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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州城鎮規劃區內個人住宅的規劃管理。保證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地方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凡在城鎮規劃區內規劃和建設個人住宅。并按規定的順序料理建房審批手續。
本細則所稱規劃區是指經依法審批并公布實施的城鎮總體規劃所確定規劃控制范圍。
本細則所稱城鎮是指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鎮。
本細則所稱個人住宅是指村民或居民自行出資、建設、使用的住宅。
第三條各縣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城鎮規劃區內個人住宅規劃建設的管理監督工作。
應按各自的職責,城管、公安、林業、交通、環保、水利、農業、經管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協同做好規劃區內的個人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
第四條城鎮規劃區內應嚴格控制個人住宅建設。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集中建設、節約用地的原則。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規劃和宅基地管理的責任和義務。進行監督,對違反規劃和宅基地管理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個人住宅規劃管理
第六條城鎮規劃區內的個人住宅規劃管理。規劃區內劃定建成區、發展控制區、郊區,實行分區域管理個人住宅建設。
并公布實施,建成區、發展控制區、郊區的具體范圍由各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城鎮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確定。實施過程中可根據城鎮發展需要作出相應調整。
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實施。州城市的建成區、發展控制區、郊區的范圍須經州規劃委員會審查同意后。
第七條城鎮建成區以及控制發展區范圍內禁止新建單家獨院式個人住宅。積極推行以單元樓式住宅為主,統建聯建式個人住宅為輔的住宅小區(居民安排小區和農民住宅小區)規劃建設。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按下列規定,城鎮建成區及發展控制區范圍內。對個人住宅實施規劃管理:
一)危舊房改造
需要改建、擴建以及屬危舊房需拆舊建新的應嚴格依照詳細規劃的相關要求,詳細規劃已公布實施區域內的個人住宅。由各縣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上報縣市規劃委員審查通過后審批。對不符合詳細規劃要求的個人住宅,不得批準建設,由政府分期分批組織遷出,原有宅基地由政府統一收儲,其住戶可按相關政策通過彌補或者在住宅小區內統一集中安頓。
一律不得批準改建、擴建。經房屋平安鑒定機構鑒定為輕度危房的只允許維修加固;屬D級危房的可由政府在住宅小區內集中統一安頓;或優先安排居住廉租房進行安置,詳細規劃未公布實施區域的個人住宅。待詳細規劃公布實施后,按前款規定進行處置;若安排無法落實且近期內詳細規劃無法公布實施,可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原址建設一層過渡房。
二)拆遷還建
應根據詳細規劃的要求,因鄉村市政建設、新區建設和舊城改造而產生的拆遷安排戶。由拆遷安排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制定拆遷方案,報政府批準后,規劃建設居(村)民拆遷安排小區進行集中統一安頓。詳細規劃未公布實施的區域原則上不得進行拆遷戶的安頓。
由建設業主在開發項目中通過市場運作方式解決拆遷安頓,城鎮規劃區內由市場主導的舊城改造、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等產生的拆遷戶。不再另行批準拆遷還建用地計劃。
三)農民建房
提倡在農民住宅小區(村民居住點)內建設單元樓式住宅和統建聯建式個人住宅。對于需要改建、擴建和屬危舊房拆舊建新的依照危舊房改造方法實行。禁止農民在建成區及發展控制區內新增宅基地建設單家獨院式個人住宅。對于確需建房且符合農民建房條件的應在農民住宅小區內進行宅基地的安頓。
四)企業改制量化給職工的土地
由政府負責收儲,企業改制量化給職工的土地。其居住用房由政府依照政策采取安排廉租房或經濟適用住房的方式解決;對不具備收儲條件且符合詳細規劃要求的應嚴格依照詳細規劃,由各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縣市規劃委員會審查通過后批準建設。
嚴格控制建設零星的個人住宅,第八條城鎮郊區。應按照“三個原則”能靠山的不占田、能集中的不分散、能建特色民居的不建一般結構房)要求規劃建設村民點和組團式個人住宅。對村民點的規劃建設暫時無法落實的確屬危房改造或符合農民建房條件的應嚴格依照農民建房的用地規范和規劃要求建設。
一律不得新建、改建、擴建,第九條凡涉及城市“四線”規劃控制區域的個人住宅。原有個人住宅的規劃管理依照第七條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個人住宅的審批
第十條城鎮居(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并符合本細則第七、八條要求的可以申請個人住宅建設:
1經房屋平安鑒定機構鑒定為D級危房的
2現有住房居住面積低于最低居住規范面積。居住確有困難的最低居住面積規范:城鎮居民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且戶均低于45平方米;村民人均建筑面積低于25平方米且戶均低于60平方米)
3系該村在冊常駐人口。
4符合分戶批地條件。
5外來人口。需要建住宅而無宅基地的
