(一)基本標準
計劃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按規定計征基數的3.5倍向雙方當事人分別征收社會撫養費。
雙方均為本縣城鎮居民的基本標準為98666元(14095.22×2×3.5)。
雙方均為本縣農村居民的基本標準為19459元(2779.95×2×3.5)。
一方為本縣城鎮居民,另一方為本縣農村居民的,各按其計征基數的3.5倍征收。
(二)具體要求
計劃外生育一胎子女的,雙方均為本縣居民的,根據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標準向雙方當事人征收社會撫養費。
1、不符合《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再生育的;雖然符合《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但經查實,進行了非醫學需要的性別選擇性引產后,再懷孕生育的,按基本標準征收。
2、符合《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但未申請領取《再生一胎生育證》生育的,按基本標準的10%征收。
3、雙方當事人均無配偶,一方或雙方未達到法定婚齡生育第一胎的,按基本標準的50%征收。
4、雙方當事人均無配偶,雙方均已達到法定婚齡,但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懷孕生育第一胎,按基本標準的30%征收。
5、重婚生育,有配偶與他人生育第一胎的,按上述計征基數的7倍征收。
(三)加倍征收標準
計劃外生育二胎以上的,根據不同情形,從第二胎,按照相關征收標準的2倍向雙方當事人征收社會撫養費。
1、夫婦計劃外生育二胎以上,從計劃外第2胎開始,按基本標準的2倍征收。
2、重婚生育,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二胎以上的,從第2胎開始按“重婚生育,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二胎”的基本標準的2倍征收。
3、為他人計劃外生育提供幫助,而非法收養子女的,對非法收養人,按基本征收標準的50%征收;對計劃外生育的當事人,根據計劃生育的具體情形,確定征收標準。
4、計劃外生育子女3個月以內未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報告,屬于隱瞞計劃外生育行為,對計劃外生育的當事人,按應繳數額的110%征收社會撫養費。
三、2010年度的社會撫養費征收,各地應嚴格遵照上述標準從6月1日起執行,具體有關事宜由縣人口計生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