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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執法人員要依法行政、文明執法。
2、執法人員要耐心接待群眾的來訪、來電,不準以冷淡、生硬、蠻橫、推諉等態度對待來訪人員。
3、受理群眾投訴或有關案件時,應填寫《案件受理記錄》。
4、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5、對有證醫療機構要經常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執業地址、執業科目、從業人員、藥品質量、規章制度等,監督依法行醫、規范管理,依法查處各種違法行為。
6、對無證醫療機構要依法予以取締,并沒收藥品和器械等。
7、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時,應制作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等衛生法律文書。
8、暫扣、沒收物品時,應使用財政局統一制發的暫扣、沒收票據。
9、對違規醫療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要嚴格履行法定的告知程序,并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10、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由當事人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11、罰沒物品管理要嚴格執行出入庫驗收制度,并做好出入庫登記。銷毀罰沒物品,須先向局領導請示批準,再向市財政局申請,經批準后,邀請財政局和新聞單位參加監督銷毀。
12、對醫療廣告要定期進行監測,積極配合工商部門查處非法醫療廣告。
13、執法人員不準違法違紀辦案,不準利用職務之便接受案件當事人的錢物和吃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