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道路安全違法罰款繳納通告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執政為民,服務發展”要求,方便道路交通安全違法當事人繳納交通違法罰款。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20*年11月1日起,全市道路交通安全違法當事人憑公安交通管理處罰決定書可在工商銀行、農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的任一指定代收網點繳納罰款(見附件)。
二、當事人繳納交通違法罰款后,銀行各代收網點應出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作為繳款收據交繳款人,繳款書內容、數量應與行政處罰決定書相符。
三、交通違法罰款超過十五日未繳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時間從作出處罰決定次日起,十五日后開始計算,罰款累計金額計算到元。
四、對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經開區、高新區所有區域和其他各區縣(自治縣)政府所在地以及設有銀行代收網點的鄉鎮,應嚴格實行罰繳分離。各交警支隊、大隊、相關執法機構、交通民警均不得收繳罰款現金。違反規定收繳罰款現金的,被處罰人可拒絕繳納,并向*市財政局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舉報,有關部門將嚴格依法、依紀查處。市財政局舉報電話:63897181,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舉報電話:63753041、62599900。
對交通不便又未設立銀行代收網點的地區,以及對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實施處罰的罰款繳納,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五、對采用“電子警察”、視頻監控等技術手段拍攝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互聯網上公布,并通過掛號信郵寄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接到通知當事人無異議的,可到全市任一交警支隊、大隊接受處理;當事人對違法事實有異議的,請到違法行為發生地交警支隊、大隊查閱相關證據材料,并接受調查處理。罰款繳納適用本通告第一條的規定。
六、交通違法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罰款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收繳交通違法罰款。
交通違法當事人被扣留機動車駕駛證或收到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超過十五日不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