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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我局用車制度,提高車輛使用效率,防止公車私開和公車私用等違紀行為,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禁止局各處室(直屬單位)利用業務之便,擅自占用、借用外單位車輛。如果確因某專項工作需要,需向外單位臨時借公車的,必須經分管局領導批準同意,并報局監察室備案,待專項工作任務完成后應立即將車退還原單位。
第三條嚴格工作用車制度。相對固定到有關處室(直屬單位)的工作用車,必須嚴格按局辦公室制定下發的用車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局公用車輛必須在指定的地點存放,不準將公車開回家,如果違反規定,造成車輛損壞的,將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五條禁止開公車參加高消費娛樂活動。
第六條禁止節假日利用公車走親訪友。
第七條禁止干部、職工私自開公車釣魚、游泳、送子女上學、掃墓等。
第八條嚴肅執紀。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干部、職工,要根據中紀委中紀發15號文件第二條及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對違反規定利用業務往來,擅自向外單位借用車輛的;違反規定私開公車的,除對其進行嚴肅批評責令寫出書面檢討,繳納一定費用外,還要在局內予以通報批評。
2、對經批評教育仍未改正的,或屢教屢犯的除責令其限期改正外,并視情節給予一定的黨紀、政紀處分。
3、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在追究違反規定的直接責任人的同時,還要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處室(直屬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九條局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把各級干部、職工執行本規定的情況作為干部考核、評議和廉潔自律檢查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十條本規定由局監察室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