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學校學籍有關管理規定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上海市青少年保護條例》和《上海市中小學學籍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在奉賢中學入學、轉學、借讀;升級、留級、休學、復學;畢業、結業、肄業;獎勵、處分等事項均按本細則辦理。
第二章入學注冊
第三條學校按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招生計劃和招生辦法招收新生。
第四條學生須免學或緩學的,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由學校報送區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學校接收能適應學習生活的適齡殘疾少年入學。
第五條凡被本校錄取的學生,必須按規定時間憑錄取通知書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須向學校申請延期辦理入學手續。超過一個月不辦理入學手續者作自動放棄學籍處理。
新生錄取后,學校按市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學額編班。
第六條在校學生每學期開學應按規定日期注冊。逾期不注冊者作曠課處理。
第三章轉學
第七條學生轉學須辦理轉學手續。學校不接受無轉學證明的學生。
第八條學生轉學須由學生家長或其他監護人向原校提出申請,學校核準后發給“轉學聯系單”,經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辦理轉出、轉入手續。
第九條學生轉學應持有戶籍證明、轉學證明、學生評價手冊和學籍卡、健康卡。
第四章成績考核
第十條學生學業成績,須有學期總評成績和學年總評成績。學年總評成績按兩個學期總評成績綜合評定。學期總評成績以平時成績、期中考試成績和期末考試成績評定。
第十一條各科的考試或考查應根據《課程標準》規定進行。注重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重視形成性評價。
第十二條學生思想品德評定,每學期評定一次,品德評定等第記入學生學籍卡。
第十三條學生學年總評成績不及格者,須參加學校統一組織的補考。各學科補考的內容和范圍,由學校根據《課程標準》和教學計劃確定。補考日期應事先公布,并通知學生本人。
第五章升、留級
第十四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留級。
1.學年總評成績不及格學科達五門者。
2.學年總評成績不及格學科在四門及以下者,經補考后,語、數、外三門中有兩門不及格者;或語、數、外三門中有一門不及格,其他學科有兩門不及格者;不及格學科達四門者。
第十五條在同一年級連續學習兩年仍不能升級者,學??闪钇渫藢W。
第六章畢業、結業、肄業
第十六條學生修業期滿,各科結業考試成績及格,德育、體育、勞技符合畢業要求者,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十七條學生修業期滿,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1.語、數、外三門結業考試成績及格,其他學科三門不及格以下者。
2.語、數、外三門結業考試成績中有一門不及格,其他學科有一門不及格者。
3.品德測評總評等級為“差”者。
第十八條學生修業期滿,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準予肄業發給肄業證書。
1.學完三分之二以上課程而中途退學者。
2.學完三分之二以上課程而中途休學者,休學期滿無復學條件者。
3.學完規定學習年限,但達不到畢業、結業要求者。
第七章休學、復學
第十九條學生因病無法學習,須有家長持區級以上醫院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批準后,報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發給休學證書。
第二十條學生連續病假三個月,應辦理休學手續。
第二十一條高中學生休學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兩年。
第二十二條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應憑區以上醫院證明在休學期滿前半個月辦理繼續休學手續;休學期滿需復學者,在休學期滿前半個月,提出復學申請(附區以上醫院證明),經學校批準,報區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即可復學。
第二十三條學生因病休學期間申請提前復學,須有區以上醫院證明。
第八章退學
第二十四條在校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家長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報區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退學,有學校發給肄業證明。
1.患病休學兩年以上仍不能正常學習者。
2.學習期間因意外傷害性事故導致嚴重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者。
3.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癥而喪失學習能力者。
4.出國定居者。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學校報請區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按自動退學處理,由學校發給學歷證明,證明上注明“自動退學”字樣。
1.一學期內連續曠課超過八周或累計曠課超過十周以上,經學校與家長多次聯系教育無效者。
2.休學期滿,經學校與家長聯系仍未復學或不按期辦理繼續休學手續者。
第九章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六條獎勵可采取當眾表揚、通報表揚、發給獎章、授予榮譽稱號等。
第二十七條對犯錯誤的學生應加強教育,處分應慎重,手續要嚴格。處分可分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
第二十八條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需經校務會議或行政擴大會議討論通過。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處分,除上述手續外。還需報區教育行政部門的批準。
第二十九條高中學生在留校察看期間,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可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第三十條處分前后,學校應與家長取得聯系,共同做好學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十一條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學生一學期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一學年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撤消其處分。
第三十二條處分和撤消處分的決定,均應在校內公布。
第三十三條已撤消的處分,不記入畢業生登記表。留校察看處分未撤消者,不發給畢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