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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縣(市、區)環保局、計委、外經貿委:
隨著對外開放的深入,在我省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即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企業)越來越多。鑒于外商投資開發建設與內資開發建設在前期工作程序方面存在的差異,為貫徹“福建省外商投資企業條例”精神,加強對我省外商投資開發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的管理和服務,營造良好的投資軟環境,更好地吸收外資和引進先進技術,促進經濟與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精神,特對外商投資開發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工作作出如下通知:
一、外商在我省投資開發建設必須遵守國家和本省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條例及有關規定,開發建設項目應符合國家和本省的環境保護技術政策和有關要求。
二、禁止從國外引進嚴重污染環境又無有效治理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濃度超過國家和本省規定標準或總量控制指標的項目。對國內不能配套解決污染治理問題的項目,在引進時,應當同時引進國外先進生產工藝及相應的先進環境保護設施。
三、對環境有影響的開發建設項目均應執行環境保護申報登記制度。在項目申報立項前,外商投資者應到負責立項審批機關的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開發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申報登記手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申報后要及時出具對開發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初步意見,并將該意見同時抄送同級的計委和外經貿委。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開發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進行類別劃分登記。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盡早介入,主動服務,跟蹤管理,對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和要求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報告。
四、其它具體規定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福建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實施細則》《福建省環境保護條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執行。
香港、澳門、臺灣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投資的開發建設項目,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