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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申報項目必須包括下列內容:
1.合作各方的有關背景資料、資信證明、邀請信。
2.經過草簽的展覽協議書草案。內容包括:
(1)展覽舉辦單位、機構、所在地及國別;
(2)展覽的名稱、時間、出展場地;
(3)展品的安全、運輸、保險、賠償的責任和費用;
(4)展品的點交方式及地點;
(5)展覽代表團、工作人員的安排及其所需費用;
(6)展覽費用的支付方式;
(7)涉及有關知識產權資料的提供及利益分配。
3.展品目錄和經核準的展品估價。
展品目錄按國家文物局印發的統一表格填寫,并附清單,填寫內容包括:
(1)文物的名稱、年代、級別、尺寸、質地、來源;
(2)展品展出和發表情況;
(3)展品照片;
(4)展品的狀況。
展品估價必須由國家文物局認定的單位按文物自身的價值進行估算,不得根據對方的要求隨意更改、降低估價。
第十一條下列文物禁止出國展覽:
1.歷代出土古尸;
2.宗教場所的主尊造像;
3.質地為象牙、犀角的;
4.元以前書畫、緙絲作品;
5.宋、元有代表性的孤品瓷器。
第十二條下列文物為限制性出國展覽文物:
1.簡牘、帛書;
2.唐寫本、宋刻本古籍;
3.宋以前的較大幅完整絲織品;
4.大幅壁畫和重要壁畫;
5.陵墓石刻。
第十三條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作出有關文物出國(境)展覽的承諾或擅自簽訂有關文物出國(境)展覽的正式協議書。
第十四條文物出國(境)展覽協議書、展品目錄、展品估價等,一經批準,不得隨意更改。確需更改須重新報國家文物局批準。
第十五條文物出國(境)展覽展期(包括延期)不應超過一年。
第四章文物出國(境)展覽工作人員的派出及其它
第十六條文物出國(境)展覽代表團人員的組成應以文物部門人員為主,必須有熟悉文物展覽的專業人員參加。
第十七條
文物出國(境)展覽,必須配備工作組參與展品的點交、布陳、撤陳并監督協議執行情況。工作組人員應選派熱愛祖國,忠于職守,有強烈的責任心,熟悉展品情況的博物館館員以上人員(或從事文物保管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員)。大型文物展覽工作組組長應由具有副研以上職稱的業務人員擔任。外展工作人員必須維護國家的主權和利益,維護民族尊嚴,嚴格遵守外事紀律。
第十八條
為確保文物安全,各出展單位必須對出展文物進行嚴格的安全檢查,保護狀況不好的文物一律不準出展。出展文物包裝工作必須嚴格按照《出國(境)文物展覽包裝工作規范》執行。
第十九條
制作展覽圖錄的照片原則上由我方提供,不得允許對方自行攝制。重要文物展覽的電視宣傳和廣告需要攝錄展品的,應經我方主辦單位的同意后,嚴格按《文物拍攝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各主辦單位應在展覽結束后一個月內,向國家文物局寫出有關文物安全及展出情況的正式報告。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與對方簽定展覽協議書的,國家文物局有權終止展覽項目,并對有關單位和個人處以警告、通報、暫停或取消舉辦文物出國(境)展覽資格的處罰。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在申報展覽項目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國家文物局有權立即停止其舉辦文物出國(境)展覽活動,并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者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文物出國(境)展覽活動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使文物受到損害,給國家造成損失的,國家文物局有權給予取消其參與文物出國(境)展覽資格的處罰,由其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當事人和直接領導者以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凡非文物系統舉辦對外展覽涉及文物的,均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原的有關規定凡有與本規定相抵觸的內容,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由國家文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