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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第一條為加快經濟發展,鼓勵外來投資者到本縣投資興業,健全和完善招商引資激勵機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外來投資者,指在我縣進行投資的縣外、港澳臺、國外客商和組織。鼓勵和支持外來投資者以合資經營、合作經營、獨資經營、租賃、參股、收購企業產權及我國法律允許的其他投資形式來我縣投資興業。鼓勵和支持外來投資者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要求的項目進行投資。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外來投資,包括縣外企業直接投資、證券融資、企業縣外借款(還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包括國債、各種貸款、國家補助項目投資、政策性資金以及交通、能源、水利等行業的國家投資及各部門從國家、省、市有關部門爭取到的各種資金。
第四條凡國內外個人或組織通過各種渠道向我縣引薦外來投資項目及項目建設資金并獲得成功的,給予獎勵。
第五條對中介人及中介組織的獎勵(不含公開掛牌、競標投資項目)
(一)中介人必須是項目的第一接觸人,提前在招商部門申報備案,參與項目全過程,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起主導作用,并承擔項目前期的基礎費用。
(二)對中介組織引進的外資項目按外來資金固定資產投資實際到位部分的3%計獎;對中介人引進的外資項目按外來資金固定資產投資實際到位部分的2%計獎。
(三)引進的有償有息資金,資金利息不高于銀行同期利率的,且使用期在一年以上,按引資總額的2%提取獎金。
(四)引進有償無息資金,且使用期在一年以上,按引資總額的5%提取獎金。
(五)引進無償資金,按引資總額的10%提取獎金。
(六)以無形資產作價投入的,按正式合同規定的作價金額2%獎勵。
第六條對職能部門及公職人員的獎勵
(一)引進工業項目、資金外來資金固定資產投資額在100—500萬元的,獎勵投資額的3‰;500萬元以上的,獎勵投資額的5‰。引進的商業項目、農業生產性項目、交通能源等基礎設施項目和文化教育衛生等社會事業項目的獎勵,參照標準減半執行。
1、個人引進的項目資金,所獲得的獎金全部獎勵本人。
2、由單位出面引進的工業項目資金,所得獎金的30%獎勵正職,70%獎勵給其他有功人員。
(二)對引進的招商項目外來資金固定資產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上,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提請縣委按照《黨政干部選拔任用條例》予以提拔重用。
(三)以招商引資固定資產投資額為依據,引進資金1000萬元至3000萬元以下的,晉升一級工資;3000萬元至5000萬元以下的,晉升二級工資;5000萬元以上的,晉升三級工資。
(四)對公職人員引進招商項目外來資金固定資產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獎勵本人一個事業單位財供就業指標。如果本人已在編或不符合就業條件,獎勵給其符合招錄條件的子女。
(五)完成全年招商引資目標任務,引進固定資產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且排名前三位的鄉鎮或縣直部門,縣委、縣政府授予“招商引資工作先進單位”稱號,并獎勵人民幣1萬元作為招商引資經費。
(六)全縣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引進的工業項目建成投產后,前3年由縣財政以企業新增上繳稅金縣內留成部分的30%,獎勵給招商引資單位,用于招商引資經費和彌補辦公經費。
(七)凡以原隸屬關系所有的企業為載體引進項目資金的職能部門,獎勵標準減半執行。
(八)縣招商部門直接引進的項目資金,按職能部門獎勵標準的20%計獎。
第七條凡只提供有價值信息,項目引進成功后,給予提供信息獎,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的,一次性獎1000元;在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一次性獎2000元;在5000萬元以上的,一次性獎5000元。
第八條縣委、縣政府成立的招商引資考核認定機構負責獎勵辦法的考核認定。
第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公布后,以前所發相關文件與此辦法不符的,以此辦法規定為準。
第十條本辦法由縣招商局負責解釋,未涉及的特殊情況,另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