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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我區內河砂石資源管理,保障砂石資源依法、有序、規范開采,保護生態環境,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砂石是指內河泥沙、砂石、鵝卵石及其加工產品。砂石資源規范開采包括河道清淤(疏浚)、土地復墾和造田改地等涉及取砂的各種行為。
第三條凡在本區內河范圍內從事砂石資源開發利用及其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砂石資源屬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開采、侵占、出租和破壞。砂石資源開采應當遵循“在開發中保護、在保護中開發”的原則,貫徹可持續發展戰略,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統一稅費、統一市場運作的原則,合理布局、合理開發、綜合利用、保護生態環境的原則以及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區政府設立區內河砂石資源管理指揮部(以下簡稱區指揮部),負責全區內河砂石資源管理工作,下設辦公室(設在區河道局),從區水務、公安、國土等部門抽調專人集中辦公。沿河鎮街道要設立相應的組織,主要領導任組長,并確定專職工作人員。相關職能部門在區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切實加強我區內河砂石資源管理工作,加大執法力度,依法打擊非法亂采濫挖行為,保障我區內河砂石資源規范、有序開采。
第六條區內河砂石資源管理實行責任分工:
(一)區水務局(河道局):負責內河禁采區、可采區、限采區的劃定工作及禁采區標志設立工作;配合沿河鎮街道做好禁采區、限采區執法巡查監管工作;負責河道采砂規劃編制,業務指導;根據區指揮部的安排,配合做好全區突擊性集中整治工作等。
(二)區交通局:負責沿河公路橋和鐵路橋上下游禁采區劃定和標志設立工作;配合沿河鎮街道做好跨河公路橋、鐵路橋兩側禁采區執法巡查監管工作;根據區指揮部的安排,配合做好全區突擊性集中整治工作等。
(三)區國土分局:負責沿河兩岸灘涂地、退建小圩采砂涉及土地方面的管理工作;配合鎮街道依法處置沿河耕地、農田采砂違法行為;根據區指揮部的安排,配合做好全區突擊性集中整治工作等。
(四)區公安分局:配合指揮部開展執法管理工作;負責保障集中整治的秩序,對發生的治安或刑事案件,要依法從快予以查處;從重打擊內河采砂中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
(五)沿河鎮街道:負責本轄區內河禁采區、限采區日常巡查監管工作;負責開采點的日常管理,協調和處理采砂過程中發生的矛盾;配合區做好可采區經營權拍賣收入及稅費收繳工作;根據區指揮部的安排,做好本轄區內突擊性集中整治工作;做好區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六)區工商分局:配合有關部門取締沿河無證砂場的經營活動;配合沿河鎮街道對合法砂場進行監管;根據區指揮部的安排,配合做好全區突擊性集中整治工作等。
(七)區財政局:負責采砂管理稅費收入的管理工作。
(八)區地稅局:負責稅收管理及稅票管理等工作。
(九)區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內河采砂規范性文件的制訂、宣傳和貫徹落實工作;負責全區內河采砂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內河采砂點經營權拍賣和稅費收繳等工作;配合區水務局(河道局)做好內河砂石資源開采規劃編制工作;負責發放《采砂許可證》;負責各種報表的制發、資料統計和上報工作;根據區指揮部的安排,負責全區突擊性集中整治的組織工作。
第七條內河砂石開發利用實行統一規劃制度。內河砂石規劃應在流域總體規劃的范圍內,充分考慮防洪安全、堤防安全、公共設施安全、通航安全和環境保護等要求,由區水務局(河道局)進行編制,明確禁采區、限采區、可采區,嚴格控制開發規模和數量。規劃經相關部門審查后報區政府批準實施。
第八條內河砂石資源開發利用依法實行許可制度。所有開采點實施公開招投標。
第九條取得內河砂石資源開發利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在開采前必須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等相關手續,各相關部門要按照《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發放相關許可證,明確許可期限。許可期限已滿而未能依法延續的,必須停止砂石資源開采行為。
第十條依法從事內河砂石資源開采和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向指揮部辦公室和稅務部門繳納砂石資源開采稅費,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開采點、經營點收取任何形式的費用。
第十一條從事內河砂石資源開發利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接受管理,規范開采、合法經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一)在禁采區擅自從事開采砂石活動的;
(二)可采期內,未在指定的地點傾倒碎石渣土,仍堆積在河床上的;
(三)無證開采的;
(四)影響防洪、交通、旅游景點、生態環境保護區等工程安全的;
(五)未按照批準或規定的方式開采作業的;
(六)任意擴大開采范圍和深度的;
(七)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的。
第十二條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對內河砂石管理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執法人員在管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相關規定,由行政監察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查處:
(一)徇私舞弊、瀆職失職的;
(二)利用職務便利,設卡、刁難管理相對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的;
(三)超越、濫用職權實施行政許可的;
(四)對投拆、舉報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公民、法人其它組織打擊報復的;
(五)有其它違法行為,經督促不予改正的。
第十四條砂石資源開發利用所得統一納入財政專戶,由財政統一管理。區指揮部辦公室所需經費由區財政局按照“因需安排、合理支出”的原則納入預算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