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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財政局、文化局:
為進一步加強農村文化建設專項資金管理,做好農村文化三項活動,規范專項資金使用程序,根據《江西省農村文化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贛財教[*]106號)的規定,從*年1月1日起,將統一規范全省農村文化活動票據的使用和管理,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票據印制與發放
票據由省財政廳、省文化廳共同設計印制,省文化廳發放,由設區市、縣級文化行政部門統一管理。各設區市、縣級文化行政部門按照轄區使用票據的實有數量,到上一級文化行政部門領取,并逐級發放到三項活動使用單位。
二、票據說明
江西省農村文化活動經費報帳憑證,一式三聯,每本票據共五十張。
第一聯存根聯,為活動開展單位,即文藝演出團體、電影放映單位、主辦文體活動單位留存,其中主辦文體活動單位包括鄉鎮及農場(華僑農場)、林場、墾殖場、開發區。
第二聯審核聯,為鄉級財政所留存。
第三聯報帳聯,為設區市或縣級文化行政部門留存(套印江西省財政廳票據監制章)。
接受演出、放映的行政村和上述三聯留存單位負責人都要在單據上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三、票據使用
1、使用票據的單位或個人應遵守國家有關票據管理和使用的法律法規。
2、鄉鎮、農場、林場、墾殖場及開發區等主辦文體活動應由鄉鎮文化站制定活動方案,由鄉鎮級政府審核報縣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批準后,由鄉文化站組織實施。活動結束后,要如實填寫活動情況的有關數據,同時邀請當地觀看活動的農民群眾(五名及其聯系電話或住址)在票據上簽字留名,作為票據審核的依據。
3、鄉級財政所要按照以上規定對三項活動的票據認真審核,對違反國家規定使用票據的、達不到上述要求的、內容虛假的、無單位負責人簽字或未加蓋公章等票據應視為無效票據。
4、使用單位對作廢(無效)票據應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四、票據監督檢查
1、各級文化、財政、審計部門要對活動開展單位的票據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
2、各鄉鎮、農場(華僑農場)、林場、墾殖場、開發區、義務教育學校要在本轄區內將已公布的縣文化行政部門和縣財政部門的舉報電話,作為票據使用的舉報電話進行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3、對違反國家規定使用票據的,要按有關規定追查使用票據的單位或個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