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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緩解城鄉特困居民的門診醫療困難,根據《國務院關于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指導意見》(國發〔*〕10號)和市政府《轉發市民政局等四部門關于健全和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佛府辦〔*〕382號)精神,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救助原則
實施城鄉特困居民門診醫療救助制度,要堅持政府救助、自我救治相結合和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二、救助對象
享受我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五保待遇、“三無”救濟待遇的城鄉居民。
三、救助辦法
(一)門診醫療救助的費用由政府、醫療救助定點單位和救助對象共同承擔。
(二)醫療救助定點單位按照市政府《轉發市民政局等四部門關于健全和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佛府辦〔*〕382號)規定的對救助對象實施門診醫療減免內容不變。
(三)救助對象門診醫療發生的費用,在扣減醫療救助定點單位對救助對象實施的門診醫療優惠減免費用后,政府負擔不低于70%,救助對象個人負擔不高于30%。救助對象個人承擔的診療費用直接在就診的醫療救助定點單位繳付。
四、救助程序
救助對象需要就診時,需持戶口薄、本人身份證、《廣東省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及低保金領取存折、《佛山市五保供養證》或《佛山市“三無”對象救濟證》到戶口所在地的醫療救助定點單位診治。
五、救助資金的籌集與管理
(一)政府承擔的門診醫療費用,由區、鎮兩級財政承擔,具體出資的比例由各區制定。財政部門根據預算和實際救助需要及時核撥資金。
(二)救助對象門診醫療費用中需由政府承擔的部分,先由醫療救助定點單位先行墊付,再由各區醫療救助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定期與醫療救助定點單位結算。
(三)市、區醫療救助工作委員會要根據本區救助對象實際及時編制本區門診醫療救助資金需求計劃,確保救助資金及時到位。財政部門要建立城鄉門診醫療救助專戶,實行專賬、專項管理,專款專用。
六、組織實施
(一)根據市政府《轉發市民政局等四部門關于健全和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佛府辦〔*〕382號)成立的市、區兩級醫療救助工作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負責指導和協調城鄉特困居民門診醫療救助工作。
(二)民政部門負責門診醫療救助的具體組織實施、確定救助對象、動態管理和政策宣傳工作;設置在市、區兩級民政局的醫療救助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要與醫療救助定點單位定期做好門診醫療救助資金的審核結算,并要加強對城鄉門診醫療救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三)衛生部門負責確定不同類型的醫療單位作為醫療救助定點單位,制定并與有關醫療救助定點單位簽訂服務協議書,同時要做好門診醫療救助運作的監督管理工作。選擇醫療救助定點單位要本著屬地管理,就地就近,布局合理,方便患者就診、用藥、就醫的原則。定點醫療單位、財政部門負責門診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和管理工作。
(四)醫療救助定點單位要嚴格按照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目錄和醫療服務規程等為城鄉門診醫療救助對象確定用藥范圍、診療項目和醫療設施服務。超出以上有關目錄和規程范圍以外的用藥和項目,需由醫生征得救助對象同意后實施,費用由救助對象負擔。
(五)醫療救助定點單位為救助對象診療時按照一天1診次,每診次急性疾病不超過3天量,慢性疾病不超過7天量的原則給藥。每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中草藥每處方不得超過3劑。
(六)醫療救助定點單位每月要將門診醫療救助人數和醫療救助費用支情況,報告本區醫療救助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本暫行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自*年三月一日起在沒有建立實施城鄉居民門診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區實行,至該區建立實施城鄉居民門診醫療保險有關政策后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