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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鼓勵和吸引各類優秀人才來創業、工作、服務,促進全縣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率先發展、跨越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引進人才的基本原則:
(一)按需引進。圍繞我縣經濟和社會重點領域的發展需要開展人才引進工作,重點引進一批國際、國內一流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
(二)講求實效。堅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創新體制機制,搭建事業平臺,營造良好環境,充分發揮各類人才的作用。
(三)特事特辦。針對各類人才引進和使用的不同特點,采取特殊政策措施,特別優秀和急需的可“因人設崗”、“一人一策”。
(四)統籌兼顧。堅持面向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引進人才,既重視引進人才的服務工作,也重視做好現有人才的服務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的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等用人單位。
第二章引才標準
第四條本辦法所指人才,參照國家“千人計劃”和省“百人計劃”,必須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真才實學,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中國科學院院士和中國工程院院士;
(二)在國內有較高知名度的高級專家;
(三)省級有突出貢獻專家,省級某一學科、技術領域帶頭人;
(四)具有博士學位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
(五)國(境)外具有博士以上學歷、學位,年齡不超過55歲的專業技術人才;
(六)具有碩士學位或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
(七)國家“211”院校畢業的具有學士學位的教育、衛生及其他專業畢業生;
(八)高級技工及企事業單位急需的其他各類緊缺人才;
(九)不具備上述條件,但持有省級以上科技成果且自愿來眉創辦、合辦、領辦企業的實用人才。
第三章引進方式和工作平臺
第五條引進人才按以下方式進行:
(一)通過正式調入的形式引進各類人才;
(二)通過兼職、咨詢、講學、技術合作、技術入股、合作經營等方式引進各類人才。
(三)通過為高職中聘請具有博士以上學歷的外教,為農業專家大院聘請國外農技專家等形式引進優秀人才。
第六條引進的人才為其提供相應工作平臺,包括在大中型企業設立研究生工作站,在相關單位建立工業、旅游、農林水生態、科教文衛專家咨詢團等。
第四章待遇和獎勵
第七條所有引進的人才都應與用人單位簽訂規范性合同,經年度考核合格且完成合同規定任務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外,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兩院院士和國內知名專家在工作期間,由縣財政另行給予每人每年20萬元的生活津貼,連續補貼五年;用人單位提供一定活動經費,配備工作助手并安排工作用車;住建部門免費提供公租房一套,連續八年考核合格的由縣財政給予30萬元的安家住房補助;其配偶、子女需要在眉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會同組織、人社部門負責安排在縣內全額事業單位工作;其未成年子女入托和入學,可在全縣范圍內優先擇校,由縣教育部門負責落實。
(二)省級有突出貢獻專家、省級某一學科、技術領域帶頭人以及具有博士學位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由縣財政另行給予每人每年10萬元的生活津貼,連續補貼五年;由縣住建部門免費提供公租房一套,連續八年考核合格的由縣財政分別給予20萬元的安家住房補助;其家屬和子女的就業、就學問題由用人單位商組織、人社部門幫助解決。
(三)引進的國外人才按對應條款享受相應待遇。
(四)引進的第四條第(六)至(九)款人才,分別由縣財政給予每人15萬元、10萬元、5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生活津貼。由住建部門免費提供公租房一套,連續八年考核合格的由縣財政給予8萬元安家住房補助;其家屬和子女的就業、就學問題由用人單位商組織、人社部門幫助解決。
第八條引進人才來后仍從事原專業工作的,在原工作單位享受的學術性津貼由用人單位繼續發放。企、事業單位引進的人才,不受專業技術職務崗位限制,不受工資總額限制,可自主確定引進人才的薪酬。引進的人才可以技術、項目、專利入股,并以其勞動、技術、資本和管理等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具體分配辦法和比例由受益單位與本人協商確定。
以解決實際問題為目的的臨時聘用人才,其生活津貼的發放以在實際工作天數為準,按照上述對應條款的標準進行計算,并由縣財政予以發放。
第九條建立進出順暢的引才機制。鼓勵縣內各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除衛生系統)工作人員,男年齡55歲及以上,女年齡50歲及以上可申請自愿提前退休或離崗。引進的211院校學士學位及以上人員,在眉工作八年以后,愿留歡迎,愿走歡送,并提供全部規范資料和手續。
第十條獎勵。每三年進行一次評獎活動,凡引進人才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三年(含臨時聘用人才),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應參照下述標準由縣財政給予一次性獎勵:
(一)引領行業發展,創出全國乃至世界知名品牌(含名企、名校、名業等),產生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企業納稅與三年前相比年均新增納稅1000萬元以上的獎勵100萬元;
(二)掌握行業核心技術,產業水平大幅提升,達到全國先進水平,企業納稅與三年前相比年均新增納稅500萬元以上的獎勵50萬元;
(三)為企業解決3項以上重大技術問題,獲得省級以上科技進步獎,企業產能、效益有一定提高,企業納稅與三年前相比年均新增納稅200萬元以上的獎勵20萬元;
(四)為企業解決1-2個重大技術問題,獲市級科技進步獎,企業產能、效益提高,企業納稅與三年前相比年均新增納稅100萬元以上的獎勵10萬元。
縣內各類人才符合以上獎勵條件的,也予以獎勵。
第五章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組織領導。引進人才工作由縣委組織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負責,縣財政局、工信局、文物旅游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教育體育局、衛生局、科技局、農業局、水利局、林業局等有關部門負責落實,縣人才交流中心按市場化運作并抓好各項具體工作。
第十二條資金保障。設立人才資源引進資金專戶,縣財政每年安排專款,用于人才引進工作的日常開支,引進人才的生活津貼、安家建房補助、科研經費、企業的一次性引智資金、專家咨詢團的生活補貼、人才獎勵等。
第十三條日常服務。在縣人才交流服務中心設立人才引進服務窗口,負責人才引進的日常服務工作。
第六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實施細則由縣委組織部和縣人社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縣委組織部、縣人社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