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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人才交流會的管理,規(guī)范人才市場秩序,根據(jù)《*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舉辦人才集市、人才招聘會、畢業(yè)生供需見面雙向選擇會等人才交流會活動,應當遵守《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舉辦名稱冠以*、全省等稱謂的全省性人才交流會由省人事行政部門批準;舉辦區(qū)域性人才交流會由市、縣(區(qū))人事行政部門批準;跨行政區(qū)域舉辦人才交流會由共同的上一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準。
省直、中央在閩單位、省外單位人才中介機構或《條例》頒布實施后由省人事行政部門核發(fā)《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的人才中介機構在榕組織舉辦人才交流會由省人事行政部門批準,在榕以外地區(qū)組織舉辦人才交流會由交流會所在地人事行政部門批準。
第四條舉辦人才交流會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主辦單位必須是持有《許可證》的人才中介機構;
(二)人才交流會的名稱、內(nèi)容必須符合主辦單位的業(yè)務范圍以及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guī)定;
(三)有與交流會規(guī)模相適應的社會需求、人員和服務設施;
(四)有嚴密的組織方案和健全可行的管理制度;
(五)符合有關部門對安全、衛(wèi)生、交通、消防等場所要求的規(guī)定。
第五條舉辦定期人才集市的,除符合第四條規(guī)定的條件外,其場所面積需達200平方米以上,其中,租賃場所租期不少于1年。
舉辦定期人才集市的人才中介機構應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前10日將上一季度人才集市的組織情況等報人事行政部門備案。
第六條由兩個以上具備資格條件的單位聯(lián)合舉辦人才交流會的,必須明確負主要責任的主辦單位,由負主要責任的主辦單位按管理權限報相應的人事行政部門批準。
第七條人才中介機構在定期人才集市日和規(guī)定地點與其他人才中介機構合辦人才交流會,由舉辦定期人才集市的人才中介機構主辦并承擔主要責任。
第八條舉辦人才交流會的主辦單位應當提前60日填寫《舉辦人才交流會申請表》,連同《許可證》副本原件、復印件向批準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如有合辦單位的,還應提交主辦單位與合辦單位的合作協(xié)議及合辦單位的《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批準機關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nèi)提出預核準意見。
第九條經(jīng)批準機關預核準后,申辦機構即可著手籌備,并應在舉辦人才交流會前20日向批準機關提出正式報告,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具體舉辦時間、地點;
(二)主辦單位與場館的租賃意向書;
(三)人才交流會的組織方案及會場平面圖;
(四)工作機構、人員、安全保衛(wèi)措施落實情況和入場招聘單位信息情況;
(五)擬刊播的啟事文稿。
第十條批準機關應當在接到主辦單位的正式報告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主辦單位憑批準機關的批文和核準的啟事文稿刊播啟事。啟事文稿一經(jīng)核準不得擅自改動,不得自行在交流會前冠以“全省”、“大型”等字樣。
第十二條大中專院校在校園內(nèi)舉辦面向本校畢業(yè)生供需見面雙向選擇活動的,應按管理權限提前報相應人事行政部門備案,并在活動結(jié)束后15日內(nèi)將組織情況等報備案機關。
大中專院校與人才中介機構在校園內(nèi)聯(lián)合舉辦畢業(yè)生供需見面雙向選擇活動的,應提前20日報相應人事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舉辦人才交流會獲準后,因故不能如期舉辦或需變更內(nèi)容的,主辦單位必須向批準機關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原因或?qū)懨髯兏椖俊?nèi)容及理由,并附有關材料。
第十四條人才交流會因故不能如期舉辦或項目變更的,主辦單位必須提前5日連續(xù)3天刊播啟事聲明,并負責妥善處理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人才交流會的主辦單位是人才交流會的責任人,必須對參會單位的主體資格、招聘信息、工作人員的身份等進行審查,對交流會中的各項活動進行管理,積極維護參會單位及應聘者的合法權益。
參加招聘會的用人單位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用人自主權,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須有主管機構的委托和授權。
招聘單位和應聘人員應保證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不得有違反國家規(guī)定、侵犯對方權益的行為。
第十六條人才交流會的主辦單位應在交流會結(jié)束后15日內(nèi)將交流會的組織情況等報批準機關備案。
第十七條省、市、縣(區(qū))人事行政部門對人才交流會的組織、實施等情況應進行指導、管理、檢查、監(jiān)督。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的,按《條例》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舉辦人才交流會申請表》、《舉辦人才交流會預核準通知書》由省人事行政部門統(tǒng)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