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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審計局對我區低保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了審計,現就在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如下貫徹落實和具體整改意見:
一、審計中發現存在的主要問題
市審計局在審計中發現我區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一是低保資金專戶管理不規范,低保辦公經費進入專戶;二是動態管理執行不力,超標的低保對象未能按季度及時取消;三是與社保、交通、公安、房管、金融等部門溝通協調不及時,信息資源共享做的不好,未能切實掌握低保對象家庭收入、擁有固定資產和人口變化情況;四是部分村(居)委會工作人員責任心不強,對轄區居民情況了解掌握不清,公開公示工作做的不夠。在審計中發現我區違規享受低保待遇的共有95人,占當年低保對象的1.29%,具體違規行為有以下六類。
(一)已死亡人員仍領取低保金。我區共有5名低保人員已死亡,但仍領取低保金,此類人員違規領取低保金18630元,其中巴音陶亥鎮3人,違規發出低保金11178元;拉僧廟鎮1人,違規領取低保金3726元;拉僧仲辦事處1人,違規領取低保金3726元。
(二)擁有投資性住房或商業用房的情況下享受低保待遇。我區公烏素鎮共有4名低保人員在擁有自住房的情況下,還擁有投資性住房或商業用房,違規領取低保金12960元。
(三)擁有私家轎車及大中型客貨車的情況下享受低保待遇。我區低保人員中有12人名下擁有私家轎車及各類型大、中、小型客貨車,此類人員違規領取低保金38880元,其中巴音陶亥鎮1人,違規領取低保金3240元;公烏素鎮4人,違規領取低保金12960元;拉僧廟鎮3人,違規領取低保金9720元;拉僧仲辦事處4人,違規領取低保金12960元。
(四)領取養老金的同時享受低保待遇。我區共有61人(不含烏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烏勞社養字[2009]號文件中政策性轉入社保的零參保低保人員)在領取養老金的同時還在享受低保,此類人員違規領取低保金197640元,其中巴音陶亥鎮14人,違規領取低保金45360元;公烏素鎮27人,違規領取低保金87480元;拉僧廟鎮15人,違規領取低保金48600元;拉僧仲辦事處2人,違規領取低保金6480元;西卓子山辦事處3人,違規領取低保金9720元。
(五)已與企業簽訂長期用工合同仍享受低保待遇。我區共有8人領取低保金的同時與君正實業、藍星集團、宜化集團、公烏素煤業等單位簽訂3—5年的勞動合同,其中部分人員還是企業部門主管,依照目前各用人單位的職工工資標準,上述家庭收入均已超標,此類人員違規領取低保金25920元,其中巴音陶亥鎮1人,違規領取低保金3240元;公烏素鎮3人,違規領取低保金9720元;拉僧廟鎮2人,違規領取低保金6480元;西卓子山辦事處2人,違規領取低保金6480元。
(六)戶籍已遷出我市仍在我區享受低保待遇。我區共有5人戶籍已遷出我市仍享受低保待遇,此類人員違規領取低保金16200元,其中巴音陶亥鎮2人,違規領取低保金6480元;拉僧仲辦事處2人,違規領取低保金6480元;西卓子山辦事處1人,違規領取低保金3240元。
二、對《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書》所提處理意見的整改措施
市審計局對我區度低保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專項審計中提出的問題,區政府高度重視,要求區民政局和各鎮、辦事處高度重視,認真整改,并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一)對審計中發現的違規問題,區政府已責成區民政局和各鎮、辦事處在12月份予以糾正,該取消低保待遇的堅決予以取消。
(二)由區民政局牽頭,組織各鎮、辦事處立即全面開展低保自查工作,深入各鎮、辦事處村(居)委會入戶進行抽查,并對自查和抽查過程中發現的違規問題立即予以糾正。
(三)對專項審計中違規較為嚴重的巴音陶亥鎮、公烏素鎮、拉僧廟鎮在全區予以通報批評,并要求上述三鎮對違規較為嚴重的村(社區)相關責任人予以追究責任。
(四)對不具備享受低保條件的違規低保戶已領取低保金由所屬鎮、辦事處予以追回,上繳區財政專戶;追不回低保金的,由各鎮、辦事處自行承擔,并向區人民政府報告情況。
(五)低保辦公經費可計入地方低保匹配資金總額中,但應與專戶分離管理。建議區財政局將和低保辦公經費進行調帳,與專戶分離管理。
三、對審計發現違規問題的整改措施
(一)加強低保規范化建設,嚴格實施個人申報制。進一步規范低保申報、審核、審批、公示等程序,強化低保動態管理。區民政局和各鎮、辦事處及村(居)委會根據低保家庭人口或收入變化情況及時提出調整低保補助水平意見,嚴格實施按標施保,超出保障標準的要及時清退,形成低保對象有進有出、補差標準有升有降的工作機制。加強低保公開公示力度,各村和社區要按季度在居民較為集中場所公示低保人員情況,并及時將低保戶信息輸入電子觸摸屏接受居民監督。
嚴格按照海南民政發〔2010〕14號文件中低保家庭收入申報制的有關規定,享受低保的居民,要定期向所在村(居)委會提供家庭收入和人口變化申報材料,A類人員一年申報一次,B類人員半年申報一次,C類人員分別在每年的3、6、9、12月份申報一次。申報材料由村(居)委會審查,審查申報情況是否真實,人口和收入變化情況是否屬實。申報材料不實、弄虛作假的,經核實取消其低保待遇。
(二)加強與相關部門的聯系,加大對低保戶的抽查核查工作力度。嚴格按照低保操作規程,加大低保戶的監管力度,各鎮、辦事處及村(居)委會要經常深入低保對象家中開展摸底工作,及時掌握每戶低保家庭的具體情況。對于申請低保的人員,在入戶調查中,凡疑似具有商品房、車輛、就業能力、養老保險等情況的,積極與房管、勞動與社會保障、公安、交通等部門協調溝通,獲取真實信息不符合保障規定的堅決不予申報審批,嚴把審核審批關。各鎮、辦事處每半年要對轄區低保對象全面核查一次,區民政局每半年要對全區低保對象抽查一次,抽查面不少于10%。通過申報審查、核查和抽查,準確了解和掌握低保家庭情況,確保低保標準能升能降,能進能出,不錯保、不漏保。
(三)加大低保政策的宣傳培訓工作,嚴格責任追究制度。有計劃地對各鎮(辦)民政助理員、村(居)委會低保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業務知識考試,提高業務工作能力和水平,使從事低保工作人員熟練掌握上級低保政策及規定,同時加強低保政策和規定的宣傳力度,通過編印低保工作宣傳手冊、海南區民政信息網、印發低保政策宣傳單等形式,廣泛宣傳低保政策規定,使低保政策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區民政局要聯合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每年深入各鎮、辦事處及低保對象家中開展一次集中核查,發現違規現象及時糾正,嚴格按照(海南黨辦發〔2005〕30號)《海南區低保工作過錯責任追究制實施辦法》和內政辦字〔2005〕1號《內蒙古自治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程》(內政辦字〔2005〕1號第十二章的規定要求,對低保工作人員在低保對象申請、審核、審批過程和低保工作的管理中,發生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以權謀私、故意刁難等現象,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按規定逐級追究其工作責任,觸及法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認真重視群眾來信、來訪、投訴和咨詢工作,對群眾反映和舉報的問題及時辦理,努力形成公開、公平、公正,風清氣正的低保工作新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