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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大曹莊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及時、準確地掌握城市建設有關情況,為政府決策提供正確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建設部《關于印發城市建設統計指標解釋的通知》(建綜〔2001〕255號),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城建綜合統計工作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城建綜合統計工作的重要性
城建統計工作是全市統計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各級黨委、政府對城市建設科學決策和宏觀管理的基礎性工作,是監測、指導城市建設運行和發展的重要手段,是制定城市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的重要依據,是衡量城市建設發展的具體標準。特別是在加速城市化進程的今天,做好城建綜合統計工作有著更加重要的意義。
二、城建綜合統計工作的管理機構
市建設局是我市城建綜合統計管理機構,在市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實施全市建設綜合統計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管理城建綜合統計工作,擬定城建綜合統計調查制度和相應的實施辦法。
(二)組織、協調各縣(市、區)和市直各部門完成國家、省和市政府的城建統計調查任務,負責向上級管理部門和市政府報送、提供城建綜合統計資料。
(三)審核城建綜合統計資料,開展統計分析,實行統計監督。
(四)組織城建綜合統計人員培訓和考核,負責城建統計信息化建設。
三、城建綜合統計的工作原則
城建綜合統計工作要堅持全面、準確、及時的原則。全面是指統計數據和資料的內容要全面、統計地域要全面;準確是指對統計指標理解要準確、統計數據要準確;及時是指統計資料必須要按規定的時限報出、保證統計資料的時效性。
四、城建綜合統計工作的范圍和內容
城建綜合統計的范圍和內容主要包括:由政府投資、社會投資及其他投資方式實施的城市供水、燃氣、公共交通、道路、橋梁、排水(污水)、路燈、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垃圾處理、河道治理、住宅建設、房屋拆遷、有線電視等城市公用設施建設。
涉及到的部門和單位有:規劃、建設、環保、土地、城管、財政、公安、交通、水業集團、有線電視臺、煤氣熱力、住房公積金管理以及投資或參與城市公用設施建設的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
五、統計報表的編報
(一)編報要求
嚴格按照本通知第三款“城建綜合統計的原則”要求編制填報。
(二)上報時間
城建統計報表設有月報、半年報、年度預報和年報。上報市建設局的時間分別為:月報——次月3日前;半年報——當年7月5日前;年度預報——當年10月31日前;年報——次年1月25日前。
其他臨時城建統計報表按具體通知要求時限上報。
(三)編報說明
編報說明是統計報表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報送統計數據的同時,應對報表涉及到的項目(投資)內容及其變化情況,以及完成項目(投資)采取的措施和項目(投資)效果等相關情況進行分析說明。
六、加強領導,強化措施
城市建設綜合統計工作量大、涉及面廣,各縣(市、區)、市政府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積極配合,明確專人負責,及時、有效、科學地組織好涉及到本部門的城建統計工作。市政府將把城建綜合統計工作作為對各縣(市、區)、市政府有關部門城建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標,設立城建綜合統計工作先進獎,對工作認真、積極負責的縣(市、區)和部門給予表彰對工作不認真、推諉扯皮的,給予通報批評。市建設局要對各縣(市、區)、市政府有關部門的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制定相應的獎懲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