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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水庫調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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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水庫調度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水庫調度管理,確保水庫和上下游防洪安全及各方用水需求,充分發揮水庫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省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條例》、水利部《綜合利用水庫調度通則》、水利部《農村水電站安全管理分類及年檢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市范圍內除由省防汛抗旱指揮部直接調度管理的五強溪、鳳灘以外的所有大、中型水庫(含電站水庫,下同),其他小型水庫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在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的領導下,負責全市水庫調度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等日常工作,并具體負責受省防汛抗旱指揮部委托的市內部分大型水庫和本市中型水庫的調度。

縣級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在當地防汛抗旱指揮部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庫調度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等日常工作,并具體負責受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委托的本行政區域內中型水庫的調度和本行政區域內小型水庫的調度。

第四條水庫安全管理實行年檢制度。年檢和整改不合格的必須空庫停運。

第五條水庫調度運用要依據經審查批準的流域規劃、水庫設計、竣工驗收等文件及有關協議。水庫設計中規定的調度運用原則及指標不得任意改變,情況發生變化需改變時,要進行重新論證并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第六條水庫調度要在服從防洪總體安排保證水庫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協調防洪、興利及各用水部門的關系,充分發揮水庫防洪、蓄水興利的最大綜合效益。

第七條水庫管理單位應根據水庫規劃設計等有關文件、資料,掌握水庫所在流域及有關區域的自然地理、水文氣象、社會經濟、河道防洪工程系統及其保護對象、綜合利用各部門用水要求等基本情況,為水庫調度運用提供可靠的依據。

第八條水庫管理單位對調度工作實行法人負責制,根據本辦法并結合具體情況,組織編制本水庫的調度運用計劃方案,按照調度管理權限報有關防汛指揮部門審定。影響范圍跨縣(市、區)的重要水庫,應報上一級防汛部門審定。由梯級水庫群共同負擔下游防洪和興利任務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揮部主持制定聯合調度運用方案,并負責指揮水庫群的實時調度。

水庫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調度運用計劃方案進行水庫的調度運用。

第九條水庫調度運用要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研究優化調度方案,依靠科學進步不斷提高技術水平。

第二章水庫調度運用指標和基本資料

第十條水庫調度運用的主要技術指標包括:上級批準或有關協議文件確定的校核洪水位、設計洪水位、防洪高水位、汛期限制水位、正常蓄水位、綜合利用的下限水位、死水位、庫區土地征用及移民遷安高程、下游防洪系統的安全標準、城市生活及工業供水量、農牧業供水量、水電廠保證出力等。

新建成的水庫,如在工程驗收時規定有初期運用要求的,應根據工程狀況逐年或分階段明確規定上述運用指標,經水庫主管部門審定后使用。

第十一條基本資料是水庫調度運用的基礎,必須可靠。水庫管理單位應將水庫的基本資料匯編成冊,并根據資料的積累和變化情況及時予以補充和修正。

第十二條因工程情況或設計洪水、徑流量、庫容、泄洪能力、下游河道安全泄流量等基本數據發生重大變化,需要改變水庫設計調度運用指標時,水庫管理單位提出要求,由水庫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在核實和修正基本資料的基礎上,按照有關規程、規范復核修改運用指標,報有關防汛抗旱指揮部審定后使用。

第三章防洪調度

第十三條水庫防洪調度的任務是:根據規劃設計確定或上級主管部門核定的水庫安全標準和下游防護對象的防洪標準、防洪調度方式及各防洪特征水位對入庫洪水進行調蓄,保障大壩和下游防洪安全。遇超標準洪水,應力求保大壩安全并盡量減輕下游的洪水災害。

第十四條防洪調度的原則:

1.在保證大壩安全的前提下,按下游防洪需要對洪水進行調蓄;

2.水庫與下游河道堤防等防洪體系聯合運用,充分發揮水庫的調洪作用;

3.防洪調度方式的判別條件簡明易行,在實時調度中對各種可能影響泄洪的因素要有足夠的估計;

4.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庫容調度運用,應按各級防汛指揮部門的調度權限,實行分級調度。

第十五條編制防洪調度運用計劃方案,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核定(或明確)各防洪特征水位;

2.制定實時防洪調度運用方式及判別條件;

3.制定防御超標準洪水的非常措施及其使用條件,重要水庫要繪制垮壩淹沒范圍圖;

4.編制快速調洪輔助圖表;

