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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涉農惠農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涉農惠農資金包括糧食直補、農資綜合直補、水稻良種補貼、棉花良種補貼、油菜籽良種補貼、優勢農產品板塊基地建設項目補助、能繁母豬補貼、能繁母豬保險補貼、新型農民科技補助、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補助以及其他惠農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財政安排的用于本市涉農惠農支出的各項資金,包括上級財政追加的資金和本級財政安排的資金。
第四條各鎮(含區、處、場,下同)和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各專項涉農惠農資金管理辦法,負責涉農惠農資金各項數據和相關材料的審核把關,負責項目的實施、督導和驗收。
市財政部門負責全市涉農惠農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資金的申報
第五條各鎮和有關部門應當立足推動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加強協調和配合,提供詳實的數據和相關材料,積極向上爭取各項涉農惠農資金。
涉農惠農資金數據的確認申報,應當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進行統計。各鎮、村組或涉農惠農資金的主管部門是確認申報的責任主體,負責申報數據和相關材料的審核、公示和確認,確保項目基礎的真實性。
第六條涉農惠農資金項目確定后,各鎮和有關部門不得改變項目內容、實施時間及資金用途。根據實際情況確需調整的,必須報市政府批準。
第三章資金的發放
第七條涉農惠農資金的發放應當堅持“基礎做細,程序簡單,公開透明,便捷群眾”的原則,主要采取“一折通”的形式進行發放。
第八條“一折通”是指在金融機構為農民開設的固定補貼存款帳戶,每戶一個存折。涉及農戶的補貼資金必須通過該存折發放。
“一折通”的支付程序:(一)各鎮和有關部門按照各專項涉農惠農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對相關數據進行審核、公示和確認,并上報市財政部門;(二)市財政部門對上報的數據進行審查,根據審查合格后的數據核撥各項涉農惠農資金,實行上折發放。
第九條對于依照有關規定不能通過“一折通”形式發放的涉農惠農資金,項目主管部門在征得市財政部門的同意后,可以采取直接支付或報賬制的方式發放。
第四章資金管理
第十條各鎮是糧食直補、農資綜合直補、水稻良種補貼和油菜籽良種補貼的第一責任人,其他涉農惠農資金的第一責任人是項目主管部門。
各鎮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涉農惠農資金的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實施項目的督導檢查,進行績效考評。
第十一條市財政部門應當對涉農惠農資金的撥付、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第十二條市審計機關應當對涉農惠農資金進行全過程審計監督,并向市政府匯報審計情況。
第十三條負責涉農惠農資金存取的金融機構應當認真履行職責,確保各項資金安全、方便、快捷地發放到農民手中。
金融機構必須在發放到農戶的“一折通”存折上加蓋“補貼專用折”專用章,并不得銷戶。
實行“一折通”發放的涉農惠農資金必須由農戶持本人的身份證或戶口本和“一折通”存折到金融機構方能支取。
未經農戶本人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攜帶農戶的身份證或戶口本和“一折通”存折到金融機構支取涉農惠農資金的,金融機構不得支付,否則將依法追究當事人和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市政府每年不定期開展涉農惠農資金專項執法檢查。市紀檢監察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嚴重違法、違紀案件,應當堅決查處,公開曝光。
第十五條各職能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協調和配合,嚴格遵守審核程序,認真履行職責,確保涉農惠農資金的專款專用,促進農業發展、促使農民增收、保證農村穩定。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市財政部門在撥付資金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或追繳撥款:
(一)弄虛作假,騙取國家涉農惠農補貼資金的;
(二)套取、截留、擠占、挪用、貪污、私分涉農惠農補貼資金的;
(三)拒不接受市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監督檢查的。
第十七條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擠占、挪用涉農惠農資金。對于在實施過程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將依法依規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予以黨紀政紀處分;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