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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實施《財政部、國家稅務局、海關總署、科技部、新聞出版總署關于鼓勵我國科普事業發展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55號,以下簡稱《通知》)和《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局、海關總署、新聞出版總署關于印發〈科普稅收優惠政策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字〔*〕416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有關認定和辦理工作規定如下:
一、綜合類科技報紙和科技音像制品的認定
㈠省新聞出版部門根據新聞出版總署每年講的《綜合類科技報紙名單》,對符合條件的綜合科技類報紙辦理認定手續,財政部駐*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辦理增值稅先征后返審核退付,并將有關綜合科技類報紙的增值稅退付申請批復抄送省科技行政部門備案。
㈡省新聞出版部門對符合《通知》規定范圍的科技音像制品辦理認定手續,財政部駐*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辦理增值稅審核退付手續,并將有關科技音像制品的增值稅退付申請批復抄送省科技行政部門備案。
㈢綜合類科技報紙和科技音像制品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年限截止至2005年底前。
二、科普基地的認定
㈠申請享受科普稅收優惠政策資格的科普基地,必須符合《辦法》第二條第2點所規定的條件。
㈡符合申請認定為科普基地的科技館、自然博物館等單位,須經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科技行政部門審批。
㈢申請單位須提供以下材料:
⒈填寫《*省享受科普稅收優惠政策科普基地申報表》(一式十份,電子文檔軟盤一份),該表格可在省科技廳網頁上下載。
⒉申請單位基本情況材料(一式十份,電子文檔軟盤一份)。
⒊證明符合認定條件的有關材料(一式一份):
⑴開展科普活動,有穩定的科普活動投入的書面證明;
⑵科普設施、器材和場所的書面證明;
⑶開展科普活動時間的書面證明;
⑷內部常設科普機構、專職科普工作人員的書面證明;
⑸科普工作規劃和年度科普工作計劃的書面證明。
㈣申報和認定程序:
⒈申請單位將所需材料報主管部門加具意見、公章后,把申請書、證明材料等報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門初審。
⒉地級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門應當在自受理科普基地認定申請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作出初審決定。不予認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地級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門經審核同意后,統一報省科技行政部門審批。
⒊省科技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初審決定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對申報單位情況進行審核,作出是否同意認定的決定。
⒋省科技行政部門應當在批準后1個月內,向省財政部門、省國家稅務部門、省地方稅務部門、財政部駐*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科學技術部備案。取得享受稅收優惠資格的科普基地,需進口科普影視作品的,應按海關規定向所在地海關備案。
⒌經認定的科普基地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申請免征營業稅時,須持省科技行政部門對科普基地認定的批準文件、其他證明文件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講申請,經審核批準后,享受《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㈤省科技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省國家稅務部門、省地方稅務部門、海關總署*分署對經認定的科普基地每年進行一次年檢。不合格者,取消其享受科普稅收優惠政策資格,并將有關情況向財政部駐*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科學技術部備案。
三、黨政部門開展科普活動的認定
縣及縣級以上(含縣級市、區等)的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以及科協、工會、婦聯、共青團組織開展科普活動需申請享受《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的,必須符合《辦法》第二條的要求,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㈠符合舉辦科普活動規定的地方黨政部門等單位,應當在活動舉辦1個月前,向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門講認定申請,并提交科普活動批件、科普活動方案等相關文件。
㈡接受申請后,地級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門認為必要的,應當負責活動的現場監督和過程管理。活動結束后1個月內,主辦單位應當將科普活動總結報告以及相關證明材料、資料報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門審核。地級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并上報省科技行政部門。
㈢省科技行政部門對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在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并在批準后1個月內向省財政部門、省國家稅務部門、省地方稅務部門、財政部駐*省財政專員辦事處和國家科學技術部備案。
㈣對經認定的科普活動申請免征門票收入營業稅時,主辦單位須持科普活動認定批準文件、其他證明文件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講申請,經審核批準后,享受《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四、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對科普基地捐贈扣除的辦理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對科普基地的捐贈,必須符合《通知》第四條規定,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0%以內的部分講申請扣除的,須提供如下材料:
㈠科普基地認定批準文件;
㈡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出具的捐贈資金票據和資金用途的書面證明;
㈢接受捐贈的科普基地開具的收款證明;
㈣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五、科普基地進口自用科普影視作品的辦理
㈠經認定的科普基地進口的科普影視作品拷貝、工作帶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必須符合《辦法》第四條的要求。其辦理程序是:
⒈經認定的科普基地講申請,附帶進口影視作品的合同、協議(含中文譯本)和科普基地認定批準文件等相關資料報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門,地級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門應在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作出初審決定。
⒉省科技行政部門、省新聞出版部門自收到初審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
⒊省科技行政部門應當在批準后1個月內向財政部駐*省財政專員辦事處、科學技術部和新聞出版總署備案。取得享受稅收優惠資格的科普基地,需進口科普影視作品的,應按海關規定向所在地海關備案。
⒋對經認定的進口科普影視作品拷貝、工作帶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時,科普基地須持進口科普影視作品批準文件、其他證明文件以及海關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海關講申請,海關按規定辦理減免稅手續。
⒌經認定的科普基地在每年一度的年檢中如不合格者,在取消享受科普稅收優惠政策資格后,其進口的科普影視作品拷貝、工作帶不能享受科普稅收優惠政策。
㈡進口自用科普影視作品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年限截止至*年底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