6因發生或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鎮規劃以及進行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
不得申請個人住宅建設:下列情況。
1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2已有住房且面積達到或已經逾越最低居住規范面積;
3宅基地已達到規定的規范再申請新宅基地的但為實施村莊規劃和集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的除外;
4以所有家庭成員作為一戶申請批準宅基地的不具備分戶條件而以分戶為由申請宅基地的
5出租、出賣或以其他形式轉讓地上建筑物。
6相鄰權、毗鄰權有糾紛且無法協調解決的
7已享受廉租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
8不符合農民住宅小區、居民安排小區、村民點詳細規劃的
第十一條城鎮規劃區內符合建房條件的農民必需依法取得和使用集體土地建房。宅基地每戶不得超越140平方米,農民住宅小區安頓的每戶宅基地不得超越120平方米,單元式住宅每套按120平方米控制,其他規劃控制指標必需嚴格依照已公布實施的詳細規劃執行。
可參照前款規定執行。城鎮規劃區內的居民安排小區、拆遷還建小區及村民點的規劃建設。
需對原有個人住宅進行改建、擴建和拆舊建新的其規劃控制指標依照該片區公布實施詳細規劃要求執行。城鎮規劃區內符合條件的居(村)民。
第十二條個人住宅建設的審批順序
一)城鎮規劃區內農民建房審批順序
1符合個人住宅建設條件的農民持相關資料向所在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由村(居)委會組織公示。公示的內容應包括申請人、家庭人口、申請理由、原有住房情況、申請建房位置、使用面積、建筑規模等,農民住宅小區內建房的還需公示小區總規劃平面圖。公示時間為7天。公示期間有舉報不符合審批條件或申報資料不實的一經查實,建房申請不予批準。經審查及公示通過的由村(居)委會簽署意見并蓋章。
2建房申請人持村(居)委會意見向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申請建設初步審查意見。
3建房申請人持村(居)委會、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意見及有關資料向其所在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申請。并經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向申請人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4建房申請人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料理土地使用手續。
5建房申請人持土地使用證及其他相關資料。
6建房申請人在施工前。不得擅自更改。確需更改的需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7房屋竣工后。作為料理房屋產權證的依據之一。
二)城鎮規劃區內符合個人住宅建設條件的城鎮居民、拆遷戶。
第四章個人住宅的組織實施和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城鎮規劃區的居民(拆遷戶)安排小區和農民住宅小區(村民點)必需符合城鎮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按規定建設道路、管線、綠化、給排水、環衛等設施。
第十四條居民(拆遷戶)安排小區和農民住宅小區(村民點)選址由所在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村(居)委會進行實地勘測。按順序報規劃委員會審查通過后,由所在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
由市規劃委員會初審,州鄉村規劃區內居民(拆遷戶)安排小區和農民住宅小區(村民點)選址方案。報州規劃委員會審查通過后,由州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
第十五條居民(拆遷戶)安排小區和農民住宅小區(村民點)選址確定后。農民住宅小區(村民點)以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為主體,拆遷還建小區以拆遷組織機構為主體,委托具備相應設計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并經所在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后,規劃、住房和建設、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下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個人住宅建設必需嚴格依照規劃要求同意建筑風格。并推行坡屋面,鼓勵建設有民族地方特色的建筑。
第十七條農民個人住宅的建設管理
1農民建三層(含三層)以上投資30萬元或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
2農民建三層(含三層)以上投資30萬元或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向建房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料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3農民建三層(含三層)以上投資30萬元或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
4農民建三層(含三層)以上投資30萬元或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使用符合工程質量的建筑資料和建筑構件。
5農民建三層(含三層)以上投資30萬元或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按規定料理工程備案。
6農民建房二層(含二層)以下工程。由具有資質的工匠或施工企業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