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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學校有關規定,有關行業規范,結合總公司實際情況及工作需要,為有利于安全生產,保護職工在工作、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健康,特制定本辦法:
一、勞保用品的配備發放范圍:
1.限于從事需配備勞動保護用品工作的干部、職工。
2.各行業公司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管理辦法報總公司備案后執行。總公司直屬機構,各物業公司根據本辦法執行。
二、勞保用品配備標準:具體見附表。
三、勞保用品的管理:
1.總公司辦公室為總公司的勞保用品管理機構,負責本辦法統一管理勞保用品,各部門應有相應人員負責管理部門有關勞保用品。
2.屬總公司配備范圍的勞保用品由配送中心根據辦公室有關要求統一采購,一般每年分兩次辦理,有關部門專人統一領取后根據工作需要逐步發放,并完善領用手續。各行業公司需配備的勞保用品,應明確要求后委托配送中心統一采購。
3.各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確定需發放勞保用品人員的名單及配備標準,由分管總經理審批后執行。
4.勞動保護用品是保護職工在生產、工作過程中的安全、健康的防護用品,不作為改善生活條件的福利待遇。因此不得任意擴大配備范圍,增添項目,提高標準,縮短時限,也不得將勞保用品折發現金。
5.配備給個人的工作服等勞保用品由使用人妥善保管,在工作中穿著使用。
6.同時兼做幾種工種的,以主要從事的工種為標準配備勞保用品為主,次要工作配備相應用品,不得重復發放。
7.因工作需要安排調動工種的,其勞保用品按調入新崗位標準執行。現工種勞保用品標準高于原工種的可以補發,同類勞保用品應作相應抵消;現工種勞保用品使用年限高于原工種的,其勞保用品應相應延長使用;現工種無防護用品的應將原發放的防護用品繳回。
8.病事假作連續超過一個月的,勞保用品的使用期限按病事假作時間相應延長。
9.凡屬公用或備用的勞保用品,由部門指定專人領取和保管,任何人不得占為私有。
10.對耐用勞保用品,必須還舊領新。回收的勞保用品經洗補后仍可使用的,由部門負責洗補后統一保管備用。
11.工作年限不滿一年的非在編職工,不發放勞保用品,采取借用的方式。若一年內該職工離開總公司,其借用的勞保用品按規定使用年限及實際使用時間折算后收取費用,物品歸個人所有。
12.未到期但已損壞或遺失物品的,由個人負責自行購置配備。