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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切實保障城市困難群眾基本醫療,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民政廳、衛生廳、勞動保障廳、財政廳《關于建立城市醫療救助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皖政辦[20*]40號),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城市醫療救助的對象包括以下人員: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下簡稱“城市低保對象”)中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員;
(二)城市低保對象中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但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人員;
(三)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城市重點優撫對象和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人員。
第三條救助起付線由個人全年實際負擔的大病,包括癌癥、癱瘓、中風、植物人、帕金森、腎衰竭、器官移植、重癥肝炎等病種,以及民政部門確認的其他大病醫療費和常見病住院費組成。本辦法第二條救助對象中(一)、(二)類人員起付線為1000元,(三)類人員為3000元。
對救助對象在扣除各項醫療保險可支付部分、單位應報銷部分及社會互助幫困后,個人負擔超過起付線的醫療費用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助,原則上大病患者全年不超過8000元,常見病患者全年不超過3000元。對特別困難的救助對象可適當提高醫療費用補助標準。
第四條要求救助的城市居民須向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優撫證》和身份證及相關醫院本年度的診斷病歷、正式醫療收費收據、處方、必要的病史材料及醫療保險部門的有關單據等證明材料;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上報的申請表和有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同時,在街道(鄉鎮)范圍內公示后,報市民政局審批,并報財政部門復核。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由市民政局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市民政、財政部門審核確定后,由民政部門負責發放。救助工作按年度進行,一年一次,每年的第四季度進行。
第五條城市醫療救助基金通過市財政預算撥款、專項彩票公益金、社會捐助和上級財政補助等渠道籌集。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專賬核算,專項管理,專款專用。鼓勵和支持紅十字會、慈善協會等社會各界以各種形式參與醫療救助工作。
第六條市民政部門是城市醫療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門,要認真研究相關政策,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并認真組織實施。
市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城市醫療救助資金的管理,籌集并及時撥付資金,根據工作實際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
衛生部門要會同民政部門制定醫療救助對象的醫療服務標準,引導醫療機構規范檢查,合理用藥,因病施治,為救助對象提供安全、便捷、優惠的醫療服務。
勞動保障部門要配合做好城市醫療救助試點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有關銜接工作。
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救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公平、公正、公開。
第七條對城市醫療救助工作實施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營私舞弊者,一經查實,給予嚴肅處理,依法、按規定追究相應責任;對用不正當手段騙取醫療救助金的,一經發現,由民政部門如數追回,并取消其醫療救助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