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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控制吸煙的危害,保障公民身體健康,保護環境,促進文明城市建設,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實行“限定場所、單位負責、加強引導、全民參與、嚴格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西寧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管理工作。
區、縣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管理工作。
民航、鐵路、交通部門負責其管轄范圍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禁止在公共場所吸煙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并參與此項工作。
市容環衛、教育、文化、衛生、新聞等有關部門,應當開展吸煙有害健康、勸阻吸煙和禁止在公共場所吸煙的宣傳教育。
第五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一)醫療機構的候診區、診療區、病房區;
(二)托兒所、保育院、幼兒園;
(三)學校的教學場所;
(四)圖書館(室)、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宮)、美術館、展覽館、體育館、文化宮、少年宮等公眾活動的室內場所;
(五)影劇院、錄像廳(室)、歌舞廳、游藝廳(室);
(六)商場(店)、書店和郵電、金融、證券業的營業廳;
(七)公共交通工具內及售票廳、等候室;
(八)會議廳(室);
(九)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它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
前款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可以設置吸煙室(區)。
第六條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或管理單位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做好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制定監督管理禁止吸煙的制度和措施;
(三)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標志,設置吸煙室(區)的,還應當設置明顯的吸煙室(區)標志;
(四)在禁止吸煙場所內不得放置吸煙器具;
(五)設立禁止吸煙檢查員,負責對公共場所內吸煙者予以勸阻、制止或者令其退場。
第七條在禁止吸煙公共場所內,公民有權要求吸煙者停止吸煙,有權要求該場所的經營或管理單位履行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職責。
第八條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的個人,由市容環衛主管部門依法聘任的禁止吸煙監督員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停止吸煙,可并處以5元的罰款。
第九條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或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市容環衛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責令改正。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由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根據情節輕重可并處以2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執法人員作出處罰決定時,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
罰款必須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專用票據。
第十一條使用暴力拒絕、阻礙市容環衛主管部門的禁止吸煙管理人員、禁止吸煙監督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執法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