5.明確實施水庫防洪調度計劃的組織措施和調度權限。

第十六條水庫在汛期應依據工程防洪能力和防護對象的重要程度,采取分級控制泄洪的防洪調度方式。水庫控泄級別,按下游排澇、保護農田、保障城鎮及交通干線安全等不同防護要求劃分,依據其防護對象的重要程度和河道主槽、堤防的行洪能力,確定各級的安全標準、安全泄量。同時,還要明確規定遇到超過下游防洪標準的洪水后,水庫轉為保壩為主加大泄流的判別條件。

第十七條入庫洪水具有季節變化規律的水庫,實行分期防洪調度。如原規劃設計未考慮的,可由管理單位會同設計單位共同編制分期防洪調度方案,經防汛抗旱指揮部審批后實施。

分期洪水時段劃分,要依據氣象成因和雨情、水情的季節變化規律確定,時段劃分不宜過短,兩期銜接處要設過渡期,使水庫水位逐步抬高;分期設計洪水,要按設計洪水的有關規定和方法計算;分期限制水位的制定,應依據計算的分期設計洪水(主汛期應采用按全年最大取樣的設計洪水),按照不降低工程安全標準、承擔下游的防洪標準和庫區安全標準的原則,及相應的泄流方式,進行調洪計算確定。

第十八條大型水庫和重要中型水庫,必須依據經審定的洪水預報方案進行洪水預報調度。預報調度形式可視水庫的具體情況和需要采用預泄、補償調節、錯峰調度等方式,并在實施時留有適當余地,以策安全。

第十九條當遇到超過水庫校核標準的洪水時,要及時向下游報警并盡可能采取緊急搶護措施,力爭保主壩和重要副壩的安全。需要采取非常泄洪措施的,要預先慎重擬定啟用非常泄洪措施的條件,制定下游居民轉移方案,按審批權限經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條在入庫洪峰已過且已出現了最高庫水位后的水庫水位消落階段,應在不影響土壩壩坡穩定和下游河道堤防安全的前提下,安排水庫下泄流量,盡快騰庫,在下次洪水到來前使庫水位回降到汛限水位。

第二十一條具有防洪興利重疊庫容的水庫,應根據設計確定的收水時間,安排汛末蓄水。在實施中,可根據當時的天氣形勢預報和得、失凈效益分析提出收水意見,經防汛抗旱指揮部同意后,調整收水時間,及時蓄水。

第四章興利調度

第二十二條水庫興利調度的任務是:依據規劃設計確定的開發目標,合理調配水量,充分發揮水庫的綜合利用效益。

第二十三條興利調度的原則:

1.在制訂運用計劃方案時,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然后既保重點任務又盡可能兼顧其他方面的要求,最大限度地綜合利用水資源。

2.在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的基礎上核定各用水部門供水量,貫徹“一水多用”的原則,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3.興利調度方式,要根據水庫調節性能和興利各部門用水特點擬定。

4.庫內引水,要納入水庫水量的統一分配和統一調度。

第二十四條編制興利調度計劃運用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當年(期、月)來水預測。

2.協調有關部門對水庫供水的要求。

3.擬定各時段水庫控制運用指標。

4.根據上述條件,制訂年(期、月)具體供水計劃。

第二十五條在興利方面,以城市工業及生活供水為主的水庫,應在保證供水前提下,合理安排其他用水。對有特別重要供水任務的水庫,應預留一部分備用水量,以備連續特枯年份使用。

第二十六條在興利方面,以灌溉為主,兼有發電、航運等任務的水庫,在編制興利調度計劃運用方案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合理調整灌溉用水方式,減低供水高峰。

2.充分利用灌區內的蓄水工程,在非灌溉期或非用水高峰時由水庫提前放水充蓄;在用水高峰時,灌區內的蓄水工程可與水庫共同供給灌區用水。

3.結合灌溉供水,盡量兼顧發電、航運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在興利方面,以發電為主,兼有灌溉、航運等任務的水庫,在編制興利調度計劃運用方案時,應按設計中的規定,協調好發電與其他用水部門間的關系。

第二十八條在實施調度中,應根據當時的庫水位和前期來水情況,參照調度圖和水文氣象預報,調整調度計劃運用方案。

合理安排水庫蓄、供水,確定最佳消落深度,充分發揮水頭效益,降低水耗。非汛期或水庫蓄水階段,要確定最低下泄流量,以滿足下游生態用水需求。

當遇到特殊干旱年,水庫水位已落于限制供水區時,應根據當時具體情況核減供水量,重新調整各用水部門的用水量,經防汛抗旱指揮部核準后執行。

第五章水文觀測與預報

第二十九條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庫,應根據水文預報及水庫調度的需要布設水文站網,建立入庫、出庫站。水庫所設測站的觀測與報汛,均應按照國家有關水文測驗規范及水文情報預報拍報辦法進行。

