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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我縣礦山稅費統征管理工作,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規范礦產品銷售,體現礦產品稅費負擔公開公平合理,徹底杜絕稅費流失,充分發揮我縣礦產資源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促進全縣經濟建設和社會各項事業的協調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縣礦產品稅費統收管理系統利用計算機網絡系統,通過設在各檢查計量站點的監控攝像機、電子地磅、攔桿機和電子刷卡器等設備,對縣境內礦產品銷售交易過程中的稱重、計量、刷卡收費等環節的數據上傳備份、視頻同步監控,達到全方位監督管理的目的。
第二條在本縣區域內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或礦產品加工的國有、集體、私營等企業,均應遵守本辦法規定,建立健全礦產品生產、加工、銷售資料,合法經營,照章交納稅費。
縣礦產品稅費統征辦公室、收費中心、檢查中心、稅費稽查大隊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的規定,秉公辦事。
第三條縣礦產品稅費統征監督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稅費統征工作,日常工作由其辦公室組織實施。相關單位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自覺履行各自職責。
第四條稅費統征實行“三權分離、相互制約”的管理辦法。即:收費中心管票、管征收,檢查中心管站、卡,稽查隊管稽查、管秩序。
收費中心負責稅費的統征、資金的管理、票據提供、繳費IC卡的發放和對各站卡點的監控及系統維護。
檢查中心負責全縣各稅費檢查計量站點礦產品的計量檢查、刷驗IC卡、計量票據打印、驗票驗卡工作。
礦山稅費稽查大隊,由縣級領導帶隊,紀檢、監察、公安、交警、交通、國稅、地稅等相關部門領導為組長,抽調有關執法監察人員為成員,負責礦山企業繳納稅費情況的稽查,并對各站、卡、收費中心的運行情況實施監督。開展不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并給予相應處罰。
第五條礦產品按礦區、類別、品位確定指導價格,區別進行稅費征收,嚴格執行指導價,不得隨意降低征收標準。
指導價的確定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采取綜合測定、征詢意見等辦法,參考市場價格變化因素,適時調整,動態管理。
指導價格的確定由礦山稅費統征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制訂,縣國土資源局、財政局、國稅、地稅等相關部門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分別提出意見,由統征辦具體確定,提交縣人大、政協有關機構審查,縣政府批復后實施。
第六條全縣礦產品實行境內境外兩種稅費征收標準。礦產品銷往境外的,企業必須提前報有關部門審批,適當提高征收標準。鼓勵企業在本縣境內對礦產品就地進行深加工增值,鼓勵利用外地資源在深加工,購進外地礦石深加工的費用征收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進行,礦石購進和加工的礦產品按標準統一收費,憑礦石購進的合法票據和計量數據,經審查無誤后,部分返還已交納的費用。
第七條各采礦企業法人或委托人預先向統征辦收費中心提交礦山采礦許可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委托書等資料,經審查無誤進行信息錄入后,在財政收費中心指定的銀行繳存一定數量的資金,憑銀行收款憑證辦理稅費儲值卡,稅費儲值卡隨車同行,按照運送的礦產品質量、交納稅費的標準計算出應交納的稅費金額,通過刷卡實現稅費繳納。儲值卡資金不足時需提前充值,不得透支。
第八條各運礦企業和個人持車輛行駛證、駕駛證及身份證等相關資料,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車輛稱重、照像及資料錄入,審核無誤后,由收費中心統一辦理運礦車輛通行卡。為了方便查驗和監督控制,此卡不得轉借。
第九條各檢查計量站應按照工作流程進行操作,負責礦石過磅、查驗標準、核對通行卡信息、計費刷卡、打印票據。收費中心負責運礦車輛過磅交費全過程的實時監督和信息記錄,統計礦山企業的銷售情況,歸積收繳的稅費及定期向財政、稅務、國土資源部門劃交稅費款項,編報統計報表,并負責檢查計量站和監控中心設備的維護、各種信息的備份、信息資料的提供等工作。
第十條采選礦企業在外運礦產品時,運礦車輛通過檢查站必須通過設有欄桿的電子磅進行稱重計量,以刷卡方式進行稅費繳納,繳納稅費后起桿通過,不能人為起桿。計量繳費過程的所有信息必須由計算機系統進行記錄傳入收費中心的數據庫,計量繳費過程在收費中心的實時監控下完成。對于未通過檢查站的偷、逃運礦車輛,檢查中心和稽查大隊即可根據收費中心提供的視頻監控錄像材料取締該車運礦資格,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礦產品稅費征收采取原礦和鉛、鋅精粉按不同稅費征收項目和標準分別計征。
屬于自產委托加工的,除征收原礦的稅費外,按有關規定再計征鉛鋅精粉加工環節的稅費
對選礦企業購買和受委托加工未經計量站稱重的礦石,按照運出的鉛鋅精粉數量進行推算礦石的數量,出具加工工作單,由選礦企業負責代扣礦石生產環節的稅費。推算的數量僅作為參考,原則上由選礦企業據實代扣。
第十二條對偷、逃稅費行為實行舉報獎勵制度。對舉報的采礦企業、運礦車輛以及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舉報人一定數額的獎勵。
第十三條企業和運礦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暫扣車輛和礦產品,提請工商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處以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處以違規數額10至20倍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立案查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采取不正當手段,偷、逃、抗、騙稅費的;
2、擅自改變礦石類別品位,造成少征稅費的;
3、卡、票、礦石類別、車輛不相符的;
4、車輛皮重與實際不符的;
5、拒絕、干擾、刁難、妨礙稅費統征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或侮辱、誹謗、毆打征收工作人員的。
第十四條運礦車輛不配合檢查人員的指引,不按計量程序和規定及標識自覺接受計量,違章過站造成計量站設施損壞的,應照價賠償,恢復原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立案查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稅費征收工作人員違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正式職工的,視其情節給予行政和黨紀處分。屬于臨時雇傭人員的辭退。不論正式職工或臨時雇傭人員構成犯罪的,均移交司法機關查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涂改計量票據的;
2、擅自降低綜合指導價的;
3、截留、挪用、私分稅費的;
4、在征收中以權謀私、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的;
5、人為損壞設備的,除照價賠償外,按上述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并予以處罰;
6、私放運礦車輛,造成國家稅費流失的;
7、參與采礦企業經營不按規定回避的;
8、不文明執法,作風粗暴,造成極壞影響的。
第十六條本辦法實施中具體應用問題由縣礦山稅費統征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