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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促進司法行政執法人員恪盡職守,公正執法,預防行政執法過錯行為發生,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公務員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過錯責任,是指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工作中,由于個人職務行為,因重大過失損害國家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或造成不良后果,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條本局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過失而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必須承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過錯責任,要堅持以事實為根據、公開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處分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本局及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1、違法或錯誤實施行政處罰;
2、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造成損害;
3、超越職權導致行政執法過錯;
4、執法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顯失公平,造成惡劣影響;
5、違反法定程序和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經復議機關復議后被撤銷、變更或者責令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6、違反法定程序和超越或濫用職權,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部分撤銷或者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7、其他應當追究的行政執法過錯行為。
第四條,發生行政執法過錯,依法由本局先承擔賠償義務或者其他責任后,根據造成過錯的原因、后果和所采取的救濟辦法等因素,對負直接責任的行政執法人員追究過錯責任
第五條,對于過錯責任,分別適用或者合并適用下列責任追究:
1、批評教育;
2、責令檢討改正;
3、暫扣行政執法證件;
4、調離原行政執法崗位,并上報吊銷行政執法證件;
5、責成承擔部分或都全部賠償費用;
6、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條,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移送紀檢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由局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決定,具體工作由局法制科負責。本局決定追究行政執法過錯、錯案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后,屬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檢討改正的,由其所在科室負責執行;暫扣行政執法證件的,由法制科依法辦理;涉及人事任免的,由政治部依照有關規定程序辦理;涉及行政監察、紀檢的,由紀檢組辦理;涉及經濟賠償的,由辦公室辦理。
第七條追究過錯責任由局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研究決定。涉及行政處分的,按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的規定程序做出處理決定。
第八條追究過錯責任應當做出書面決定,并在書面決定發出后7日內向市政府法制辦和金華市司法局書面備案。暫扣行政執法證件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個月,注銷行政執法證件須報市政府法制部門審批。
第九條行政執法人員對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決定不服的,可按國家公務員有關規定提起申訴控告。
第十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