水文測站設定以后,應長期穩定,但當流域水文情勢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及時調整,在調整重要水文站時,要與有關部門協商,必須使水文觀測資料前、后銜接。

第三十條為保證水庫正常調度運用,水庫管理單位應充分利用各種通信設施,必要時設立專用通信手段,以保證水文信息傳遞及時準確,同時要做到與上、下游防汛指揮部門及有關單位通信聯系暢通無阻。大型和重要中型水庫,應建立自動測報和預報系統,以提高水庫的調度水平。

第三十一條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庫必須開展水文預報工作。各水庫編制的水文預報方案須報有關防汛抗旱指揮部審定。已使用的預報方案,應根據實測資料積累情況,進行修改或補充。實時水文預報,應按照規定發送有關防汛抗旱指揮部和有關單位,并根據水情、雨情的變化,及時發出修正預報。

第六章調度管理及工作制度

第三十二條水庫調度工作實行目標管理制度,防汛指揮機構在每年汛前與水庫管理單位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具體實施辦法由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大型及重要中、小型水庫,應當根據工程設計、現狀和流域防洪方案,按照“興利服從防洪,下游河道行洪服從水庫安全”的原則,編制本水庫調度運用規程(大、中型水庫的調度運用規程須經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批準),其主要內容應包括:

1.本水庫承擔的任務,調度運用的原則和要求;

2.主要運用指標;

3.防洪調度規則;

4.興利調度規則及繪制調度圖;

5.水文情報與預報規定;

6.水庫調度工作的規章制度。

水庫管理單位依照本水庫的調度運用規程,于每年汛前編報水庫渡汛方案,包括年、供水期、月(視具體需要而定)興利調度運用計劃和汛期調度運用計劃。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根據管理權限組織有關專家和技術人員對度汛方案進行評審,評審通過后,由有管轄權的防汛抗旱指揮部批準實施,并抄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查。

第三十四條重要大型水庫,應編制水庫調度月報上報防汛抗旱指揮部。其內容有:

1.水庫以上流域水文實況;

2.水庫調度運用過程及特征值;

3.下月的水庫調度計劃和要求。

第三十五條水庫管理單位應建立調度值班制度,并配備專職調度人員,負責處理日常的興利調度事宜。汛期值班人員應做到:

1.及時收集水文氣象情報,進行洪水預報,提出調度意見。

2.密切注意水庫安全以及上、下游防洪搶險情況,當發生異常情況時,及時向防汛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匯報。

3.當水庫泄洪或改變運用方式以及工程發生異常情況危及大壩和下游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等情況時,把情況和上級主管領導的決定,及時向有關防汛指揮部門和有關單位聯系傳達。

4.做好值班調度記錄,嚴格履行交接班手續。對重要的調度命令和上級指示進行錄音或文字傳真。

5.嚴格遵守防汛抗旱紀律,服從有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調度指揮。

第三十六條水庫管理單位要建立水庫調度運用技術檔案制度,水文數據、水文氣象預報成果、調度方案的計算成果、調度決策、水庫運用數據等,要按規定及時整理歸檔。

第三十七條水庫調度工作應當每年進行總結,總結報告應報有調度權限的防汛抗旱指揮部備案。總結的內容應包括:對當年來水情況(雨情、水情等)的分析;水文氣象預報成果及其誤差評定;水庫防洪、興利調度,合理性分析;綜合利用經濟效益評價;經驗教訓及今后的改進意見。

第三十八條建立防汛調度指揮信息系統,對水庫調度實行實時監控指揮。

第三十九條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及其辦公室,每年汛前應分流域召開沅水干流和主要支流調度年會,總結上年各流域骨干水庫調度情況,部署當年水庫調度工作。

第七章監督與獎罰

第四十條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應根據本辦法加強對轄區內水庫調度工作和執行調度情況的監督與檢查,促使水庫調度管理工作規范有序。

第四十一條水庫管理單位不執行調度運用計劃、方案、指令擅自提高水位超限蓄水,未留足防洪庫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給上下游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投入運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運行、限期整改,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水庫管理單位工作人員有不提供資料,不編制調度計劃,不執行調度運用計劃、方案、指令的行為,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單位負責人、調度管理直接責任人給予相關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對在水庫調度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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