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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加強旅游區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旅游資源,規范旅游市場秩序,確保旅游區規劃建設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旅游區規劃范圍:
包括古鎮、農業園區等區域面積12.9平方公里,四至界限為:東至鐵路,南至夏大灣,西至村,北至峽。
二、從嚴規劃保護。
規劃范圍內所有建設項目必須符合《旅游區總體規劃》,并按基本建設程序履行相關手續,嚴禁在規劃范圍內亂搭亂建、非法買賣、違法流轉土地,嚴禁毀損歷史遺跡、破壞森林植被、捕獵野生動物、開山采石、挖河采砂、修建污染性設施及其他破壞旅游資源和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正在修建和已經建成的違法建(構)筑物必須自行拆除。
三、強化旅游區管理。
在旅游區內從事旅游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景區主管部門核定,在符合規劃要求地點、范圍內實施經營活動,嚴禁損壞景觀和公共設施、涂污刻劃、亂設攤點、隨意張貼、強買強賣、欺詐游客、亂扔垃圾和污物、擾亂秩序等。
四、違反本通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對阻撓、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職能機關依法處置,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本通告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