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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環保局,省直有關廳、局、總公司:
根據閩政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四大治理工程階段工作和項目竣工驗收管理暫行辦法
為認真貫徹省政府對四大污染治理工作的部署,及時做好階段工作目標和項目竣工驗收工作,規范驗收權限、內容和程序,實施治理總目標,特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于閩江水環境綜合整治、建筑陶瓷煙塵治理、制鞋業有機廢氣治理、水泥業粉塵治理的階段工作和項目竣工驗收。
二、地市四大污染治理工程階段工作由省環保局負責抽查、驗收,縣(市、區)四大污染治理工程階段工作由地市環保局負責驗收。
1、屬于以下范圍之一的治理項目竣工驗收由省環保局負責:
(1)省級立項或省環保治理資金提供貸款的治理項目;
(2)治理費用超過
(3)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審查的省屬企業治理項目;
(4)列入示范試點工程的治理項目。
2、屬于以下范圍的治理項目竣工驗收由地市環保局負責:
(1)省管范圍外的其余治理項目;
(2)省環保局委托驗收的治理項目。
3、縣級環保部門負責竣工驗收的治理項目,由地市環保局確定并抄報省環保局備案。
三、驗收內容
1、治理工程階段工作驗收內容。
(1)各級政府下達階段目標、任務、措施的完成情況;
(2)治理工程階段工作的成效、存在問題及處理意見。
2、治理項目竣工驗收內容。
(1)設計、施工、安裝工作質量;
(2)治理項目審批規定的治理效果、污染物削減量以及治理后全廠總排放量及濃度。
四、驗收程序
1、治理工程階段工作驗收程序。
(1)階段期限到期或規定年度到期后一個月內上報階段工作總結報告和項目完成情況明細表;
(2)負責驗收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確認材料滿足要求后組織驗收并給予批復文件。
2、治理項目竣工驗收程序。
(1)治理單位應在治理項目完工投用后,三個月內完成調試,委托負責驗收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監測站(已計量認證)監測,并向負責驗收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填報《四大治理工程項目竣工驗收申報表》,屬于限期解決“三同時”遺留問題的項目,其竣工驗收工作還應執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管理辦法》規定的要求和程序。
確有特殊情況,經治理單位申報、負責驗收的環保部門批準、驗收限期可以酌延。填報《四大治理工程項目竣工驗收申報表》時,應同時提交環保監測站提供的竣工驗收監測報告,報告中應有監測期的生產工況說明及治理項目排水量排氣量測定數據以及結果分析等內容。
(2)《四大治理工程項目竣工驗收申報表》先經治理單位上一級行業主管部門預審查。地市環保局負責驗收的治理項目,縣級環保局審查后報地市環保局審批、驗收;省環保局負責驗收的治理項目,縣、地市環保局審查、省行業主管部門預審后,報省環保局審批驗收。
(3)《四大治理工程項目竣工驗收申報表》通過負責竣工驗收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存檔一份,分送治理單位、行業主管部門、有關環保局各一份。
(4)通過審批驗收的《四大治理工程項目竣工驗收申報表》作為完成項目治理任務和污染物削減任務的依據。
五、治理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后,治理單位應按照規定重新辦理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表、申領排污許可證。
六、四大污染治理工程階段工作驗收和項目竣工驗收前半個月,負責驗收的環保局應通過新聞傳媒征求并收集群眾意見,接受監督并盡可能安排當地有關單位和群眾代表參與驗收。公告費用由受驗收單位承擔。
七、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按《福建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地市以下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應抄報省環保局。
八、本驗收管理暫行辦法自頒發之日起生效,由省環保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